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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組織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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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組織會計制度

民辦非企業組織會計制度范文第1篇

    民辦高校究竟采用什么樣的會計制度,《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均沒有明確合理的規定。在實踐當中,有些民辦高校使用《高校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有些甚至套用《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賬務處理。這樣,就不利于民辦高校的統一管理,阻礙民辦教育的發展。

    由于民辦高校采用的會計制度不統一,就造成民辦高校在財務管理上的不科學和不規范。導致有關部門對民辦高校的財務管理難以到位,不利于對民辦高校財務會計的監管。加之民辦高校的資金均來看民間,有些主管部門甚至缺失對其財務上的監管。民辦高校如何選擇會計制度已經迫在眉睫。

    2004年8月18日,財政部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該制度的頒布實施,從理論上結束了民辦高校沒有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問題,解決了民辦高校適用會計規范問題。而另一方面的矛盾又突顯出來,那就是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核算口徑不統一的問題,民辦高校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公辦高校適用《高等學校會計制度》,這兩種會計制度相差甚遠。國家反復強調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一樣享有同等待遇,同時在《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又重新提到,足見國家對民辦高校的重視程度,但單從會計制度上的確看不到絲毫“同等”,會計制度的不統一,使得政府對民辦高校的指導和管理大打折扣,對民辦高校的自身發展也是極為不利的。財政部會計司于2009年公布了《高等學校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此征求意見稿只針對于公辦高校,對于民辦高校的會計改革卻只字未提。

    二、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的異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從這一系列的規定中不難看出民辦高校的性質理應與公辦高校一樣,是民辦事業單位。但在具體的實踐中,民辦學校被納入“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法人登記,定性為“民辦非企業單位”。

    兩者差異具體體現在:

    1、主體差異。公辦高校是國家開辦的,屬于事業單位,適用《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民辦高校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組織或個人開辦的,注冊類型通常為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然而民辦高校也不完全“非營利”,《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其他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边@里提到的“合理回報”就是民辦高校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不同之處。

    2、經費來源。公辦高校的辦學主體是國家,經費來源是國家財政撥款;民辦高校的辦學主體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辦學經費來自民間。雖然政府有時也會向一些民辦高校劃撥少量的財政資金,但這些財政資金在經費支出中所占比例很小。另外,政府還會向民辦高校劃撥諸如獎學金、勵志獎學金、助學金、伙食補助、困難家庭補助等財政資金,此筆款項并非用于學校,而是發放給學生。

    三、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建設的設想

    (一)改變民辦高校的法人屬性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師范大學校長鐘秉林曾說過:“民辦高等教育已經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不是公辦高等教育的一個補充”。根據1986年4月12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我國的法人機構包括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但是民辦學校“民辦非企業”的身份成為“第五類”法人。在稅收上,許多地方將民辦高校按照“企業”法人對待,很多民辦高校被當地稅務部門課以33%的企業所得稅。另外,許多民辦高校教師的養老保險都是按企業繳納。筆者認為,民辦高校的法人屬性應為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只有消除對民辦高校的偏見,確立了其正確的法人地位,才能依法落實其應享受的平等政策待遇。

    (二)出臺專屬于民辦高校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頒布實施雖結束了民辦高校沒有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問題,解決了民辦高校適用會計規范問題。但民辦高校終究不是民間非營利組織,他是可以要求合理回報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因此民辦高校在使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時突顯許多弊端:①會計科目的不適用,如“會費收入”是用來核算社會團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會員收取的會費的科目,民辦高校并無此項收入;②財務報表不能完整的反應民辦高校財務情況,如所有者權益項下只有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兩個科目,不能清晰的反映所有者投入和未分配利潤。

    (三)統一民辦高校與公辦高校核算口徑

    雖然民辦高校和公辦高校地位上平等,享受同等待遇。但兩者適用的會計制度不同注定造成會計核算上的差別,做為民辦高校的財務人員,深感在一些數據的統計上存在很大難度,如:教育部高等院校人才培養工作水平評估中提到的四項經費,由于核算口徑的不一致,在統計時就存在很大難度,有些甚至無法統計;另外,上級主管部門要求上報的一些報表,如《教育經費統計報表》中的一些數據是根據公辦高校定制的,并未考慮民辦高校的特殊性,因此有些數據統計起來難度很大,有些數據即使統計出來也不很準確。民辦高校雖不能完全照搬公辦高校會計制度,但就參照公辦高校會計制度,使兩者核算口徑一致,這對民辦高校的發展也是有好處的。

民辦非企業組織會計制度范文第2篇

2004年8月,財政部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自20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解決了民間非營利組織長期以來沒有適用的會計制度的問題。在該制度的貫徹實施過程中,筆者認為《制度》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問題。

一、關于《制度》的適用范圍

按照《制度》第二條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院、清真寺、教堂等。適用本制度的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1)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2)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3)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民辦學校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應該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制度》沒有明確規定,實際工作中存在混亂。

我國民辦學??傮w上講有三種形式:捐資辦學、投資辦學和混合集資辦學。純粹捐資辦學的民辦學校一般是非營利性的,應該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純粹投資舉辦的學校和各種社會力量混合集資形成的民辦學校是否應該執行《制度》呢?會計界存在分歧。

有人認為,《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在法律上證明了投資舉辦的民辦學校不具備非營利組織的特征。民辦學校的出資人一般都是以營利作為主要目的或目的之一,他們對民辦學校享有實質上的所有權(不論法律是否承認)。因此,投資舉辦的民辦學校不應該屬于《制度》規定的非營利組織。也有人認為,不管民辦學校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報,都是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的公益性事業,是非營利組織。國務院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也明確規定:民辦學校是社會公益事業。《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的“出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是國家對民辦學校出資人的“扶持與獎勵”,并不是企業股東的分利,它們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會計制度的適用應以是否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作為劃分的主要標準,而不以是否取得經濟回報作為劃分的主要標準,因此認為這兩類企業同樣應該執行《制度》。

筆者認為,在目前的情況下,民辦學校應該執行《制度》。但是,從長遠來看,財政部應該針對類似民辦學校、民辦醫院等帶有營利性質的非企業單位制定單獨的會計制度。

二、關于收入和費用要素的定義

《制度》第五十八條規定:“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業務活動取得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第六十二條規定:“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出?!鄙鲜龆x和《企業會計制度》如出一轍,但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其問題所在。

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收入是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形成的”,僅僅指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和投資收益不屬于收入要素。費用是在“日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不包括營業外支出。

《制度》無疑借鑒了《企業會計制度》的表述,在收入和費用的定義中指出了是“開展業務活動”取得或發生的,而其內容卻包括了一些非業務活動的項目,如收入中的“投資收益”“其他收入”(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收益等),費用中的“其他費用(如固定資產處置凈損失等)”。顯然有欠嚴密。

筆者贊同從廣義角度定義收入和費用。同時,由于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只來源于收入和費用,導致凈資產增加或減少才是收入和費用概念的本質,而與其來源渠道無關。因此可將收入和費用的定義修訂如下:收入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增加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入;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所發生的,導致本期凈資產減少的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流出。

三、關于借款費用的內容及其資本化條件

《制度》第三十五條規定:“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包括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只有在以下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因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才允許開始資本化:一是資產支出已經發生;二是借款費用已經發生;三是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惫P者認為,該規定存在兩點不足:

一是在借款費用的內容中沒有列示“溢價或折價的攤銷”。在《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和《企業會計制度》中,都明確將“溢價或折價的攤銷”作為借款費用的內容之一,雖然可以理解為《制度》中的“利息”是指加減溢價或折價攤銷之后的實際利息,但制度之間表述不一致很容易引起會計人員的誤解。建議單獨列示“溢價或折價的攤銷”,或這樣表述:利息(含溢價或折價攤銷)。

二是輔助費用開始資本化的條件有欠妥當。輔助費用(如借款的手續費)一般是在取得專門借款之前發生的,大多數都不符合《制度》規定的開始資本化條件,從而使輔助費用實際上幾乎不能資本化,《制度》的規定也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筆者建議借鑒《企業會計準則――借款費用》和《企業會計制度》的做法,取消輔助費用開始資本化的條件,只要屬于在所購建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發生的,都應當予以資本化。

四、關于資產減值損失的會計處理

《制度》第十五條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對于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如果發生了重大減值,也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并計入當期費用?!薄吨贫取芬幎ㄋ械馁Y產減值損失都應記入“管理費用”。

筆者認為,非營利組織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符合謹慎原則,但相應的資產減值損失應該和《企業會計制度》一樣分別對待,否則便不能分清損失的內容。也就是說,應將壞賬損失和存貨跌價損失記入“管理費用”,將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和長期投資減值損失沖減“投資收益”,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的減值損失記入“其他費用”。

五、關于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協調

在會計規范體系中,非營利組織中的公有事業單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兩種制度在會計核算原則、會計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這導致同屬非營利組織的會計信息缺乏可比性。例如《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規定:會計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實現制,但經營性收支業務核算可采用權責發生制;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則要求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負債表與事業單位會計中的資產負債表格式也存在很大差異。

民辦非企業組織會計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筆者所在的學校是一所民辦普通本科學校,自2005 年建校以來在財務制度上的選擇、具體的應用以及與相關的法律規定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問題。本文主要以我校應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為出發點,就其在民辦學校應用現狀進行歸納分析并加以探討,為民辦高校的健康發展和實現良性循環提供參考。

關鍵詞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民辦高校

一、民辦高校財務制度的選擇

本文作者從民辦高校的定位及《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民非制度)核算的特征來看,認為民辦高校應采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這一觀點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和民非制度的適用范圍等方面得出的結論。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了民辦高校的辦學性質,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公益事業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符合了民非制度的核算要求。但也有不同的選擇,如由于地區間政府對民辦高校的管理政策的差異,導致一部分民辦高校選擇了《高校會計制度》或《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核算。如重慶民辦高校的學雜費收入列入政府預算管理,所以要求當地的民辦高校按《高校會計制度》核算,并將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本文作者更側重選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這一觀點,因為更符合民辦高校辦學特。

二、民非會計制度在民辦學校的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1.民非會計制度在民辦學校核算范圍的界定問題

選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做為民辦高校的核算制度,是必要遵守民非會計制度的規定:“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但是,在《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投資人可以取得合理回報”。二者之間的相互矛盾,讓民辦高校在核算過程中很難取舍。

2.相關法律、法規支撐問題

(1)按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財稅〔2014〕13 號《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認定的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條件第五條、第七條規定投資人不得分配利潤,收取回報。

(2)《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p>

(3)《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條:“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第四十六條:“民辦學校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以上(2)、(3 )條是國家鼓勵民辦學校辦學給予優惠政策,而(1)條從稅法又明確規定投資人的合理回報,使得民辦學校在遵循政策法規制度上存在尷尬的局面。政策法規上沒有明確指出民辦學校的收入是免稅收入。民辦教育促進法上規定可與公辦院校同等地位,但稅務觀點:認為民辦學校收入,沒有上交財政入庫,所以不能等同公辦院校,而且收入也不符合《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免稅收入。使得民辦學校在稅收問題上又起了紛爭。

3.會計報告信息不健全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65 條指出,(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是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的書面文件。盡管制度沒有就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目標給出明確的文字表述,但不難看出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報告的目標就是向各信息使用者提供諸如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的決策。而在科目設置時,投資者投入與經營結果統一通過“凈資產”科目核算,通過報表很難直觀的區分投資人的投入和經營結果,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

總結,以上是由點帶面的淺析《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具體應用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由于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民非企業在國家管控和內部管控上都存在失控,例如個別單位成立后長期不登賬、賬務核算體系的設置與有關制度、規定不相符報表不完整、核算不規范等(收入掛往來科目不及時結轉收入,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及時確認收入)、現金余額過大且不及時盤點、大額現金結算頻繁,違反有關現金結算規定等等。

三、民辦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的發展前景

目前我國擁有民辦教育機構14.8 萬多所,截止到2014 年7 月民辦普通高校就有444 所,面對其多樣性、復雜性,必然導致財務管理制度上的多樣性。這樣不利于政府對民辦學校的統一管理,法規政策方面上缺乏對非營利性、普惠性民辦學校的支撐。在國家大力提倡民辦學校的發展大背景下,我國在民辦教育財務制度管理方面也應加快改革進度,使民間投資者在大力投資辦學服務于社會公益事業的同時,也能真正的民辦民享,做到民辦教育事業也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體系。

1.制定出獨立的、統一的民辦教育財務管理制度

民辦高校管理上是個綜合體,辦學上遵循普通高校的辦學特點,管理上更多的接近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還要兼顧民非企業的“非營利性”。因此,需要制定出獨立的、統一的、便于管理的《民辦學校財務制度》。按行業區分民間非營利組織,制定出不同行業的具體的民非會計制度,例如“民辦學校財務制度”要充分體現“民辦”和“公益”的特點,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2.完善稅收法律、法規,使民非會計制度貫徹執行有法可依

民非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中,都沒有明文規定具體列舉免稅收入范圍,執行的法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與民非企業相應的管理法規相互矛盾。目前,在稅務與民非企業利益之間起沖突時,沒有法規可以參照,協調解決。所以,要想規范民非會計制度,首先要完善相應的法規,針對民非企業的特點,制定出免稅資格認定的細則,規范民非企業歸類的界定(例如營業稅目下所涉及的九大行業),從而達到細化免稅收入的確認。

3.建立健全內部監控機制

首要是建立適合民辦高校發展的內控制度,進而規范財務基礎工作,加強從事民非制度核算的財會人員培訓,提高財會人員的基本素能。同時,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的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檔案制度、財務報告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等,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檢查提供數據上的、制度上的支撐,為自身可持續、健康的發展、壯大提供了強大的內部環境保障。

參考文獻:

[1] 陸建橋.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問題. 會計研究,2004(9).

[2]丁賢友. 民辦學校實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思考.會計之友,2005年(5).

[3]《民辦教育促進法》.

民辦非企業組織會計制度范文第4篇

一、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建設現狀

(一)會計制度的盲點 具體包括:(1)《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2004年8月,財政部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該制度引入了權責發生制、折舊、公允價值等會計原則和會計方法,一定程度上滿足了民辦高校成本核算的需求,但該制度在會計科目設置上缺乏高校行業特性,特別是教學支出和科研業務會計核算科目的缺位;另一方面,該制度規定,適用本制度的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征: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這些特征則限制了可以取得“合理回報”類型的民辦高校無法執行該制度,同時也無法為民辦高校出資人的出資及其合理回報提供依據??梢姟睹耖g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出臺,似乎從理論上結束了民辦高校沒有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尷尬,但仍然無法解決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具體問題。(2)《高等學校會計制度》。2009年財政部了《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改革征求意見稿,對現存的高校會計制度引入了權責發生制、公允價值、折舊等會計原則和方法,滿足了高校事業發展對會計核算的新的更高要求。但遺憾的是,該項制度改革針對的是公辦高校,征求意見稿中并未提及民辦高校應采用何種會計制度,同時該制度也無法體現民辦高校出資人和出資信息。(3)《企業會計制度》?!镀髽I會計制度》在制度設計上能界定出資人的出資情況、反映運行成本和結余,在一定程度上能滿足民辦高校教育成本核算的需求,對“取得合理回報”能提供較為詳實的數據基礎,但該制度主要反映企業行為,不能反映民辦高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的行業特點。

(二)會計制度的選擇《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民辦學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但由于至今尚未出臺統一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各地民辦高校在會計制度的選擇上差異較大。部分選擇執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部分選擇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部分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目前,上海、廣東等地陸續出臺了地方性民辦高校會計制度,但相互之間在具體會計科目設置與核算上仍存差異。因此,許多民辦高校長期以來游離于這三種會計制度之中,始終未有統一的會計制度,使得民辦高校的會計信息缺乏一定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三)民辦高校“合理回報”困境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出資人根據民辦學校章程的規定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可以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從民辦學校的辦學結余中按一定比例取得回報”。該實施條例還對辦學結余及取得合理回報的比例作了進一步解釋。但是,現有法規中對取得回報的比例、程序等都尚不明確,民辦高?!昂侠砘貓笕〉谩痹趯嵤┻^程中很難實現,涉及到學校運行當中一系列管理、財務制度的問題,至今在操作層面上仍很“模糊”。四川師大教師教育學院院長游永恒認為,投資者有私利性,政府應對民辦高校進行指導,合理處理“公益性與投資合理回報的關系”。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師范大學校長鐘秉林則指出,導致民辦高?!昂侠砘貓蟆彪y實現的最為主要的原因是民辦高校適用的會計制度不統一,教育成本核算困難,難以確定合理回報的辦學結余基數及比例。

二、民辦高校會計核算困惑

(一)政府補助收入《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中將政府補助收入列入收入類,支出卻沒有明確對應的支出科目,年末結余反映在何科目,制度中也沒明確,不少民辦高校為賬務處理方便,將政府補助收支列往來款處理,造成財務報表上不能反映真實的財政性資金的投入與使用情況,虛減收入。

(二)科研經費盡管科研業務在大多數民辦高校中開展不多,但隨著民辦高校越來越注重內涵建設,科研業務必不可少,而科研項目完成時間長短不一,如何進行科研業務核算也令民辦高校會計人員疑惑。例如,使用科研經費采購固定資產的核算,如何處理固定資產入賬、計提折舊費與科研項目支出進度現金流的關系。《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顯然無法滿足此類經費的核算需求。

(三)凈收益分配的賬務處理允許民辦高校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但如何設置分配科目及相應的會計處理并未有統一規定。有的民辦高校按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設立事業基金與經費結余,有的參照企業會計制度設置盈余公積、資本公積,這令民辦高校的財務人員陷入賬務處理困惑。

(四)財務報表的設置現行民辦高校的財務報表借鑒企業財務報表體系,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但表內科目名稱無法體現高校運營特色,從結構上也無法分類顯示應稅與免稅項目收支情況。

三、相關政策的延伸思考

(一)稅收扶持 《民辦教育促進法》和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都規定,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依法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及其他優惠政策,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制定。目前大部分民辦高校在民政部門注冊的法人地位是“民辦非企業”,由于稅收優惠政策始終未予明確,造成相當多數地方稅務部門將民辦高校完全視同企業予以課稅,這對已飽受資金困擾的民辦高校無疑雪上加霜。既然民辦教育是公益性事業,又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為什么要按照企業收稅呢?可見,“法人地位屬性問題”也因此成為民辦高校稅負問題懸而未決的原因之一。而另一方面,由于未明確統一的會計制度,也令稅務部門對民辦高校提供的財務報表按“企業”對待。

(二)監管差異教育主管部門作為民辦高校的主要監管部門,要求民辦高校上報與公辦高校相同類型的財務報表數據,往往使得民辦高校自行歸類自有財務數據,隨意性較大,造成統計數據口徑的差異,影響數據的真實性和連貫性,從而導致對民辦高校的財務監管難以到位,不利于對其資金管理與財務風險控制。同時,各種考核評估數據,例如獎助學金、就業工作經費、思政工作經費等專項經費考核比例與公辦院校相同,對民辦高校資金有一定壓力,導致檢查評估時拼湊財務數據現象屢見不鮮。

四、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建設建議

(一)統一制定 目前,上海、廣東等已陸續制定了地區性民辦高校會計制度,但這些地區性會計制度在科目設置和核算上仍存差異,為規范民辦高校的會計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可比性,真正實現對民辦高校合理化管理,迫切需要統一的可操作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只有明確了會計要素及科目設置與核算,才能解決民辦高校財務人員在賬務處理上的困惑,準確核算教育成本及辦學結余,“合理回報”才有實際可操作性,使稅收扶持政策有所依據,部門監管能實際到位,實現民辦高校財務健康發展。

(二)行業特色 民辦高校作為高等教育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其鮮明的運營特色。因此,建議應當制定具有行業特色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既考慮教育行業特性,又結合其自身所特有的營利與非營利特質,以《民辦教育促進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為基礎,充分借鑒《企業會計制度》,建立統一的行之有效的會計制度。建議將政府補助收入、科研經費等高校特點的具體核算考慮在內,同時充分考慮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關鍵問題,完善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的界定及相關核算辦法。

(三)分類管理民辦高校出資人對收益有“不求回報”和“取得合理回報”之分,將民辦高校劃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或投資者“收取回報”和“不收取回報”)兩種類型,對不同類型的民辦高校采取不同的政策,嚴格實行分類管理。因此對收益分配的會計處理上應當分類制定,同時,出資人對收益的分配選擇也應當納入稅收征收管理的依據,對民辦高校的稅收進行分類征收。

(四)會計核算 2009年《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改革征求意見稿中,已提出權責發生制、固定資產折舊等,會計科目的設置上則細化了教育成本核算,可見公辦高校與民辦高校雖然遵循不同的軌跡改進和改善,但會計改革的方向趨同。2009年政府收支分類改革后,其支出經濟類明細科目可為民辦高校所用。借鑒上述兩者的優越之處,取長補短,民辦高校會計核算既能符合自身行業特點,又能滿足教育主管部門統計數據的需求,建議:(1)收入上設置政府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后勤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投資收益等一級科目,其中政府補助收入設置二級明細科目分類核算教育、科研等政府補助收入。對于各項收入應當區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進行分類核算。(2)費用上設置政府補助支出、教育業務活動成本、科研業務活動成本、經營成本、教育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他業務費用等一級核算科目,在教育業務活動成本中設置工資福利成本、商品和服務成本、對個人及家庭補助成本、折舊費、其他教育業務成本等二級核算科目,再借鑒政府收支分類改革中支出經濟明細科目設置各二級科目下的明細科目。(3)可設置輔助賬,分類核算教學、科研、行政、后勤支出,細化民辦教育成本核算。

建立行之有效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在此基礎上完善民辦高校會計核算,將有利于規范民辦高校的會計行為,從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客觀評價其財務風險,實現民辦高校財務持續健康發展,這符合《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提出我國要大力支持、依法管理民辦教育的宗旨。同時,也應當完善民辦高校相關扶持政策,完善監管。例如,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是否給予足夠的政策支持,讓民辦高校期待已久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能及時出臺;教育主管部門的考核是否能結合民辦高校的實際情況,采取與公辦高校分類考核的方式等,真正實現對民辦高校的引導和推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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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28].省略/new/287_292_201010/28yi4

11546183.shtml.

民辦非企業組織會計制度范文第5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規定:“民辦教育事業屬于公益性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辦學校教職工在業務培訓、職務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社會活動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公辦學校教職工同等權利;民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學、就業、社會優待以及參加先進評選等方面享有與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權利?!睆倪@一系列的規定中不難看出民辦高校的性質理應與公辦高校一樣,是民辦事業單位。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民辦高校常常被作為“企業”看待,民辦高校的財務會計制度也與公辦高校有著較大區別,具體表現在:首先,辦學主體不同。公辦高校的辦學主體是國家,適用《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民辦高校的辦學主體則不同,是國家機構以外的組織或個人,注冊類型一般是民辦非企業單位,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但事實上,民辦高校也不完全等同于“非營利”范疇,《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其他必需的費用后,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余中取得合理回報?!?)經費來源。公辦高校的主要經費來源于國家財政撥款;民辦高校的辦學經費主要來自學費、舉辦者出資等,與公辦高校有著根本區別。

2.民辦學校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2.1辦學資金虛報或抽逃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以及其他財產作為辦學出資。”部分省級教育主管部門也嚴格規定了現金出資和實物資產出資的比例。由于實物資產的產權關系不易確定等原因,事務所驗資時一般僅限于貨幣資金,對實物資產通常僅出具一份價值評估報告。由于為數不少的民辦學校的辦學場所是租賃的,故實質上這些民辦學校需要的實物資產并不多,雖然辦學需要有相當多的實物資產,但實際上以虛假居多。對投入的貨幣資金,有些民辦學校也會采取各種方式進行抽逃,如長期掛往來帳。

2.2缺乏統一執行的財務會計制度

2004年財政部正式出臺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但由于宣傳不到位、學校會計水平不高等原因,僅有少數民辦學校按該制度設置帳簿進行財務核算。民辦學校尚未按照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核算,目前采用的有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及行業會計制度等。

2.3貨幣資金管理不規范

一些民辦高校的貨幣資金僅將小部分現金由學校出納保管,大部分現金流轉于舉辦人手中,公私不分。很多民辦高校的學費收入不存入銀行帳戶,大部分收支均通以現金的形式核算。

2.4成本支出列支不規范

部分民辦高校支出列支并沒有按照會計制度要求進行核算,存在資本費用化等問題。如學校購買辦公柜子、學生課桌椅等費用計入業務活動成本,沒有按照規定計入固定資產科目核算。

2.5支付成本費用以不合法的憑證

(收據,白頭單)入帳一些民辦高校支出憑據白條較多,不符合會計法的相關要求;部分學校虛構房屋租賃合同、借款合同而虛列租賃費、利息等支出,以達到抽逃開辦資金、轉移辦學收入的目的。

2.6發展基金的計提和使用不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捐資舉辦的民辦學校和出資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資產增加額中、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的民辦學校應當從年度凈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凈資產增加額或者凈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于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教學設備的添置、更新等。”一些民辦高校沒有按照要求計提發展基金。還有民辦高校在使用發展基金時,存在變相轉移資金等行為,而不是將其用于自身建設、維護和購買教學設備等。

3.完善我國民辦高校財務會計制度的對策建議

3.1執行統一的會計制度

目前由于沒有形成統一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各民辦高校會計科目設置上存在較大差異,會計核算上也不盡相同,因此要進行橫向比較甚為困難?!秶抑虚L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四十四條明確提出: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依法建立民辦學校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因此,應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民辦高校會計制度。

3.2主管部門應使用合適的財務指標

對學校進行考評1)重凈資產,輕開辦資金開辦資金是為了保證學校的設立而強制舉辦者投入的資金,在目前的會計制度下,舉辦者在學校設立后采取多種方式將其轉移已經成為可能;而凈資產反映了學校一定時點的權益額、可變現償還負債的資產。對于民辦高校而言,最重要的是學校有維護正常教學秩序的經費保障。為此,筆者建議主管部門在對民辦高校財務考評時應多重視其凈資產,而不必過于關注學校開辦資金是否抽逃。2)對民辦高校的收入進行合理評價民辦高校為了達到少繳稅的目的,對學費收入不入帳、不申報納稅,存在一定的稅收風險。建議對學校收入考評時,要與學校的已繳稅金等聯系起來綜合考評,防止學校虛報收入。

3.3嚴格中介機構對民辦學校的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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