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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對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內容,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后盾,依法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即執行是案件審判程序后的實現階段,執行的依據為已生效法律文書,特別是審判方式改革后,審執已嚴格的分開,各級法院都設立執行局案件的執行,而財產保全是指與當事人爭議有關的財產可能被轉移、隱匿、毀滅等情形,從而可能造成對利害關系權益的損害或可能使法院將來的判決難以執行或不能執行時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申請或按審判職權對有關財產采取的保護措施,即財產保全是在審判程序中實施的,其執行的依據僅為一種可能性,但實際工作中二者又緊密相連,財產保全在執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當事人的爭議一旦經立案進入到訴訟程序,這種爭議的事實既處于一種待確定的狀態,雙方當事人應遵循訴訟的原則,保持這種爭議事實及相關財產于一種相對穩定狀態,然而一旦一方不遵循該規定或有不遵循的現實可能性,對與當事人爭議有關的財產進行轉移、隱匿、毀滅,那么將使訴訟失去實際價值,使執行成為泡影,因此說財產保全對執行在標的上有重要的保障性。
二、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這兩者分別發生在立案前和訴訟中,在這一時間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處于一種不穩定的狀態,如果雙方爭議所涉及的財產處于情況緊急的狀態,而不采取財產保全這一確定財產狀態的強制措施,而案件生效的法律文書又未產生,缺乏執行的依據,很可能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現實危險,即使等到生效的法律文書產生,也將難以或無法執行,因此說財產保全在保障執行的作用中有著黃金的時間段,如果錯過很難挽回。
關鍵詞:訴前財產保全,訴中財產保全。
一、財產保全的概念
①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訴訟過程中,對利害關系人或者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性措施。財產保全制度是民事訴訟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對于保證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順利執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民事訴訟法》(試行)在分則第一審普通程序中規定了“訴訟保全”一節,《民事訴訟法》卻將其從分則中提前到了總則部分,并設專章加以規定,標題改成了“財產保全”,還增加了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的這一不同規定,表明財產保全的地位提高,適用范圍更廣,更具科學性、準確性,這不僅完善了我國的財產保全制度,也更有利于解決執行難問題,保證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能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使當事人依法履行義務。
二、財產保全的分類
財產保全以時間為標準可以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
②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損害的,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據其申請為財產所采取的一種保護措施。③1996年5月,三門峽市思瑞公司與銀川市水果批發公司在三門峽市訂立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規定:"思瑞公司于1996年7月底前供給水果批發公司蘋果2千件,每件30斤,每斤單價為1元錢,共計貨款6萬元。同年7月,思瑞公司將蘋果運至水果批發公司所在的銀川市火車站,并將蘋果卸在該火車站貨場里,被告以蘋果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為由,拒絕提貨和支付貨款。因天氣炎熱,在貨場里的蘋果開始腐爛。思瑞公司在來不及的情況下,向銀川市人民法院申請對蘋果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接到申請后,在2日內裁定變賣這批蘋果。這是一起典型的訴前財產保全案件,在此案件中由于蘋果屬于易腐爛的商品,如果不提早對其采取措施,即使最后申請人勝訴,恐怕也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④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下面是一例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例:⑤1999年,沈陽平和實業有限公司以專利侵權為由,將沈陽九日實業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于后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經法院裁定,先后查封了九日公司用于生產的二十余套模具。九日公司應訴后,立即向國家知識產權專利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原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2001年5月,國家知識產權專利復審委員會陸續對平和公司的1項實用新型專利和五項外觀設計專利依法作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
關于這兩種財產保全,有相同之處,也存在有明顯的區別:
第一,提起的主體不同。訴前財產保全,只能由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系人,不僅包括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也包括對民事權利負有保護責任的人。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一是由當事人申請,一是由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當事人申請,一般是由向人民法院的原告一方提起,但也不能排除被告一方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在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則不是由人民法院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二,提起的原因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發生的原因,是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來不及,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訴訟中財產保全,則是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況。
第三,提供擔保不同。訴前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1款規定,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款規定的是“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第四,裁定的時間不同。訴前財產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情況不緊急的,則可以適當延長作出裁定的時間。
第五,保全措施的解除不同。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不的,人民法院應解除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的解除,則是以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為條件,即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三、財產保全的范圍
財產保全的內容,范圍有何要求呢?也即是說,財產保全的范圍如何。這是一個必須明確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1款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所謂限于請求的范圍,是指被保全的財物的價額,應在利害關系人的權利請求或者訴訟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的財產范圍之內,不應超過權利請求或訴訟請求的標的物的價額,二者在數額上應大致相等。限于請求的范圍,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或訴訟當事人對某項具體財物提出的保全申請,例如,申請人請求對某一汽車實施保全,那么,保全的對象就只能限于這輛汽車。所謂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是指保全的財產應是利害關系人之間發生爭議而即將的標的物,或者是訴訟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標的物,或者與本案的標的物有牽連的物品。關于經濟糾紛案件的財產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范圍應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執行德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的范圍的另一層含義是指財產保全的對象,即財產保全都是針對當事人的何種類型的財產。⑥廈門海事法院曾于1994年審結過一起對保險賠款訴前財產保全案,具體案情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高楊瑞、高寶龍于1993年5月簽定了一份價金為153萬元的船舶買賣合同。合同履行中,高揚瑞、高寶龍僅付了95萬元即雇傭平潭縣打擊走私辦公室所屬“海輯101輪”將船舶強行拉走,并以非法手段在南京通過船檢,掛靠于南京舸發船務公司名下投入運營,船名定為“寧高8號”。1994年2月27日,該船、在寧波至廣東航次途經泉州港時因遇風浪沉沒。此該船曾于1992年12月16日向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投保,保險金額168萬元,被保險人為高揚瑞。船舶沉沒后保險公司開始理陪。申請人為保證案件將來執行,向廈門海事法院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請求保全上述被申請人80萬元的財產,包括保險公司將付的“寧高8號”船舶的保險賠款。在此案例中被申請人的80萬元的財產無疑是屬于財產保全范圍之內的,問題在于,正在理陪之中的保險賠款是否也屬于可以保全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簡稱《意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有關財產保全的原則性規定進行了解釋,列舉了有關內容,其中規定了對債務人享有的對第三人到期債權的保全問題,但對于尚未決定賠付的保險賠款等未到期、附條件債權,是否屬于可保全之列,則仍未明確。從理論上講,財產保全既然是以財產為對象,而債權究其實質也屬于一種財產,因此只要債權存在,無論是否附條件、附期限,都應將其納入保全范圍。從民事訴訟法立法關于財產保全的立法本意來看,財產保全的目的是限制債務人對其財產進行處分,以保證案件將來的執行。因此,如果不能對未到期、條件未成熟的債權預先采取保全措施的話,就難以達到上述效果。當然,應當指出的是,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由于改變了債權的清償方式和時間,因而在保全時應當慎重。參照《意見》關于對債務人的對第三人到期債權保全的規定的精神,只有在債權人沒有其它財產和其它到期債權,或其它財產或到期債權不足保全請求額時,方可采取措施進行保全。結合本案的具體情況來看,盡管理陪正在進行,賠付決定尚未最后作出,但是根據法院的查證,由于“寧高8號”的沉沒,被申請人依據保險合同已經取得向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因此,在被申請人沒有其他可保全財產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對將賠付的保險金裁定保全。
四、財產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對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保全的財物進行的保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4條第2款的規定,“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根據《意見》第99、100、101、102、104、10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5條,人民法院在財產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財產措施時,應當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財產。當事人負責保管的有關單位或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轉移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財產。人民法院采取凍結財產的措施,財產被凍結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被重復查封、凍結。人民法院對有償還能力的企業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凍結的保全措施。已采取查封、凍結保全措施的,如該企業法人提供了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或者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保全的,應當及時予以解封、解凍。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予以變賣,保存價款。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到期應得到的收益,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關單位協助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為財物或價款。
五、財產保全的程序
下面就要論及財產保全的進行。這一問題有四個步驟:
第一,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為訴訟前的財產保全,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后沒有在法定期間,因而給被申請人造成財產損失引訟的,由采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13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財產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有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采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第二,必須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這是因為訴前財產保全應在法院受理案件前進行的,利害關系人之間的爭議的民事關系,糾紛發生的原因,責任等都未確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就可能給被申請方造成經濟損失。因此,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無論將來是否會給對方造成損失,申請人都要提供擔保。訴訟中的財產保全依民訴法“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這是因為人民法院對原告的或被告的反訴已經進行過審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已有了基本了解。對不需要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不責令提供擔保,但是,法院一旦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就必須提供,否則,駁回其申請。
第三,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申請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應裁定駁回申請;認為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又提供了擔保的,必須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訴訟前的財產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于情況不緊的,由人民法院酌定,可適當延長。
第四,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以防止有關財產或標的物被處分或滅失的危險,裁定作出,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應立即將裁定書交執行員執行,無需征求申請人、被申請人的意見。
不過,財產保全措施的采取,是因為一定條件和原因的出現而發生,隨著該原因和條件的變化,財產保全措施就會變得不必要,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就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如以下幾種情形:
一、訴訟保全的申請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時,為了保證將來作出的判決得以執行,或為了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訴訟保全。那么當事人如何申請訴訟保全呢?
1、申請的方式要符合要求。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2、申請的時間要及時。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后不能申請訴訟保全。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訴訟措施的,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財產保全。
3、請求的對象和范圍要明確。訴訟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
4、申請保全的措施要具體。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種措施必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5、申請的條件要符合法律規定。申請訴訟保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并,即提起訴訟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都不具有給付內容,不適用訴訟保全。(2)、必須具備訴訟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后果。
6、申請人要提供擔保。訴訟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的一種緊急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從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避免申請人敗訴后,被申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得不到賠償的情況發生,申請人在提出訴訟保全時,應當同時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或擔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
二、訴訟保全申請的審查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這是他的權利;在他申請訴訟保全的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這是他的義務。只要當事人的申請符合訴訟保全的條件,并且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都應當作出財產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時,沒有必要作調查,但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請認真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注意審查以下幾方面內容:
1、審查訴訟保全提出的時間。訴訟保全一般是由當事人在起訴以后判決執行以前或者在起訴的同時,向人民法院采用書面方式提交書面申請。以口頭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字、蓋章。申請書和筆錄應當載明請求訴訟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標的物或者有關財產的種類,數量、價額及所在地。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訴訟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制作財產保全的裁定,應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此外,在判決生效后至該判決執行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毀財產的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
2、審查請求保全的范圍和對象。訴訟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的財產所有權憑證,如汽車要提供車戶證明,房屋要提供房屋產權證明書等,以防錯將他人的財產查封、扣押。對案外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本案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能采取保全措施。訴訟保全的對象界定應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夠自由處分為原則。不是合法所有,如土地、物品,或非自己所有,如保管、租借他人之物,或自己所有,但受管制的物品,均不能進行財產保全。有兩種情況例外,一是自己所有,但是法律禁止予以財產保全的,例如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軍隊的戰備、軍需物質、款項,以及公益事業和慈善機構辦公產所、救災扶貧專戶也禁止進行財產保全;二是非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許予以財產保全,則必須嚴格依法律的規定范圍,例如國有企業經營管理權下可以處分的財物應嚴格進行財產保全,法律規定被申請人的到期應得收益或債權,必須在有充分的證據和第三人就自己與被申請人享有的債權沒有爭議的前提下適用。
3、審查保全申請的條件。審判實踐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訴訟保全措施。要申請訴訟保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提出訴訟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或者包含給付之訴的合并,即提起訴訟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因為訴訟保全的對象是雙方爭執的標的物,或者與爭議有關的財物,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案件在判決后能得到切實執行。而民事執行必須是給付之訴,即必須有給付內容。因此,如果申請人將不具有財產給付內容,采取保全措施也就失去了意義。單純的確認之訴、變更之訴,都不具有給付內容,不適用訴訟保全。(2)、必須具備訴訟保全的前提。必須是有可能因為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或者造成國家、人民財產的進一步損失,使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和造成無法挽回的遺患后果。
4、審查申請人提供擔保。訴訟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采取的一種緊急的強制性措施。申請人申請訴訟保全的目的是為了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使財物完好地保存下來,待勝訴后實現自己的權利。對于申請人提出的保全理由,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但由于當事人在起訴時就提出保全,案件尚未審理,無法查明案件事實,即使查明了申請保全理由充分,應予保全,也不能保證申請人一定勝訴,因此人民法院從保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避免申請人敗訴后,被申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得不到賠償的情況發生,申請人在提出訴訟保全時,應當同時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或擔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擔保必須是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可供執行為標準,可以由申請人提供實物、現金或有價證券,也可以由申請人在銀行賬戶上的存款作擔保,由資信良好的個人作擔保,還可以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資信較好的大型企業出具擔保。以財產擔保的,擔保財產的價值應不低于保全財產的價額。
三、訴訟保全裁定的執行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認為符合訴訟保全的條件,或者認為有必要依職權決定訴訟保全的,都必須及時作出裁定。對于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執行。所謂情況緊急,是指如不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訴訟標的物或有關財產,就會被變賣、隱匿、轉移、毀損、揮霍或因自然原因滅失,從而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人民法院在執行財產保全的裁定時,應當根據裁定保全的措施種類如查封、扣押、凍結或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進行執行。查封是將需要進行財產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或者易地封存,查封被申請人的財物,是為了防止財物被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所采取的強制措施;扣押是將財物送到一定場所予以扣留,或者就地扣留,在一定期限內不準被申請人處分和動用;凍結是依法通知有關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處分其銀行存款;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如扣留、提被申請人勞動收入,禁止被申請人為一定行為等。
在訴訟保全的執行過程中,往往有一些當事人以被保全的財產已設定抵押、財產不是其所有等為由對抗訴訟保全裁定的執行。在審判實踐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1、虛假抵押協議設定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抵押協議關系是以其擔保的主債權債務關系為基礎的,但審判實踐中卻有一部分當事人,由于債務較多,為了逃避債務,事先與第三人串通簽訂虛假的抵押協議,以防被訴后財產被依法查封或扣押。這種抵押關系,行為人之間根本沒有債權債務關系,或者即使有少量的債權債務關系,只是作為檔箭牌。這種民事行為,不僅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同時也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認定為無效協議。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抵押協議與擔保債權債務關系均系真實的,只是因為債權人到期沒有履行付款協議,如抵押貸款中的貸款方沒有履行付款義務,這樣的債權債務沒有實際發生,因此,為其設定的抵押協議,對雙方就不產生應有的法律效力,亦視為無效。
2、抵押物的價值遠遠超過其擔保債權數額的抵押協議,超價值部分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抵押權是以保證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定的。從抵押權所起的這種保證作用來講,設定抵押關系時,抵押物的價值高于其擔保的債權數額,應當是允許的,但也應當保持基本一致。有些當事人簽訂的抵押協議抵押物的價值遠遠超過了其擔保的債權數額,有的甚至是債權數的數倍,這樣設定的抵押協議的意圖,有時候難以確定。但無論出于哪種意圖,在客觀上都會影響其他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因此,應認定超出價值部分的抵押無效。
3、多個債權人的債務人,將全部的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的抵押協議所設定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26日在關于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在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而使該債務人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應當認定抵押協議無效”。
4、抵押期限超過抵押物保質期限的抵押協議所設定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有些當事人以保質期較短的商品作抵押,如食品、飲料、藥品等;有的在債務清償期限屆滿時,因超過保質期限而失去價值,這不僅達不到設定抵押的目的,而且也影響其他債務的及時清償,同時這種抵押協議還會造成一定的危害,一方面會造成社會資產的浪費;另一方面過期商品流入社會直接危害人民健康。這種抵押違反了《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行為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規定。因此,抵押期限超過抵押物保質期限的抵押協議應認定為無效協議。
5、將自己所有的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的,或事實上已實際占有并取得財物所有權的,只是未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有些當事人為躲避債務,防止自己的財產被人民法院扣押,將自己的財產以他人名義登記,如某公司負債累累,仍購買一輛桑塔納轎車,以該公司駕駛員的名義報牌,而該購車的發票卻入財務帳,該車的所有權應屬該公司所有。有些當事人懼怕財產被查封,向他人購置的財產,遲遲不過戶,仍以原戶主名義使用該財產,如蔡某有多筆到期債務要償還,其向李某購買一套房屋,并長期居住,但仍以原戶主李某的名義使用該房屋,而不辦理過戶過續。對這些車子、房屋,人民法院是可以依法查封、扣押的。
6、單位或其他組織公款以個人名義私存的,經審查屬實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個人賬戶予以凍結。有的單位和組織為防止銀行賬戶被凍結采取公款不入賬,搞帳外循環,公款私存,如某采購站欠某銀行貸款32萬元不還,乘在改制時將房屋出售,將所得款存在該站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法院核實后,依法作出保全的裁定,凍結該財務人員的個人賬戶,該單位和個人均未提出異議。且在答辯期限內,被告主動將所欠借款本息全部還清,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訴訟保全的解除
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一、訴訟中保全并非必須提供擔保,對于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保全的財產數額不大、保全措施為凍結、扣押等方式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
二、提供擔保的方式不應當限于保證金,我國《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抵押、質押等方式均可。
三、提供的擔保的數額并非必須相當于或者超過保全的財產的數額,而應當根據可能造成的損失確定。
四、反擔保的數額不應簡單的等同于擔保數額,也應根據可能造成的損失確定。
正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九十三條規定:“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這就是我國的訴訟保全制度的法律依據,包括訴訟前財產保全制度和訴訟中財產保全制度。對于訴訟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對于訴訟前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同時第九十五條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這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反擔保制度的法律依據。
以上三條規定即是我國民事訴訟的財產保全制度的全部概括,該制度對于保證債務人能夠履行債務、法院裁決能夠得以履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非常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民事訴訟法》對于訴訟保全擔保制度規定的比較原則,對于擔保的方式及數額均沒有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8條僅僅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規定,在采取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時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這就導致實踐中,人民法院對于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的,一般均要求提供擔保,利害關系人不提供擔保的,不予保全,擔保就成了能夠獲得保全成功的必備條件。同時要求擔保的方式大多限于保證金,提供的擔保的數額不得低于申請保全的數額。這就對訴訟保全制度作了極大的限制,使許多能夠得以保全的案件不能保全,使法院的裁決得不到履行,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筆者現對此發表一下看法,以期拋磚引玉。
一、訴訟中保全并非必須提供擔保,對于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保全的財產數額不大、保全措施為凍結、扣押等方式的,申請人可以不提供擔保。
情況緊急——
不打官司先保全
小雯是一名小學六年級的學生,一天下午,她在放學過馬路時,被一輛轎車撞倒在地,當即昏了過去。司機小馬立刻停車,打電話報警后,把小雯抱上車火速送往醫院。醫生診斷,小雯的頭部受到撞擊,造成內出血,此外還有多處身體皮膚擦傷。
經過交警部門的勘察,事故發生時,小馬屬于超速行駛,要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他把小雯送到醫院后,付了5000元醫療費,并告訴小雯的母親劉女士,自己是從外地來辦事的,身上只有這么多錢。
劉女士擔心小馬會一走了之,以后很難向他索要賠償。于是,她想馬上把小馬告到法院,讓法院判決小馬賠償。可女兒還在醫院需要她照顧,索賠多少也不能確定,打官司更不會一天兩天就有結果。在她左右為難之際,交警建議她可以先申請財產保全。
隨后,劉女士來到法院,拿著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以女兒的法定人身份申請財產保全。法院經審查認為,她面臨的情況緊急,當天就批準了她的申請并作出了裁定書,交警根據裁定書扣押了小馬的轎車。
經過十多天的治療和恢復,小雯的情況基本穩定,可以上學了,只是要注意短時間內避免劇烈運動。又過了幾天,劉女士整理好女兒治療期間所花費的各項費用憑證,再次來到法院,要求小馬賠償女兒1.8萬元。
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劉女士的要求。小馬很快履行了賠償義務,法院隨后解除了對小馬轎車的扣押。
點評支招:
打官司之前申請財產保全,被稱為訴前財產保全,必須滿足情況緊急的條件。因為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了人身傷害,是典型的情況緊急。特別是像劉女士面臨的情況,遇到和小馬一樣是外地人員的,如果不及時采取措施,他很可能一走了之,以后去外地索賠也比較麻煩。
需要注意的是,在打官司前申請財產保全,要慎重選擇法院。比如在這起交通事故賠償案中,事故發生地所在的法院,以及小馬戶口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轄權。如果劉女士申請的財產保全方式是扣押車輛,自然是在事故發生所在地比較方便;如果是凍結銀行賬戶,就是小馬戶口所在地比較方便。
訴前財產保全分秒必爭,申請人在取得警方的事故認定書后,只需要向法院的立案庭提交,法院會在48小時內回復。需要注意的是,提前財產保全后,并不意味著可以一勞永逸,需要盡快收集和準備材料,在30天內,否則,財產保全措施會自動解除。
巧打時間差——
財產保全當籌碼
麗麗和丈夫大偉結婚十多年,有一個6歲的女兒。大偉和別人合伙開了一家公司,生意不錯。2013年2月,麗麗察覺丈夫可能發生了婚外情,多番打聽之后證實確有此事,丈夫卻矢口否認。也許是她的話提醒了丈夫,丈夫似乎有所收斂,和情人幽會時也處處小心,讓她拿不到有力的證據。
本來麗麗想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就當這件事沒發生過,希望丈夫有一天能回心轉意。可沒多久她就發現,丈夫在個人銀行賬戶和公司賬戶里頻繁轉賬,她詢問時,丈夫卻說是公司財務調整。一來二去,丈夫的個人銀行賬戶里名正言順地少了幾十萬元。她不禁擔心,丈夫也許是在轉移財產。
麗麗咨詢律師后,決定先發制人,就悄悄到法院提出了離婚訴訟。立案后,她又找到主審法官,申請財產保全,要求凍結丈夫的銀行賬戶。法官了解到她的情況后,暫緩了郵寄書,先發出裁決書,凍結了大偉的個人銀行賬戶,隨后才郵寄書。
幾天后,大偉收到書,首先想到的是去銀行盡快轉移財產,卻被告知賬戶已經被凍結。湊巧的是,幾天前,他從公司賬戶轉了30萬元到自己名下,全都被凍結了。如果不能盡快取消賬戶凍結,會妨礙他的公司運作。
于是,在法官主持調解時,麗麗利用大偉急于解除賬戶凍結的心理,讓大偉承認了婚外情,在財產和子女撫養等方面做出了很大的讓步。兩人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離婚后兒子歸麗麗撫養,大偉每年支付撫養費2萬元,平分夫妻共同財產后,大偉給麗麗10萬元作為過錯賠償。調解達成后,法官又帶著雙方直接去銀行,先解除了賬戶凍結,然后讓大偉轉賬10萬元給麗麗。
點評支招:
如果沒有出現人身傷害這樣的緊急情況,想在打官司前就申請財產保全是很難獲得法院支持的,最好的方法是立案后盡快申請財產保全,特別是在離婚官司中,可以利用法院郵寄書的時間差,在對方還沒有準備的時候掌握主動權。
需要注意的是,立案后申請財產保全,最好在一周內提出申請。一般情況下,法院郵寄的書在一周內能寄到,對方收到書后可能會轉移財產。如果申請得太晚,很可能就發揮不了財產保全的作用。
有些時候,申請人收集對方的銀行賬戶等信息,可能會需要較長的時間。此時,最好在立案后找到主審法官,向法官說明情況。如果理由充分合理,法官可以暫緩郵寄書,多給一方幾天時間收集信息,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再郵寄。
財產保全出錯——
賠償損失沒商量
2010年7月,曉明給了婷婷200萬元,投資于她運作的一個商業項目,約定半年后獲得投資收益。結果婷婷運作的商業項目一直沒有起色,無奈之下,她委托中介出售自己名下的一處房產。沒過多久,婷婷就把房子賣給了胡先生,賣房所得的錢,也全部投入自己的項目中。
半年后,曉明發現自己的投資打了水漂,覺得被婷婷騙了。他得知婷婷出售房產的事后,懷疑婷婷和胡先生串通,表面上看是賣房子,實際上是為了躲避債務。于是,他把婷婷告到法院,要求撤銷當初的投資合同,要回200萬元。與此同時,他還繳納了10萬元作為擔保,讓法院查封了已經在胡先生名下的房產。
在這場官司中,胡先生屬于案外人,法院不會通知他,他對房產被查封的事也不知情。2012年7月,胡先生要和家人移民到國外,決定把國內的財產都處理掉。他委托中介出售房產,一直到辦理過戶手續時,才發現自己的房產被查封了,不僅賣不了房子,還賠償了3萬元違約金。
別人的官司殃及自己,胡先生越想越委屈,覺得曉明申請查封財產時出了錯,導致自己受損,就把曉明告到通州區法院。能否解除對胡先生房產的查封,取決于曉明和婷婷的官司,法院就一直等待曉明告婷婷的結果。
經過審理,法院發現婷婷并沒有欺騙曉明,更沒有和胡先生串通躲避債務,曉明屬于投資不慎,駁回了曉明的要求,也自然解除了對胡先生房產的查封。最終法院認定曉明申請財產保全時,弄錯了對象,給胡先生造成損失,從曉明繳納的10萬元擔保金中拿出3萬元賠償胡先生。
點評支招:
除了像曉明這樣申請財產保全弄錯對象,還有些人在申請財產保全時,實際只需要數十萬元賠償,卻申請查封、凍結或扣押上百萬元的財產,超過合理范圍。超出合理范圍的部分,給別人造成損失也要進行賠償。
財產保全是在審判有結果之前采取的臨時性措施,法院審查時不可能做到精確,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后,一般都會獲得法院支持。因此,如果不想承擔財產保全出錯后的賠償責任,申請人最好有憑有據而不是單憑猜測,范圍也不是越大越好,必要的時候可以先咨詢律師。 (責編:孫劉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