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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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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例范文第1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交通、水利、鐵路、通信、電力等專業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檢測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并直接負責對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重大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各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除重大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重大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設工程質量監督。

第七條接受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必須按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在規定范圍內實施質量監督。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之前,持下列文件和資料到質監機構辦理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一)施工圖紙及其審批文件;

(二)施工合同,依法應當實施監理的,還應當提供監理合同;

(三)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機構組成情況;

(四)施工單位施工方案、監理單位監理規劃;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資料。

質監機構收到規定的文件和資料后,對符合條件的在3個工作日內發出質量監督書。

第九條質監機構應當在發出質量監督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確定監督組人員名單,制定質量監督工作方案,并將工作方案發送至建設、施工及監理單位。

第十條質監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包括對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工程實體質量的監督、工程驗收的監督、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監督。

第十一條質監機構對建設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要求,建設工程項目審批手續齊全;

(二)實行總包的建設工程項目未肢解發包或違法分包;

(三)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依法可以不實施監理的,應配備質量管理人員負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工作;

(四)依法組織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五)按規定提交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

(六)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二條質監機構對勘察、設計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承攬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業務與其資質等級范圍相符,有關專業技術人員符合注冊執業資格要求;

(二)勘察報告、資料及設計文件完整、規范、真實、準確,簽發(含變更)手續合法、齊全;

(三)負責在施工前向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進行施工圖紙技術交底,及時解決施工中出現的設計問題,并參加有關階段的質量驗收;

(四)不得強行指定建筑材料、專用設備的生產、供應廠商;

(五)工程竣工驗收前應按規定提交質量檢查報告;

(六)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三條質監機構對施工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承攬的施工業務與其資質等級相符;

(二)有職責明確的項目管理機構,項目經理、主要專業技術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按工程要求配備并持證上崗;

(三)按照建設工程設計圖紙、施工技術標準和規范、規程,編制合理、完備的施工方案,并按施工方案施工;

(四)使用檢驗合格的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

(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按規定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六)有健全的施工質量檢驗和嚴格的工序管理制度,做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七)有嚴格的質量整改措施和事故處理程序;

(八)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四條質監機構對監理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有健全的監理質量制度和監理計劃;

(二)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建設工程監理業務;

(三)有職責明確的項目監理機構,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落實監理人員進駐施工現場監理;

(四)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規程以及設計文件的規定,采取現場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分階段提出監理結論;

(五)嚴格執行材料、設備見證檢驗和聯合驗收制度;

(六)發現使用不合格材料、設備和發生質量事故的,應及時組織處理并按規定程序上報;

(七)監理日記、監理檔案真實、完整;

(八)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五條質監機構對檢測單位質量行為的監督包括:

(一)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并在其資質等級范圍內從事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活動;

(二)有健全完備的質量檢測體系和質量檢測檔案;

(三)檢測內容和方法合法、規范;

(四)在檢測中發現有涉及影響結構安全的,應按規定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監機構報告;

(五)檢測報告形成程序、數據及結論規范、準確、真實;

(六)其他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六條質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檢查機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技術標準,采取定點抽查、隨機巡查等方式對建設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監督:

(一)對各方責任主體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管理責任制的落實情況以及有關質量文件、技術資料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部位的實體質量進行現場實物抽查;

(三)對地基基礎分部、主體結構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部位的質量驗收進行監督;

(四)對主要建筑材料、設備、構配件和預拌混凝土、拌和料質量進行抽查;

(五)對見證取樣送檢及結構實體檢驗等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抽查;

(六)監督重大質量問題的處理。

第十七條質監機構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監督,重點對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驗收程序、執行驗收標準情況、驗評結果及竣工資料文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質監機構發現建設單位有違反工程竣工驗收程序或實體存在嚴重質量缺陷、實際工程達不到竣工驗收條件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組織整改,并記入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質監機構應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7個工作日內,向竣工驗收備案機關和委托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十九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包括對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檢查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的程序、內容和質量驗收評定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以及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情況等內容。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應當由負責該項目的質量監督人員編寫,有關專業監督人員簽認,質監機構負責人審簽,并加蓋質監機構的公章。第二十條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投訴和處理,依照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搶險救災及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例范文第2篇

第二條(管理部門)**市建設和交通委員會會同**市綠化管理局負責本市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市園林綠化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市園林監督站”)具體實施本市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辦理相關手續)本市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的綠化工程(含配套綠化工程),在綠化工程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到市園林監督站辦理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施工單位應到市園林監督站辦理綠化工程安全監督手續。

綠化工程的內容包括綠化栽植土工程、綠化種植工程、園林建筑(仿古建筑)工程、園林小品及假山疊石工程等。

第四條(提交質監材料)建設單位辦理綠化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申報表;

(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中標通知書和合同;

(三)監理單位的監理細則;

(四)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

(五)建設工程質量人員從業資格審查表;

(六)建設工程項目明細清單及工程預(概)算;

(七)施工總平面圖及圖紙目錄清單。

第五條(提交安監材料)施工單位辦理綠化工程安全監督手續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綠化工程安全監督登記表;

(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承發包安全生產協議;

(四)施工企業綜合保險相關憑證。

第六條(監督方案)市園林監督站辦理綠化工程監督手續后,應當明確質量、安全監督方案,并告知建設單位或者施

工單位。

第七條(監督檢查)綠化工程開工前,市園林監督站應當進行首次監督檢查,發現有違反質量、安全監督規定情形的,市園林監督站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必要時要求暫緩開工。

市園林監督站應當加強對綠化工程質量、安全的日常監管,發現有違反質量、安全規定的綠化建設工程,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八條(質量驗收)質量驗收按照企業自評、設計認可、監理核定、業主驗收、政府監督程序進行。

綠化工程完工后,質量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全面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達到竣工標準。

(二)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三)有完整的綠化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竣工檔案資料。

(四)建設單位已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證明”。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例范文第3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

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第十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并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

第二十一條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

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

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并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并根據鑒定結果采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托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罰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并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八)未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并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筑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筑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以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五條本條例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依照本條例規定被吊銷資質證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七十六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退休等原因離開該單位后,被發現在該單位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仍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第七十九條本條例規定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必須全部上繳國庫。

第八十條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不適用本條例。

第八十一條軍事建設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十二條本條例自年1月30日起施行。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例范文第4篇

【關鍵詞】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對策

0. 引言

我國建設部頒布《關于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工作要求之后,為各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了制度保證,為他們的工作在廣大農村建設中扎根提供了法律依據。本著城鄉統籌發展的理念,不斷加大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監管力度,使得城鄉一體化越來越深入。

1. 村鎮建設工程管理質量存在的問題

1.1不健全的法律體系

我國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管理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沒有健全的法律體系而導致的。我國不健全的法律體系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第一,與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問題相關的法律體系缺乏,目前為止,這方面的立法只有幾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即使有這些法律,規范內容也很少涉及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問題,在《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中倒是對這些問題規定的較為詳細,但是在實踐中,這些法律規范并沒有被很好的施行,流于形式。第二,村鎮建設工程法律規范沒有與其能夠相配套的政策,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村鎮建設工程管理規范的實施。第三,我國雖然有少量的村鎮建設工程管理質量的法律,但是由于宣傳不到位,很多人竟然并不知道這部法律的存在,被荒廢的法律規范,直接導致的后果是在村鎮建設的過程中,建設工程不報建、不報監的現象非常嚴重。

1.2缺少管理機構

我國村鎮建設工程管理問題除了體現在不健全的法律體系上之外。管理機構各方面條件的缺乏問題也十分嚴重。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闡述。第一,管理組織的體制不健全。一個良好的管理組織能夠引導建設工程的工作很好的運行下去。在城市有功能較為完善的管理組織,但是在地廣人多的農村,基本上沒有建立建設規劃管理體系。很多鄉鎮甚至沒有設置專門管理村鎮規劃的建設管理科室。即使存有這樣的科室,很多時候也是形同虛設,不能夠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此外這些稀少的機構中,并沒有安排專業的工作人員,而是放置幾個閑人,于是質量管理工作更加無法落到實處。 第二,我們知道由于村鎮的生活條件較差,很少能夠吸引廣大人才到村鎮進行發展,工作人員的素質不高。作為村鎮政府中較為重要的一個部門,質量管理監督機構,也同樣缺少有專業素質的工作人員,在村鎮建設工程管理過程中,不能夠滿足村鎮建設工程管理的需要,使得本該成為村鎮建設支柱的村鎮建設工程管理成為了村鎮建設中的薄弱環節,直接導致的后果是經常發生工程質量事故。

1.3村鎮建設工程具有特殊性

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有時也是由村鎮建設工程自身的特點決定的。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村鎮建設工程的面積較小。很多施工隊伍不愿意承接這樣的業務,沒有正規施工隊伍的施工承包,很多村鎮建設在開始的時候,事前沒有準備勘察資料,事中也沒有設計圖紙,質量監督工作也做得不到位。村鎮建設工程很多時候,都是由一些臨時組建的農民隊伍直接施工,難以保證工程的質量,工程事故時有發生。

第二,有些業主為了能夠節省成本,經常無視行業規范,即使有法律也不依法律行事,用較低的成本去招募一些資質不全的建工隊伍。在工程建設中,也不履行必要的程序。這些行為都使得村鎮建設工程脫離了法律的軌道,這樣情況下,建設出來的村鎮工程項目質量難以得到保證。

第三,很多業主為了降低成本,偷工減料,使用較為劣質的建筑材料,并且省去建筑的防雷設施,這些行為為以后村鎮建設工程管理工作的開展制造了障礙。很多強制性的標準在村鎮建設中沒有做到位。

第四,村鎮的自然環境相對城市來說較為惡劣,而防災能力又較為薄弱。在房屋建造的過程中,選址倉促,使得房屋建筑不時要面臨山體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環境的威脅。

2.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對策

隨著村鎮化步伐的加快,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問題也逐漸凸顯,筆者提出幾點關于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對策,具體闡述如下:

2.1根據時代要求制定法律、法規

法律法規是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的重要保證。應當不斷的對其進行完善。要深刻認識到我國關于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不足,我國目前為止只有幾部法律規范有相關的規定,并且有部分規定將較為小型的村鎮建設工程排除在外,如在《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規范中就明確規定“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此時亟待出臺能夠完善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尤其是針對較為小型的村鎮建設工程,我國很多的法律規定需要進行更新。

2.2完善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和服務體系

建立功能齊全的村鎮建設工程管理隊伍工作并不難,而造成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最主要的原因還是村鎮建設自身的特點。村鎮建設工程表現為數量巨大,工程較為分散,集中起來的難度較大。因此村鎮質量安全監管與服務體系的建立需要特別的思路,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第一,針對性的解決村鎮工程專業知識與工程技術薄弱的現狀,可以從技術服務兩方面入手分析,使村鎮建設處于科學管理之下。第二,完善行政監管體系工作,使得村鎮建設工程能夠處于行政監管的范圍之下,同時又要注重政府對村鎮工程的幫扶作用,形成幫扶與監管雙管齊下的局面。

2.3完善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相關制度

村鎮建設工程質量的保證除了依靠相關法律法規的出臺,以及加大工程隊伍的建設與監管之外,還要做到依附于各種政策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制度。比如,從政策角度來說,對我國村鎮建設管理細則進行補充和完善,尤其是一些經濟較為落后的地區,應當制定具有針對性的政策,使得法律能夠貫徹實施。從其他法律制度角度來說,可以建立完善村鎮房屋產權登記制度,能夠很大程度上減少違規建房等現象,使得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得到保證。

3.結語

綜上所述,一直以來,我國村鎮建設存在很多問題,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人員缺少、監管經費缺乏、體制不完善,筆者針對這幾個方面進行深入探討,并提出一系列對策,如制定法律法規、完善服務體系以相關制度等。希望我國村鎮化建設管理工作能夠越走越遠。

參考文獻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條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工程質量 投訴處理 措施

中圖分類號: TU7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近年來,隨著城市化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工程建設規模不斷擴大,一批批住宅小區在大地上崛起,為城市建設添置了一道道靚麗的風景,但從總體上看工程建設整體素質較低,生產力水平不高,仍處于原始的勞務密集和粗放經營階段。工程建設參建各方責任主體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工程質量創優意識不強,沒有一套完善的工程質量創優激勵機制,影響了工程質量的整體水平的提高。造成工程結束交付后很多質量通病不斷出現,加上建筑產品的特殊性,國家技術標準要求與住戶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多數購房戶對房屋質量的關注度及期望值較高,出現質量問題后對工程質量保修不能接受,提出經濟賠償及退房要求,且很多購房戶在購房合同中對質量問題出現應如何處理如何賠償如何退房與開發商沒有明確的約定,出現糾紛后又不輕易訴諸于法律,造成很多質量投訴因提出經濟賠償及退房要求無法處理,也引發很多矛盾和社會不穩定因素。下面筆者就當前我國現行工程質量法律法規對工程質量保修及相關質量問題處理作相應探討.

一、 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工程質量保修是我國實施的一項法定制度,《建筑法》第62條、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章專章對建設工程質量保修的范圍、期限、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

1)質量保修的范圍及最低保修期限

《建筑法》第62條規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及最低保修期限是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年限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人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在不違反法定最低期限的前提下,發包人與施工企業可以在施工合同或保修書中對保修期限進行約定。

2)質量保修書 根據《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合格的質量保修書是工程竣工驗收的法定條件之一。在內容上,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3)質量保修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因保修人未及時履行保修義務,導致建筑物毀損或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保修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修人與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發包人對建筑物毀損均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在保修期內,因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財產損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設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建設單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追償。第十五條規定因保修不及時造成新的人身、財產損害,由造成拖延的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

5)《宿遷市住宅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涉及經濟糾紛或提出退、換房要求的不屬于住宅工程質量投訴受理范圍。

二、 實踐中的具體做法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施工企業與發包人簽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一般會約定質量保修金,發包人要求承包方預留一部分工程款作為質量保修金,用以保證維修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問題。質量保修金通常為總造價的5%左右,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后再由發包人退還或支付給施工企業。質量保修金已經成為目前工程建設領域的行規。

在具體質量投訴處理過程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是按以下幾種方式予以處理:(一)對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能夠確定處理意見的一般質量缺陷,由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責成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向責任單位提出《工程質量檢查通知單》,并督促其限期整改。(二)涉及存在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質量問題難以界定的,由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責成建設單位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部位、內容、數量按照相關規范標準或由工程原設計單位確定,設計單位根據檢測結果提出處理意見,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向責任單位提出《工程質量檢查通知單》,并督促其限期整改。(三)對技術復雜、處理難度較大、可能危及主體結構安全的嚴重施工質量問題,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單位進行鑒定并形成專家鑒定意見,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向責任單位提出《工程質量檢查通知單》,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工程質量責任單位應認真執行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提出的《《工程質量檢查通知單》》,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質量問題整改,并向工程質量投訴處理監督機構上報施工質量缺陷處理結果。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 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多次返修仍不能消除其質量缺陷的,建設單位應予退房或調房。

三、存在問題

由于住宅工程是價值不斐的特殊商品,住戶對其質量的關注度和期望值較高,加上建筑產品的特殊性,國家技術標準要求與住戶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因此關于住宅工程質量投訴時有發生。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許多住戶不知道如何投訴,也有部分住戶是盲目投訴,還有一些住戶希望借投訴來獲得賠償。在住宅工程質量投訴過程中提出的賠償問題,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法律、技術標準規定,保修期內的建筑產品由施工單位負責保修,建設主管部門無權處理市民在住宅工程質量投訴過程提出的賠償問題。有的住戶提出:一處滲漏賠多少錢、一條裂縫賠多少錢,且很多購房戶在購房合同中對質量問題出現應如何處理如何賠償如何退房與開發商沒有明確的約定,仍堅持要求賠償,又不通過司法訴訟途徑解決。上訪 事件時有發生,在浪費了時間與精力的同時,往往還不能得到令自己滿意的結果,影響社會穩定。

四、應采取的對策

1)加強政府引導,《宿遷市住宅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辦法》實施已近半年時間,對住戶如何投訴住宅工程質量投訴如何處理涉及經濟糾紛或提出退、換房要求的應如何積極解決都有了剛性規定,因此應加大宣傳力度,積極引導住戶依法、合理投訴,而不要盲目、無理投訴。

2)應加強對工程質量保證金的監管力度,2005年建設部出臺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工程質量缺陷及落實工程在缺陷責任期內的維修、修養責任有了詳細約定,建設施工等單位作為工程質量責任主體,由于目前建設領域的企業誠信機制尚未健全,應加大對其相關質量責任的監管力度,有效對工程質保金的監管在目前應是一個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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