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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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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經濟的法治保障

數字經濟的法治保障范文第1篇

【關鍵詞】 互聯網+稅務 稅收治理 數字經濟 大數據

濫觴于2015年的政府工作報告的“互聯網+”行動計劃,乘著《關于積極推進“互聯網+ ”行動的指導意見》及《促進大數據發展行動綱要》的東風,逐漸成為國家發展戰略,進而影響國家治理的各個領域。作為國家治理重要組成部分的稅收治理,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的規范引導下,各級稅務部門亦開始探索“互聯網+稅務”的稅收治理新模式、新路徑。根據該規范,稅務系統會重點推進社會協作、辦稅服務、發票服務、信息服務及智能應用五大板塊二十項行動,以推動互聯網創新成果與稅收工作深度融合,促進稅收現代化。實際上,“互聯網+稅務”不簡單的是將互聯網創新成果應用稅收工作中,更重的是在調試稅收規則以適應新一輪工業改革,確保稅收治理規范能夠與經濟社會改革俱進。傳統稅收治理規則在以數字經濟與大數據為重要組成的現代經濟體系中,面臨著失靈的風險。如何在突破傳統稅制弊端重圍下,主動適應數字經濟與大數據的變化,成為了“互聯網+稅務”行動計劃理應研究的課題。對此,筆者基于數字經濟和大數據給稅收治理帶來的機遇,剖析現行稅法制度適應“互聯網+稅務”存在的漏洞,并提出相應的修正措施,以期助力稅收現代化的實現。

一、“互聯網+稅務”面臨的主要挑戰

移動互聯網信息的日新月異加速推動著經濟社會的快速變革,數字經濟與大數據的發展正悄然改變著傳統經濟運行的模式,也勢必會對傳統稅收模式帶來挑戰,因而推行“互聯網+稅務”須充分考慮這種挑戰。

一方面,數字經濟顛覆了傳統經濟運行模式,對稅收治理提出了挑戰。數字經濟具有以下方面特征:對無形資產前所未有的依賴,數據(尤其是個人數據)的大規模運用,利用免費商品獲取外部價值的多邊商業模式的普遍采用,以及對價值創造地的判斷困難。這就形成一個重要的問題,數字經濟中的企業如何增值并產生利潤,以及數字經濟如何與來源地、居住地概念相聯系以及稅收收入性質的確定。同時,新的經營方式會導致核心經營功能的重新布局,最終形成不同的稅收權力的配置,產生低稅收。具而述之,一是隨著經濟主體的多變性及復雜化,稅務機關控制稅源的難度及復雜性大大增加;二是隨著互聯網與傳統產業的深度融合,一方面經濟活動日益復雜化,另一方面經營形式逐漸多樣化,稅務機關控制稅基的難度亦在增大;三是數字經濟下,地理空間上的常設機構及固定營業場所變得模糊不清,從而增加了稅源發生地認定的難度;四是在稅源與價值創造相互分離的情況下,利潤的歸屬難以簡單地做出判斷,尤其是國際貿易和國際經營活動利潤歸屬問題。

另一方面,面對大數據所帶來的海量涉稅信息,稅收機關難以有效整合、利用。大數據時代,信息是最重要的資源、生產要素及社會財富。然而,稅務機關整合利用涉稅信息能力的提升遠遠滯后于信息化的蓬勃發展。首先,稅務系統內部各種信息缺乏有效整合。盡管旨在實現全國稅收數據大集的金稅三期系統的試點在有序推進,但就目前而言稅務系統內部信息仍舊分散在綜合征管系統、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及出口退稅系統等各種系統中,整合性明顯不足。其次,各級稅務部門缺乏對高度智能化的企業信息系統的了解,難以有效分析,甚至無法分析存在該系統內的大量企業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數據,從而無法掌握企業真實的生產經營情況。再次,各級稅務部門利用第三方涉稅信息效率偏低,體現在財政、房管局、銀行及工商等部門之間的信息孤島,以致涉稅信息無法共享;缺乏有序、科學的涉稅信息的收集程序及規則,以致面對涉稅信息反應不夠靈敏。

二、“互聯網+稅務”的法律留白

應該說,現行稅法及以此形成的稅制基于大工業時代的經濟運行模式而建立的,對于數字經濟的新型運行模式存在諸多失靈的法律風險。

(一)傳統經濟關聯原則的式微

稅收管轄權的行使,主要依據的是經濟關聯原則,特別強調經濟活動與特定有形場所(常設機構或不動產所在地或企業實際管理地)。但面對以互聯網和通信技術為支撐的數字經濟,原有的經濟活動與特定有形場所的聯系不再那么具有嚴密的邏輯性,更多的是具備偶然性和隨意性。因此,借助經濟活動與特定有形場所的關聯進行稅收管轄權的劃分是不合理的,有時甚至是不可能的。一則數字經濟下,伴隨確定稅收管轄權的連接因素的消失或模糊,傳統居民地管轄權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認定標準難以發揮功效;二則傳統按照交易標的性質及活動形式區分界定所得的定性標準難以適用數字經濟下所得的定性;三則在價值鏈管理模式下,關聯企業的功能剝離及有序配置替代了操縱轉移定價,使得該原則的運用陷入窘境。此外,企業與消費者的交互性亦使得利潤的歸屬地難以確定??梢?,傳統以有形場所為要素判斷經濟關聯的規則,難以適應數字經濟下企業運營模式和價值形成機理的變化,亟待拓補。

(二)規則漏洞導致BEPS的泛濫

如眾所知,混合錯配、轉讓定價、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CFC)及跨境電子商務是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的主要方式,而隨著數字經濟及大數據的深化而愈演愈烈。雖然,現行稅法對上述行為方式予以了規制,但是幾乎所有的法律規則皆是立足理論層面而進行的制約,難以適用實際操作。以資本弱化為例,《企業所得稅法》從債權性投資、權益性投資及其之間的比例三個方面予以了一般規定,但對于債權與股權的比例計算時點等具體問題并沒有明確,難以有效及準確地判斷企業是否實施了資本弱化避稅行為。又如CFC規則,何為合理經營需要及是否需要根據消極或積極性質劃分所得都未得到明確回應。此外,我國跨境電子商務反避稅立法闕如。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完善,為BEPS的泛濫提供了溫床。微軟通過在愛爾蘭、新加坡和波多黎各的“海外地區業務中心”轉移大量盈利,規避我國稅款8.47億元就是佐證。因而,必須完善反避稅規則,以遏制BEPS的橫行。

(三)涉稅信息共享法律機制欠缺

現行稅收征管法雖然要求“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但未能破除既得利益體系,使得稅務機關與政府及其他管理機關的涉稅信息依舊呈“信息孤島”之狀,因而難以發揮各部門涉稅信息的集群效應。同時,它也只是規定銀行、住建、海關、工商等第三方主體應該支持、協助稅務機關執法,但是并沒有明確這些第三方主體有向稅務部門報告涉稅信息的義務。此外,還賦予了稅務部門在稅務檢查環節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采集信息及查詢的權利,但其適用范圍受到嚴格限制。因此,關于涉稅信息共享法律機制的規定實則是一紙空文,不具有任何可操作性。對此,《稅收征管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增加了一章“信息披露”以強化涉稅分享機制。殊不知,稅務機關試圖將納稅人所有涉稅信息進行收集的規定,既給第三方設置了不合理的負擔,亦不利于獲得有效的信息,更對公民權利、經營自由及政府職能分工的侵害,明顯違背了比例原則。

(四)數據權及其法律保障不完善

大數據時代,海量的涉稅信息被收集、處理、交易及應用,個人信息安全、社會安全及國家安全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但是,我國現行稅法規范,甚至是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皆沒有對數據權這一新型權利的保障提供有效的方案。一方面,納稅人權利話語在稅法規范體系中匱乏的現狀,就決定了納稅人數據信息權保障機制的不健全。現行稅收征收管理法明確了納稅人提供涉稅信息的義務,但對于納稅人涉稅信息數據權的保障只字未提,即使不久的《稅收征管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也只是一味強調提供涉稅信息的義務,并沒有針對涉稅信息數據權保護的條款設計。另一方面,由于大數據發展尚處初級階段,國家戰略上的數據及其權利保障尚未進入法律保障的視野,我國在大數據保護方面的政策法規還付之闕如,稅收數據權的法律保障更是如此。

三、“稅務+互聯網”的法治保障

要全面落實“稅務+互聯網”行動目標,必須在深入細致的分析數字經濟與大數據的特征的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相關稅法規則。

(一)現代經濟關聯原則的改進

經濟關聯原則對于處理稅收管轄權問題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理應在數字經濟時代予以堅持,但應根據數字經濟的特點予以修正,即“從以前倚重有形場所轉向有形場所與虛擬空間相結合,結合企業價值鏈,對企業的價值貢獻因素進行全面考量,在此基礎上識別相關關聯要素”。對此,OECD在BEPS行動計劃中提出的“價值創造”理論值得借鑒。首先,為契合數字經濟虛擬性特征,可采取“實質性存在”(包括數字化或其它形式的實質性存在)替代“常設機構”作為稅收管轄權的連接因素。其次,通過識別價值創造的關鍵要素和環節,分配企業利潤,繼而劃分稅收管轄權。換而言之,“實質性存在”和“價值創造”是經濟關聯原則在數字經濟時代的進一步發展,而消費者和消費市場是價值創造的實質關聯要素。據此,現代經濟關聯原則得以修正。需要指出的是,數字經濟的到來并不意味傳統經濟模式的消亡,因而傳統經濟生產模式依舊適用傳統規則意義上的經濟關聯原則。

(二)完善反避稅規則應對BEPS

為應對BEPS,必須完善反避稅相關規則。就轉讓定價規制而言,一是建議通過細化轉讓定價調整方法及采取案例明確相關操作程序的方式加強其適用性;二是根據無形資產的特點詳盡其轉讓定價調整方法,以便稅務機關可視具體情況進行相關判定及操作;三是強化預約定價協議的法律效力、舉證責任、救濟機制及違約責任等方面的立法研究,以增強其制度的實用性。就資本弱化規制而言,參考美國和OECD的策略,在采取固定比率法下,視債務和股本的比例而明確企業審查的范圍;同時,限制企業從股東處借入資金利息的稅前扣除。就受控外國公司規制,須對“合理經營需要”等條款進行細化,增加“無避稅動機豁免”、“微量所得豁免”等解釋性稅收條款,并依據積極與消極所得的不同性質采取不同課稅措施。此外,還需認真對待混合錯配安排規制,必要的時候予以引入。當然,對于電子商務、云服務、在線廣告及虛擬貨幣等數字經濟新商業模式立法應及時跟進,以回應社會需要。

(三)涉稅信息共享制度的立法完善

高效的涉稅信息共享制度是推進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基礎性制度,應以稅收征管法修改為契機予以全面的完善。首先,立法應當明確涉稅信息內涵與外延,奠定涉稅信息共享制度的基礎。其次,應通過立法打破部門壁壘,構建不同領域及環節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共享機制。明確工商、住建、銀行等政府其他管理部門向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涉稅信息的義務,聯合政府管理部門力量,對不同領域涉稅信息進行整合與應用,以此構建一個先進、嚴密的信息共享系統。再次,建立健全納稅人主動提供及第三方主體被動提供相結合的涉稅信息提供制度。納稅人應通過定期納稅申報及應稅務部門要求提供其掌握的、真實可靠的涉稅信息;而第三主體則是對納稅人信息不充分、不客觀、不真實的補充及矯正,在稅務機關發出書面查詢函之后,就其領域相關的納稅人涉稅信息進行供給。此外,立法上還必須對稅務機關獲取涉稅信息的目的予以明確,除為稅收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同時,接觸納稅人涉稅信息的組織或個人負有信息的保密義務。

(四)數據權確立及其保障機制健全

法律因回應社會需要而產生,須及時跟進社會發展。當數據承載著資源、財富及生產要素,必然應受到立法的確認,并加以保障。在個人方面,首先應明確個人數據權的法律地位,堅持個人數據權保護之消極同意、質量與安全、處理有限及保證主體參與的原則;其次,根據納稅人信息數據有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基本生產經營及涉稅負面信息之別,實施不同的保護規則。對于非法竊取及侵害納稅人信息數據的,應課以法律責任。在國家方面,稅收資源是國家的重要戰略資源,事關個人安全、社會穩定及國家興亡,數據的利用和占用必將成為國家間稅收競爭和博弈重要法器,所以必須確立稅收數據,即享有稅收數據管理權和稅收數據控制權。任何組織或個人均不能篡改、偽造、毀損、竊取及泄露涉稅信息數據,否則將受到嚴厲的法律制裁。

【參考文獻】

[1] 經濟與合作與發展組織:《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解析與應對》,廖體忠、李俊生編譯,中國稅務出版社2015年版,第76頁。

數字經濟的法治保障范文第2篇

所謂“良知入法”,就是要把良知寫入法律總則,成為指引、評價、規范人的行為的法則。只是這種看上去很美的設想到底有多少可行性呢?

法律是最低層次的道德。這句話有兩層意思:其一,法律和道德并不彼此絕緣而是有機聯系的;其二,法律和道德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說,法律并不排斥良知,但良知不能取代法律,兩者分屬不同的領域,承擔著不同的社會職能,彼此之間有著清晰的邊界,“良知入法”最大的問題是將法律和道德混為一談,這勢必會引發某種價值沖突:一個人的行為可能違背良知但不觸犯法律,這個時候該由法律還是良知來審判?

眾所周知,法律本質上就是一種社會規范,而在法律沒有出現之前,諸多社會規范就早已存在,譬如良知、和風俗習慣等等。隨著社會的發展,當人們發現良知等形而上的東西無法約束個體行為,也就是“靠不住”的時候,法律才終于出現。從社會進化的角度而言,法律既是更高形式的社會規范,也是迄今為止最為有效的社會規范。所以話應該這樣說:如果法律都靠不住了,良知還有用嗎?“良知入法”還面臨著如何操作和執行的問題。一方面,我們無法將良知這個東西量化,譬如直接規定良心缺失該受什么樣的處罰;另一方面,嚴厲的法律規定尚不足以震懾那些因為道德敗壞而違法犯罪的人,那么空洞的道德口號又有何用?從這個意義上說,“良知入法”其實也是一種法律依賴癥,或者說是“法律萬能”的思維。

(摘自7月17日《濟南日報》)

中國經濟的“公”“私”矛盾何解? 劉巖川

從1982年新憲法的施行,到1988年至2004年間的31次修憲,再到2007年《物權法》的出臺,中國社會主義經濟中的私營成分經歷了受法律認可、受法律鼓勵和受法律保護的過程。

在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是否具有革命性呢?倫敦亞非學院的朱三株教授給出了否定的答案。他強調,私有財產保護并未觸及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根本。依照我國法律,國家不僅擁有境內的山川、礦藏、草場和森林等資源,還擁有城市的土地。同時,農村的土地資源依然為集體所有。私有財產保護既是我國法律現代化帶來的新生物,又是現行社會主義制度向私營經濟活動做出的實用性妥協。

在公私并行的中國經濟體制中,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的矛盾時刻存在。在朱教授眼中,以強拆為代表的社會沖突就是公私矛盾的體現。出于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有必要保留征地的權力,前提是為財產擁有者提供合理的補償。然而,中國的法律名義上為私有財產提供了保障,國家征地的權力卻絲毫沒有減弱。

2003年至2004年間,國務院發出了兩道緊急通告,斥責地方政府盲目擴大拆遷范圍、蓄意縮減賠款額度、對既定城鎮規劃置若罔聞。在將近十年的城市化進程中,居民對補償條件的怨憤不僅是官、民、商沖突的爆發點,也是中國社會主義經濟中公私利益兩立的縮影。

2011年新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望減少由拆遷引發的沖突。新規定不但要求政府和開發商給居民提供不低于市場價格的賠償。同時要求地方政府在征地之前做充足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朱教授指出,新規定的有效性取決于中國法治發展的大環境,而建設法治環境本身已經是艱巨而持久的任務。2011年出臺的《行政強制法》徹底將強拆定義為違法行為,這算是中國向法治社會邁出的一小步。

然而在法治社會尚未建立的時代,公私利益之間的爭鋒結果不言自明。朱教授認為,法治建設的大環境將影響拆遷條例的有效性,但對拆遷條例的無視和濫用是否已經阻礙了法治建設的進程?

(摘自7月5日《青年參考》)談文化不能沒有科學精神 錢學敏

科學技術和文化藝術各有其特點。但是依照錢學森的大科學觀,科學技術與文化藝術的認識對象都是整個世界,它們都是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學問,只是認識的角度不同,或立足點、著重點不一樣。他還建議:“要把科學‘注入’到我們的文化中”。那么,如何才算“把科學‘注入’剖我們的文化中”了呢?我認為有三方面。

“注入”科學的求實精神:科學的求實精神是說,要注重實踐,一切從實際出發,誠實守信,反對空談和弄虛作假、反對封建迷信。這也是文化建設的道德底線,否則一切都是“假、大、空”,社會主義文化建設就成了空中樓閣。

“注入”科學的民主精神:科學的民主精神意味著要允許自由探索,各個學派在真理面前一律平等,對不,同意見要采取包容的態度,不迷信學術權威,但也要有虛心學習、知錯就改的胸懷和誠意。注意發揮并汲取集體的、民主討論的智慧成果。呼喚科學的民主空氣,還要防止偏見。

“注入”科學的創新精神:科學的創新精神有三個層面。一個層面是,文學藝術創新要有科學的世界觀。文藝創作者要以積極向上的思想和理性健康的旨趣為基礎;一個層面是,文化藝術的創新需要高新科學技術的“注入”與支持。今天,信息技術發展相當普及,數字版的《清明上河圖》和《老北京風俗圖》就是把科學精神和科學技術“注入”文學藝術的創新之作;一個層面是,科學思維與藝術思維綜合創新。錢學森曾分析:“從思維科學角度看,科學工作總是從一個猜想開始的,然后才是科學論證;換言之,科學工作是源于形象思維,終于邏輯思維。形象思維是源于藝術,所以科學工作是先藝術,后才是科學。相反,藝術工作必須對事物有個科學的認識,然后才是藝術創作。在過去。人們總是只看到后一半,所以把藝術和科學分了家,而其實是分不了家的;科學需要藝術,藝術也需要科學”。科學思維與藝術思維緊密結合,交相輝映,才能有所創新,光照后人。

(摘自7月16日《北京日報》)

珍視“環境自測”中的公共情懷 張瑞東

隨著越來越多的環保事件出現在人們身邊,自購檢測設備進行環保自測如今變得普遍,不過記者了解到,根據2009年4月環保部公布的《環境監測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這種自測被嚴格限制,一旦該《條例》正式出臺,民間的自測行為可能被禁止。

環保民間自測被禁止,顯得很突兀,很愕然。于民眾而言,像是兜頭澆了一盆涼水;對于環保部門而言,這種掩耳盜鈴似的“嚴格限制”,不但不會降低公眾的關注度,還可能激起更大的自測熱忱。

堵不如疏。對民間環保意識覺醒的看待,決不能停留于“給政府找茬”這么淺表的層面。公眾對環保的關心以及自測行動的普及,正可為政府所用,稍加引導成為重要的環保力量。

民眾對環保部門監測數據的質疑,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政府部門的執法行為缺乏民眾參與,公權部門“主導”意識過重,“獨角戲”式的監測難以得到公眾認同。同時,環保監測數據的監測、分析、處理各個環節,程序都不透明,使得公眾被模糊于局外人的定位,知情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公眾的“被剝奪感”,同樣在環保領域存在。比如福建紫金礦業造成污染,被當地政府瞞報,就很辜負民眾期望。

要想消除公眾的質疑,首先要提高環保監測的透明度。質疑源于不了解,止于公權部門的信息透明。其實,公眾的“環境自測”并無惡意,公權部門一定要引導民眾充分參與,敞開胸懷接受監督,用“陽光改革”在民意中找到前進的著力點。

數字經濟的法治保障范文第3篇

一、我國政府內部控制質量評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政府內部控制是促進政府轉變職能,提高政府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減少政府運行成本,防止政府公務人員腐敗和瀆職的內部約束機制。它是建立在現代化社會細密分工系統的基礎上,加強每個分單位或個人的職責和規范操作,是一種追求科學化、系統化、節約化、嚴格化、制約化、責任化目標和適應數據化、程序化、標準化、模塊化、一體化、智能化、符號化的一種現代與后現代融合的管理模式?!跋鄬τ谄髽I內部控制的發展而言,政府內部控制的發端時間較晚,成熟程度也較低。但企業內部控制的理論成果和實踐經驗為政府內部控制的發展與完善提供了堅實的微觀基礎和營養之源。”(王光遠,2012)[8]政府內部控制質量評價標準構建是為了科學、規范和嚴格地檢驗、考核和評估政府內部控制的行為過程的規范度、質量水平和實施的效能等各項指標,以及應對國內外政府內部控制理論與實踐的快速發展的趨勢和出現的新問題。它是一種數學化、系統化、規范化的模塊結構型的指標參數評價目標體系,以解決目前政府內部控制行為的無序和評價的盲目化、模擬化、感性化等不規范問題,實現引領政府內部控制的發展方向、彌補政府內部控制質量標準的偏失、提升政府內部控制質量評價的科學性和公正性,發揮質量評價標準體系的權威性和激勵效應,大力推進我國政府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1、必要性從理論意義上看,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矛盾的凸顯,創新社會管理,加快形成科學有效的社會管理體制已經成為當前我國社會健康發展的重要任務。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和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已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府控制管理模式的理論基礎。同時,盡管政府內部控制實施過程具有一定的基本規范和程序,但程序和環節設計的合理性、執行過程準確性和可靠性、執行力的大小、執行的效率、執行者之間的協調性、風險的評估、危機的預防與處置等各種內部單元之間執行、管控和監督等若干個環節的運行質量等都需要精確、科學、規范地進行評估。因此,構建政府內部控制質量評價體系能極大地豐富黨的執政理論、政府治理科學化理論、政府管理現代化理論、現代管理學、行為經濟學、發展經濟學、政府職能轉變創新理論、系統論和社會協調學,以及廉政文化理論和職務犯罪防范理論。從現實意義上看,一方面,從1992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首次《內部控制準則指南》到2004年《公共部門內部控制準則指南》的修訂,我國政府內部控制制度明確了內部控制責任主體和責任范圍和程度,特別是修訂版把責任主體從政府部門和最高審計機關擴大到管理層、全體員工、內部和外部審計機構、民間組織、司法機關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成員,這極大地擴大了內部控制的適用范圍。在此基礎上,我國各級政府和其他非政府組織開始實施政府內部控制管理模式,并積累了一定的實際經驗,為進一步推進我國政府控制的改革奠定了基礎。另一方面,建立政府內部控制質量評價標準,則有利于克服傳統政府管理學的定性模糊難以適應現代管理學精細化、精確化要求的弊端,增強政府人員服務人民、服務社會的意識和責任,有利于改進政府管理的方式方法,增強制度的嚴肅性,保證公共產品和服務質量,維護資源安全,防止因權力濫用和不當管理而造成浪費、差錯、舞弊引起的資源損失、環境破壞和責任事故,促進公共機構管理質量和政府公信力的提升。

2、可行性目前,我國政府內部控制改革的條件已經具備,主要體現在:一是經濟可行性。我國政府在經費管理上已經具備提供內部控制質量評價體系構建的條件,如能夠以一定的經費組織實踐內部控制網絡公共平臺等,規模效益顯著。二是政策可行性。我國提出了社會治理創新的戰略目標,為各級政府和社會組織提高內部控制質量奠定了政治基礎,因此急需構建并創新與之相適應的內部控制質量評價體系。三是組織和人力資源可行性。對內部控制和內部控制標準評價標準改革,實施所需的人力資源并不多,只需參與內部控制人員和專業評審人員即可,無需組織大規模社會人員參與,組織實施并不困難。四是技術可行性。在過去經驗借鑒和數字化快速發展的基礎上,通過調查分析、效果評估、資料總結和模型建構等,可以建立系統的政府內部控制標準。五是社會效益可行性。通過改革政府內部控制質量標準,有效提高公務人員服務社會的質量,增強社會公眾的滿意度和提高社會穩定性,從而使更多的人員受益于該標準建設,促進人的社會管理現代化和人的全面發展,培養社會主義建設需要的新型管理人才。此外,提高各級政府服務質量,能夠吸引各地的人才集聚和創新創業,更加促進地方經濟的轉型升級。

二、政府內部控制質量評價體系構建的經驗借鑒

從發達國家的政府內部控制質量評價標準的制定、執行和評價來看,總體上比較先進和相對規范,但這些標準并非盡善盡美,并不能依此從根本上解決政府高效運行和腐敗的問題。特別是,這些標準包含著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和經濟基礎以及與其文化相適應的參數指標,這些并不適應于我國國情。而發展中國家政府內部控制管理模式發展較晚,執行過程和評價過程都還很不規范和成熟。美國政府內部控制的設計和執行均較早,在質量評價方面認識和運行已積累較為成熟的經驗。政府內部控制執行方面,主要有范圍廣(已從聯邦政府擴大到全部州政府)、內部審計工作卓有成效、各監督管理機構配合密切、關注信息系統控制及風險評估、將政府內部控制建設作為長期的系統工程等特點。內部控制質量評價體系建設方面,政府各部門制定本部門或專業性內部控制準則,最高審計機關制定原則性內部控制準則,政府部門審計機構據以測評政府部門內部控制。其中,加強政府會計準則建設是推進美國政府內部控制建設的重要基礎和內容(劉玉廷,2008)。在埃及和冰島,政府部門制定內部控制準則,最高審計機關據以執行測評。澳大利亞則率先加入了風險評估指標。由于德國公務員制度比較成熟,在內部控制執行上也較為嚴格和規范,形成專門的執行狀況評價標準,包括公務活動的介入與回避、公務外兼職限制、公務員升遷與降職、公務活動收受禮品的上交、公務員財產申報和監督、責任事故和腐敗問題的問責等制度等都具有嚴格細化的規定,這對于提高工作效率、增強公務活動的透明度、提高社會公正性以及政府公信力等具有明顯的推動作用。根據矛盾的共性與個性的辯證聯系,我國政府內部控制質量評價體系既具有世界上一般國家政府內部控制質量評價體系的基本要素,也有我國自身行政特點和民族特色的內容和元素。這是因為,一方面,我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政府公務人員既是作為國家機構的雇員,更是人民的公仆。政府作為一個管理機構,更是一個服務機構以及和民眾溝通的橋梁;另一方面,我國的管理文化和西方以及世界上其他國家的傳統文化不同,這種文化會不自覺地滲透在管理程序和行為之中,即不同國家和民族的管理文化的基礎、內涵及表征形式都具有差異性。同時,西方國家,特別是一些在政府管理和政府治理方面比較發達的國家,在內部控制質量評價方面建設得比較成熟,公務員的文化素質和專業化程度也相對較高,所以標準的目標和要求也不一樣,因此我國的政府內部控制質量評價標準的構建的差異性和特殊性應包含以上一些要素。

三、我國政府內部控制質量評價體系構建的實現路徑

1、評價目標隨著我國改革開放事業的不斷推進,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呈現新的變化和特點,政府的職能轉變和對國家公務人員的新要求自然被推到改革的前沿。政府改革的宗旨是更好地服務群眾,使政府工作高效廉潔,干群關系和諧。為了適應快速發展的政府改革形勢,本著激勵與約束相結合(激勵為主)、目標管理與行為過程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主觀評價與客觀評價相結合、常規管理與重點工作相結合、共性與特色相結合的原則,新形勢下我國政府控制質量評價目標需要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為依據,以廣大人民群眾為主體,以廉潔高效為主線,以培養公務人員的創新精神和服務能力為根本宗旨,對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質量進行有效評價,及時發現內部控制的高風險點和薄弱環節,并針對性地修補控制過程的漏洞,從而實現內部控制系統的不斷完善。因此,政府內部控制質量評價的目標即為其內部控制目標,主要體現在合理保證政府部門的運行管理合法合規、合理保證政府部門的社會對待和資源分配公平公正、合理保證政府部門會計信息真實完整、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促進政府部門實現發展戰略五個方面。

2、評價主體目前世界上不同國家有多重類型和多種結構的內部控制評價主體,但基本不外于以下五種類型:一是最高審計機關制定政府內部控制規范并據此進行執行情況質量評價;二是政府部門制定其內部控制質量評價標準,最高審計機關據此進行質量測評;三是最高審計機關制定原則性的內部控制評價標準,下級審計機構制定評價細則并據以測評政府部門內部控制質量;四是最高審計機關制定并內部控制質量評價標準,下級審計機構由此進行質量評價;五是政府指導性文件指導最高審計機關制定的內部控制評價標準,政府部門內部實行自我評價??梢姡畠炔靠刂瀑|量評價主體可以分為最高審計機關、各級審計機關、政府部門內部三種。目前我國主要采取的辦法是財政部門制定、政府內部控制規范,審計署制定、審計機關內部控制測評準則,各審計機關據以評價政府部門內部控制質量。隨著我國政府內部控制體系的進一步規范,僅沿用審計部門作為政府內部控制質量的評價主體顯然不能滿足其評價目標和政府內部控制監督的需要,因此應根據我國政府內部控制的特點,適當擴展內部控制質量的評價主體范疇,采用外部評價和自我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實現監督主體即為評價主體的目的。(1)自我評價主體根據監督與執行相分離的原則,內部控制質量評價主體應獨立于單位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和執行主體。設置了獨立內部審計或專職內審崗位的政府部門,可以指定內審部門或崗位作為其內部控制質量自我評價的實施主體;沒有設置內審機構或崗位的單位,單位內部控制建設領導小組應當指定部門或崗位開展內部控制質量評價工作;對于將下屬單位納入內部控制建設實施范圍的上級單位,其內部控制質量自我評價主體同樣也應作為其下屬單位的實施主體。(2)外部評價主體我國政府內部控制質量評價的外部主體可主要由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承擔,同時充分發揮紀檢、監察等部門以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積極性,構建嚴密的政府內部控制質量外部評價網絡。一是財政部門評價,應充分發揮財政監督對整個政府部門體系的內部控制評價作用,實現對財政預算資金控制的有效評價和監督;二是審計部門評價,審計部門在進行政府部門內部控制審計時,要積極發揮其內部控制質量評價主體的正能量;三是紀檢監察部門評價,由于政府內部控制具有預防腐敗和舞弊的作用,故應將紀檢監察部門納入內部控制質量評價體系,加強政府內部控制質量評價的權威性和執行力;四是注冊會計師評價,應在政府內部控制活動中引入社會評價,并積極采用注冊會計師的評價結果和建議,不斷完善我國政府內部控制體系。

3、評價內容(1)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評價政府內部控制設計的有效性,應重點關注:一是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合法性,即內部控制設計過程中,是否做到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原理,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二是內部控制設計的全面性,即內部控制的設計是否覆蓋了所有關鍵業務、關鍵環節和關鍵控制點,是否對單位內部各相關部門和人員都具備約束力,三是內部控制設計的適應性,即內部控制的設計是否與單位所處環境、運行特點、復雜程度以及風險管理要求相匹配,是否能夠依據外部環境和自身條件的變化適時調整關鍵控制點和控制措施。(2)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是指在內部控制設計有效性的前提下,內部控制是否得以有效執行,從程序上合理保證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評價內部控制執行的有效性時,應關注三個方面:一是是否嚴格執行了相關控制流程;二是控制流程是否得以持續一貫地執行;三是實施控制的工作人員是否具備必要的權限和能力。確定內部控制是否有效的詳細評價邏輯和程序如圖1所示。

4、評價流程和方法政府內部控制質量評價流程一般包括制定評價工作方案、組成評價工作組、實施現場測試、匯總評價結果、編報評價報告等,這些程序環環相扣、相互銜接、相互作用,構成了政府內部控制質量評價的基本流程。政府內部控制質量評價的方法通常與內部控制質量評價程序相聯系,在不同的內部控制質量評價階段分別采用不同的方法。概況地說,在設計有效性評價階段,通常采用文字表述法、調查問卷法和流程圖法;在運行有效性評價階段,通常使用證據檢查法、穿行試驗法和實地觀察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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