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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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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

政策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范文第1篇

關鍵詞: 社會保險 商業保險

一、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區別與聯系

1.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內涵

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所謂社會保險,是指收取保險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用來對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傷殘、死亡和失業而導致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機會的成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我們一般所說的保險是指商業保險。所謂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運營,以營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 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自愿締結的合同關系,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2.相同點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

(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

(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3.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

(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

(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

(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4.二者互相補充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4.農村保險領域

政策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范文第2篇

[關鍵詞]社會保險商業保險

一、從社會經濟的角度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政策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范文第3篇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

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

(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政策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范文第4篇

[關鍵詞]商業保險;社會醫療保險;模式

1商業保險與社會醫療保險

1.1商業保險

商業保險是指通過訂立保險合同在投保人與商業保險公司之間形成的一種保險的雙務關系,投保人通過向保險公司預交保金以應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疾病、傷亡、財物損失等情況,保險公司在發生上述情況時有對投保人進行賠付的義務。雙方在自愿平等的條件下簽訂的這類保險合同是為雙務合同,投保人對保險公司有先付保金的義務享受潛在危險發生時的賠付權利;而保險公司則有在危害發生時給予投保人及時賠付的義務,其享受的權利在于投保人先期交付的保金。不難看出商業保險具有以下特征:(1)商業保險的責任主體是商業保險公司,其具有營利性,其利用投保人先期繳納的保金來進行營利性活動,以期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來應對可能發生的對投保人的巨額賠付金。(2)商業保險的保險關系通過投保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來體現出來,非此,普通社會公眾與保險公司不存在任何權利義務關系。(3)商業保險的標的范圍廣泛,可以是人身方面的,如健康、生命等,也可以是利益方面的財物、信用等。

1.2社會醫療保險

社會醫療保險是指國家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針對保障范圍內的勞動者提供的一種在其患病時的基本醫療保障的保險制度,由政府承辦,借助于行政、法律以及經濟手段來保障實施。其區別于一般的商業保險,不存在嚴格的雙務關系,目前我國的社會醫療保險主要由基本的醫療保險、大額醫療救助和企業及個人補充醫療保險等方面組成,政府承擔著最基本的保險責任。其具有顯著區別于商業保險的幾大特征:(1)權利義務的不對等,社會醫療保險的主要義務在于政府為普通勞動者提供患病時的醫療保障,而勞動者只在某些重大、特殊疾病發生時承擔一部分補充醫療保險責任。(2)形式及內容具有強制性,社會醫療保險由國家制定的法律法規強制執行,凡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都必須無條件投保,且被投保機構無條件接受投保,這是針對不特定多數勞動者的國家保護。(3)社會醫療保險的宗旨在于對公民的幫扶,其不具備營利的目的。

2商業保險公司介入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幾種模式

隨著我國政府在對全民醫療保險上的投入增多以及受益的公民范圍的不斷擴大,政府層面的投入在某些方面會有所不足,經過近年來不斷摸索試點,商業保險公司介入社會醫療保險并取得一定成效的模式總體上有以下三個方面。

2.1基金管理模式

政府通過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對征收而來的社會醫療保險金委托商業保險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來參與其中,保險公司為政府的保險基金提供管理并從中收取一定的服務費用。這種模式下的保險公司只是簡單地為政府提供一些醫療方面的服務并不會參與到基金的管理運營當中,基金的盈虧都由政府來承擔。很明顯,這種模式下的基金安全會有所保障,其不會參與到市場當中并發生巨額虧損的風險,但是其存在的弊端也是相當明顯:一是基金的基數過于固定,不可預知的居民醫療費用會在某個時間段甚至在整個醫療保險期間大量消耗基金的數額,造成入不敷出;二是政府在獨自承擔著這筆基金大量損耗的風險,這對于地方財政是一個巨大的考驗。此外,就商業保險公司介入其中單單充當一個管理者的身份來說是對其營利的嚴重浪費。

2.2契約模式

契約模式是指政府將所征收的社會醫療保險金通過與商業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規定其受益人為全部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在發生需要進行醫療救助情況時由承保的商業保險公司對居民的醫療保險承擔責任。政府在這種模式下充當的是投保人的角色,但是其與普通的商業醫療保險的投保人相比并不是直接受益人,而是充當著一個善良的“監護人”的角色,其在訂立的保險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普通居民是其直接受益人。這種模式下的基金透支的風險就轉移到了保險公司,政府相應的財政壓力就會減小。但是其存在著一個最大的隱患就是政府投入的保金在商業保險公司的投資活動中的收益難以保證,一旦發生經濟上的風險就會造成對居民的醫療費用等支出的不及時甚至是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支持醫療。雖然當前我國較大的幾個保險公司多少都存在著國家的影子,其投資等會受到一些政府層面上的扶持,但是就整體運行而言,其投資也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參與市場競爭,風險就一定會存在,且難以預計,所以說,契約模式的二者結合也難保萬全。

2.3混合模式

混合模式是指政府對于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一分為二,結合基金模式和契約模式來進行分散管理,其理論依據就是“雞蛋不能存放在一個籃子里”,面對風險時這種模式會有較大的靈活性。其具體做法就是這部分社會醫療保險基金一部分交由商業保險公司進行管理并付給其一定的管理費用,而另外一部分資金則是要與其簽訂特殊的保險合同,約定在發生風險時二者按照約定的比例承擔相應的損失。在這種模式下的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損失的風險就大大降低,且可以讓商業保險公司靈活運用其中一部分資金進行市場投資,發揮其在市場競爭中所具有的而政府難以具備的營利功能,這樣往好的方向發展就會擴大社會醫療保險在對居民醫療費用支出上的范圍和能力,就算是發生了風險也不至于讓整個基金系統坍塌。

3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發展趨勢

就目前存在的政府主導的集中模式而言,雖然有政府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但是就國家在醫療保險的范圍上還存在著許多欠缺,許多疾病尚未列入社會醫療保險的承保范圍,一些藥物及治療方案也沒有列入其承保范圍,這樣就無形中增加了居民自費醫療的負擔,因此筆者以為未來商業保險公司會在這些方面更多地參與到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當中來。

3.1個人與國家按比例承擔特殊醫療保險

針對一些治療方案特殊,藥物昂貴且難以在短期內列入社會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的可以結合個人補充醫療保險的措施來同商業保險公司簽訂特殊醫療保險合同,個人與政府按比例負擔這部分保金。商業保險公司則可以利用這部分保金可能發生醫療保險賠付的概率來合理利用該部分資金進行投資,政府對于這類保險合同給予政策性的支持和保護,如此既能夠給居民醫療保險帶來福利又可以減輕政府在這方面的壓力。

3.2提供高水平醫療保險來補充社會醫療保險的不足

社會醫療保險是政府投入的一項針對全民的醫保,是一種基本保證的低水平的醫療保障,這對于現代社會人們經濟水平高要求更高醫療水平的迫切需求不相適應,所以,未來商業保險公司介入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當中會更多地向這方面傾斜。同時,就目前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模式來看,其提供給投保人的保險合同也具有一定的投資意味,許多保險種類會存在著定期分紅的情況,這也同樣可以適用于醫療保險領域,對于要求更高醫療水平保險的投保人來說,保金的返利也是吸引其參與醫療保險的一種誘惑。這樣就可以彌補社會醫療保險在給居民提供醫療水平上的不足,使得有需求的投保人能夠得到更好的醫療條件。

4結論

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對于全民醫保目標的實現有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其參與的方式以及所能達到的效果還有極大的提升空間,要做好二者之間關系的協調,力爭實現為全民提供優質高效的醫療保險服務。

參考文獻:

[1]張杰.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模式分析[J].西部金融,2013(11).

[2]薛艷紅.淺談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社會醫療保險管理的模式[J].經營管理者,2015(20).

政策保險和商業保險的區別范文第5篇

[關鍵詞] 遼寧省 農業保險 經營模式

農業本身是一個弱質產業,它在承擔市場風險的同時,還要承擔自然災害風險。目前來看,一方面,農業自然災害頻繁,廣大農民深切呼喚農業保險,但不斷提升的保險門檻又讓收入普遍偏低的農民望保險而卻步;另一方面,從事農業保險經營的商業保險公司虧損嚴重,也不愿承擔風險較大的農業保險責任。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遼寧省又是我國重要的農業大省。為更好地解決保險束縛遼寧省農業發展的問題,就必須通過改革與創新,突破瓶頸,建立一個合理的、高效服務于現代農業發展的農業保險模式。

一、國內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和經驗

農業保險在我國起步較晚,發展也比較緩慢?,F階段國內幾種較為典型的農業保險模式也正處在不斷的探索、完善之中。

1.安信模式

目前安信是全國運行最好的農險公司。以上海農業保險公司為例,走的是“政府財政補貼推動、商業化運作”的模式,它的特點是:在資金籌措方面采取“三家投”方式(即國家綠箱政策投一點,地方財政投一點,參保個人投一點)。這個模式的缺點在于“政府財政補貼,以險養險”的模式在上??尚?,但其他地區則很難復制。主要是因為上海經濟發達,財力雄厚,且農業占GDP的比重小,政府可以同時在資金和政策上給予扶持,而這不是經濟欠發達地區可以效仿的。

2.安華模式

該模式以安華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為代表,主要經營農業保險、涉農保險、城市保險,同時為政府代辦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安華模式的優點在于:第一,運作機制革新;第二,險種拓寬規模較大。安華公司在經營運作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農民雖然對農業保險有需求,但投保能力弱是個普遍性問題。如果政府補貼乏力,“安華模式”將很難長期運轉下去。

3.互助制模式

“互助共濟,風險共擔”是農業互助制保險的原則和宗旨,它以2005年1月在黑龍江投入運營的陽光農業相互保險公司為代表?;ブ颇J降膬烖c是:第一,保險種類拓寬;第二,保費分擔有所新意?;ブ颇J降娜秉c是:相互制保險公司沒有資本金,也不能發行股票,風險基金來源于會員繳納的保險費,勞動資金由外部籌措。

4.共保體模式

這種模式以浙江省成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共同體”為代表。其主要特點是:市場運作,政府兜底,理賠方式根據浙江巨災風險狀況和商業保險公司的承受能力,通過調整賠付方式實行有限責任賠付。當全省農業保險賠款不超過所收農業保險保費的5倍時,“共保體”按核定的賠款賠付;當保險賠款超過所收保費的5倍時,則按比例賠付,由此實現最高承擔農業保險保費5倍的賠付責任。這種做法降低了獨家承保的風險,提高了化解巨災風險的承受能力。相應缺點是共保的范圍較小,出現巨災后區域小且財力弱的政府難以兜底。

5.安盟模式

安盟模式以法國安盟保險公司為代表。它的特點是險種全面,另外,安盟產品還對國內產品不予承保的風險、對象提供保障。

它的優點是:第一,價格低廉;第二,運作手段先進。它按照兩條線運行,一條線是銷售網,另一條是技術支持網。

它的缺點是:規模是制約安盟公司盈利的瓶頸。安盟公司在我國以小額保險為主營,因此只能向規模要效益,在達不到臨界效益的時候,經營風險不可避免。

二、 遼寧省農業保險的模式選擇

1.遼寧省農業保險發展的重要性

遼寧省是我國的重要農業大省之一,農業自然災害發生也比較頻繁。據資料顯示,以1998至2007年為例,遼寧省每年都發生不同程度的農業自然災害(見表)。

資料來源:中國宏觀數據挖掘分析系統

農業自然災害不僅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對于生態、環境、社會等造成的間接損失更是難以準確估量。如何有效減少自然災害給農民造成的損失,保障農民的利益,進而提高廣大其農業生產積極性,切實增加收入,這些問題的解決在相當程度上取決于遼寧省農業保險的發展。

2.遼寧省農業保險模式的具體選擇

如前所述,目前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各有利弊,這為遼寧省選擇適當的經營模式提供了一定的理論依據。對于遼寧省的具體狀況而言,在借鑒國內農業保險發展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應選擇由中央政府牽頭,地方政府為主導,各商業保險公司為主體開展區別化經營,多渠道廣泛聯營的農業保險模式。即由中央政府建立全國性農業保險公司,商業保險公司經營原保險的同時介入到農業保險中,政府公司經營再保險的模式。

這種模式不等同于“政府主導下的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模式,也并非將純商業化經營和純政府化經營的簡單疊加互補,而是在農業保險中使政府、保險公司、農民和保險市場達到一種融合,使其各司其職。具體來看:

1.“中央政府牽頭”

意為應由中央政府建立專業性的隸屬于中央政府或其部委的全國性農業保險公司,以該公司為主指導經營全國農業保險業務,它不在全國范圍內經營農業保險實務,而把精力放在宏觀調控和管理以及協助保監會作好監督上,集中精力從事農業保險的研究,使農業保險制度和經營不斷得到改進。

建國初期我國就是依靠政府的強大執行力完成了對農業保險的初期探索并積累了經驗。因此,成立專業性的全國性農業保險公司可增強農業保險各方的信心,是一種政府、整個保險業、單個的保險公司和農民四方受益的舉措。對政府來說,農業救災的壓力可以減輕,農業生產風險可在全國的范圍內分散,可以保持地方農業和整個經濟的穩定;對于保險業來說,農村這塊潛力巨大的市場尚未開發,由專業的農業保險公司在政策的扶持下著力開拓農村市場,對保險業的持續發展十分有利;同時商業性保險公司可以選擇相應的時機進入農村保險市場;對于農民來說,他們本身就是農業保險風險的最大受益者。

2.“地方政府主導”

意為要調動遼寧省各級政府的積極性,為農業保險的順利開展提供法律、行政、經濟全方位支持。營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為農民生產生活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也為率先實現農業現代化、率先實現全面小康鋪平道路。商業保險公司的主體經營既可以避免政府經營的低效性,又能充分調動市場的積極因素,而且是國家無需設立眾多的分支機構,利用商業保險公司現有的資源就可以經營農業保險,既高效又經濟。

3.“區別化經營”

這一點主要是指在商業性保險公司難以覆蓋的地區,由各省、市、自治區依照相應全國性農業保險公司的要求,成立相應的分支機構并對農業保險實行專業化管理,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經營運作農業保險,整合資源,分散農業風險,為農民提供優質、專業、快捷、便利的服務,同時為商業性保險公司實施有機補充,待時機成熟時可選擇有償退出市場。

4.“多種渠道廣泛聯營”

除了中央政府的全國性農業保險公司分支機構和商業性保險公司之外,要鼓勵社會各級力量加入農業保險經營中,并且在“扶持不干預,引導不領導”的原則下開展工作。但開展工作必須要有地方政府批準,上報全國性農業保險公司終審和備案,而后在各自業務范圍依法規范執行,并由政府的保險監管部門審核監督。

綜上所述,發展遼寧省農業保險就必須認真汲取國內農業保險發展的成功經驗,還要總結我國農業保險經營的經驗教訓,探索和創建既適應農業經濟發展,又具有遼寧省特色的農業保險機制及運作模式。在加入WTO的大形勢下,按照相匹配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充分調動遼寧省各級政府的積極性,使農業保險與政府救災發揮互補作用,為遼寧省農業的穩定發展、農民生活水平提高、農村安定團結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這是在新形勢下解決遼寧省 “三農”問題,發展農業保險的客觀要求,也是提高人民收入、構建和諧社會的有效途徑之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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