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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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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審查制度

安全審查制度范文第1篇

【關鍵詞】外資并購;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一、美國國家安全實體制度

像大多數國家一樣,美國法律沒有明確界定“國家安全”的標準,而是針對目標產業、并購企業以及并購后果規定不同標準,如目標產業為國土安全產業、并購企業為間接被外國政府控制的企業、并購對國防所需國內產品有影響均視為可能影響國家安全,需接受其國家安全審查。美國法律中的“國家安全”范圍廣泛,目標產業和并購企業方面的限制具有類似“列舉性”和“客觀性”的特點,即只要客觀上不符合所列舉的產業和企業,就不構成“有害國家安全”。但是并購后果方面的限制具有類似于“兜底性”和“主觀性”的特點,是否影響國家安全完全由美國決定。

二、美國國家安全審查程序制度

1.審查啟動方式多樣化。“721”條款實施細則確立了外資并購自愿審查申報原則,同時還規定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對于未申報的并購行為有權主動通報。至此,形成了美國外資并購“自愿審查”和“隨時調查”的特色。《伯德修正案》確立了“強制審查制度”,即如果并購方是外國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國政府行事并且并購導致在美國境內從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州際商業的美國公司被外國人控制,CFIUS必須進行調查。

2.鼓勵主動申報審查。雖然法律不強制申報,但事實上卻內含著對主動申報的鼓勵以及對不申報的威懾,表現為:(1)對于沒有申報的并購交易,CFIUS各部門成員有權隨時通報審查。通報,是指根據所得的事實理由相信并購行為屬于“721”條款規定的范圍,并可能對國家的安全產生影響,CFIUS成員有權向委員會通報。(2)任何外資并購交易,除非當事人在初審或調查期間有虛假陳述,否則一經國家安全審查獲得批準即獲得永久性保護,任何情況下不受國家安全問題干擾。反之,則隨時有可能受到國家安全問題困擾。所以為了確保安全,實踐中各并購企業更愿意選擇申報審查。

3.初審和調查過程靈活。初步審查和調查過程中,即使發現具有危害國家安全的因素,也不意味著正在進行的或將要進行的并購交易失敗。交易方可以與CFIUS互相討論,就所涉及的問題和潛在的危險進行爭論,交易方也可做出某些消除危害國家安全的承諾,以通過國家安全審查。一旦達成此類“消危協議”,意味著并購仍可進行。另一方面,審查由當事人自愿提起,所以初審具有自主性,與初審不同的調查具有被動性。并購企業一旦成為被調查的對象,則有可能被認為是政府確定的問題公司,對企業不利。所以,實踐中會盡量避免將外資并購交易帶入調查階段,事實上大多數案件都能在初審階段完成審查,只有個別案件進入到了調查階段。

三、應對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的建議

外資并購原則上滿足東道國的法律和經濟要求即可,但是實踐中,尤其是一項大型的外資并購往往還涉及政治、國際、文化以及傳統習俗等方面的問題。所以,要進行一項成功的境外并購,必須做好各個方面的工作。在此主要從法律方面提供些許建議:

(一)入鄉隨俗,遵守東道國法律

境外并購只是企業“走出去”的起點,而不是終點,東道國對境外企業境內并購的管轄權是受國際法保護的。所以遵守東道國法律,尤其是程序法,不僅僅是成功并購的需要,也是并購后在東道國順利經營提供法律保障。

1.樹立應對國家安全審查的思想。與之前中國航空技術進出口公司并購美國MAMCO案相比,中海油并購尤尼科案中,主動申請國家安全審查,表明我國企業已經將國家安全審查看作是依法辦事的要求,也將其看作是成功境外并購的一個機會,是并購思想的成熟。不僅僅是美國,加拿大、英國、德國等國家都規定了國家安全審查制度,所有企業都應樹立境外并購國家安全審查的思想,并正確認識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2.主動申請國家安全審查。首先,主動申請國家安全審查代表了并購方的誠意,更容易通過國家安全審查;其次,進行國家安全審查是一項一勞永逸的工作,使并購行為不僅獲得法律上的保障,更獲得政治上的保障,能夠保證并購后企業的穩定發展;最后,東道國基于吸引外資的需要和不必要限制外資并購對本國的影響,實踐中被國家安全審查“封殺”的并購案例并不多,大多都能直接通過或者通過“消危協議”通過國家安全審查。所以,主動申請國家安全審查已經為大多并購者樂于接受,我國企業也應當善于運用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3.加強申報前的非正式磋商,及時調整。非正式磋商同樣能像正式審查一樣反映出事關國家安全的問題,而且具有交流的靈活性,沒有期限限制。如果能夠對非正式磋商中反應的問題作出及時調整,則能避免正式審查中的相關問題,提高并購效率,減少因審查給企業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

(二)另辟蹊徑,避開法律障礙

1.稀釋國有股權,擴大經營范圍。公司經營范圍和控股股東是國家安全審查的重點。對于從事敏感產業經營的公司,應當擴大經營范圍,縮小敏感產業比例,可以減少外國對國家安全的擔憂,降低通過國家安全審查的難度。國家控股公司的并購行為很容易被外國視為國家行為,該公司也極易被認為是國家的商業間諜,無疑會增加通過國家安全審查的難度。所以,有志于境外并購的國有企業可以通過轉讓國有股權或增發新股的方式,降低國有股份的比例,以此減小外國對并購影響國家安全的顧慮。

2.以境外投資辦廠為并購前奏。我國存在中外合資、合

作、外商獨資三種外商企業。外商在我國建立中外合資、合作企業的目的已由原來的降低企業風險變為現在的方便并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獨資企業更是為了并購境內企業的方便。所以,我國企業也可以通過與東道國法人、自然人合作設立公司,由該“中間公司”對目標公司進行并購,降低并購難度。

3.剝離敏感技術和產品。目標公司的敏感技術和產品(比如能源資源產品和高科技技術)必然會遭到國家安全的嚴格審查。所以并購前,并購方可以與目標公司協商拆分目標公司為幾個公司,將涉及敏感產品和敏感技術的產業從公司分離出去,避開國家安全審查。

(三)熟知東道國法律法規和慣例

加強對東道國法律法規的研究,熟知東道國國家安全審查法律的具體規定和相關程序,甚至習慣做法。整體上講,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敏感產業和敏感產品沒有太大差別,只是各國對具體部門的政策會有所不同。由于各國國家安全審查制度發展程度不同,所以具體工作的細化程度也不同,建議實踐中加強對東道國國家安全審查法律的深入研究。同時,各國在國家安全審查工作中也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慣例,并購方也應當關注這些慣例。

此外,還應加強宣傳,樹立我國企業良好的海外形象也將有利于成功并購。

參 考 文 獻

[1]張慶麟.國際投資法專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

[2]吳偉央,賀亮.跨國公司并購法律實務[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何易.美國境內外資并購中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C].國際經濟法學刊.2007(14)

[4]楊逢柱.美國境內外資并購中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及中國企業的對策[J].2007(14)

[5]蘇國強.中國企業海外并購的戰略選擇――基于國家競爭優勢理論[J].經濟問題.2007(8)

[6]晉一.關于中國企業海外并購的若干思考[J].鄭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6)

安全審查制度范文第2篇

一、制度實施后面臨的問題

(一)辦案時限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也就是說職務犯罪案件在檢察機關最多只有十四日的辦案期限。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在偵查監督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七日以內,由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是否逮捕;……”概言之,即使職務犯罪案件批捕權上提一級,偵查監督部門的審查逮捕期限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情況下也不得超過7天。

(二)制度運作問題

下級檢察院偵查部門與上級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因對案件認識,審查標準,證據把握及對職務犯罪案件上提一級制度的有關規定理解方面存在不同而容易產生意見分歧,而《規定》僅僅提出了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權上提一級的宏觀制度方針,在許多方面還留有如何細化的問題,給實踐中的運作帶來一定難度。

1、證據把握及案件審查標準有待磨合。偵查部門與偵查監督部門因行使的職能不同,對案件分析、證據把握、審查標準有時會出現分歧,同一院內兩部門由于彼此熟悉辦案風格與實踐中長期磨合,形成了較為統一的辦案思路,對重大復雜案件也可通過檢委會討論等途經解決。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后,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和下級院偵查部門之間因辦案思路、法律認識、風險決策等原因必然存在分歧,并且這種分歧在短時間內難以有效解決,有可能影響基層辦案的效率。

2、下級院偵查監督部門的審查意見徒具形式。根據《規定》,下級檢察院偵查部門對職務犯罪嫌疑人報請上級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時仍需要事先由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規定》對下級院審查逮捕部門的審查類型未做出明確規定,若實質性審查,那么在操作中必然面臨時間、程序上都存在諸多困難。一是下級院偵查監督部門若對案件實行實質性審查,意味著偵查監督部門在七日偵查期限內同時完成審查證據的任務,不僅時間上不允許,而且證據上也不可能做到同步到位,有違偵查的客觀規律;二是下級院偵查監督部門對報上級院審查決定逮捕的案件做實質性審查,并不能免除上級院閱卷、提審等任務,兩級院偵查監督部門重復審查,不僅是對司法資源的浪費,而且客觀上更加擠占了本就不寬裕的辦案時限,從而影響辦案的質量。目前實踐中,由于制度規定不明,下級院偵查監督部門的審查意見普遍流于形式。

二、制度完善建議

針對以上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后在辦案實際中出現的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加以改進和完善。

(一)辦案時限

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后,時限緊張成為最主要、最突出的問題。針對這一難題,筆者建議修改《刑事訴訟法》,延長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與審查逮捕期限。可以將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六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再延長一至四日。”將職務犯罪案件從拘留到是否逮捕的總體時間延長至最長二十日,從法律上為制度運行提供保障,根本解決辦案時限緊張的問題。同時延長逮捕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時間也有利于增強偵查部門立案破案的意識,提高案件質量。

(二)加強配合,規范相應配合機制

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上提一級后,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與下級院偵查部門之間因辦案思路、法律認識、風險決策等因素產生的意見分歧,需要兩部門間加強聯系協調溝通的方式加以解決。下級院偵查部門與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應經常召開聯席會議,針對偵捕工作交換意見,及時解決意見和標準不一的情況,并從以下幾方面規范、完善相應的協調配合機制。

一是改革下級院偵查監督部門案件審查環節。職務犯罪案件應由下級院偵查部門直接向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提請決定逮捕,建議取消下級院偵查監督部門的審查環節。即使保留也應將該“審查”定義為形式審查,即僅需審查偵查部門移送的職務犯罪案卷材料是否完備。若發現缺少相關材料,可由下級院偵查監督部門直接通知本院偵查部門補齊,省去下級院與上級院間路程來回的時間耗費,有效節約時間。

二是完善提前介入機制。提前介入是偵查監督部門引導偵查活動的重要手段之一,但在目前卻沒有賦予偵查監督部門規范介入手段的規定。偵查監督部門何時介入,何時參與偵查訊問都沒有具體規定加以規范。為了更好的實現提前介入機制的預期目標,筆者認為偵查監督部門與偵查部門應及時交流溝通,制定合理、有效的提前介入制度規范。

三是建立立案通報制度。下級院偵查部門對職務犯罪立案后即將立案情況與案件背景及時通報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使偵查監督部門可以及時掌握職務犯罪案件的進展情況。遇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上級院偵查監督部門可提前介入偵查活動,積極指導偵查取證,提高職務犯罪案件質量與審查逮捕效率,完善檢察上下一體化的工作機制。

(三)理順機制,解決與《規定》不相符合的制度

1、關于下級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結論與上級院逮捕決定相沖突的問題。根據高檢院2005年頒布的《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撤銷案件、不決定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省級以下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擬作撤銷案件、不決定的,均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具體操作程序是:偵查部門經過偵查認為應當撤銷案件的,公訴部門經過審查認為應當不的,均應當制作擬撤銷案件意見書和擬不意見書,并及時將意見書及相關材料移送本院人民監督員辦公室,經人民監督員履行監督程序,提出表決意見后,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并將案件報送至上一級檢察院,由上一級檢察院相關職能部門經過審查后報請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因此,下級院公訴部門對上級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存疑不訴或者絕對不訴的意見,仍需要上級院的批準,并不會產生下級院不服從上級院決定的問題。但是,鑒于上級院已經做出逮捕決定,存疑不訴或者絕對不訴勢必將產生錯案追究和國家賠償等責任,應當在制度上防止將本應當做存疑不訴或者相對不訴的案件轉做相對不訴處理。目前比較可行的方案,或者是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46條的規定,賦予被不人向做出逮捕決定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權利(由于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逮捕決定由上級檢察院做出,被不人可向決定逮捕的更上一級檢察院提出申訴);或者是建立中立的人民監督員仲裁機構或者由法院仲裁,做出維持或者撤銷檢察機關不的決定。

2、檢察機關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審查批準逮捕后報上級檢察院備案的問題。

安全審查制度范文第3篇

關鍵詞:制度 安全 實施過程 社會 作用

中圖分類號:TU99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2)05(c)-0152-01

建設工程的生命是工程質量。加強安全監理是保證工程質量的關鍵。目前,在我國推進城鎮化建設的過程中,首先必須提高國民安全意識,才能確保工程建設質量,在工程質量管理的過程中安全監理尤為重要。如何在建筑施工中加強安全監理,是我們要探討的重要內容。對此,特作如下闡述。

1 建立建全安全監理責任制

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實施后,安全監理成為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57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的安全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一部分,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監理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全面負責,必須依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及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建立健全安全監理規章制度,及安全監理網絡,明確安全組織機構,并保證正常運作;建立健全監理責任制,責任到人;制定安全監理考核制度和獎罰制度,并依據工程項目的進展進行動態考核、獎罰。

工程項目監理部作為監理單位派駐工程現場全面履行監理合同的機構,直接承擔安全監理的職責,總監理工程師對工程項目的安全監理負責,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編制包括安全監理內容的監理規劃,確定具體安全工作的監理人員,明確其工作職責,真正實現在總監理工程師的領導下,安全監理作為監理工作之一并始終貫穿于工程項目監理的全過程。

2 完善安全監理管理制度

監理單位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安全監理管理制度。

第一,安全監理工作制度,即定期學習與培訓、填寫安全監理記錄、安全監理月報、工地例會紀要、來往信函、工作總結。

第二,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方案審查制度。

第三,定期安全檢查制度。

第四,日常安全巡視制度。

第五,安全旁站制度。

第六,緊急情況處理與安全報告制度。

第七,資料管理制度。

第八,公司內部專項檢查制度。

第九,年度安全監理工作考核考評制度。

3 對施工單位的施工組織設計、專項工程的施工方案中安全施工內容的審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審查內容如以下幾點。

(1)安全管理、安全保證體系的組織結構、項目經理、工長、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配備數量及安全資格培訓持證上崗情況,能否滿足工程施工的安全需要。

(2)施工安全責任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制度是否全面。

(3)起重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電器設備等設置是否符合規范要求。

(4)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如:開挖深度超過3m基坑開挖、搭設高度超過5m及以上的模板支撐、搭設跨度10m以上的砼模板支撐、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塔吊、施工電梯等特種設備安裝、拆卸等專項施工方案。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必須有設計、有計算、有詳圖、有文字說明。

(5)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可行。

(6)施工總平面圖是否合理、生活區與施工區是否分離。

(7)臨時用電、施工用電施工方案。

監理規劃中體現安全監理的內容:檢查施工單位是否真在落實安全施工方案的內容,施工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運行狀況,安全管理工作的工作狀況。

4 安全監理的過程控制

安全生產貫穿項目建設的整個過程,安全監理采用:事前預控、事中監督、事后總結的工作方法,依據工程建設的特點,主要做好施工準備階段和施工階段的安全監理工作。

第一,審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企業資質。

第二,監督施工單位建立建全施工現場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審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安全專業人員的配置是否符合規定,單位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安全專業人員是否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

第三,審查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資質,監督施工單位檢查各分包企業的安全生產制度。

第四,審查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各工種的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等。

第五,審查特種作業人員的上崗證及管理情況,督促施工單位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與考核。

第六,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危險源識別和評價,并對其審核。

第七,審查批準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危險性計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業施工方案及工程應急救援搶險方案。

第八,審查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安全技術方案及安全措施。

第九,督促施工單位組織進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審查主要施工機械設備的技術性能和安全條件以及特種設備使用證、技術監督頒發的檢驗合格證。

第十一,督促檢查施工單位按照規定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執行建設部建辦[2005]89號文件規定。

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管理者,有責任和義務為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建設者營造安全的作業環境,有責任和義務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不盡責者承擔相應的后果。

對人的不良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環境的不利因素、管理缺陷等安全事故的誘因,要留心注意,發現情況出現及時消除。對建筑業最常發生的五種事故:高空墜落、物體打擊、機械傷害、觸電、坍塌事故,在日常監理工作中,對照監理的工程,排除事故發生的條件。

總監理工程師做好對施工現場動態安全的控制狀況。

參考文獻

[1]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M].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3.

[2] 建筑工程管理與實務[M].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1.

安全審查制度范文第4篇

鄉紀委認真做好執紀審查安全工作

“沒有安全就沒有審查調查”,鄉紀委按照旗紀委《關于開展執紀監督監察安全自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要求,始終緊繃執紀審查安全生命線,不斷強化紀律審查安全意識,進一步提升紀我鄉紀檢干部的履職盡責能力。

一是加強學習,強化安全責任意識。原文學習、全面掌握、深入踐行《審查調查安全工作規定》,全方位提高執紀審查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嚴格落實執紀審查工作人員“一崗雙責”,既負責執紀審查,又負責安全責任。層層落實安全文明執紀審查工作責任制,深刻認識沒有安全就沒有辦案的安全責任意識,促進執紀審查工作安全規范文明開展。

(二)建立健全制度,預防安全風險。建立健全紀律審查安全員,嚴格按照執紀審查安全的要求,針對談話對象突發疾病、襲擊談話人員、脫逃等情況,制定詳細的突發事件處置預案,實行安全責任制,確保“走讀式”談話安全。

(三)深入開展自查自糾,解決隱患。針對談話室同步錄音錄像設備無法刻錄光盤的情況,與鄉黨委進行溝通,爭取黨委政府支持更換新設備,盡快安排與鄉衛生院負責人見面協商,建立綠色醫療通道,保證談話對象生命安全。

安全審查制度范文第5篇

內部控制在企業的經營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從不同程度上對內部控制的設置以及對內部控制的評價提出了要求,其中最為典型的是美國審計鑒證準則(SSAE)第6號與臺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實施要點》,要求企業對外界公眾出具內部控制報告,并要求注冊會計師對其進行審計,出具審計報告。本文就臺灣地區的相關規定及做法作一介紹,目的在于能夠對我國大陸注冊會計師進行企業內部控制評價的相關規范之制定提供一些參考。

 

    按照臺灣地區的《申請上市公司自行評估及會計師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作業要點》的有關內容,會計師對內部控制進行審查,涉及到的規范條款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內部控制的審查范圍及審查期間 

    按照臺灣地區的《申請上市公司自行評估及會計師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作業要點》的有關內容,會計師審查的內部控制,其范圍以與財務報道有關,及以與保障資產安全使資產不致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取得、使用及處分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為限。其中與保障資產安全使資產不致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取得、使用及處分有關的內部控制,主要是屬于與營運有關的內部控制,也有些層面涉及到與財務報道或與法令遵循有關的內部控制。 

    按照臺灣地區的《申請上市公司自行評估及會計師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作業要點》的有關內容,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審查期間,應為與最近期經會計師簽證的年度財務報表所涵蓋的期間一致的一年;或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或簽證)的半年度財務報表截止日前一年,二者應選擇與應檢送日期較近者。 

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審查準則 

    按照臺灣地區的《申請上市公司自行評估及會計師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作業要點》的有關內容,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審查準則包括: 

    1.一般準則。主要規定了會計師審查內部控制應具備的知識及訓練、應有的公正及獨立性、應有的職業謹慎等。2.外勤準則。主要規定了進行內部控制審查的規劃、對助理人員的督導以及應獲得對各組成要素形成意見時的足夠的證據。3.報告準則。主要規定了內部控制審查報告所包括的內容,以及對內部控制所形成的幾種審查意見形式。 

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審查程序 

    按照臺灣地區的《申請上市公司自行評估及會計師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作業要點》的有關內容,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審查程序包括: 

    1.規劃。會計師在此階段,主要應考慮各種諸如產業的性質、契約規定的內容、會計師的初步了解等因素來制定審查規劃。2.取得對內部控制的了解。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了解是評估內部控制設計是否適當的基礎。會計師應通過詢問、檢視書面文件及觀察等方式來了解企業的內部控制。3.評估內部控制設計的適當性。會計師應通過評估企業內部控制整體能否達到某一目標,來評估內部控制設計的適當性,而不是某一特定內部控制活動是否失當。4.測試及評估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會計師應就內部控制執行過程,進行有關的測試,以歸集與內部控制執行有關的充分適當的證據,以評估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審查報告 

    按照臺灣地區的《申請上市公司自行評估及會計師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作業要點》,會計師在審查過程中,如果沒有須強調的事項,會計師出具的內部控制審查報告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無保留意見(I)。當符合下列條件時,會計師可以出具無保留意見(I)的審查報告:

 

    (1)與財務報道有關的內部控制,以及與保障資產安全使資產不致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取得、使用及處分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無重大缺失。(2)管理階層針對與財務報道有關的內部控制,以及與保障資產安全使資產不致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取得、使用及處分有關的內部控制提出聲明。(3)管理階層針對內部控制設計具有適當性及執行具有有效性提出聲明。(4)管理階層的聲明是允當的。(5)會計師已經依據上述作業要點中的審查準則進行審查,并已經歸集到足夠的證據。(6)沒有須強調的事項。 

    上述條件主要強調了會計師執行的審查程序、審查結論以及管理當局的聲明書。 

    2.無保留意見(II)。當符合下列條件時,會計師應出具無保留意見(II)的審查報告:

 

    (1)與財務報道有關的內部控制,或與保障資產安全使資產不致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取得、使用及處分有關的內部控制,有重大缺失。(2)其他條件同上述的(2)—(6)。 

    3.否定意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會計師應當出具否定意見的審查報告: 

    (1)與財務報道有關的內部控制,或與保障資產安全使資產不致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取得、使用及處分有關的內部控制,有重大缺失。(2)管理階層的聲明未指出上述重大缺失,致使管理階層的聲明不允當。(3)管理階層針對內部控制設計具有適當性及執行具有有效性提出聲明。(4)會計師已經依據上述作業要點中的審查準則進行審查,并已經歸集到足夠的證據。(5)沒有須強調的事項。 

    4.保留意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會計師應出具保留意見的審查報告: 

    (1)會計師的審查范圍受到限制,證據不足,故會計師不知道某種與財務報道有關的內部控制,以及與保障資產安全使資產不致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取得、使用及處分有關的內部控制,是否有重大缺失,也不知道被審查的公開發行公司的聲明是否全面允當。(2)會計師未執行的審查程序,尚未重大到令會計師須對全部與財務報道有關的內部控制,及與保障資產安全使資產不致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取得、使用及處分有關的內部控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程序,換言之,會計師所歸集到的證據就整體而言,屬于足夠,但就該特定部分而言,則有不足。(3)管理階層針對內部控制設計具有適當性及執行具有有效性提出聲明。(4)沒有須強調的事項。 

    5.無法表示意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會計師應當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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