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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農村金融發展的根本目的: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農村金融發展的最終目的在于提高農村經濟的增長系數,從而促進農村、農業和農民三方的全面發展。例如,可以通過調整農村貸款利率來減緩農民的貸款壓力,從而使農民能夠將更多的資金投入到農業生產或農業技術學習之中,進而在提高農民農業生產率的同時,增加農民的農業收益。2.農村金融發展的依托保障:政府的宏觀調控。由于在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農業生產本身就具有較高的風險性,加之收益周期較長,很多農民不得不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給。但是由于正規的金融機構手續煩瑣,且供給能力不足,從而致使很多農民不得不向風險系數較高的非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因此,農村金融的發展勢必需要政府加以宏觀干預和調控才能有序、健康地發展。3.農村金融發展的控制要點:加強與經濟發展的協調性和一致性。由于農村金融的服務對象整體經濟基礎薄弱,主要為部分中小企業和農民群體,一方面,服務對象不符合正規金融機構所要求的抵押物條件;另一方面,該群體的貸款業務存在周期短、頻次高的特點,所以很多農村金融機構不愿意辦理涉農業務,這就極大地限制了農村金融、農村經濟的協同發展。因此,要將二者的協同一致發展納入到農村金融發展的本質內涵之中。
二、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稅收優惠政策的改革現狀
目前,在農村金融領域發展中,涉農金融機構主要包括: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業發展銀行、郵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村鎮銀行等。1.農村信用社的稅收優惠政策。近些年,農村信用社能夠享受到的稅收優惠減免政策主要包括:第一,對于中西部地區、參與試點改革的農村信用社而言,實行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稅收政策;第二,對于其他普通地區、參與試點的農村信用社而言,要按其應繳納稅額的50%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三,農村信用社按3%的營業稅稅率繳納稅額等等。2.涉農銀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首先,就農村金融機構而言,財稅(2014)規定,對于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所形成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其次,對村鎮銀行、有銀行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收入,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最后,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等。3.金融企業的涉農稅收優惠政策。對金融企業涉農貸款業務、中小企業貸款業務而言,其實行貸款準備金稅前扣除稅收優惠政策。另外,在對貸款風險進行識別分類的基礎上,要按照相應的比例計提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且能夠在計算應納稅額時進行扣除。
三、加強稅式支出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要點
1.不宜采取以財政直接投資為主的農村金融發展策略。(1)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對農村經濟發展的正向推動作用有限。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作為典型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一方面,其資金來源渠道主要包括發行金融債券、企業存款、財政支農資金等;另一方面,其業務范圍主要包括糧、棉、油收購資金貸款業務、農副產品生產加工的中長期貸款業務和農業農村發展的中長期貸款業務。由此可見,農業發展銀行在業務模式上有所拓展,突破了政策性金融業務的限制,但是其對農村整體經濟的發展和推動作用仍然十分有限。(2)農村正規信貸機構的放款效率低下、手續復雜。農村正規信貸機構在業務辦理上不具有資源優勢,且在合同執行上也不占優勢。首先,當放款機構為政府機關時,出現違約情況時則難以有效應對;其次,對信貸機構員工的激勵作用難以找到準確的借力點;再次,信貸分配受政治要素的影響較大;最后,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提供金融服務的過程中,難以發揮獨特優勢。總之,我國不宜采取以財政大規模直接投資為主的農村金融發展策略。因此,可以適當地擴大業務范圍,從而降低金融機構的財務壓力。2.從稅制結構出發分析稅收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發展的影響。首先,在稅制結構上,我國的稅制主要將商品課稅作為稅收主體,這是因為我國尚處于經濟發展的初級階段,生產力水平要落后于發達國家,所以如果強制推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收制度,則容易造成稅源的流失,進而影響國家財政系統的穩定性。其次,從農村金融機構的本質屬性來看,其屬于金融保險業的范疇,因此,按照現行的稅收機制,農村金融機構需要承擔金額較大的流轉稅。因此,為了促進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運而生,雖然這些優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了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但是仍存在著一些不足,如稅收政策與稅制結構的不匹配和不對稱、稅收優惠政策的覆蓋面狹窄等。最后,通過對農村金融機構實行稅收優惠激勵政策,能夠有效地提高農村金融運營的積極性,從而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四、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1.涉農金融機構的流轉稅負整體偏高。由于營業稅的計稅標準是應稅務勞務而向業務人收取的全部款項,包括利息收入部分,而且其征收具有強制性,不會考慮企業或金融機構是否盈利。因此,營業稅與所得稅相比而言,會加重農村金融機構的稅收負擔,從而使農村金融機構不得不將資金用于項目投資上。另外,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額度較低,其單筆貸款所發生的成本費用與城市金融機構相比要高出許多,加之其風險高、收益低,所以其流轉稅負整體偏高。2.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按照機構主體確定減免政策。目前,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的實施主體為金融機構,即以機構作為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而不是將金融業務作為主體,這種主體定位的缺失,會致使部分農村信用社轉制為農村商業銀行以后,難以再繼續享有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削弱了整個農村金融的發展。3.缺乏健全的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由于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在政策改制中變化的頻率較高,如果長此下去,不僅不利于健全的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的形成,而且在政策變化的影響下,農村金融發展會面臨著外部市場環境變化風險和政策風險,從而不利于促進農村金融和農村經濟良性、有序和穩定的發展。
五、構建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的策略
1.降低農村金融機構的流轉稅稅負。首先,就營業稅政策而言,為了減少對農村金融機構稅負的重復征收,相繼推出了一系列的差額征稅政策,從而降低了應納稅額的額度;其次,要加強對農村金融服務領域流轉稅稅務的優惠和減免,必要情況下,可以適當地對農村金融稅收政策進行調整,將其納入到增值稅范疇;最后,在出臺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后,要加強對政策執行情況的試行和監督,以確保農村金融流轉稅稅負的有效降低,從而增強農村金融為三農提供長遠金融服務的能力,進而解決三農資金問題。2.加強稅收優惠主體由機構向業務的轉變。首先,要對涉農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涉農業務進行分類,然后按照涉農業務或涉農貸款的金額,給予相應比例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借助優惠政策來提高農村金融機構,開展涉農貸款業務的積極性;其次,采用“涉農業務+納稅主體”的方式來進行稅收優惠政策的確定和創新,從而使所有農村金融機構都能在涉農貸款上實行普遍優惠;最后,科學、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夠對農村金融機構起到激勵的作用。因此,在財政政策的改革上要堅持以稅收優惠為中心,并在確定農村金融發展指標的基礎上,確定稅收優惠的標準。3.積極構建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修改頻率的加快,雖然能夠對農村金融發展產生積極的導向作用,但是反過來看,整個稅收優惠政策機制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則較差。因此,積極構建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至關重要。首先要加強對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的市場調研,然后在現有優惠政策的基礎上,用長期發展的眼光和預測工具,對農村金融稅收政策進行優化和調整,從而提高財政稅收優惠體系的穩定性。4.積極大膽地試行和推廣新型稅收優惠政策。要建立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就要加強新型稅收優惠政策的創新,從而在試行成功的基礎上,選擇適合于我國未來農業發展的優惠政策進行長效機制構建。例如,推行免除部分涉農機構營業稅的優惠政策。此外,加強稅收優惠政策應用的靈活性,如對部分農村金融稅收進行特定比例的財政返還等等。六、結語綜上所述,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長效機制的構建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僅需要政府機關的輔助和支撐,還需要加強稅收優惠主體的轉變。因此,要在營造良好政策環境的基礎上,積極發揮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的最大效用,以切實解決三農問題。
作者:張春瑜 單位:陜西財經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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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ron的業績評估框架及指標體系
Yaron的業績評估框架
該框架包括目標客戶的覆蓋面和農村金融機構的持續性兩個基本指標。覆蓋面指標反映農村金融機構服務目標客戶、滿足目標客戶的程度,既能衡量深度(所服務客戶的類型),又能衡量廣度(利用不同方法所服務的客戶數量),能夠體現農村信用社在改革前后的支農服務狀況。農村金融機構的可持續性用復合指標補貼依賴指數(SDI)衡量。該指標表示農村信用社在其持續經營中對補助金的依賴程度,可理解為去除補貼后農村信用社需要提高的以維持其財務可持續發展的利率水平。補貼依賴指數為表示將平均貸款利率普遍增加一倍才可以取消補貼:補貼依賴指數為零或負數,表明其年度利潤等于或超過該年度所接受的各種形式的補貼,農村信用社已經實現完全的持續性。SDI指標充分考慮了農村信用社在農村經濟發展中的特殊性,能夠很好地反映其經營中的社會成本和存在的困難,亦能避免一般財務指標的缺陷。另外,具體指標可以根據評估需要以及評估主體的特點進行選擇。
覆蓋面指標的選擇
根據當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要求和發展特點,本文選取以下指標來反映農村信用社的覆蓋面:(1)資產規模:反映農村信用社的抗風險能力和服務能力。(2)存貸款規模及增長率:反映農村信用社與所有客戶交易的規模。其規模越大,服務客戶的數量就越多。(3)貸款結構:反映農村信用社的主要客戶群體,以及為這些客戶提供服務的深度,包括農業貸款、農戶貸款等相關指標。(4)貸款條款:反映農村信用社向主要客戶群的貸款方式及其效果。貸款的條件越簡單、程序越簡便,客戶的金融需求越容易得到滿足,金融服務的質量就越高。(5)交易成本:反映農村信用社管理成本和交易費用,該指標能夠影響客戶獲得金融服務所付出的成本,本文用每百元貸款所分攤的營業費用進行計算。(6)平均貸款額和貸款額度范圍:反映了農信社對于農民的支持力度。(7)營業所和員工數:反映了農信社的支農廣度及其對于農村地區的覆蓋面。
補貼依賴指數(SDI)指標的調整
本文計算補貼依賴指數時采用Yaron (1992)的模型,并根據農村信用社實際情況作了如下調整:
SDI=農村信用社所獲年凈補貼/年均利息收人={A(m-c)+[(E*m)-P]+k}/LP*I
A:從央行獲得的低息和無息再貸款的平均余額= (業務狀況表上向央行借入支農再貸款年初余額+年末余額)/2。
m:社會機會成本,可以用平均存款利率代替,為便于計算,本文用年累計利息支出/各項存款余額。
C:實際支付的借款利率=農村信用社向央行支付的支農再貸款利息支出/A。
E:平均權益= (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的年初數+年末數)/2。
P:稅前利潤。稅前利潤=損益表中的利潤總額-損益表中反映的呆賬準備增量。
K:收入捐贈與費用折扣之和。
從張掖市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實際情況看,農村信用社從未獲得額外的收入捐贈,只是根據改革政策,享受到稅收減免、保值貼保息和專項票據利息等一系列優惠政策,因此本文K取減免費用。LP*I:農村信用社貸款利息收入所得。
基于Yaron的分析
從張掖市六家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看,歷經了2005年專項票據發行階段、2007〜2008年專項票據兌付階段和2008年9月以來的專項票據兌付后階段,因此本文選取2003〜2008年期間進行分析,此期間包括了農信社改革的三個關鍵時期,數據具有比較價值。
目標客戶覆蓋指標
服務的廣度
自2003年改革以來,張掖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產規模快速膨脹,截至2009年6月末,全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總資產達51.56億元,為2003年(改革前)的3倍左右。從資產結構看,貸款成為資產中占比最大的項目,且呈持續走高趨勢,表明貸款對資產規模增長的貢獻逐年提高,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力度也明顯加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貸款投放能力也大大提高。2004年以來張掖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存款規模大幅增長,改革后,2005〜2008年兌付階段,存款增速分別為27.56%、28.26%、30.23%和35.89%,有力地提升了農村信用社的資金實力,為其擴大信貸投放奠定了基礎(見表1)。
2005〜2008年票據的發行和兌付階段,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較其他涉農金融機構的貸款增速明顯,2008年全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貸款和農業貸款年均增幅分別達22.38%、17.76%,尤其在2005〜2008年的專項票據發行、兌付階段,農業貸款增速有明顯提高。可以判斷,在此期間的制度推動和激勵作用非常明顯。截至2008年末,全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存款、貸款、農業貸款余額分別為2003年的3.28、2.51和2.23倍。
此外,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營業所和員工數量也自2003年改革后有明顯的增加(見表2),尤其是從2005年的票據發行階段開始,比2004年增長42%。
服務的深度
自2003年改革以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支農力度明顯加大。張掖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農戶貸款在貸款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平均高達75%以上。其走勢雖然呈現一定程度的先揚后抑,如在2008年指標有所回落,但仍是貸款中份額最大的部分,且農戶貸款年均增幅達17%左右。從貸款農戶的覆蓋面來看,貸款農戶數占農戶總數的50%以上。2008年的貸款農戶數比2003年提高了23.3個百分點,農戶貸款需求的滿足程度有了顯著的提高。
從貸款的品種來看,自改革以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信貸品種也日漸豐富,以滿足農村經濟發展下農民的多樣化貸款需求。擔保形式并未有變動,但擔保的品種開始有所創新,如改革后新推出的國家助學貸款、下崗失業小額擔保貸款、商戶信用共同體貸款、公務員保證貸款、倉單質押貸款、安居工程貸款和最高循環額度貸款等。從貸款的授信額度來講,改革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授信額度在3000元到1萬元,而改革后,根據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戶的信貸需求的提高,農戶小額信用貸款授信額度在5000元到5萬元,很大程度上改善農民的貸款需求。(見表3)
服務的質量
2003年以來,張掖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加大了信用村(鄉、鎮)、信用戶的建設力度,大力推行“三信工程”,使持有貸款證的農戶可直接在柜臺辦理貸款,實現了隨用隨貸;同時,農村信用社還針對農村經濟主體發展狀況陸續推出了“擔保聯合體”貸款、“商戶信用共同體”貸款、倉單質押貸款等一系列金融創新產品,大大緩解了農民“貸款難”問題,而且貸款的回收率基本在96%左右,較之前有很大改善。貸款規模的擴張并沒有大幅增加農村信用社的交易成本,隨著經營狀況的好轉,農村信用社通過提高工資待遇等正向激勵措施,以及改善農村金融基礎設施等,造成交易成本較改革前有所增加,但整體上看每百元貸款所分攤的營業費用呈持續走低態勢。
可持續性指標
根據上面公式,我們搜集了張掖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2003年到2008年的財務指標(見表4),進行對補貼依賴指數(SDI)進行了計算(計算過程略),結果如表5所示。2003年以來,張掖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SDI值呈逐年下降趨勢,尤其在2007年票據置換以后,SDI值開始為負數,這表明在改革推動下,一方面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潛力得到充分挖掘,已經實現了可持續性,且持續性不斷增強,即使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降低平均貸款利率、取消所有的補貼,其貸款業務發展仍能保持可持續性。另一方面,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經濟形勢的判斷和風險狀況的識別能力明顯提高,基本實現了機制轉換與效益增長的聯動,通過借助高速增長的經濟環境,有效實現了資產升級,大大增強了消化歷史包袱的能力。截至2008年末,全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歷年虧損掛賬已彌補完畢。
結論和建議
通過上文的分析,我們發現,張掖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服務深度、廣度和質量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在存款、貸款和農業貸款的規模方面均實現了快速的發展,對農村經濟主體的金融服務能力大大增強;而且在中國經濟和金融快速發展的宏觀背景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也針對農村的具體現狀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產品和創新模式,在滿足農村金融需求方面有了進一步的提高,確保農村的金融資源能夠真正的回流農村而帶來農村經濟的良性循環。
SDI補貼依賴指數的測算結果說明,近幾年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補貼依賴的程度在不斷降低,說明通過票據置換后,資產升級給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帶來了有效和持續的經濟收益,這從另一個角度也說明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通過產權改革和機制轉換促進了長期經濟利益的實現,可持續發展能力不斷增強。但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9月之前我國的經濟總體上處于上行階段,這其中經濟周期處于上行階段對其經營績效的影響并未剔除,這是未來需進一步研究的。我們還需看到,2007年專項票據陸續兌付后,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農業貸款增速,農業貸款和農戶貸款占比等指標也出現了一定的回落,這可能與2008年的信貸規模調控有關,同時也與在支農和商業化的多重目標下的逆向選擇有關。為此,本文的主要建議如下。
建立政策配套機制。地方政府應對支農貸款實施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或返還、損失補償等優惠政策;人民銀行的支農再貸款不應局限于彌補支農資金缺口,更應發揮政策導向和引流作用。以及對涉農票據實行差別的再貼現率等,吸引農村信用社加大支農貸款投入,促進農村經濟的繁榮和發展。最終實現農村信用社商業化運營與支持“三農”在實踐中的統一。
一、財政支持互助社發展的現狀
目前,財政對于互助社的支持主要表現在:一是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如給予一定金額的開辦費、提供辦公場地等。在海南省3家互助社開辦之初,三亞市財政撥付50萬元專項扶持資金作為眾樹互助社的開辦費,萬寧和樂鎮互助社獲得政府支持30萬元,海口市甲子鎮龍潭互助社獲得40萬元的資金支持。二是給予財政貼息。以三亞市眾樹互助社為例,從開業至2012年12月30日,累計發放財政貼息貸款284萬元,貼息金額為16萬元。其中,2011年貼息金額共計56563元、獎勵金額27160.75元。萬寧和樂鎮互助社涉農貸款貼息金額為70293元,財政給予海口市甲子鎮龍潭互助社補貼利息200633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目前互助社的營業稅稅率為5%、所得稅稅率為25%,在稅收政策方面并沒有享受到營業稅、所得稅的優惠稅率。互助社盈利的能力較小,難以承受較多的稅收,相關免稅政策不明顯。
二、存在的問題
(一)政策落實不到位。財政部于2009年4月出臺了《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按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財政補貼。而海南省3家互助社在設立當年出現了費用補貼真空。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在設立當年沒有落實,2011年和2012年的定向費用補貼資金也沒有下達。
(二)財政資金補貼額度小、監督難度大。為鼓勵互助社快速發展,國家、省、市三級財政及農業部門每年都通過撥付專款(開辦費)等方式予以扶持,但財政資金補貼額度小且可持續性差。這種有選擇的現金補貼形式,實際是將權力下放到了某個部門,非常容易導致尋租現象,而且不利于對補貼資金用途進行監督,不利于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三)貼息政策的杠桿效應弱。由于貼息投入有限,導致貼息貸款規模小,覆蓋范圍不廣,并且現行財政政策對所有的涉農貸款給予同等的補貼和稅收優惠,而不考慮農村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利率水平,不論是微利還是高額利潤都得到同樣的扶持政策,沒有體現出引導互助社提供有效金融服務的目標。
(四)稅收優惠力度小。一是現行的稅收政策措施形式比較單一,主要集中在營業稅及所得稅的稅收減免上。二是目前的稅收政策過于零散,主要以部門規章的形式體現,尚未上升到法律法規層次,帶有臨時性特征,如由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中,稅收優惠政策均只有幾年的期限。
(五)忽視外部環境建設。當前海南省農村信用環境并不理想,加之金融執法力度不夠,造成貸款懸空或逃廢的現象比較多。另外,由于農村比城市的就業環境相對較差,很多金融專業人才不愿到農村金融機構,尤其是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微型金融機構就業。這些問題不是農村金融機構本身可以解決,需要財政協助有關部門解決。目前財政政策中幾乎沒有涉及到改善農村金融發展的外部環境的措施。
三、政策建議
(一)改革財政補貼方式。一是取消無償的現金補助形式,盡快制定《農村資金互助社融資增信擔保辦法》,各級財政應建立專項擔保基金,按照監管有效、審慎經營、資本約束的原則,為互助社向金融機構融資提供擔保、增信支持。二是 加大對互助社支持力度,爭取更多的建設資金,落實中央財政的專項補助。三是制定財政對互助社專項補助資金的使用計劃,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四是增加互助社試點,增加“以獎代補”的資金。
(二)加強財政補貼資金的監管。一是嚴格審核。互助社負責貸款貼息的審核、申報;擔保機構負責對貸款項目、貸款金額、發放時間、期限、利率等進行認真核對和確認;財政部門負責審核貼息申請,及時撥付貼息資金。二是設置專賬。互助社單獨設置貼息貸款業務臺賬,妥善保管貸款合同及相關業務憑證,配合有關部門檢查。三是強化有效監督。互助社負責對貼息貸款的使用方向進行監督,確保貼息貸款用于扶持項目;財政部門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貼息資金使用情況,確保貼息政策落到實處。四是優化財政補貼資金撥付流程。為規范財政補貼資金管理,有效保障補貼資金安全,提高資金流轉效率,建議有關部門制定相關規定,從制度上對財政補貼資金的撥付流程和撥付時點進行規范。
(三)實行差別化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區別對待的原則,加大對海南省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稅收優惠力度,引導金融機構降低貸款利率水平,增加農村金融有效供給。對在國家基準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不超過50%的村鎮銀行、互助社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全免;對在國家基準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50%―100%的村鎮銀行、互助社金融業務收入按照2%稅率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參考2009年所得稅法中微利企業20%的稅率征收;對在國家基準貸款利率基礎上上浮超過100%的村鎮銀行、互助社貸款營業收入,不享受營業稅和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根據互助社提供貸款利率水平的不同,區別對待,更能體現稅收政策的引導作用。
(四)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1.改善金融生態環境。首先,要建立農村金融生態激勵和懲罰機制。在當地推廣信用鄉、信用村的建設,培養農戶的現代金融意識;其次,加大財政對農村金融體系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完善農村金融IT設施和結算清算系統。最后,加大對互助社宣傳推廣、人才培訓、公共服務的支持力度。建議省級財政每年從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設立農村小型金融機構發展專項資金和農業小額貸款貼息資金等專項資金,用于支持互助社發展。
2.完善農業保險體系。海南省農田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缺乏,農村經濟依然存在“靠天吃飯”的情況,農業競爭力不強,抗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弱,這都加大了農村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風險。因此,建立農業保險機制已是當務之急。就海南省的情況來說,農業保險應選擇多元化的保險途徑,即政策性農業保險、商業性農業保險,發揮財政杠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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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層面的現狀
近年來國家對“三農”問題十分重視,國家出臺了一系列與農村金融發展以及小額信貸有關的財稅政策,總結起來看,國家的財稅政策具有如下特征:1、對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開展的農村小額貸款“業務”進行補貼,特別是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本身以“商業化”經營為主,國家的目的在于鼓勵開展農村小額貸款這項業務。由于商業性小額貸款公司至今沒有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國家至今沒有制定針對它們的財稅優惠政策。2、國家已經開始對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開展的公益性小額信貸給予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這是國家針對“小額信貸”實施的財稅政策的重大突破,但目前對于具有“商業化”和“草根”背景的小額貸款公司國家尚未出臺財稅優惠政策。
(二)地方層面的初步探索
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主要由各地地方政府負責,一些地方政府積極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財稅政策支持方面的探索,經過調查,搜集整理,我們發現主要有天津、江蘇、浙江、貴州和內蒙古地方政府出臺了相關財稅支持政策。江蘇、浙江等發達地區農業經濟所占比例較低,中小企業有相當大的地位,地方政府將小額貸款公司作為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重要手段,背離小額信貸為低收入者和微型企業服務的初衷,嚴格地說很多小額貸款公司是在對中小企業貸款,而中小企業貸款與小額貸款是有差異的,它需要國家出臺另外的政策措施。
二、我國小額貸款公司財稅政策缺失的影響
(一)社會福利損失
當前小額貸款公司面臨的沉重稅負導致機構競爭力日益下降,而且壓制了小額貸款供需雙方的交易意愿,造成社會資源的無謂損失,對整個社會產生一種資源浪費。高稅負導致小額貸款公司不得不提高貸款利率從而獲得穩定收益,這不僅加重了農戶的利息負擔,也使借貸雙方可能存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更加嚴重。更重要的是,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的服務對象是農民、個體工商戶等資金匱乏人群,他們對投資收益的要求也不高,獲得貸款以后一般也是投向利潤率較低的農業生產和相關領域,高昂的融資成本將極大限制他們借款的積極性,甚至迫使他們不得不放棄小額貸款,從而被排斥在有效需求者范圍以外,而融資成本稍微降低可能會大大提高他們借貸的積極性。從經濟學理論可以知道,因為小額貸款公司服務人群對貸款的需求彈性很大,沉重稅負引發的福利損失就會更大。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利潤限制
根據2010年中國小額信貸機構競爭力發展報告提供的數據,目前大多數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收益率在5%-10%之間,有的還出現負數凈利潤,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比較低。截至2011年6月末全國有356家小額貸款公司出現虧損,占全國小額貸款公司總數的10.58%,全國小額貸款公司的總體年均資本利潤率為7.76%。為了獲取利潤,一些小額貸款公司突破國家允許的界限采取變相的辦法收取高額利息,使社會公眾對小額貸款服務“三農”產生很大的質疑,非常不利于我國整個小額信貸行業的發展。
(三)外界投資者投資小額貸款公司的積極性受挫
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服務屬于邊緣性金融業務,雖然從事的是金融機構的業務,但在法律上不屬于金融機構。銀監會不賦予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財政部的相關財稅政策也只針對開展小額信貸業務的農村金融機構。但政府在財稅政策上對專業性小額貸款公司不重視,讓廣大民間投資者看不到很好的發展前景,導致他們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投資興趣降低。
(四)小額貸款公司服務目標偏移
小額貸款公司至今尚未獲得金融機構的地位,也不能享受相關的財政、稅收等優惠措施,直接增加了小額貸款公司的運營成本,迫使小額貸款公司為了獲取收益而增加單筆貸款規模,獲取規模效應。這必然導致一些小額貸款公司存在“目標偏移”問題,貸款投向以中小企業為主,“三農”貸款比例很低,而且短期貸款所占比重很大。
三、小額貸款公司財稅政策改革的總綱性規范
(一)財稅政策上升到國家層面
目前我國各地積極發展小額貸款公司,并在財政上給予相應的支持,但就如何減免稅費、減免哪些稅費等等問題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占主導的仍然是地方性制度和指導意見。而地方性的政策具有地域局限性和不穩定性,其實施狀況得不到很好的保證,不利于其穩定發展和政策的全面推廣。應該盡快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和“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制度實施范圍,享受與村鎮銀行等三類金融機構平等的待遇,建立一個促進小額信貸公司在服務“三農”道路上發展的長效機制。
(二)新型財稅支持政策有別于傳統
我國小額貸款公司發展需要的新型財稅政策應該注重培育農村金融市場的作用機制,在強調基于小額貸款公司對農村金融業務的參與和貢獻的基礎上發揮財稅政策對市場失靈的補充作用,補貼不能影響市場機制的發揮,不能與小額貸款公司市場化發展方向相背離。而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某些財稅政策應該具有時效性,要在適當的時候退出,主要的在于增強小額貸款公司的可持續發展能力,而不是提供永久性優惠或者免費午餐。
四、小額貸款公司財稅政策改革的對策建議
(一)設計小額貸款公司有效財政補貼機制
我國應該改變將小額貸款公司排斥在國家補貼政策范圍以外的局面,從國家層面對小額貸款公司實施財政補貼,而且財政補貼要注意短期與長期相結合,允許市場機制發揮正常作用,增強小額貸款公司的市場競爭力。小額貸款公司在成立初期的固定成本較高,無法在短期內降低貸款成本,所以應該在小額貸款公司成立初期由財政補貼部分開辦費用;為了防止小額貸款公司為追求利潤而大幅度擴大貸款規模,出現“棄貧擇富”的目標偏移情況,應該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長期補貼,解決因為較低貸款規模而帶來的高成本問題。在長期內由財政補貼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成本與貸款利率之間的利差損失,根據農戶貸款或涉農貸款額度給予一定比例的風險補貼,建立小額貸款風險補貼機制,緩和小額貸款公司目前“高風險、低回報”的矛盾,增強其盈利能力,服務于普惠制農村金融建設。
(二)實施小額貸款公司稅收優惠政策
鑒于我國目前小額貸款公司稅負沉重,應該從國家層面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稅收優惠力度。
1.針對性地減免小額貸款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稅種,建立小額貸款公司退稅機制。
2.構建關于小額貸款公司稅收優惠的中央、地方分擔制度,中央財政應當考慮對經濟不發達地區小額貸款公司營業稅的減免帶來的缺口進行轉移支付,而經濟發達地區由于財力雄厚,可以由其財政自行承擔。
3.為更好地引導小額貸款公司服務農戶和微小企業,可以通過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社會績效管理,對農戶貸款和微型企業貸款比例較高、具有良好社會績效的小額貸款公司實施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
(三)財政支持建立和完善小額貸款擔保機制
我國財政與金融風險的界定
財政、金融風險是我國經濟風險的主要組成部分,是當前理論界和實際工作部門著力探討的熱門課題。對兩者的系統研究,將促進市場經濟培育和發展過程中財政職能與金融職能的成功轉變,順利實現傳統財政模式向公共財政模式的過渡,以及金融體制的創新。
財政風險象一切經濟風險一樣,是由經濟活動中的多種因素的不確定性引發的。財政活動作為經濟活動的重要內容,它所面臨的不確定性因素極為復雜。財政風險是財政矛盾的激化,風險的大小受經濟因素的影響程度而上下波動。這些影響因素既可能是財政內部的不完善或不規范行為,也可能是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使財政政策和相關措施在實施過程中的實際效果與預期效果發生了偏差甚至背離,由此產生了財政風險。若從微觀經濟角度來衡量其經濟活動中的風險,則是一種易于估量的、有形的經濟風險。而財政這一在宏觀經濟活動領域中產生的風險,不僅包含不可估量的、有形的和無形的經濟風險,而且可能導致經濟秩序紊亂甚至危及社會政治安定。
金融風險是資本在運行過程中由于一系列不確定性因素而導致的價值或收益損失的可能性。它可以表現為一種貨幣制度的解體和貨幣秩序的崩潰,也可以表現為某家金融主體在從事金融活動中因不確定性因素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它既包括金融機構從事融資活動,從事投資和資產運用等經營活動產生的金融風險,也包括個人及其它非金融業的工商企業在從事融資活動時產生的風險。金融活動的不確定性是指因經濟波動或金融制度的缺陷、運行秩序紊亂等原因導致的金融領域一系列矛盾激化,對整個貨幣制度、貨幣秩序的穩定性造成破壞性威脅。
財政風險與金融風險緊密相連,其原因是財政與銀行實則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兩者存在一種對立統一的關系。財政負責政府資金的籌集與運用,銀行則負責信貸資金的存入與投放。雙方在經濟活動中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是市場經濟體制中政府實施宏觀經濟調控的兩大杠桿,兩者互相影響、彼此推進發展。當銀行受體制、經營不善等因素的影響,效益下降,形成不良資產而引發金融風險時,它會通過一定的傳導機制轉嫁給財政。反之,當財政出現收支矛盾激化而形成風險時,它必將波及到銀行。因為作為我國主體的銀行與財政一樣,資財歸政府所有,任何一方出現問題,最終都由政府來兜底。從我國經濟體制的演變過程來看,銀行與財政盤根錯結、糾纏不清,無論是財政風險,還是金融風險,都有對方的因素起作用。因此,要真正弄清財政風險與金融風險的關系,必須深入分析金融風險中的財政問題與財政風險中的金融問題。
金融風險中的財政問題
(一)財政體制變革中隱伏的金融風險
在計劃經濟條件下,財政實行統收統支,國家財政集中大部分的國民收入,再通過計劃手段分配經濟資源。國有經濟的生產和投資主要由財政注資完成,企業的生產積累多數上交國家財政,國家、企業和個人之間的分配由國家確定。這期間,銀行完全沒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只扮演一個出納和記賬員的角色。因此,此時的銀行自身并不存在風險問題。
(二)財政與銀行不規范的關系導致金融風險
由于財政、銀行的職責界定不清,使得兩者的運作呈現出一種貌似互不相干的“獨立性”。雙方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都可根據自身的需要來確定干什么或不干什么。這樣一來,兩大部門更多的是站在本部門的角度,依據自身對經濟運行狀況的認識及部門自身的機制來運行,缺乏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與溝通,存在銀行與財政之間職能的“越位”與“缺位”問題。突出表現為以下幾點:
1.財政與銀行的調控目標錯位。當財政財力不足而不能發揮應有的效應時,不是去加強財政,而是簡單地讓銀行“雙肩挑”,使銀行過多地承擔幣值穩定、充分就業、經濟發展甚至社會安定的責任,致使信貸職能與財政職能劃分不清。由于超出了銀行效能的內在規定性,自然是收效甚微。比如在結構調整問題上,在每次總量擴張中,結構失調不但不能扭轉,反而不斷加劇。這是因為銀行“獨木難撐天”,反而增加銀行的風險。
2.行政干預的影響。我國國有銀行一直受政府的控制,實質上是“政府的銀行”。財政實行“分灶吃飯”后,地方政府有了相對獨立的財權與事權,企業效益直接影響著地方財政收入和經濟增長。為保護地方利益,政府憑借行政手段指令銀行對不景氣的企業實行貸款掛賬或減免利息;對一些經濟效益差的項目,所需資金也要銀行提供。加上企業在兼并、改制與破產中,政府不合理的介入,使債權難以落實,形成許多不良資產。另外,當財政出現赤字時,為解決資金缺口,往往強迫銀行貸款,作為財政資金補缺的渠道,擠占了大量的信貸資金,使銀行信貸資金跳不出供給制窠臼。這樣無疑給銀行帶來了極大的風險。
3.政策性貸款加大了金融風險。政策性貸款是為實施政府政策而發放的,以政策性銀行為載體,不以盈利為目的。據統計,90年代以來,政策性貸款已占國家銀行貸款總量的1/3以上。我國政策性銀行自誕生起,財政、銀行對它的認識上存在分歧,致使營運中出現很多問題,并且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其政策效應未能得到應有發揮。面對這一新的資金來源,地方政府視其為一塊“肥肉”,融資勁頭足,而運用效益卻很低。當前,政策性銀行資金來源得不到保證,資金運用潛伏著很大的風險,其生存與發展已到了難以為繼的地步。
(三)銀行的財政負擔加重
(四)當前積極財政政策的影響
3.財政發行的國債限用于基礎設施建設,而不用于加工業及其他方面,其目的在于克服經濟中的短線瓶頸,增強經濟發展的后勁,這一決策無疑是正確的。但在擴張性財政政策安排的投資中,偏重于資本密集、規模較大、并由政府全資包攬的重點建設項目;對勞動密集、中小規模、以及吸納社會民間資本參與的生產建設項目,則較少考慮。至于將增發的國債用于消費性的轉移支付如支持社會保障和教育等方面的支出,則更欠考慮。因此,積極財政政策難以迅速帶動企業投資和居民消費,使得在此嚴峻的經濟形勢下,財政支出極度擴張,增收緩慢。由此影響到銀行,增強金融風險程度。
財政風險中的金融問題
(一)金融機構經營方式對財政的影響
改革以來,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經營方針和管理辦法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其業務也開始交叉。但由于歷史的原因,在經營管理方式上仍存在較大缺陷。國家銀行仍沿襲國家機關管理體制,未能真正建立起現代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機構、內部約束和激勵機制,造成經營成本過高和管理效率低下,使得銀行效益下降。與此同時,銀行的財政負擔又未減輕,其自身的積累速度放慢,于是銀行業作為財政穩固財源所具有的持續性受到影響,波及到財政的收支平衡。
(二)金融機構重組方面的財政負擔。
從這幾年的實際情況來看,金融機構重組的負擔直接或間接地轉移給財政。在處理金融機構的關閉、破產。或者為了化解金融機構的支付危機中,中央銀行往往要損失部分過去的老貸款或增加新貸款給予支持,中央銀行的貸款損失實際上由中央財政來墊底。另外,中央財政常常提供某些形式的暗補貼。例如,某國有商業銀行在接受被關閉信托投資公司的資產債務以后,減免該銀行一定期限內應繳的中央銀行貸款利息,那么應交稅金相應減少,這實際上接受了財政補貼;或者,某國有商業銀行償付了被關閉信托投資公司的外債后,該銀行上繳的利潤減少了。
對于地方財政而言,同樣要經受金融機構重組帶來的壓力。突出表現為以下幾點:
1.當地方金融機構自有資本不足,以及經營管理不善導致虧損,出現支付危機時,地方政府往往動員地方國有企業向有問題的金融機構注資,以緩解支付危機。或者給予這些有支付危機的金融機構以稅收減免,幫助它們渡過難關。對金融機構分立、合并時,地方財政往往要投入一部分資本金予以資助。
2.在地方金融機構出現資不抵債而破產關閉后,地方政府為了保證存款人的利益,維護社會穩定,不得不動用本地單位的存款,甚至財政性存款去償付自然人的存款債務。有時還以某些優惠條件讓本地企業收購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變現。不僅造成地方財政資金捉襟見肘,而且連累了不少效益好的企業。例如,資不抵債146億元的“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的境內自然人存款由廣東省政府墊付。
3.財政體制不健全下滋生的“畸型兒”——農村基金會,最終緣于政策、管理等問題而在全國范圍內整頓關閉,對縣、鄉一級政府的財政產生了較大的沖擊。農村基金會的大面積虧損導致缺乏足夠的資金償付存款,而這些存款直接涉及到農民利益,處理不好將影響到農村政權穩定。因此,縣一級政府動用財政性資金分期償付,鄉鎮一級政府拿不出錢來償付的,承諾延期償付,并同意存款者用存單抵繳應交款項,這對舉步維艱的縣鄉財政無異于雪上加霜。
上述這些都是財政資金信貸化的表現,使金融風險轉變為財政風險。
(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行的風險。
我國從1999年起先后成立四家資產管理公司(AMC),用于收購、管理、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減少損失。同時,運用債權轉股權、資產證券化、資產置換、轉讓及銷售等市場化債權重組手段,實現對負債企業的重組,推動國有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轉變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國企早日脫困。其目的是有效的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四大AMC所需資本金全部由中央財政投入,人民銀行只做業務上的指導。它能否良性循環,事關金融風險的化解程度及財政負擔大小。從三個方面可看出它的運行中存在的風險。
1.AMC在處理不良資產過程中有可能與債務企業謀合套取財政補貼。在AMC運行成本高,不良貸款回收率低的情況下,財政每年彌補的虧損將增大,界時財政將不堪重負。
2.國有商業銀行一邊將不良貸款存量劃給AMC處置,另一邊又不斷的產生新的不良貸款,使AMC永遠脫不了身,積累越來越多的風險,將財政也連累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