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法治社會的理解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關鍵詞:人民調解;社會管理創新;法治
中圖分類號:D9151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723X(2012)09-0029-04
“社會管理”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概念,通常在兩種意義上被人們加以使用。狹義的社會管理通常被看作是政府的一項具體職能,與政府的政治管理、經濟管理職能相對,具體來講,其所涉及的范圍一般也就是社會政策所作用的領域。[1]廣義的社會管理則主要是指政府和社會組織等主體對社會生活、社會結構、社會制度、社會觀念進行組織、協調、監督、控制以及服務的過程。[2](P4-6)可見,廣義的社會管理概念是一個包容性很強的綜合性概念,本文正是在廣義的立場上使用社會管理這個概念,即強調社會管理的主體不僅包括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也包括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職能的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的社會團體、公民個體等群眾力量,而社會管理的對象主要是指各類社會公共事務。
為什么當下國家和政府十分強調社會管理需要創新,而又應如何做到創新呢?
筆者認為人民調解制度正是對社會管理創新的理念作出最好詮釋的版本之一,特別是2011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人民調解法》將人民調解納入了規范化的法治管理,彰顯了國家對享有“東方一枝花”美譽的人民調解制度的肯定和重視。根據《人民調解法》第2條的規定,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此外,這部法律還在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員、調解程序、調解協議等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這些法律規定后面都體現著一種強烈的人文價值關懷,即國家充分尊重和發揮民間力量的能動性來解決社會糾紛,實現社會和諧。同時,《人民調解法》的出臺既是國家對以往經驗的重要總結,又是對未來社會的美好規劃。因為在過去乃至于現在,人民調解的價值事實上還未得到社會主體的充分尊重和認識,誠如棚瀨孝雄所言:“盡管審判外的糾紛處理與審判一樣關系到每個人的權利實現問題,但到目前為止法律實際工作者和訴訟法學者卻有一種只把視線集中在審判制度上的傾向?!盵3](P77-78)正是基于筆者對現實與理論之考察與關懷,擬從人民調解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所體現的法治價值維度進行分析,以期喚起人們對人民調解制度本身更多的重視與關懷。
一、實現良法之治
“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早在亞里士多德的時代就已被提出,然而,它的光芒曾一度被淹沒在“規則之治”的陰影之下,用法律的“形式理性”來控制約束人們的行為,從而構建法治秩序的做法曾具有相當的普適性。然而法治建設作為實踐的產物,并不能像理論家設計的一樣完美,隨著社會的變遷,其自身不可克服的局限性也日益顯露。于是,人們開始對法治建設進行深刻反思,從司法的角度來講,那種以國家審判權壟斷糾紛解決的模式未必就是法治現代化的標志?,F代法治應該是兼容并蓄的,正式的通過國家法律的控制體系與非正式的社會控制體系之間并不完全對立,而是可以共存,甚至互為補充的。社會管理過程中堅持的“以人為本”的價值導向,恰好與“良法之治”的法治理念不謀而合。也只有在這樣的語境之中,人民調解于現代法治的正當性才可以得到正名。這主要表現在:
其一,人民調解在處理社會轉型過程中出現的新型糾紛時,有助于填補立法的空白,形成新的規則或習慣。這種規則或習慣甚至有可能會作為一種法外力量影響法律規范的形成和司法過程。在此意義上,人民調解有助于推動法律的發展和完善。其二,《人民調解法》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進行調解。因此,人民調解在糾紛化解的過程中,十分堅持和強調對國家法和司法公信力的維護與尊重,同時人民調解員還常會援引民間規范、情理與道德,這不但不會降低國家法的權威,反而有助于國家法律深入基層社會。其三,從人民調解的效果來看,更符合法治的社會需求。雖然訴訟程序是解決糾紛的最終手段,但不一定就是最佳手段。實踐證明,司法并不是萬能的,對于某些特殊類型的糾紛解決,也體現出無所適從。相反,人民調解機制以它特有的親和力回應著當今社會糾紛解決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公力救濟之不足。不僅關注到了法律效果,也兼顧到了糾紛解決的社會效果。
從理論上講,人民調解制度也有助于培育公民社會的基因。“公民社會”最早出現于18世紀,一開始使用的是“市民社會”的概念,用于指代脫離原始生活狀態的文明社會。隨著古典自由主義觀念的興起,“市民社會”力圖揭示的是其與國家之間的消極對立關系。20世紀70年代末,西方一些國家先后發生了規模浩大的社會運動,致使這些國家紛紛陷入了社會管理的危機,“市民社會”不再強調其與國家間的對抗和制約關系,反而重視與國家間的良性互動關系。20世紀90年代以后,“市民社會”理論更加關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政治訴求,并以“公民社會”代替“市民社會”的概念。如今“公民社會”理論無論是在社會學還是政治學的語境中,都體現為對公民參與國家和社會管理的積極鼓勵,以實現國家所維護的普遍利益與公民社會所捍衛的利益之間的總體發展平衡。[4](P22-23)人民調解制度中涉及的關于調解主體的多元化構成機制充分體現了公民社會之價值主張。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最近,在本市個別區、縣發現以“西部大開發”為名,從事非法職介活動的現象,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嚴重侵犯了求職者合法權益。根據市領導有關要求,各區、縣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在前一階段開展打擊非法職介活動的基礎上,結合近期發現的新動向,繼續加大對非法職介活動監察執法力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培育發展勞動力市場的過程中,打擊非法職介活動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機構要從維護首都的社會穩定、保持勞動力市場健康有序運行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視,在不斷開展日常的監察執法工作的基礎上,要根據本地區出現的非法職介活動的新動態,加大打擊力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發現一起,取締一起,決不讓其形成蔓延之勢。
二、根據這幾年我市幾次清理取締非法職介活動的具體情況,處于城鄉結合部地區和部分遠郊區、縣往往是非法職介活動比較猖獗的地帶。各區、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根據近時期發現的非法職介活動新動向,結合本區、縣具體情況,尤其是重點地域,要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安排一定時間,有針對性地進行一次清理取締非法職介活動的專項治理。對非法職介活動經常出現反復的地方,要實施不間斷的追蹤執法檢查,決不讓其死灰復燃。
三、各區、縣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將此次取締非法職介活動監察執法檢查情況于6月10日前上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處。
關鍵詞:公民社會 法治 市場經濟
一、公民社會的概念
公民社會“civil society”的詞源是一個完全源于西方的極富包容性和開放性而內涵不斷變化的概念,這一概念因為其“舶來”性,開始的發展就伴隨著有無可能在中國展開和如何進行概念移植的問題。先就面臨如何將西化的概念移植到中國的話語體系里,“civil society”出現了兩種常見的翻譯,即“市民社會”、“公民社會”。早期“市民社會”的用法來源于德國古典哲學,主要是黑格爾,馬克思采用了黑格爾的這個概念,但賦予更加具體的社會階級內涵;在馬克思自己也有變化。從市民社會到公民社會有資本主義社會內容的發展過程,有不斷從“資本主義”擴展到“其他階級的歷史內容”,其中也伴隨著權利的變化。生態倫理學家羅爾斯頓在反駁那些認為不能理解把人的倫理擴展到動物、植物的觀點時認為,美國的選舉權從有一定財產的白人男性擴展到黑人、婦女和貧民就說明,即便是在典型的資本主義社會,民力也是一個逐漸擴展、擴大的過程。這個過程,決定了哲學家、社會學家、政治學家們使用的概念的內涵變化,也決定了“市民社會”到“公民社會”這兩個概念的內涵、使用方式及其過渡關系。
二、公民社會的構建
構建公民社會實質就是構建國家與公民社會的互動關系。理解國家和公民社會之間的互動關系主要需要從兩個方面來闡釋,一是公民社會與市場經濟;而是公民社會與法治。
1)公民社會(黑格爾稱之為市民社會)是與商品經濟相伴而生的觀念。
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明確地分析了從市場經濟出發的市民社會,把市民社會理解為“處在家庭和國家之間的差別的階段”,是私人進行商品交換的領域。馬克思則更進一步地認為市民社會是“物質的交換關系”?,F代后自由主義者約翰.格雷把市場經濟看做是市民社會的主要成分,認為市民社會的本質是經濟自由和人身自由。
中國的市場經濟是在改革開放之后逐步發展的。經濟體制改革后,國家對社會資源的控制逐步縮小,社會對資源的占有多元化,其自主性慢慢凸顯,出現了相對獨立的個人和社會力量。這正是因為市場經濟是社會經濟,除了需要完善的競爭機制和健全的法律外,更缺少補了獨立和自由的公民個體形成一個完整的公民社會來配合。事實上,市場經濟造就了公民社會的主體、拓寬了公民社會發展的空間。
2)公民社會與法治
契約關系和契約精神是公民社會建立和良性運行的的基礎和保障。從市民社會的產生發展來看,它與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和近代法治的確立有密切的關系。
查爾斯.泰勒指出,早在近代反對專制主義的市民社會時期,孟德斯鳩就強調一種來自國家并針對國家的自由”—政治自由”,政治自由和良好的法治分不開,而自由狀態不是與生俱來的,是來源于憲法。這一點很明確地強調了市民社會和法治的關系。實現市民社會文明,必須以法治為保障。現代市場經濟作為一種有效運作的體制條件是法治,而法治則是通過其兩個經濟作用來為市場經濟提供制度保障的,一是約束政府,二是約束經濟人行為。
法治是資本主義國家發展公民社會的必要因素也是其優勢,資本主義國家的權力分散的環境遏制公權力的專項傾向。公民社會和政治國家在二元矛盾發展中,運用法律來調和其中的普遍利益與特殊利益的沖突。而公民組織的多元利益的沖突、互動和整合也衍生了理性的規則秩序,具有自由理性精神的公民意識構成了法治的非制度化要素。
從公民社會的概念變遷和其構建因素來看,資本主義社會有其自身的優勢和歷史貢獻,可以說,資本主義社會對民主制度的完善是不可否認的,但資本主義社會并沒有完全實現公民社會,資本主義有其無法掩飾的局限性。其中最為關鍵的自由之一就是對勞動自由的束縛。這個自由是針對資本主義階段勞動的不自由而言的。工人在資本主義條件下從事的勞動不取決于他們自己。由于還存在著失業的可能,并且由于失業大軍的存在是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的基本前提,所以,他們即便找到某種工作,也只是偶然的;另外,芬伯格指出,由于資本主義技術體系從蒸汽機時代就開始了使工人去技能化,更加使得工人不是勞動過程的主體,而是附屬品;這說明工人在資本主義生產體系(勞動體系)中,不是主人,而是附屬品,是被利用和榨取的對象。馬克思在1844年手稿中,在論述“勞動異化”的時候,也就已經諷刺到:在資本主義體系中,勞動是受苦,只有在下班后,在業余時間,工人才感到屬于自己。馬克思最終提出了消滅勞動,實現“自由自主的活動”的理想,要通過進一步的社會革命或者社會改革,來廢除資本主義的雇傭勞動制度,建立勞動者與自己的勞動資料相結合的新型社會。所以說,資本主義的局限性決定了資本主義社會不能完全實現公民社會。
參考文獻:
[1] 李熠煜 當代中國公民社會問題研究評述[J]北京行政學報 2004.2.
【關鍵詞】秋菊打官司 說法 法律權威 法治社會
在中國西北的一個小山村,村民王慶來與村長發生沖突,被村長踢傷。王慶來的妻子秋菊在向村長理論未果的情況下,為了“討個說法”,帶著六個月的身孕,踏上了漫長的告狀之路。秋菊層層向上級機關要求行政復議,并在最終的行政復議討不到自己滿意的說法后,通過行政訴訟,得到了與原行政裁決不同的“說法”。可正當秋菊家慶賀孩子滿月時,傳來法院判決,村長因傷害罪被判入獄。望著遠處警車揚起的灰塵,秋菊感到深深的茫然、不解與失落。
秋菊把村長送進監獄或許是我國法治進步的一個體現,但是試想一下,這到底是不是秋菊希望得到的結果呢?也許這就是法律與傳統道德觀念的沖突,更是法治的無奈。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規范,也只是社會規范的一種,其既不是全部社會規范,更不能代替其他社會規范。道德作為社會的基本準則,不僅關乎人的行為,并且連接人的內心,法治要想離開道德而獨立存在,只能是一種空想。法治不僅不會排斥道德,而且還要以它的存在發揮作用。法治如果超過其范圍以取代其他社會規范,將可能導致災難性的后果。
在中國農村,權力最大者是村長,民間輿論是評判行為的主要力量,人情是聯系人們之間關系的最大紐帶,面子是他們所追求的東西。而在現代秩序中,權力者是行政機關,評判行為的主要力量是法律,聯系人們之間關系的是利益與合作,利益是人們所追求的東西。因此,面子和利益則成為兩大秩序的核心。但是面子,是鄉土社會所看重的東西,法律上其實沒有。而秋菊正是想通過現代秩序(即法律程序)來解決一個鄉土內的問題,然而她想要的賠禮道歉是面子問題,這在法律中找不到。現實社會中,當人們訴諸法律時,法律能給我們的僅僅是對對方的懲罰,卻很少能使對方心悅誠服,從內心表示歉意和自省,但這恰恰是我們所需要的,也是真正想要法律去做的。就像秋菊講的“說法”,她看重的并不是錢,但是法律只能給她這么多。所有可能用到的法律都翻遍,發現秋菊的說法仍然無法滿足:就像有學者一針見血指出的那樣,現代法律的知識體系和制度邏輯限制了它解決秋菊說法的可。
當然,我們不能否認法律在規范現實社會方面所起到的強有力的作用,沒有法律,社會將亂成一團。但是鄉土社會的規范又將何去何從?法律與鄉土社會的規范又該如何協調?《秋菊打官司》一方面體現出中國正在走向法治,人民群眾已經越來越多地懂得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利,另一方面,也展現了我們傳統概念中弱者(懷孕的農村婦女)對抗強大甚至邪惡的勢力(踢傷人不道歉的村長)的堅強意志和不屈精神。秋菊通過訴訟獲得了“正義”,但事實上最后她獲得了什么呢?或許,這對于秋菊來說更是一場“人道主義的災難”。秋菊帶來的新的法律觀念使得農村鄰里互敬互助的傳統觀念受到了嚴重的沖擊,甚至是瓦解。
誠如上面的分析,我們不能將所有問題歸咎于人民大眾,正如朱蘇力所言:“我們不能把一切我們認為的社會問題都推到政府身上去,推到官員腐敗、人民愚昧上去,推到中國文化上去,推到司法不獨立上去。這種歸根尋源是最容易的,也是最不負責任的?!币虼?,筆者認為,問題的原因可能就在法律及法律運行本身,那種過分強調規則本身而不問法律社會效果的思維方式才是導致“秋菊”尷尬的根本原因之一。所以,法律之于法治社會的真正意義則在于兩個方面:第一,國家制定法律。第二,讓民眾理解法律。其中,第二個方面對我們來說任重而道遠。秋菊不明白的不僅僅是個“說法”,而是一整套法制話語。現在的法律制度,從意識形態到知識邏輯,從話語體系到制度架構,乃是環環相扣的一整套專業化生產線,沒有經過專門的規范訓練是無法準確理解的。在此意義上,秋菊的真正悲劇不在于現在法制無法解決其問題,而是當她茫然且虔誠地面對這架龐大的機器時,后者卻從來沒有“老老實實地放下架子,聽一聽秋菊要的,究竟是什么。”或許,中國的城鄉二元結構劃分略顯不科學,但不可否認,同樣的法律規范在農村與城市實現的法律效果的確存在差異,而這種差異性是任何一個急劇轉型的國家所不可避免的。但是,如果以不可避免來為國家制定法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辯護,則又顯得蒼白而無力。
法律的權威不是來源于法學家的說教,也不是國家強制力的保障,而是社會的普遍認可與經得起社會的實踐檢驗,最重要的還是讓民眾去理解法律,這樣才有利于確立法律本身的權威性。而國家通過法律實現其權威時,如何在個人愿望、社會效果和剛性的法律之間實現一種平衡則顯得尤為重要,讓民眾既討到說法,又不會像秋菊一般落入茫然與失落之中。
參考文獻:
[1]蘇力.道路通向城市:轉型中國的法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孫文愷.社會學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朱峰.試析法律實證主義的權威觀[J].博覽群書,2007,(4).
[4]謝暉.法律認同和社會認同[N].檢察日報,2008-09-04.
關鍵詞:法治;法治現代化;依法治國
在現代社會,人們除了關注飛速發展的經濟外,還有一個備受關注的熱門話題,那就是法制,尤其是在法學界,這個詞很熱很亮,對于法制的討論一直持續著。但是對于我們大眾來講,什么是法制呢?這個可謂各持己見,大家對法制的理解和詮釋各不相同。有一點大家比較認可的觀點就是法治與“人治”是完全相互對立的,且與專制格格不入,所以,在古時候的就社會里,君主獨斷專行的做法在很多時候并不是真正的法制,而是專制;另外一個比較認可的觀點是“法治”與“法制”的理解,兩個詞音同,字不同,而且表現出的意義更是大不相同,后者的“法制”主要傾向于一種存在于任何社會的文明化形態,而前者“法治”則表現出現代文明的這樣一種屬性。(1)在西方國家里,關于法治的概念,可追溯到很久以前的歷史,著名的就是古希臘的亞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學》中提出了自己關于法治的觀點,他認為已頒布的法律必須要獲得大家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信服的法律又應該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亞里士多德堅持法治理論所倡導的法律是至高無上,它代表著一種神圣權威的法律的社會觀念,不容侵犯,這也形成了統治西方各國長達二千多年的資產階級的法治理論。在近現代后,西方國家出現了一次啟蒙思想,在這次啟蒙運動中出現了一些具有代表思想的自然法學派人物,他們是洛克、盧梭、孟德斯鳩等,都提到了關于法治思想的論述。但是卻在19世紀后期由法學界的英國著名的戴塞提出了關于法治的系統含義和詮釋,他主要把法制總結成三個原則: “除非明確違反國家一般法院以慣常合法方式所確立的法律,任何人不受懲罰,其人身或財產不受侵害”;“任何人不得凌駕于法律之上,且所有人,不論地位條件如何,都要服從國家的一般法律,服從一般法院的審判管轄權”;“個人的權利——一般法院中提起的特定案件決定之”。(2)從晚清開始,西學東漸,一批有識之士開始學習西方的思想和制度,其中就有關于法律方面的探索。當時中國的統治者和改革家、思想家、法律學家們開始根據本國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思想的整體背景和現實情況不斷總結和歸納,推演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制觀念,然而有些遺憾的是,對于法律權威的推崇并沒有迅速成為整個國家和人民最為信守的理念。
簡單地從字面上去理解,法治的意思是“法的統治”,不過這樣有些淺。因為法制可以從廣義和狹義兩方面來分析,廣義上講法制是指“人們應服從法律并受法律統治”,可是這個并不適合用來治理,所以另外一種俠義的含義就是:“政府應受法律統治并服從法律”。(3)這樣法治的優點就顯現出來了,不僅可以防止獨斷專行的做法,還可以維護社會的穩定,加強民眾對自身行為和活動的預見能力,防止做出與法律相違背的事情;可以有效保護個人自由,禁止別人強加干涉,自己也可以利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擁有悠久的歷史,在這幾千年的時間里,在治理國家和社會方面都累積了很多經驗,其中不乏可借鑒的關于法制方面的。在古時候的社會中,君主擁有絕對的權利,法制主要是為君主服務的,而且還有等級森嚴,難有民主可言,法治表現的完全只有義務,沒有一點權利,對于人民來說,完全是統治者的意志在統治,民眾的理性幾乎上是被忽略的。中國歷史上當然有開明的法學家主張法治,但是法學家所主張的法治在本質上,就與古希臘法學家主張的法治完全不同。在中國古代歷史上,在先秦時期曾出現了“以法治國”的主張,長此以往,人們就習慣性稱之為“法治”。而有些對此專門研究的人,卻不這樣認為,他們認為法學家提出的治國理論不能稱為“法治”,因為它只是提及到法的功能而不是法的真正價值,從本質上來看,還是“人治主義”。確實是這樣的,先秦法學家所擁護的“以法治國”來維護君主專制,而不特別注重法的工具性,可是要是仔細研究研究法家的理論就能看出,它不過就是一套以“法”為核心的體系化的理論學說。比如商鞅把“法”、“信”、“權”作為治國三要素,首先他先將“法者,君臣所共操”提出來,接下來說“權者,君主所獨制”,從中可以看出,他是在強調“不以私害法”的原則。所以,如果從理論方面來看,說法學學者完全不講法的價值,倒不是如此。當然他們所倡導的法治不一定要必須到達某一時期或以某種制度為前提。古代的法治論對于它發展而言。雖有一點阻礙作用,但更有利于理解和詮釋現代法治思想的精髓。
晚清以后,一些開明人士開始抵御列強,企圖進行變法圖存的抗爭轟轟烈烈??墒窃谑艽煲院?,他們就將變法的焦點從器物轉向制度上,并為此進行艱苦的探索和嘗試。首先是將法律改革中體西用,后來是引進西方法治的框架。可是,由于當時的歷史環境,內憂外患,連年的兵荒馬亂,因此法治建設發展不健全,命途多舛,沒有取得長足的進步與發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結束戰爭實現統一,法治的發展也開始了。這樣的環境對于法治的成長是非常有益的,唯一不足的是,人們的傳統思想根深蒂固,且在建國初期受前蘇聯將法律政治化的影響,法治又受到嚴重破壞,這讓剛起步的法治又一次因為環境原因而努力白費。在那些法律被忽視的日子里,法治的命數不得而知。結束之后,人們意識到人治的非理性而恍然大悟。
由以上的分析我們能得出中國法學家的法治有如下特點:第一,法學家的法治幾乎上都是具有工具作用,統治者的意志決定一切。第二:法律由政府制定,完全是公共性質的。第三:法律與政策沒有明確區分,混為一談。
所以,在法治傳入中國以前,并不存在真正的法治。僅有的只是合理性的法律,但是傳統的法律觀念已經在人們心里動搖,自由,民主的法治思想已經展現在世人面前。由此看來,開頭問題的答案已經很容易回答了。(作者單位:河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1]張晉藩:《論中國古代人治下的法治》,《法律史論叢》(第四輯)
[2]《管子·任法》
[3]《商君書·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