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環境保護處罰條例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工作現狀監測管理 有效措施
中圖分類號:X83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環境監測利用實驗的手段、通過監測了解基礎的環境質量狀況,提供給環境質量評價機構。通過這些調查監測得出的科學數據為建立各種保護環境的法律法規、制定環境保護的管理措施提供參考。監測環境是為了確定影響環境質量的數值,分析總體質量概況和污染程度,預測未來的特點,為保護環境、共建人和自然的和諧家園做貢獻。
一、環境監測管理工作現狀分析
近年來,隨著國家環保總局在全國環境監測系統內卓有成效的開展監測站標準化建設工作,各級環境監測站在監測儀器設備、實驗室工作環境等硬件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均得到了迅速改善,監測能力和水平都得到了快速提升。
環境監測工作包括布點、采樣、檢測、數據處理和綜合評價等幾個環節,全面質量管理要求管理工作貫穿從布點到報告報出的整個過程:質量管理要求監測工作要按照統一的技術規范,標準方法的要求,依照一定的程序,進行科學的組織與技術上的規范化管理。環境監測質量管理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確定環境監測的質量方針、質量目標和職責;二是實施質量方針、質量目標和職責。具體實施過程又包括質量策劃、質量保證、質量控制、質量監督和質量改進等工作內容。綜上所述,做好環境監測工作對環境監理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二、環境監測與環境監理的關系
環境監測是整個環境工程的核心,也是環境監理的基礎,是實現“科學合理化、規范制度化、法制化”的環保事業的“幕后推手”。新形勢下的環保事業的發展就是要加強環境監測對環境監理的輔助作用。并通過加強環境監測與環境監理的聯系,這將對我國環境監測監理事業做出巨大貢獻。
環境監理是指現場的環境監督工作,包括了對環境現場“檢測、督查、記錄”和事后資料的統計整理的總稱。主要工作就是進行現場的監督檢查,根據各級政府及其環境保護部門所推出的處罰條例作為依據,即建立的環境污染處罰條例。環境監測與環境監理的關系總的說來,就是互相服務和依靠,互相輔助與促進的關系。環境監測所得的數據資料作為現場執法的基礎和依據,而環境監理以環境監測的結果及處罰條例為基礎進行執法處罰,所以環境監理是建立在環境監測的基礎之上的。
環境監測與環境監理作為環境保護執法的兩大不可缺少的重要內容,“相互依存、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相互推動”是它們之間永恒不變的關系,一旦違背了這一原則也就影響了環境監理的效果。所以,為推進我國環保事業的發展,在加強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同時,要使得環境監理與環境監測的聯系更加緊密。而完善的法制建設是環境監理的發展的根本和依據。這也是目前環境監理和環境監測的發展趨勢。
三、促進環境監理工作的有效措施
加強環境監測對環境監理的促進作用,就是加強它們之間關聯的緊密型。深入開展環境監理的同時,加強環境監測的可靠性,為環境監理工作的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首先,要嚴格落實環境監測,為環境監理提供科學有效的監測數據。監測數據是環境監測的生命線,也是環境監理中的環境污染預測的基礎,為環境監理的下一階段的指導提供依據。監測數據既是環境監理的依據也是環境監測的手段,環境監測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和完整性決定了環境監理的成效,所以嚴格落實環境監測為環境監理提供科學有效的監測數據勢在必行。
其次,要加強環境監測對環境監理工作的技術支持作用環境監測站所得到的監測工作結果不僅是環境監理執法工作的技術支持和數據支持,還是環境監測的一手資料。所以這也奠定了環境監測在監督執行系統中成為最重要的一部分。不僅起到了現場環境監督的作用,還是對在環境管理體制保證系統中的環境監測的保障。其職能是提供有效的技術支持,和監理密切相關,起到了提供科學有效的監測數據等技術類工作的輔助作用。
再次,要完善環境監測質量監督機制環境監測數據是環境監測過程的重要產品,其生產過程包括采樣、分析數據處理等,是典型的個人活動,即生產者是在指定的控制條件下進行獨立活動。環境檢測部門在接受上級領導機構及第三方的公正審核性監督的同時,應完善自我監督機制,開展全程序的質量管理監督活動,完善質量管理程序。
總之,做好環境監測站質量管理工作各級環境監測站最首要、最根本的工作,是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性、完整性、代表性、準確性的根本要求,是關乎國計民生的大事,必須堅決做好,做到細處,落到實處,使環境監測水平得到真正提高。
參考文獻:
[1]朱若華.強紅 王玉賢.環境分析與監測課程體系的構建與實踐[J].首都師范大學學報,2007(6).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種垃圾包括:
(一)醫院、診所、療(休)養院(所)等醫療單位產生的有毒及有危險性殘體、殘渣、殘液及廢棄的醫療護理器具;
(二)教學、科研單位試驗室、校辦工廠產生的有毒及有危險性廢棄物;
(三)屠宰場、肉類加工廠、獸醫站、檢疫站等產生的有毒及有危險性殘體、殘渣和殘液;
(四)其它污染城市環境的有毒及有危險性廢棄物。
第三條各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特種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理等管理工作。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特種垃圾的衛生監測管理工作。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特種垃圾污染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特種垃圾處理設施必須符合環保、衛生的標準和要求,經環保、衛生、環衛等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凡產生特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無符合規定的處理設施和技術條件的,必須到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委托收運、處理手續,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進行存放。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處理。
第五條凡產生特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使用國家規定的專用容器進行分類收集、密封包裝,不得隨意堆放。
第六條特種垃圾的收運車輛必須使用全封閉專用車。
第七條特種垃圾處理后的殘余物必須達到國家標準,并運至指定地點深埋。
第八條特種垃圾的收運、處理,實行有償服務,其收費辦法由市物價、財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經營、運輸、處理特種垃圾的,除責令整改外,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移動、損壞、拆除特種垃圾收集設施的,除責令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外,并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或其它要求存放特種垃圾的,除責令改正外,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四)特種垃圾收集設施破損不潔的,除責令修復整改外,并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五)對情節嚴重的,移送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違反環保、衛生法律法規的,由環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環保、衛生、環衛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對、、的監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條為防治飲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建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所有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工作,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水源質量負責,把保護飲用水水源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和水污染防治規劃、計劃,加強市政工程設施建設,保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標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行政區域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建設、衛生、水利、地礦、交通、林業、農業、鄉鎮企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損害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檢舉。
第六條對保護飲用水水源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
劃分和水質標準
第七條按照不同的取水方式,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為地表水源保護區、地下水源保護區。根據防護要求,分別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
地表水源保護區陸域劃分按照水域正常水位線起算。
第八條江河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
(一)一級保護區,從取水點起算,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二)二級保護區:從一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三)準保護區:從二級保護區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
第九條湖泊、水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
(一)一級保護區:以取水點為中心,半徑500米范圍內的水域、陸域;渠道上從輸出口至取水點的水渠水域及其兩側縱深各200米內的陸域;
(二)二級保護區:包括一級保護區以外的水域和正常蓄水線以上200米內的陸域以及從流入湖泊、水庫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5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內的陸域;
(三)準保護區:從二級保護區河道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河岸兩側縱深各200米內的陸域。
第十條各地根據具體情況,對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確需調減范圍的,應當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一般劃分為:
(一)一級保護區:以取水井為中心,半徑30米范圍內;
(二)二級保護區:以取水井為中心,半徑30米至2倍影響半徑內;
(三)準保護區:根據地下水的補給徑流條件確定。
承壓含水層的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由各地根據含水層水文地質條件和埋藏條件劃定。
第十二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應明確其地理界線。飲用水廠,必須在保護區邊界設置標志牌或標志樁。
第十四條地表水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地表水二類環境質量標準;
(二)二級保護區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地表水三類環境質量標準;
(三)準保護區的水質按國家規定的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中的三類標準控制。
第十五條地下水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質標準應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六條跨行政區域的河流、湖泊、水庫、輸水渠道,其出境水質應符合《四川省地面水水域功能劃類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三章地面水飲用水源的保護
第十七條地表水飲用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破壞水源涵養林、護岸林或者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二)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糞便及其他廢棄物;
(三)裝載有毒有害物質、油類、糞便而無防滲、防溢、防漏設施的船舶和車輛通過保護區;
(四)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
(五)使用炸藥、毒藥捕殺水生動物。
第十八條地表水飲用水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向水域排放污水;
(二)新建、改建、擴建對水源有污染危害的建設項目;
(三)放養禽畜和從事網箱養殖;
(四)從事旅游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動;
(五)集中堆放工業廢渣、生活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六)建立基地和掩埋動物尸體;
(七)新建港口、碼頭。
本條例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責令限期拆除或改道。
第十九條地表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新建擴建嚴重污染水域的建設項目,改建和技術改造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二)已有的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總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符合地表水三類環境質量標準;
(三)根據水質水量,嚴格控制網箱養殖規模。
第二十條地表水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新建小型制漿造紙、印染、化工、制革、電鍍、土焦及其他嚴重污染水源的項目。
(二)向水域排放污水,嚴格實行濃度和總量雙控制。
第四章地下水飲用水源的保護
第二十一條地下水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和準保護區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破壞水源涵養林和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二)利用滲坑、滲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三)利用透水層孔隙、裂隙、溶洞和廢棄礦坑儲存油類、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化工物品、農藥等。
(四)設置垃圾、糞便和易溶、有害廢棄物集中堆放場或轉運站。
從事地質鉆探過程中,須采取防護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源。
第二十二條地下水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還應禁止從事下列活動:
(一)建設與取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建設輸送污水的渠道。
第二十三條地下水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新建化工、電鍍、皮革、制漿造紙、冶煉、放射性、印染、煉焦、煉油及其他嚴重污染建設項目;
(二)擅自鑿井取水;
(三)堆放化工原料、礦物油類及有毒有害物品;
(四)建立墓地和掩埋動物尸體。
地下水飲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內,對已建成的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應當責令限期治理或者轉產、搬遷。
第二十四條地下水飲用水源準保護區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人工回灌水的水質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地面水三類環境質量標準;
(二)農田灌溉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三)科學施用農藥、化肥。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工作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有關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分工搞好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工作。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污染防治規劃并監督實施;
(二)依法實施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
(三)組織對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準保護區及排污單位排污口的水質監測;
(四)監督、檢查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執行。
第二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總體規劃,飲用水供水計劃,合理設置取水口,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污染防治規劃調整不合理的取水口,督促取水單位設置保護區標志牌、樁。并負責督促有關單位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陸域的廢渣、垃圾進行清除,以及排水管網設施和污水、生活廢棄物處理設施的建設管理。
第二十八條水利、地礦、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水資源的管理、水源保護和水質監測,參與水污染防治規劃的制訂,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
第二十九條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一級保護區內飲用水水源的水質衛生監測和衛生監督管理,參與保護區的劃定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等工作。
第三十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農藥、化肥施用和禽畜糞便處理加強管理。
鄉鎮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鄉鎮企業廢水、廢渣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交通部門的港航監督機關負責監督責任單位收集、處理船舶含油污水和廢棄物,并按照水污染防治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對布局不合理的碼頭進行調整,參與有關通航水域取水工程的審批,加強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通航水域船舶污染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水源涵養林及相關植被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發生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迅速采取措施,通知有關取水單位,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環境保護、衛生、水利等部門。
第三十四條出現飲用水水源受到嚴重污染或威脅供水安全等緊急情況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強制性應急措施,責令排污單位停止生產和消除污染。
第三十五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或者妨礙檢查人員執行公務。
檢查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并有責任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業務秘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第十七條(二);第十八條(五);第二十一條(二)、(三)、(四);第二十三條(三)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四)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第十八條第二款排污口限期改道和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限期治理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第十八條(一)、(二);第十九條(一)、(二);第二十條(一)、(二);第二十二條(一)、(二);第二十三條(一)規定的責令限期拆除或關閉,并處以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對個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第十八條(三)、(四);第十九條(三)規定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八條(六);第二十三條(四)規定的,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違反前款規定的個人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限期治理或限期拆除,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收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執行。
第四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被處罰的單位和個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造成飲用水水源重大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拒絕、妨礙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索賄受賄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農村分散式飲用水水源的保護,按照國家規定的《農村實施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準則》執行。
第四十八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外的水源保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執行。
為了控制吸煙的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護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主管部門)
*市衛生局(以下簡稱市衛生局)是本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工作的主管機關。
本市各區、縣衛生局負責本區域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監督和管理。
民航、鐵路、交通部門負責衛生防疫的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禁止吸煙工作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三條(禁煙場所)
在本市區域內的下列場所禁止吸煙:
(一)影劇院和音樂廳的觀眾廳、錄像廳(室)、游藝廳(室)、歌(舞)廳、音樂茶座室;
(二)室內體育館(場)的觀眾廳和比賽廳;
(三)圖書館的閱覽室,博物館、美術館和展覽館的展示廳;
(四)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場)的經營場所;
(五)公共交通工具內及其等候室;
(六)醫療機構的候診室、診療室、病房;
(七)學校的教室、實驗室等室內教育活動場所,托幼機構的幼兒活動場所;
(八)根據實際需要,由市衛生局確定的其他禁止吸煙場所。
第四條(社會宣傳)
教育、文化、衛生、環境保護以及新聞等部門應當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健康、勸阻吸煙的社會宣傳。
第五條(自身管理)
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禁止吸煙的制度和對違反規定的吸煙者進行處罰的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內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
(四)在禁止吸煙場所內不設置吸煙器具,不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和物品;
(五)對在禁止吸煙場所內的吸煙者,勸其停止吸煙或者離開該場所;對不聽勸阻者,按本單位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條(被動吸煙者的權利)
在禁止吸煙場所內,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該場所內的吸煙者停止吸煙。
被動吸煙者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的職責。
被動吸煙者有權向市或者區、縣衛生局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對禁煙場所的所在單位的處罰)
對違反本規定的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由市或者區、縣衛生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一)項或者第(二)項的,處以警告并限期改正。
(二)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處以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對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五)項的,處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條(處罰程序)
市或者區、縣衛生局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收繳罰款時,應當出具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的罰沒財物收據。
罰款按規定上繳國庫。
第九條(妨礙職務處理)
對拒絕、阻礙衛生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復議和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不提訟,又不履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對衛生管理人員的要求)
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對、索賄受賄、枉法執行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禁煙場所的所在單位對個人的處罰)
禁止吸煙場所的所在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制定的禁止吸煙制度,對違反規定者給予處罰。
第十三條(其他禁煙場所)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須對其內部的會議室、圖書館、車間、餐廳、非營業性娛樂室等場所,設定為禁止吸煙的場所,并做好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應用解釋部門)
一、統一思想,明確目標,深入開展“法制教育宣傳月”活動。
根據全市教育系統法制教育宣傳月的工作目標,我們認真制定了活動月工作計劃,統籌安排,強化管理,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對于學校內部,我們重點圍繞《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教育法》、《義務教育法》、《國旗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組織全體師生認真學習,反復研討,不斷提高法制意識和法律水平。通過學習,全校廣大師生員工依法治校、依法施教、依法辦事、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自覺性明顯提高。在“法制教育宣傳月”活動中,我們重點做了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是注重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隊伍建設。學校成立了以校長為組長,副校長為副組長,教導主任、班主任、少先隊輔導員、法制教育宣傳員等同志為成員的普法領導小組。學校的領導親自掛帥,把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擺在學校工作的重要位置,建立了以校長室為龍頭,以教導處為主體,以法制教育教師、班主任為骨干,以少先隊組織為依托的學法、普法工作隊伍,完善了法制宣傳教育網絡體系。學校加強了與當地公安、交通部門的聯系,在當地專職法制教育工作者的指導下積極開展工作,聘請了兼職法制副校長和法制輔導員,進一步加強了對全體師生的法制教育工作。
二是加強法制宣傳陣地建設。我校充分發揮校紅領巾廣播臺、校報、黑板報及手抄報等宣傳陣地的作用,開辟專欄,大張旗鼓地進行宣傳和教育,力求使全校廣大師生員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護法,依法辦事。
三是積極開展豐富多采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為提高法制宣傳教育的效果,我們一方面采取“通讀法律、法規原文與專題輔導相結合,集中學習與分散學習相結合”等學習形式,不斷提高學習的效率,我們由法制教育輔導員有計劃的利用活動二的時間,對各班輪流進行輔導;另一方面,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有一定規模和影響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努力營造法制宣傳教育的氛圍。5月8日,學校進行“法制教育宣傳月”活動動員大會;5月9日,學校進行法制教育主題班報評選活動;5月17日,學校進行了“做守法小公民”手抄報比賽;5月20日,學校開展“做守法小公民”演講比賽;學校還計劃5月26日進行“做守法小公民”法律知識競賽。
二、團結協作,普法依法治教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隨著普法和依法治理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開展,我校廣大師生員工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大大增強,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水平明顯提高,學校的各項工作逐步走上了規范化的法制軌道,為學校事業健康、快速、協調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一)增強了廣大師生員工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提高了依法辦事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自覺性。
法制教育活動月中,廣大教職員工重新學習了《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義務教育法》、《教師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學習了《刑法》、《職業教育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通過學習,進一步增強了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遵紀守法、依法施教、依法辦事的自覺性明顯提高。例如,廣大教師通過再次認真學習《教師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在明確了自己權利的同時,也進一步明確了自己的義務,認識到加強師德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擺正了教師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增強了教書育人的自覺性,教師當中關心學生身心健康發展的多了,體罰和變相體罰的沒有了;熱心幫助困難學生的多了,懶于做學生工作的少了;加強自身修養,自覺做表率的多了,參與賭博等違法活動的杜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