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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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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利用現狀范文第1篇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 可持續發展 對策

1.開發利用新能源的必要性

1.1中國的能源現狀

中國人均資源占有量還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人均能源消費量為世界水平的55%。按目前的開采速度,我國的石油儲量已不能滿足戰略發展的需要,國內石油開發和生產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每年花大量外匯進口石油,這是難以為繼的。

1.2我國的可再生能源

其實,中國具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據統計,可開發利用的風能資源為2.5億千瓦,太陽能利用條件較好的地方約占中國國土的三分之二以上;生物質能資源的可再生能量折合標準煤約為2.3億噸;中國還擁有豐富的地熱資源,儲存條件較好,已勘探的40多個地熱田的熱儲量相當31.6億噸標準煤,遠景儲量達1354億噸標準煤;中國海洋能資源約4.6億千瓦,其中可開發的潮汐能為l億千瓦,波浪及海流能約1億千瓦。

因此,可再生能源作為一種重要的替代能源,將在未來能源供應中起著顯著的作用。研究可再生能源對于緩解我國能源需求壓了等問題具有廣泛而深遠的意義。

2.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已取得很大的進展。目前,已形成了風能、生物質能、太陽能和水能等一系列技術較為成熟、可規?;_發利用的可再生能源。

2005年,我國的風電開始蓬勃發展,基本具備了單機容量750kW及以下風電設備的制造能力,已有幾個制造企業具備了小批量生產兆瓦級風力發電設備的能力。

生物質能的開發與利用,是今后我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一個重要方面。目前,我國的生物質發電技術已趨于成熟,可裝機容量8億千瓦時,發電量240億千瓦時。生物柴油生產技術不斷完善,可年產200萬噸乙醇。

截止到2005年底,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已趨于成熟,全國太陽能熱水器使用量和生產量均居世界第一。如今,我國正在醞釀和籌劃規模為10萬千瓦的塔式太陽能熱發電項目。該項目使用1700面面積為10平方米的反光鏡,采用現代控制技術,密切跟蹤太陽,將太陽光精確反射聚焦到一點——集熱器,加熱蒸汽驅動汽輪機發電。如果在試驗示范成功后進行大面積推廣,則有可能引起能源領域里的變革。

水能開發方面,截止到2005年底,全國水電總裝機容量為1.1億千瓦,年發電量約4000億千瓦時,占全國發電總裝機容量的23%,總發電量的16%。我國水電勘測、設計、施工及設備制造均達到世界先進水平,已形成了完備的產業體系。

據預測,到2030年將煤消耗將減少到整個能源消耗的40%,新能源與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將提高到21%左右。

3.實現可再生能源開發與利用過程中所面臨的挑戰

3.1政府支持力度不夠

政府的支持是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關鍵。我國可再生能源推廣應用的地區多為邊遠貧困地區,社會效益顯著,但經濟效益不高。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家為推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采取了事業費補貼、研究與發展補貼、投資貼息和項目補貼等政策。但是,同國外比較,我國政府對可再生能源投入太少,這成為阻礙其發展的重要因素。由于投入過少,缺乏足夠的開發與研究,不少關鍵性設備不得不進口,導致發展緩慢,產業化、商品化程度低,國家還需在這方面加大投資力度。

3.2對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意識不夠

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沒有納入政府的議事日程,在國家能源發展總體戰略中的地位不突出,缺乏長期的發展目標,沒有形成權威的長期發展規劃和具體的實施方案。在國家能源統計體系中沒有單列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量,也沒有明確的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發展目標。長期以來,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沒有常規能源建設項目那樣固定的資金渠道,雖然編制了長遠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但缺少必要的資金支持。這都是由于對可再生能源可以減少或替代常規能源和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意義認識不足造成的。

3.3技術要求過高

除水電、沼氣和太陽能熱水器外,其它可再生能源發展還比較緩慢,產業基礎也較為薄弱,應用規模較小,還沒有形成支撐可再生能源技術大規模發展的人才培養、研究開發、設備制造和技術服務體系,突出表現為人才缺乏。其原因主要是資源特性、能源轉化效率低、工藝設備材質要求高等,造成投資成本高于常規化石能源,并導致運行成本失去競爭力,形成了一定的市場障礙。

4.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可行對策

4.1制定國家可再生能源整體發展規制

國家應明確可再生能源開發的整體和各階段規劃目標,以及其在能源開發和供應中所占的比例。可將規劃目標按行政區域進行分解,也可按國家大型發電企業進行分解。在初期要有一定的強制性。

4.2加大可再生能源科技研發力度

我國目前在可再生能源科技方面與世界先進水平的差距較大,必須用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大投入。建議國家安排專門資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技術研究。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技術涉及面廣,學科綜合性較強,但并非高不可攀??捎蓢野才刨Y金,引導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設備制造企業和發電項目投資企業,組成產、學、研、用相配套的研發應用鏈。

4.3轉變能源開發和供應的傳統觀念

要轉變傳統觀念,改變一味追求大機組、大電廠等集中發電、集中供熱的理念,更新觀念,創造新的模式。可再生能源有能量密度低、分布分散、互補性強和技術設備規模較小的特點,我們在開發利用時,要避開其劣勢,發揮其優勢。構建小型聯網發、供電方式,獨立的發、供電方式與大型、集中發電、集中供熱的方式并存,通過合理調度,共同支撐經濟發展的模式。

可再生能源健康發展的研究開發和產業服務體系決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讓我們共同努力,共同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使其逐步從弱小地位走向能源主戰場,逐步解決好我們所面臨的資源和環境問題,真正實現中國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郭文娟,薛惠峰.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與可持續發展,2008(9)第六卷第三期(34)

可再生能源利用現狀范文第2篇

關鍵詞:農村;可再生能源;立法問題

一、 可再生能源的含義和內涵

能源總體可以分為可再生能源和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在自然界可以循環再生的,且是自然界中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非礦石能源,它們對環境無害且分布廣泛。在我國農村,常見的可再生能源有: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各種植物和農作物秸稈、人畜排泄物、有機廢棄物等生物質能資源?;仡櫄v史上能源轉型的變革我們可看到,能源轉型的大方向是不會變的,不斷實現從傳統能源到新能源,再到可再生能源的轉變,人類社會才可能真正做到可持續發展。

二、 我國農村能源轉型的可行性

我國可再生能源的建設,可以分兩步走,先從農村開始,然后推向全國。首先,相比起城市能源集中供應體系帶來的沉重轉型代價,農村進行能源轉型成本較小。其次,我國農村基于其特殊的地理條件,與城市相比,擁有著城市所不具備的轉化優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我國農村地區生物質能比較豐富,據測算,理論上我國生物質能資源應為50億噸左右,據統計,我國目前可作為能源的各類生物質能利用量約為2000萬噸標準煤。[1]例如,我國沼氣能源十分豐富。沼氣是一種混合氣體,其主要成分是可燃性的甲烷,它是由微生物在厭氧條件下發酵秸稈、禽畜糞便等有機物產生的。我國的沼氣能源建設開始于上世紀二十年代,據統計,我國目前農村沼氣年產量能達到140億立方米,每年農民因此獲得收益400多億元。

(二)、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的現有基礎。首先,我國已經頒布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已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地區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其次,國家農業部出臺的《農業生物質能產業發展規劃》中確定了以解決農村生活能源為重點,大力發展農村沼氣,加快發展農作物秸稈固化成型和氣化燃料[2];再次,國家已經實施了一系列能源建設的項目:例如在農村地區施行太陽能利用技術,在水力資源豐富的中西部農村地區開發小型水電站等項目。

三、我國農村能源轉型的法律現狀及完善措施

(一)、我國能源立法方面的現狀。我國目前已經出臺的有關能源的法律法規有:《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四部單行法律,但是并未制定有關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條文。

(二)、農村能源轉型所需的法律制度保障主要指的是我國現有的有關能源方面的立法,我國大框架下的能源法律體系已經基本構建,但是專門針對農村能源建設的法律幾乎沒有。因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把能源普遍服務理念納入原有法律框架。要建立完善的能源法律法規體系,確立農村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系統中的重要地位。[3]首先,我國可在《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礎上,明確農村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電力供應中所占的比重,將可再生能源置于優先發展的地位。其次,在新的法律法規中盡可能地吸收和反應與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密切相關的技術、經濟領域的最新成果。[4]

2、創立農村可再生能源的促進性法律制度。在立法模式的選擇上,確立“促進性立法”作為農村能源轉型立法的主要模式。促進性立法指的是國家基于產業政策或者社會公共政策的需要,對某一個領域采用鼓勵、扶持和規制的方法進行立法,其目的在于促進該產業的發展,促進性立法主要出現在經濟法、環境法等社會法領域,它是一種比較新型的法律形式。農村新能源建設可以促進農村可持續發展,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順利進行,開發利用農村新能源能夠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經濟發展,對于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增加農村就業,構建和諧新農村具有深遠的意義。

3、借鑒和吸收發達國家的能源立法經驗。首先,有關可再生能源的法律類型要細化英國的能源立法走在世界前列,其能源方面法律主要有:《低碳轉型計劃》、《2009年可再生能源戰略》、《2010能源法》。日本作為北亞地區第一大經濟體,其能源立法也是歷來受到政府的重視,日本能源方面的立法的主要特點是有針對性,注重科技創新和國家財稅支持,主要法律有《促進新能源利用特別促進法》、《日本電力實業者新能源利用特別措施法》。其次,在有關可再生能源的法律中要有制定具體而明確的措施,為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及其衍生問題進行必要的立法與制度儲備。

4、明確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的執法主體。法律可以按政府組成部門明確劃分來規定:“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建設的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筆者還建議:可以在同級能源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縣級以上農村能源管理部門負責農村能源工作,以免除造成不必要的職能交叉的狀況出現。

結語

我國的確在不同的五年規劃中規定了相關的發展農村新能源的政策與規劃,但是若要大力推進和開展農村可再生能源的建設工作,上述支持措施的力度還不夠,因為這些措施仍舊以城市為中心,沒有針對農村實際情況進行專門立法。因此,要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并借鑒國外經驗,推進我國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的轉型建設,同時,這也對推進生物能源的開發建設,帶動農村經濟類型的轉變,充分利用農業資源為農民創收,切實解決“三農”問題,以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社會主義小康社會意義非凡。(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參考文獻:

[1]張培棟,楊艷麗,李光全:中國農作物秸稈能源化潛力估算 《可再生能源》,2007, 25(6)

[2]小麥秸稈的妙用 《農業科技與信息》第32頁,2014年4期

可再生能源利用現狀范文第3篇

【關鍵詞】中國 俄羅斯 可再生能源 能源政策 中俄合作

【中圖分類號】F451 【文獻標識碼】A

中國和俄羅斯的能源合作是雙方全面戰略協作伙伴關系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中俄能源合作是長期的、全面的、戰略性的,雙方在地緣、資源、市場、技術等方面互補性強,合作潛力巨大。未來的能源合作需要從目前的石油、天然氣,向煤炭、電力、可再生能源及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領域進一步深入。筆者擬通過俄羅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現狀及潛力、俄羅斯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政策法規及國際投資,探討中俄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的可能性。

中俄兩國的能源結構都亟需改善

目前,中俄兩國的能源結構都有亟需改進的地方。2013年BP 的統計數據顯示,中國的煤炭在一次能源中所占比例過高,達到68.5%,天然氣、核能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過低;俄羅斯則是高度依賴天然氣,除水電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比例過低。水電是俄羅斯主要的可再生能源,但年發電量只有 85 億千瓦時(不含裝機容量25兆瓦以上水電站),占全國發電總量不到1%。俄羅斯不包含水電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只有10萬噸油當量,作為僅次于中國和美國的世界第三大能源消費國,與其每年6.94億油當量的一次能源消費相比,幾乎可以忽略不計。2012年俄羅斯的發電量為1066.4太瓦時,列世界第四位,僅次于中國的4937.8太瓦時、美國的4256.1太瓦時和日本的1101.5太瓦時。但俄羅斯的太陽能和生物能尚無供電能力,風電裝機容量還不到1萬千瓦,地熱能裝機總容量8萬千瓦。

實際上,俄羅斯優越的自然資源完全具備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條件,且潛力巨大。風能和太陽能可以增加俄羅斯的能源供給,同時還可以為那些無法接入電網的地區提供電能;茂密的森林和大片耕地可以提供生物質能;東部地區大量的河流、白海和鄂霍茨克海有著巨大的潮汐能潛力;北高加索和堪察加半島可以發展地熱能。

人們通常認為俄羅斯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動力不如美國和歐盟那么明確:美國是為了減少對中東石油的依賴,而歐盟則是為了減少對俄羅斯天然氣的依賴。作為一個能源生產和出口大國,俄羅斯沒有動力去發展可再生能源。但考慮到俄羅斯能源價格提升的困難較大,加之未來天然氣和石油產量減少,IEA判斷俄羅斯目前可能已經處于產量高峰期,2020年產量會逐步下降,到2030年將下降到4.85億噸左右。因此,從長期看,為了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俄羅斯需要進行經濟結構的調整,其中關鍵就是能源發展戰略必須從傳統模式向可再生能源轉變,逐步減少對傳統石油、天然氣的依賴。

俄羅斯能源政策開始向發展可再生能源轉變

在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已經成為全球共識的大背景下,俄羅斯能源政策也開始轉變。其實俄羅斯早在1996年就頒布了第一部《節能法》,由此開啟了其能源利用方式轉變的相關探索。此后,還通過了諸多針對節能的指令性文件,并指定當時的燃料與能源部作為主管部門,負責資源的有效利用事宜。2003年通過《電力法》,標志著俄羅斯電力改革正式啟動,逐步打破壟斷,按照市場價格出售電力。盡管尚屬于試驗階段,也遇到諸多阻力,但表明俄羅斯在能源結構轉型中已經走出了市場化發展的第一步。俄羅斯于2004年正式簽署《京都議定書》,同時承擔《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減排任務―把俄羅斯溫室氣體排放量維持在1990年的水平。由于當時其溫室氣體排放量遠低于1990年的水平,俄羅斯認為可以較長時間輕松完成《京都議定書》的指標。

但隨后俄羅斯經濟出現了強勁復蘇的態勢,由于經濟發展依然主要依靠化石能源,造成溫室氣體排放的急劇增加。BP的數據顯示,2012年,俄羅斯二氧化碳排放量僅次于中國、美國和印度,居世界第四,為17.04億噸碳當量。盡管目前俄羅斯的溫室氣體排放不會超過《京都議定書》的基準水平,但已有專家預測,2020年俄羅斯的溫室氣體排放將達到1990年的基準水平,甚至有可能最多超過基準水平的14%。因此,進行能源結構調整,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證其經濟穩定發展也成為當前俄羅斯政府必須考慮的問題,而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一個必然的選擇。

2008年6月4日,時任總統梅德韋杰夫簽署了一項法令,旨在鼓勵提供環境友好和資源節約技術的應用。該法令還呼吁聯邦政府預算要對可再生能源提供資金和補貼。這表明俄羅斯國內能源政策也開始關注石油和天然氣以外的可再生能源領域。綠色和平組織俄羅斯能源小組的專家就認為,俄羅斯發展可再生能源,技術和資金問題不大,唯一限制俄羅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因素是缺乏相關法律。俄羅斯亟需克服現有法律薄弱和模糊的弊端,創造一套能夠激發可再生能源發展潛力的法律框架。

2009年通過的《俄羅斯聯邦2030年前能源戰略》確立了未來能源發展的三大目標:克服能源危機、提高能源效率、開發替代能源。同時制定了具體目標和扶持政策:到2030年,天然氣需求在能源結構的比重下降到50%以下,可再生能源需求提升至14%左右,可再生能源發電達到1260~1660 億千瓦時,大約占俄羅斯全部電力的7%。2022~203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達到2000萬千瓦,核電和可再生能源發電占全部發電量的38%以上。為此,俄羅斯政府計劃于2020年前撥款3萬億盧布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俄聯邦能源署預計,到 2020年將有大約5170萬千瓦的發電裝機因設備老化而報廢,加之電力需求增加,屆時俄羅斯需要新增裝機1.5億千瓦⑤這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場。

俄羅斯可再生能源領域引起國際投資的關注

一般來講,如果一個國家把可再生能源作為能源政策的重點,對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就會大幅增長,并促進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目前,許多國外公司基于俄羅斯能源政策的轉型及修改其《可再生能源法》的預期,已開始尋求在可再生能源領域與俄羅斯合作的機會。

因為看好俄羅斯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巨大潛力,2010年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與全球環境基金提供1.65億美元實施“俄羅斯可再生能源項目”,與俄官方合作,制定管理框架,幫助俄羅斯的可再生能源項目擴大資金來源。該項目計劃對俄羅斯風電和生物質能發電領域進行投資,五年增加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達到205兆瓦,減少溫室氣體排放500萬噸/年,并希望通過后續項目的建設,最終達到2億噸/年。其實,早在2005年國際金融公司就開始投資俄羅斯的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領域,到2011年,已總計投入4億美元⑦。其中1000萬美元用于建立一套法律框架,刺激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投資,有1.5億美元則直接投資于可再生能源領域。此外,日本、挪威、丹麥、美國、荷蘭、西班牙等國已經或者計劃到俄羅斯投資水電、風電、太陽能、生物燃料和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領域。

我們可以看到,能源作為俄羅斯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如果繼續重視石油和天然氣,那么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會相對變弱。但是,隨著國俄羅斯政策的轉型及市場化改革使未來天然氣價格提升,同時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而造成的成本下降等因素的影響,預計在可再生能源領域俄羅斯會吸引更多的投資。隨著跨國公司在俄投資的增加,許多俄羅斯公司也開始進入這一領域,紛紛入股國外的新能源公司,雙方聯合開發國際、國內市場。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條件逐步完善

中國于2006年正式實施《可再生能源法》,針對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行業了多個細化的政策法規配套措施和相應的發展規劃和目標。在中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規劃中,加強國際合作,充分利用國際市場是非常重要的因素。隨著俄羅斯能源政策的轉型,發展可再生能源條件的不斷改善,中俄在該領域的合作會逐漸加快。

中俄具有核能和水電合作的成功經驗。中俄油氣合作已經20多年,而中俄的核能和水電的合作幾乎是和油氣合作同時展開的,兩國也因此增加了合作的經驗和信任度。福島核事故后,中國一度終止了新核電項目的審批。2012年底,國務院通過了《核電安全規劃(2011~2020年)》和《核電中長期發展規劃(2011~2020年)》,標志著暫停一年半的核電建設重啟。未來15年中國至少要修建30座核反應堆,這為中俄在核電領域的繼續合作提供了廣闊空間。

中俄都是水電蘊藏量大國,發展小水電成為兩國的共識。由于俄羅斯的水電開發集中于其歐洲部分,遠東地區只開發了3%,而在該地區發展投資小水電投資回報期短,具有巨大的經濟潛力。俄羅斯已經開始研究制定在聯邦區建設小水電站的規劃,擬建384個裝備裝機容量為2000千瓦的小水電站,每年需要引進裝機容量為50~60兆瓦的新小水電生產能力??紤]到俄羅斯的水電設備大多老舊,甚至造成了薩揚?舒申斯克水電站發生爆炸的慘劇,這無疑會加速俄羅斯水電設備更新的步伐,為雙方的合作提供契機。

中俄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已經展開。中俄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等領域的合作已經展開,前景看好。2009年,中國科技發展集團有限公司與俄羅斯能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共同開發俄羅斯太陽能電站及相關項目;2011年5月,中俄簽署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框架協議,最終目的是建立合資公司,開展可再生能源及節能項目的創新研究;2011年6月,中國國能生物清潔能源集團公司與俄羅斯國際統一電力集團公司簽署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的合作框架協議,標志著中俄兩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的新起點;2012 年2月28日,中國國家電網公司與俄羅斯聯邦能源署、俄羅斯燃料公司在俄羅斯能簽署了《成立可再生能源合資企業總協議》,這些舉措推動了中俄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合作。

中俄國可再生能源領域的互補性強。中國通過近年的快速發展,在風能、太陽能和生物質能領域已初步形成具有一定規模和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鏈。在熱發電關鍵技術上也取得了重大突破,太陽能光伏電池產量多年穩居世界第一,2009年風電裝機容量超過美國躍居世界第一,風電投資和風電機組裝備技術也位于世界前列。隨著中國政府加大對生物質能開發的扶持力度,生物質能技術也在飛速發展。而俄羅斯則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領域具有巨大的開發潛力,但技術裝備水平落后,其太陽能、風能暫無發電能力,生物燃料的生產雖然成本低,但由于稅費偏高,國內市場也未啟動。從目前來看,中國的技術、資金、市場優勢與俄羅斯豐富的資源優勢及巨大的開發潛力可以互補,也奠定了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的基礎。

中俄可再生能源本身的健康發展是合作成敗的關鍵??傮w來看,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需要四大關鍵因素:清晰的國家目標、對可再生能源的補貼和投資、國內民眾的支持、國內外企業的合作。從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雙方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條件正在逐步完善,比如雙方政府,特別是俄羅斯政府已經關注到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同時在嘗試制定法律支持其發展。隨著雙方能源價格改革的深入使化石能源價格相對提高,民眾會越來越意識到可再生能源的意義。隨著中俄在政策、市場、技術方面不斷推進并彌補各自的缺失,雙方通過合作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需求會更加迫切。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思路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的長期性。一是從中俄能源合作的現狀看,石油、天然氣依然是主體;核能和水電,未來會在技術交流和共同建設方面進一步深化;可再生能源合作處于起始階段,有望在2020年之后,逐步成為中俄能源合作的主體之一。這代表著中俄能源合作的未來,其進展取決于可再生能源未來發展的規模及普及程度。二是中俄歷次能源合作,都經歷了漫長的博弈過程。有些項目比如天然氣價格及管道建設談判等至今仍未完成,可見與俄羅斯談判并非易事。這也預示著中俄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合作也不會輕而易舉,尤其是在俄方對可再生能源的重視程度遠不如中國的情況下,需要雙方共同的智慧,避免過于強調本國利益,才能形達到雙贏的結果。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應與國內市場開發并進。盡管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方興未艾,中俄兩國也都制定了發展規劃,對可再生能源大力支持。但兩國的可再生能源發展都面臨著相似的問題即法律的進一步完善和國內市場的開發。兩國尚未有完善的上網定價機制,中國的風電并不能及時全部上網銷售,太陽能也沒有完全啟動國內市場。俄羅斯更甚,太陽能和風能發電幾乎沒有,而生物燃料由于消費稅的存在,使得原本較低的成本升高,造成國內市場無法開啟,只能出口歐洲,一旦歐洲需求變緩,則面臨著巨大的市場問題。因此,兩國急需開發各自國內的可再生能源市場,而在開發本國市場的基礎上進行合作,將促進雙方可再生能源更快的發展。

中俄可再生能源合作遵循貿易先導―技術跟進―共同開發的順序。中俄兩國可再生能源合作剛剛開始,相關政策、技術、市場開發及合作機制等方面都處于摸索階段。因此,在合作中初期應該與石油、天然氣的合作相似,即以貿易為主,推進可再生能源如生物燃料、生物燃料顆粒、風能和太陽能光伏產品,甚至是電力的進出口貿易,以充分利用俄羅斯地大物博的特點,這實際上也相應地節約了中國的耕地(土地)面積。俄羅斯現有2000萬公頃的休閑農耕地,中國甚至可以考慮在俄租地生產生物燃料作物。

在貿易不斷擴大的基礎上,兩國政府還要組織相關專家開展合作研究,共同開發新技術,建立聯合研發和相關人才交流與培訓的機制,為可再生能源合作項目提供技術支持。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加強投融資方面的合作, 建立合資企業或獨資企業,共同建設核電站、小水電站、風電場等,不斷拓寬可再生能源合作的模式。

強化以中俄為主的國際多邊合作。由于資金、技術、市場等自身發展的限制,俄羅斯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需要得到國際幫助。隨著俄羅斯相關法律的逐步完善和市場的開拓,吸引了大量的國外企業到俄羅斯投資,在太陽能、風能、生物燃料、潮汐能、地熱能等領域和俄方展開合作。中國應該充分利用這些機會,積極介入俄方的合作項目,形成多贏的結果。同時,還可以充分利用俄羅斯遠東開發的機遇和同處東北亞的日本、韓國對俄方能源的需求,加強對話,積極探討東北亞可再生能源多邊合作的機制和模式。

可再生能源利用現狀范文第4篇

【關鍵詞】 可再生能源產業; 稅收政策; 稅收激勵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07-0103-04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和發展情況概述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

目前學術界對可再生能源的定義不一而足。我國對可再生能源定義的法律解釋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6),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從法律解釋來看,非化石能源都稱為可再生能源,但是核能不是化石能源,也不能歸屬可再生能源。在無限長的時間中,任何能源都是可再生的,例如煤炭、石油也可以在自然界中通過足夠長的時間和一定的地質作用下得以補充,但是相對于人類的消耗和使用而言,它的消耗速度遠遠大于補充速度。因此,可再生能源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本文將可再生能源界定為源于自然過程的、補充速度遠遠高于人類消耗和使用速度的能源,具體的研究對象則采取《可再生能源法》中列舉的能源,即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

(二)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現狀

從能源結構來看,可再生能源生產占比逐步提高。隨著能源生產和消費的不斷增加,石油、天然氣、煤炭、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費結構也在不斷發生變化。從我國整體能源結構來看,以水能、核能、風能為主的新能源生產占比從1986年的4.3%提升到2012年的10.3%(圖1)。

從可再生能源發電情況來看,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在世界可再生能源發電總量中占據一定規模,尤其是風電、太陽能、水電在全球總量占據一定份額(表1)。在2012年全球發電總量放緩的情況下,中國超越德國成為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可再生能源發電國,年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含水電)達到1 410億千瓦時①。

總體來看,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迅速,個別領域已經進入商業化階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市場中占據一席之地,但從整個產業來看,還有待進一步發展壯大。

二、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相關稅收激勵政策梳理

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稅收激勵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進口關稅等稅種領域,具體的優惠政策梳理見表2。

三、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相關稅收激勵政策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依據《可再生能源法》等出臺了多項稅收激勵措施,有力支持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但總體來看,這些稅收激勵措施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從法律層面來看,可再生能源稅收激勵政策缺乏頂層統籌設計

可再生能源的稅收激勵政策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中,其中大部分是效力級別不高的文件。法律文件層級不一,變動頻繁,不利于可再生能源激勵措施的全面協調和有力執行,影響執行效果。

(二)從支持環節來看,支持可再生能源研發和消費的稅收政策有待提升

從研發環節來看,研究開發投入高、研發人員比重大、研發風險高等問題是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明顯特征,但是我國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發的整體能力較弱。很多中小企業研發能力弱,缺乏核心技術,只是憑借國家財政補貼以低價競爭方式占據市場份額,一旦財政補貼不到位或退出,這些企業就瀕臨破產。從前文分析可知,我國對于研發的支持政策限于增值稅中技術轉讓所得免稅、企業所得稅中高新技術研發支出的50%加計扣除兩項規定,支持力度不大,成為可再生能源研發投入不足的原因之一。

從消費環節來看,稅收激勵措施多集中在生產側,對消費側的支持力度匱乏。國家于2013年開始大力培育國內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等項目,側重從用戶側按電量補貼,并對用戶側上網的多余電量銷售給予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優惠政策,但是該項優惠設置了較短的實施期限,不具有長期性。

(三)從支持領域來看,對可再生能源不同領域的支持冷熱不均

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范圍狹窄,導致可再生能源發展冷熱不均,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從可再生能源整體發展來看,稅收政策側重支持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發展,對水電、地熱能鮮有優惠政策,導致風電產業部分產能過剩,其他可再生能源如地熱能等發展不足。第二,從單種可再生能源發展來看,稅收優惠多限于某類產品,導致產業內部產品發展不均衡。例如在光伏領域,稅收政策的支持限于分布式光伏發電等光電應用,而對太陽能熱水器等光熱應用產品缺乏支持。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太陽能熱水器生產國和消費國,但是從國家層面并未對太陽能熱水器生產、消費出臺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只是地方政府根據自身情況出臺一些財政補貼政策?;诠澞苎a貼的優勢,太陽能熱水器和電熱水器、燃氣熱水器曾“三分天下”,占據一定的市場份額,但是節能補貼退出之后,太陽能熱水器銷量便迅速下降。

(四)從執行力度來看,稅收優惠政策未落實到位

為鼓勵小水電行業發展,對縣及縣以下小水電可以選擇按照簡易征收辦法3%稅率繳納增值稅,這一優惠政策在實際運用過程中成為“中看不中用”的優惠措施。這是因為2001年農村電網改造以后實現了城鄉用電同網同價,農村電力也需要從電力公司購買上網電力。大多數小水電無法直接對農戶和其他用電企業供電,只能將電力銷售給電力公司,再由電力公司統一銷售給用戶,而電力公司多屬于一般納稅人,對銷售電力需要按17%的稅率繳納增值稅,基于進項稅抵扣的目的,電力公司要求小水電企業選擇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否則就不予購買上網。如此,盡管小水電企業可以選擇按照3%簡易征收辦法繳納增值稅,但為了客戶需求和銷量需要,不得不選擇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對于小水電企業來說,水電站發電幾乎不耗用原材料,進項稅額抵扣部分很少,而銷售電力卻不得不按照17%稅率繳納增值稅,導致小水電企業增值稅稅負很重。

四、優化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稅收激勵政策的建議

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支持主要以直接的給付性補貼為主,其他優惠措施,如稅費減免、信貸優惠、鼓勵出口等還沒有得到充分的運用。單從稅收政策來看,針對可再生能源的稅收政策較為分散,缺乏系統性、針對性和直接性,相關稅收政策既沒有貫穿各稅種,也沒有貫穿可再生能源生產的各個環節,導致可再生能源產業鏈條上不同經濟體稅收負擔不同,不利于整體產業發展。多樣化、豐富的補貼形式一方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資金壓力,另一方面可以從不同層面激發市場活力。

(一)增值稅政策

從增值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分析來看,我國目前僅對部分新能源產品給予了優惠,如風電、大型水電、光伏發電和餐廚垃圾發電等,從范圍上看對新能源產品的支持不完整,缺乏對地熱能、小型水電等的支持。基于此,建議對所有新能源產品給予統一的稅收優惠規定,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協調發展。

1.利用增值稅鼓勵地熱能開發利用。具體來說,對利用淺層地熱生產的熱力、冷氣、電力等產品給予即征即退等優惠政策。

2.針對前文分析小水電行業增值稅稅負重的情況,建議比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大型水電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10號),對小水電銷售自產電力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8%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消費稅政策

消費稅方面建議從逆向限制角度出發,對消費稅進行調整,進一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相對價格,從而相對鼓勵可再生能源產品的發展。具體包括:

1.擴大征稅范圍。將傳統能源產品納入征稅范圍,例如利用原油、煤炭、天然氣生產的電力、熱力等納入征稅范圍。

2.適當提高稅率。我國已對汽油、柴油等成品油開征消費稅,在條件允許時適當提高稅率,間接鼓勵新能源汽車的使用。

(三)企業所得稅政策

1.擴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的適用范圍,對可再生能源生產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允許采取加速折舊方法。

2.企業購置可再生能源利用專用設備,允許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在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鼓勵企業購置光電設備等專用設備,做到全民參與可再生能源利用。

3.擴大研發費用扣除加計扣除比例,對可再生能源企業用于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等項目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100%。

4.對風力發電、海洋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水力發電、核電站等新建項目自取得收入實行所得稅三免三減半的優惠政策,但由于可再生能源項目前期調試時間長、生產投入大,前三年基本處于虧損或微利狀態,因此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基本無法享受,激勵效果被打了折扣。建議改為對風力發電、海洋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水力發電、核電站等新建項目自獲利年度實行所得稅三免三減半,這樣才能使可再生能源企業真正獲利。

5.參考《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對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研發后轉讓所得納入技術轉讓適用減免稅優惠的范圍,對居民企業研發可再生能源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轉讓所得總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到500萬元所得全部免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此舉有利于刺激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研發的動力。

(四)個人所得稅政策

為了更好地鼓勵可再生能源的研發、使用,建議從以下方面給予稅收優惠。

1.為了鼓勵分布式光伏發電發展,考慮對安裝太陽能發電裝置的個人按照投資額度一定比例允許在個人所得稅前進行特別扣除。

2.分布式光伏發電電力銷售收入給予免稅優惠。

3.對可再生能源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簡稱“三新”)研發作出重大突破的個人給予的各種形式的獎勵免征個人所得稅,對“三新”項目形成的專利技術轉讓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五)其他稅種

1.對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企業生產用地,適當給予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減免優惠。

2.調整現行資源稅、消費稅稅目、稅率,盡快開征環境稅,對傳統能源、具有污染性的產品征稅,稅款專款專用,一部分用于環境保護,一部分用于可再生能源補貼。

【參考文獻】

[1] 常世旺.對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財稅政策的探討[J].涉外稅務,2009(12):19-21.

[2] 國家可再生能源中心.2014中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報告[M].中國環境出版社,2014:14-18.

可再生能源利用現狀范文第5篇

楊文海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國際教育學院,南京,210016)

摘要: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資源潛力大,環境污染低,可永續利用,是有利于人

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重要能源。本文回顧了德國把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確保能源安全、能源多元化供應和替代能源的重要戰略

選擇,介紹了德國節能措施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動態,期望為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制定和戰略實施提供決策參考。

關鍵詞:德國;可再生能源;扶持政策;節能措施

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既是應對氣候變化、提高能源安全的重要

途徑,也是全球競爭的核心領域。德國不僅把發展可再生能源作

為確保能源安全、能源多元化供應和替代能源的重要戰略選擇,

而且也視之為減少碳排放和節約化石類燃料引起的環境問題的

重要措施。德國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水利發電等開

發利用方面居世界領先水平。經過多年努力,德國已經在可再生

能源領域處于世界領先地位,并極力推動該領域的技術出口。

1 德國能源政策

由于自然資源較為貧乏,德國將節約能源、提高能效奉為一

項長期堅持的基本國策。德國可再生能源位居世界第一,這與德

國政府頒布的德國以《可再生能源法》為核心,形成聯邦促進法規

體系有很大的關聯。德國以《可再生能源優先法》為主導,形成聯

邦促進法規體系。《可再生能源法》主要內容包括:以提升價格為

主,調整可再生能源補貼性價格標準;調低對新項目入網價格每

年遞減速度。新項目入網價格之所以每年遞減,其原因是隨著生

產量增加、技術進步和學習效應取得,可再生能源供應成本會下

降;對供電質量和技術要求規定獎懲機制。德國《可再生能源法》

提供的各種優惠和補貼是促進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不斷增長的主

要原因。

除《可再生能源法》之外,德國主要促進和規范可再生能源發

展的法規包括:《生物質發電條例》、《能源供應電網接入法》、《能

源行業法》、《促進可再生能源生產令》、《太陽能電池府補貼規則》

等。

自2011 年6 月新的能源方案通過以來,已有約160 項具體

措施開始實施。加速電網擴建、海上風電場的建設和并網、為可再

生能源提供有效與合理的支持、建筑物節能改造以及熱電聯產等

領域都有了重要的法律基礎。政府在立法、融資和扶持等方面,創

造良好政策環境,起到了重要作用。2011 年日本福島核事故后,

德國政府進一步修正《可再生能源法》,提出了一個雄心勃勃的能

源轉型戰略目標,即:到2020 年,35% 以上的電力消費將來自可

再生能源;到2030 年,50% 以上的電力消費將來自可再生能源;

而到2050 年,80% 以上的電力消費將來自可再生能源。

在國家行動方案中,德國聯邦政府根據本國的實際情形,制

訂了一系列相配套的方案,如已經實施的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

能源供熱法、熱電聯產法、投資激勵、電價補貼、節能標準和生物

液體燃料配額等。其中,新的國家方案強化了可再生能源對供熱

和燃料部門的貢獻,其工作重點是:包括鼓勵用戶側的可再生能

源技術,促進生物質能可持續和高能效開發利用,加快開發海上

風電等,加快智能電網建設等。正是有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深

入人心的環保理念、政府和企業對環保技術研發的持續投入、市

場機制對企業環保行為的調節等因素,德國走上了一條經濟發展

與環境保護和諧共存的正途。

2 德國能源利用技術

經過德國政府多年的政策扶持和企業界的共同努力,2012

年,德國可再生能源行業投資總額達到了266 億歐元。其中,約

200 億歐元, 即75% 投資于包括住宅太陽能光伏安裝項目在內

的小型可再生能源項目。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對于德國經濟、

產業、社會等都產生了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得益于能源轉型戰略,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迅速步入世界前

列,并取得喜人的成績。據統計,目前德國可再生能源發電比重由

2000 年的不足7% 上升至近25%。可再生能源已經超過核能,成為

該國第2 大電力來源。2004 年以來,德國清潔能源行業的投資

增長了122%,形成的相關產業創造了近38 萬個就業崗位。預計

到2020 年和2030 年,能源轉型計劃將分別創造50 萬和80 萬個

就業崗位。而自1990 年以來,德國溫室氣體排放已降低25.5%,

超出了《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到2012 年降低21% 的承諾。

2.1 風能

早在2002 年,德國政府就確立了海上風能利用戰略的目標:

到2030 年,海上風力發電站裝機容量達到2 萬—2.5 萬MW,計劃

在北海和波羅的海建設海上風力發電站。在啟動階段,德國政府

對這些項目的環境和生態影響進行了專門研究:如候鳥和蝙蝠

遷徙情況的調查研究,對生物群數量和鳥類棲息、海洋哺乳生物

分布情況的大面積現狀調研,并根據對幼鯨和海豹聽力的研究成

果確定海上風力發電機的噪聲許可指標。此外,還針對船舶碰撞

和海底電纜通道問題,考慮自然保護和法律方面的因素,進行海

上風力發電平臺類型優化的研究。

當前,德國投入使用的海上風電場共兩個,一個是裝機容量

為6 萬千瓦的阿爾法·文圖斯(Alpha Ventus) 風電場,另一個是

7.5 萬千瓦的巴德1 期海上風電場(BARD Offshore 1),均建在

北海。截止2012 年,德國用可再生能源生產的電力達到國家全部

能源的25% 以上。其中,大部分來自原風力發電,比例達到總能源

產量的9.2%。來自德國風能學會的專家指出,風能應該是最優質

的生態凈化能源,并要求德國各聯邦州政府大力支持風電站的建

設持。

2.2 太陽能

2004 年,總功率為5MW 的世界最大的太陽能發電站在德國

萊比錫建成、耗資2200 萬歐元,整套發電裝置有3.35 萬塊光電

池板組成,占地面積21.6hm2,可以為1800 戶住家提供生活用電。

2011 年德國光伏新增裝機7.5GW,累計裝機達到24.7GW,仍然保

持了高速發展。

在歐洲,太陽能在德國的利用率一直居于首位,太陽能普遍

應用于房頂、路燈、指示燈等設施。德國大多數工程建設單位是自

發建設并不是政府強迫所為,其主要原因除了有政府優惠政策吸

引外,更重要的是投入該項目能高效地改善生態環境,并且可以

快速地收回投資成本,取得很好的投資效益,從而形成有序的、良

性循環的建設模式。

2.3 生物質能

近年來,德國在發展生物能源上加大了力度,利用油菜籽、木

材、植物莖稈等獲取生物柴油,可使德國獲得25% 的電能和100%

的熱能。的國際化在未來逐漸關閉核電站,轉而啟用可再生能源,

主要是生物質能源。作為替代石油的戰略物資,生物質燃料也成

為世界最新關注的熱點。生物質能可直接生產出提供動力的液體

燃料,這對于解決交通能源非常重要。同時,生物質能開發已經成

為德國發展生態農業的有效措施。德國農業的發展呈現集中種植

趨勢,很少使用化肥、農藥,并以生產無公害綠色農產品為主。沼

氣發電,形成種植、養殖利用的良性循環。沼渣、沼液由大型專用

汽車運至農田,沼氣用于發電,所發的電能直接并入電網以優惠

價銷售,農場所用電能再向電力供應公司平價購買,從而在政策

上給電力公司創造了良好的發展空間。

2.4 地熱能

地熱能是來自地球深處的可再生能源,起源于地球的熔漿和

放射性物質的衰變。地熱能的利用可分為地熱發電和直接利用兩

大類。與風能相比,地熱能穩定而且可以人為調節實用。目前,地

熱能的利用在德國已經形成了一定的規模。

德國通過《可再生能源研發計劃》、《未來投資計劃》,對地熱

發電的研發和試點工作給與資助;并通過《可再生能源市場拓展

計劃》和可再生能源法》,對市場開拓予以推進支持。德國于2003

年開始地熱發電,其潛力每年約為3000 億KW·h,相當于當年德

國耗電量的60%。與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形式相比,地熱發電潛

力位居榜首。如果能解決當前存在的一些技術問題,地熱發電將

會發展成為未來可再生能源份額逐漸增加的能源系統中的核心

部分。

3 啟示與借鑒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高速增長,能源及其安全問題已越

來越成為經濟發展無法回避的問題。隨著產業規模的不斷擴大,

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面臨的諸多問題和障礙逐漸顯現,成為制約

我國新能源產業規模化的瓶頸。借鑒德國在可再生能源領域的扶

持政策與激烈舉措,圍繞我國能源利用的實際情況,可進行可再

生能源綜合利用的戰略規劃。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與政

策體系;建議在現有《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

規劃》等法律法規的基礎上,盡快出臺《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

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具體實施細則,為風電產業發展營造良好

的環境。

二是建立相對穩定的融資支持機制;德國政府運用多種激

勵措施,引導和扶持民間資本對國家可再生能源基礎設施的投

資、可再生能源技術的應用和開發,極大地促進了國家可再生能

源技術的普及推廣。我國應借鑒德國一系列做法,結合《可再生能

源中長期發展規劃》, 建立相對穩定的融資支持機制,建立相對

穩定的策性融資支持機制。

三要加大可再生能源科技創新和研發支持力度,加大資金投

入,鼓勵高校和科研機構在該領域進行重點研究,不斷提高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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