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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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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

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范文第1篇

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總則中,明確了“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是易制爆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方針,易制爆化學品使用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并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由于國家對易制爆化學品的生產和經營實行許可制度,任何使用單位在購買該類化學品前都必須向當地公安部門進行統一備案,使用單位必須確定主要負責人,全面部署和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在我國一些高校內,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負責人直接由分管副校長或相關領導擔任,國資部門或保衛部門作為主管部門,負責各項工作的部署開展。在此基礎上,負責人與各基層實驗室簽訂安全責任書,管理和安全責任由領用人具體承擔,做到了化學品與責任人的一一對應。加強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是《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的根本目的。管理制度的制定,是對易制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加強,能夠從制度規范上有效指導和約束相關工作的合理性、合法性,從而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校園內外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護校園環境。

2儲存條件和領用程序

在理工類高校,易制爆化學品一般由學校安全管理機構或化學藥品倉庫統一進行采購、儲存和發放,對于倉庫的儲存條件有著明確的法律規定。學校應當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設置化學藥品倉庫,并委托具備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其進行安全評價。倉庫應當專門劃出區域單獨存放易制爆化學品,根據儲存的種類和危險特性,設置相應的通訊報警、通風調溫、防火防爆、防腐防雷、防盜等安全措施,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倉庫管理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具備化學品管理的基本技能和應急處置能力。對于入庫的易制爆化學品,必須有兩人以上專人管理建立臺帳。臺帳應當保留采購化學品時的原始審批單據并保持兩年以上備查。易制爆化學品的領用人,必須是本校在編教職員工,在領用時,需簽訂易制爆化學品使用承諾,承諾領用的藥品只用于本單位教學和科研,絕不用于制造危險品或其他非法行為,在從化學品領出開始直至使用完后空瓶處理期間,承擔其管理責任。而領用人所在的教研室和院系,則承擔化學品管理的監督責任。因此,易制爆化學品的領用審批,需由領用者本人提出申請,經教研室負責人、院系分管領導及藥品倉庫代表簽字批準后,由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并匯總報送公安部門備案,方可登記領用。此外,易制爆化學品中同屬于爆炸品的藥品,如高氯酸銨、二硝基(苯)酚[干的或含水<15%]等,應逐步納入學校爆炸品管理體系,遵照公安部門對爆炸品管理規定執行。

3使用和回收處理過程

易制爆化學品在使用階段的管理,存在多種復雜及不確定性因素。首先,使用者多為學生,對于易制爆化學品的使用并不具備完整的知識體系。因此,在做好實驗前安全教育的同時,藥品負責人需要全面負責學生在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問題,并做好指導和監督。其次,根據公安部門要求,易制爆化學品在實驗室內必須儲存于符合國家標準的專用藥品柜內,上鎖并由專人管理。由于規定出臺不久,需要逐步落實藥品的儲存管理條件,學校在為各實驗室配置專用藥品柜的同時,應當在管理規定中明確符合標準的儲存條件。對于如硝酸等具有金屬腐蝕性的化學品,應專門配置防腐通風設備;對于高氯酸鹽、硝基類化合物等本身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化學品,應單獨配置隔離防爆措施;對于鎂粉、鋁粉等大量使用的袋裝化學品,必要時應設置專用儲藏間,并配備防火、防爆措施。由于實驗室人員流動性大,化學品種類多,管理分散,還應當對易制爆化學品單獨建立使用登記制度。該登記制度包含了領用審批、儲存臺帳、使用記錄和空瓶回收等一系列登記手續,一方面,建立了實驗室內易制爆化學品的進出臺帳,另一方面,也對使用過程起到監控作用,便于藥品負責人日常管理。為了避免易制爆化學品在社會上的無序流動,管理制度還應禁止本單位化學品對外進行借用、轉讓。對于從化學藥品倉庫以外任何單位領取或借用的易制爆化學品,在進入校園后,也應當同時納入本校易制爆化學品的管理,對儲存、使用等行為進行登記。為了防止易制爆化學品在使用過程中的遺失、丟棄,防止同一化學品在單個實驗室內的存量過大,高校在統一進行化學品空瓶處理時,應當對易制爆化學品空瓶單獨進行登記。化學藥品倉庫根據各單位提出的化學品使用計劃,確定各藥品責任人領取易制爆化學品的種類和數量,將空瓶的登記應與領用登記相對應,定期回收易制爆化學品空瓶,能夠有效約束藥品責任人做好化學品的管理工作。此外,由于易制爆化學品的殘液和廢液同樣具有危險性,實驗室內應做好分類回收工作,確保化學品不流入公共污水系統,高校在統一處理該類廢液時也應提前做好安全防護工作,防止發生事故或污染。

4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由于易制爆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毒性、腐蝕性等多種危險性,在儲存、運輸和使用過程中如有不慎,極易發生化學灼傷、中毒、火災、爆炸等安全事故,為了快速、有序、高效的做好教學、科研及生產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需要制定專門的事故應急處理預案。事故的應急指揮小組和應急救援專業組由易制爆化學品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人員組成,承擔危險性分析及事故分析預測、應急救援響應、預防與預警、現場恢復與事故調查等職責。對于易制爆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針對存放點開展安全檢查,能夠不斷優化“人防、物防、技防”;對于大量使用易制爆化學品的實驗,應貫徹落實安全性評審制度,在實驗前開展安全性評審;定期組織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演練,能夠提高事故應急處理能力;在事故發生后,認真做好總結和善后工作,能夠對現有管理制度提出客觀評定,并給予修改和完善。

5小結

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范文第2篇

本標準對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和使用進行了具體規定。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寫

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國家經貿委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

3術語

3.1危險化學品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

3.2重大危險源

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4一般規定

4.1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其它款項。

4.2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4.3分公司所屬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4.4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5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檢查,不得拒絕、阻撓;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應停止使用。

4.6危險化學品的采購統一由分公司供應處負責,銷售由銷售公司負責。

5生產、儲存和使用

5.1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5.1.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5.1.2工廠、倉庫的周邊的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5.1.3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5.2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或改擴建應報所在地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報告。

5.2.2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5.2.3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5.2.4安全評價報告。

5.2.5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5.2.6符合5.1條件的證明文件。

5.3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5.4生產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實行安全注冊登記制。注冊登記時,生產和使用單位須填寫《化學品安全登記申請表》、《化學品危險性分類工作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報分公司安環處,由安環處統一到湖南省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辦理。

5.5危險化學品在出廠時,生產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產品包裝上應加貼或者栓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并提供應急服務電話。使用單位應向供應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檢查包裝上是否張貼安全標簽,作業場所有表示化學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的標識。

5.6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和沒有提供“一書一簽”的產品,生產單位不得銷售,證書每5年復核一次。

5.7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8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危及社會安全的不合格產品嚴禁銷售,否則造成后果由生產單位負責,同時追究銷售單位的責任。

5.9危險品化學生產單位的新工人,必須做就業前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崗位作業。對作業工人要定期體檢,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癥者,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5.10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11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5.12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5.13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5.14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雙發、雙人保管制度。

5.15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為從事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用具。

5.16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17遇水、熱、潮易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濕、漏雨或低洼易積水的地方。

5.18受日光照射或受熱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禁止靠近熱源,存放處的溫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點和熔點。閃點在450C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

5.19化學性質與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同存一庫;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庫。

5.20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

6經營

6.1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6.1.1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6.1.2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6.1.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6.2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銷售。

6.3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級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6.4領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持使用單位證明到供應處領取,實行兩人制。

7運輸

7.1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從事運輸危險化學品。

7.2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市級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方可上崗作業。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的知識包括: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7.3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7.4危險化學品的托運,只能委托有運輸資質的單位;托運時,托運人應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應告知承運人。

7.5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漏。

7.6裝卸運輸危險物品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庫內搬運一律采用防爆型電瓶車、叉車,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輛其排氣管必須裝防火罩。裝運時,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7.7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不得混合裝運。

7.8遇熱、遇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降溫、防潮措施。

7.9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按規定路線行駛或停放。卸完物品后應徹底清掃。

7.10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GB13392—92的規定。

7.11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車、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8劇管理

8.1劇管理必須遵守4~7項各款之規定。

8.2劇包括:氰化鉀、氰化鈉、氰化銀、氰化亞銅、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亞砷酸酥)、五氧化砷、亞砷酸鈉、鉀、砷酸三鈉、砷酸二氫鈉、氯化汞、硫酸二甲酯、疊氮化鈉及其它屬國家規定的劇物質。

8.3需要劇的單位必須提前半年向供應處報計劃,由供應處負責采購。

8.4使用單位領取劇時,須經公安處審批并備案。經審批后持公安處介紹信(介紹信上注明兩個領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稱、級別和數量)到供應處辦理開票手續。并將領料單與介紹信一同交供應處安全保衛科簽字蓋章后,兩名領料員(必須是介紹信上所注明的兩人)同時到倉庫領取物品,并在發放登記簿上簽名。發料時,須有兩名保管員在場。雙方當場確認數量,出庫后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8.5劇應放置在保險柜內,并建立雙人雙鎖保管制度。發放完后,保管員須將原包裝進行密封,存放原處。單位保管人員、班長、安全保衛人員、單位領導每季度應對本單位劇進行一次檢查,做好記錄,并對領發過的進行復稱盤點,建立轉帳臺賬。

8.6發現劇被盜、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8.7分公司各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劇安全管理制度。

9事故應急救援

9.1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各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分公司安環處備案。

9.2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報告分公司有關處室。

9.3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有義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10檢查與考核

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范文第3篇

關鍵詞: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目前,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中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日益增多,這些危險化學品多為易燃易爆、劇毒或強腐蝕性、放射性等物品,因此危險系數非常高,如果處理不當極易引發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和財產方面的重大損失。所以,加強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是非常有必要和有意義的。

一、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安全意識淡薄。由于職業院校注重專業知識的學習和專業技能培養,對危險化學品的相關知識關注度不夠,并且缺乏相對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從而導致了部分在校師生的安全防護意識淡薄,對危險化學品管理的重要性及責任感缺乏足夠的認識,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

2.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雖然實驗室建設得到了有效的加強,但相關管理制度、安全防護措施、人員安排等方面卻未隨實驗室情況的轉變進行完善,致使安全管理工作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3.危險化學品種類繁多,危險性大。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內的危險化學品種類繁多,且很多都具有易燃易爆、強毒、強腐蝕、強輻射等特點,在儲存和使用環節有很大的危險性,任何的疏忽和操作不當,均可能引發爆炸、毒氣和化學灼燒等安全事故,從而給學院造成重大的人身財產損失。

二、強化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1.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升全體師生的安全意識。提升全體師生的安全意識,能夠從根本上幫助教師和學生認識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具體的措施就是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通過宣傳危險化學品知識、講授安全防護技能、規范實驗操作流程等,提升全體師生的安全意識、防護技能和事故應變能力,以有效減免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和危害。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實安全責任體制。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首先應針對危險化學品的特點以及實驗室管理需求,建立起科學、嚴謹、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其次,在管理制度基礎上,明確實驗室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保管人員、實驗教師等相關人員的安全責任,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再次,在實驗室日常管理工作中,切實做到責任到人,確保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位。

3.規范危險化學品日常管理,提升管理人員的安全防護能力。首先,危險化學品應集中存放、統一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建立起標準化的倉庫或儲藏室。其次,完善庫存管理制度,嚴格實施雙人管理制度,并設立兩本出入賬簿,做到進出有序、可查,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進行檢查,確保賬物相符。再次,建立管理人員培訓機制,定期開展專業知識、技能培訓,同時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的崗前培訓工作,幫助其充分了解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性質、危害性、儲存特點、使用規范等,并確保管理人員能夠正確、迅速地使用防護設備。實驗室和倉庫還應建立起安全事故應急方案,以便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減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4.注重廢棄化學物的處理,避免化學廢棄物污染。對于實驗室所產生的各種垃圾、廢棄物等,都應當收集、分類并儲存在相應的容器中,不能混裝,更不能隨意丟棄、傾倒。與此同時,將廢棄物集中收回后,還需要對其進行初步處理,比如易揮發的有機試劑,當用量較小時,可以放在通風處讓其自然揮發;對廢酸、廢堿液體,可以加入試劑進行中和,等其PH酸堿度達到排放標準后,再加大量水進行稀釋后排入下水道;對于劇毒廢氣、廢液等要定期聯系專業處理廠進行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確保整個流程安全無虞。

總之,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是一項風險管理工程,想要做好這項工作,還需要我們從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特點出發,結合當前實驗室管理存在的問題及不足,從管理制度、安全責任體制、實驗室日常管理、師生管理、實驗廢棄物管理等幾大環節著手,制訂針對性的管理措施,以此來切實保障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科研、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當遵守本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定期公布的目錄執行。

第三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依法進行事故責任追究。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監督管理和應急救援等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公安、質監、環保、工商、交通、鐵路、民航、海事、衛生、郵政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從事危險化學品的相關活動。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市對危險化學品單位的監督管理實行按行為屬地管理原則。

市和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區、天津港保稅區、天津新技術產業園區、天津東疆保稅港區等經濟功能區依法對發生在其轄區內的上述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本市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本市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通報制度。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相互通報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等相關信息。

第九條本市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度。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協作,實現危險源普查登記率、檢查覆蓋率、隱患整改率、整改不合格關閉率100%。

第十條本市建立企業安全等級考核評級制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對危險化學品單位進行安全等級考核評級,并將其納入企業誠信體系建設。

第十一條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行風險抵押金制度。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保險公司投保安全責任險,投保安全責任險的,可以不再繳納風險抵押金。

第十二條本市實行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制度。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專戶儲存,專項使用。

財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本市建立舉報獎勵制度。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危險化學品安全違法行為。對舉報屬實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十四條本市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嚴格控制、集中管理。

除運輸工具加油(氣)站外,禁止在外環線內及區、縣城區范圍內新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項目。

新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項目,應當在化工園區或者工業園區內集中布局;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應當按照規劃向化工園區或者其他工業園區集中。

第十五條對新建化工園區或工業園區內的化工集中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投入使用后,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手續。

第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進行危險化學品中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編寫的中試方案應當包括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安全論證。

(二)用于中試的建筑物、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危險工藝應當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對參與中試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中試成果轉讓時,轉讓合同中應當包括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及安全論證材料。

第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配備相適應的化工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和專職電工。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委托具有國家規定的相關專業技術資格的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并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二)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相關部門的培訓和考核,取得資格證后方可上崗作業;

(三)危險化學品操作人員應當經本單位專業技能和安全知識培訓后方可上崗作業;

(四)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時,應當由本單位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相關安全培訓。

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加強用工管理,制定并落實定員、定崗、定額、定責制度。

具有危險工藝及光氣、氯氣、硫化氫、氨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崗位應當確定專人操作,禁止混崗、兼崗作業。

第二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特性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設施。

使用危險工藝的,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應的技術標準設置安全裝置、設施,并保證其正常運轉。

第二十二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技術檢測檢驗機構,至少每3年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爆設施、設備和危險化學品常壓容器進行一次檢測檢驗。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檢測檢驗結果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對經整改仍達不到安全規定要求的設備、設施應當及時淘汰、更新。

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定期對生產裝置、儲存設施進行安全評價。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安全評價報告對策建議及相關的技術標準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并將安全評價報告和整改情況向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系統,對相關場所、設施及其溫度、壓力、液位等主要技術參數進行24小時實時監控。

第二十五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對禁火區范圍的動火作業應當進行企業內部動火審批管理。動火作業前應當進行風險分析,制定監控措施,設置監護人員。

第二十六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實行分類、分區儲存,并設置明顯標志。嚴禁互忌危險化學品混存。

第二十七條進入可能存在硫化氫等有毒、窒息性氣體的罐釜、壕池、管道等特殊作業場所從事檢修、拆除、清洗等作業,應當制定安全作業方案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由作業場所產權單位履行內部審批手續。

從事上述作業時應當采取隔離、通風等有效措施,并對作業環境進行風險分析、檢測;配備監護人員及必要的通訊、防護、救援設備。

第二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處置本單位產生的廢棄危險化學品。無法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由環境保護部門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所需費用由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承擔。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經營、運輸

第二十九條本市建立危險化學品集中交易市場。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集中交易、專業儲存、統一配送。

現有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逐步進入集中交易市場。

第三十條經營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禁止超越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范圍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第三十一條經營進口危險化學品必須標注中文安全標簽,并提供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

第三十二條運輸工具加油(氣)站周邊安全防護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受條件限制、不能滿足規定的安全距離要求的,應當采用阻隔防爆、油氣回收等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三條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單位應當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書,其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一級車輛技術等級的要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明顯標志、標識,并配置車載衛星定位系統以及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等設施、設備。

第三十四條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超過規定的荷載運輸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與普通貨物、互忌物混裝、混運。

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運輸單位承運。

危險化學品托運人應當如實詳細填寫運單上規定的內容,提交與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將危險性、應急措施告知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

危險化學品性質或消防方法相抵觸的貨物應分別托運。

第三十六條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的單位運輸危險化學品;

(二)在裝載前核對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并檢查包裝情況,不得承運包裝破損或者不符合包裝要求的危險化學品;

(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技術標準進行裝卸,不得將承運的危險化學品轉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運輸。

第三十七條運輸經營者應當查驗托運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許可證和承運人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證書,復印后與貨運單證一并留存,不得為無相應許可證或資質證書的單位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服務。

第三十八條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辦理劇毒化學品運輸通行證,并根據運輸通行證載明的車輛、駕駛員、押運人員、裝載數量和指定的路線、時間、速度運輸。

第三十九條通過鐵路、航空、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

第四十條天津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納入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由事故發生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第四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儲備制度。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第四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人員、器材和設備。每年至少組織一次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建立演練記錄,并將應急救援預案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受到危險化學品事故危害或者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同時向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繳納風險抵押金或提取安全生產費用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關于中試的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配備化工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專職電工的;

(二)具有危險工藝及光氣、氯氣、硫化氫、氨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崗位混崗、兼崗作業的。

第四十八條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對易燃易爆場所的防爆設施、設備和危險化學品常壓容器進行檢測檢驗、整改的;

(二)使用危險工藝未設置相應的安全裝置、設施的。

第四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危險化學品未實行分類、分區儲存或與互忌物混合儲存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進入特殊作業場所從事檢修、拆除、清洗等作業時,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受條件限制、不能滿足規定的安全距離要求的運輸工具加油(氣)站未采用安全技術措施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未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未按規定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并建立演練記錄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作出明確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民用爆炸品、煙花爆竹、國防用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化學品使用單位,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

(一)以危險化學品為主要生產原料、輔料的;

(二)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三)使用劇毒化學品的。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所稱危險工藝,是指下列能夠導致火災、爆炸、中毒的工藝:

(一)有硝化、氯化、磺化、重氮化、加氫等化學反應的;

(二)有高溫、高壓、負壓、深冷等極端操作條件的;

化學品儲存安全管理范文第5篇

深圳市化輕貿易有限公司,是深圳市物資集團屬下的國有企業,1984年成立,注冊資本3185萬元,主營化工原料、塑料、染料、助劑、紡織產品、輕工產品,專營民用爆破器材、工業用劇毒物品及開展民爆器材、劇毒化學品配送業務,享有全國進出口權和保稅業務經營權,是深圳海關注冊的A類企業。公司擁有2000平方米經營辦公場地、8000平方米干貨倉庫和占地60000平方米的危險化學品倉庫。近年來為國家上交利稅超億元,進入深圳市100家納稅大戶行列,是深圳市先進單位、文明企業和中國深圳行業十強企業。去年被廣東省工商部門評為“連續十年重合同守信用企業”,也是國家工商總局授予深圳6家“重合同守信用企業”之一,是深圳市重點安全防護單位。

深圳市地處改革開放前沿,毗鄰港澳地區,是經濟特區和國家率先實現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建設的試點城市之一。這一重要的經濟地位和特殊的地理位置,決定了深圳市危險化學品的嚴格管理更有著不同尋常的意義。多年來,深圳市化輕貿易有限公司從講政治的高度、促發展保穩定的大局出發,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一直給予高度重視,始終堅持依法經營、嚴格管理,為保證深圳市生產建設所需危險化學品的供應、確保一方平安作了艱辛的探索,取得較好效果。現把主要工作匯報如下。

一、與時俱進,銳意改革,大膽創新

物資行業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歷史由來已久。但原有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一套“管賣不管運”的經營方式,容易在運輸環節發生問題,存在著一定的隱患和風險,已遠遠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更不能滿足經濟高速發展和現代化城市建設的需要。如何建立起一套安全、高效、有序并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危險化學品營銷方式和運輸模式,已成為新形勢下強化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的突出問題,這既是時代的要求,又是企業發展的需要。對這一問題,公司領導給予了高度重視,多次召開領導班子會議,認真學習同志安全工作“責任重于泰山”重要思想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潛心研究和探討危險化學品現代營銷方式,在認真總結成立深圳市首家民用爆破器材專賣公司、大力推行民用爆破器材配送制的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本著高起點、嚴要求、銳意改革、大膽創新的精神,提出打破傳統做法、推行危險化學品銷售、儲存、運輸“三統一”的構想。為了推行這一構想,我們多次主動向政府、貿管、安委會、公安、交通、城管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匯報,溝通情況,得到上級領導的認同和鼓勵,并在具體實施中給予了熱情指導和大力支持。

二、整合配送網點,構筑現代物流體系

在經過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按照政府和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我們把原來分散在深圳市區、寶安、龍崗兩區的117個小倉庫全部撤并,根據特區對危險化學品的需求情況,重新布局、重新規劃、合理定點,先后投資一千多萬元,按照國家規定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高標準、高起點,全面改造了布吉中心倉庫,新建了鹽田、深云、坪山、龍西、水田、潭頭、雷公山等七個分庫,每個倉庫都安裝了閉路電視和遠程安全監控系統,并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對民用爆破器材和劇毒化學品進行分類儲存、分類管理、分類配送。從而從根本上改變和解決了以往儲存零散、管理困難、運輸環節復雜、事故隱患較多的不穩定局面。

為了真正實現統一儲存、統一銷售、統一配送的構想,形成既與形勢發展相適應、又與政府要求相吻合的危險化學品現代物流體系,2001年9月,注冊成立了深圳市首家危險品配送有限公司,在貿管、公安、交通、城管、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支持下,對全市所需危險化學品實行配送供應,開了深圳市危險化學品統一配送的先河。注入資金300萬元,更新購置了大小配送車輛21臺,其中5噸車1臺、2噸車3臺、1.5噸車6臺、1.25噸特種車11臺;配備從業人員70多人,其中中級職稱11人、初級職稱17人。

三、健全機制,依法管理,全員持證上崗

成立配送公司,向最終用戶實行危險化學品配送制,是從三級管理向一級管理的轉變,不僅涉及到社會上的各個方面,更涉及公司本身的構架、車輛的配置、人員的培訓、配送線路的規劃、庫房的增建和生活設施的改造、安全管理的監督、危險物品的回收等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并必須認真一一解決。也就是說我們已經把危險化學品儲存、銷售、運輸的社會責任承擔了起來,這無疑給企業增加了很大的壓力。

“工作千頭萬緒,安全至關重要”。這已是公司領導和全體員工的共識,也是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永恒主題。為了強化安全管理,一是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公司成立了以董事長為組長、有公司領導、辦公室、人事部、保衛部、財務部和民爆器材專賣公司、危險品配送公司及倉庫負責人參加的安全領導小組,配備安全管理人員18人。在公司安全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實行“公司——保衛——經營部門——倉庫”四級安全管理模式。公司領導小組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保衛部門對各倉庫的安全管理負直接責任,負責檢查、監督安全制度、措施的落實和整改工作,組織學習安全知識和崗位培訓;民爆器材經營部、專賣公司、配送公司負責危險化學品的購進、儲存、配送、退庫各個環節的安全管理和對倉庫從業人員的管理;各倉庫負責人負責轄區內安全生產管理。二是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根據現行各項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省市公安、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了一整套危險化學品經營管理(包括儲存、銷售、運輸、配送管理)和操作的規章制度10項172條,建立了從經理到各從業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對貨物、車輛、人員進出倉庫,全部實行電腦管理,定期檢查,隨時巡視,通過組織、制度的保證和現代技術的運用,確保了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位。三是建立用戶檔案,做到一戶一檔,掌握各用戶情況。四是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和公安、交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對現有車輛進行檢測,對不合標準的運輸車輛作了報廢處理,在用車車況全部達到一級標準。五是主動與交通主管部門聯系,分期分批對公司的管理人員、駕駛員、業務員、押運員、裝卸員等危險品從業人員,進行了嚴格、正規的崗位培訓,公司從業人員全部持證上崗。

現在,我公司已成為深圳市場地充足、倉庫規范、資金雄厚、裝備精良、人員過硬、安全系數高的現代危險化學品物流企業。

四、優質服務,確保一方平安

發揮“三統一”在現代危險化學品物流中的最大作用,既給用戶提供優質高效服務,又確保一方平安,這是實行“三統一”的根本目的之所在。為達此目的,公司領導班子經過充分研究、仔細分析,還多次組織到香港、國外學習考察,在上級主管部門大力支持、指導下,結合深圳特區實際情況,對每項環節、每道程序均加以分解落實,制定出不同區域及施工單位的配送方案。

從2001年9月開始,對全市100多個施工單位和省內300多家電鍍企業提供民用爆破器材和劇毒物品的配送服務,為了做到快速、高效,早上天亮裝車送貨,傍晚結算退庫,實現用戶“零庫存”。這樣,既保證了用戶的需要,又節省了用戶建庫、守庫、運輸等人力、物力、財力的投入,降低其生產成本,也最大限度地規避了不安全因素,減少了運輸環節的風險。經過公司領導、職能部門、經營部門及倉庫全體員工的通力合作,克服了一個個困難,在全國同行業中率先建立起了配送服務網絡體系,為用戶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無節假日的配送服務。

我們開展配送服務業務,先是在二線特區內試點運行半年,取得經驗后全面推廣。這項業務自開展以來,既極大的方便了用戶,給用戶節約了生產成本,增加了企業的經濟效益,又從未發生任何大小事故,收到預期效果,政府滿意、用戶滿意、企業滿意。這一舉措與香港地區及先進國家民爆器材的配送管理處于同等水平,得到了深圳市公安局、安監局、安委會、廣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民爆器材管理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的充分肯定,并向全國沿海大中城市推廣。深圳市公安局、各分局的責任管理部門也因支持和配合此項工作而受到上級給予記集體功的嘉獎。

總結一年多的探索和實踐,我們體會有二:一是要堅持。就是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二是要確保。就是確保依法經營,急用戶所急,保用戶所需。

對于如何使危險化學品的經營管理做到安全、有序,我們提出幾點建議:

(一)依法管理,從嚴要求,留強汰弱。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和運輸,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系著社會的穩定,也維系著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和穩定發展,不得有半點疏忽和麻痹。所以,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依法經營,從嚴管理,有序運作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建議,對不合資質或者零散的經營企業、使用單位的運輸隊伍,要予以整頓、撤并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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