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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投資強度即項目用地范圍內單位面積固定資產投資額。計算公式:投資強度=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額÷項目總用地面積,其中:項目固定資產總投資額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投資和地價款。
第三條投資強度監管是指工業項目從立項到項目竣工驗收期間,依照項目批準文件、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等,對建設項目進行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市工業項目投資強度認定實行社會專業機構審計與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對結果予以審查認定相結合的綜合確認制度。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范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項目(以下簡稱工業項目)。
第六條市政府成立由常務副市長負責,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城鄉規劃、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環保、商務、工信、統計、審計、監察等部門組成的市工業項目投資強度監管領導小組,負責對企業落實投資情況進行全程監管,領導小組組成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履行監管職責。
第七條在市區產業集聚區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工業項目規劃要提交市規劃技術委員會、市規委會審核確定。新上工業項目投資強度不得低于4200萬元/公頃(280萬元/畝),單位土地面積平均產出達到6240萬元/公頃(416萬元/畝),工業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積率大于1.2。市級產業集聚區多層標準廠房建設用地面積原則上占產業集聚區工業用地總面積的25%,建筑容積率高于1.6。
第八條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要做到事前把關。項目在開工前,項目建設單位需排出項目建設形象進度計劃,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市工業項目投資強度監管領導小組對經市規委會批準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項目業主提供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聯合審查,重點審查地塊開發強度、項目概算及建筑、設備類投資清單等。
第九條工業項目投資強度控制要做到事中預警。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市工業項目投資強度監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切實加強對項目建設的日常監管,重點檢查項目規劃執行情況,是否存在批多建少或不符合規劃的情況;檢查項目建設形象進度計劃執行情況,是否存在不按計劃推進的情況;檢查項目財務支出情況,是否存在投入與支出嚴重不相符等情況。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發放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條嚴格分期建設項目用地供應管理。對用地規模需求較大的大型工業項目,應按照整體規劃、總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開發的原則,根據項目建設需要分期實施、層次推進。對于分期建設的重大項目,根據項目總體規劃合理預留用地,對預留土地設置開發時限,若超過規定期限未開發建設的,不予繼續供地,并視情況將預留用地按照規劃配置給其他項目。
第十一條土地出讓成交后,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具體明確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投資強度、容積率、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付清宗地全部出讓價款、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可證》后,國土資源部門依申請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對投資額度在億元以下的工業項目,原則上不單獨供地。嚴禁向淘汰類、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業項目供地,重點保障投資高、效益好、就業多的國家鼓勵類項目及我市的主導產業、新興產業的用地需求。
第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后,委托社會專業機構編制項目投資專項審計報告。
第十四條社會專業機構從事工業項目投資專項審計需符合下列資質標準和條件:
(一)具有乙級以上工程造價咨詢資質并具備注冊會計師技術力量的獨立法人單位;或經批準設立并具備注冊造價師技術力量的會計師事務所;
(二)具有工程造價咨詢或工程預結算審價等相應經營范圍;
(三)工程造價單位技術負責人具有工程或者經濟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造價工程師注冊資格,從事工程造價專業工作不少于10年;會計師事務所行政和技術負責人具有主任會計師以上資格;
(四)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必要的技術裝備、嚴格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
(五)從事過同類建設項目的造價審核,無任何不良記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第十五條社會專業機構應參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編制項目投資專項審計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投資專項審計報告表;
(二)工程概況;
(三)審計依據,主要包括項目核準(備案)文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劃可證、建設工程規劃可證;施工合同、設備購銷合同;有關財務資料;其他相關資料;
(四)審計結論,主要包括項目建設情況、建設用地履行產業政策情況、投資完成情況、投資強度情況;
(五)社會專業機構資質證書及營業執照、審核咨詢人員簽名、資格證書及資格章;
(六)項目建設單位營業執照;
(七)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工業項目按規定竣工、所有設備安裝完畢后,項目單位向項目所在地國土部門申報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情況和提出工業用地項目評價審核申請,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業用地項目完工總結報告;
(二)建筑工程規劃核實證書;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項目立項核準或備案文件;
(五)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社會專業機構出具的項目投資專項審計報告;
(七)建設用地單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八)根據相關規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經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統計、工信、環保、審計、監察等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聯合初審,縣(區)政府(管委會)審核后,將相關匯總材料一并報市國土資源局。
第十八條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市工業項目投資強度監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審查項目建設單位上報的項目投資專項審計報告等,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承擔項目投資專項審計的中介機構及其人員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主要建設指標是否符合核準(備案)文件要求;
(三)項目建設內容是否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標準要求;
(四)其他應審核的內容。
第十九條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市國土資源局組織項目竣工土地檢查核驗。
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項目限期整改,整改后經審核符合要求的,市國土資源局組織項目竣工土地檢查核驗。
第二十條經批準分期實施的建設項目可以實行分期審核,分期實施的項目,一期建設投資強度達不到出讓合同約定投資強度的,二期建設不予供地。
第二十一條實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履約保證金制度。土地成交后,項目建設單位與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履約保證協議書》,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向國土資源部門按億元以下成交宗地其成交總價款10%的比例、億元(含億元)以上成交宗地其成交總價款5%的比例繳納保證金。項目建設單位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期限開工的,經國土資源部門驗收確認后,在15日內返還50%的履約保證金(含銀行利息),按約定開發建設并按期竣工的,經市工業項目投資強度監管領導小組組織驗收確認后,15日內再返還項目建設單位繳納的50%的履約保證金(含銀行利息)。項目不能按期開、竣工的,履約保證金予以沒收。
第二十二條項目投資規模、投資強度等主要指標不能按期達到《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投資協議約定的,三年內不得享受地方出臺的各項優惠政策,已獲得的扶持資金由相關部門予以追回。
第二十三條實行工業項目投資強度違約責任追究制度。項目未如期達到約定條件的,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追究違約責任。由國土資源部門按照實際差額部分占約定投資規模和投資強度指標的比例,征繳項目建設單位相當于同比例土地出讓價款的違約金,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繼續履約。
第二十四條未經國土資源部門項目竣工土地檢查核驗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不予受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不予通過竣工驗收。
第二十五條項目建設單位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投資強度審核數據失真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有關工作人員在投資強度監管過程中、、的,由市監察部門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嚴格實行“一書兩證”或“一書一證”規劃審批制度。建制鎮規劃區內建房選址,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建設局審批,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林區)集鎮、村莊(建制鎮規劃區內村莊除外,下同)建房選址,由鄉人民政府審批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開工許可證》。公路沿線的建房選址應符合公路管理的有關規定。要嚴格地質災害易發地帶建房的選址,防止在地震斷裂帶及滑波、泥石流易發地段建房。凡未取得“一書兩證”或“一書一證”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用地。
二、嚴格實行建筑方案審批制度。建制鎮、鄉(林區)集鎮規劃區、鄉級以上公路沿線及庫區沿岸視野范圍內的所有房屋建筑必須進行方案設計。建制鎮3層(含3層)以上單體建筑設計方案由鄉鎮人民政府初審同意后報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批,鄉(林區)集鎮、建制鎮2層以下房屋建筑、鄉(林區)集鎮及村莊所有建筑的設計方案由鄉人民政府審批。新建房屋應做到立面豐富、造型美觀,格調新穎,特色鮮明。村民住宅一般以3層以下為宜,總高度控制在12米;集鎮中心區商品房開發一般以5層以下、總高度在16米以內為宜。朝向與間距滿足日照、通風和防火要求,間距一般不小于1:1.2。
三、嚴格進行施工圖設計。村鎮2層(含2層)以上的房屋建筑必須先設計后施工。鄉(林區)集鎮、村莊房屋建設可選用通用設計或標準設計。允許并支持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具有工程建設執業資格的人員以個人身份從事2層以下的農民住房設計。凡未進行施工圖設計或采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的,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四、嚴格實行開工審批制度。建制鎮規劃區內3層(含3層)以上的建設項目依照《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辦理施工審批手續,在取得市建設管理部門頒發的《施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建設。鄉(林區)集鎮、村莊所有房屋建筑及建制鎮規劃區內2層(含2層)以下的房屋建筑,開工前須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開工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批準發給《開工許可證》后,方可開工。
五、必須選用正規的施工隊伍。村鎮2層(含2層)以下房屋建設,可選用有房屋建筑工匠資格的個體工匠承建。3層(含3層)以上房屋建筑必須選用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隊伍承建。凡在村鎮從事房屋建設的施工隊伍,必須到市建設管理部門或受其委托的村鎮建設管理機構登記備案。凡未取得資質審查證書或者資質等級證書的,一律不得承接房建工程。市建設局按照自愿參加的原則,定期舉辦農民住房建筑工匠培訓班,對經考核符合條件的工匠個人,頒發農民工匠資格證書。
六、切實加強工程質量監督和施工安全管理。村鎮3層以上的房屋建設項目,必須納入工程質量監督、監理、檢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市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站要主動深入到各鄉鎮辦開展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業務,實行強制性質量監督、檢測。凡未納入質量監督、檢測的,一律不得施工。各工程建設監理機構要積極深入到鄉鎮辦開展房屋工程建設監理業務。村鎮2層(含2層)以下住宅建設質量、安全管理,由各鄉鎮辦村鎮建設服務中心派員開展技術和指導。村鎮房屋建筑工程3層以上(農村住宅除外)必須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驗收由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督實施,各鄉鎮辦社會事務辦、村鎮建設管理(服務)機構配合、參與。凡未進行竣工驗收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上市交易。房產管理部門不得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七、切實加強商品房開發管理。凡在建制鎮、鄉(林區)集鎮規劃區內從事商品房開發的,必須具備合格的開發資質,嚴禁個人開發銷售商品房。開發主體不合法,違規預(銷)售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要依法嚴厲查處,并在媒體上曝光。
八、積極推廣技術、材料革新。村鎮建房要盡可能采用適用于本地推廣的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達到堅固耐用,抗震設防、施工簡便、組合靈活、富有特色、易于調改、造價經濟、節能降耗的效果。
有效地調動項目參與各方的力量,對群體建設工程項目進行集成化管理,提高項目執行效率,向投資方提供價值最大化的項目產品是項目管理者應盡之責。
關鍵詞:項目集成化探索
浙江新農都物流中心項目總征地面積438.57畝,代征用地面積(含代征道路)86.51畝,建設用地面積352.06畝,總建筑面積46萬平方米,分市場區塊和配套區塊。項目從2008年開始設計,到2013年基本建成,歷時六年,作為一名親歷者和全程參與者,對業主方做好群體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談點體會。
一、項目組成
(一)項目分解:
浙江新農都物流中心項目構成情況:
臨時項目——三通一平、營銷中心、工程管理用房
永久項目——1#副食品市場、2#副食品市場、3#凍品市場、4#水產市場、5#糧油市場、酒店、住宅
市政項目——道路、綠化、水、電、氣、通訊項目
大市政項目——水、電、氣配套工程
(二)工作分解:
前期工作——拆遷工作、場地準備、審批程序
設計工作——總圖設計、方案設計、擴初設計、施工圖設計
招標工作——設計招標、監理招標、總包招標、專項招標、設備采購、主要材料采購
施工工作——場地施工、土建施工、安裝施工、裝修施工、室外施工
投資控制——清單、標底、進度款、跟蹤審計、造價審計
二、項目管理總框架和組織模式創新
組織是目標能否實現的決定因素,業主是項目實施的總策劃者、總組織者、總集成者。
前期工作、設計工作、招標工作具有戰略性、宏觀性、前瞻性,需要有個總體管理部門,這個部門作用是支持、服務、監管。
施工工作是項目實施層面,需要有個實務項目管理部門,這個部門的作用是組織、管理、實施。這個部門也是多種知識和技術構成的團體,各成員代表了各自特有的知識和技能,他們之間有很強的依賴性,在“一體化辦公,無邊界協同”的原則下,共同討論項目相關部分的執行方案,各種信息能有效、正確地傳遞,把項目群串聯為一體。
在總體項目管理、實務項目管理、專業咨詢和設計單位、總分包商的項目管理總框架下來構建我們的組織模式。
三、制度建設
項目實施游戲規則的建立和應用不是萬能的,但沒有是萬萬不能的。項目管理制度化、流程化、標準化與效益之間的妥協與平衡是項目管理的精髓。
我們需要在投資控制與合同管理、技術管理、工程現場管理等方面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
投資控制與合同管理至少應建立以下制度:
《招標管理辦法》、《合同管理辦法》、《工程款支付管理辦法》、《變更管理辦法》、《竣工結算管理辦法》等。
技術管理制度:
《設計管理工作大綱》、《工程文檔綜合管理辦法》等。
工程現場管理制度:
《工程現場日常管理辦法》、《質量管理辦法》、《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等。
我們還需要制定一些工作流程,來確保我們的制度得以有效、順暢實施:如《招標文件編制流程》、《工程合同審核流程》、《工程合同付款審核流程》、《變更費用審核流程》、《竣工結算審價流程》等。
四、進度管理
進度管理是業主項目管理最首要的任務,群體建設工程項目進度控制的特點有:
1、不同子項目進展時間不同,處于不同階段。
2、不同子項目的階段之間有聯系,要統籌考慮。
3、不同子項目之間的進度相互牽制,要進行協調。
為此,業主項目部對進度控制應該具有系統性、連貫性和預見性,一切圍繞進度。對項目進度控制要做到重心下移,并要做到:
1、項目進度計劃要進行分解、細化,形成計劃系統。
2、要區別不同階段不同特點,進行有針對性的進度控制。
3、應建立進度計劃與實際進展的比較機制,形成控制體系。
五、人力資源
一個強大的項目部,不在于人力數量多少,而在于人力的精干。
項目管理人才應該具有的素質:1、較高的理論知識水平。2、豐富的實踐工作經驗。3、能駕馭全局的系統觀。4、扎實刻苦的工作作風。5、能受委屈的極高情商。6、良好的表達能力和口才。
具有謙虛、勇敢、快樂、負責、敬業、創新的個人品德。
六、結束語
海口市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規范農村住宅建設,根據《海口市城鄉規劃條例》《海南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海南省農村居民建房審批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或取得區政府出具的宅基地批準證明,建設本戶自用住房及附屬生活設施的土地。
第三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各區農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市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責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區政府應明確各鎮、各部門管理職責及范圍,有序組織轄區內農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及實施工作。
第四條 農村宅基地建房必須遵循規劃引領,有序建設;依法合規,簡便高效;政府主導,村民主體;節約集約,一戶一宅;統一風貌,凸顯特色的基本原則。
第二章 規劃及報建要求
第五條 各區人民政府要以多規合一工作為抓手,組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人民政府)編制村莊建設規劃或整治建設規劃,經區政府批準后作為農村宅基地規劃報建審批依據。農村宅基地建房選址須符合村莊建設規劃和各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
農村宅基地建房應注重建筑特色風貌管控,兼顧傳統村落保護。鼓勵推廣使用《海南省鄉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圖集》《瓊北(海口)民居特色建筑圖集匯編》等標準圖集方案或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推薦的建筑設計方案。鼓勵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為單位選用一種建筑風格造型,開展建筑風貌整治改造,確保一定范圍內建房風格基本一致。
第六條 農村宅基地建房應集約節約用地,原則上每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積)。列入中國傳統村落名錄的村莊,農村宅基地安排按傳統村落保護規劃要求執行。
第七條 農村宅基地建房每戶建筑面積不得超過4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一般不得大于70%,建筑層數不得超過4層,建筑高度控制16米以內。歷史文化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旅游規劃區等重點管控區范圍內的農村宅基地建房要求須同時符合相關規定。
第八條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一)擬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圍且征收部門明確不予建房的;
(二)所在村莊已列入年度棚戶區改造計劃的;
(三)不符合村莊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
(四)占用道路規劃控制紅線、文物保護控制紫線、綠地范圍控制綠線、城市地表水體保護控制藍線、城市基礎設施用地控制黃線建房的;
(五)在消防、燃氣、電力、泄洪通道、水利設施等規劃用地范圍內建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國家、省、市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章 建房審批程序
第九條 區、鎮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應開設農村宅基地建房報建受理窗口,免費提供建筑設計圖紙,方便村民申請報建。村(居)委會應配備1名專職或兼職農村規劃協管員,協助建房戶辦理建房報建手續。鼓勵成立村民建房理事會,專門負責村民建房的審查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報建必備材料
(一)建房戶戶口本(或戶籍證明)、身份證、委托人身份證和授權委托書;
(二)《海口市農村宅基地建房審批表》(以下簡稱《建房審批表》);
(三)《集體土地使用證》或宅基地批準證明(區政府出具);
(四)建房戶及施工人員(或單位)提供結構安全方面的承諾書(屬加擴建房屋的提供);
(五)宅基地宗地坐標圖(區國土分局免費提供);
(六)建筑設計圖紙(區政府免費提供)。
第十一條 申請。在村莊規劃區內申請新宅基地建房、原宅基地拆舊房建新房和拆舊房異址建新房的,需填寫《建房審批表》。建房戶攜申報材料直接或委托村(居)委會向所在區(或鎮)人民政府農村宅基地報建受理窗口提出建房申請。受理窗口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建房審批表》等相關材料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規劃建設管理所)辦理。
第十二條 審核及發證。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規劃建設管理所)接到建房申請材料后,應安排規劃管理人員10個工作日內現場勘察,審查建房戶申報材料是否齊備、是否符合建房條件,擬建房屋是否符合村莊規劃等。對符合條件的,建房戶可選擇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免費提供的設計圖紙,也可自行委托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圖紙。申報材料及設計圖紙獲審查通過后,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將申報材料退回建房戶,并一次性告知不能辦理的理由或需修改的事項等。
第十三條 公布。建房申請經依法批準,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人民政府)將審批結果通知建房戶及其所屬的村(居)委會,并在建房現場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公布內容包括:
(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二)建筑設計方案總平面等主要圖紙;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備案。鎮人民政府在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15個工作日內應將建房報批有關材料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備案。
第十五條 施工備案或報建。建房戶應在開工建設前申請施工備案或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農村宅基地自建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住宅,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規劃建設管理所)進行施工備案;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住宅,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十六條 放驗線及竣工驗收。房屋基礎開挖前,建房戶應主動通知村(居)委會,村(居)委會通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規劃建設管理所)、區國土分局(或鎮國土所)到場核驗,驗線合格方可施工。
房屋竣工15日內,建房戶應主動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規劃建設管理所)申請驗收。農村宅基地自建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的住宅,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鎮人民政府)核發竣工驗收備案證書;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住宅,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核發竣工驗收備案證書。
第十七條 房產登記。建房戶應持《集體土地使用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及建房竣工驗收備案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向市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符合登記條件的,由市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書。
第四章 獎懲措施
第十八條 市、區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多方籌措資金,給予依法報建的建房戶補貼相關費用、免繳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對依法報建并按批準方案建設,辦理房屋不動產登記的建房戶給予專項補貼。
(一)補貼測量費(含宗地坐標、房屋測量)和建房圖紙設計費等,納入年度區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
(二)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價格調節基金、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工本費等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給予依法報建并按批準方案建設,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的建房戶1萬元/戶專項補貼。該費用由區政府統籌先行支付,并納入下一年度市級財政預算。
第十九條 未依法報建建房的,建房戶所建建筑物(含構筑物)均視為違法建筑,在土地、房屋征收時對該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建設,由區城管部門(或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依法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一條 各級規劃建設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和村委會等單位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取賄賂的,給予行政處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實施前在農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可參照本辦法補辦或完善相關建房報建手續。
桂林洋開發區、三江農場范圍內的個人建房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實行屬地管理。
非農業戶口個人原有或者合法繼承的農村房屋,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以依法確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我市主城區內村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適用本辦法的規定。主城區、鎮區范圍內屬國有出讓土地的個人建房適用《海口市主城區個人住宅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滿后自行失效。
農村宅基地的基本條件1、因子女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缺少宅基地的;2、外來人口落戶,成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沒有宅基地的;
3、因發生或者防御自然災害、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進行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搬遷的。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現將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產抵押登記有關問題通知如下,望貫徹執行。
一、關于安居工程用存量房屋抵押登記問題:
(一)辦理存量房屋抵押登記,抵押當事人應按房地產抵押登記規定,提交房地產權屬證件及有關相應文件后,由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二)存量房屋抵押登記時,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地權屬登記和抵押登記應并案辦理。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登記部門可以在先確定抵押房屋占地范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后,予以辦理房屋抵押登記,再補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在證中注記房屋抵押情況。
二、關于安居工程用第三人提供的房屋抵押登記問題:
(一)第三人提供房屋為安居工程的債務人擔保,抵押當事人應按房地產抵押登記的規定,提交有關相應文件后,由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抵押登記。
(二)第三人提供房屋作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應由抵押權人(債權人),抵押人(第三人)、債務人共同簽定。合同中應有抵押人與債務人之間權利義務及合同各方發生糾紛訴請人民法院解決的有關條款。
三、關于用安居工程在建房屋抵押問題:
(一)安居工程在建房屋抵押,可以按期得權益房屋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房屋面積,以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中的面積為準。抵押房屋價值,按抵押登記時在建工程已完成部分評估價值。
(二)抵押人必須申領國有土地使用證,申領權證時,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北京市國家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劃管理部門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釘樁坐標成果通知單。
(三)辦理期得權益房屋抵押登記,除按房地產抵押登記的規定,提交有關相應文件外,還應提交以下文件:
1.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市建設管理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
3.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4.在建房屋已完成部分的價值評估報告。
5.抵押合同。合同中應有如下條款:在建房屋抵押后,是否準予預售,已預售的房屋是否解除抵押;在建房屋抵押期限內房屋竣工,辦理房屋抵押登記;處分抵押的在建房屋所得款項,除房屋仍用于安居用途外,須先扣除政府為安居工程支付的有關稅費后,再按《北京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受償;抵押的在建房屋處分后,抵押物購得者,必須繼續履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甲方的權利義務,如造成合同乙方損失,由合同甲方負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