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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務行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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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事務行業報告

會計事務行業報告范文第1篇

【關鍵詞】 中小企業;信息披露;差別財務報告

隨著世界各國對中小企業在促進經濟發展、抵御和化解金融危機、擴大就業、解決失業、增加稅源、保護環境、提升技術創新水平等積極作用認識的進一步加深,扶持和促進其發展的重要意義逐步深入人心,關注其成長并通過制定各種扶持政策促進其發展已成為各國政府的共識。表現在信息披露方面,各國普遍傾向于,在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披露的內容與方式、報送對象等方面做出有別于大企業的規定,采用內容簡略、重點突出、側重納稅和內部經營管理的差別財務報告模式(Differential Financial Reporting),以減輕其信息披露負擔,保護其利益,為之創造一個良好的生存與發展環境。時至今日,英國、加拿大、新西蘭等國已專門制定了針對中小企業的會計準則;美國在部分準則中考慮了差別財務報告問題;澳大利亞、德國等國的商法特別要求實施差別財務報告;歐盟、聯合國“國際會計準則與報告政府間專家組”就中小企業差別報告問題制定了相應的法令或指南;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正致力于制定中小企業會計準則,旨在全球范圍內提供關于小企業財務報告標準的國際指南。大致的備選路徑有三條:(1)免于審計 ①;(2)在編制財務報告和公開信息上為中小企業提供一些豁免條款 ②;(3)考慮采用一套適合于中小企業的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程序、手段和方法。

一、國際組織推行中小企業差別財務報告模式的努力

歐洲經濟共同體委員會(EEC)《公司法》第1號指令允許中小企業以簡略財務報表存檔;第4號指令“公司年度決算報告”規定,小公司可編制簡化資產負債表和簡要報表注釋,可不披露損益表和營業狀況報告,并可免除審計義務;對于中型公司,可編制簡易損益表、簡易資產負債表和報表注釋并向公眾披露。EEC的繼任者歐盟(EU)規定,中小企業可編制簡略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并提供了簡縮報表的模板;小企業只需提供報表匯總科目和一級科目,不必列示明細科目。

1979年成立的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贊助下的“會計和報告國際準則特設政府間專家工作組”,在第17次(2000年7月)和第18次(2001年9月)會議上,專門研究了中小企業會計與差別報告問題,了《中小企業會計國際指南》(草案),認為“指南”應當:(1)簡單、易懂,便于使用;(2)能夠提供管理信息;(3)盡可能標準化;(4) 適應中小企業的經營環境;(5)兼顧納稅目的;(6) 足夠靈活、能夠適應企業的成長,并能提升其隨業務擴張采用國際會計準則的潛能。《指南》(草案)根據財務報告使用者的要求,將中小企業細分為:(1)公開發行證券或關乎公眾利益的大的中小企業、銀行和金融機構,應全面遵守國際會計準則;(2)不公開發行證券或不必向公眾提供財務報告的實體,往往有不擔任高層管理職位的股東(或非執行董事),通常有足以跟蹤交易和監督信貸的內部會計專門知識,而雇員也較多,可采用簡化的國際會計準則;(3)小型企業,指業主從事管理工作,只有少數雇員,規模很小,采用簡化的權責發生制甚至現金制進行核算。其中,“簡化的國際會計準則”應遵循與大中型企業相一致的基本原則、概念框架,盡可能保留國際會計準則的確認和計量原則,適當刪減披露要求(陳毓圭、應唯,2001)。采用適當簡化列報與披露原則,旨在“提高能使中小企業更好管理、更易籌資并更準確計算稅收的會計信息”。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B)也專門就中小企業(SMEs)會計準則制定問題了“初步意見”。國際會計界對IASB規范中小企業(SME/SMB)財務報告的努力給予了極大關注與高度評價。如德勤會計公司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于2004年9月10日致國際會計準則IASB主席David Tweedie的函“德勤對國際中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初步意見的討論”,建議IASB或者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基金會(IASCF)組建專門的SMEs會計委員會,制定適用于中小企業的會計準則;認為理事會應對“中小企業”作出有效界定 ③,IASB的角色應當是起草制定SMEs會計準則,財務報表的目標是報告管理層的受托責任,SMEs會計準則的最后實施應當由各國政府的監管部門與準則制定機構負責;不贊成“應強制依賴完整的IFRS解決所有未在中小企業準則中所涉及的問題”的觀點,因為這只會增加中小企業的負擔,主張由企業自行運用判斷來選用合適的會計政策;認為如選擇采用SMEs準則就應完全采用,除非采用其有悖于真實與公允原則;應鼓勵SMEs選擇在財務報表中披露更多的信息。

二、歐洲推行中小企業差別財務報告模式的努力

(一)英國專門制定了《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for Smaller Entities, FRSSE)

英國是世界上率先實行差別財務報告的國家之一。企業在編制財務報告時應遵循會計準則理事會(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ASB)的財務報告準則(FRSs)及其前身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C)的標準會計慣例公告(SSAPs),所有報表均須符合真實與公允(true & fair)原則。為減輕小企業的財務報告負擔、建立一套針對小企業 ④的會計準則, 根據ASB的要求,會計團體咨詢委員會(CCAB) 于1994年3月設立工作組,專門研究小企業與不涉及公眾利益公司的財務報告及其進行財務報告應遵循財務會計準則的豁免標準問題。1994年11月,工作組的咨詢報告建議:所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小企業只需遵循5項會計準則和一份緊急事務工作組意見摘要 ⑤。1995年12月,CCAB工作組了題為《量身定制》(Designed to fit)的研究報告,建議ASB為小企業制定特別的財務報告準則,并附了一份“草案”。因獲廣泛支持,工作組正式建議ASB制定FRSSE。ASB于1996年12月了《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的征求意見稿,于1997年11月由ASB正式。ASB先后于1998年12月和2002年對該準則進行修訂。FRSSE遵循與大中型企業相一致的概念框架,對列報和披露原則進行了適當簡化,“適用于一般的小企業……同樣適用于被其他會計準則所要求的企業或簡化要求”。準則共分為報告目標、正文、定義和自愿披露四部分。規定其中沒有涵蓋的內容,仍應遵循一般會計準則。現金流量表未被列作強制披露要求而是作為自愿披露信息、鼓勵中小企業自愿提供。

(二)其他歐洲國家的努力概覽

1.德國依據法律和慣例編制的財務報表體現了著名的國家性特征:正確性和對法律絕對地服從。德國公司法將企業分為大中小三類,財務報告內容的詳細程度與企業規模有密切的關系,中小企業則可以采用簡略式報告;中型公司須將其已審報表在企業注冊管理機構存檔,小型公司則可存檔其未經審計的報表;除應公開人工成本之類的信息外,小型企業可省略大部分附注說明,不需要提供管理者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2.素有“小企業王國”美譽的意大利,《1991年法案》主導了企業財務報告的編制,財務報表必須附法定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國內法令》規定,小公司 ⑥可提供簡略會計報表、簡要的附注,不要求提供董事會報告。意大利未對中型公司做出豁免規定。

3.法國具有類似于我國的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其會計原則主要通過《商法》、《公司法》和官方團體的正式公告《總會計計劃》加以規范。除允許小型企業編制簡化的報表附注以外,法國法律也為其提供了特別的規范。

4.愛爾蘭要求所有公司都為其在企業注冊管理機構存檔的法定年度報告附上財務報表。在1986年《公司法》中,小型私人企業可利用免除條款來降低存檔的簡要報表規定的披露水平;小型和中型公司 ⑦可編制簡式利潤表,可只作較少的附注披露,不必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公司的注冊會計師須對簡式報表是否遵循“呈報真實與公允的表述”的規定單獨提供一份審計報告;小型公司不必編制現金流量表。

5.比利時差別財務報告模式表明,公司規模決定了財務報表的詳細程度,允許沒有被歸類為大企業的公司編制詳細程度較低的財務報表,所有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接受公眾的監督檢查,企業在編制財務報表時沒有多少自。

6.荷蘭的企業依所屬大中小類別分別提供差別信息:中型企業需提供主要財務報表、相關信息和董事會報告;小企業僅需提交簡要資產負債表和有限的解釋性附注,無需提供管理者報告和期貨信息;非營利組織目標的小型法人,沒有提供信息的義務。小企業法人的財務報表免于審計。

7.丹麥的私有小公司可只公布簡式財務報告;對于滿足一定條件或已按期用法定替代方法處理的小企業,可選擇是否將管理者報告報送給有關企業管理部門存檔備案。

8.俄羅斯規定,小企業應得到稅務局的核準。滿足下述條件的小企業可獲得豁免:平均雇員數為15~200人(依業務而定);不符合小型企業限定標準的公司股東持股數額不應超過全部注冊資本的25%。依據《聯邦法》,從1995年12月起,小企業允許保留記錄經濟業務的簡單復式賬簿,只呈送簡化的利潤表。

三、加拿大、美國推行中小企業差別財務報告模式的努力

加拿大有一個強有力并且獨立的會計職業界來發展自己的道德、培訓和技術規則。1999年,加拿大會計準則委員會 (AcSB)成立的專門研究小組(SBEAC)了題為“小企業財務報告 (Financial Reporting by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s,簡稱FRSBEs)”的研究報告 ⑧。該報告認為小企業(SBE)財務報表的使用者數量較少,主要是銀行、業主/經理、稅務當局(tax authorities),在某些情況下,還包括風險資本家 (Venture capital providers)。被咨詢的會計專業人士(practitioners)清晰地表示,GAAP要求提供的一些信息與小企業幾乎不相關:小企業按照GAAP編制財務報表原來主要為了滿足銀行的需要,然而近年來銀行的信貸決策對財務信息的需求也發生了變化。小企業不是金融市場上的積極參與者,應采取措施減輕其財務報告負擔。通過對各種可選方案進行測評,結果發現得到普遍認可的方案是:在GAAP框架內采用差別報告的方式,而非專門制定一份小企業會計準則。2000年3月AcSB在SBEAC的基礎上設立了差別報告咨詢委員會(DRAC),作為一個常設機構負責制定SBE會計準則。2001年7月,加拿大會計準則委員會(AcSB)了《差別報告》(征求意見稿)。提出對加拿大會計準則六個領域中的確認、計量和披露予以豁免。2001年12月,AcSB批準了以此為基礎的新會計準則,并于2002年2月了針對小企業的第1300號《會計準則:差別報告》。準則規定,滿足條件的非公開企業(Nonpublic accountable enterprises) ⑨ 可在按照公認會計原則編制財務報告時選擇使用一些特定條款。

美國擁有世界上最完備詳細的會計準則,但時至今日卻無專門針對中小企業的財務報告準則。1976年,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AICPA)下屬的Werner委員會(the Werner Committee)了“中小企業和/或緊密控股企業GAAP報告”。報告指出,為大型實體設計的準則不能滿足小企業(常常是緊密控股企業)的需要,GAAP對非上市的、在一定規模下的小企業有些“過度”。某些報告準則對小企業財務報告使用者提供的價值有限,卻易給小型企業據之編制報表增加難度和費用。受其影響,美國的財務會計準則開始對小企業進行部分豁免 ⑩,規定小企業可只提供簡單報表,或是延遲規定實施的日期。在美國,非上市公司在財務報表中使用其他綜合會計基礎的越來越多(通常是稅收或調整后現金基礎),這常常被理解為是對GAAP“簡化”的備選方案。

四、澳大利亞和新西蘭推行中小企業差別財務報告模式的努力

澳大利亞《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的財務報告框架,尚未專門針對中小企業制定會計準則。公司被分為大型公司和小型公司兩類。小公司通常不需編制法定財務報表。除了小型控股公司外,所有公司的財務報表都須經審計;除非股東或澳大利亞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小型私有企業 {11} (外資控股除外)一般不提供財務報告。一般而言,非報告主體主要有以下特征:管理者和業主為同一個人;貸款人或債權人無須分析財務報告即可獲得財務信息;屬于私有(非上市或非涉及公眾利益)企業。其財務報告的格式與內容由業主和編報者決定。當小企業編制財務報告時,需遵循澳大利亞會計準則(AAS)。

新西蘭特許會計師協會(ICANZ)于1994年了“差別報告框架”(Framework For Differential Reporting),并于1997年3月修訂。允許具備資格的會計主體 {12}完全或部分免除對特殊財務報告準則(FRSs,確認、計量和披露等)和標準會計實務公告(SSAPs)的遵守。符合差別報告的會計主體全部免除下列報告準則:現金流量表(FRS10);所得稅會計(SSAP12);研究與開發活動會計(SSAP13);分部財務報告(SSAP23);財務票據信息的披露(FRS31);可豁免部分其他報告準則。會計主體利用差別報告豁免時,必須披露相關的豁免事實。差別報告框架已于1997年4月得到1994年6月成立的、旨在協調澳大利亞與新西蘭會計準則的新西蘭會計準則評審委員會(Accounting Standards Review Board,ASRB)的默許。隨著差別報告制度的引入,新西蘭中小企業日漸從過多的財務報告準則中得到解脫。

五、日本和我國香港地區規范中小企業財務報告行為的努力

日本沒有為小企業制定特殊的會計準則,但依公司規模和地位不同,作出了不同的審計要求;小企業采用現金制會計。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會計師協會(HKSA)制定的會計準則規定,私營公司 {13}必須提交其年度報告,但不必提交已審財務報表。公司財務報表的格式和內容由《企業法令和標準會計實務公告》(SSAPs)規定,如未遵守將導致注冊會計師在報告中披露。除了根據SSAP 15免除每年營業額或總收入少于2000萬港幣的會計主體編制現金流量表的義務外,對小型會計主體無其他差別規定。

六、我國推行中小企業差別財務報告模式的努力:《小企業會計制度》簡評

我國財政部于2004年4月27日了《小企業會計制度》(下稱“該制度”) {14}。該制度僅適用于單一主體的個別報表,以個人獨資及合伙形式設立的小企業可參照執行,不適用于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中介機構(如律師、會計師事務所);小企業可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但不能再轉回該制度;如轉為上市公司或連續三年不符合小企業標準,應改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也不能再轉回。該制度借鑒國際會計界規范小企業的成功經驗,對相同的交易事項盡可能采用與《企業會計制度》相一致的政策;本著“減輕小企業負擔、方便其在不同準則體系的轉換、滿足其報表使用者的要求、充分體現其自身特點”和適度謹慎原則,僅要求對流動資產計提跌價準備;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而不單獨核算時間性差異的影響,部分實現了與稅收法規的協調;對存貨、長期股權投資等采用簡便核算方法;對現金流量表的編制采取備選政策,允許小企業自行選擇是否編制現金流量表。筆者認為,(1)小企業隨時可能發生規模變化,對轉回該制度的限制、強調規范對象“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及以合伙形式設立的小企業”等不盡科學、合理,對于原為大中型企業、因“縮水”而預期不再能“壯大”的小企業而言,顯失公平。(2)與稅收法規的協調不夠充分,未對財務報告側重納稅目的的小規模納稅企業或微型企業作出具體規范,降低了可操作性。(3)對于非貨幣易、債務重組等非日常業務的規范不明確,僅要求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不利于不同規模企業會計信息相互比較。(4)豈能一個“簡”字了之?小企業編制財務報告的目的,以及操縱盈余的路徑、目標和做法都與大中型企業有著顯著的區別,不應只是簡單地將其簡化處置,現金流量表更是不應簡化到“可以沒有”的地步。

七、小結與啟示

從上述國際比較看,國際會計組織和部分發達國家傾向于單獨為中小企業制定財務報告準則,在此方面,似乎英聯邦國家領先一步,如英國率先了專門的小企業財務報告準則。國際會計界普遍傾向于通過簡化披露內容、將某些對于大企業強制要求披露的信息列為自愿提供、采取差別財務報告模式或對小規模企業實施財務報告部分豁免(如免于審計、免于呈報現金流量表)、采用納稅或現金制基礎等,來減輕中小企業的報告負擔,使“運用于中小企業的報告準則盡可能簡明易懂、便于使用、利于標準化,側重納稅目的,能夠提供管理信息,能足夠靈活地適應企業的成長與經營環境”,這些思路和做法對于我國制定小企業會計準則具有重要借鑒意義。

當然,在借鑒國際上規范中小企業財務報告的經驗時,應注意分析各國采取相應措施的特定社會背景,關注制度差異,考慮我們的消化能力,不可盲目“跟風”。筆者不主張對中小企業財務報告一味地簡化,否則又會誤入“矯枉過正”的老路。在我國高度強調財務信息可靠性質量的“大合奏”中,是不應出現“過分隨意的財務報告”的“不和諧音符”的。小企業會計制度不應僅是《企業會計制度》或行業會計制度的簡單濃縮版,筆者也不贊同過分地 “關照”中小企業。對于已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中小企業變為小企業、且預期在未來若干年內不能再轉回的,筆者建議應允許其選用《小企業會計制度》,并采用未來適用法,無需計算此項會計政策變更的累計影響數。惟其如此,方可解決同一主體業務適用不同會計規范、不便操作等缺憾,也可為其向大企業或上市公司的轉換提供適當的會計基礎。

【主要參考文獻】

[1] [英]尼克西國際審計事務所.國際財務報告[M].葉陳剛主譯.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2] 葛家澍,陳少華.財政部重點會計科研課題系列叢書(2002).改進企業財務報告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3] 汪祥耀.英國會計準則研究與比較[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2.

[4] 余應敏.中小企業財務報告行為:理論與實證[D].北京: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博士學位論文,2005.

[5] 陳毓圭,應唯.關于中小企業會計國際指南[J].會計研究,2001(12).

[6] 邵毅平.關于有差別的財務報告揭示問題研究[J].財經論叢,2003(2).

[7] CICA. Financial Reporting by Small Business Enterprises: Executive Summary, from 省略.

[8] Glenn Cheney. Differential Accounting: Problems & Possibilities, Financial Executive, March/April 2004.

劉小明教授簡介

劉小明,1956年出生于山西臨縣;現任山西財經大學會計學院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山西財經大學MBA學院副院長;學術職務有中國會計學會會員,山西省會計學會理事,山西省工業經濟聯合會改革和管理專業委員會常務委員,山西省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山西財經大學晉商研究院研究員等。

會計事務行業報告范文第2篇

為做好20**年度企業會計決算工作,及時掌握國有企業和城鎮集團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財務會計信息,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20**年度企業會計報表>的通知》(財統[20**]2號)和《財政部關于加強20**年度企業會計決算報表工作的通知》(財統[20**]5號),現將20**年度企業會計決算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套報表為企業向財政部門報送的年終會計決算統一報告格式,適用于轄區內所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編報。國有和集體金融、保險企業不屬于本套報表編報范圍。

二、本套報表由報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行業補充指標表組成,其中報表封面、主表、附表適用于所有行業的企業填報;行業補充指標表僅適用于相關行業的企業選擇填報。

*、本套報表為基層與匯總統一格式,基本單位填報級次為:大型企業(含大型企業集團)為第*級以上(含第*級)各級企業,第*級以下企業并入第*級進行填報;中小型企業為第二級(含第二級)以上企業填報,第二級以下企業并入第二級進行填報。

基本填報單位是指同時具備法人資格、獨立核算并能夠編制完整會計報表的企業(單位)。

四、各類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的報表編制工作,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資產、核實債務和權益,及正確結轉損益等年終決算工作基礎上,按照本套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等具體要求,以20**年12月31日年終會計決算結果和其他有關資料填報。

五、各類國有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均使用本套報表格式,其他經濟類型的企業可參考使用本套報表格式,但實行分別組織的方式,即:分別布置落實、分別編制報表、分別錄入微機、分別審核數據、分別匯總上報。

六、以產權為紐帶組建的企業集團,應當編制集團公司的合并會計報表。合并會計報表的的編制原則、范圍及編制方法按財政部《關于印發<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11號)、《關于下發<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制度>的通知》(財統[2000]12號)、《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2]18號)及《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二)>的通知》(財會[20**]10號)有關規定執行。

七、對企業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獨立核算的國有建設單位、控股的境外企業以及與財政有經常性經費領撥關系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編報要求如下:

(一)集團公司應將所屬財務公司編報的金融企業會計報表轉換為企業會計報表后,納入集團公司的合并會計報表。

(二)集團公司應將所屬建設單位(項目)編報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報表轉換為企業會計報表后,納入集團公司的合并會計報表。

(*)集團公司所屬的控股境外企業,應按要求單獨編報20**年度境外企業會計報表。同時,附送集團公司境內外合并會計報表。境外企業與境內企業報表合并時,以20**年12月31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與相應幣種匯率的中間價折算。

(四)集團公司所屬的與財政有經常性經費領撥關系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應按要求單獨編報20**年度行政事業單位決算報表,在上報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決算報表工作部門的同時,抄送負責企業決算報表工作的部門。

八、企業進行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必須符合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若干問題的通知>》(大財工字[2001]302號)和《轉發財政部<關于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大財工字[2001]341號)有關規定。市直各企業應在20**年12月31日前向財政局對口業務處提交年度審計備案報告,并附送《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備案表》一式二份。

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企業,應當對審計報告涉及的相關內容提出財務處理或財務調整的意見;被出具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企業,應對審計報告中披露的具體內容分析原因,提交整改意見,報告財政部門;在2002年度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審計報告的企業,應在上報20**年度會計決算報表時說明對上年問題進行整改的情況。

九、市直各國有、集體企業應認真落實填報工作任務,確保報表數據的真實、合法和完整,并于2004年3月10日前上報市財政局對口業務處一式二份。上報的內容為:

(一)會計報表及編制說明。會計報表須依次按照報表封面、匯編范圍企業樹型結構表、主表、附表、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情況表、匯編范圍企業戶數變動分析表、行業補充指標表的順序裝訂成冊并加蓋公章。

(二)分戶數據軟盤和合并報表軟盤;

(*)會計報表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和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十、各地區財政局應按照本通知精神,認真組織本地區企業報表的布置、收集、審核和匯總工作,并于2004年3月15日前將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情況表、匯編范圍企業戶數變動分析表、加蓋公章的匯總會計報表及編制說明、匯總數據軟盤和全部基層企業分戶數據軟盤(要求按對口業務處建立樹型結構)上報市財政局統計評價處。

十一、企業年度會計決算報表不僅是各企業加強財務會計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部門進行宏觀經濟決策的重要依據。各地區、各企業要高度重視會計決算報表工作,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在人員及物質上給予充分的保障。在企業會計決算報表的實施過程中,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相關財務會計制度等法規制度規定。要嚴把質量關,除依據相關規章制度及文件要求進行審核外,要充分利用計算機設置的公式參數、過錄表查詢、有效性審核等功能,及時組織對所屬企業進行驗審。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反饋有關企業進行核實、修改,嚴禁擅自越級調整基層企業報表數據。

會計事務行業報告范文第3篇

修訂注冊會計師法對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最大也最直接的就是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和由此產生的責任。關于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代表性意見是允許個人獨資、合伙、有限責任合伙、有限責任多種組織形式并存。而個人獨資、合伙制、有限責任合伙以及有限責任這幾種形式相比,個人責任依次減輕,設立門檻依次抬高。筆者認為,允許按多種組織形式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符合市場多樣化要求和我國國情,符合我國“人世”承諾。但是四種組織形式的設計人為地造成執業人員在不同組織形式下承擔民事責任的大小不同。為此,事務所組織形式的設計,應當考慮國家現行組織法立法的初衷,考慮注冊會計師執業的特點,考慮不同類型事務所中的注冊會計師在無過錯或有過錯下承擔責任的一致性,考慮注冊會計師根據自身情況、現實條件、市場需求、稅收政策等因素選擇進入審計市場合適方式的需要,特別是要考慮最大限度地維護公眾利益。這樣設計的事務所組織形式才更、合理。

筆者建議,應根據我國現行企業組織法規定,確定個人獨資、有限責任合伙、有限責任三種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而不宜把合伙和有限責任合伙并列為兩種組織形式,否則,對普通合伙制事務所的合伙人來說是不公平的。其實,普通合伙制并不是適合注冊會計師執業特點的理想形式,如果在實踐中將其作為最主要的組織形式,將對行業不利,從長遠上也無益于社會公眾。而把普通合伙和有限責任合伙并列還會增加立法難度,不如直接在修訂注冊會計師法時確立有限責任合伙一種合伙形式。筆者的具體思路、觀點如下。

一、實現事務所組織形式與其執業人員承擔民事責任大小無直接關系

從注冊會計師向社會公眾提供專業服務的性質看,在合伙人、出資人承擔民事責任上,可以說的普通合伙制事務所的合伙人的責任是“過”(無過錯的合伙人要為其他合伙人違反獨立審計準則的過錯行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責任事務所出資人的責任是“不及”(即使是有過錯的出資人也僅以其出資為限對單位承擔有限責任,而對外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我國為什么有84.1%的事務所和90.6%的注冊會計師選擇有限責任事務所而遠離合伙制事務所的原因。在業務最為發達和集中的北京,這兩個比例分別是90.2%和91.7%;在資本市場最發達的上海,這兩個比例更是高達95%和98.2%(以上均為2002年底數字)。所以在確定事務所組織形式時應當改變執業人員承擔責任大小與事務所組織形式相關的現狀和思路,在注冊會計師法中確立執行業務的注冊會計師、合伙人、出資人(包括履行三級復核職責的合伙人、出資人,下同)與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承辦的業務共同承擔民事責任的制度。其實,現行注冊會計師法第三章、第四章和第六章中的有關規定,可以得出結論,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等執業報告的行為是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共同法律行為,因此應由二者共同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這樣,注冊會計師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在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同時,完全可以追究其民事責任,而不是僅由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為此,可將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六條第二款“會計師事務所對本所注冊會計師依照前款規定承辦的業務,承擔民事責任”修改為“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依照前款規定承辦的業務,共同承擔民事責任”。并將“法律責任”中第四十二條比照第三十九條刑事責任的規定,修改為“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規定,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樣,不論事務所采取何種組織形式,只要注冊會計師、合伙人、出資人在執業中違反注冊會計師法或獨立審計準則,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就與所在會計師事務所構成共同侵權,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至于采取何種組織形式來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只需要根據自身情況、現有條件、市場需求、稅收政策等因素來綜合考慮,與注冊會計師個人因過錯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大小無關。由此,對注冊會計師通過設立有限責任事務所來規避個人民事責任的擔心也就迎刃而解了。至于作為有限責任事務所出資人的注冊會計師,其對會計師事務所仍然只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對他自己在執業時的過錯行為承擔無限責任,二者涉及的是兩個法律關系,并無矛盾。筆者認為,這樣可以體現注冊會計師執業特性與風險承擔的公平合理,督促注冊會計師更加謹慎地執業,更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公眾利益,也會使委托人、社會公眾選擇那些既有良好誠信記錄又有較強實力的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辦理業務,實現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優勝劣汰,促進事務所做大做強。

二、關于有限責任合伙會計師事務所

現行注冊會計師法出臺時,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還均未產生,所以注冊會計師法只對合伙和有限責任做了籠統規定。1997年合伙企業法出臺后,商業合伙就受該法調整,實踐中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也是依據該法設立和登記的。然而,考察合伙企業法的制定過程,可以發現這并非立法者的初衷。合伙企業法立法本意并不約束合伙會計師事務所,但由于合伙企業法又未明確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合伙組織不適用該法,而會計師事務所目前又實行工商登記制度,就造成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在工商登記時不得不適用合伙企業法的現狀。所以,目前要實行有限責任合伙事務所組織形式,有兩種可行的解決思路:

1、繼續對會計師事務所實行工商登記,在修改合伙企業法時增加對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合伙組織實行有限責任合伙制度。但應注意這里“有限責任合伙”與商法和實務中“有限合伙”的區別。商法中的“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與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組成的合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可見“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是登記確認的特定的合伙人,與“有限責任合伙”中以無過錯原則認定的對象不確定的合伙人是不同的。這里討論的“有限責任合伙”在登記和管理上與普通合伙相同,只是在承擔執業責任時依過錯責任原則確定合伙人的有限責任或無限連帶責任,比“有限合伙”實行的專門登記和管理簡單,所以在修改合伙企業法時增加對會計師事務所等提供專業服務的合伙組織實行過錯原則下的有限責任合伙制度是可能的。當然,注冊會計師法修訂時也應對有限責任合伙作出規定。

2、對師事務所不實行工商登記,而是借鑒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事務所的審批、管理、登記辦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實行財政審批登記,會計師事務所僅憑財政部門頒發的執業證書執業。這樣直接在注冊會計師法中規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實行有限責任合伙即可,而且也不必明確“有限責任合伙”概念,只需規定“合伙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對因執行業務產生的債務,有過錯的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無過錯的合伙人不承擔連帶責任。”

總之,不論如何,在修訂注冊會計師法時,將“無過錯的合伙人對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因執行業務產生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加入到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規定中是必要的。但在確立了有限責任合伙后不宜再將不適合注冊會計師行業特點的普通合伙與之并列。這是保護無過錯合伙人和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的需要,符合國際上會計師事務所組織形式的發展趨勢,也與維護公眾利益無礙。

至于有限責任合伙事務所與有限責任事務所的區別,可以主要體現在注冊會計師數量和注冊資本兩方面。有限責任合伙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數量和資本要求應符合大多數地區注冊會計師事業現有發展水平,但對合伙人個人的財產、資信要求不應低于有限責任事務所出資人的相應條件并要求事務所和合伙人購買強制性的執業責任保險,以最大限度維護社會公眾利益。對有限責任事務所注冊會計師數量和資本的要求,應實行較高的門檻限制,以有利于培養在國內外會計服務市場上有較強競爭力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

三、關于個人獨資會計師事務所

1、個人獨資會計師事務所應定位于其他類型事務所的補充,但不宜過分限制其執業范圍。否則與允許設立個人獨資所的初衷(如考慮到不發達地區注冊會計師匱乏的實際)不盡一致,也不利于其發展壯大,因為個人獨資事務所雖然只有一個投資人,但還可以另行聘任其他注冊會計師在本所執業。

2、對個人獨資事務所設立條件的規定應盡可能合理。筆者認為,將執業年限作為一個重要標準并不恰當,因為執業年限的長短與注冊會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道德沒有必然的正比例關系。因此,不應過分強調執業年限的長短,而應在投資人的專業水平和職業道德記錄方面作出嚴格要求,如規定投資人應當是通過取得注冊會計師資格、未受過刑事處罰、未因審計執業質量受過行政處罰等。當然,執業年限可以作為一個標準,但不應作為主要條件,而且年限要求也不宜過長,以利于年輕注冊會計師自己創業。

四、關于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事務行業報告范文第4篇

一、什么是法務會計

目前,國內對法務會計這一概念的定義理論界和實務界各有側重。理論界認為,法務會計是運用會計的相關技能,對未決事項中的法律問題進行判斷,為法庭提供證據(美國會計學家G.杰克.貝羅格尼和羅貝特.林德奎斯特于1995年提出)。實務界認為,法務會計是一種通過對財務技能的運用及對未決事項的調查,與證據規則結合的會計學科,它處理財務事實與企業問題的關系,并將結果運用于法律鑒定(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于1998年在舞弊與法務會計的研討會上提出)。后一種說法更符合司法會計這一稱呼。究其實質,法務會計的核心內容是“研究和解決法律中的會計問題”,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法務會計的認識有相當的共性:

(一)法務會計是會計與法律的交集學科

首先,法務會計涉及到會計知識和技能,必須依靠會計工作來了解客戶企業的經濟事項、經營管理和市場運作。其次,法務會計涉及到法律知識,只有熟悉相關的法律條例才可能充分利用專業人員的發現協助司法工作,保障客戶利益。最后,法務會計必須擁有辨別舞弊的能力和相當的調查技術,缺乏這些技術,就無法發現企業經濟事項中的潛在問題,挖掘出問題的根源。

(二)法務會計的關注點是經濟事件中的法律問題

會計一直是為經濟服務的。無論是對外提供信息的財務會計,還是對內服務的管理會計,抑或是對會計成果進行監督的審計,和為經濟矛盾提供解決方案的法務會計,會計至始至終都致力于經濟的發展。法務會計對經濟糾紛中存在的會計問題進行分析,調查經濟問題發生原因,確定經濟事件的責任人,必要情況下通過法律手段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三)法務會計以提供專業意見作為法律鑒定或法庭作證為目的

一般來說,法務會計工作的最后成果是提供專業報告,對涉及經濟事項進行描述,對相關問題進行分析說明,并提供專業性的法務判斷。法庭可以依據法務會計調查報告及專家意見對經濟事項做出判決,確定嫌疑人應承擔的責任。

二、近幾年會計師事務所法務會計業務的開展

我國法務會計實務工作已在各大會計師事務所逐步展開,業務范圍日益拓寬,不僅涉及訴訟支持、仲裁、財務犯罪調查、欺詐管理等傳統項目,還包括背景盡職調查、電子數據取證、反洗錢等內容。以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為例,法務會計相關業務(德勤會計師事務所稱之為法證業務)主要包括:

(一)企業及個人背景盡職調查

背景盡職調查包括企業和個人誠信背景調查。事務所提供的針對個人的誠信調查包括關聯公司查詢;個人財產來源查詢;訴訟、監管、處罰、破產等歷史查詢;犯罪記錄查詢;職業聲譽查詢;政黨或政府關系查詢;任何利益沖突相關的查詢如關聯交易等。事務所提供的針對公司的誠信審慎調查主要包括:公司的所有權或股東結構查詢;公司資金資助來源查詢;監管機構如環境法規部門等的查詢;其它相關方面的查詢等。

(二)企業舞弊調查

提供舞弊相關問題的全方面調查,主要包括:員工瀆職;管理層舞弊;非法或未經授權使用公司資產;盜竊知識產權;采購舞弊;非法收取銷售回扣等。調查及取證過程可以通過與審計小組合作進行暗地調查,同時利用技術手段幫助恢復電子數據,尋找目標公司背景資料,尋找資產及追蹤全球資產資金流向等。

(三)訴訟支持及仲裁

各類訴訟支持及仲裁服務包括:評估具爭議性的交易及其影響;評估對手風險;協助準備訴訟需要的文件及證據;在申請賠償擔保的法律程序中提供協助;協助律師進行法庭問詢的準備工作;評估專家報告及一般性的訴訟戰略咨詢;保險索賠、專家鑒定和其他替代性糾紛解決服務等;以專家證人的身份協助法庭了解會計、審計和稅務等問題;對索賠提供證據或對損失進行評估和測算;在業務中斷、收入或利潤損失、專業失職、人身傷害、誹謗和知識產權、以及股東、婚姻、合伙關系和遺產爭議案件中提供專業服務。

(四)欺詐風險管理

事務所運用科技手段,協助客戶公司對欺詐活動進行連續的監控和識別,預防并阻止欺詐及違法行為。相關業務包括:反洗錢合規審核及客戶盡職調查;建立案件揭發機制和防止欺詐培訓計劃;欺詐或不法行為風險查詢;美國反海外腐敗法案(FCPA)專項合規審核;網上商業道德問卷調查;供貨商誠信查詢。其中,專門針對反海外腐敗法案(FCPA)提供咨詢及培訓,如提供FCPA盡職調查、FCPA合規審核、非經常性專項調查及評估(不包括涉及由SEC監管引起的訴訟)、提供FCPA培訓等。

(五)反洗錢咨詢

對制定、審核及評估反洗錢政策的相關部門及系統、機制提供指引及支持,以便在法務、財務及聲譽危害方面保護客戶。主要業務包括:犯罪風險評估;可疑交易及大額交易報告;賬戶的持續監控及定期審閱;員工反洗錢意識培訓;監督、合規、內部審計;為制裁合規需要保存記錄;評估后協助等。

(六)電子取證及數據分析服務

電子取證是指利用計算機軟硬件技術,以符合法律規范的方式方法對計算機入侵、破壞、欺詐、攻擊等行為進行證據獲取、保存、分析和出示。幫助客戶采集和獲取用于司法鑒證的電子數據;保存取證過程中相應的證據鏈;對所采集的數據進行電子法證分析;數據解密還原以及刪除恢復等。除了德勤會計師事務所,其余各大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均提供了相應的法務會計業務,如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提供了舞弊和不當行為調查、舞弊風險管理、法證會計技術、企業資訊、爭議處理咨詢、知識產權和履約咨詢、反洗錢咨詢等服務。相對而言,國內排名居前的會計師事務所中,本土的會計師事務所法務會計業務范圍相對較窄。如2014年國內綜合排名第三的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其網站上可以看到有司法協助服務項目,具體業務包括: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評估(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商標侵權損害賠償、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等);公司破產清算評估;少數股權利益損害評估。再如2014年浙江省綜合排名第一的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其提供的司法會計鑒定服務,主要業務內容包括票據專案審計、經濟貪污案件鑒定、資產評估司法鑒定、工程造價鑒定等司法鑒定業務等。

三、建立健全法務會計行業規范體系

自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臺《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以來,鼓勵中介機構和符合專業條件的自然人參與司法鑒定業務,并將符合條件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統一登記入冊,為注冊會計師等相關專業人員進入法務會計服務市場提供了機會。2005年10月1日起,《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實施,統一的司法鑒定體制逐步形成,更為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參與司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促使會計師事務所規范法務會計業務,專業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遵從技術規范,否則必須接受相應的法律問責。但是,法務會計行業規范及監管還遠遠不夠。

(一)建立有效的法務會計行業監管機構

一個有效的法務會計行業監管機構應該包括以下部門:第一,資格認證機構。任何從事法務會計服務的個人必須取得法務會計特許資格證書,資格認證機構對法務會計師的資格進行管理,包括考試資格認定、組織考試的進行、資格證書的發放等。第二,技術標準機構。負責建立一套權威的技術標準,作為執業人員的操作規范,控制和提高執業質量。第三,培訓機構。研究、分析法務會計師行業的執業狀況和能力需求,提供執業人員的業務能力培訓,加強法務會計人員的定期培訓和后續教育。第四,科研機構。該機構負責總結實踐中的問題,豐富法務會計理論,為處于發展階段的我國法務會計領域的研究工作提供幫助,促進法務會計的有效、協調發展。目前國內法務會計師資格證書由中國總會計師協會頒發(2015年5月起),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管理崗位培訓認證管理辦公室、中國政法大學法務會計研究中心共同負責。培訓及考試內容包括法務會計概念、法務會計基本理論、財務舞弊問題研究、舞弊調查方法、舞弊審計準則、法務會計的訴訟支持、法務會計的損失計量研究、會計證據研究、計算機法證學、欺詐調查會計、案例分析等模塊。實際上,該證書的認知度和規范性遠未達到執業資格證書本身應有的標準。

(二)逐步形成法務會計技術規范和執業質量規范

法務會計師的技術規范應包括專業技術規范和精神素質要求兩類。法務會計人員被要求通過分析、解釋并概括復雜的財務和商業數據,撰寫并向法庭呈遞分析報告,提供核實后的會計分析資料,所以應具備的技術要求有:會計和審計知識;舞弊知識;調查技術;法律和證據規則知識;計算機知識。此外,法務會計從業人員還必須具備一定的精神及心理素質要求:耐心、恒心和審慎的職業態度;了解個人的犯罪心理活動及舞弊行為動機;預測舞弊可能行為;通過與他們溝通獲得信息、分析信息并提煉證據;在法庭上對事實的陳述能力、清晰表達能力等。執業質量規范應包括全面質量控制和程序控制兩塊。全面質量控制要求法務會計人員工作的每一環節都有相對的指導:在業務規模和范圍上符合事務所權限;在組織和部門設置上滿足法務會計工作需求;服務的提供必需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法務會計報告的撰寫內容、描述精準性、意見及結論的得出都應加以規范。程序控制主要是指與訴訟支持有關的程序,應參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第107號)的相關規定,對每一程序的實施步驟、實施時間都做相應規范:如何接受鑒定委托;如何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如何在規定時間內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答復;如何提供初次鑒定、補充鑒定、復核鑒定、到最終出具司法鑒定的過程等。在條件成熟后,可考慮建立法務會計準則,置于中國審計準則體系內,制定法務會計基本規范、技術規范、職業道德規范、執業質量規范、資格認證和后續教育規范等,使我國的法務會計工作真正規范發展起來。

作者:張英 單位:浙江經貿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1]張蘇彤.美國法務會計簡介及啟示[J.會計研究,2004.7.

會計事務行業報告范文第5篇

目前我國CPA承擔的職業責任較小表現為需要CPA承擔的責任事故少,主要由于:

(一)審計報告使用者不重視

我國CPA審計是在政府強制推動下恢復,伴隨證券市場的發展而成長壯大起來。但由于我國證券市場存在“先天不足,后天失調”(成思危,2005),股票價格走勢并沒有體現企業的經營業績。投資者更多的關注股市行情和公司一些外生變量及其炒作題材,而不是審計意見。現有的審計報告主要是滿足證監會、財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對上市公司監管、國有企業基本情況的了解以及其他企業年檢的需要。由于政府監管部門不是企業報表的直接利益人,因此對審計報告的質量要求不是非常迫切,也比較形式化。

(二)因審計失敗而導致的民事賠償責任很小

盡管CPA職業定位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相應的法規規定了因審計失敗“給委托人、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注冊會計法》第42條、《公司法》第208條),但事實上法院受理有四個前置程序。目前我國還沒有嚴格的民事賠償制度,社會公眾自我保護意識較弱,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CPA參與造假冒險的動機,加上違規的處罰力度不足,使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懷有僥幸心理,對審計風險認識不足,少有會計師事務所購買職業責任保險。由于CPA不能承擔其作為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使”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職業定位流于形式。

(三)行業監管有待加強和完善

1 存在多頭監管、重復檢查的問題

目前我國對CPA行業監管的部門主要有財政、證監、審計、工商部門和行業協會等。這些監管部門各自依據不同的法律法規從不同的方面對會計師事務所和CPA進行檢查。行政檢查機關重本部門信息來源,輕其他信息來源;盡管目前對企業監督檢查的機構很多,但很少相互之間進行信息交流與溝通,導致每一個監督機構的信息來源極為有限。結果是,不少應當檢查出來的問題未被檢查出來(馮均科,2004)。政府監管模式的效率比較低,只能進行有限的抽查或根據舉報線索進行審查,目前基本上處于“民不告,官不究”的境況。

2 行業協會缺乏必要的監管手段,監管力度有限

行業協會現有的職能,只能檢查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質量,但檢查后發現疑點需要延伸被審計單位或相關部門調查取證的,則無法深入進行,檢查發現的疑點難以定性。同時,對查實的業務質量問題,由于法律沒有賦予處罰的權力,行業協會只能規定了一些影響極為有限的懲戒手段。

四、改善CPA審計風險較大而承擔責任較小的建議

潛在風險大而實際承擔責任小,對CPA行業來說是一個挑戰,也是一個機遇。目前我國CPA所承擔的職業責任與社會賦予該行業的社會職責不相稱,主要的原因在于制度本身的限制。在現階段要使CPA承擔起與其職業責任相匹配的審計風險,必須政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從以下兩方面著手:

(一)降低目前CPA無法承擔的審計風險

1 理性地看待CPA審計在會計信息鏈中的作用

CPA審計只是企業會計信息鏈中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保障企業會計信息質量除CPA審計外,還有企業內部公司治理結構、國家行政監督部門(如財政監督、稅務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會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了財政、審計、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對企業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職責。我們不能無視這一法規中有關政府的職責,而將揭示企業會計舞弊的職責全權推卸于CPA.而CPA審計制度本身的局限,以及信息不對稱、工作需要配合、“衣食父母”等使CPA與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博奕過程一直處于劣勢。

2 應營造良好的CPA執業環境,加強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

CPA作用的發揮依賴于市場機制的培育: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受審計范圍、審計手段等限制,現有的CPA審計程序只能追查到原始憑證,至于通過虛構經濟業務等賬外的舞弊和違法行為就不可能也沒有能力追查,在目前假發票、假合同隨手可得的社會環境下,企業只要在賬面上處理完善,注冊會計師對此便力所不能及。

3 企業應承擔其應有的會計責任,降低被審計單位的舞弊風險

企業提供的會計資料是CPA審計的原料,審計風險主要來源于導致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的會計舞弊。我國應借鑒美國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加大企業管理者的會計報表責任,必須對提供審計的資料的真實性進行保證。增加處罰力度,對企業舞弊行為應處罰到責任人。

4 政府必須真正重視審計意見,對CPA出具“不干凈”審計意見的企業,應借助政府延伸審計手段予以查實政府的延伸審計手段與CPA審計應廣泛結合,從深度、廣度上抑制企業的會計舞弊行為。由于政府監督在CPA審計基礎上,使CPA的工作結果得到重視和利用,反過來促使CPA執業更加謹慎,從而提高CPA職業道德水準。

(二)使CPA承擔起其應承擔的職業責任

1 政府應加強監管力度

建議由各政府部門和“注協”共同組建一個“監管機構”對CPA審計質量進行抽查,并賦予該機構具有政府延伸審計手段。根據其抽查結果建立CPA誠信檔案、CPA品牌,對嚴重違規者應取消其終生從業資格。

2 盡快建立CPA作為市場主體的違規責任,尤其是民事賠償責任的追究機制

新《證券法》和《公司法》已經將民事賠償責任條款明確寫入法律,并與《民法》、《刑法》有很好的銜接,這將大大增加CPA的違規責任。由于CPA執業的專業性強,追究CPA職業責任還需要建立專業認責機構,對CPA執業過程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有明確的界定。

3 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明確CPA對影響財務報告的違法行為應具有“揭示機制”,增加“有錯推定”假設

對審計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舞弊嫌疑,CPA無法取得充分審計證據時或已經出具了審計報告企業不滿意又委托下家時,應將審計過程中發現企業的重大會計問題報送專門的“監管機構”和“注協”。

主要參考文獻:

劉燕,2004,《會計師民事責任研究:公眾利益與職業利益的平衡》,北京大學出版社。

孫坤,2005,《獨立審計質量保證論》,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

李若山,2003,《CPA:經濟警察嗎?》,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馬賢明、鄭朝暉,2005,《會計謎局。解》,大連出版社。

李爽、吳溪,2002,《審計失敗與證券審計市場監管———基于中國證監會處罰公告的思》,《會計研究》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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