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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執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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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執法概念

環境行政執法概念范文第1篇

關鍵詞:環境行政執法;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E08 文獻標識碼: A

Abstract: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work due to the influence of many factors,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and the insufficiency, make the many environmental violations not promptly correct and should be investigated, som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policy to implement well. The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is the foundation of environmental law enforcement system, carrying out the management system and is important means of environmental laws, regulations, and policie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roblem; countermeasures

一、環境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1、法制觀念淡薄,影響或干擾環境行政執法。有的部門領導環境保護法制觀念淡薄,使現有的環境法規在現實生活中得不到認真貫徹,少數領導甚至利用職權干擾環境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執法活動。某些領導,重經濟輕環保,為了本部門的利益,不惜用犧牲環境來換取眼前利益。

2、執法程序不完善。由于環境執法程序還不健全,因而在環境行政執法活動中存在著較嚴重的隨意性和盲目性。環境行政執法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采取適當的形式。實踐中經常發生一些對環境行政執法中技術性問題處理不當的情形,如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不明、用語不當等,并由此可能引起其他糾紛,影響環境行政執法效果。

3、環境標準不完善。環境標準是國家進行環境監督管理的技術基礎和準則,是環境行政執法的尺度,在環境監督管理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國目前已頒布了大量的環境標準,但還不夠完善,有的環境標準尚未制定,有的雖有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但無收費規定,等等。

4、環境行政執法范圍十分廣泛和復雜。按照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部門,是環境行政執法的主要方面。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具有一定的環境執法任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的有關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因而具有一定的資源執法任務和權力,從廣義上講也是環境執法部門。另外,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核安全管理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也具有一定的環境管理職權,因此也應屬于環境行政執法的相關部門。

5、越權行政執法。有環境行政執法權的機關超越其權限,作出不屬于自己職權范圍內的環境行政處理決定,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管理相對人處以本應由人民政府作出的停產治理、責令搬遷、關閉等的處理決定。而無環境管理權的機關行使環境管理權,如有的地方縣委作出停產治理決定,這就違反了環境法的有關規定。越權行政的現象目前在環境執法中還一定程度上存在著,其危害非常大。一方面,越權行政打亂了國家環境管理體系,使有關管理機關不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必然降低行政管理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越權行政于法無據,因而它埋下了環境行政糾紛的種子,成為環境行政訴訟的原因。

6、少數執法人員素質不高。少數執法人員不能正確行使行政執法權,有的執法人員不懂法,有的對法律理解不深,對違法亂紀者的違法事實掌握不準,以及調查處理的程序不規范,有的甚至在執法活動中自身嚴重違法。由于歷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環保部門特別是基層環保部門的機構、隊伍一直偏弱,存在著一個人身兼數職的情況,影響了正常的環保執法功能。

二、完善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的相關措施

1、加快修改和完善相關的環境法律法規

要改善和加強環境行政執法就必須盡快修訂和完善相關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為環保執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對一些不合時宜或存在著嚴重缺陷的法律法規應及時地修改或廢除,對存在的環境法律盲點要盡快加以立法,以填補這方面的空白。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設置相應的法律責任,減少原則性規定,來增強環保法律的可操作性。加大對污染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處罰標準,以解決污染企業違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現象。并賦予環保行政執法部門相應的行政強制權,如可以采取查封、凍結、扣押、沒收、責令停產等必要的強制措施。

2、充實和健全環保執法機構,提高環保執法人員的素質

和業務水平充實和健全基層環境保護機構,縣級以上必須要單獨設置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落實環保執法工作的經費,增加環境執法人員的編制。嚴格把好進人關,擇優選擇一批年輕化、知識化、能力強、能吃苦的人進入環保執法部門。改善環保部門人員的專業知識結構,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增加他們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廉潔意識。大力推進執法隊伍的規范化管理,做到文明執法和規范執法,樹立良好的環境執法形象。對執法人員的環境業務知識和執法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培訓,逐步提高他們的理論水平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進環境監測、分析、檢驗儀器設備,提高污染源現場快速監測取證的能力,為環境執法提供強有力的科學依據。

3、落實地方領導環保政績考核,切實加強環境保護工作

地方領導要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要確立“綠色GDP”的概念,大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的社會,使得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和諧發展。要在制度上將環境保護列入各級領導進行政績考核的指標體系,將環保指標作為與經濟發展并重的指標來衡量各級領導干部的政績,推行“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制”和“環境保護問責制”,凡是環境質量達不到標準要求,環境污染嚴重的地方官員,不得晉升提拔,甚至還要給予一定的處分,促使領導干部轉變觀念,切實增強治理環境污染的積極性、自覺性和緊迫性,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4、理順環境執法主體體制,加強環境監察力度

首先要統一環境執法主體,明確政府各相關部門在各個環節中的環保職責和執法責任,把本應屬于環保主管部門而又分散于各職能部門的環境執法權盡量集中到環保主管部門。凡是涉及到執法主體較多,執法權力和執法責任分散的污染問題,環保部門要與相關執法部門形成各盡其職,齊抓共管的協作配合機制。加強環境監察力度,對主管環境違法案件徇私枉法、包庇縱容、推諉責任、查處不力而造成嚴重后果的部門,要追究其主管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的責任。環境保護部門要實行垂直領導的管理體制,省級以下地方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的任免,由上一級環保部門來決定,地方政府只能提出建議和意見,這樣可以避免地方領導干預環境執法工作,有利于環保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

總結:我國目前的環境問題依然很嚴重,環境污染問題并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改變。就我國環境行政執法的總體而言,仍然存在相當多的問題。有法不依、有法難依、執法不嚴、以言代法、以權代法、以罰代刑等現象還很嚴重,各地普遍存在環境行政執法難、執法軟弱、執法無力等問題。正因為如此,環境行政執法在人們的眼里顯得蒼白無力。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貫徹與實施,阻礙著我國環境法制的發展進程。

【參考文獻】

[1]呂澤天.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解決對策[J].人力資源管理(學術版),2009(2).

環境行政執法概念范文第2篇

招商引資是指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成立的開發區)吸收投資(主要是非本地投資者)的活動。尤其在經濟欠發達的西部地區,招商引資一度成為各級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招商引資企業因種種原因,導致多數企業存在“未審先建、未驗先用”等消防違法行為,為此作為消防部門既要為當地經濟建設保駕護航,又要嚴格執法。下面,我就結合我支隊辦理的一起招商引資企業的處罰案件,與各位同事進行分析,不足之處,請各位同事批評指針。

交流提綱:

1、消防行政執法的概念和意義

2、典型執法案例分析

3、實施消防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4、對實施消防行政執法的幾點思考

一、消防行政執法的概念和重要意義

消防行政執法是消防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履行消防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政行為,屬于行政管理職能范疇。

正確行使好消防行政處罰權力對于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和公共財產、公民財產的安全有著重要的作用。

二、消防行政執法典型執法案例分析

三、實施消防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一)實施消防行政執法外部壞境存在的問題

1、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未落實

2、地方行政干預執法

3、公民消防執法觀念淡薄

一是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未落實

受經濟轉軌、社會轉型和體制轉換的影響,一些地方政府公共消防服務管理職能缺失,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上熱下冷”、層層遞減,有的基層政府甚至以優化經濟環境為由,要求消防安全給招商引資、項目建設讓路。不少職能部門認為“消防工作是消防部門的事”,行業系統的監管責任流于形式。

二是地方行政干預執法

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和提升財政收入,或多或少的會干預消防部門對招商引資的一些企業的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未辦理消防手續就投產使用,存在先天火災隱患的“兩未工程”問題日漸突出。

三是公民法制觀念淡薄

隨著近年來國家對“依法治國”的高度重視,全民法制觀念不斷增強。但對于經濟欠發達地區,因法制化進行步伐較為緩慢,群眾的消防法制觀念淡薄,社會責任感不強。現在社會上有些人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觀念,對違法行為視而不見,對消防執法采取置若罔聞的態度,不配合、不支持,造成整體消防執法環境弱化。

(二)實施消防行政執法內部壞境存在的問題

1、執法思想不端正

2、執法素質不過硬

3、執法標準不統一

4、執法程序不規范

5、執法制度不落實

6、執法手段比較單一

工業園區實施消防行政執法內部壞境存在的問題

一是執法思想不端正。部分執法人員執法思想不端正,執法為民的理念不牢固,對待群眾冷硬橫推,吃拿卡要;少數執法人員錯誤地把權力金錢化,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庸俗化、商品化,最終使權力變成了違法違紀的工具。

二是執法素質不過硬。工作責任感差,執法水平低,如在行政處罰的證據收集、詢問筆錄制作過程中,證據采集單一,對主要違法事實或行為未能在詢問筆錄中得到清晰地反映,或者對已經進行的執法程序沒有在筆錄中加以明確的表述,對整個案件的證據證明作用造成重大缺失和不足。

三是執法標準不統一。主要體現在消防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上,有的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督執法中以感情、關系和個人意愿量罰量刑,處罰額度明顯有失公正,嚴重損害消防部門的形象和聲譽;有的徇私舞弊,降格處理違法違章行為,以停代罰款,以情代罰等,喪失了消防行政執法的公正性。

實施消防行政執法內部壞境存在的問題

四是執法程序不規范。有的單位在執法過程中立案不結案,結案不立卷,執法程序隨時中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執法程序明顯錯誤,執法不按照程序辦事,減少審批、裁決程序;部分程序隨意減免,隨意減少一些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侵害了當事人的應當享有的權利,喪失了消防行政執法的嚴肅性。

五是執法制度不落實。在新的公安部三部規章修改后,一些執法制度已經不符合實際應用的要求,一些容易出問題的執法環節還存在漏洞;一些好的執法政策、措施沒有得到有效的執行或執行起來“流于形式”;有的制度規定嚴重滯后,不適應發展變化的客觀要求,亟待修改完善。

六是執法手段比較單一。《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六明確了消防行政強制執行的范圍和法律依據,但從事實際請執法情況來看,大多數單位辦理的消防行政處罰、臨時查封或責令“三停”等行政案件較多,辦理的消防強制執行案件很少。

(三)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現行管理體制的影響

2、干部業務學習能力不強

3、消防監督執法警力嚴重不足

4、消防行政處罰存在“重罰輕糾”

現行管理體制的影響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行政管理與行政執法相結合的監管模式依然占據主導地位,“強推式”、“強迫式”、“命令式”的傳統行政管理模式和行政手段居多。

干部業務素質層差不齊

防火干部80%所學專業并非消防工程專業,且大多數干部比較年輕,工作經驗不足,在面對消防部隊職責任務的多樣化挑戰時綜合素質不適應的問題逐步顯現。

監督執法警力嚴重不足

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快速發展,消防行政執法工作日益呈現多樣化、復雜化、

全面化的趨勢,但由于多方面原因,消防執法機構配套還跟不上形勢,尤其是消防執法人員力量還比較薄弱。

行政處罰存在“重罰輕糾”

一些單位在辦理消防行政處罰案件時,只注重對違法的單位和個人財產上的處罰,而對違法行為可能產生的嚴重后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糾正重視程度還不夠。

四、提高消防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的幾點思考

(一)

強化政府消防責任落實,創造齊抓共管局面。

主要做法:

一是提請各級政府召開消防工作會議,與政府主管的各職能部門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政府的消防主體責任;

二是爭取各級黨委、政府對消防工作的領導與支持,研究解決重大消防事項,層層落實消防責任;

三是充分發揮消防安全領導小組作用,每季度定期召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推動社會化消防工作發展;

四是堅持每季度對消防安全形勢進行研判評估,推動落實行業部門監管責任,完善部門聯合執法常態化工作機制。

(二)

凸顯企業消防主體責任,強化社會單位消防安全意識。

一是持續推進企業消防安全“四個能力”建設,對企業責任人、管理人進行全員培訓登記,督促企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定期開展防火檢查巡查,落實員工崗位消防責任,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將企業消防安全責任人、管理人履職情況作為消防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二是對存在火災隱患的企業,緊盯不放,采取政府約談、簽訂隱患整改責任狀的方式,明確隱患整改責任主體、整改措施及整改期限,確保及時徹底整改;

三是推進

“戶籍化”管理;強化消防安全“網格化”監管;推動有自動消防設施的企業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落實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實現消防安全戶籍化、網格化和建筑設施維保率達到3個100%;

四是推動、引導火災高危企業委托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消防安全評估,投保公眾責任保險;

五是建立重大項目跟蹤問責制。針對中衛支隊招商引資項目多,投資大等特點,由防火處專門抽調業務骨干,專門針對市政府重點招商引資項目的消防審核、驗收、備案等環節,認真落實審批事項統一受理、一次性告知制度,實現一站式服務。做到事前主動介入,提供技術咨詢服務,事后主動上門指導,幫助解決具體困難。

(三)

強化消防宣傳作用,提升全民消防素質。

一是對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進行普查,建立臺賬,集中開展職業消防技能培訓,實現工業園區100%以上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員持國家職業資格證上崗;

二是制定“六進”工作推進表,在工業園區范圍內建立一至兩家“六進”示范點;

三是積極推進消防志愿者工作。每年要求工業園區企業完成注冊新增消防志愿者不少于30人,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公益性消防志愿宣傳活動;

四是每月利用微信、短信平臺至少發送一條針對工業園區企業火災隱患的宣傳提示短信;

五是全面開展公益性培訓。每月在工業園區企業中至少開展1次公益性培訓,促進企業員工消防安全“四個能力”的提升;

(四)

積極培養防火技術干部,不斷適應工作形勢的需要。

采用和兄弟支隊交流學習的方式為年輕防火干部的學習進步創造環境,使其看到差距,發現不足,學習經驗,總結教訓,達到激發學習防火專業知識勁頭的目的。同時,注重抓好傳幫帶的作用,在工作中注意新老搭配,使有經驗,有能力的參謀、科長成為新干部的良師益友,起到潛移默化的敦促和熏陶作用。

環境行政執法概念范文第3篇

一、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一)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內涵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權限,基于法律、法規及行政的目的和精神,針對具體的行政法律關系,自由選擇而作出的公正而合理的行政決定的權力。筆者認為,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內涵可概括為: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對做出的行政處罰有選擇種類和幅度的權力。

(二)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具體表現1.行政處罰幅度和種類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表現為消防行政處罰幅度與種類的自由裁量,即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做出消防行政處罰時,可在法定的處罰幅度和處罰種類中進行自由選擇。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下稱《消防法》)[1]第六十四條規定,消防機構可針對部分行為進行拘留、警告或罰款等不同的處罰種類;又如《消防法》第六十條規定,消防機構可針對不同情況,對違法行為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2.具體行為方式采取與否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表現為消防機構是否采取具體行為方式的自由裁量,即針對部分違法行為,是否進行行政處罰的自由選擇。例如《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導則》第十二條規定違法行為人有具體五種情形,消防機構不予處罰。3.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表現為消防機構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限的自由裁量。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消防監督檢查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發現的依法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責令改正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應當當場制作責令改正通知書,并依法予以處罰”;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的,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上述表述說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責令行政相對人進行火災隱患整改的時限上,具備自由裁量的權力。4.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表現為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即消防機構對違法行為人的行為性質或者被管理事項的性質的認定可自由裁量。例如《江蘇省消防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責令停產停業、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出意見,并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罰決定:(一)……(四)其他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情形。”[3]其中,“其他對經濟和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情形”的定性即是消防機構對被管理事項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5.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表現為消防機構對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例如《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法律往往不明確界定量罰的檔次,而以“情節較輕”“情節嚴重”等進行表述,這就要求消防機構自由裁量。

二、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必要性

(一)法律穩定性與事實發展性的劑事物是不斷發展變化的,而隨著近四十年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局面日益蓬勃,新時代暴露出的新問題不容小覷。就我國近三十年的發展實踐來看,社會財富不斷增長,而環境資源也不斷惡化,法治環境同樣受到侵害。大多數民營企業只顧自身經濟利益,罔顧安全生產形勢,部分企業甚至從未涉足自身消防安全領域,消防設施應設未設、未保持完好有效等違法行為比比皆是。而以《消防法》為代表的一批消防法律法規,具有法律天然的穩定性與滯后性的特征。新事物新情況新形勢在不斷更迭,而法律勢必無法完全適應前者的高速衍進。這就需要自由裁量權在法律的穩定性與事實的發展性之間進行。具體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要以吃透消防法律法規精神為前提,立足實際情況,充分發揮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維護人民群眾的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

(二)法律普遍性與個案特殊性的聯動軸我國是一個地勢廣闊、人口眾多的發展中大國,各地因歷史沿革、自然條件、政策因素等而多有不同,每個人也有各自獨特的世界觀、價值觀。在全國各地發生的各類消防行政處罰案件也因以上種種原因而具備各自的特殊性。而法律無法實現絕對的包羅萬象,各種具體情況無法窮舉。由此,法律唯有對基本原則等作概括性的、富有彈性的描述,以便于執法人員實際操作。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作為法律普遍性與個案特殊性的紐帶,一方面維護法律尊嚴,一方面能夠靈活運用處理各具特殊性的個案。

三、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行使的因素

(一)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自身極易腐化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作為消防行政權力的核心組成部分,是真正的具有實質性的行政權力。而阿克頓說過,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現在看來,此言雖有唯心之嫌,但也揭示了權力的易腐性特征,權力本身確實存在著自然腐化的傾向。消防行政處罰是是消防機構日常工作的重要一環,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則為消防機構開辟了自由選擇的通道。而行政權力本身所具備的強制力特征,使其可能成為執法人員謀取私利的工具。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給予消防機構、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一定的選擇余地,同時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所構成的違法行為相對隱蔽,這些都為違法人員提供了絕佳的客觀條件。

(二)消防行政執法隊伍整體素質與當前執法環境不適應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行使的重要主因是消防行政執法隊伍整體素質與日漸嚴峻的執法環境不適應。由于執法人員所學專業不對口、平時自我學習不落實、相關業務培訓成效不卓等一系列因素,導致消防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偏低。基層大隊有相當部分的執法人員從事消防執法工作的年限不長、并非真正法學專業或行政管理專業出身。這些都限制了基層大隊執法水平的提高,大大加大了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不當行使的幾率。

(三)消防行政執法監督不到位前文講到“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而受到完善監督機制制約的權力則可以確保更大程度的正當行使。反之,一旦監督缺失,權力即可能滑向腐化。同樣,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在現實執法環境下的不當行使,很多時候都以監督機制不健全為背景。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外延眾多,相應的,需要嚴密監督的方面和角度也很多。監督不到位,就有不當用權的危險。

四、正確行使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必要條件

(一)嚴格遵循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根本原則《消防行政處罰裁量導則》用整整一章來規定消防行政處罰裁量的原則,以第五條作為統領———“實施消防行政處罰裁量,應當符合程序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和公正、公開等原則,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規范執法,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2]筆者認為,消防行政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要嚴格遵循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根本原則。在辦理具體行政處罰案件時,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各項工作規范的規定,遵循程序法定、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和公正、公開等原則,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

(二)多途徑提升消防行政執法人員素質權力的運行需要人的支持,消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正當行使離不開消防行政執法人員素質的全面提高。一是要加強理想信念的思想教育。消防行政執法人員代表人民群眾行使行政權力,面對紛繁復雜的執法環境、日趨增加的工作壓力,要求消防行政執法人員牢記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根本宗旨、牢固樹立忠誠可靠、服務人民、竭誠奉獻的新時期消防精神;二是要提升相關業務理論培訓的真正實效。眾多客觀因素導致執法隊伍整體素質與當前執法環境不適應。消防機構要經常性開展消防行政執法領域的業務理論、實踐能力的培訓,并要確保培訓不流于形式、不止于課堂。三是要深化廉政教育成果。當前部隊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廉政教育活動,對消防行政執法人員起到了充分的警示作用。保障公權的正當行使,必須要繼續推進反腐工作、不斷深化廉政教育已取得的果實,摧毀“權力尋租”的溫床。

環境行政執法概念范文第4篇

關鍵詞:內河航道 行政執法 規范管理 正確行使 自由裁量

中圖分類號: U6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和水運事業的發展,航道行政執法也進一步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新的形勢對加強航道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為航道管理機構,在實際的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中,不斷規范航道行政執法行為,對于提高航道行政執法水平,為水運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顯得日益重要,這其中規范航道行政處罰中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便是一個重要的方面,以下結合個人工作實踐體驗和對相關法律知識的理解,從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概念和規范管理的意義,影響航道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正確行使的因素,如何正確行使航道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量權等方面進行淺議。

一、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概念和規范管理的意義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綜合考慮違法情節、違法手段、社會危害后果等因素,對擬適用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進行綜合裁量的權限。作為航道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航道行政執法負有保護和開發利用水運資源,保障航道安全暢通,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職責,航道管理機構及其執法人員能否合理、合法地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直接影響到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效實施,關系到航道管理部門的形象,也關系到行政相對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合理限定行政處罰裁量幅度,既是航道行政執法機構規范行政權力和行政執法行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構建預防和懲治腐敗體系的需要,對于提高航道行政執法水平,為加快現代水運事業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二、影響航道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正確行使的因素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航道行政處罰中自由裁量權大致可歸納為:在行政處罰幅度內的自由裁量權;對事實性質認定的自由裁量權;對情節輕重認定的自由裁量權,決定是否執行的自由裁量權等幾種,在開展航道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執法人員可以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合理的運用,這給有效的開展執法辦案增強了準確性和靈活性。

然而,由于社會事務的復雜性,在實際的航道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行使過程中,也經常會出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合理甚至是濫用的現象,問題出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綜合起來分析,個人認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執法機構的控制標準和管理體制不夠完善,監督職責出現疏忽,由此而造成自由裁量權的不合理行使;二是執法人員對有關法律條文的理解以及違法事實的認定不夠準確,造成行政處罰顯失公平;三是出于各類人情關系的考慮而導致的執法不公;四是在行政相對人的巨大利益誘惑面前失去法律原則,導致執法不嚴;五是是來自領導方面的壓力或是同事的說情,造成權力的濫用。

行政執法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所造成的其負面影響是很大的,它不利于社會秩序的穩定,也容易助長特權思想,滋生腐敗,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基于這些原因,在航道行政管理工作中,非常有必要對如何正確行使航道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量權進行探討,尋求有效的方式對自由裁量權進行嚴格的管控。

三、如何正確行使航道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量權

行政處罰中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體現了依法行政中的合理行政這一基本原則,它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時,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采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基于這些要求,在行政處罰中要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就必須考慮一切相關因素,排除不相關考慮,做到不反復無常,不有悖常理,不得有顯失不公正或前后不一致,以及不任意遲延或不作為以消極的濫用自由裁量權。結合航道行政執法的實際工作,為確保行政處罰中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個人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對行政處罰中的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進行規范。

一是要嚴格遵守行使航道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相關法理原則。執法人員務必要按照處罰法定原則,過罰相當原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綜合考量原則,平等原則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這是正確行使航道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最基本要求。

二是制定和完善航道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范管理制度。結合航道行政執法實際,制定陳述、申辯及聽證,集體討論,裁量說理,監督、評查和問責等方面的制度,并通過認真落實這一系列制度,有效的管控航道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正確行使。

三是加強行政執法人員業務素質以及職業道德建設。通過開展學習教育,不斷提高執法人員對行業知識以及法律法規的運用水平,增強行政能力,為依法行政打下堅實的理論和技術基礎,同時還應當樹立公仆意識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理念,明確執法人員的權利都是人民賦予的,在開展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克服不良思想的侵蝕,防止拜金主義、享樂主義和極端個人主義泛濫,為依法行政筑牢思想防線。

四是制定航道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實施標準。結合本行業相關法律法規及實際情況,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行為、種類、幅度內,制定規范本轄區航道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具體標準,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根據涉案標的、過錯、違法手段、社會危害等情節將違法行為具體細化為輕微、一般、較重、嚴重、特別嚴重等五個等級,通過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實際后果等確定具體處罰標準,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作為航道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標準,在行政執法工作中嚴格落實執行。

環境行政執法概念范文第5篇

【關鍵詞】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以人為本;和諧執法;新模式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問題進一步突顯,它同其它執法部門相比,成為人們反映意見最多的一個部門。近年來,各地都積極開展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改革試點工作,力求為加強城市管理探索出一條新的道路。

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現狀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又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即我們平常所說的城管執法。

城市管理是一個內涵非常復雜的概念。它涉及城市規劃、市政市容、綠化環保、工商管理、食品衛生等諸多方面。而有一個管理內容,就會有一支執法隊伍。為解決城市管理多頭執法,多層執法、執法擾民的現象,一些地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動相對集中處罰權工作的決定》,開始進行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處罰權的改革,成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或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但也有一些地方依舊沿襲了以往的管理體制,由城市監察部門負責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與處罰,如我市就是由包頭市城監支隊受包頭建委的委托行使處罰權。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與傳統的行業主管部門執法相比有明顯的進步。一是執法體制由多頭多層執法向綜合統一執法轉變;二是執法力量得到集中,執法力度加大,執法效率有了提高;三是執法隊伍向專業化轉變,素質提高,執法形象得到了改善。但是我們也清醒地看到,目前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困難和問題,制約著城市管理工作的健康發展。

(一)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設相對落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城市管理法制化是城市管理現代化的首要前提。近年來,隨著對城市管理工作的日趨重視,國家和各地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可以說初步形成了一定的體系。但是相對于其它執法部門來說,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制建設明顯落后。至今國家沒有一部關于城市管理方面的專門法律,僅有的一部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還是國務院1992年制定和實施的,各地雖然都制定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規,但大都比較簡單,僅僅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城市發展日新月異,各種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卻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必然會影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的深入開展。

缺乏全國性的統一立法,使得各地在綜合執法中沒有明確的標準,往往各自為政。如關于綜合執法范圍的問題,目前僅能依據國務院文件精神,歸納為八個方面:1、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2、城市規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執法職能;3、城市綠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4、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5、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6、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7、公安、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執法職能;8、城市其它方面的行政執法職能。依據這些規定,除少數地方作了少于七方面的限制性規定外,大部分地方都作了擴張性規定。

又如,綜合執法部門同其它行政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的劃分上也缺乏一個明確的法律界定。

沒有統一的立法,使得執法部門在執法工作中常常無所適從,找不到明確的法律依據,也影響了行政執法的嚴肅性。

(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的體制不明,關系不順。

目前我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正處于試點階段,新舊

體制并存,即使在實行了綜合執法的城市中也存在著體制混亂的問題。如杭州、濟南等城市,專門成立獨立的部門行使行政處罰權,而不行使行政管理權、行政審批權等;又如廣州、深圳等城市,將兩個機構合為一體,既行使行政管理權又行使行政處罰權;再如山東壽光,把行政執法局作為建設局的一個二級單位;佳木斯市,在建設系統內部成立一個相對獨立的執法機構,沒有跨行業行使處罰的權利。

體制不明,關系不順,使得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缺乏明確統一的業務主管上級,各地無法開展正常的業務交流,使綜合執法水平得不到迅速提高。

(三)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執行難,有時還會出現暴力抗法現象。

在綜合執法中面對的多是一些社會底層的各類弱勢群體,文明素質相對低下,不能主動配合執法人員的工作,更不愿自覺履行處罰決定。再加上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經驗不足,宣傳不到位,而現行法律又沒有賦予綜合執法機關必要的強制手段和措施,給執法工作帶來了很多不便。面對執法中的這些困難,有的執法機關不能很好地研究解決,而是搞“”,野蠻執法,激化了和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損害了執法隊伍的形象,執法效果也不明顯。

三、對策分析

在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如何做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使其能夠真正服務于城市,服務于人民,本文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加強立法,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體系。

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城市綜合執法機構的性質、地位、職責,明確其主體資格,規范其法律責任。清理、修訂現行的有關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消除和減少法律沖突和矛盾,加強立法解釋工作,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首先要界定綜合執法機構與其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劃分,從根本上理清關系,合理界定綜合執法的范圍。其次嚴格規范執法人員的處罰程序,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現有的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內容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尤其是關于處罰程序方面的內容更是少之又少。如我市城管執法最重要的法律依據《包頭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中關于處罰程序的內容僅有第十條以禁止的方式加以規定。缺乏處罰程序的規定,不利于約束執法人員的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理順體制,加強交流,提高執法水平。

城市管理領域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從1997年開始至今已有十多年了。然而由于沒有明確的立法和行業主管部門,各個城市各行其是,有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單位歸城市建設委員會管理,有的則單獨設立,在名稱上也不統一,有的叫行政執法局,有的叫綜合管理局。

面對當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體制混亂的問題,理論界的專家學者們提出了三種構想:一是國務院成立新的直屬機構—國務院城市管理總局,專門負責全國各城市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可以參照國家稅務總局的管理體制。二是國務院在建設部內增設城市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建設部城市管理總局同地方各級城市管理局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的關系仍然是垂直領導、分級管理。三是國務院在公安部內增設城市管理警察總局,將全國各城市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并入公安局成為城管警察隊伍專門行使城市管理警察職能。

不論選擇怎樣的體制,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都必須走規范化、專業化的道路,通過規范化、專業化建設,可確保全國法制的統一,促進各地業務交流,提高執法水平,樹立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的良好形象。

(三)加強宣傳,以人為本,和諧執法。

1、拓寬思路,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和廣大市民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但卻沒有得到人民群眾的普遍理解。對于綜合執法中出現的一些矛盾和糾紛,民眾往往站在違法者一邊圍觀起哄,甚至引發暴力抗法事件。這都說明綜合執法的宣傳工作開展得很不夠。為此,執法部門應拓寬思路,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如利用電視、電臺、報紙等媒體開設專題、專欄節目,通過解答問題、剖析案例等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宣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充分利用社區和單位的宣傳欄,讓法律、法規進社區,到居民。一方面逐步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質,營造人人遵紀守法,維護城市形象的良好氛圍,另一方面讓廣大市民了解城市管理,進而支持城市管理,為綜合執法奠定堅實的輿論基礎和群眾基礎。

2、提高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素質。

執法隊伍素質的高低決定了執法水平和執法藝術。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綜合執法隊伍是和諧執法的基礎。由于各種原因,目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的自身素質和其它執法部門的人員相比,普遍較低。而現代化的城市管理需要有高素質的執法隊伍,因此必須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首先要嚴把入口關,新進的執法人員除具備一些基本條件外,所學專業應為法律專業,以逐步提高隊伍的專業水平。其次對現有的執法人員來說應進一步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強化以人為本,執法為民的觀念;加強法律業務培訓,增強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強化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嚴格要求,嚴明紀律,堅決糾正綜合執法中的各種不正之風,努力建立起一支業務精良、廉潔高效、公正無私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

3、轉變觀念,樹立起以和諧為特征的執法新理念。

構建和諧社會,是歷史的必然、人民的期望,也是黨和政府執政理念的重大發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是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職能部門,它既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更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因此,必須把執法工作同科學發展觀、同構建和諧社會聯系起來,樹立起以和諧為特征的新的執法理念。

以和諧為特征的執法新理念主要三個特點:一是以和諧為目的,強調通過執法建立起和諧的社會經濟關系。二是執法的重點在教育幫助整改規范上,處罰不是目的,而是要通過處罰增強行政相對人自覺守法的意識。三是在工作方式上強調執法的整體協調性,包括執法與監管、執法與服務,與行政相對人建立起和諧的工作關系。總之,以和諧為特征的執法新理念,就是要以人為本,強調行政執法與行政相對 人之間的和諧關系,變逆向工作為順向工作。

4、以人為本,和諧執法。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現化法治社會對每一個行政機關的最基本的要求。對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來說,就是要在做出每一個具體行政行為時都必須有足夠的事實依據、都必須有充分的法律依據、都必須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正確行使權力、都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的程序。

文明執法。依法行政是基礎,是一條根本性原則,文明執法是目標,是一種更高的境界。在嚴格執法的基礎上,執法人員要注意自己的道德修養、言行舉止,做到文明有禮,和藹待人,使行政相對人易于接受,有利于達到更佳的執法效果。

換位思考。在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對流動攤販的治理是一個難點,這種現象在全國各個城市都普遍存在。流動攤販的長期存在是一種由歷史發展決定的具有一定時代特征的客觀現象。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國有企業改制等原因導致勞動力大量剩余,而社會又無法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于是一部分人不得不靠擺小攤謀生,這是我國社會經濟還不夠發達,部分人民生活水平相對低下的集中體現。流動攤販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城市形象,但對于部分人而言,那是一種生存的手段,畢竟人的生存大于一切。我們在綜合執法中應學會換位思考,從行政相對人的角度出發,了解當事人的生存需求,真正在感情上理解他們、同情他們,在法律、法規許可的范圍內盡可能地減少或減輕當事人的損失,這樣既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能避免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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