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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已成為各收入階層關注的焦點。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因為目標定位不準確,征收模式未能適時調整,致使稅負確定、稅率設計不合理、稅制復雜,難以征僻,偷逃嚴重,淵節無力。本文對目標功能定位、征收模式選擇、稅率設計、征收管理這些個人所得稅的根本問題做了一些探討。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自1980年開征以來,收入增長異常迅速,1980年不足l7萬元,1985年突破l億元,1989年突破l0億元,1995年突破100億元,2000年達到660億元,為我國所有稅種中增長最快,最具潛力的稅種,在聚集財政收入、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著巨大作用。但在運行中日益暴露出的稅制設計本身和征管方面的許多問題,也正嚴重阻礙著其功能的更大發揮,迫切需要從根本上進行改革。
一、目標功能定位
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是指一國個人所得稅在某一時期應主要發揮什么樣的功能作用,這是設計和改革個人所得稅的首要問題。個人所得稅有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兩大功能,因此,一國個人所得稅的目標功能定位又有三種選擇:
(1)以調節收入分配為主,只對少數高收入者進行特殊調節;(2)以聚集財政收入為主,對大多數人進行普遍調節;(3)同時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進行調節。對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功能定位的爭論正好形成以上三種觀點。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是適合我國國情的選擇。因為我國日益增大的GDP、GNP總額和個人所得在GNP最終分配中份額的不斷上升,表明_『居民個人的納稅能力日益增強,決定了個人所得稅應在解決財政困難,提高稅收占GDP的比重中更有作為;日益擴大的個人收入分配差距又決定了個人所得稅必須在公平收入分配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按第一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規定較高的起征點,這便相應降低了高收入者的應稅所得額和適用稅率,從而將弱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由于個人所得稅收人總額減少,政府沒有足夠財力轉移支付以保障貧困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反而會加速貧富分化,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如果用開征社會保障稅或提高社會保障稅稅負的手段解決問題,則由于社會保障稅的普遍征收和比例稅率的累退性,必然增加中低收入者的負擔,這比累進的個人所得稅更有礙公平,這一切正與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目標背道而馳。事實上,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因為目標功能定位瞄準高收入階層,以公平收入分配為目標,便過分強調區別對待,為此選擇了分類征收模式。將個人收入劃分為l1個類別,設計了稅負不同、形式各異、扣除有別的稅率進行征收,結果使稅制異常復雜,加之征管基礎制度不完善,征管難以適應,避稅漏洞大開,偷逃行為輕易得逞,收入并不高的工薪階層成為最主要的負擔者,而真正的高收入者卻游離在征管之外。而按第二種目標功能定位進行稅制設計,必然要對中、低收入者,特別是略高于貧困線的低收入者課稅,而對高收入者難以有效調節,既不符合公平原則,也不符合效率原則,促使一部分人陷入絕對貧困,既不能增加財政收入,又使大量高收入者負擔的稅款大量流失,聚集財政收入的目標同樣難以實現。因此,在現階段,我國個人所得稅目標功能定位只能以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為雙重目標,對中等以上收入階層進行調節。
二、征收模式選擇
從世界范圍看,個人所得稅有三種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綜合征收模式和混合征收模式。分類征收模式就是將各類所得分門別類的劃分成若干種,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標準和方法征收。這種模式事實上是多個稅種的簡單集合,因而征收模式簡便,易管,也能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實行差別對待。但這種模式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不能較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不僅不同項目間稅負不平,而且使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納或少納稅,而使應稅所得來源單一、綜合收入少,但相對集中的人多納稅,易使納稅人改變所得項目名稱,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逃避稅收。還因為采用該模式,一般項目只能采用比例稅率,而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存在明顯的累退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就應因為實行分項征收模式,上述問題非常嚴重。
綜合征收模式就是匯集和綜合全部所得,統一適用同一種超額累計稅率表進行的征收方法。這種模式能較好的貫徹量能負擔的原則,從橫向和縱向上對稅收負擔進行公平分配,比較合理,因而較發達國家廣泛采用,但對個人申報和稅務稽查水平要求高,需要年終匯算清繳,必須以發達的信息網絡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資料為條件,這無疑提高了征收成本。就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看,這種模式只能是我們長期的奮斗目標。
混合征收模式就是區分不同性質的所得,對一部分分類征收,對另一部分綜合征收,即分類征收與綜合征收相結合的征收模式。在這種模式中,如果綜合分類范圍的劃分和結合搞得好,就能集中分類模式和綜合模式的優點,摒除兩者缺陷,達到簡便、易管、公平征收的目的。一般說來較優的結合是:大綜合,小分類,經常性、經營性所得綜合,非經常性、非經營性所得分類;相同性質的所得綜合,不同性質的所得分類;計算簡便的綜合,計算復雜的分類。很顯然,現階段,混合征收模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必然選擇。事實上,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的演變過程反映出這么一個規律:分類征收模式只是與單一居民收入和低水平的征管相適應的征收模式,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征管水平的提高,綜合征收模式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最終要求,而混合征收模式是大多數國家個人所得稅征收模式從分類征收走向綜合征收的必然過渡。
三、稅率設計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設計應是該稅種目標功能要求的最集中表現,稅率形式又決定于征收模式的選擇,同時作為“經濟聯合國”的重要成員,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水平、檔次、級距的設計既不得不考慮與國際接軌,又不能脫離我國家庭觀念強,家庭總收入比個人收入更能全面反映納稅能力的實際,而覆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其最高稅率又不能不與企業所得稅稅率相銜接。
我國個人所得稅混合征收模式的選擇決定廠其稅率形式在總體上分為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綜合征收項目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分類征收項目適用比例稅率。合理的比例稅率,應在不進行費用扣除的情況下,按超額累進稅率的實際平均稅率設計。因此,個人所得稅稅率設計的核心問題是超額累進稅率的設計。根據上述約束條件,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設計應以家庭為基礎申報單位,遵循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寬稅基,低稅率,大級距,少級次”改革的思路,將我國居民按家庭收入水平劃分為低收入、中等收入、較高收入、高收入、最高收入五個層次,分別按規定稅率超額累進征收。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兼顧聚集財政收入和公平收入分配。對中等以上的收入階層調節目標功能的要求,對低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的收入部分確定零稅率,既為對低收入家庭的免征,又為其他各家庭的扣除標準、對高于標準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低于較高收入的家庭收入的部分以5%的稅率征收;對高于較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10%的稅率征收,對高于高收入家庭收入、低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20%稅率征收,對高于最高收入家庭收入的部分以35%稅率征收。這種設計因各類家庭的劃分標準必然要隨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物價水平的變動而適時調整,但各檔次稅率可以長期保持不變,因而既能適應經濟變化又能穩定負擔政策。
四、征收管理
個人所得稅有效的征收管理既是其正確的目標功能定位,切合實際的征收模式選擇,合理的稅率設計的結果,也是真正實現其目標功能,充分發揮征收模式優勢,正確貫徹稅率所體現的負擔政策的保證條件。因為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效率低下,致使個人所得稅既對個人收入分配調節無力。有資料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45%來自工薪所得,而真正的高收入群體卻游離在征管之外,又使大量收入流失(同一資料還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實際征收的稅款不足應征稅款的1/2)。究其原因,一是現行征管辦法對個人收入的隱性化、非貨幣化、現金交易、私下交易束手無策,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難以掌握,扣繳制度無從落實,二是沒有明確的自行申報制度,難以進行稅源監控。為此必須:
(一)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征收基礎制度
1.建立納稅人編碼制度,即“個人經濟身份證”制度。將居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稅務編碼。個人從事的各種與個人所得稅有關的活動,不論收入還是支出,均在此編碼下反映,這些信息應能從社會方方面面匯集到稅收部門進行集中處理,迅速準確的掌握納稅人的收入狀況。
2.強行推行非現金收入結算制度,減少現金流通,廣泛使用信用卡和個人支票。同時,將個人收入工資化,工資貨幣化,工資外發放的各種補貼、津貼、有價證券,以及其他各種福利,必須折價計人工資表中,以使納稅人的真實收入“透明化”。
3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結合存款實名制的實施,對個人存款,金融資產,房地產以及汽車等重要消費品實行登記制度,以使納稅人的各項財產收入“顯性化”,以防將收入與財產進行分解和分割而偷稅。
(二)建立科學的預扣預繳稅款制
個人所得稅預扣預繳制是世界各國已經成熟的征管經驗。這種制度要求對綜合所得必須分項按月或按季、按次預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扣預繳一般應比實際繳納的稅款多,以促使納稅人年終申報。為避免年終匯算清繳時退稅面過大,應對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預扣預繳辦法,如對工薪所得可按目前的征管方法按月預扣預繳,對經營所得以當期實際應繳稅款數或上年實際數按月或按季預繳,勞務報酬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以其收入總額按一定的預扣率按次預扣預繳。總之,應在堵塞偷逃漏洞的同時,盡可能簡單易操作。
(三)推行雙向申報制度
雙向申報制度是關系綜合征收或混合征收成敗的重要條件。所謂雙向申報制度,是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和其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筆所得的詳細情況分別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征管制度,其目的是在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之間建立起交叉稽核體系,加強稅源監控。這種方法為世界各國所采用。考慮到我國現有征管能力還不能接受所有的納稅人申報,應規定只有年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納稅人才必須申報,但所有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的一切應稅所得,不論是否達到納稅標準,都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不僅申報應扣稅額,還應申報與納稅人相關的其他主要資料信息。之所以這么規定,是因為這種交叉稽核制度的關鍵應在于支付者。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制;稅制模式;免征額;征收管理;改革措施
1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1.1稅源隱蔽,難以監控
個人所得稅在我國被人們看作是“中國稅收第一難”,其根本原因是個人收入多元化、隱蔽化,難以監控。這主要是因為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國民收入的分配格局較過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最明顯的特點是國民收入分配向個人傾斜,使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顯著提高,收入結構日趨復雜。目前個人收入除工資、薪金可以監控外,其他收入基本上處于失控狀態。許多隱形收入、灰色收入,稅務機關無法監控,也監控不了,造成個人所得稅實際稅源不清,加之納稅人多、面廣、分散、流動、收入隱蔽等,且主要是現金直接支付,可能無帳薄、憑證可查。在這種情況下,稅務部門很難掌握其真正稅源,以致大量的應稅收入悄悄地流失掉了。
1.2公民依法納稅意識難以樹立
我國公民依法納稅的觀念淡薄,從客觀上看是由于我國過去長期以來,一直實行低工資制度,人們的工資用于生活必需品支出后,所剩無幾,沒有納稅的資金來源,因而無納稅的條件和意識。隨著分配體制的改革,人們的收入水平越來越高,除基本生活費用外,收入剩余較多,但人們仍沒有樹立起納稅意識,加之稅收處罰的力度和稅收宣傳的深度遠未適應新的經濟發展的需要。西方國家普遍采取嚴格執法、嚴厲懲處的措施,以威懾違法者。而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對偷、逃稅款的行為雖然也有處罰措施,一般按偷稅金額處以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與發達國家相比,罰則過輕,同時在稅收征管中還存在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往往以補代罰,以罰代刑,致使法律威懾力不強,僅僅觸及違法者之皮毛,難以起到懲戒作用。客觀上拉大了稅收征管與自覺納稅之間的距離。從主觀上看,由于個人所得稅是個人掏錢交納的稅種,屬于直接稅,稅負不能轉嫁,納稅人納稅以后必然導致其收入的直接減少,受經濟利益的驅使,人們得過且過偷稅漏稅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種畸形的觀念對于加強稅收征管、推行依法納稅無疑是一個極大的障礙。
1.3稅制模式難以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在稅制設置上某些方面缺乏科學性、嚴肅性和合理性,難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發揮其調節個人收入的要求,也是造成稅款流失的重要因素之一。
2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目標與原則
2.1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現階段目標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是:適應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完善稅制,提高稅收征管水平,重視實現調節分配和財政收入職能,更有效地發揮個人所得稅在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積極作用,逐步將個人所得稅建設成為主體稅種。
2.2個人所得稅制改革應遵循的原則
(1)調節收入分配,促進公平。
促進公平應是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的首要原則。現階段,我國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的問題已經很突出。我國政府目前確有必要盡快制定相關政策并采取各種措施,加大對收入再分配的調節力度。從理論上說,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再分配方面有著突出的作用,所以理當成為調節收入的主要手段。
(2)與國際慣例接軌,適當考慮國情。
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必須改變現行稅法中不符合國際慣例的做法,通過與其他國家稅法的國際比較及參考各國的成功經驗等,全面與國際慣例接軌。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接軌并非意味著“全盤西化”。改革必須適當考慮我國國情,要與我國現階段的收入水平和征管能力相適應,同時體現一定的超前性,使改革的先進性和稅法的穩定性有機地結合起來,建立既向各國普遍做法靠攏,又具有中國特色的個人所得稅制。
(3)重視發揮財政收入職能。
從所得稅的職能角度看,財政收入職能是基礎,也是發揮調節作用的必要前提。只有稅種收入規模達到一定程度,才能較好地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分配的作用。
3如何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
3.1從稅制上看應減少稅率級次,擴大級距
我國應大大地削減稅率級次。在減少級次情況下擴大級距的經濟涵義并不在于簡化稅制,其在稅負公平及增加財政收入方面的意義是深遠的。首先,我們把最低收入級距列為第一級距。處于較低收入的納稅人數目是大多數,遠多于高收入納稅人的數目。這樣,如果第一級距的寬度相當大,足夠覆蓋大多數較低收入的納稅人,從公平的角度考慮,由于大多數人的個人收入波動不足以越過這一級距,從而使不公平現象消失。從財政收入角度來看,由于這一級距相對擴大,而其稅率下降幅度較小,從而總財政收入將可能增加。從最高級距來看,由于最高收入級距的納稅人比例和稅收收入相對都比較低,而且收入增多多是低收入階層,而高收入階層增加收入較難,因而,這一級距的級距寬度和稅率的較大程度的變動對總稅收收入的影響將因為納稅人比例相對較小而減弱。所以,此級距下限可以較大幅度下調或上升,以適應效率、公平原則,而不太影響總稅收收入。稅率可以較大降低,以體現效率原則,同時高累進稅率又能進一步體現公平原則。
3.2建立有效的個人收入監控機制
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款流失嚴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稅源不清。因此,抓住稅源的監控是管好個人所得稅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在這方面我國可參照美國和澳大利亞等國家的方法,實行“個人經濟身份征”制度,即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必須到政府機關領取身份證或納稅身份號碼,兩證的號碼是一致的,并終身不變。個人的收入及支出信息均在此號碼下,通過銀行帳號在全國范圍內聯網存儲,并和稅務機關征稅聯網,稅務部門直接通過其銀行自動扣稅,使每人的每一筆收入都在稅務部門的直接監控之下。同時,也要求每個單位都要在銀行開戶,并且,每一筆收入和支出都要在銀行轉帳。這樣,就可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有效的稅務監控機制,促使公民必須依法自覺納稅,使偷稅漏稅沒有可能,逐漸形成人們的自覺納稅意識。
3.3提高稅務征管人員的素質,改善征管手段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公民個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納個人所得稅的人數會越來越多,在目前人們還沒有完全樹立自覺納稅意識、全國還沒有建立自動監控機制的條件下,要求稅務機關充實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力量,培養一批忠于職守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征管人員,加大個人所得稅的檢查力度,完善舉報制度,進一步健全個人收入申報制度和代扣代繳制度,而且,要把工作的重點放在落實代扣代繳的稅源控管上,主動爭取稅源比較集中的單位的支持和配合,加大稅法的宣傳、輔導和培訓的力度,使納稅意識深入人心,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
3.4加大違法的處罰力度,嚴厲打擊偷逃稅款行為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居民身份;應納稅所得;扣除項目
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是新一輪稅制改革的重點及難點之一。國內學者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對此有過專門的研究,最典型的如:個人所得稅免征額的討論。在以往的研究中,主要是以英,美,日特別是日本等國的做法為基點,從遵從國家稅收管轄權,增加財政收入角度出發,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提出改進意見,而很少正視我國是一個正處于經濟轉型的發展中國家這一事實。本文從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征管的實際出發,主要從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則,應納稅所得和扣除項目三個方面比較借鑒我國周邊發展中國家的做法,如泰國,馬來西亞,以尋求遵循國際稅收慣例與現實選擇二者之間的最佳結構,來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上述三個部分進行改進。
我國及東盟國家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則,應納稅所得,扣除項目的比較分析
大多數發展中國家都面臨著經濟發展水平落后,人口眾多且人民受教育程度較低,就業壓力大,資金,技術人才缺乏等困難,對吸收外資,引進技術,人才吸收先進思想及管理經驗都有迫切要求,因此在稅制的正式規則的選擇上具有一定的可比性;而周邊國家由于地理位置,歷史淵源,文化習俗等因素的相近性,勢必在稅收制度的非正式規則上也有一定的可比性,因此本文選取了與我國相鄰的泰國,馬來西亞作為比較對象,試從比較分析中得出一般的規律。
<一>: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則的比較分析
1:各國在選擇自身稅制規則是都不同程度地受到地緣政治,歷史淵源,文化習俗等因素的影響而各具特色,泰國及馬來西亞以前是英法的殖民地,因此在自然人居民身份確認規則上與英法有點類似。泰國是采取180天標準而馬來西亞是182天標準,與中國比起來(很大程度上受到日本的影響),我國基本上是以1年界限來區分稅法意義上的居民與非居民,也就是說在我國境內無住所而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與在中國境內無所得不居住者一樣看待,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承擔納稅責任。
2:中國的確認標準為雙重的—時間及住所標準,而泰國和馬來西亞的標準都為時間標準,特別是在時間標準上比泰國,馬來西亞更加復雜,如中國自己特色的1年標準和5年標準
<二>泰國,馬來西亞以及中國在應納稅所得的確認規則的比較分析:
1:在應納稅所得的確定方面,泰國的居民或非居民對不管是在國內支付或是在國外支付的在泰國受雇或從事經營活動并取得的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中國是僅就對工資薪金項目實行有區別的支付原則,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法中對在中國居住90(183)天以下的非居民的所有境外支付的境內外所得免稅,對居住5年以上的的由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征稅。且泰國并不征收單獨的資本利得稅,從財產再出售中取得的盈余被視為普通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中國對財產收益有獨特的納稅規定。
2:而馬來西亞就其納稅人外國收入部分按照匯入原則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點與實行“支付原則”的泰國和中國是不同的。還有馬來西亞沒有將資本利得列入征稅范圍(房地產收益稅除外)。中國將個人得資本利得列入征稅范圍。
<三>泰國,馬來西亞及中國在扣除項目得比較分析
1:在扣除項目的做法上,中國與馬來西亞比較類似,主要分為對工薪所得的扣除項目及對其他類型所得的扣除項目,在工薪所得得扣除中中國為1600元/月的標準,而馬來西亞的工薪所得的扣除費用也是有限的,僅限于一些基本的生活開支。對于其他所得的扣除項目,中國與馬來西亞有很多是相似的,如:馬來西亞對于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虧損的個人可以用當年所得彌補當年的虧損這點與上表中中國的扣除項目的第二點關于個體工商戶的損失扣除相類似。
2:而泰國在扣除項目方面比中國和馬來西亞更具特色,對雇傭所得,納稅人可選擇“標準扣除”也可選擇分項扣除費用,在個人寬免項目的規定很大程度上仿照了西方做法,對納稅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區分為未/已婚,有/無子女,子女是否受教育及受何種教育情況進行個人扣除項目的確定。另外,對人壽保險所得,退休金基金繳費,住房貸款利息付款以及慈善捐贈還有其他款免扣除項目,對于這些寬免泰國國稅局都規定了最高現額。中國和馬來西亞的納稅人的扣除項目只能執行法定的“標準扣除”,不能選擇分項扣除費用。
給我國個人所得稅制改革的啟示:
從上述比較分析可以看出,與中國同為發展中國家的泰國和馬來西亞在制定個人所得稅時不僅考慮了國際慣例同時也考慮自身的經濟,社會,管理水平等狀況,因此我們在與鄰國的比較后得出,在改革本國個人所得稅制時的立足點是本國實際情況同時參考國際慣例:
1:在自然人居民身份確定規則上建議將5年規則解釋為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實質性的規則:在任何連續5年中一個人每年在中國居留183天以上或累計居留915天以上,從第6年起不論在中國居留的時間長短,均視為中國居民。取消1年規則采取不管是發達國家或是發展中國家通用的183天規則。作上述改變主要的考慮是;簡化身份確認規則,對我國的規則重新做出解釋,讓原本沒有現實意義的規則更有可操作性,根據我國目前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作出的改進,更有利于對外的交流及維護國家的稅收管轄權。
2:在應納稅所得的確認規則建議將境外收入“支付原則”改為“匯入原則”要明確“匯入”不僅指通過銀行,郵局匯入,還包括本人或委托他人從海,陸,空,港等攜帶入境,不僅包括現金的匯入,也包括各種證券,實物的“匯入”,改為“匯入原則”的主要是從我國目前的稽查征管水平及可操作性角度出發。由于我國目前的稽查征管水平較低,稽查征管的成本較高,如果按照對于目前可操作性不強的“支付原則”來確認應納稅所得,實際上會導致我國的稅收管轄權落空,稅收收入不穩定。而在具體應稅項目上,應根據各個國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應根據各個國家的經濟,社會和政府只能的需要來確定具體的應稅項目。
3:考慮到目前我國的教育成本在世界范圍內處于較高水平,教育支出基本上成了大部分家庭支出的一大部分,因此對于扣除項目的改進,建議將教育支出納入扣除項目中,對有子女并且正在接受教育的家庭的教育支出允許扣除,有利于減輕家庭的負擔,有利于提高家庭對教育的指出水平,有利于提高我國民眾的質素。同時也可考慮針對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進行扣除,如對個人是否結婚,是否有小孩以及小孩的個數等情況進行扣除項目的確定真正作到效率與公平的結合。
【參考資料】
[1]解學智.個人所得稅.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楊斌.國際稅收.復旦大學出版社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差別課征;量能征收
個人所得稅,始創于英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它是對個人獲得的各種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個人所得稅將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稅種,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在組織收入與調節社會、經濟方面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但在現實的經濟發展情況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因為經驗不足,存在稅款流失嚴重,稅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將會對我國稅收制度、財政體制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這里就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現狀
我國最近一次對個人所得稅的調整,是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據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個人所得稅法通過以來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個人所得稅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修正過四次。1980年9月10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并同時公布實施。該稅法統一適用于中國公民和在我國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至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制度開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調節居民收入和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本國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此舉不僅增大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同時也擴展了財政收入。1999年8月30日,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的開征促進了居民消費和拉動內需的增長,提高了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2005年10月27日,修改了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金額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時可以在稅前抵扣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等。起征點的提高以及費用扣除范圍的加大,緩解了工薪階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壓力。2007年6月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調整問題授權國務院作出規定,為國務院決定減征或停征利息稅提供法律依據。自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不斷發展走向完善,并一直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
二、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存在的問題及影響
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個人收入的差距,這是市場經濟的缺陷。征收個人所得稅正是政府宏觀干預的手段,是政府調節貧富差距的主要措施。盡管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一直都在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單一分類所得稅制產生的不公平問題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按應稅項目分類征稅。由于不能就個人全年各項收入綜合征稅,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同時對個人收入調節力度不夠,影響了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發揮。在實際征收中,工資薪金所得占了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調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項目定性不準確或難以定性的問題;容易造成納稅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類型收入間進行轉換,多次扣除費用,以達到逃稅和偷稅的目的,且現行稅法中僅規定11個征稅項目,過于簡單,未能涵蓋經濟生活中的所有個人收入。
(二)稅率設置的不公平
具體表現在:
第一,工薪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達45%,在這種高邊際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稅率結構中某些級次的稅率形同虛設,并無實際意義;
第二,工薪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同為納稅人的勞動報酬所得,但兩者適用的稅率形式和實際的稅收負擔卻存在較大的差別,由于勞務報酬所得的適用稅率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時,還要實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數時候勞務報酬所得的稅負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與其他各項應稅所得適用的稅率又不相同,這不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復雜性,而且違背稅收公平原則。
(三)費用扣除簡單,標準統一,未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2008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我國居民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定為2000元。這個免征額對中國的任何一個居民都是一樣,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實際上并不公平。因為人們的生存條件及社會保障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對農民的免征額是2000元,對國家職工的免征額也是2000元,對農民來說這是不公平的。因為國家職工有良好的社會保障,有穩定的醫療福利等,個人收入是實實在在的凈收入;而農民的就業保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實情況也不是很好,加上已辦妥養老保險的一些農民因為戶籍而產生轉移難等問題,讓能享受這一塊稅前扣除費用的人數又大大減少。另外,一個養活三個人的個人所得,與一個只養活自己一個人的個人所得,實際上就有很大的差異,但所得稅的免征額卻是一樣的,所以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與個人生計以及家庭撫養有關的項目均未能考慮在內,其公平性也就無從體現。
(四)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
外籍人員從三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免稅,而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稅;計稅工資不全面;部分免稅項目已難以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形成了稅收漏洞以及個稅申報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于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以上問題,帶來了如下一些影響:
第一,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稅收流失是目前中國稅收領域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規模巨大的稅收流失中就包括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在我國,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手段五花八門。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高收入者隱瞞、虛報納稅所得;各種形式的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無法統計;實物工資無法貨幣化、實際工資與名義工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沒有一個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及自行申報制度,以致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工資薪金實行的超額累進稅率以及其它比例稅率難以實現對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調節。
我國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率級距過多,最低稅率、邊際稅率的規定均過高,從而導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對高收入者征收高稅,這看起來似乎公平。可是,很多發達國家的實踐情況表明,對于那些高收入的企業主,高稅率于他們幾乎不起作用,因為他們以公司為依托,有豐富的避稅手段和方法。那么高稅率對誰有用呢?它只對那些企業中的職業經理人和專業人士有用,對那些只依賴薪金收入的高職人員有用。而這些人是任何行業和地區都最為短缺的人才,過高的稅收政策減弱了他們的重要性以及壓抑了他們的積極性。
同周邊國家(或地區)如新加坡和我國香港的最高稅率只有20%左右相比,我國的稅率最高達45%確實太高了。與此同時我國對資本財產性所得實行比例稅率,不僅稅負輕,稅收調節力度也受到限制。因此,現行這種稅率結構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實現對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節的政策目標。
第三,費用扣除簡單,造成了個人所得稅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采用單一、簡單的費用扣除標準,并沒有考慮個人具體的負擔能力。如老人的贍養費用、子女的教育費用、住房、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婦一方工作單獨負擔家庭費用等情況。舉例而言,對于有相同收入的一對夫婦撫養一個小孩,但在一對夫婦有二位老人要贍養且老人沒有任何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其實際所得就遠遠低于另一對夫婦,可是他們卻要納相同的稅負。馬克思說過:“試問按公道來說,能不能指望一個每天賺一角二分錢的人繳納一分錢和每天賺十二塊錢的繳納一元錢那么容易?按比例來說,他們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同樣的一份,但是這一捐稅對他們生活需要的影響程度卻完全不同。”因此,按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這一費用標準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實現納稅能力越高納稅越多這一目的,造成了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有違稅收的公平負擔原則。
第四,缺乏完善的征收體系,征管難度大,稅收征管效率低是稅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國納稅人的納稅觀念淡薄,且多年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對稅收的排斥,加上我國稅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種種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來的人中,不少人不僅沒有成為納稅大戶,反而成為逃稅、偷稅的典型。
三、完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構想
(一)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型稅制結構模式
實行分類與綜合所得稅制,是對某些應稅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征收,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與其他的應稅所得則分類征收,或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征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他應稅所得匯總計算。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這種征稅制度,兼有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項所得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還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公平征稅原則,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改革個人所得稅稅率體系
在征稅對象既定的情況下,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輕重,反映了國家和各個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根據我國國情,建議對綜合征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以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對分項征稅可采用比例稅率,對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達到既組織收入,又公平稅負的目的。
在統一各類應稅所得適用稅率的基礎上,減少稅率級次,降低邊際稅率,以減少稅制的復雜性和納稅人偷漏稅的可能性。參考美國及世界其他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勞動所得和經營所得應采用相同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可削減為3~4級,最高邊際稅率也應向下作適當調整。順應世界稅制改革“低稅
率、寬稅基”及稅制簡便的浪潮,盡可能與國際稅制改革接軌。
(三)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在所得稅法理論中,公平包含差別課征和量能征收二層含義。差別課征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橫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區分納稅人的婚姻、撫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等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另一方面,要求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稅收政策,適用不同的稅率;量能征收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縱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等的稅,納稅能力強的多納稅,納稅能力弱的少納稅,無能力的不納稅。只有承認納稅人的差別,量能課征,個人所得稅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認,“家庭撫養人數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無,在同一所得階層中會成為影響納稅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應當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婚姻、年齡、贍養人口等情況以及住房、醫療、教育等費用,在實行有差別的生計扣除、家庭扣除和社會扣除后,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修改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制度
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外籍人員與專家享受“國民待遇”,取消以往一些不合理的差距待遇,重點保護中低收入階層,建立起能夠覆蓋個人全部收入,綜合考慮納稅人的生計、贍養、教育、殘疾等費用扣除,自行申報納稅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再匯算清繳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同時積極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和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有效監控納稅人收入來源,降低征管成本,努力做到應收盡收。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不僅為國家積累資金、調節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而且在社會安定團結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和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式下,我國公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顯著提高,個人所得稅法與時俱進的修改、完善,更有利于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賦負擔,促進消費和拉動內需。這不僅是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更是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器”作用、積極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參考文獻】
[1]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分類稅制
1背景分析
2006年11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以通知的形式(國稅發(2006)162號)下發了《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這一規范與我國之前實施的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制度有所不同,它在不改變分類所得稅制(即:將收入劃分為若干項目,分別就不同項目計稅;不同項目的收入,適用不同的稅率。與之相配套的征管措施為代扣代繳制——在各類收入的支付環節,由收入支付人和扣繳義務人將應納稅款代扣下來,并代繳給稅務機關)的基礎上,增加了關于年所得超過12萬元的納稅人應自行向稅務部門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規定。這一辦法的出臺,使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進入了在納稅標準規定上的“分類計稅”和征管上的“綜合申報”的“雙軌制”的運行格局。
2007年4月2日,首次自行的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工作落下了帷幕。根據我國國家稅務總局4月12日公布的全國申報結果顯示,截至4月2日自行納稅申報期結束,全國各地稅務機關共受理自行納稅申報人數1628706人,申報年所得總額5150億元,已繳納稅額791億元,補繳稅額19億元,人均申報年所得額316227元,人均繳納稅額49733元。從人員構成看,主要使收入較高行業和單位的管理人員以及職工、個人投資者、私營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文體工作者、中介機構從業人員、外籍人員等。從所得項目構成看,依次主要是工資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
在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的不斷改革和完善的過程中,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制度既是一種創新,又是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中所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說這個制度是一個創新,那是相對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分類計稅”而言的——世界上有不少的國家都實行的是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這本身并不是什么希奇的事情,但從稅制的角度來說,自行申報往往是對應于“綜合征稅”而言的,所以我國在“分類計稅”標準下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的自行申報制度就是一個史無前例的創新。正因為如此,我國個人所得稅的這一改革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成功例子可以借鑒,我們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摸索,從而找出一條最適合我國發展的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的道路。
本文主要研究的是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自行申報制度所存在問題及對其的對策建議。
2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所存在的問題分析
2.1“分類計稅”與“綜合申報”矛盾問題
由于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分類計稅”對應的是代扣代繳的征收方式,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仍然由各類收入的支付人或扣繳義務人代為計算、代為扣繳。而另一方面,除非有無扣繳義務人的收入項目,否則納稅人按綜合口徑自行歸集并申報的收入和納稅信息,又不作為重新核定稅款并實行匯算清繳的依據,該繳多少稅,還繳多少稅。兩個渠道的彼此脫節,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報表現為附加在納稅人身上的一種額外且無效的負擔。因此,納稅人自行申報的積極性不高甚至根本就沒有積極性,因為這樣的申報在表明上看來純粹只是浪費時間和精力而已。
2.2收入的核定問題
在代扣代繳制度下,個人所得到的收入,不論是工薪收入、稿酬收入、股息利息紅利收入、財產轉讓收入等,都是屬于稅后收入。而我們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稅前收入,換句話說,個人要在納稅申報表上填寫的應該是各個項目的稅前收入。而把稅后收入換算程稅前收入本身就是一個非常復雜的過程。且不說各個項目對應的計算公式不同,就算是同一個項目,對應的稅率也是不相同的。一般的納稅人沒有這么專業的能力來判斷自己的這一項收入到底應該用什么的方式來換算成稅前收入,比如說勞務報酬所得,在什么情況下是勞務報酬所得,而在什么情況下是工資薪金所得呢?50000元的稅后勞務報酬所得,它適用的稅率到底是20%,30%,40%抑或是其他呢?屬于勞務報酬的哪一些是可以在稅前扣除呢?在恢復稅前所得的時候這一部分扣除額應該如何計算呢?諸如此類的問題不勝枚舉。哪怕是專業的稅務人員,在面臨這么多項目的匯總統計的時候也難免會出現一些錯誤,更何況是僅僅只有一點點納稅知識的納稅人呢?很多個體工商業者甚至一點都不清楚自己到底應該繳納哪些稅,什么時候繳稅呢。銀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就更難確認了。由于銀行存款是按你存款的時間來計算的。我們能夠查詢的也許只是某一筆錢的在某幾個月的利息,如果是交易頻繁的活期存款賬戶,那么利息又該如何計算呢?銀行目前還沒有提供查詢一年利息的服務。而且,很多納稅人還有很多個銀行賬戶,不同賬戶的利息是該加總計稅呢還是應該分別計稅呢?還有,由于沒有關于夫妻雙方可以合并納稅的規定,家庭共有的財產收入及投資所得應該如何在夫妻之間進行劃分并申報納稅呢?“分類計稅”增加了“綜合申報”的難度,很多納稅人都沒有辦法清晰、準確的核算自己的應稅收入。而納稅申報表是需要納稅人填入“我相信,它是真是的、可靠的、完整的”字樣,在納稅人都沒有辦法準確核定自己的收入時候,他應不應該為填寫了這樣一段話而承擔“誠信風險”的責任呢?
2.3處罰與獎勵的問題
《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缺乏對納稅人依法納稅的獎勵及適當的減免措施的規定,而同時,它對不進行納稅申報或逃稅的行為的處罰比較輕。長期以來,我們說強調的都是“納稅光榮”的理論。對稅法的宣傳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強調納稅義務人的義務方面,而很少告之納稅義務人的權利及相關的鼓勵。以至于很多人對納稅有一定的仇視心理,或者應該說是不平衡的心里——納稅是我付出的,我為什么要付出,而我又從中得到了什么?依法納稅的納稅人沒有得到一定的獎勵,相反的,他們所看到的往往是沒有納稅或叫做逃稅的人依然沒有受到懲罰或者懲罰太輕,逃稅的收益大于逃稅的成本,那么很多原本是忠實的納稅人也有可能受到這一系列情緒的影響而選擇拒絕進行納稅申報。
2.4關于為納稅人保密的問題
中國人都有一種藏富的心里,按實際收入填寫納稅申報表意味著他們必須要把他們的財產狀況公諸于眾,這是很多人都不愿意的事情,因為這樣可能給他們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盡管稅法中有規定稅務機關必須為納稅人保密,但個別的辦稅人員也許會出于某些特定的目的而泄密,在這樣的情況下,他們所得到的僅僅只是些行政處罰而已。如果沒有辦法為納稅人保密,那么個人自行申報制度將會遇到很多人,尤其是富人的抵制,這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向綜合方向發展是非常不利的因素,也是我們必須予以重視的問題之一。
3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的幾點建議
3.1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的綜合所得稅制
要使得我國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制度能夠平穩發展,關鍵的問題是要改革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目前,世界各國的通常情形是,要么分類所得稅制配合以代扣代繳制,要么綜合所得稅制配合自行申報制。我國現行的分類所得稅制與自行申報制度的一個結合,僅僅只是一個過渡時期的產品而已。隨著時間的發展,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必然要向綜合所得稅制變更。“雙軌”時期的種種不適應的癥狀,當我們的綜合所得稅制與我們的自行申報稅制予以統一的時候將會逐漸消失。我們應該加快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轉軌的步伐:除一部分個人以個人存款利息所得為代表的特殊收入項目繼續實行分類所得制之外,其余的收入統統納入綜合所得稅制的覆蓋范圍。以此為基礎與之相對應,前者繼續實行代扣代繳制,后者則實行自行申報制。3.2幫助納稅人準確了解一年的收入
許多采取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國家都會以各種方式在申報期間告知納稅人全年的各種收入。而我們國家缺乏一個這樣的機制。各個代扣代繳機構或是提供納稅人應納稅收入的單位,應該在納稅申報期間把包含納稅人的稅前所得、應納稅額及稅后所得的匯總單據以郵寄、電傳、電子郵件等方式寄送到納稅人的手中,便于納稅人匯總申報自身的應納稅額。除此之外,銀行等金融機構也應該要及時通知納稅人其在這一納稅年度的應稅利息收入、應稅股息收入等數據。這樣的話,納稅人就不必因為其收入的零散性而不知所措。因為很多人都沒有記錄零散收入的習慣,而企業等為納稅人提供收入的單位本身就需要這樣的數據進行企業的帳務處理,對他們而言,只是一個舉手之勞的事。以法律的形式要求為納稅人提供收入的單位定期(一般以一個納稅年度為周期)向納稅人提供其應納稅額等的數據,有利于自行納稅申報制度的進一步開展。并且可以有效的預防偷漏稅等行為。
3.3完善獎勵與處罰措施,增強納稅人意識
在未來的關于個人所得稅稅制的設計過程中,應該要完善其獎勵與處罰措施,對于按期納稅,不偷稅、不漏稅、不逃稅及能夠準確計算應納稅額并按時繳交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應該要給予一定的獎勵,包括物質的及精神的。比如可以對在一定期限內表現優異的納稅人給予一定的減免措施;而對于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及稅務機關,應給予重懲,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而不僅僅只是行政責任。此外,還要將強宣傳,讓納稅觀念深入人心。
3.4加強保密機制
稅務機關應與銀行、證券公司等部門聯合起來,以保證稅收收入及時、足額的入庫,并對納稅人的自行申報進行監督管理。但是同時,也應該給納稅人以足夠的尊重,即要充分重視納稅人的隱私,為納稅人保密。只有納稅人充分信任稅務機關,我們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才有可能進行的更為順利。我們的自行納稅申報制度才能進一步完善和發展。
4總結
總之,我國的“分類計稅”下的“自行申報”制度僅僅只是特定時期的產物,我們應該正視在這樣一個特殊背景下的特殊制度所產生的一系列問題,并逐步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制度,為建立個人所得稅的綜合稅制打下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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