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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體改委、勞動廳、總工會、社會保險公司《關于解決出售、解散、破產國有企業在職職工安置和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解決出售、解散、破產國有企業在職職工安置和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省政府: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促進企業經營機制轉換,盡快把企業推向市場,保障出售、解散、破產的國有企業職工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現就解決出售、解散、破產的國有企業在職職工安置和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解決出售、解散、破產國有企業在職職工安置和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應本著“集體自救、系統內調、自謀職業、市場就業”相結合的原則,從實際出發,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二、鼓勵出售、解散、破產國有企業的職工自愿組織就業、自謀職業和從事第三產業。由同級勞動部門審查確認,稅務部門核準后,給予二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所得稅;工商部門優先辦理營業執照、安排攤位;符合產業政策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應按照貸款原則給予貸款支持。
三、國有企業出售、解散、破產時,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與所屬企業應協商制定職工(包括離休人員)安置方案。首先在本系統內調劑安置,需要跨地區、跨系統調劑的,由勞動、人事部門協助解決。確實安置不了的,無論原企業是否參加待業保險,均由社會保險公司按待業保險的有關規定辦理待業保險。
四、出售國有企業的職工(包括離退休人員)原則上由買方全部接收。在企業公開出售的過程中,應把買方接納職工作為出售企業的條件。
五、出售、解散、破產國有企業的待業職工,在新建、擴建企業招工時,勞務市場應優先推薦,企業應優先予以招收。
六、出售、破產的國有企業中,非因工病休六個月以上的職工,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本人無自救能力,又無法安排其重新就業的,可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介紹到當地民政部門領取定期社會救濟金。
七、出售、破產的國有企業中,因工傷長期休息的職工,經勞動鑒證委員會確認,按工傷保險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八、對出售、解散、破產國有企業的特困職工,企業主客部門和勞動部門應優先安排其重新就業,并鼓勵其自謀職業;資金有困難的,可從待業保險基金的生產自救費中借貸一定數額進行扶持;稅務、工商、城建等部門應給予減免稅、費的優惠政策。
九、出售、破產國有企業的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得到安置的,到接收單位后,經本人申請,企業同意,可辦理退出工作崗位休養手續;沒有得到安置的,按待業保險有關規定享受待業保險后仍未就業的,由社會保險公司按養老保險金發放標準發給生活費,達到退休年齡時再辦理正式退休手續。
十、國有企業出售、破產后,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從出售企業所得收入和破產企業資產清算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交給社會保險公司,作為職工待業保險金和離、退休人員退休養老金的補充。
十一、國有企業出售、破產后,財政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從出售企業所得收入和破產企業資產清算中,根據企業離、退休人員退休時的工資總額,按國家規定的在職職工醫療費用提取比例(計算到省當年統計的平均壽命止)一次性提取原企業離、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交由社會保險公司支付,不足部分由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公司共同研究解決。
十二、利用解散國有企業的技術、設備、人員組建新企業,安置原企業職工的,原企業還貸無能力的,銀行可給予“停息掛貸”的優惠政策;對新企業,稅務、工商部門給予減免稅、費的優惠政策。
第二條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大連保稅區內的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辦事機構(以下簡稱保稅區企業)。
第三條 保稅區企業的勞動管理,由大連保稅區管理委員會統一負責。
第四條 保稅區企業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可自行確定機構、人員編制、招聘職工標準、工資分配形式和依法聘用、辭退(解除勞動合同)職工。
第五條 保稅區企業,可以采取全面考核、擇優錄用的辦法自行招聘職工,也可以委托保稅區勞動人事部門代為招聘職工。企業招聘職工不受區界和所有制限制。
第六條 企業招聘職工,應到保稅區勞動人事部門呈辦手續。其中,中國籍職工,由保稅區勞動人事部門簽發《勞動手冊》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作為就業、享受待業保險、退休養老保險和重新登記就業的憑證。
第七條 保稅區企業職工,一律實行勞動合同制。企業應同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須經保稅區勞動人事部門簽證。
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任務、報酬、期限、工作條件、保險福利、違反合同的責任及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依法簽訂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必須履行。
第八條 下列職工,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過試用不合格的;
(二)經過培訓不能適應要求也不宜改調其他工種的;規定的;
(四)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中國政府對勞動合同制工人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五)按照中國政府關于辭退違紀職工的有關規定應予辭退的;
(六)企業依法宣告解散的;
第九條 下列情況,企業不得解除合同:
(一)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患職業病或因公負傷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第十條 下列情況,企業職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經保稅區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確認,企業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安全健康的;
(二)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職工有升學、外遷等特殊情況的;
(四)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中國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
第十一條 企業和職工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合同,除有本辦法第八條(一)、(五)項情形外,應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
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須征求本企業工會意見,并向保稅區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企業職工被開除、勞動教養和判刑的,其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二條 企業對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聘、應聘的職工或按第八條(三)、(四)、(六)項規定和第十條(一)、(二)、(四)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應按職工在本企業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本人實得工資(按解除勞動合同前三個月平均工資計算)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企業對按第八條(四)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除發給生活補助費外,還應按本人平均實得工資發給三至六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三條 企業職工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一定后果的,企業可以分別不同情況,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不同的行政處分,直至開除。企業開除職工應征求企業工會的意見,并向保稅區勞動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企業職工的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由企業自行確定,報保稅區勞動人事部門備案。企業職工的工資水平,應按不低于大連地區同行業國營企業平均工資的120%確定。
企業停產期間,應按月發給職工停工工資。停工工資不得低于職工本人停工前三個月實得平均月工資的70%。
第十五條 企業應分別按職工實得工資的20%、 1%和25%提取職工退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職工待業保險基金和職工住房補助基金。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由企業向市政府指定的機構繳納;住房補助基金留給企業用于解決職工住房。
第十六條 職工在職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中國政府對國營企業職工的有關規定執行,所需費用在企業成本中如實列支。
企業應按中國政府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職工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殘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由企業按中國政府的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支付補償費。
第十七條 企業實行每周不多于六個工作日、每個工作日不多于八小時的工作制度。
企業職工享受中國政府規定的法定節假日、休假待遇。
企業確因需要,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職工超時工作,企業應按規定付給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八條 企業須按照國家統計法規的有關規定,向保稅區勞動人事部門報送勞動工資統計報表。
第十九條 企業應執行中國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保證職工在安全、衛生的條件下工作。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雙方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可向保稅區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關鍵詞: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國企職工,社會保障,改進
在中國,社會保險是一種城市現象,而落實社會保險的主要組織基礎在于國有企事業單位。因此,在某些意義來講,國有企業中的福利行為取向會對于國企工人獲取福利的內容和方式上產生直接影響。20世紀80年代一來,國有企業的改革已經進入了產權調整的階段以后,政府、企業與職工的利益之間進行了進一步的分化。而對于政府來說,這種自上而下制度改革,不僅僅能夠讓企業的負擔得到大大的減輕,讓企業血脈鮮活起來,這樣也能夠讓社會制度的安排穩定起來。從企業方面來講,企業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人,其自身利益已經同企業職工之間的利益產生了分化,而國有企業都是采取各式各樣的策略來逃避應該對職工承擔的社會保障責任,國有企業所采用的非法手段主要有瞞報少報工資基數、隱瞞企業的實際利潤等。這樣不僅僅會導致政府的財政負擔日益加重還會讓企業職工的自身利益收到損害。對于企業的職工來說,國有企業的制度改革不僅僅是企業產權關系的轉變,更重大的變遷在于國有企業職工自身身份的喪失,同企業的勞動合同關系的解除就意味著社保從以前的企業承擔轉變為個人承擔,職工的個人生活風險的不確定性也會隨之增加。
我國早在1999年就開始進入老齡化社會,目前已有二十多個省市成為老年型地區,且其進程不斷加快。但我國的老齡化超前于現代化,即典型的“未富先老”。在這樣的情況下,作為老年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就顯得十分重要和緊迫。
自1993年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以來,養老保險統籌一直是政府、學界及社會共同關注的問題。1995年,各地區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國發[1995]6號)的要求制定了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促進了養老保險新機制的形成。1997年,為進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促進經濟與社會健康發展,國務院在總結試點改革經驗的基礎上通過《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1998年,鐵道部等11個部門或企業組織的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由中央移交地方管理,進一步深化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強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和調劑力度,加快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進程。目前,全國所有的省級行政區都制定了省級統籌的制度,其中達到省級統籌標準的有25個省級單位。
在我國,養老保險的統籌主要由四個層次以及職工省級統籌的標準養老保險,其中職工省級統籌指的是養老保險的基金是由省一級的相關政府部門所統一進行管理的,并且在省一級的范圍內所進行的調劑費用、征集、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等都是由省一級部門所統一制定。養老保險統籌由低到高分為:企業(個體)統籌、縣市級統籌、省級統籌、全國統籌四個層次。
(1)企業(個人)統籌。主要是指企業按照國家所頒布的相關規定來發放養老金,管理退休人員,而企業的職工個人是不承擔繳費義務的。由此可以看出,企業的經營情況是會直接關系到企業職工養老金的給付保障水平。
(2)縣市級統籌。縣市級統籌主要是指在縣市的范圍之內,對于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險業務管理、保險金計發辦法、保險待遇支付項目、費用繳納標準以及對于基金的調劑及管理都進行統一標準實施。
(3)省級統籌。省級統籌是指在一個省的范圍之內,對于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險業務管理、保險金計發辦法、保險待遇支付項目、費用繳納標準以及對于基金的調劑及管理都進行統一標準實施。而在我國目前已經有25個省份已經實現了省級統籌或建立了省級統籌調劑金制度。
(4)全國統籌。全國統籌是指在全國范圍之內,對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保險金計發辦法、保險待遇支付項目、保險費用繳納標準以及對于基金的調試管理等制度都要統一的管理。
貴州省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是始于1998年9月18日貴州省勞動廳文件《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移交地方后企業(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為省社保局委托辦事機構的通知》的出臺,這個文件的頒布是基于國務院的《關于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和行業統籌移交地方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1998]28號文件。自此貴州省社保局開始全面接受包括鐵路行業在內的多個已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的統籌行業的移交工作。就基本養老保險而言無論在繳費工資申報的規范性、退休待遇計發的科學性、基金征繳的及時性以及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可操作性上都得到了十分明顯的改善和提高。
雖然省級統籌是我國社會保險發展過程大勢所趨,但是并不能說我們實行了省級統籌就可以高枕無憂,隨著參保單位數量的增加、參保人員情況日趨復雜,各個國有企業經營狀況和企業自身改制都直接影響著單位繳費,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矛盾日益明顯,個人賬戶信息安全、退休審批待遇計發的準確性等問題無時無刻不困擾著貴州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從業人員,其主要問題表現在:
(1)雖然在全省范圍實現了省級統籌,但是由于各個企業經營狀況千差萬別,因此有的企業會因為各種原因不按時足額繳費,以致全省統籌基金賬戶運行的困難,每月全省幾十萬的退休職工待遇發放幾盡停滯。同時,上級缺乏監督和治理力度導致這種情況有愈演愈烈之勢。因此,必須通過制定相應的政策來規范各參保單位的參保行為,對于逾期繳費且沒有蒸蛋理由的單位,必須予以嚴懲;同時,可以多到各參保單位了解單位自身經營狀況,加強到基層宣傳調研的力度,幫助參保單位解決在實際工作中的問題,解決參保單位的后顧之憂,促進省級統籌的良性運轉。
(2)省級統籌后參保職工個人賬戶數據的準確性、安全性正面臨嚴峻考驗。貴州省實行省級統籌后,全省國有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參保人員個人賬戶數據均由貴州省社保經辦機構進行統一管理。但是問題隨之而來,如此龐大的統籌覆蓋面,如此復雜的個人參保情況和個人賬戶數據是否能夠得到安全有效的管理,值得我們去思考。一方面,需要作為社保經辦機構的貴州省社保局經辦人提高個人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積極應對各種復雜情況,以保證參保人員數據的準確真實;另一方面,也要加強對各參保行業的監督、檢查力度,杜絕基層等行為的發生。
(3)在退休審批過程中,對于出生年月、參加工作時間的認定,缺乏一個統一、可操作的政策。目前,我省在退休審批過程中,職工的出生年月的認定主要依據本人人事檔案中形成時間最早的材料記載的出生年月,但是在實踐中由于歷史原因造成的材料涂改、邏輯錯誤、缺失等情況時常發生,這種情況下如何確定職工的出生年月并沒有一個統一規范的規定,造成“各抒己見”的情況,標準的不一致可能會直接影響職工退休待遇。對于這種問題,筆者建議我省相關主管部門盡快制定出相應的管理辦法,并加強相關業務的培訓和指導,切實將這種問題出現的概率到由此產生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
(4)貴州省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在2006年7月做出了重大改革,統籌后使用了十年的[1998]34號文件基本完成了它的使命,雖然沒有完全被廢止,但是[2006]20號文件已經走上歷史舞臺。較[1998]34號文件最大的不同之處,就是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這一計發參數的使用,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也按照退休年齡不同,做了不同的規定,這些改進相比較[1998]34號文件更體現科學、合理。但是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統計出臺,是否科學合理且有說服力,沒有誰可以保證。比如:2008年的崗平工資就連續公布了兩次,從原來的1555.17提高到1722.33,較2007年崗平工資提高了400多元,直接結果就是2008年退休待遇較2007年退休待遇漲幅過大,退休職工反映十分強烈,對整個政策的實行起了不小負面影響。就此,筆者認為對于省平工資和崗平工資的統計、,必須加強相關政策的出臺監管和相關從業人員業務水平培訓,使退休待遇計發更具科學性、公平性、合理性。(作者單位:貴州大學經濟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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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職工檔案工作是否需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規范管理
2004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大連市在2001年出臺的關于各類企業保管本企業職工檔案需經行政審批的有關文件,即告廢止。而新的職工檔案管理辦法尚未出臺。在這種情況下,各類企業保管職工檔案的現狀又如何呢?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到今天,民營企業如雨后春筍。據大連市2005年最新統計,民營經濟對全市GDP的貢獻率達到50.1%。在民營企業就業的職工數量也不斷增長。但民營企業職工檔案工作的規范管理工作,發展卻十分不平衡,甚至部分民營企業還沒有檔案規范管理的概念。因此,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查辦的案件中,民營企業發生職工檔案丟失、損毀、涂改等現象屢見不鮮。另外,國有企業在改制、兼并、破產過程中,職工檔案的流向、安全保管、轉遞等工作;“三資”企業職工檔案規范管理工作,都存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由此可見,在《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后,各類企業職工檔案的規范管理,已經成為新的課題擺在面前。
除上述企業管理職工檔案所面臨的問題之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上還出現了大量的勞動機構代管職工檔案的現象。這些勞動機構,多數是私有經濟組織,以就業培訓、勞務中介、各類保險為主要經營手段,代管流動職工檔案并收取檔案保管費。這種本質上的私人管理職工檔案的行為,對職工檔案的安全、檔案的真實性,構成了直接威脅。
上述情況表明,市場經濟條件下,職工檔案工作面臨著嚴峻的問題。職工檔案的安全和利用,關系著職工的切身利益,職工的就業、失業保險、連續工齡計算、特殊工種待遇、退休等一系列問題的解決,絕大部分都需要由職工檔案提供原始憑證。大連開發區曾發生一名失業職工因檔案丟失無法享受失業金而自尋短見的事情。職工檔案的安全和規范管理工作,已經成為維護社會穩定,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職工檔案工作,已經不是需不需要檔案行政部門規范管理的問題,而是如何針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新情況、新問題,實事求是,創新工作,尋求科學而行之有效的規范管理方法的問題。
二、建立職工檔案規范管理的框架體系
2005年6月1日,《大連市職工檔案管理辦法》頒布實施。該《辦法》在建立一個職工檔案科學、規范而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管理框架體系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
一是明確規定職工檔案的歸屬與流向。市場經濟條件下,職工情況紛繁復雜,職工檔案工作必須貫徹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于各類企業,要求他們在具備規范管理職工檔案的條件下,保管本企業職工檔案。自謀職業人員、自費出國人員、個體工商戶的雇員以及其他流動職工檔案,統一交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直屬的勞動機構保管,堅決取締其他任何形式的勞動機構保管職工檔案。嚴禁個人保管自己和他人的檔案。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管理的退(離)休人員檔案,由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部門負責。大連市對職工檔案歸屬與流向的統一和規范管理,覆蓋了職工檔案的方方面面,不留死角,是確保職工檔案安全的基礎,是職工檔案歸范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是制定職工檔案管理機構保管檔案的業務工作標準和規范。針對檔案安全及規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辦法》從檔案庫房硬件條件,職工檔案的管理體制,各部門及專(兼)職檔案員職責,利用現代化手段進行職工檔案的存貯、分類、檢索、利用,到每份職工檔案的規范整理,轉遞職工檔案的方式、方法等,都制定了細致而具體的業務工作標準和規范。
三是制定職工檔案管理機構必須履行的工作職責。其中,針對部分企業和勞動機構對職工檔案只封存保管,不注重收集的問題,《辦法》著重提出對職工檔案的收集、歸檔要做到連續、完整、準確的要求,特別應加強對職工工資、合同、保險、退休等有關材料的收集。
四是制定了職工檔案的查閱、借閱和轉遞制度。在職工檔案安全管理工作中,最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往往出現在檔案的利用和流動過程中。嚴格規范檔案借閱、轉遞的工作流程,將最大限度避免檔案的人為損失。
上述職工檔案管理的業務標準、工作職責、規章制度、歸屬流向等的制定,形成了職工檔案規范管理的框架體系。有規矩,才能成方圓。但這些管理體系的運作和實施,還有賴于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依法行政。
三、行政管理和執法部門在職工檔案規范管理工作中的職責
在《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之前,大連市的各類企業,必須在具備管理職工檔案各項條件,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審批后,才能保管本企業職工檔案。新頒布的《大連市職工檔案管理辦法》,對職工檔案行政管理和執法部門的工作職責、工作方法作了較大修改。在對企業管理職工檔案的監管工作中,取消了行政審批,代之以法律法規的宣傳、行政監督和業務指導。為確保各類企業對職工檔案的規范管理,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通過電臺、電視臺、報紙,在全市組織了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宣傳教育活動。在此基礎上,對各類企業保管職工檔案,采取登記、備案這一新的管理模式,即企業管理職工檔案,首先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備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備案后,立即按照職工檔案規范管理的相關業務標準和規范,開展指導工作。最后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對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檢查,作出檢查結論后提出整改要求。運用這種管理模式,既明確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又確保了職工檔案管理不留死角,從而使大連市職工檔案管理工作朝著規范化、標準化方向發展。
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社會保險費稽核管理辦法》和區、市、縣相關政策規定,經研究決定從2008年3月20日起到2008年5月31日止,對2008年度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大額醫療、工傷保險費進行征繳,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大額醫療保險費:
1、2008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按個人應發工資總額的8%(個人征繳2%,單位6%)比例征繳,繳費基數和人數以2008年預算數為主,單位專管員持工資發放表到縣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進行核算核定后,辦理征繳費手續。企業以2007年度自治區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時繳費。
2、已參保單位因機構改革、企業改制、全員競聘、人事制度改革等原因造成參保職工繳費中斷,允許以個人繳費的方式續保,核定繳費為自治區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8%的比例征繳。
3、2008年度基本醫療保險費實行一次性征繳,各繳費單位于2008年5月31日結束繳費。從2008年6月1日起對未及時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單位,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和《社會保險費稽核管理辦法》的規定,將按日加2‰的滯納金,逾期三個月仍不繳納者,按有關規定辦理。
4、各參保單位在填報名冊時,務必注明新增、調入、調出人員,否則,所發生的問題由用人單位自行解決。
5、退休人員退休時間截止2007年12月31日,以男年滿60周歲、繳費年限滿30年,女干部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繳費年限滿25年,并辦理了正式退休手續的人員,按退休人員對待,對未達到繳費年限的由單位和個人按比例補繳;對提前辦理退休,提前離崗休養人員,停薪留職人員,請長假和長期病休人員個人應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
6、2008年全縣大額醫療保險費與基本醫療保險費同時征繳,征繳標準為每人每年43元,并詳細登記,在職、退休人員分類造冊一式三份,報醫保中心兩份,不得遺漏。同時,上報一份12月份的單位工資發放表。
7、醫療保險人員信息的登記核對工作由單位集體辦理,具體事項請報送表格時由各單位醫保專管員向具體業務員咨詢。
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基本醫療保險收入戶開戶行
農業銀行**縣支行帳號:
建設銀行**縣支行帳號:
二、企業工傷保險費
1、根據國家《工傷保險條例》和自治區政府《關于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通知、寧政發[2004]53號、銀政發[2004]49號文件精神的規定;全縣范圍內的所有企業(含中央、區、市屬駐**各企業)從2008年1月1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同時,必須全員參加工傷保險,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原企業要注意重新登記續保、防止斷保。于每月20日前上報人員增減變動情況,逾期不報的單位,其基本人員信息、繳費情況都以上月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