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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初,銀監會《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披露指引》,要求符合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從2014年起披露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
2011年11月,巴塞爾委員會《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評估方法和更高損失吸收能力》,提出了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商業銀行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方法,從全球活躍程度、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復雜性5個維度,采用12個指標評估銀行的全球系統重要性,并要求相關銀行披露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
銀監會按照巴塞爾委員會要求,借鑒其他國家監管實踐,根據我國銀行業實際,制定并了《指引》,對需要披露的銀行范圍、披露內容、披露時間和披露方式做出了具體規定。
《指引》規定,上一年年末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為1.6萬億元人民幣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商業銀行應當披露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相關信息。
《指引》規定,信息披露銀行應當披露的全球系統重要性評估指標包括調整后的表內外資產余額、金融機構間資產、金融機構間負債、發行證券和其他融資工具、通過支付系統或行結算的支付額、托管資產、有價證券承銷額、場外衍生產品名義本金、交易類和可供出售證券、第三層次資產、跨境債權和跨境負債共12個指標。信息披露銀行應當原則上于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四個月內,在銀行網站或年度報告披露相關信息,披露時間不得晚于每年7月31日。
財政部擴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范圍
1月27日,財政部《關于進一步擴大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試點范圍的通知》(財金〔2014〕4號),將福建、山西、海南、重慶、貴州、青海和7省(區、市)納入縣域金融機構涉農增量獎勵政策試點范圍。
關鍵詞:公司治理;三會四權;股權結構;信息披露;股權激勵
本文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分析,來探討我國城市商業銀行上市帶來的公司治理結構優化效應。
一、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現狀
1、股權結構不合理。
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不合理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股權結構的過度集中。據統計,地方政府在城市商業銀行中的平均持股為32%,最高的達到60%,中小股東由于持股比例較低,根本沒有話語權。二是大股東主體虛擬。由于大股東為地方政府,缺乏一個真正明確的、以利潤為目標的股東主體,因此,很容易形成對經營者監督不力、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問題。
2、“三會四權”形同虛設。
根據《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前稱城市合作銀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業銀行,根據本《規定》,每個城市商業銀行內部都建立了所謂的“三會四權(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經營管理者)”的治理架構。但是,由于股權結構的不合理,政府干預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時有發生,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股東大會往往流于形式,難以對中小股東進行保護;董事會基本上是通過聽取行長報告來對銀行重大事項進行審議,并不直接進行決策;由于行長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現董事會和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無法制約的局面。從當前城市商業銀行的普遍情況來看,其內部的三會四權的治理架構可以說是形同虛設。
3、信息披露不完善。
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絕大部分尚不具備上市的條件,并且相關信息并不需要進行公開披露和接受公眾監督,因此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沒有解決。許多城市商業銀行年報在內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規范現象,對會計報表附注不夠重視,有的甚至沒有,在風險方面尤其是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國城市商業銀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問題以外,還存在激勵機制不足、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監督不足等問題,所有這些問題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業銀行產生時的先天性條件不足外,還與城市商業銀行面臨的制度基礎存在千絲萬縷的關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礎,對于改善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礎分析
1、關于股權結構。
《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第23條規定“城市合作銀行股本由當地企業、個體工商戶、城市居民和地方財政入股資金構成。其中,地方財政為最大股東,其入股比率不得超過城市合作銀行股本總額的30%”。根據規定,城市商業銀行的最大股東為地方財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資人除城市信用社原有的個體工商戶、城市居民(兩者加起來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外,實際運作中基本上都是當地國有企業。
也就是說,國有成份占有絕對多數,而且出資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這種股權結構下,地方政府表現出較強的金融控制力,從而使城市商業銀行依附于地方政府,變成地方政府的準行政部門,導致盲目投資和金融風險積累。同時,由于地方政府作為大股東,這一虛擬主體對剩余索取權的追逐要求無形中被軟化,因此,很難對城市商業銀行的董事會、經營班子形成約束機制,“三會四權”的制衡職能嚴重弱化。
應該說2002年后,隨著民營資本進入城市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的股權主體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權結構開始逐漸分散,部分城市商業銀行地方政府的股權比例出現明顯下降,民營資本參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隨著民營資本投資比例增加并取得實際控制權后,在城市商業銀行內外部制約機制原本就不到位的情況下,民營資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顯現出來,大股東侵占中小股東利益的治理問題開始凸現。
2、關于外資參股。
關于外資參股國內城市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第23條規定的入股主體,僅僅包括當地企業、個體工商戶、城市居民和地方財政,明確排除了外資參股的可能。在1994年的《關于向金融機構投資入股的暫行規定》也明確禁止外資、合資金融機構和企業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應該說,這是和當時中國金融環境相適應的,但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對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和企業向中資金融機構逐漸有所開放。2003年頒布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第8條和第9條規定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隨著對外資和合資金融機構入股中資商業銀行的開放不斷推進,許多城市商業銀行逐漸被外來資本所關注。外資金融機構入股城市商業銀行在帶來股權結構多元化的同時,還在董事會層面強化了制衡關系。從上海銀行、南京銀行、西安商業銀行和濟南商業銀行外資入股城市商業銀行的情況來看,各行均為外資方提供董事會席位,增加外資話語權,強化雙方合作與技術協助,對城市商業銀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起到一定的推進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權比例和董事會席位有限,外資金融機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十分有限,很難起到點石為金的效果。
3、關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監督。
2002年中國人民銀行了《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原則、內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體規范,規定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包括財務會計報告、各類風險管理狀況、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項等信息。2004年銀監會下發了《關于規范股份制商業銀行年度報告內容的通知》,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年度報告應當披露的內容提出了更為詳細的要求,包括主要財務信息、風險管理狀況、股東關系及關聯交易情況、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項六個方面,涵蓋了商業銀行經營發展的整體狀況。自2004年11月起,銀監會多次下發文件、通知,針對城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試點工作中的不足進一步分類明確了要求。
城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相關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業銀行審慎經營,加強自我約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關注主體主要是監管機構和股東等利益相關者,而且披露信息的詳細程度還有待于加強,因此,很難對管理層形成有效的外部監督壓力。從目前來看,由于城市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的受眾群體十分有限,很難受到市場公眾的監督,因此,其外部監督主要來自于監管部門的監督。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城市商業銀行應接受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的管理、監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4、關于股權激勵。
關于商業銀行的股權激勵問題,目前的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并沒有相關的條款或規定,對銀行高管實施股權激勵和薪酬制度改革,雖然許多國有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都在進行嘗試,但也只有部分上市銀行才獲得批準。在一些城市商業銀行形成之初,有部分員工持有公司股票,這種員工持股與資本形成過程有關,嚴格意義上不屬于股權激勵的范疇,確切地說是員工持股。
在公司資本形成過程中,員工和外部投資者出資取得股權,與通過股權激勵獲得股權有本質上的不同。而且,這種形式形成的部分員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狀況,能否在公司未來發展中體現效率優先和兼顧公平的原則,是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還不能確定。
三、推進城市商業銀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推進符合條件的城市商業銀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銀行股權結構、信息披露和監督機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激勵體系,對于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優化具有重要的意義。
1、有助于優化公司股權結構,改善內部監督約束機制。
從我國城市商業銀行股權結構來看,在上市前體現出相對集中的股權結構,雖然經歷了2002年以來的增資擴股熱潮,但股權結構集中的特征依然明顯,而且體現出地方色彩。城市商業銀行通過上市公開募集股份,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關于股票發行上市制度,投資主體范圍得到廣泛擴展,國內外戰略投資者的介入將使公司股權結構得到優化,對公司治理結構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向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非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非上市金融機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對上市中資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比例合計達到或超過25%的,對該上市金融機構仍按照中資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根據本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向上市城市商業銀行的股權投資比例將突破25%的限制,從而有利于境外機構加大股權投資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話語權,有利于強化治理結構的內部制衡機制,提高治理效率。
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強化外部監督。
雖然監管機構對城市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規范不斷強化,但由于關心信息披露的利益主體仍然不夠公眾化和普遍化,因此,城市商業銀行在上市前進行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引起公眾的注意和關心,信息披露不規范的情況仍然得不到糾正。而城市商業銀行作為嶄新的市場主體上市后,這將會極大強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規范性和全面性,并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上市后,城市商業銀行除了要遵循銀行監管機構的《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關于規范股份制商業銀行年度報告內容的通知》和相關財務制度,還要遵循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因此,將大大提高其披露質量和水平。
針對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建設銀行采取專業化的業務運作、批量化的營銷服務、獨具特色的信貸產品、綜合化的服務方案等多種措施改進小企業金融服務。在緩解小企業融資困境,扶持小企業發展的同時,實現本行小企業業務的創新和突破。
關鍵詞:
建設銀行;小企業金融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24012601
我國國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尤其是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近年來圍繞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業務,在信貸政策、新產品開發、抵押擔保、服務方式等方面進行了諸多有益的探索和創新,有些銀行更是將中小企業視為業務發展的“藍海”。建設銀行將小企業業務作為全行戰略轉型的重點,積極探索服務小企業的新思路、新舉措和新辦法,并形成了一整套專門的發展機制、運行模式、業務流程、產品體系和技術手段,為小企業業務發展取得新成效。
從2007年到2011年,建設銀行小企業客戶總量實現翻番;小企業貸款四年復合增長率達到25%。2011年末建行小企業貸款余額9,137.58億元,增幅24.60%,高于公司類貸款增幅12.80個百分點;小企業授信客戶72,091戶,較上年新增10,392戶;2011年末,建行不良貸款余額為709.15億元;不良貸款率降至1.09%,較上年末下降0.05個百分點。2012年六月末,不良貸款率1.00%,較2011年末下降0.09%。
1專業化的業務運作
建設銀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全面推廣“信貸工廠”小企業經營中心模式。將銀行對小企業的市場調研、授信評價、信貸審批、信貸執行、貸后管理等按照“流水線”作業方式進行批量操作。在降低人為誤差的同時,提高運作效率。使得辦理一筆小企業貸款的平均時間從10.9天減少到了2.5天。同時,極大地釋放了客戶經理,使其有更多時間營銷和服務客戶。
2批量化的營銷服務
建設銀行深入專業市場、產業集群、商圈、居民小區,依托社區開展批量化營銷服務。并在2011年明確提出將“服務社區金融”作為建設銀行小企業業務的戰略方向,在此基礎上創新風險緩釋方式,批量化地滿足不同客戶群體的融資需要。開發小企業“聯貸聯保”業務、小企業供應鏈產品“融物通”等多種專項產品,與多家工商聯會員單位建立合作關系、擇優選擇與擔保機構合作等多個支持平臺。建設銀行小企業貸款快速增長的同時,不良貸款得到穩定控制。數據顯示,2011年末,建行不良貸款余額為709.15億元;不良貸款率降至1.09%,較上年末下降0.05個百分點。
3獨具特色的信貸產品
建設銀行緊緊圍繞小企業“短、頻、快、小”需求特點,打造了“小貸通”、“速貸通”、“成長之路”、“網絡銀行e貸款”四大品牌,30余項融資產品,針對客戶經營情況選取不同的產品來緩釋風險,并切實解決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不僅覆蓋了更多的客戶需求,降低了企業融資成本,提高了企業融資效率,也豐富了建設銀行產品模式,帶動了小企業信貸業務水平提高。
4綜合化的服務方案
建設銀行以保理業務為重點為企業設計應收賬款管理方案,以現金管理為重點為企業設計資金管理方案。隨著小企業成長壯大,建設銀行提供不斷提升包括財務顧問、現金管理、投資咨詢、IPO顧問等綜合服務,努力滿足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需求類型小企業的金融需求,全面助推小企業成長。
參考文獻
[1]程瑞華.建設銀行小企業金融服務取得新成效[N].金融時報,2011621.
[2]賈瑛瑛.大銀行與小企業的無縫對接——建設銀行小企業金融服務取得新成效[J].中國金融,2011,(18).
【關鍵詞】利率市場化 商業銀行 盈利模式
一、我國傳統商業銀行的盈利模式
商業銀行盈利渠道主要分為利差盈利與非利差盈利。而由于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不充分性,利率市場尚未全面開放,利差盈利依然是我國商業銀行的主要盈利模式。以建設銀行為例,2013年度建設銀行營業收入為5086.08億元,其中凈利息收入3895.44億元,利息收入占總營業收入的76%,這與西方國家50%左右的利差盈利非常不同。
近幾年來,為了改變利息收入比重過高的現狀,我國商業銀行已加大發展中間業務力度,但是由于外部條件的約束,增長仍較為緩慢。仍以建設銀行為例,2013年度建設銀行手續費及傭金凈收入1042.83億元,比2012年度增長11.52%,其占營業收入的比重也由20.1%上升到20.5%。[1]
由我國商業銀行盈利模式不難看出,我國商業銀行的主要經營業務尚停留在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階段,商業銀行僅僅作為一個簡單的金融中介,面對日趨復雜的金融環境及越來越強的資本流動,我國商業銀行的發展策略已經遠遠不能滿足需求,這要求商業銀行必須進一步加快轉型步伐,從規模導向向價值導向轉變,走較低資本消耗、高收益的發展新路,通過優化業務結構,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重,建立起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二、我國利率市場化的進程及對傳統商業銀行的影響
1993年黨的十四大《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我國利率改革的長遠目標是:建立以市場資金供求為基礎,以中央銀行基準利率為調控核心,由市場資金供求決定各種利率水平的市場利率體系的市場利率管理體系。根據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結合我國經濟金融發展和加入世貿組織后開放金融市場的需要,人民銀行將按照先外幣、后本幣,先貸款、后存款,存款先大額長期、后小額短期的基本步驟,逐步建立由市場供求決定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水平的利率形成機制,中央銀行調控和引導市場利率,使市場機制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發揮主導作用。自此,揭開了我國利率市場化的序幕。2013年7月19央行宣布,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決定自7月20日起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取消金融機構貸款利率0.7倍的下限,由金融機構根據商業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取消票據貼現利率管制,改變貼現利率在再貼現利率基礎上加點確定的方式,由金融機構自主確定;對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不再設立上限;為繼續嚴格執行差別化的住房信貸政策,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浮動區間暫不作調整。
面對日益激烈的存貸款市場競爭,商業銀行的整體盈利水平開始下降,這勢必會給以利差盈利為主導的我國商業銀行帶來沖擊,主要體現為以下幾點:一是利率市場化導致商業銀行盈利能力短期承壓。由于利率市場化導致商業銀行競爭加劇,同時凈息差波動加大,使得存貸業務的收入下降,而中間業務短期內還難以取代存貸業務,從而導致商業銀行的盈利能力下降。二是從長期來看,利率市場化有助于提升商業銀行的競爭力與盈利能力。由于利率市場化打破了無差異的資金價格水平競爭方式,社會信用資金會由于不同的收益和風險偏好而在金融機構和地區間流動,由此必然導致商業銀行競爭擴展到更深層次,而不僅僅停留在“價格戰”上。這不僅要求各商業銀行開拓新的業務領域,更要求商業銀行在客戶服務及客戶體驗方面的提升,以滿足客戶更多元化及深層次的業務需求。三是由于我國的歷史原因,長期存在金融管制現象,而當利率市場化后,被強行壓制的實際利率水平會上升,由于金融市場信息不對稱的普遍存在,實際利率上升通常會導致信貸市場的逆向選擇,這將會加大銀行業的整體信用風險。四是利率市場化會在我國掀起一場優勝劣汰的改革,銀行集中度將提高。利率市場化后,我國部分中小型城市商業銀行將受到的較大的沖擊,因為這類銀行主要依賴傳統的存貸業務,業務模式單一,客戶資源較少,中間業務難以擴大,再加上大型國有銀行在資金及客戶資源方面的優勢,部分城市商業銀行將會被大型國有銀行收購兼并,從而導致銀行數量減少、銀行集中度提高。
三、傳統商業銀行應如何面對挑戰進行成功轉型
一是大力推進金融業務創新,由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轉變。西方發達國家大多是混業經營,而我國為了方便管理,采用分業經營的方式,這固然對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起到一定作用,但如今面對經濟的發展,金融創新的瓶頸,我們應該使銀行、證券、保險等各項業務相互滲透,這樣才能我國商業銀行在金融產品和服務上實現綜合供給,改變其現有的盈利模式。
二是積極開展中間業務,以質取勝。從國外商業銀行中間業務的發展規模看,銀行主要是通過向客戶提供便利快捷且安全優惠的服務來贏得客戶,這是屬于典型的產品和服務營銷。但是我國的商業銀行,產品和服務退居次要地位,“關系營銷”成為主要的業務發展方式。目前國內商業銀行的客戶仍然以政府機構、大中型國企、大型跨國企業為主,對于此類優質客戶,各家銀行可以說是不計成本、全力營銷,此時銀行與客戶關系的親疏遠近就決定了產品和服務營銷成功與否的關鍵。這樣的一種發展模式嚴重束縛了中間業務的發展,使得銀行將過多的精力和物力投入到了維護客戶關系方面,中間產品的創新和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冷落和忽視。
三是重視電子商務和第三方支付,抓住有利時機。2013年第二季度中國非金融支付機構各類支付業務的總體交易規模達到3.8萬億,環比一季度增長12%。其中POS收單和互聯網支付兩類業務的交易規模分別為2.23萬億和1.34萬億,與一季度相比分別增長11%和7%,是目前各類支付業務中占比最大的兩類。面對來勢洶洶的支付寶、財付通等三方支付平臺,我們傳統商業銀行的電子渠道已慢慢不再成為人們網上支付的首選。究其原因,第三方支付平臺方便快捷、收費低廉、整合了各家商業銀行的電子渠道,使資金可以用最低的手續費實現自由流動。但是,其較低的安全防護也被眾多人所詬病,所以,我們傳統商業銀行應該搭上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順風車,優化我們的電子銀行渠道,重新搶奪電子支付市場。
參考文獻
關鍵詞:JA銀行;村鎮銀行;發起人制度
中圖分類號:F83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10月25日
一、日本JA銀行的金融結構
1、JA銀行信貸結構的特征。JA(Japa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銀行和其他普通銀行的相似之處在于其主要金融業務之一就是信貸業務。因此,研究JA銀行的信貸結構有利于透徹地剖析JA銀行在金融服務職能中所起到的關鍵作用。
JA銀行的信貸結構主要具有兩大特征。一是作為JA銀行綜合業務的重要一環,可以通過存款賬戶結算的方式來實現JA銀行的指導、銷售、購買、互助等業務功能;二是JA銀行三級結構互補機制。基層農協、信農聯、農林中金在充分發揮各自功能以外,還可以實現資源共享,功能互補的效果。例如,信農聯、農林央金就可以彌補基層農協在剩余資金利用方面的不足。
2、JA銀行的金融業務。JA銀行的三項主要金融業務包括存款、放貸、結算服務。存款的種類分為流動性存款和定期性存款,而吸收存款的結構分為吸收基層農協的農產品銷售貨款、吸收會員工資及養老金的存款、吸收涉外業務的存款、吸收儲蓄宣傳運動的存款等。
放貸的種類分為證書放貸、活期透支、票據放貸、票據貼現四種類型。證書放貸指的是出具放貸憑證的且放貸期為1年以上的長期貸款。活期透支指的是自由的設定一定的限額,到該限額的截至日期為止可以自由的租借和償還。票據放貸指的是出具期票且1年以內的短期放貸。票據貼現指的是在還款日期之前買進商業票據。在這四種放貸形式中,前兩種在JA銀行中是使用最為普遍的。在面向村鎮的放貸環節,最重要的就是如何按時按量收回發放的貸款。JA銀行從擔保和保證兩方面入手極大地保證了貸款的按時按量回收。在擔保方面,在核實會員無力償還剩余貸款時,通過變賣擔保物品的方式進行抵債。擔保物品包括存款、有價證劵、農業或住宅用地、農業生產用的工具或建筑物等。在保證方面,如若與貸款保證人之間簽訂了保證合同,在貸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將由貸款保證人代替償還。
JA銀行的結算服務業務中最主要的是匯兌業務。JA銀行的匯兌業務,利用金融機構網絡,已經形成了非常完善的國內匯兌系統。JA銀行的基層農協和信農聯在農林中金電算中心的系統匯兌聯機系統、農林中金聯機系統和全國銀行國內匯兌系統的共同作用下,與普通銀行直接產生匯兌關系。除了匯兌業務外,JA銀行還有賬戶轉賬工資養老金存入等結算服務業務。
二、對我國村鎮銀行發起人制度的啟示
1、我國村鎮銀行及發起人制度的不足。據銀監會2011年的年度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底,全國242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總共設立了726家村鎮銀行,其中已經開業635家。而我國第一部較完整的有關村鎮銀行的法律是2007年1月由中國銀監會頒布的《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對村鎮銀行的設立條件提出了九方面的具體要求。其中,第二項對村鎮銀行的發起人制度進行了界定。具體內容如下,發起人應符合規定的條件,且發起人中應至少有1家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人具體分為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法人、境內自然人。
到2012年7月31日,我國共有6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245家銀行成立了村鎮銀行。國家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1家,大型商業銀行5家,股份制商業銀行7家,城市商業銀行110家,農信社系統120家,外資銀行5家。
對比日本JA銀行無需發起人而組成的自上而下的金融網,我國村鎮銀行發起人制度顯然存在著諸多不足。發起人制度也成為了公認的制約村鎮銀行發展的瓶頸。造成此瓶頸的原因主要有三點:一是村鎮銀行的結構基本屬于自上而下,其成立受到了發起行很大的制約,發起行大多致力于工業、商業等業務,而對于農業相關的投資不足,嚴重缺乏積極性,最終造成村鎮銀行的執行力較差;二是發起行大多在城市,對村鎮的情況及當地農業發展狀況并沒有足夠的了解和認識,這些問題直接導致了村鎮銀行并沒有把農民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沒有真正推動農村中小企業的發展;三是發起人制度也沒有充分利用民間金融網的巨大力量,將民間投資的法人等民間力量排除在外,不能像JA銀行一樣把民間金融資本作為主導資本。
2、變發起人制度為統一的農村金融網,提高金融執行力。為了解約我國村鎮銀行的發起人制度,可以借鑒JA銀行的三級民間金融機構制度,廢除發起人制度。具體可以通過以下兩個方面進行改革:一方面建立可以貫穿村鎮、市縣、全國的三級結構全覆蓋。JA銀行是由基層農協、信農聯、農林中金的三級機構組成的金融網,而這種自下而上的結構使得基層農協成為了JA銀行的發起基地和資金源泉。我國也可以效仿這種自下而上的結構,把全國的村鎮串聯起來,讓村鎮變成村鎮銀行的真正主人。這樣才能使村鎮銀行把經營重點放在“三農”上,使其指導、銷售、購買、互助等業務功能得以實現。而自下而上的三級結構還可以更好地實現資源共享和業務互補;另一方面村鎮銀行應充分利用民間力量,放低其準入門檻,特別是吸收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法人對其進行的投資。日本的農村金融分為政府主導的政策性金融和民間力量主導的合作性金融。JA銀行屬于民間力量主導的合作性金融,其金融功能是通過一個相對獨立的基層農協等部門實現的。而JA銀行還不斷地吸收涉外業務等存款,以及為指定的支援法人設立援助資金,通過這種多樣的投資方式來實現其經營改善。我國村鎮銀行也應該積極效仿JA銀行,吸收多元化資金,允許有實力且財政狀況良好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及民營機構組建村鎮銀行。
主要參考文獻:
[1]瞿振元,大多和嚴(日).中日農村金融發展研究[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