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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退休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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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退休申請書

企業職工退休申請書范文第1篇

養老金是國家對職工的養老補貼,而退休金是企業對職工的退休補貼,可以看作是長期工作的一種獎勵性質。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廣州養老金申請條件一覽2022,更多申請書點擊“養老金申請條件”查看!

廣州養老金申請書社會勞動保險局:

本人___,性別:_,生于__年__月__日。屬__城鎮居民,由于年老體弱、無固定經濟收入,養老問題一直沒有保障,雖然目前已超過參保年齡,但我參保繳費的愿望很迫切,仍想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依照相關政策規定,本個自愿申請延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退休)時間,從__年__月起補繳養老保險費,待繳費年限滿十五年后辦理相關手續,望貴局領導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廣州養老金申請條件繳納社保人法定年齡60歲。總計繳費年限做到要求繳費年限且未享有別的社會養老保險工資待遇,可申請辦理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資待遇。

廣州養老金申請材料1.合理身份證證件

2.戶口本

3.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存折(卡)

廣州養老金申請手續在網上辦理手續:

1.網上辦理:申辦人點一下廣東政府門戶網站“線上申請辦理”按鍵后登陸,線上填好申請表格單,提交申請材料。

不合理必須填好申請報告及提交別的申請材料的,視作無效申請。

2.受理:受理單位對申辦人在網上上傳原材料PDF開展核查,在3個工作中日內做出受理或不予以受理決策。

狀況繁雜的,在法律規定辦結期限內作出決定。

3.辦結:短信提醒申辦人備齊需核實的申請辦理原材料實體正本到頁面遞交核實或郵寄原材料正本遞交核實,交檢原材料與在網上上傳PDF相符合現場給與核準單或郵寄核準單及退還原材料正本。

(僅適用根據郵政快遞攬收.寄包裹,郵寄花費為申請者自付)

對話框辦理手續:

1.申請辦理:申辦人根據當場明確提出申請書,依據規定遞交申請材料。

2.受理:受理單位現場對申辦人的資質和申請材料的有效性開展核查,做出受理或不予以受理決策。

受理的出示《受理回執》,并在3個工作中日內辦結。狀況繁雜的,在法律規定辦結期限內辦結。

3.辦結:受理單位辦結業務流程通告申辦人領到核準單或郵寄核準單。

(僅適用根據郵政快遞攬收.寄包裹,郵寄花費為申請者自付)

備注名稱:不一樣做事網站的步驟和原材料很有可能存有差別,提議申請辦理前資詢。

養老金和退休金的區別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實際上,所謂的“養老金”與“退休金”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然而,目前很多人都把養老金說成是退休金,事實上,這是不對的,養老金和退休金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區別,這兩種退休的福利根本不在一個水平上,那么它們之間又有什么樣的區別呢?

首先,退休金是國家按照社會保險制度規定,在職工在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其對社會的貢獻和享受養老保險的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著一次性支付給貨幣的形式的保險待遇,主要是用于保障員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般來說,這并不是強制性的,用人單位在員工退休時會發放相應的退休金,這也算是企業給予員工的福利,并且也是可有可無的,如果有,那說明這個企業的福利待遇是非常不錯的,如果沒有,其實那也是合理的。

另一方面,養老金是國家級別的部分給所有滿足條件的老人們的福利,養老金與我們的社保是直接掛鉤的,而社保又包括了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等。

實際上養老金即社保中的養老保險,全稱是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法規,來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年限,或者因年老而喪失了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后,為了保障這一類人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此外,退休金和養老金的領取方法也不相同,養老金,只限于分期領取,直到去世為止,如果未領滿10年,參保人便不幸去世的,可作為遺產由受益人也可以一次性或分期領取剩余的養老金,直至領滿10年為止,也都是根據國家統一的標準來領取的。而退休金的領取方式包括了兩種,一種是一次性領取另外一種也可以進行和分期領取,這都是可以自由選擇的。

企業職工退休申請書范文第2篇

原告李某于 1979 年在被告宜昌市某建材公司參加工作,為該公司磚廠成型車間操作工。1981年 8 月 31 日在工作中其右臂被制磚主機絞斷,傷愈后被安排在單位從事收發工作。1989年 11 月 5 日,李某要求被告給予一次性補償傷殘費用后與其脫離關系。于是,雙方于 1990 年1月2日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傷殘補助費、養老保險金、假肢費等費用后,“雙方再不存在任何關系”。協議訂立后,雙方均按協議履行了義務。1995年7月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請對其工傷致殘進行鑒定,被告如實對原告的工傷填寫了《企業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鑒定表》,并報送勞動局對其進行認定。同年10月20日,勞動局認定原告為五級傷殘職工,但其待遇未落實,原告也未向有關部門反映與申請仲裁。2003年 10 月10 日,原告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補發和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報銷補交養老保險金,支付醫療保險費、假肢費。勞動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雙方訂立的協議書系原告自愿辭職,已明確約定雙方不再存在勞動關系,即駁回了李某的仲裁請求。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被告按每月 432 元的標準發放傷殘撫恤金,補發1990年至判決之日每月254 元傷殘補助費,報銷原告已繳納的養老保險金 15382.40 元及交納以后的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費 5028 元及假肢費。被告某建材公司辯稱:雙方于1990年1月2日訂立協議書后就不再具有勞動關系,原告向被告主張上述權利,已超過訴訟時效,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1、原告向被告遞交申請書,要求一次性解決傷殘補助費,被告經請示同意后,雙方協商一致訂立協議書。從訂立協議書后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原告申請與訂立協議的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雙方通過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交納解除勞動關系后的養老保險費的義務,無法律依據,應不予支持。2、原、被告在 1990 年1月2日就解除勞動關系后的經濟補償、傷殘補助等已達成一致意見,并已履行完畢。而且即使原告主張  1995 年7月要求認定工傷的目的是為了落實工傷待遇的理由成立,但其在收到該認定并辦理了傷殘證后,未找有關部門申請解決或申請仲裁,依照勞動法規定發生爭議 60 日內應申請仲裁,其現在主張已超過仲裁時效,也難以支持。遂判決:駁回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

從本案來看,當事人之間爭議的焦點主要是1990 年1月2日雙方訂立的《協議書》是退職還是辭職,雙方是否解除了勞動合同,是否還具有勞動關系;原告向被告主張上述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這都是解決本案糾紛的關鍵。

1、關于雙方是否還具有勞動關系的問題。

首先,要正確理解退職與辭職的概念。所謂退職,是指本人自愿,或因喪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而辦理離職手續享受相應待遇的人員。所謂辭職,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愿要求免去現任職務的行為。本案中,原告李某為解決其離廠后的傷殘補助等問題,向被告遞交了一份申請書,要求一次性解決傷殘補助費,被告同意后,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書的內容記載與申請書的意思表達一致,該申請書的內容是原告當時真實意思的表示。從訂立協議書后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原告申請與訂立協議的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

其次,要準確把握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征。依照我國勞動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從立法來看,并未規定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何種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便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從實踐來看,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具有以下特點:(1)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于對方當事人。(3)協議解除不受約定終止合同條件的約束。(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1990年1月2日,原、被告雙方根據相關規定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被告一次性給付原告傷殘補助費、養老保險金、假肢費等費用后,“雙方再不存在任何關系”。協議訂立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符合協議解除合同的特征。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雙方簽訂了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之表示,且協議之內容不違反勞動法之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當依該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被告并非單方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不應支付雙重經濟補償。

再次,要正確理解經濟補償金適用范圍。按照勞動法及相關規定,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主要有三種,即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中經濟責任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即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費用。按照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6)243號《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所作解釋:“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規定,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根據上述規定,經濟補償金主要運用于下列范圍:(1)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2)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3)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與此同時,我國《勞動法》第28條對應給予經濟補償的情形也作了較明確界定: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二是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包括三種情況:(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三是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如果我們認定原告是辭職行為,就不能享受補償金。因為除上述之外的其他情形則不能享受經濟補償金。

從本案來看,原告申請工傷認定的行為所反映的客觀事實看,其主觀心態為辭職行為,應屬“其他情形”。因此,既然雙方通過協商一致,原告屬于自愿辭職行為,就不能享受補償金。也就是說,在原告自愿辭職并與被告達成協議書,雙方解除了勞動合同不再具有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其要求被告履行交納解除勞動關系后的養老保險費的義務,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因而李某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2、原告主張權利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

一審法院在審理此案時對被告就訴訟時效的抗辯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分析和判斷。

(1)在民事訴訟中,被告就訴訟時效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審查訴訟時效期間。

(2)勞動者請求用工單位補繳社會保障費的,應從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用工單位二年內主張,因逾期主張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82條裁決不予受理后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3)勞動者請求用工單位承擔工傷待遇的,應從勞動者治療終結之日起或法規規定的傷殘評定之日起一年內主張,因逾期主張而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勞動法》第82條規定裁決不予受理后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以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企業職工退休申請書范文第3篇

第一條私營企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組成部分,為促進私營企業的發展,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私營企業,是指企業資產由私人投資形成,屬于私人所有,具有企業的基本條件,經依法登記注冊,從事營利性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扶持私營企業的發展,按照國家和省的產業政策,引導和鼓勵發展生產型、科技型、外向型私營企業;鼓勵興辦服務農業和交通運輸、信息咨詢等產業;為私營企業參與公平競爭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四條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私營企業職工應當依法組建工會,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私營企業的組織形式

第六條私營企業的主要形式:

(一)獨資企業;

(二)合伙企業;

(三)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條獨資企業是指一人出資經營,出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濟組織。

第八條合伙企業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協議出資,共同經營,共負盈虧的經濟組織。

合伙企業應當有書面合伙協議書。合伙協議書應當載明合伙人的出資形式、出資數額、利潤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清算等事項。

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

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條私營企業可以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

第十一條私營企業可以與其他經濟組織聯合經營,聯營各方資產所有權屬不變,并依照協議的約定承擔法律責任。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向其他企業投資、入股,可以承包、租賃、兼并其他企業。

私營企業可以依法與外商興辦合資、合作企業。

第三章私營企業的登記注冊

第十二條凡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開辦私營企業:

(一)城鎮待業人員;

(二)農村村民;

(三)個體工商戶;

(四)辭職、退職、退伍、離休、退休人員;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人員。

第十三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

(二)投資者符合規定人數;

(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及從業人員;

(四)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五)符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必須持有關證件,向生產經營場所或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的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始得生產經營。

第十五條申請開辦私營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人身份證明;

(二)開業登記申請書;

(三)生產經營場地產權證明或場地使用證明;

(四)企業章程;

(五)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有效文件。

第十六條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生產經營需要經過特別批準的行業和商品,申請登記注冊時應提供相應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開業登記申請三十日內,對符合條件的進行登記注冊,發給營業執照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對不符合開辦條件的,不予登記注冊,并說明理由。

開辦私營企業需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有關部門應當在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時限內予以辦理,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在邊遠、高寒分散、少數民族貧困地區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免費予以登記注冊。

第十九條私營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到生產、經營所在地稅務部門申報稅務登記。

第二十條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開業后,不得減少注冊資本。確需減少的,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登報通告債權人,公告期滿債權人無異議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開業后,要求增大注冊資本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新增注冊資本的合法驗資證明,并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私營企業分立、合并、轉讓、遷移、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以及改變主要登記事項,必須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重新登記,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企業登記公告。

第二十二條私營企業終止,必須進行財產清算,繳清稅款,清償債務,向社會公告,并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具有法人資格的私營企業申請破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企業破產還債程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出具證明或采取其他手段,使私營企業登記注冊為國有、集體企業。

第四章私營企業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四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使用、轉讓企業名稱、字號和注冊商標;

(二)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自主經營;

(三)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四)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五)依法自主決定企業的用工;

(六)依法自主決定企業稅后利潤分配、職工工資分配和獎懲辦法;

(七)參加國家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決定企業內部專業職務評聘;

(八)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決定企業產品價格和服務收費標準;

(九)參加國家或有關部門、地區組織的產品鑒定、質量認證、技術鑒定、計量測試、展銷定貨和文化技術培訓及其他各種行業活動;

(十)申請注冊商標、專利,申報科研成果;

(十一)申報國家和地方的科研、開發項目;

(十二)依法訂立、履行、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

(十三)依法提出企業變更、歇業、停產、破產申請;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五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接受國家行政執法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二)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道德;

(三)依法納稅;

(四)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五)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依法向有關部門提交統計資料;

(六)遵守國家價格管理規定;

(七)依法履行合同;

(八)保證生產經營產品的質量,不得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九)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十)保護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

(十一)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六條除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另有規定的外,私營企業有權經營任何行業和商品。

第二十七條具備條件的私營企業可以依法申請外貿進出口權。也可以與有外貿進出口權的企業聯營,或以委托等方式開展外貿業務。

第二十八條私營企業合法使用的生產經營場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建設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妥善安置,造成損失的,按規定給予補償。

第二十九條私營企業的從業人員,在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參軍、升學、評選勞模等方面,同國有、集體企業職工享有同等的地位。

第三十條私營企業有權拒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以外的收費、罰款,有權拒絕各種攤派以及超標準收費。

私營企業因拒絕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行為而受到打擊報復,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向國家有關機關檢舉、控告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一條私營企業招用職工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勞動報酬,保障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為職工辦理失業、養老、醫療和傷殘保險。

私營企業應當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

第三十二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勞動保護,為職工提供勞動保護用品,做到安全生產。

對從事影響人身健康或安全的行業和工種的,必須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私營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雇傭童工。

不得以暴力威脅或其他違法手段強迫職工勞動或延長勞動時間,嚴禁虐待、侮辱職工,不得引誘、教唆、脅迫職工從事違法活動。

第三十四條私營企業在作出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其他行政處分的決定時,應當事先征求本企業(或行業)工會的意見。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要求該企業重新研究處理。

第三十五條私營企業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當依法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五章管理與服務

第三十六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私營企業實施行政管理和監督,保護合法生產經營活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七條各級計劃、經貿部門應當研究制定私營企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加強宏觀指導,并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私營企業的原材燃料、水、電和產品鑒定、產品出口、技術改造、技術職務評定以及出國從事商務活動等事項。

第三十八條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引導和支持農村私營企業的發展,提前、產中、產后服務,對產品質量、安全生產、合理利用資源、環境保護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各級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建設規劃,為私營企業選擇生產經營場所提供信息服務。

第四十條私營企業依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申請減免稅,凡符合條件的,各級稅務部門應當及時為企業辦理減免稅手續。

第四十一條有關部門向私營企業收取各項費用,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營企業提供超出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以外的人力、物力、財力,不得亂罰款。

第四十二條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應當團結、幫助、教育、引導私營企業愛國、敬業、守法,為其提供市場信息和咨詢服務,維護私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三條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法對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服務、監督和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有偷稅、騙稅、抗稅或其他稅務違法、違章行為;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以及其他違反國家資源、金融、衛生、社會治安、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限期辦理注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停止經營;對拒絕接受管理繼續經營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公司名義無照經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國家機關和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糾正,并由其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嚴重過失或故意造成私營企業虛假登記注冊的,由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并給予經濟處罰。

第四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凡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向私營企業亂收費、亂攤派、亂罰款的,由監察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并處以違法收入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侵犯私營企業合法權益而造成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索賄受賄,侵害私營企業合法權益的,由監察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并沒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私營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的同一違法行為,行政管理部門不得以同樣事實和理由對其重復處罰。

第五十一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罰沒收入一律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企業職工退休申請書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規范國有產權轉讓行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378號)、《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令第3號)、《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浙江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浙政〔1997〕12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范圍內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以下統稱轉讓方)將所持有的國有產權有償轉讓給境內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受讓方)的轉讓活動。

第三條國有產權轉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保護國家利益和其他各方合法權益。

第四條縣招投標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管委會)為縣政府負責招標投標市場管理的議事協調機構,領導和協調全縣招標投標工作。縣管委會下設縣招投標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招管辦),具體承擔管委會的日常工作,負責對全縣國有產權轉讓活動的綜合協調和監管。

第五條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國資委)是代表縣政府履行出資人職責,負責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的直屬特設機構。縣國資委下設縣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資辦),具體承擔縣國資委的日常工作,負責執行縣國資委的決議、決定或者批準國有產權轉讓事項。

縣財政局和相關產權轉讓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國有產權轉讓活動的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相關產權轉讓管理部門,是指實施政府特許經營權、國有知識產權以及其他無形資產的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縣招投標中心是全縣國有產權轉讓活動的固定場所,為產權轉讓活動提供交易場地、信息和咨詢服務,對產權轉讓活動全過程進行見證。

第七條國有產權轉讓統一在縣招投標中心公開進行。

第二章國有產權轉讓的范圍和方式

第八條國有產權轉讓的范圍包括:

(一)國有企業的整體或部分產權;

(二)有限責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國有股權;

(三)中外合資、合作企業或其他經濟實體的國有股權;

(四)行政事業單位、社團組織的國有產權;

(五)政府特許經營權、國有知識產權及其他無形資產的產權;

(六)國有資產租賃權、經營權、使用權等;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國有產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轉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國有產權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章國有產權轉讓的程序

第十條國有產權轉讓及其轉讓方式,轉讓方應當按規定權限向縣國資委或相關產權轉讓管理部門履行報批手續。

第十一條經批準同意轉讓的國有產權,轉讓方應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結果報經縣國資辦核準或備案。

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轉讓價格應以不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價值作為出讓底價。轉讓價格低于資產評估價值的,應當暫停轉讓,在獲得縣國資委或相關產權轉讓管理部門書面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

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的,轉讓價格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價值。

第十二條轉讓方應委托縣招投標中心組織實施國有產權轉讓,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國有產權轉讓委托書;

(二)轉讓方的有效資格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證明;

(三)轉讓國有產權的有效歸屬證明;

(四)國有產權轉讓的批準文件;

(五)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國有資產評估核準或評估備案文本;

(六)轉讓標的情況說明;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縣招投標中心在收到轉讓方所提供的委托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的,應及時進行受理登記。

第十四條國有產權重大標的物或在社會上具有較大影響的標的物,采取拍賣方式轉讓的,應通過公開選擇方式確定拍賣機構。

第十五條國有產權轉讓應在縣招投標信息網站或指定媒體上公告,廣泛征集受讓方,公告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征集受讓方時,轉讓方可以對受讓方提出必要的受讓條件。受讓方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三)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受讓方向縣招投標中心提出受讓國有產權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購買產權的申請書;

(二)受讓方的資格證明;

(三)受讓方的資信證明;

(四)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其他規定需提供的有關材料。

第十八條縣招投標中心按照公告的受讓條件提出受讓方資格的審核意見,并征求轉讓方意見后,確認意向受讓人資格。

第十九條經公開征集產生兩個(含)以上意向受讓方時,按核準的產權轉讓方式和有關規定公開進行轉讓。

第二十條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意向受讓方,經縣國資委或相關產權轉讓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并由縣招投標中心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國有產權轉讓成交后,由縣招投標中心出具國有產權轉讓成交通知單,并見證轉讓雙方簽訂國有產權轉讓合同。

第二十二條國有產權轉讓的全部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性付清。產權轉讓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轉讓雙方應按合同規定辦理產權交接手續,縣國資辦、縣招投標中心等單位共同派員監接,據實填寫產權交接清單。

第二十四條轉讓雙方產權交接完畢后,憑國有產權轉讓成交通知單、轉讓合同、產權交接清單和相關資料,依法辦理產權變更手續。

第二十五條國有產權轉讓保證金,由縣招投標中心統一代收代退。

第二十六條國有產權轉讓取得的凈收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章國有產權轉讓的中止、終止和無效

第二十七條國有產權轉讓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中止:

(一)轉讓方或受讓方認為須中止的;

(二)第三方對轉讓方的轉讓產權提出異議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致使轉讓暫不能進行的;

(四)企業國有產權整體轉讓時,企業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未作妥善安置的;

(五)依法應當中止產權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國有產權轉讓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明文禁止的;

(二)產權歸屬不清或處分權限有爭議的;

(三)已實施抵押、擔保和司法、行政、仲裁等強制措施的;

(四)合法契約規定期內不得轉讓的;

(五)未取得相應批準文件的;

(六)產權實物滅失的;

(七)轉讓方或受讓方提出終止產權轉讓,并經縣國資委或相關產權轉讓管理部門確認的;

(八)被中止的產權轉讓活動,逾期未提出申請,經縣國資委或相關產權轉讓管理部門作出終止的;

(九)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者有關的行政執法機構確認轉讓方對其委托出讓的產權無處分權而發出終止轉讓書面通知的;

(十)依法終止產權轉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國有產權轉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轉讓無效: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的;

(二)轉讓方或受讓方不具備轉讓、受讓資格的;

(三)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四)受讓方采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產權轉讓合同簽訂的;

(五)受讓方在產權轉讓拍賣、招投標和其它競價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第三十條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產權轉讓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權限責令其限期改正,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國有產權轉讓活動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鄉鎮政府及供銷、經貿等部門持有或代管的集體產權轉讓,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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