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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會計工作,財政部于2007年12月了《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決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政部頒布并于2005年1月1日執行)共同構成了我國農村會計制度體系。本文就兩個會計制度的主要差異進行比較研究。
一、資產的比較研究
1.資產組成內容的比較。《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將合作社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對外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則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長期投資和固定資產。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關于資產分類具有以下特點:(1)將農民專業合作的所有投資統一為對外投資,不區分為短期和長期投資;(2)增加了無形資產的相關內容。
2.存貨的比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關于存貨的核算有以下兩點不同:(1)存貨核算范圍擴大了,增加諸如受托代銷商品、受托代購商品、委托代銷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資等內容的核算;(2)僅對存貨盤虧、毀損和報廢的會計處理做出規定,即將盤虧、毀損和報廢的存貨價值計入其他支出,而對存貨盤盈未規定其處理方法。
3.對外投資的比較。關于對外投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分為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并分別規定其會計核算方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未將對外投資進行短期和長期之分。
4.固定資產的比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關于固定資產的核算主要有兩項變化:(1)增加了接受捐贈舊固定資產的計價內容,即接受捐贈的舊固定資產,按照經過批準的評估價值或雙方確認的價值計價。(2)未對盤盈固定資產確認、計量和記錄做出規定。
5.無形資產的比較。《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無形資產的內容,并對無形資產計價、攤銷方法、轉讓無形資產的處理等均做出明確的規定,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未有相應的規定。
二、所有者權益的比較研究
《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合作社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股金、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盈余等。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關于所有者權益有以下不同:(1)部分項目的稱謂不同,如收到投入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稱為“資本”,《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則稱為“股金”;(2)《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增加了“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的核算;(3)部分核算內容更為細化,如接受捐贈資產,《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計入公積公益金,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則單獨計入專項基金。
三、收入和收益(盈余)的比較研究
(一)收入的比較
收入內容的比較。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主要包括: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補助收入、其他收入。《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的收入主要包括經營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兩個制度關于各項收入確認、計量、記錄及報告方法差異不大。
(二)收益(盈余)的比較
1.稱謂不同。作為反映和考核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專業合作社經營成果的綜合性財務指標,《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稱為“收益”;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則稱為“盈余”。
2.構成不同。雖然兩個制度均將收益(盈余)區分了經營活動和非經營活動產生的收益(盈余),但其構成確不同。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收益總額=經營收益+農業稅附加返還收入+補助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 經營收益=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本年盈余=經營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其中:經營收益=經營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
3.收益分配核算內容不同。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分配方案,對其當年可供分配的收益按下列順序進行分配:(1)提取公積公益金;(2)提取應付福利費;(3)外來投資分利;(4)農戶分配;(5)其他分配等,其核算內容包括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提取公積公益金、提取應付福利費、外來投資分利和進行農戶分配等內容。
四、會計報表的比較研究
(一)會計報表組成的比較
根據《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年度中間(即月份或季度)和年度終了應當提供的會計報表種類有所不同:
1.年度中間: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年度中間(即月份或季度),應當提供兩張會計報表——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其中。科目余額表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月或按季度編制,用以反映月末或季度末會計科目余額的會計報表;收支明細表是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各月或各季發生的各項收入和各項支出情況的會計報表。
2.年度終了: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年度終了,應當提供兩張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和收益及收益分配表。其中:資產負債表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年末全部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狀況。收益分配表反映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度內收益實現及其分配的實際情況。
《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規定,合作社應編制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員權益變動表、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財務狀況說明書等。其中資產負債表、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性質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中的資產負債表、科目余額表和收支明細表性質、結構等內容基本相同。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不同的是,《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試行)》增加了成員權益變動表和財務狀況說明書。
(二)會計報表結構和內容的比較
1.資產負債表的比較。由于兩個制度關于資產、所有者權益組成內容的差異,進而影響了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部分的結構以及所有者權益項目的內容。《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將資產負債表資產部分分為流動資產、農業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四部分、所有者權益分為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三項內容;而《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社會計制度(試行)》則將資產負債表資產部分分為流動資產、長期資產和其他資產三部分,所有者權益分為股金、專項基金、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盈余五個項目。
2.收益(盈余)及收益(盈余)分配表的比較。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間內實現盈余及其分配實際情況的會計報表,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稱為“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而《農民專業合作財務社會計制度(試行)》則稱為“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不僅稱謂不同,其結構也不同: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采用的是報告式結構,其上端為收益的形成,分為經營收入、經營收益和本年收益三個層次,下端則為收益分配,包括本年收益、年初未分配收益、可分配收益和年末未分配收益部分。
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則采用賬戶式結構,左邊為“本年盈余”,右邊則為“盈余分配”。每一方分為若干具體項目,左邊項目是依據“本年盈余=經營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管理費用+其他收入-其他支出”的依存關系排列,而右邊“盈余分配”則是根據“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其他轉入-提取盈余公積-盈余返還-剩余盈余分配=年末未分配盈余”的依存關系排列。
3.成員權益變動表的比較。為了使合作社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都得到明晰界定和有效保護,反映成員權益變動情況是合作社會計報表應提供的重要信息之一。
關鍵詞: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發展
“龍頭企業+農戶”的運作模式被認為解決了小農戶與大市場之間不能對接的矛盾,但從諸多實際操作情況來看,它們之間的“加號”顯得十分脆弱。在農產品從田間地頭走上餐桌的諸多環節中,既有“節”的缺失,更有“節”的利益農民尚未獲得。隨著農業產業化向更高層次推進,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作為農業產業鏈上不可或缺的環“節”,因市場經濟規律的作用而由農民自發生成,成為加快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支撐點[1]。
一、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動因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發展,為促進當地經濟發展和帶動農民致富發揮了重要作用:
促進了農民組織化程度的提高。已成立5年的麻陽縣柑橘協會,擁有固定資產268萬元,會員8000多人,占全縣果農的30%。由于有了協會的組織、指導,他們生產的冰糖橙比周邊縣市的冰糖橙每公斤高出6角錢[2]。
促進了農民收入持續增加。靖州縣茯苓協會聯結茯苓種植基地面積1.5萬畝,農戶1.38萬戶,2004年,茯苓營銷總額3.4億元,創匯300萬美元,帶動會員增收5000元,茯苓從業人員增收1000元以上。基層普遍反映,凡會員與協會簽訂訂單的,生產經營風險比較小,增收持續穩定。
促進了農業品牌的創立。中方縣桐木鎮的湘珍珠葡萄協會在國家共商局注冊了“湘珍珠牌”商標,并取得了湖南省無公害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他們準備明年舉辦葡萄節,進一步打響“江南葡萄溝”的品牌。桃源縣三江養殖合作組織統一打造“三江”品牌,實行統一價格、統一銷售,“三江”牌雞蛋已占領周邊省市市場,262名會員每年向市場提供鮮雞蛋1.5萬噸,產值1.12億元,會員戶平獲利5.77萬元。
促進了縣域支柱產業的形成。靖州縣有1/3的農村人口直接從事茯苓種植、加工、銷售和運輸。新田縣櫻桃谷鴨養殖協會自2003年成立以來,積極帶動農民養鴨致富,今年養鴨將超過400萬羽,可實現產值1億多元,櫻桃谷鴨已成為該縣一大支柱產業。
二、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亟待解決的問題
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盡管在湖南省得到了長足的發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從發展層次上看,仍然處于自發、初始階段;從發展檔次上看,有的“官辦”色彩比較濃厚,有的還流于形式。歸納起來,有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亟待解決。
法律地位不明確。我國2006年10月31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但缺乏與之配套具體法律規章。第一,存在登記注冊的兩難選擇。在民政局登記,費用低,但不能經營。在工商局登記,允許搞經營,但稅費高,難以承受。有的協會就采取兩邊靠的辦法,協會在民政局登記,再成立一家公司在工商局登記,以適應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所具有的公益性和經營性屬性。第二,存在多頭管理和指導不到位現象。科協、民政、工商、農業、經營、供銷社多家管理,又都沒有真正管好,影響了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健康發展。第三,出現經濟糾紛時也得不到法律的保護。麻陽縣柑橘協會注冊了“麻陽”牌柑橘商標,商標常年遭受假冒產品的侵權,對此,該協會無可奈何。第四,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得不到銀行信貸的支持。
思想認識不到位。不少地方的領導對發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作用與前景估計不足,因而出現了以下幾個方面的現象:一是政府引導、扶持不夠。在懷化市,僅會同的西瓜協會,蠶桑合作社、麻陽柑橘協會,靖州縣的茯苓協會等少數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得到政府的資金扶持。二是管理不規范,活動不經常。據懷化市政府2004年底統計,該市現有的1281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中,達到一定標準(既有規范的章程、有健全的手續、有較完整的制度、有固定的場所、有較好的服務手段和正常經營活動)比較規范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只有167個。三是農民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缺乏了解。不少農民對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帶動農民致富的作用沒有切身體會,對創辦或參與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熱情不高。
運行機制不健全。湖南省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內部運行機制還不夠健全,即使是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搞的比較好靖州縣,也有40%以上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內部管理無章可循,運行機制不規范,活動開展不經常,不僅影響服務功能的有效發揮,也制約了自身的健康發展。
運作資金嚴重不足。從調查的情況看,每個地方都普遍反映農業合作經濟組織運作資金嚴重短缺。靖州茯苓學會盡管成立了公司,開發茯苓系列產品前景廣闊,但在籌集資金上就碰到了問題。會員集資有限,銀行貸款困難,協會發展后勁乏力[3]。
三、啟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 “三大動力”
加快發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是新的歷史條件下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促進農民收入持續增加的客觀要求。作為農民人口占70%的湖南,要像鼓勵民營經濟發展那樣鼓勵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要像扶持龍頭企業那樣扶持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使之真正成為農業產業鏈上的支撐點。為此,建議啟動“法律、政策、管理三大原動力”。
1.“法律原動力”。從國際上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制定有完備的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方面的法律法規,有效地促進了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穩定健康發展。德國于1889年頒布第一部“合作社法”。瑞典于1895年頒布“合作社協會法”。美國在1865-1870年間,約6個州分別通過了有關合作社的早期立法。1947年日本以歐洲合作社為典范,制定了農業協同組織法。合作社法是完善和發展合作經濟的前提和保證,合作社法是以法律形式確定合作經濟組織的地位、作用,給合作社以公平的市場主體地位,保證合作社權益不受侵害。2006年我國出臺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2.“政策原動力”。從國際實踐來看,加強政府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引導和扶持,是各國政府公共政策的共同選項。為此,建議重點抓好九件事情:第一,出臺一個政策文件。以省委、省政府的名義制定出臺進一步促進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政策文件,明確各級各部門推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責任和義務,明確有關農業的國家項目,優先讓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承擔或積極吸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參與,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沒給農民金融合作的權利。財政部門應按照公共財政的要求,適當調整支出結構,安排一定的專項資金,給予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必要的資金扶持。建議各級政府今后每年都安排專項資金支持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專門用于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啟動資金或貸款貼息等。第三,免征一些稅費。稅務部門應建立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稅收體系,實行低稅或免稅政策。如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自產自銷農產品應免征增值稅。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接受的社會捐助款項免征所得稅。第四,給予一定的信貸、保險支持。金融保險機構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積極給予低息貸款和保險支持。應降低信貸門檻,允許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資產或擔保的形式申請小額貸款,解決生產經營資金。保險部門應積極拓展農業保險,切實幫助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提高抵御自然風險的能力。第五,降低準入條件。工商部門應降低登記門檻,積極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注冊商標等減免有關費用,鼓勵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創名牌。第六,推廣標準化生產,提高產品質量和效益。農業、質檢部門應積極扶持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樹立質量標準意識,推廣標準化生產,及時提供檢驗、檢疫和質量、技術認證工作,幫助提高產品質量和效益。第七,開辟“綠色通道”。交通運政部門應積極支持開辟“綠色通道”,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其成員運銷鮮活農產品,減免各種通行費,幫助其降低運營成本。第八,禁止任何人和組織向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尋租謀利和進行攤派。紀檢監察部門對違法違規者要依法嚴辦。第九,創新工作方法,積極培育典型,抓好試點示范,發揮典型示范帶頭作用,整體推進。加大宣傳力度,努力營造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的良好環境氛圍[4]。
3.“管理原動力”。發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農民群眾自己的創造和選擇,應加強對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管理和指導。眼下,著力點應是建章建制和強化培訓。各地應在發展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工作中正確處理好放手發展和積極引導的關系,指導農業合作經濟組織內部制定出符合合作組織原則的章程,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人員管理制度,完善科學的民主管理機制、嚴格的監督約束機制以及積累與發展機制、風險保障機制等。各級政府應明確農村工作綜合部門作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業務指導部門,改變目前多頭管理,缺乏統一有效指導的現狀,為農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壯大提供動力,不斷提高組織的凝聚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促進其健康發展[5]。
作者單位:邵陽學院
參考文獻:
[1]韓俊.中國三農一百題[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2004.56-61.
[2]徐文華.提高合作意識和合作能力是振興農村合作經濟的關鍵[J].農村經濟,2003,5:29-31.
[3]李昌平:給農民松綁是增收的重要途徑[J].改革內參,2002,1:48-50.
一、以土地入股的眾惠馬鈴薯專業合作社的基本情況
注冊成立的眾惠馬鈴薯專業合作社系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前提下,當地農民以入股的土地為生產資料,在依法自愿的基礎上組成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發展的非政府股份合作組織。該組織以烏克鎮集體機電井周邊500畝水澆地作為經營對象,把土地集中起來經營并種植高效馬鈴薯,以土地承包時土地所有權者作為合法股東,以實有土地作為股本,每畝土地為一股參股經營,將現有水利機電設施作為集體股作價計入。已經流轉的土地,經土地所有權者同意并依法辦理股權轉讓手續后,受讓者可以依法取得股權。不想種地的人拿土地作為股份加入合作社,年終參加分紅;愿意種地的,可以出工,分紅后再按收益計發工資。合作社以參股農民共同受益為出發點,發展以馬鈴薯為主的產業化經營,推動農業生產集約化經營,以實現農民的持續穩定增收。
二、與傳統散戶種植相比,專業合作社在降低成本、提高收益方面體現出的效益
(一)耕種、化肥籽種、產品銷售等成本情況:政府提供兩臺大型機具用于合作社農業生產,每畝支付柴油及司駕人員工資等耕作成本(耕地1次、播種1次、中耕除草2次、起收1次)70元(2009年暫定價),與市場價相比,每畝降低生產成本60元。鄉鎮政府負責調配化肥籽種(一級原種),按市場價供應,并享受相關政策性補貼,同時2009年合作社自種10畝原種,用于自繁,擴繁后的產品可用作下年度籽種,這樣僅籽種支出一項每畝節約開支400元。所生產的馬鈴薯種薯銷售方面,旗政府負責建立銷售網絡,開辟和拓展國內銷售市場。網絡銷售和規模訂貨銷售預計比正常散戶銷售成本降低30%。
(二)效益和收益分配核算
三、與傳統種植相比馬鈴薯專業合作社突出的優勢和特點
(一)揚長避短,克服一家一戶單獨高成本耕作的缺點,推進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和全程機械化。過去農戶分散種植,由于規模小、資金投入少、農業機械和水利配套設施難以推廣和使用,單戶耕作成本高、產量少。土地集中后,旗政府出臺了相關政策,財政、農業、水利、金融等部門協調配合為合作社提供一條龍式社會化服務,旗政府負責協調農業合作示范項目專項資金及相關扶持資金,用于支持合作社的啟動和發展,并協調信用社辦理10萬元貼息貸款;鎮政府負責統一調配化肥、籽種;財政部門提供大型農機具用于合作社農業生產;農業部門負責高壟栽培、病蟲害防治、田間管理等技術指導和支持;水利部門負責鋪設低壓管道、安裝移動噴灌。
(二)由分散進貨變成集中統一采購,既節約了生產成本,又保證了生產質量。過去分散種植時籽種、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由農戶單獨采購,采購成本高、產品質量差,施肥等投入不能滿足需要。土地集中后,公司實行集中采購,從程序和制度上加強了對各種生資采購工作的管理,從制定采購計劃、采購方案、到實際采購及資金結算,均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保證了質量的跟蹤管理和監督,有效合理地利用了資金,減少了零星采購中的浪費現象,從而最大限度地滿足了土地的高效生產所需的生產投入。
(三)解決了農戶擴大規模經營資金不足的瓶頸,拓寬了農業規模經營的籌資渠道。過去單個種植戶由于不能提供有效擔保物,信用社對其貸款支持十分有限。成立專業合作社后,公司作為獨立法人可以取得包括國有商業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的多渠道信貸支持,可以接納各種形式的社會投資和政府捐助,農業再生產籌資渠道不斷拓寬,可確保農業生產資金的滿足供給,從而奠定了開展農業生產所必需的經濟保障。
(四)堅持“五個統一”,提高了農民自主管理能力。專業合作社在不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并確保土地收益的基礎上,實行統一耕作、統一管理、統一經營,統一銷售、統一分紅模式。公司制定了規范的章程、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了法人治理結構,堅持“民辦、民管、民受益”的原則,實行民主管理和社務公開制度,這種共同管理的機制鍛煉下,農戶的管理能力在不知不覺中得到了提高。公開透明的財務制度和民主的監督制度,也激發了村民參與村內村外事務的積極性。
(五)實現由粗放經營向集約經營、由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的轉變,達到農村發展、農民致富的目標。農業的現代化離不開農業科技。成立合作社后,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農業科技培訓等技術指導直接可以為當地發展高效現代農業提供資金和智力支持,同時將吸引更多的有文化高素質人才和社會資金的投入,從而有效地提高了勞動生產率,促進了農業生產現代化的根本轉變。
四、政策建議
(一)旗政府全力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強,并給予優惠政策。一是構建與專業合作組織互動合作機制,充分利用信息網絡優勢,向專業合作組織提供市場信息與咨詢服務,把專業合作經濟組織
真正辦成“民辦、民管、民受益”的規范化合作組織,進而發揮其在帶動農業產業化發展和農民增收中的積極作用。二是通過利益機制增加專業合作社的吸引力,如通過各種獎勵或補貼等優惠政策,使農村勞動力向專業合作社良性流動,增加專業合作社的農業生產水平。
(二)農村信用社積極給予貸款支持。一是將小額貸款向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及其成員傾斜,開辟“綠色通道”,對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農戶,適當增加貸款額度,擴大農戶受益覆蓋面,實行貸款優先、利率優惠、額度放寬、手續簡化的正向激勵機制。二是根據合作組織多元化的信貸需求,探索推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草場權抵押等抵押形式,有效解決合作組織可抵押資產不多的問題。三是加大與擔保公司、保險公司的合作,積極開發適合專業合作組織特點的信貸產品,多方式、多渠道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及社員提供信貸支持,推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加快發展。
一、河北省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金融支持的基本情況
(一)河北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基本情況
1.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數量、規模不斷擴大,土地流轉面積不斷增加。2014年,河北省土地流轉面積1 879.7萬畝,占家庭承包耕地總面積的22.6%。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迅速。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經達到82 926家,入社成員約8 100萬戶,在河北省總農戶中占53.3%,已經覆蓋了全省94%的行政村。2014年,河北省入選國家農民合作社示范社169個,成為河北省重要的現代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起步晚,但是發展很快。2014年,注冊登記家庭農場已達7 809家,與上年相比增長394%,家庭農場發展的同時帶動農戶達1 000萬戶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較快。到2014年底龍頭企業(集團)個數為1 703個,同2013年比增長9.5%;銷售額達到3158.4億元,同比增長10.4%。省級以上重點龍頭企業銷售收入達到2 700億元,同比增長15%;實現利潤近200億元,同比增長19%。
2.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方式發生改變。從經營模式上看,逐步向產加銷一體化經營方向轉變;從生產要素角度看,由單一要素的合作逐步向多要素合作方向轉變。農戶通過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形式走向聯合經營。土地經營權獲取形式多樣化,采取了租賃、承包、股份合作、股份制等形式;多渠道聚集社會資金,通過獨資、合伙、股份合作、股份制等方式籌措資金,這些資金是“三農”投入增加的重要來源。
3. 輻射帶動作用不斷增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的同時,通過采取土地入股、合作經營、訂單生產等形式,加強與農戶的聯系,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發展模式,帶動農民共同發展。2014年末,河北省農產品生產(加工)基地已經發展到688個,通過采取集約化發展,實現銷售產值3 218.1億元,同上年相比增長5.9%。農產品生產基地規模擴大的同時,還帶動農戶數穩步增加。農產品生產基地帶動農戶數860.7萬戶,同比增長1.0%:其中訂單農戶數164.2萬戶,增長6.7%。訂單農戶數的增加反映了生產基地帶動農戶的聯接機制越來越緊密,農戶參與的質量在不斷提高。
(二)河北省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金融支持情況
1. 河北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政策支持。近年來,河北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央行出臺一系列支持政策。2014年2月,農業部出臺的《關于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了促進家庭農場發展的具體扶持措施。8月,出臺《關于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的意見》,提出促進農民合作社的具體意見。2月,出臺《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做好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提出了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支持力度。2015年2月,農業部等五部委聯合《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共同行動計劃》,提出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做大做強。河北省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相關政策。2014年4月,出臺《關于加快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提出要加快健全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鼓勵土地經營權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流轉。6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提出要加大涉農信貸投放,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等八項工作。12月,出臺了《河北省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提出可以給已經取得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優先支持以種植糧食作物為主、示范帶動作用突出的經營主體。政府對具有一定規模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財政、金融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這些政策的實施支持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
2. 河北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資金支持。主要包括:(1)加大涉農經濟信貸投入。2014年,河北省涉農貸款余額達到11 753.36億元,與上年相比增長15.46%。各地市銀行業紛紛采取措施來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升級發展。截至2014年末,衡水市銀行業涉農貸款余額728.49億元,占全部貸款余額的67.71%。其中:支持135家家庭農場、種養大戶等其他農村經濟組織,貸款余額達到17.65億元;支持355個農民專業合作社或專業技術協會,貸款余額達到5.34億元;支持154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余額37.25億元,這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注入了新的動能。(2)開展“信貸百千萬”行動。為了加大對農業規模化生產和集約化經營的金融支持,河北省聯社開展了“信貸百千萬”行動。即每個縣級農合機構信貸支持100家中小企業和農業合作社、1 000家城鄉工商個體戶、10 000家特色農業種養戶和新型家庭手工業戶,推動他們走上現代農業發展之路。(3)引領村鎮銀行穩健經營。截至2015年3月末,河北省已經組建村鎮銀行68家,其中開業62家、批準籌建6家。已開業的村鎮銀行資產總額已達到199.08億元,投向小微企業和農戶的貸款占全部貸款的98.15%。村鎮銀行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當地農戶、農村經濟組織貸款難的問題。(4)創新金融支持方式。如:“家庭農場貸”是2013年邯鄲銀行推出以家庭農場為承貸主體的一種新的貸款形式,即:邯鄲銀行給予家庭農場一定授信額度,在核定的額度和期限內向家庭農場發放貸款,主要用于滿足其生產經營所需資金。擔保方式可以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等多種,特別是允許家庭農場使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林權、農業保險單進行抵押、質押擔保。這種形式最大程度解決了家庭農場融資難的問題,推動家庭農場的發展。(5)加強銀政合作,拓寬融資渠道。2014年,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河北省分行與省委農工部簽署戰略合作協議。在此后3年中,提供200億元以上的意向性融資給河北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及其上下游企業,主要有小額貸款、小企業貸款、公司貸款等金融產品。近年來,該行在河北推出的小額貸款、家庭農場貸款、農民專業合作社貸款等已累計投放848.34億元。
二、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內部管理不規范
金融機構支持的條件是對經營管理比較規范,生產經營規模較大,能獲得穩定效益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給予支持。但從目前情況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規模比較小,組織化程度低,經濟效益不穩定,難以獲得金融支持。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工商部門進行了登記注冊,建立了自己的章程、財務制度,但在組織結構、內部運作、管理水平等方面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差距較大,經營管理很不規范,利益聯結還不夠緊密,不符合信貸部門的授信條件。家庭農場、專業大戶主要是家庭式進行管理,缺乏科學的管理制度、方法和手段。一些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基本條件不具備,財務管理制度運作不完善,金融機構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經營實力難以準確判斷、評價信貸風險。因此,只有一部分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能夠得到金融機構支持。
(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缺乏有效擔保抵押物
金融機構向農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支持,旨在促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同時獲得應有的投資報酬。因此,為了保證投資的效果,就要選擇適當的信貸對象,并要求信貸對象用一定的資產進行抵押。但是,由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生產經營規模都比較小,自由資金積累很有限,除了房產、土地就沒有更多的有效的固定資產來充當抵質押品。雖然中央1號文件提出可以用土地的經營權作抵質押品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但從目前來看,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還存在一定的制度問題,用它來抵押融資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夠完善,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有一定的困難。雖然一些金融機構已開始擴大抵質押品的范圍,但難以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對資金的需要。
(三)缺少能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要的金融服務產品和服務方式
金融機構為了能夠保證資金使用的安全,增加流動性并實現資金的增值,更愿意將有限的信貸資金投向能夠帶來更多效益的大企業或大項目,而對于收益小、風險大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支持比較少。隨著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的不斷發展,國家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扶持力度,增加了許多農業優惠政策和補貼項目,擴大了農村金融市場。但由于一些金融機構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認識和研究還不夠,還沒有將信貸的重點放在對經營主體的支持上。在服務方式、審批流程、營銷模式以及風險管理等方面有待完善,提供的金融產品還不充分,主要是傳統信貸產品,專門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設計和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比較少。貸款利率水平比較高,貸款期限比較短,貸款額度不足等問題的存在造成新型經營主體的信貸需求得不到滿足。信貸供給與融資需求不相適應,這就要求金融機構應該不斷創新金融產品和方式,滿足不同經營主體的各種需求。
(四)農業保險體系和風險補償機制不完善,影響了金融支持的力度
農業是幼稚產業,既受自然風險的影響,又受到市場風險的影響,雙重風險共同作用,導致農業生產經營風險很高,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抗風險能力還比較差,一旦出現風險,就存在貸款無法償還的風險。金融機構在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支持過程中,面臨著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因此,金融機構在考慮是否放貸時,首先會評估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用等級,確認貸款額度和設定貸款權限,同時要求經營主體要有一定的資產進行抵押,并要求有保險機構給予擔保。但由于農業風險較高,擔保機構同樣不愿意承擔風險而開辦農業險,結果就是金融機構只愿意向信用好、償還能力強的農業經營主體貸款。
三、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具體措施
(一)加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內部管理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必須按照金融機構信貸準入條件來完善自己。這就要求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必須要明晰產權,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科學管理,規范行為,擴大規模,提升競爭力。2015年,政府加大了對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特別是對國家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省級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省級家庭農場的支持。因此,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只有在不斷完善的過程中,逐步成為產權清晰、機制靈活、運行規范、管理民主的市場主體,才能夠得到金融和財政的更多支持。
(二)加快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步伐
金融機構要樹立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服務的意識,充分考慮不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需求的不同,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增加抵質押擔保物的種類。對于農戶與農業專業合作社,或者龍頭企業已經建立社員關系、訂單關系的,可以推出一些新的信貸產品。如:合作社+社員聯保、龍頭企業+社員聯保、訂單質押、社員入股收益權質押等,也可以用家庭農場等經營者相對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各項糧食補貼資金作質押。根據不同的農業經營主體設計不同的信貸品種。針對種糧食的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機構可開展用涉農直補資金擔保、農機具抵押、大額訂單質押、存貨抵押、土地流轉收益保證貸款等業務,開展營銷貸款產品創新;針對種植經濟作物類的經營主體,金融機構可以提供用現金流抵押、蔬菜大棚抵押等金融產品。金融機構還可以直接對資信好且資金周轉量大的經營主體發放信用貸款。金融機構還可以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業務。
(三)充分發揮涉農金融機構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中的作用
一是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可以適度放寬農村金融市場準入標準,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金融機構。積極組建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等,發揮微型金融機構的信息優勢和地緣優勢,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全方位融資服務。二是加大金融機構支持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力度。要綜合運用各種貨幣政策工具,如:支農再貸款、再貼現、存款準備金等。涉農金融機構應加大信貸投入,積極支持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創新完善信貸產品,可以重點支持規模大、實力強、經濟效益顯著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實現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增量不能低于上年水平、增長速度不能低于各項貸款平均增速的目標。建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用評價體系,科學設計信用評價指標,提供真實的評價結果,便于金融機構選擇信貸對象。對于獲得縣級以上“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稱號、受到地方政府獎勵并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業經營主體,可以適當給予更多的信貸額度和利率優惠。
(四)拓寬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渠道,加大政策資源整合力度
為了擴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渠道,允許符合條件的新型家庭農場公開或私募發債融資,鼓勵支持金融機構選擇涉農貸款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對于符合相關條件的銀行可以發行專項用于支持“三農”貸款的金融債券。政府部門可以制定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貸款的風險獎補政策,進一步降低融資成本。建立和不斷規范貸款擔保組織機構。政府可以出資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支持現有融資性擔保公司用專項額度提供貸款擔保服務,加快構建農業信貸擔保服務網絡。加強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的合作,適當降低利率,規范收費,盡可能縮短放貸周期,可以采取“貸款+保險”等融資模式,更好地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需求。
當前,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以下簡稱“農村產業融合發展”)已成為各地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動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抓手。國家在政策層面及時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營造農村產業融合環境、調動融合主體積極性、激發產業融合路徑創新和健全完善利益聯結機制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政策針對性不強、覆蓋面偏窄、與融合主體政策需求有偏差等問題。在我國正式提出“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之前,一些農業發達國家已經對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開展了長期實踐,并形成了一些較為成熟的模式和政策支持經驗,如日本的“六次產業化”、韓國的“農業第六產業化”、荷蘭的“農業全產業鏈”、法國的“鄉村旅游”等。這些國家根據各自農業發展的實際需要,通過出臺針對性、差異化、精準化的配套支持政策,有效推動了農業產業鏈延伸、產業范圍拓展和產業功能轉型,實現了產業滲透、產業交叉和產業重組[1],這些經驗值得學習借鑒。本文以此為出發點,考察國外推進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財政、金融、稅收、公共服務等支持政策,以期為健全完善我國推進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支持政策提供有益思考。
一、國外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政策措施
(一)財政支持政策
國外普遍以強有力的財政支持政策力推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日本先后設立了“六次產業化”專項資金、輔助基金、發展配套資金等,其中作用最為突出的是2013年成立的“株式會社農林漁業成長產業化支援基金”(A-FIVE基金)。該基金由政府和社會組織共同出資設立,即“公共-私募聯合基金”,出資期限最長為20年,部分資金由國家以貸款形式出資。A-FIVE基金以直接出資、股權投資入股或設立子基金的形式支持“六次產業化”經營主體發展。在都道府縣一級,A-FIVE基金還與地方自治體、農業團體以及金融機構等民間組織聯合成立子基金(A-FIVE基金出資所占比例必須低于50%,出資年限最長為15年),擴大其參與“六次產業化”的范圍。另外,地方農林漁業者(以資金或農產品入股)、合作企業(以資金、技術或銷售網絡等入股)、子基金(以資金入股)還會聯合出資成立合作戰略聯盟,但子基金出資所占比例(有表決權股份)原則上不高于50%,農林漁業者出資所占比例要高于合作企業出資占比(見圖1)。
在日本,得到認定的“六次產業化”經營主體可以獲得補助金、貸款以及投資等3類財政資金支持,但獲取資金規模及獲取條件不同。獲得補助金不需要擔保,但資金用途有限制,且有嚴格的業務要求,最高限額為自有資本的兩倍;貸款需要擔保,且資金用途有限制,最高限額為自有資本的2~5倍;接受投資的經營主體一般為企業,不需要擔保,但財務制度要完善,且項目設計的自由度要高,最高限額為自有資本的20倍。在具體財政支持方面,日本對“六次產業化”經營主體建設直銷店及流通和?N售設施、購買加工設備、企業和農戶開發新產品以及開拓銷售渠道、農協建立直銷店等分別給予最高3/10、1/2、1/3、7/8的財政補貼,對于開展技術研發、實施海外開發活動推進項目、舉辦洽談會及交流會等予以定額補助,補助金額可上下浮動30%①;韓國對購置加工、運輸流通設施設備的“農業第六產業化”經營主體給予80%的財政補貼,其中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承擔50%和30%;[2]以色列則基于本國農業發展的特色對大規模溫室建設進行補貼,還對本國科技人員工資采取全額撥款的支持政策,以推進農業科學技術研發及推廣應用;美國對農戶農產品儲藏進行補貼,農業科技研發投入則重點向中小型農業企業傾斜;法國實施“技術咨詢補貼”政策,鼓勵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接受技術咨詢,補貼額度約為咨詢費用的30%。[3]
(二)金融支持政策
國外比較重視金融支持政策在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作用,包括無息或低息貸款以及信用保險優惠等。如日本《農工商合作促進法》中明確規定,對于得到認定的農工商合作事業計劃或支援事業計劃,可享受低利息融資和保險優惠。一是在低利息融資方面,貸款利率因經營主體類別、貸款目的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異。對于融資用于農林水產品生產、流通、加工、銷售以及必要公用設施購買等的普通農林漁業者,貸款利率為0.1%,且無貸款期限限制(生產設備投資貸款期限為20年以內);對從事中小企業事務的中小企業者,貸款利率為0.4%,用于購買設備的貸款期限為20年以內、用于企業日常運營的貸款期限為7年以內,其余用途的貸款期限為15~16年;對于從事國民生活事務的中小企業者,有擔保的貸款利率為0.35%~0.95%,無擔保的貸款利率為1.35%,貸款期限限制與從事中小企業事務的中小企業者一樣。二是在保險優惠方面,對于通過認定的中小企業者,擴大其擔保金額、提高補償率以及降低保險費率。其中,各類保險擔保額度均比普通標準高1倍,優惠幅度較大(見表1)。美國更是長期對家庭農場主實施低息或財政貼息貸款、政府信貸擔保以及“無追索權貸款”等政策,綜合表現出貸款形式多樣、優惠幅度大、還貸周期長等特點;意大利向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貸款的利率為4%~5%,而非優惠貸款利率為15%~22%;荷蘭從事農產品加工的農業生產者可享受4%~6%的低利率貸款政策。
(三)稅收支持政策
國外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稅收支持政策主要體現在對農業合作組織和農業企業(尤指農產品加工企業)采取低稅或免稅政策等。法國對農產品加工企業實施稅收減免、加速折舊和虧損結轉等優惠政策。其中,虧損結轉方式比較靈活,普通經營性虧損可向后結轉5年、折舊產生的經營性虧損可不定期向后結轉。法國對合作社聯盟及總社的主要支持為所得稅減免,如農產品加工合作社可享受35%~38%的公司稅減免和50%的不動產稅減免等。[4]美國等也對農產品加工企業實施了稅收優惠政策。美國最初對農民合作組織實行稅賦全免,隨著其經濟實力的增強,對具有免稅資格的農民合作組織減免稅收(平均為工商企業的1/3左右),但仍對其他農民合作組織分配給社會的紅利、惠顧返還金以及其他收入實行免稅待遇。[5]另外,美國還允許農業生產者個人或農業企業自主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記賬方式,如農民選擇“現金記賬法”繳納個人所得稅,通過降低應納稅基減輕稅收負擔。[6]
(四)公共服務支持政策
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需要健全的服務保障體系作為支撐,以克服資本、技術、人才跨界融合的障礙,其中公共服務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公共服務具有(準)公共物品的性質,無法完全依靠市場自發提供,需要政府直接提供或間接支持以補充。美國建立了完善的農業信息服務體系,為農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等經營主體提供充分的國內外市場信息,以便農業經營主體做出合理的經營決策;建立了以農業部、商務部、“農產品信貸公司”、“海外農業服務局”等為重要成員的海外農產品促銷體系和農業教育、科技、推廣“三位一體”的科技研發推廣體系。另外,美國還對合作社進行大力支持與保護,一方面,專門設置農業部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管理局對其進行管理和提供有效的服務;另一方面,通過各種財政政策支持農村合作組織發展,如幫助其開拓產品市場、對其成員進行培訓等。[7]韓國政府出資在農村社區學院、農業科學各研究所、農業產業和政府之間建立區域網絡――“區域農業集合計劃”,向農民提供農業生產技術指導、為農民提供農產品營銷幫助,還建立了為農業研究項目提供資金支持的農業研究和發展促進中心。[8]法國建立了以高等、中等農業職業教育和農民業余教育為主要內容的農業教育體系,加強對農民的專業技能培訓以及現代農業經營理念灌輸。
(五)其他支持政策
各國還都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以及農產品物流體系建設等,為農村產業融合創造良好的發展條件。如法國財政資助傳統民居維護與修繕、修建鄉村旅游公路、成立鄉村旅游常設會議機構,在全國范圍內規劃建設自行車道和綠色通道等。[9]各國政府還依托本地特色產業,主導舉辦全國性的節慶活動,為農產品品牌推廣、市場拓展搭建便利的平臺,促進農村第三產業與第一二產業的有效融合,如法國每年舉辦以葡萄酒為主題、荷蘭以郁金香為主題的節慶活動等。另外,各國還對農產品市場交易活動進行嚴格管理、制定統一的產品質量標準,以提高農產品市場競爭力、規避同業惡性競爭,如荷蘭為農業全產業鏈制定標準,實行一體化管理等。
日本還通過支持農協發展,間接推動農業“六次產業化”進程。農協經營著日本國內所有農作物從產前、產中到產后的所有環節以及其他所有的涉農業務[10],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整合區域間資源及產業鏈,促進區域間經濟協同發展,是日本推進農業“六次產業化”的重要抓手。因此,日本對農協的支持力度較大。在稅收方面,政府對農協的各項稅收均比其他法人納稅稅率低10%左右,且對農協免征所得稅、營業稅和營業收益稅;在補貼方面,農協實施經政府批準的農產品加工項目時,政府對其所需廠房、設備等予以50%的投資,農協新建倉儲、固定設施投資等最高可獲得政府80%的補貼;政府還支持農協開展公共事業、對農協開展有利于農業現代化的項目予以貸款貼息等。[11]
二、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支持政策精準發力的保障――經營主體認證
經營主體認證管理是確定農村產業融合政策支持對象的必備環節,是決定政策措施有效性的關鍵。日韓兩國均設有眾多的“六次產業化”經營主體認證機構②,明確了嚴格的認證條件。以日本為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被認證為“第六產業”:第一,經營主體必須是農林漁業從業者個人(法人)或由其組成的團體(農協、地區農業組織等);第二,經營主體必須以自己生產的農林水產品等作為原材料進行新產品研發,或者在銷售產品時采用全新的方式,亦或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并完善生產方式;第三,農林水產品等新商品的銷售量在5年內增長5%,且農林漁業及相關業務經營從項目開始到終止必須產生利潤;第四,事業計劃項目期為5年以內,其中3~5年最佳。在具體的認證程序上,日本每年開展3次經營主體認證,將符合上述條件的經營主體納入政策支持范圍,對于事后管理過程中考評不合格的將撤銷認證資格,不再扶持。
韓國也實施了申請、經營主體認定、詳細計劃制定以及實施的四階段“農業第六產業化”認證程序,由各級主管部門分工完成,認證有效期為1~3年不等。對于通過“農業第六產業化”認證的經營主體,重視其事后管理或監督考核,如對經營主體是否履行計劃、補助資金使用是否合理等開展2~3次/年檢查,對于不合格者根據原因全部收回或降低支援資金,支援資金減額和終止支援帶來的剩余資金獎勵優秀的經營主體。[12]在具體執行層面,由國家農業主管部門③統籌負責,地方各級農業相關部門積極協調配合(見圖2)。
三、推進我國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政策思考
第一,推行主體認證,加強后續監管。農村產業融合經營主體認證是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支持政策精準發力的前提保障,只有符合認證條件的經營主體才有獲取政策支持的資格。這就需要制定一套完整的認證體系,認證的條件要合理、具備可操作性,能量化衡量的指標盡量做到量化約束,這樣也為后續政策跟蹤監管、考核等提供便利。我國目前對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財政支持主要體現在項目支持,但存在著“重項目申請、輕項目成效”的現象。加強政策后續監管是對政策支持主體的一種硬約束,迫使其落實經營計劃,有效規避套取政策?Y金的行為。對于政策支持期間脫離認證條件、未按照政策支持要求行使義務、政策支持到期后未能達到預設目標的經營主體或事業計劃,取消其資格認證和政策支持,實行資格認證的退出機制。
第二,創新支持形式,拓展資金來源。資金是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支持政策實施的物質保障,農業的弱質性決定了農村產業融合不能完全依靠普通農戶自身,需要更多的經營主體參與。相對于農村一二三產業分立發展,融合的農村一二三產業資本密集程度提高,一方面,需要充分利用財政支持資金,并創新財政支持資金的使用方式,如日本成立“六次產業化”基金,再依托此基金以投資入股等形式參與農村產業融合或成立子資金,擴大、增強財政支持資金的覆蓋面及帶動能力,提高財政支持資金的綜合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要積極引進工商資本,工商資本作為財政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的重要補充,具有管理、技術等優勢,但要嚴格控制工商資本的投資入股比例,保證參與農村產業融合的農民對經營事業具有絕對控股權,避免工商資本控制農業,導致參與農村產業融合的農民被邊緣化,不能充分享受農村產業融合帶來的增值收益。
第三,完善金融稅收制度,實行精準政策支持。農村產業融合基在農業,而農業又有別于工業,各類金融、稅收政策應區別對待。針對不同的農村產業融合主體或事業計劃,實行差異化的政策支持,如在融資方面,實行差異化的貸款期限或貸款利率政策,對農村產業融合主體適當延長貸款期限、降低貸款利率等,適應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現實需要;在稅收方面,實行差異化的稅率政策或稅收模式,減輕農業產業融合經營主體的稅收負擔。
第四,擴大支持范圍,優化融合環境。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需要站在更高的層面,具有全局性視角,統籌農業農村整體發展,不能就支持而支持。這就要擴大農村產業融合支持的范圍,向間接性支持延展,主要體現在如下4個方面:一是繼續加強農業基礎設施、農村公共設施以及農產品物流體系等建設,優化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的外部環境;二是借助“互聯網+”推進農業信息化建設,打造農村綜合性信息化服務平臺,為農村產業融合參與主體提供充分的生產、加工、銷售等信息,提高融合主體經營決策效率;三是支持農業技術研發及推廣,包括農業專用機械、生鮮農產品冷鏈物流技術、農產品精深加工技術等,為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提供堅實的技術支撐;四是支持農村公共服務業發展,促進農業產業鏈延伸、提高農業產業鏈的協調性。
[注 釋]
① 詳見http://maff.go.jp/j/supply/hozyo/shokusan/pdf/koufu_yoko.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