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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農經濟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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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農經濟特征

小農經濟特征范文第1篇

中國式小農經濟發展現狀

中國目前的小農經濟是延續制度而來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改革開放以后,農村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集體土地的承包大都是以家庭為單位,按人口均分。為了做到公平,集體分地時,一般都按遠近、肥瘦搭配,因此形成了當前中國農村典型的“人均一畝三分,戶均不過十畝”、且地塊分散的中國式小農經濟現狀。

農戶經營面積小而分散,個體農戶不僅難以面對市場,而且難以維持基本農業生產條件。分田到戶時,中央顯然考慮到了這一點,當時提出調動兩個積極性,一是農民個體的積極性,二是村社集體的積極性,村社集體層次的經營可以緩解個體農戶在基礎性生產條件獲得上的困難。但到上世紀90年代后期,尤其是取消農業稅以后,村社集體退出農業生產環節的事務,個體農戶必須獨自解決面對市場和維持基本生產條件兩方面任務。為了生產方便,在有些農村地區實行所謂“劃片承包”,即盡量將一戶經營的土地集中在一片以內,這樣可以方便農業生產,比如灌溉和機械化耕作。

“劃片承包”所要解決的僅僅是土地分散不連片的問題,而不能解決小農經營規模小的問題。然而,即使要解決土地分散不連片的問題也非易事。全國真正為了農業生產方便而進行“劃片承包”的耕地估計不超過10%。之所以無法劃片承包,是因為中央政策強調要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劃片承包”會觸動既得利益結構,既得利益受損的農戶就可能借中央土地政策反對調整。十七屆三中全會決議規定“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集體再調整土地進行“劃片承包”以方便小農經濟的生產,就更加不可能。

“長久不變”不只是強化了土地既得利益,而且使得那些已經脫離土地進城的村民仍然可以占有土地。實際上,這些進城村民的收入主要來自城市。但他們一般不會將土地賣掉,而是將土地使用權流轉出去。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農戶也僅是在既有土地上使用土地,任何人包括村社集體都無法為了生產方便而重新調地。隨著越來越多村民移居城市,為方便生產而進行土地調整的難度就更大,土地就越是零碎,也越是無法有效經營。

農村人口轉移進入城市是一個緩慢的過程,即使已經進入城市的農村人口中也有相當部分仍然依賴土地收入,即他們還要將土地留作將來進城不成功的返鄉退路(保險)。因此,在可見的將來,中國農村農戶經營規模不可能得到迅速擴大。如果說目前農戶經營規模是“戶均不過十畝”的話,三十年后,中國農村戶均經營規模恐怕也就20~30畝。大農經濟、規模經營,在中國仍然是一個相當遙遠的夢想。任何試圖建立在大農經濟和規模經營基礎上的農村制度設施和政策措施都是不切實際的。我們應該立足中國目前小農經濟的實際來制定農村政策。

之所以說中國農村人口轉移進入城市是一個緩慢的過程,很大程度上也是與中國農村人口眾多、及中國小農兼業的特點聯系在一起的。具體地說,當前中國農民家庭收入的構成具有明顯的兼業特征,且這種兼業是建立在代際分工基礎上,一個家庭同時在城市務工和在農村務農,因此同時有務工和務農兩筆收入。年輕人外出務工,年齡較大的人在家務農。因為既有務農收入又有務工收入,這個農戶家庭就可以獲得超過溫飽的生活水平。

更重要的是,通過代際分工來實現兼業,就使年齡比較大而不再適合城市生產線工作的農村勞動力仍然能夠在農業上有所作為。在當前技術條件下,一對六十歲的夫妻完全可以種“戶均不過十畝”的土地,而且,他們可能只需要三個月時間就完成全年的農業生產。他們又因為農業生產的周期性展開(春種秋收)而獲得了勞動的權利,勞動的期待,勞動的喜悅、快樂和充實。

在城市,老年人通常不再是有效勞動力。而在農村,由于農業機械化等技術進步,農業生產對體力要求并不高,農業具有生產性和休閑性的雙重特征,老年人完全可以從事農業生產,并獲取農業收入。這就使中國小農經濟具有頑強的生命力。

其實,小農經濟不僅具有生命力,在目前中國發展階段,其還具有更多宏觀層面的意義乃至成為了中國經濟發展中具有獨特優勢的方面。

中國式小農經濟的優勢

具有競爭力的農業。某種意義上講,中國農業是相當有競爭力的,尤其是糧食生產上,中國農業具有相當大的競爭力,主要表現是價格比較低,其背后則是生產成本低。這很好理解,因為中國農業具有相當自給自足的成份,中國農業主要勞動力是中老年人,且農業是與休閑結合在一起的,從而使得農民在農業生產中不計勞動力投入成本。而實際上,中老年人尤其是年齡比較大的人進城也是不容易找到高收入工作的。

中國低勞動投入成本的小農經濟,為中國抵擋美國式大農提供了相當有力的基礎。而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小農則無力抵擋美國大農的沖擊,這就是為什么韓國農民更為激進,臺灣牛肉案可以引發政府政權危機的原因。

低農村勞動力再生產成本。因為中國農戶家庭有務農和務工的兩筆收入,且農村生產費用低,農戶可以通過土地獲得部分自給自足的生活資料:比如自己種蔬菜、喂豬養雞,及自留口糧,從而使得農村生活成本極低,勞動力再生產的成本就低。有了務農收入,進城務工的收入多少就不是太大的問題,年輕人進城務工的收入就可以用來滿足更多其他需要。

因為有務農收入,農村勞動力再生產成本低,中國就可以為外向型經濟提供廉價勞動力,就可以有極具世界競爭力的“中國制造”,就可以從全球化中獲益,從而成為全球化中不多的主要受益者之一。無論美國如何向中國施壓人民幣升值,只要中國農村仍然能源源不斷地生產出高素質的廉價勞動力,中國就可以繼續從全球化中獲益,就有可能將“中國制造”變為“中國創造”。

降低了整個社會的勞動力再生產成本。因為農業的低成本,廉價農產品就使得整個中國社會的勞動力再生產成本下降。依據世界銀行的定義,人均收入低于2美元/天為貧困人口,則同樣是2美元/天,在中國比在一般的發達國家和一般的發展中國家,要生活得好得多,因為中國物價尤其是食品價格很低。在日本、韓國,西瓜等果蔬都是奢侈品,有一位日本教授到我所在的研究中心訪問,我們用西瓜招待他,他說這是他今年第二次吃西瓜。并非他不喜歡吃西瓜,而是在日本,西瓜太貴吃不起。筆者到韓國訪問時,一盤牛肉竟要800元人民幣,可見其食品價格之高。

正是中國農業的低成本和低價格,使中國豐富的農產品為城市人提供了有保障的廉價的食品,并因此為城市人提供了健康的飲食。即使中國城市的貧民階層也不至于因為買不起食品而挨餓。

美國具有優越的農業生產條件,政府為農業發展發放了足量的政府補貼,才使得美國人糧袋子和菜籃子比較豐富,而在土地資源較少的韓國和日本,因為農產品價格太高,以至影響了國民的飲食。相比之下,中國在人均耕地如此之少的情況下可以為全國人民提供如此豐富廉價的農產品,實在是一個奇跡。

農業不僅是生產勞動,同時也是休閑方式。中國的農業不僅是經濟的一種,而且是休閑的一種。對于被工廠生產線淘汰的中老年勞動力來說,在并無有保障的體面收入的情況下,若僅僅依靠國家的最低生活費,或極少的養老金來維持溫飽的狀態,實在是對個人價值的破壞。現代社會是豐裕社會,工廠生產線有能力憑社會中少數人的勞動而為整個社會提供最低生活所需。但勞動是人的權利,每個人都希望通過自己的努力來獲取人生意義,而不是消極被動地等待。

發展中國家的城市貧民窟中,相當部分人沒有工作,只能靠乞討和救濟來獲得溫飽,他們這樣的人生就沒有了尊嚴,缺少了體面,也就沒有了價值。而中國農民即使五十歲以上,在城市已經不好找工作,他們也可以回家種田。春天播種,播下的是焦慮也是希望。他們隨著莊稼的生長而忙碌。忙碌中收獲充實,焦慮中收獲希望。他們用自己的辛勤汗水來換取勞動果實。農民進行農業生產的過程,也是進行生命意義與價值生產的過程。這與完全依靠外來救濟是兩種完全不同境界的生活。

顯然,中國小農經濟意義重大,問題是其是否可以持續。

應對小農經濟發展困境的出路

來自土地的收入對農民很重要,小農經濟很重要,問題恰在于,當前因為農戶經營土地規模太小且分散,單家獨戶的農戶無論是面對市場還是維持基本生產條件都過于弱小。應對這種困局,可能的辦法有三種:一是發展大農經濟,通過土地流轉來實現規模經營,而一旦有了經營規模,農戶面對市場和基本生產條件,就會有能力得多。這種大農經濟及規模經營的實質是美國式農業道路;二是在保持小農經濟的前提下,通過綜合農協的方式進行農業生產的體系化改造,從而在小農經濟基礎上,在生產上專業化,在市場上體系化。這種發展模式實質上就是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遵循的模式;三是走中國特色小農經濟之路,繼續保持小農經濟,但為小農提供社會化服務。

大農經濟和規模經營模式。大農經濟和規模經營顯然是以農民大量流轉進入城市為前提的。但從前面的分析來看,假若我們不希望中國城市到處是規模巨大的貧民窟的話,我們最好不要貿然通過土地流轉將那些不能在城市體面生活的農民趕到城市而不能再回到農村。而在農民沒有大規模轉移進城、農民收入還要依靠務農收入時,小農經濟就具有相當的合理性。

中國不可能發展大農經濟,這本來只是一個常識,但政策部門卻常常忘記這個常識,地方政府甚至經常性地通過半強制性措施來推動農村土地流轉以實現規模經營,比如成都的例子。學界和政策部門似乎都喜歡現代農業,認為小農經濟是落后的,是遲早要淘汰的,遲淘汰就不如早淘汰。

綜合農協模式。與美國式大農場主農業不同,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農村至今仍然是小農經濟。為了解決小農經濟規模太小而無法與市場對接以及無法單獨解決基本生產條件的問題,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通過綜合農協來將小農經濟聯結起來。在政府的支持下,綜合農協具有相當的力量來組織小農,具體有兩個方面:一是為小農提供專業化的服務,比如提供種子、化肥、農藥、機耕、灌溉等系列服務,農戶只從事專業化種植。綜合農協同時為農民提品的銷售。因為全國農協組成了一個自上而下的體系,農協就具有相當大的壟斷市場的能力,具有相當的農產品的市場定價權。“綜合農協+小農經濟”可以稱為體系化農業,體系化農業的重要特點是對農戶的專業化組織和對市場的相對壟斷。

綜合農協的好處是,因為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的組織,綜合農協可以為小農提供強有力的生產服務,小農可能獲得較好的進行農業生產的基礎條件。同時,綜合農協可以為小農經濟生產的產品提供市場。

但是,綜合農協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一是因為專業化種植,小農經濟被組織到農協中,農業高度專業化和高度分工,離開綜合農協的體系化的服務,小農經濟就無法生存。因此,比如韓國,農民并不能真正做到自給自足,他們的專業化生產是為銷售而生產,可能反而使自己無法獲得基本的農業食品;二是農協通過對市場的高度壟斷,而使農產品價格高得離譜,以至于出現如前所述日韓國民消費不起自己國家農民生產的農產品,甚至農民也買不起非自己生產的農產品的情況。這是相當嚴重的情況,因為這一方面使農產品賣不出去,一方面又使消費者消費不起。這種情況出現在中國,就可能造成極嚴重后果;第三,在WTO的背景下,面對諸如美國、中國廉價農產品的沖擊,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農協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就必然會組織起來反對,這就是WTO香港回合談判時韓國農民強烈反抗,和2009年臺灣進口美國牛肉會使政府陷入政治危機的原因。不僅如此,農協還會向政府施壓,以強化農產品國產運動,以及利用民族主義情緒抑制外國農產品的銷售和消費。

當然,日本、韓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目前都已是相當發達的經濟體,其農業人口數量很少。國家主體已是城市社會市民階層。即使如此,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綜合農協模式仍沒有解決自己的問題,反而使其農業問題更加無解。在中國大多數人口仍為農民的情況下,綜合農協模式能否解決中國小農經濟的問題,或解決的問題與帶來的問題誰更多,顯然是需要仔細思量的。

在一次討論會上,有學者認為三農問題很好解決,只要糧價漲100倍,三農問題就迎刃而解了。先不說在目前WTO的框架下,中國能否讓糧價漲100倍,就是可以漲,其后果是什么?是城市人不再消費得起糧食,是進城務工的勞動力再生產成本大幅度提高,是農業照樣無效率,是國家的主要資源都用于生產糧食而無法發展城市,是“中國制造”的廉價勞動力優勢徹底喪失,中國的外貿極大幅度下降。最終的結果是中國經濟陷入混亂。這顯然是不切實際的想法。

中國式小農經濟模式。顯然,中國的小農經濟是相當獨特的,可以稱為中國式小農經濟,其核心是“以家庭承包為基礎的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制度”。取消農業稅前,由于國家向農民收取大量稅費,國家與農民之間的關系緊張,“雙層經營”中經常出現村社集體侵犯農民利益的問題。取消農業稅之后,國家不再向農民收取稅費,而是通過制度安排來避免村社集體對農民利益的侵犯。

這個時候,仍然是小農經濟,但通過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和國家下撥財政支農資金來為農民提供生產生活所需公共品,另一方面通過為農民提供相對健全的社會化服務體系,尤其是鄉村兩級的農技、水利、畜牧和農機服務,中國的小農經濟就可能通過農戶家庭內的代際分工,通過兼業,及通過農業生產與人與人之間的社會關系的生產、人的生命意義的生產(勞動價值論),來獲得旺盛生命力。

小農經濟特征范文第2篇

關鍵詞:規模經濟;糧食生產;生產效率;成本收益

糧食價格的變化趨勢歸根結底是由糧食的供給與需求之間的平衡程度所決定的,糧食生產效率直接影響了糧食的生產成本和收益,而不同的經營方式和管理模式造成生產效率的不同。我們近期對河南省杞縣、山東省濰坊市寒亭區、湖北省鐘祥市、黑龍江省紅興隆墾區管理局和寶泉嶺墾區管理局進行種糧農戶及農場職工的問卷調查,從糧食生產第一線了解中國糧食生產現狀及其影響因素,并對未來中國糧食生產的發展趨勢進行分析。有效問卷數量為293份,問卷有效率達到72.2%。其中,河南和山東這兩個糧食主產省的有效農戶問卷數量總計為203農戶,湖北省鐘祥市有效農戶問卷調查數量為41戶,黑龍江省紅興隆墾區管理和寶泉嶺墾區管理局的有效國營農場職工問卷調查數量為49戶。

一、對糧食生產者的基本情況的比較分析

種糧農戶的戶均人口數量為3.99人,戶均男性勞動力數量為1.37人,戶主平均年齡在43.27歲。戶均耕地數量為49.14畝,戶均耕地塊數為2.36畝,平均最大地塊面積為141.85畝,距離耕地平均距離為4.08公里。

在所調研的四個省中,黑龍江省調研地區為國營農場地區,戶均耕地數量最大,為169.5畝/戶;湖北省次之,為14.41畝/戶;位于華北平原地區的山東和河南兩省的種糧農戶的耕地數量最少,并且這兩個地方的種糧農戶的耕地的細碎化程度最高,這就為糧食穩產和增產所必需的改善灌溉條件等技術措施的投入產生了困難。從戶主平均年齡看,黑龍江省墾區的農場種糧職工的平均年齡最低,其他地方的種糧農戶的平均年齡都在45歲以上,這表明糧食生產規模化水平較高的黑龍江墾區的農業生產者的勞動能力也要高于其他地方。

二、糧食生產者成本收益的比較分析

(一)生產成本比較分析

1. 糧食生產的生產成本與產出的總體情況分析

山東、河南和湖北三省的畝均糧食生產成本為448.07元/畝,要比黑龍江墾區的畝均糧食生產成本高出11.5%,糧食畝產量為450.21公斤/畝,比黑龍江則要少23.77%,同時三省單位糧食產量的生產成本為1元/公斤,這要比黑龍江墾區的單位糧食產量的生產成本高出33%。上述情況說明以大中型農業機械為主要生產性固定資產的規模化農業生產方式相比于分散的細小規模的小農經濟模式在經濟上更有效率,表現在糧食生產成本水平顯著更低、單位土地糧食產量水平顯著更高。

從糧食生產成本的構成上看,三省平均畝均糧食生產成本中,主要物質費用水平為每畝276.19元,占到畝均生產成本的63.16%;而黑龍江省墾區的人工費用水平為每畝110.26元,占畝均糧食生產成本的27.82%,主要物質費用水平為每畝286.13元,占到畝均糧食生產成本的72.12%。上述情況說明,在小農經濟的糧食生產模式中,人力投入相當少,而且主要物質費用投入水平也相對于農業機械為主的規模化糧食生產模式更少一些,人力和主要物質費用投入不足,造成小農經濟的糧食生產模式技術效率和經濟效率都較低。

2. 糧食生產成本的構成情況分析

(1)主要投入物費用占糧食生產成本的比重情況分析

山東、河南和湖北三省的畝均生產成本中,化肥比重最大,占到32.61%;灌溉水費次之,占到12.23%;農家肥比重居第三位,占到9.55%;農藥比重居第四位,占到9.42%;種子費用比重居第五位,占到9.19%。上述五項合計占到73%,體現出細小規模的分散生產經營的小農戶糧食生產經營模式主要以增產型投入物質來實現糧食穩產和增產的技術特征。實際上,僅化肥和灌溉水費比重兩項合計就達到44.84%,再加上農藥費用則這三項費用比重可達54.26%,更加突出地體現出細小規模的分散生產經營的小農戶糧食生產經營模式主要以增產型投入物質來實現糧食穩產和增產的技術特征。同時,糧食生產的畝均生產成本中主要是化肥、農藥、灌溉水費、種子和電費等占較大比重,也表現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小農經濟生產模式維持再生產進程主要依靠用現金外購的投入物質來實現的經濟特征,即穩產和增產所必需的主要投入物質是小農戶自身無法生產的,如農家肥費用比重僅占9.55%,而且使用農家肥的農戶并不普遍,并且施用量也在逐漸下降。這就必然造成了小農戶的生產經營模式是高成本、低收益的經濟效果,依靠這種經濟效率不高的生產經營模式來解決長期的糧食安全戰略問題是不可能的。

從黑龍江省墾區糧食生產的畝均生產成本的構成情況看,人工費比重最大,占到28.33%;燃油費比重次之,占到21.17%;化肥比重居第三位,占到18.16%。上述三項費用比重占到67.66%,而其中人工費和燃油費比重合計達到49.5%。這種情況突出地表明以大中型農業機械為主要生產性固定資產和生產動力的規模化農業生產方式的技術特征,即農業機械動力費用和人工費用占畝均生產成本比重最大,是產生主要生產成本費用的來源。

(2)物質費用占糧食生產成本比重情況分析

山東、河南和湖北三省與黑龍江省墾區相比,種子平均費用31.79元/畝,略高于黑龍江墾區,化肥平均費用為137.68元/畝,是黑龍江墾區的1.94倍,農藥平均費用為43.10元/畝,是黑龍江墾區的1.52倍,電費平均水平為29.19元/畝,略低于黑龍江墾區。黑龍江墾區的農膜平均費用為18.78元/畝,這和湖北省種糧農戶的農膜平均費用相當,而湖北省種糧農戶的灌溉水費位71.46元/畝,則是黑龍江墾區的2.07倍。山東等三省的主要物質費用總和為347.56元/畝,而黑龍江墾區的主要物質費用總和則為283.62元/畝,比三省平均物質費用少18.9%。上述情況說明,黑龍江省墾區是土地面積相對集中的規模化糧食生產模式,要比山東等三省的分散的細小規模農戶的糧食生產模式的畝均物質費用投入明顯低一些。而且從投入結構上看,分散的細小規模農戶的糧食生產模式主要依靠化肥和農藥的投入來實現糧食穩產和增產,因此其費用水平占物質費用總和的最大比重。

(3)人工費用占糧食生產成本比重情況分析

從調研情況看,山東、河南和湖北三省的糧食生產者主要是擁有細小規模土地的小農戶,他們的糧食生產經營過程中基本上不需要雇用家庭以外的雇工,主要依靠家庭自有勞動力進行糧食生產。黑龍江省墾區進行糧食生產的農場職工雇用工人數量較多,戶均雇工人數為86.38人;戶均平均雇工工資為18081.25元,是每畝主要物質費用水平的63.75倍。農場職工的戶均全年投入人工數量為333.41個工日,人工大家為每工日166.36元,折算每戶人工總費用達到55468.73元。上述情況說明,盡管黑龍江墾區的糧食生產模式是以現代化大中型機械技術投入為主的規模化生產,但對人工的需求和人工費用的投入都是相當大的,即規模化糧食生產對勞動力的需求要遠高于細小規模的分散化的小農戶糧食生產模式對勞動力的需求。

(二)糧食生產收益的比較分析

黑龍江省墾區農場職工的戶均收獲糧食產量86850公斤,是山東、河南和湖北三省種糧農戶的戶均收獲糧食產量的28.81倍,戶均出售糧食數量是75700公斤,是三省種糧農戶的38.41倍,戶均糧食銷售收入是195137.8元,是三省種糧農戶的62.11倍,墾區農場職工的當年收獲糧食中銷售糧食的比重為81.40%,比三省種糧農戶高出15.99%。同時,截至調查時期,黑龍江省墾區農場職工上一年的余糧已經全部出售,而三省種糧農戶還有戶均849.53公斤存糧。此外,黑龍江省墾區農場職工還能夠對其余糧出售價格進行預測,這也是三省小農戶所不能做到的。根據實地調研的情況得知,山東省有64.71%的被調查農戶認為上一年出售小麥賺了錢,有96.08%的農戶認為出售玉米賺錢了;河南省有57.29%的被調查農戶認為上一年出售小麥賺錢了,有66.67%的農戶認為出售玉米賺錢了;湖北省有78.05%的被調查農戶認為上一年出售水稻賺了錢。三省種糧農戶認為上一年出售糧食賺錢了的農戶平均比重為72.56%,而黑龍江省墾區的農場職工中有97.92%的人認為上一年出售水稻賺了錢,后者比前者高出25.36%。

從以上情況可見,只有以農業機械化為主要技術投入的現代化規模農業生產方式,才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使糧食生產成為有利可圖并有豐厚收益的農業產業。黑龍江墾區的農業機械化為主要技術特征的現代化大規模糧食生產模式是真正保證國家糧食安全的糧食生產方式。

(三)糧食生產成本的變化趨勢情況分析

從調研情況看,種糧農戶反映除了農膜費用和翻耕土地費用保持不變以外,糧食生產成本的主要構成項目的費用水平都顯著上升。湖北省種糧農戶的種子、化肥、農藥、人工(包括播種、施肥和打藥等項目)、灌溉水費和機械(主要是收割費用)等費用均顯著上升,上述項目平均上升了30%,即畝均糧食生產成本平均上升幅度達到30%左右。其中,農藥費用上升幅度最大,達到60%;灌溉水費上升幅度前次,達到50%;機械費用上升幅度居第三位,達到28.57%;而人工費用平均上升25%,居第四位,作為主要施用化肥的尿素上升幅度也達到25%。上述情況表明,對于小農經濟生產模式的糧食生產模式而言,物質費用和人工費用上升導致生產成本年度間顯著上升,從而使種糧農戶難以分享到得近年來糧食價格上漲的溢出效益,體現小農經濟的糧食生產模式不能適應市場經濟體系的經濟特征。

三、兩種農業生產方式的生產效率差異性的原因分析

(一)土地規模差異是根本原因

山東和河南以種植小麥和玉米為主,湖北和黑龍江則以種植水稻為主。對于山東和河南而言,小麥是兩地農村居民的主糧品種,玉米主要是經濟作物。由于戶均耕地規模的限制,這兩地的種糧農戶的年度糧食總產量都不很高,山東省種糧農戶的小麥年產量平均為2940.59公斤,玉米總產量平均為3400.31公斤;河南省的種糧農戶的小麥年總產量平均為1944.46公斤,玉米年總產量平均為2059.3公斤;玉米的產量水平均略高于小麥。山東省的戶均糧食年總產量水平明顯高于河南省,主要是由于山東省的戶均耕地規模相比河南省較大一些。

湖北省種糧農戶的戶均耕地規模平均為6.68畝,水稻年總產量平均為3773.54公斤,比山東省和河南省要高,這是因為其戶均耕地數量較多和一年可以種植兩季以上水稻造成的。而黑龍江省國營農場的戶均耕地數量相當高,戶均年度糧食總產量也遠遠高于其他各省,由此可見黑龍江省作為中國最重要的主糧產區的顯著特征。

總的來看,被調研地區的種糧農戶的年度糧食總產量與其戶均耕地的規模成正比,這表現出糧食生產主要依靠土地資源的技術特征。

(二)兩種生產方式采用先進農業生產技術水平不同

山東、河南和湖北三省種糧農戶使用的主要是農用拖拉機和農用三輪車等小型農業機械,適合小型地塊和小規模農業模式使用;而黑龍江省墾區農場職工主要使用的是大中型農業機械,適合大片耕地和規模化農業生產模式使用。三省的種糧農戶的戶均農業機械投資費用水平為5166.92萬元,遠低于黑龍江省墾區農場職工的戶均82447.67萬元的水平。三省的戶均農業機械使用年限為8.74年,黑龍江省墾區的農場職工的農業機械使用年限平均為4.2年,前者是后者的2.08倍,說明三省種糧農戶的農業機械使用年限長、折舊慢,存在相當多的農戶使用老舊農業機械的情況,而黑龍江省墾區的農場職工的農業機械更新速度較快。三省的種糧農戶的戶均農業機械年維修費用為143.04元,黑龍江省墾區農場職工的戶均農業機械年維修費用是前者的27.79倍,說明黑龍江省墾區的農業生產主要依靠大中型農業機械,因此一次性投資水平高,同時年度維修費用水平也比較高。

黑龍江省墾區農場職工租用農業機械的比重為63.27%,農業機械的平均租金價格為每畝67.62元,租用農業機械的農場職工的戶均租金支出水平為11568.18元,上述情況說明農場職工租用農業機械的情況較為普遍,而租用農業機械的成本也相當高。出租農業機械的農戶所占比重為12.24%,與租用農業機械的農場職工的比重相比,說明有能力提供農業機械出租服務的農場職工不多。出租農業機械的農場職工給出的租金價格平均為每畝56.67元,與租用農業機械的農場職工的實際租用價格相比要低16.19%,說明對農場職工對農業機械的需求水平高于供給水平,因之抬升了最終的農業機械租賃成交價格。出租農業機械的農場職工的戶均年度租金收入為36000元,與租用農業機械的農場職工的戶均年度租金支出相比要高3.1倍,由此可見,有租用農業機械需求的農戶之間存在一定的競爭關系。

四、主要結論和政策性建議

1. 規模化農業生產方式的糧食生產效率要顯著高于分散的細小規模的小農經濟生產方式,主要表現在糧食生產成本水平低和單位土地糧食產量水平高。

2. 規模化糧食生產方式對勞動力的需求水平顯著高于小農戶糧食生產模式,小農經濟的糧食生產經營模式是產生剩余農村勞動力的根源。基于上述分析和結論,政策建議如下:

3. 適當擴大土地規模對糧食增產具有較強的推動作用,通過土地流轉等形式適度擴大糧食生產經營規模,實行適度規模經營;

4. 在促進發展規模化糧食生產方式的進程中,通過培訓以提高農民使用現代化農業機械以及其他先進農業生產技術的能力,并且帶動更多農業勞動力進入規模化農業生產。

參考文獻:

[1]張梅.黑龍江墾區與農村主要農產品成本效益比較研究[J].農業經濟,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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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農經濟特征范文第3篇

【摘 要 題】農村改革與發展

【關 鍵 詞】小農經濟/公共產品供給/二元結構

【 正 文】

一、土地制度和小農經濟:“二元均衡”經濟結構的形成和變動趨勢

西方制度經濟理論指出,不同的產權安排會導致不同的制度績效。因此,以制度經濟學理論分析中國傳統農業社會中農業經濟效率時,必須考察特定的產權安排背景。事實上,在經營方式和效率等方面,中國傳統農業所體現出來的特點,與其特有的土地產權制度有著極強的相關性。

中國傳統農業社會里,在土地私有和自由買賣合法的制度安排下,土地的兼并成為一種不可抑制和逆轉的必然趨勢。兼并者為了從土地資源中獲取更多的地租收益,有最大限度擴大土地規模的激勵。在一定的技術生產條件下,他會選擇能夠最大化其地租收益的人地結合比例,這與資本主義中企業家行為選擇存在著相似之處,就是以最佳的規模來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大土地所有者會根據土地占有的多少,規模的大小(假定技術條件是一定的),來決定租佃或雇傭勞動者的多寡,吸納或滲出農業勞動者,產生如傅筑夫將中國的土地兼并與英國的圈地運動比較研究后指出的,土地私有和兼并造就了大量的農業無產者,使中國的租佃關系中土地所有者一方能夠對租稅進行極端索取,對農民殘酷剝削,農民只有以此作為交換才能與土地相結合,從而“在形式上也形成了像鳥一樣無拘無束的無產者”。[1]

這些農業無產者失去生產資料又不能全部被大土地所有者吸納,就產生了極大的生存危機。由于當時生產力發展的限制,城市工商業不夠發達,農業中產生的相對過剩人口沒有渠道滲出,游離在生產領域邊緣,成為社會動蕩的根源和威脅統治者生存的一個群體。因此,國家就必須擔負起安置流民的責任。而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就是將國有土地平均分割,給無地農民經營。這就是均田制,中國傳統農業社會中一種最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意義的土地制度安排。國家將國有土地平均分配給他的編戶齊民,一方面是為了保證穩定可靠和最大限度的租稅來源,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對政局穩定和國家安全方面的考慮。當國家使土地承擔起這種農業失業人口“蓄水池”的功能時,對于人地結合的比例是否為一定技術前提下的最佳規模,可能考慮的就會比大土地所有者欠缺得多。

馬克思在論述這種小農經濟時說:這種生產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產的分散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產資料的積聚,也排斥協作,排斥同一生產過程內部的分工,排斥社會對自然的統治和支配,排斥社會生產力的自由發展。它只同生產和社會的狹隘的自然產生的界限相容。[2]小塊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質來說就排斥社會勞動生產力的發展、勞動的社會形式、資本的社會積聚、大規模的畜牧和科學不斷擴大的應用。[3]據此,長期在我國史學界就有觀點認為,這是我國傳統農業社會經濟長期停滯不前、不能發展的根源,甚至造成了對現代化進程的阻礙。

近年來開始出現其他角度的分析,認為這樣的經營特點造成了高效的農業,對傳統農業社會的經濟繁榮作出了貢獻。趙岡就認為家庭農場是農業生產較合適的經營方式。一來是農業生產所要求的最佳規模不大,二來因農業生產的特性決定的:首先,農業生產工作的監督很難,因此監督費用會比其他產業部門高很多。其次,農業生產周期長,農業耕作的各個環節工作質量無法按規定的標準來逐一檢查,各環節步驟質量的好壞,只能從最后收成的好壞多寡體現。這樣一來,家庭農場因依靠家庭成員而具有可靠的激勵機制,比大規模農業生產要有較大的優勢。這種以家庭為經營單位的耕作方式,是在井田制私田經營中,以及土地私有后自發形成的經營方式。國家在為了安置個體家庭分配土地給無地農民的均田制度中,沿襲了這種經營方式。對于大土地所有者,多采用租佃制方式將土地租給佃農,尤其是土地規模大時,也同樣體現出大土地所有和小土地家庭經營的特點來。雖然在后期土地經營中出現了雇傭制,但是根據考證對于租佃制或雇傭制的選擇中,雇傭制的替代與土地所有者性質與其土地規模大小雖有一定的相關性,更重要的卻是來源于農業生產技術水平的提高。

傅筑夫認為在中國,土地兼并導致的土地所有權的集中,伴隨的是經營規模的不斷縮小,經營方式的更加分散。有經濟學家稱之為中國農業經營的“過密化”。這種特色的小農經濟在中國歷史上能長期占據主導地位,是依靠國家的支持實現的,這種支持一方面體現在國家通過政策(如均田、摧抑兼并等)穩定保持土地產權結構和經營方式上,另一方面,在農業領域中國家主動承擔起了具有公共產品性質的技術創新和推廣、水利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職能,也成為小農經濟在中國歷史上長期興旺發達的重要原因。

二、公共物品的供給與小農經濟的保障

1.傳統農業中的技術創新和信息傳播

前文論及土地私有和自由買賣的合法化對農業產生的影響,首先是產生出大量的與土地相脫離的“自由人”。這些人的存在會對政權的穩定帶來嚴重的威脅,更重要的是,當時的農業生產水平,也還難以提供如此多的剩余產品養活過剩人口。因此,一方面為了保證國家政權的穩定安全,“授田與民”來達到“人得耕種,不得買賣,以贍貧弱”的目的,另一方面為了能從產出中提取更多的租稅收入,統治者對于能夠提高授田農戶勞動生產率和農業產量的技術創新和推廣十分重視。為此,各朝統治者都不遺余力地鼓勵推廣使用先進的農業技術和新的工具,通過提高土地單位面積的產量來增加總的產量。在土地授民的基礎上,推廣農業技術和指導農業生產成為了歷朝歷代統治者責無旁貸的職能。

反觀中國農業社會經濟史,農業技術的發明、使用和推廣都深深打上了國家行為的烙印。早在漢武帝的時候,就曾在全國范圍內由政府倡導新技術和新工具的采用,大力推廣犁耕和新的耕作方法(代田制和區田制),是中國歷史上首次由政府出面在全國推動農業生產方法的轉變,從而在短期內普及了新的技術,并迅速提高了農業產量,使中國農業生產就此走上精耕細作的道路。

國家以完備的層級官僚體制為依托,承擔起技術創新和推廣的主要責任,在客觀上部分地替代了市場形成的自發力量。以至于有些學者認為,中國封建地主政權雖然不是由于管理水利灌溉而出現的東方專制國家,但在實行重農政策,保護小農經濟時,卻類似地采取了一系列直接促進農業生產的措施。在國家干預下的幾次重要的農業耕作工具的發展推廣使用,先進的耕作方法傳播普及速度之快,范圍之廣,足以證明這種方式對于市場自發形成的傳播機制有很好的替代性。

同以上分析相映證的是,在我國傳統農業技術創新和傳播中,最活躍的行為主體是統治者在各區域中對農業生產負責的人,某些朝代稱之為農官。據史料記載,很多當時先進的生產工具、耕作技術的創新也多是來源于他們的聰明才智。他們集農業生產者、技術使用者和租稅收入執行者于一身,既有農業生產的實踐經驗,又兼有國家賦予的提高生產率的職責,是當時最具有創新動力和創新能力,以及傳播動力和傳播能力的行為主體。固然有提高國家收入的意圖,但這種模式對于傳統農業社會的經濟增長有很高的貢獻率。這也可以看作是國家為了換取收入而向在國有土地上勞動者提供的一種服務。

隨著國家經濟控制權力被削弱和侵蝕,均田制度的逐步瓦解,這種技術創新和傳播的信息體系也因之解體了。因此在中國傳統農業社會后期,農業生產技術方面再沒有發生什么重大的突破,更多地是對原有技術體系的細化和完善。相較于國家主導型的技術創新和推廣機制而言,這一階段農業生產效率和產值的提高,更多地體現了市場化導向的特征。

2.基本農田水利設施的供給

小農經濟細微的生產組織和廣泛的地理分布不僅帶來了農業生產上技術變革的麻煩,而且使得“公共物品”——水利工程灌溉設施及運輸倉儲等方面產生了先天供給不足的缺陷。對于自然條件不穩定、不平衡的農業大國,為了提高農業生產水平、保障穩定的農業產出和防止因天災引起的農業波動,統治者以其所獲取的租金中的一部分用于向社會提供必須的服務。這類服務的特征是必須有龐大的資金支持,有序的協作、計劃和組織,復雜的技術和相應的大規模的勞動投入,這是國家機器所擁有和擅長的能力,可以憑借整個國家掌握的資源和權力作為支撐。

固然小農個體都可以意識到這類物品的供給對其再生產的重要性,但由其能力和性質決定,組織一個系統工程所需要的交易成本(組織費用、談判、磨擦等等)足以破滅任何一個自發的小農組織下的雄心壯志。因此在初期,這類物品的供給是完全依賴國家意志來實現的。尤其是在各朝發展農業的初期,中央集權的力量最為強大時,往往伴隨著大規模、大投資的水利系統工程的進行。從漢武帝至三國期間,各政權都曾普遍興修水利。這有助于我們觀測國家在對經濟資源控制力比較,對其“編戶齊民”的授田者的經濟效率既承擔后果(獲取所有權收益租金與稅收)又負有責任(經濟增長和社會安定)時,大型的水利工程、灌溉設施等有穩定、周期性和地域性增長的現象。

由于水利工程的供給是以大規模、大系統、大協作、大投入的方式組織起來的,這樣的國家供給部分替代了農戶個體可能需要的投入。對于經濟能力弱小、缺乏應對危機和風險能力的小型家庭農場,提供了較高層次的生產保障,使他們比較容易在現實復雜多變的自然環境下生存。這樣小規模、家庭經營、簡單協作、小投入的生產方式與大規模、系統組織、高度分工協作、大投入的公共物品的供給相配合,宏觀上減弱并消解了可能因缺乏此類供給而帶來的農業生產風險和經濟波動,提高了農業整體產出效率和生產水平;微觀上為小型家庭農業的存在和延續提供了必要的保障,防止了小農階層的迅速分化,使小規模的家庭農場在兼并和自由買賣的威脅下,有可能維持最低限度的再生產,降低了自耕農階層瓦解的可能性。

一方面是國家機器上精密先進極具現代生產經營特點的系統工程,另一方面是大量分散細小的家庭農耕方式的簡單生產單位;不同于劉易斯二元經濟中兩部門的劃分和兩者間存在的巨大勢差和隔離,他們都統一在中央集權的農業經濟體系中。這兩個規模、形式全然相反的二元結合在一起,創造了中國傳統農業社會農業生產的高效率,維護了農業經濟的穩定性。

與技術擴散的特征相類似,我們可看到隨著國家所有的土地的削減,國家“授田于民”的能力喪失,以及由此產生的財政收入的銳減,在傳統農業社會后期(宋后),由政府規劃實施的大型的農田水利設施寥寥無幾。后期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主要致力于既有水利設施的修復與改善。這一時期可數的較大規模的工程多是在天災人禍的背景下被動實施的,而且往往因為對人力、物力和正常耕作的妨礙而受到相關利益階層、豪強貴族的阻撓,最終半途而廢。對原有水利設施的修修補補就成為這一階段水利建設的主流。

其次,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興起和水利環境的破壞相伴。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興起與國家權力向地方權力,主要是人口、土地和財力資源各方面的轉移和分化直接相關。同國家追求的經濟目標相似,地方政府和地方豪強對地方農業經濟發展的責任和自身利益極其關注,使區域性、小范圍的水利設施建設既成為必要又成為可能。但與此同時,由于私有權(大土地私有和小土地私有)的強化和國家控制力的減弱,使土地利用方面的短期行為大量滋生。太湖流域就曾因豪強任意兼并和圈圍,個體農民自筑騰岸止水旱,使得大圩田被分割為零亂的小圩,使塘埔圩田系統始終未得到有效的改變。

這種由于缺乏統一規劃、混亂無序導致的農業基礎設施的破壞,用現代經濟學觀點可以解釋為“個體理性導致的集體非理性”以及“公共物品提供中的市場失靈”。徐浩在解釋為何中國華北農業由先進變為落后,在清代農業勞動生產率呈現出停滯和下降趨勢時,認為農田水利失修是最根本的原因。農田水利失修造成水旱災害,使農民生命財產被破壞,是對農村宏觀經濟運行的周期性打擊,即使在一般年景也使農業水平下降,糧食單位產量普遍偏低。“河防不善,廬舍難保,水利未興,耕鑿何賴,試觀歷年以來土地之肥瘠,煙村之多寡,以及小民之貧富,大半均由河防水利之所致,合境大利大害無過于此。”[4 ]但我們也不能小視在這一過程里中心工程中私人投資興起的意義,這是當國家財力有限卻又需要提供必需的公共物品時,逐漸發展出的一種公私合作的權宜之計。它以給予合作投資個體某種優惠政策為前提,同時投資個體往往也是當地土地所有大戶,當這種合作觸犯到其自身利益時,工程往往就會半途而廢。

由于國家勢力的變動和土地所有權結構的變動,這種“二元均衡”在中后期尤其是均田、屯田逐漸縮小的趨勢下,逐步失去了存在的基礎。隨著這種小農經濟中個體農業經營和國家保障的“二元結構”逐步退出歷史舞臺,體現并加劇了傳統農業經濟及其經營模式的逐步分化衰落,直至被現代農業技術和生產方式所替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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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農經濟特征范文第4篇

關鍵詞:“三農”問題;農業銀行;小農經濟;分工深化

中圖分類號:F83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08)11-0050-07

長期以來,“三農”問題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最主要的瓶頸。并且折射出諸多深層次的體制性矛盾和結構性矛盾。金融作為現代經濟中資源配置的核心,在破解“三農”問題的諸多要素中,一直被寄予厚望并成為理論界研究的熱點。當前,國內外的各項研究結果都傾向于肯定金融體系對改善農村經濟狀況的正相關作用。但問題在于,有效解決“三農”問題,究竟需要怎樣性質的金融體系:是依靠實體經濟自發地培育和內生,還是依靠外部力量引進成熟的正規金融架構和模式?是進一步加大政策金融的補貼和支持力度,還是積極完善市場化的商業金融功能?作為國有的大型商業銀行,農業銀行又該在破解“三農”困境進程中扮演怎樣的角色,發揮怎樣的作用?本文嘗試對這些問題給予思考和解答。

一、正規商業金融:解決“三農”問題的必要渠道

要探索解決“三農”問題的科學金融模式,首先要找準“三農”問題的癥結所在。(1947)、黃宗智(1985,1990)將中國農村社會的經濟基礎定義為“小農經濟”。小農經濟是數百年來農村經濟的一種基本制度特色。作為一種自給自足、自擔風險的簡單再生產方式,難以進行規模擴張,也難以獲取充分的經濟剩余空間。根據古典經濟學和新興古典經濟學的分工理論,勞動分工是經濟系統擴張發展的核心問題,即以社會分工和組織內部分工為集中體現的勞動分工是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社會經濟的發展水平取決于勞動分工的自我實現機制及分工網絡的擴展程度。而在以小農經濟為主體的農村社會中,農業生產領域難以形成以分工協作為基礎的分工組織,加之分散農戶在參與社會分工時面臨高昂的交易費用,導致農村社會的分工演進被鎖定在抑制狀態,而“小農經濟”成為一種“超穩態”的社會結構制約著農業經濟融入社會化大生產,農業經濟的低效率自我循環成為常態。同時,由于小農經濟特性決定的低水平分工程度。農民難以通過分工深化來擴展內部就業空間,在農業外部就業渠道受到阻隔的前提下,必然導致農業內部就業擁擠。過多剩余勞動力的留存,一是使土地的規模經營缺乏基礎,犧牲了農業的規模經濟;二是使農業產業組織的改善進而產業結構的調整困難重重,導致農業有限的分工收益被稀釋;三是客觀上造成農產品的供給剛性,需求曲線缺乏彈性,增產不增收的問題十分突出。為此,剩余勞動力轉移成為改善農民收入的主要手段。實際上,很多農民已經作為“鄉下農民”與“城市農民工”的雙重身份來參與經濟活動。由于我國城鎮化建設的滯后,農民非農化水平與農村城鎮化水平脫節,大中城市成為了勞動力轉移的主渠道;而大中城市的產業升級與結構轉型對農村勞動力的排斥作用日益明顯,加上戶籍制度等體制約束的存在,農民工只能占據大中城市的低端勞動力市場,只能獲得其創造社會收入的較小部分。陳宗勝、黎德福(2006)的實證分析顯示,農民就業向大中城市的轉換,不但不能縮小城鄉收入差距,反而會擴大城鄉收入差距。由此可見,農業、農民和農村三方面的問題互為因果,化解“三農”問題的邏輯重點,一方面在于農業經濟的分工拓展與產業深化;另一方面在于農村中心城鎮的建設和發展,引導農村勞動力向中心城鎮轉移和集中,并以此帶動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三農”問題破解要點的厘清,為農村金融改革路徑的選擇提供了方向。首先,要通過外生的正規金融力量促進小農經濟向社會化大生產融合。很多學者指出,小農經濟基礎上的中國農村社會是一種鄉土社會。以族緣、地緣、血緣關系為基礎的社會交易半徑僅限于交易主體熟悉的范圍,信任關系僅限于圈層結構之內,缺乏契約社會商業金融交易所必要的倫理資源、法律環境和懲罰激勵機制。因此,友情借貸與高利貸統一組成的非正式金融制度是農村經濟的內生金融需求。但是,小農經濟內生的非正式金融體系只能滿足農戶的生存和安全目標。由于金融交易的自我擴張動力不足,只能維持農戶的低收入水平與“生存經濟”狀態,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金融發展將處于低水平的均衡狀態。因此,小農經濟本身的運營特點,決定了其不可能內生出現代意義上的金融制度,也無法內生出改變小農經濟分工抑制狀態的金融組織和運行機制。農村金融改革的重點就是要不斷弱化“超穩態”的小農經濟結構而不是保留它、固化它,特別是在縱向的社會結構下,有必要依靠“政府主導型”的正規金融創新和信貸支持,擴展金融交易的外延和內涵,加快農村經濟的分工演進和結構轉換。

其次,市場化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制度前提,商業金融應該成為農村金融供給的主渠道。從我國農村金融改革的整體績效上看,政府主導的金融供給雖然具備制度創新的效率,但也蘊含著制度長期被扭曲的可能性。究其根本,在于政府傾向于按照理想的模式設計改革路線和改革范式,忽略了金融交易的市場化屬性。農村金融的本質是信用關系的制度化,是不同產權主體基于信息、信任、信譽和制度約束基礎上的信用交易活動。它通過信用工具將分散的資金集中起來有償使用,以實現“規模經濟”,并通過組織這些活動的制度安排,構成經濟系統及其運動形式。由于“三農”的弱勢性質,農村金融往往被當作政策支持的重要工具。甚至出現了“金融財政化”傾向,由此導致金融交易的內在市場化要求往往與金融支持的政策性供給存在激烈的矛盾。實踐證明,由于信貸投入作為政策性支農的具體手段,因而支持“三農”發展的金融資源往往被作為公共產品過度使用;而無效的信貸需求伴隨著不良資產的高速累積,形成了不斷追加金融資源消耗的粗放型農村金融發展模式。同時,享受價格補貼的政策性金融資源作為一種稀缺資源也往往成為尋租對象,助長了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行為,真正的有效金融需求被排斥在市場之外。為此,必須改變長期以來政策性或準政策性金融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的格局,更多地依靠商業性的金融交易行為以提高農村資源配置效率,并通過專業化的信息中介和風險規避功能,營造農村經濟良好的信用文化和金融生態。

最后,農村金融發展不能簡單依賴農村金融機構的增加和信貸數量的擴張,應借助市場競爭機制遴選滿足農村金融功能需求的組織結構和實現形式。農村金融交易的表現形式和組織方式只是外在特征,農村

金融機構作為農村金融交易的專業化供給主體,其本身的數量多少、規模大小以及經營模式的現代化程度并不必然與農村金融發展水平相對應。長期以來,政府基于“機構主義”和“重組主義”對農村金融組織體系重構的不懈努力,并沒有解決農村金融供給不足的問題,反而導致了金融機構的大量退出、金融資源的大量抽離。針對這種“機構范式”的改革思路,Merton和Bodie(1995)提出了內涵“功能范式”的功能金融理論,即金融機構及組織形式因外部環境的影響具有多變性和不確定性,應從金融所處的系統環境和經濟目標出發,考察金融系統與外部環境之間的功能耦合關系,在此基礎上,根據成本一收益原則,選擇能滿足系統環境對金融功能需求的金融形態和功能實現機制,以有效地降低交易費用,提高金融效率。按照金融“功能觀”,執行金融功能的載體可以是各種經濟組織,一項金融業務可以是幾種功能的組合體,同一金融功能也可以由不同的金融組織聯合來實現。筆者認為,“功能范式”較之“機構范式”更適宜結構不斷調整、跨越式離散增長的農村經濟環境;而從金融功能和行為績效的角度求解“三農”問題,更能體現地區差異原則、效率優先原則和功能互補原則。為此,新的一輪農村正規商業金融改革應避免“貌合神離”式的金融組織形式設計,或一廂情愿地把“草根金融”演變為“盆景金融”;應借助市場的力量發現最有效的金融組織形式與分工組合,實現改革的動態效率;應避免“大水漫灌”式的信貸配給,加強信貸投入的風險控制和績效管理,重點發揮金融資源配置在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和分工深化中的作用;應避免“畫地為牢”式的功能歸屬和義務認定,人為區隔不同金融機構的市場定位;應鼓勵各種類型的商業金融機構創新多種形式的金融服務,逐步改變城鄉分割的“二元”金融結構。

二、農業銀行在農村正規商業金融體系中的地位與作用

對應于農村商業金融需求,一個健全的農村正規商業金融體系應涵蓋大型全國性商業銀行、地方性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由民營資本等投資成立的農村中小銀行和村鎮銀行、社區銀行等。當前,我國的農村正規商業金融渠道主要包括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及農業發展銀行的部分商業性信貸等,其中,農業銀行作為一家體現政府戰略意圖的大型正規金融機構,始終扮演著重要角色。

20世紀90年代之前,農業銀行一直作為從事農業信貸的專業銀行,統一管理支農資金,集中辦理農村信貸,95%以上的貸款投向農村。90年代中期以后,隨著與農信社脫鉤,農業銀行按照國家規定的由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型的戰略要求,著手調整經營結構,其體制網絡逐漸從農村退出,農業貸款的增速放緩,所吸收的農村儲蓄開始下降,業務逐漸轉向了城市和工業。從1998年到2006年底,農行累計裁減員工17.3萬人,撤并分支機構3.5萬個(大都是鄉鎮營業所或分理處)。已經從專門從事農村金融的機構蛻變為一家聯動城鄉及農工商綜合經營、綜合競爭能力不斷增強的大型國有商業銀行。但是,農業銀行的經營結構和區位特點與縣域經濟依舊高度耦合(農業銀行62%的機構、51%的員工、47%的存款和40%的貸款分布在縣域),縣域業務為農業銀行提供了低成本的資金基礎、較大的利差空間及穩固的客戶資源。

可見,農業銀行與縣域及農村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面對日益突出的“三農”問題,必須也應該發揮應有的作用。為此,第三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一再突出農業銀行股份制改造和促進解決“三農”問題的雙重改革目標,要求農業銀行成為農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充分體現了農業銀行在新時期農村正規商業金融體系中的重要地位,也為農業銀行自身的改革和發展賦予了新的使命和機遇。

問題在于,農業銀行如何把握自身的經營定位和發展策略,通過市場化的金融交易行為促進農村經濟的分工深化和結構轉換,并以此為切入點推動“三農”問題的化解。筆者認為,農業銀行應適應農村經濟成長和金融深化的客觀要求,重點在農業產業化、農村城鎮化、農戶經營專業化及非農化等幾個方面,充分發揮商業金融供給的主渠道作用。

1、農業銀行應在推動農村產業結構升級和城鄉產業融合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我國農村產業結構調整是與“公司+農戶”、“公司+基地+農戶”等產業化經營模式的推廣相伴而生的,這種經營模式往往橫跨城市和縣域兩個區位:國家級和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總部基本上分布在縣城甚至大中城市;縣域大中型企業多數已經集中在縣城和中心集鎮,小企業呈現向中心集鎮集中趨勢;廣大農戶則大多分布在農村和小集鎮。這種區位分布與農業銀行的經營結構高度匹配,農業銀行聯動城鄉的金融服務對促進該經營模式的成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如前所述,現代工業部門與傳統農業部門的主要差別在于兩者分工水平和專業化、組織化水平的差距。為此,一方面,農業銀行應通過提供信貸、結算、保險、投資、信托等多元化金融功能,有效降低農戶從事專業化生產所面臨的交易費用、風險或不確定性,分享專業化分工帶來的利益。另一方面,農業銀行應通過金融服務促進農村中小企業的成長,促進農業產業化和組織化發展。以農副產品加工業為例,銀行的小額聯保貸款使農戶有能力參與到農副產品加工企業的生產體系之中,成為農副產品加工業分工網絡中的一個“結點”;借助小企業貸款和創業風險投資,農副產品加工企業的專業化程度、迂回生產程度和產品種類數會不斷提高,而隨著配套的合作經濟組織不斷發育,農副產品加工業的分工水平不斷提升,乃至發展成為帶動周邊區域進行配套產品生產的企業集群和產業集群。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推進過程中,龍頭企業的作用十分重要。為此,農業銀行應充分發揮自身在規模融資、現金管理、資本運作、結算渠道和配套綜合金融服務方面的比較優勢,積極為龍頭企業提供系統化、集群化和流程化的跨區位金融服務,增強城鄉產業關聯度,帶動產業鏈上廣大中小企業的周期成長和農戶的收入增長,并在城鄉產業一體化發展的時間序列中實現自身的可持續發展。

2、農業銀行應在農村城鎮化建設進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農村城鎮化建設是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和農村工業化的重要切入點,也是破解“三農”困境的重點。推進農村中心城鎮的建設與發展,將加快資源和產業向中心城鎮的轉移與集中,并通過產業集群與聚集經濟效應,推進農村工業化與農業產業化發展。同時,農村城鎮化建設為農村勞動力轉移創造了更多機會,擴大了農民的就業空間。隨著農村勞動力從務農轉向非農、從農產品供給者轉變為農產品需求者,農產品供給曲線左移、需求曲線右移(見圖1),農產品價格體系得以優化,農村土地的規模經營也得以實現,必將帶動新農村建設與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

農村城鎮化建設的資金需求主要集中在通信設施、

道路、自來水、住宅、市政建設、電網改造、公共設施建設等。國家發改委、國務院研發中心對未來10年農村城鎮化建設的資金需求估計為4萬億元左右。按照過去農村投入資金中財政資金、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的經驗比例,且考慮到國家預算內投資對基礎性項目的資金支持率呈逐年下降趨勢,農村城鎮化建設資金需求中的很大一部分將由大型正規商業金融機構提供。農業銀行因其市場化的資金運作方式,且追求良好的業績,能夠及時感受到市場對社會資本的需求壓力,并有利于形成“預算硬約束”,避免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投資規模、不追究投資效益的“棘輪效應”,以提高資金配置的動態效率。另外,由于農村城鎮建設項目具有準公共產品或俱樂部產品的性質,涉及到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農業銀行應發揮組織中介的作用:一方面將市場壓力及時傳遞給政府部門,爭取政府的支持和補貼;另一方面發揮對其他社會資金和民營資本的“誘導效應”和“溢出效應”,引導各類資金進入農村城鎮化建設領域,通過多層次、多元化的投融資活動,分散農村城鎮化建設中的非系統風險,加速農村社會資本的形成。

3、農業銀行應在促進農戶經營專業化及非農化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大量的研究結果表明,全國各地大多數農戶普遍難以從農村正規金融體系獲得貸款,正規金融貸款占比呈下降趨勢。1985年以前,農戶貸款中絕大部分來自農業銀行和信用社;1990年以后,農戶貸款雖然有所下降,但仍然占了40%左右;1995-1999年則下降到了25%以下,而非正規渠道信貸占比則達到了70%左右。非正規金融在農村地區的活躍,一方面緣于正式金融供給不足的制度落差;另一方面也緣于非正規金融的信息發現機制和風險約束機制內生于小農經濟的圈層結構,適應農戶需求特別是生活性借款需求。但同時,非正規金融活動這些優勢與其交易半徑之間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非正規金融機構在規模擴張、風險控制和自籌資金能力方面存在內生性缺陷。如活動范圍和規模的狹小使得市場高度割裂,信貸支持的覆蓋度有限;風險無法有效地對沖和分散,導致了較高的關聯風險;小規模經營使得單筆貸款的運作成本無法分攤,難以實現規模經濟等。受制于這些內生性缺陷,非正規金融普遍存在規模瓶頸、市場分割、糾紛較多、利率成本高(非正規金融利率一般高于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利率2~3倍)等問題。農戶對這種金融形式的選擇,更多地是一種無奈的次優選擇。有關調查顯示,50%的農戶意向銀行、信用社貸款,超出實際14個百分點,而意向民間有息借貸的只占12%(許崇正、高希武,2005)。

近年來,在印度尼西亞、玻利維亞、孟加拉國及許多拉美發展中國家,農戶金融服務的商業化已經走在了世界的前列,許多實施農戶小額信貸的非政府組織(NGO)已經轉變為正規金融機構。為搶占同業競爭的“藍海”市場,許多正規金融機構也開始致力于農戶信貸業務的開展。Liza Valenzula(2001)對發展中國家1990年以來的53家降低貸款規模進入農戶信貸市場的正規金融機構的經營績效進行了總結,認為正規金融機構存在許多優勢,如大量廣泛的分支網絡以利于對市場的快速滲透、在提供存款服務和支付業務方面經驗豐富等;而農戶信貸市場存在的盈利空間,對商業銀行改善盈利結構也具有重要的意義。在我國,農村信用社借鑒NGO方式和GB(孟加拉鄉村銀行)經驗,自20世紀90年代開始啟動了小額信貸業務及聯戶擔保貸款制度的創新和推廣,迄今全國開展農戶聯保貸款業務的農村信用社已達到農村信用社總數的90%。

筆者認為,農戶金融供給由非正規金融向正規金融渠道的遞進,應與小農經濟向市場化的生產經營轉型進程保持一致。在轉軌的過程中,需要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的多樣化來滿足農戶不同層次的金融需求(魏琳,2007)。史清華(2002)、劉錫良(2006)等的研究表明,越是收入高的農戶,其生產經營越是偏向于非農產業或是規模化農業,其越是傾向于生產性借款;而這種生產性信貸需求因其在金額、期限等方面與商業性信貸有著很強的相似性,對正規金融特別是大中型金融機構的需求呈上升態勢。同時,農戶的生產經營不僅需要金融機構提供貸款支持,還需要儲蓄、匯款、保險、養老以及投資理財等多元化金融服務,以及金融機構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和平臺優勢,提供有效的“能力支持”服務,幫助農戶實現專業化轉型或非農化發展(見圖2)。這種不斷提升的金融需求為農業銀行啟動“藍海”戰略提供了巨大的市場空間。一是提高農戶生產經營的專業化和市場化程度,如為種養大戶、家庭農場和加工、運銷大戶提供啟動資金和日常經營的流動資金,幫助部分小規模兼業農戶發展成為專業大農戶;部分兼業農戶由農業兼業為主轉為非農兼業為主,進而成為完全的非農就業者。伴隨著農戶的經營轉型,小農經濟將逐步融入外部的市場經濟,與農業銀行的經營結構和服務功能進一步契合。二是幫助農村勞動力向城鎮轉移。如前所述,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是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重要內容,農業銀行應為外出打工甚至出國務工者的勞務輸出金融需求提供必要的服務,促進農民向第二、三產業轉移和跨地區流動。三是為從傳統農業轉移出去的原農戶提供延伸服務,對集聚在城郊、城鎮的原農戶轉入加工、運銷、商貿和其他服務領域給予資金支持,發揮這些原農戶的示范效應,推動現有農戶調整經營結構。四是在集成農產品市場和金融數據信息的基礎上,提供源于金融、高于金融的“能力支持”服務。如在提供信貸時,附加相應的農產品價格和銷售信息等,降低農民市場風險和系統性信貸風險;加大對農業科技推廣的支持力度,加強對農民的技術輔導和能力培養,提高農業生產能力和農產品商品率。五是通過批發貸款、共享渠道等方式加大與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民間信貸機構、合作經濟組織等的合作力度,利用其人脈資源、社區網絡和服務體系,延伸服務觸角,借助間接渠道擴大對農戶服務的覆蓋面。

三、將非正規金融機制納入正規金融體系:解決農業銀行面向“三農”與商業運作矛盾的有益探索

毋庸置疑,農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功能對農村經濟的發展意義重大,但農村金融市場的“弱有效性”往往使“三農”問題化解和正規金融機構的持續發展呈現一定的“蹺蹺板效應”。當“三農金融支持”的一頭翹起來時, “機構持續發展”的另一頭就落下去;反之亦然。農業銀行如何規避這種“蹺蹺板效應”,使服務“三農”和可持續發展的雙重目標平衡推進,并促進縣域業務經營水平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是當前要面對的最大難題。

Akerlof(1970)、stiglitz和Weiss(1981,1983)等對信貸市場機制失靈的研究表明,在正規金融機構的信貸活動中,由于銀行無法掌握借款者的完備信息。也無法控制借款者的所有行為,導致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使得金融市場無法為更廣泛的社會群體提供

信貸支持。

在農村金融市場,這一問題更為突出。囿于小農經濟的特性,農村金融市場是個分散的、小額零售的、內部化的市場,農村金融交易特別是農戶貸款的信息成本和監督成本更高。農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集中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信貸機制一旦與農村金融市場的信息傳遞方式和信用制約機制脫節,很可能引致嚴重的信貸風險與資金漏損。截至2007年底,農業銀行涉農不良貸款占全行不良貸款總額的60%以上,涉農小企業貸款、農戶貸款不良率都在30%以上。在國家專項票據、專項借款等扶持政策出臺前,全國農信社資不抵債額達3300多億元,不良貸款占比達36.9%。以上數據客觀地反映了正規金融機構傳統經營模式對農村“弱有效性”市場的水土不服。

與正規金融機構信息甄別機制屢屢失靈形成鮮明對照的是,非正規金融市場內生的一些“土方法”和“笨招式”,有效地解決了金融交易的質量驗證問題。如廣東、福建等地長期盛行的“標會”,一般由“會首”召集同鄉和親朋作為“會腳”,每個“會腳”(既是存款人又是貸款人)繳納“會錢”,由投標或抓鬮決定會錢歸誰使用;“標會”規定循環期限和利率,定期組織投標,如發生“會腳”賴賬或攜款潛逃事件,剩余“會錢”由“會首”支付。有趣的是,這種信貸模式和當前世界各地廣泛存在的儲蓄貸款聯合會(如ROSCA、ASCRA等)不謀而合;而后者中的ROSCA(循環式儲蓄貸款聯合會)即是采用所有成員集中儲蓄依次滿足每個成員的信貸需求,ASCRA(積累式儲蓄貸款聯合會)則是以貸款基金的形式滿足成員的貸款需求。由于成員間的密切監督,這種互助合作機制往往運行良好。可以看出,正是非正規金融組織看似簡單的運作機制,動員了農村“熟人經濟”內部的社會資本、聲譽和社區制裁機制,降低了信貸交易中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保證了信貸契約的有效實施。

非正規金融組織往往具備在甄別借款人還款能力與還款意愿方面的信息優勢、借助社區內倫理規則的懲戒優勢、利用重復博弈和關聯契約的監督優勢、鄉土社會文化的“嵌入”優勢等。這些優勢看起來難以企及,卻為農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在農村市場的經營轉型和機制創新提供了啟示和方向。事實也證明,非正規金融制度的內部優勢并非不可移植。在國外,孟加拉國的Grameen Bank正是將貸款人分為3級,即會員中心―會員小組―會員,一般是5個人組成小組,6個小組組成一個鄉村中心,每一個支行工作人員負責10個左右鄉村中心的信貸發放和管理。這種組織模式要求小組成員必須互相幫忙和監督,只要一個成員還不了款,整個小組就失去借款資格;每個成員還要繳納風險基金,以備風險及開展組內項目。上述機制吸納了非正規金融的比較優勢,實現了外部信息內部化,并把本該銀行承擔的壞賬風險轉移到全體小組成員身上,提高了貸款償還率,也使Grameen Bank成為世界上規模最大、效益最好的扶貧銀行。在印度尼西亞,銀行與非正規金融機構和自助小組的合作更為緊密,建立了“聯系銀行制度” (Linkage Program),將銀行和農戶、小企業團體通過自助促進機構(一般為非政府組織)這一中介聯系起來。2000年,這一聯系銀行制度已在23個省的1161個銀行分支機構中運行,212個非政府組織和25364個自助團體參與進來,客戶總數達480168個,貸款額為1224億元,貸款償還率超過了96%。此外,玻利維亞、阿爾巴尼亞、烏克蘭、波斯尼亞等國家也都進行了諸多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從組織體系到運營模式的聯接和融合,基本都堅持了商業化運作的方向,且其服務半徑已經由鄉鎮擴展到縣域、城區,由農戶延伸到微型、中小企業。

可見,正規金融機構只要合理引入契合“熟人經濟”規律的信貸模式和經營組織,就有可能在中低端的縣域客戶群體中謀得盈利空間。以小組聯合貸款模式為例,該模式考慮到信息和社區傳統在契約實施中的重要作用,引入了社區制裁機制(Community Sanction)作為擔保和抵押的替代,有效降低了正規金融機構與農村借款者之間因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有效地打破了因信用風險引致的融資約束。

在國內,農業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金融機構已經開始探索應用聯戶擔保、小組貸款等形式降低農村信貸交易的信息成本和監督成本。而陜西、云南等地區,更是在政府部門的推動下,試點了“政府+銀行+扶貧合作社”的三線運作模式,其中當地政府負責政策、計劃制定,組織協調與監督指導;農業銀行等負責資金來源,貸款的調度、審批、發放和回收管理,并在地、縣、鄉設置信貸組;扶貧合作社負責確定扶貧對象、選擇扶持項目、提供配套服務、協助銀行收貸收息等。這種模式將非正規組織引入銀行與農戶之間,銀行直接與中間機構建立聯系,節約了為農戶提供信貸的零散性管理成本;非正規組織利用社區信息優勢,組建農戶小組、中心等,加強了與農戶的監督和互動。可以看出,將非正規組織和運行機制納入到正規商業金融供給中,實現兩者比較優勢的互補,將成為農村金融創新的重要方向。

當然,無論是聯保貸款還是非正規組織的引入,都還存在不同程度的問題,這其中有擔保義務和貸款權力不對稱所引發的矛盾:如聯保小組人員內部出現代償責任界定分歧;非正規組織掌握授信主體的選擇權并能通過選擇權收益,但不承擔放貸風險,有單純追求放貸規模的沖動等制度性缺陷;金融機構在組建小組、中心時,管理半徑設計不科學,中心會議缺位或流于形式,銀行人員難以實時了解農戶情況,經營成本覆蓋盈利等管理問題;政府與“半官方”經濟組織過度介入引發的尋租行為和市場機制扭曲等體制性流弊等。

但是,改革過程中的“不適癥狀”正說明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兩種經營模式、文化的銜接,需要一個磨合和本土化的過程。農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應結合自身的經營稟賦,因地制宜地探索多種形式的金融創新和機制改革,如利用農戶信用評定制度建立準入門檻,借助軟信息和道德約束完成抵押替代;利用小組聯保技術降低信息獲取成本,建立可置信威脅;利用信用村建設活動將市場行為導人社區內的倫理規則,用非正式的監督約束機制和重復博弈機制抑制社區內成員的短期行為和道德風險,有效地駕馭“弱有效性”的農村市場等。在這個漸行漸進的過程中,只要摒棄“貌合神離”的“模仿秀”,真正按照“功能金融”的要求,借助市場的力量發現最有效的金融組織形式、運行機制與分工組合,充分發揮金融資源配置在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和分工深化中的作用,就一定能夠實現農村金融改革的動態效率,并以此推動農業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的商業化可持續發展。

四、結論

本文借助古典經濟學和新古典經濟學分工與專業化的研究視角,探索破解“三農”問題的邏輯重點,提出農村金融改革應不斷弱化“超穩態”的小農經濟結構,在縱向的社會結構下,有必要依靠“政府主導型”的正規商業金融創新和信貸支持,擴展金融交易的外延和內涵,促進小農經濟向社會化大生產融合。

小農經濟特征范文第5篇

【關鍵詞】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法治建設;消極影響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社會基礎和主要特點

(一)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社會基礎

1.小農經濟

在古代中國,小農經濟一直占據著統治地位,小農經濟的主要含義就是一種高度依賴自然時令以自給自足為生產目的的一種生產方式,在小農經濟的生產方式制約下,人們世代往往生活在一個地方,很少遷徙,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很容易形成中國的家族制度。小農經濟一直占據著統治地位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古代社會長期實行重農抑商政策。因此,中國國內從未形成統一的市場,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各地商業習慣不一,未形成統一的商法規則,反映市場經濟運行一般規律的法律文化從未產生。顯然,在這樣的經濟制度下,中國古代不可能形成相對成熟的私有財產關系與個人權利觀念,更無法形成發達而且獨立的私法體系。

2.宗法社會

原始社會時期,氏族公社作為人類最初的社會組織形式,所維持的是一種以血緣關系為基礎的群體生活。后來,當文明開始產生的時候,由于種種特殊的原因,中國并沒有出現世界文明的多數地區以血緣氏族組織的瓦解為文明產生的代價的情況。不僅如此,原有的血緣關系非但沒有被拋棄或削弱,反而得到保留和強化。雖然西周的宗法分封制在隨后的歷史變遷中衰落了,但是以血緣家族為基礎的宗法家族社會并沒有隨之消失。中國傳統的宗法家族社會性質,說明了中國傳統社會作為一個共同體,是建立在親密的血緣關系基礎之上的。宗法制度的本質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導致了“家國同構”的格局。家國同構是指家庭、家族和國家在組織結構方面的共同性。中國的國家結構一直有著很深的家族結構的印記。

3.專制王權

中國自進入階級社會直至清朝末期,在政體上都是不同程度的君主專制。君主擁有的世襲的皇權,“口含天憲”。漢代大儒董仲舒有云:“古之造文者三而連其中謂之王。三畫者,田、地與人也,而連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與人之中以為貫而三通之,非王者孰能當之。”因為在儒家傳統倫理文化中,對通天地人于一身的“王”而言,對其進行制約非但不合理,而且有悖于道德倫常。所謂“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對君力的任何限制、毀損,都是對上天的大不敬。

4.倫理道德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以儒家倫理為內核,產生并服務于自然經濟和宗法社會,是傳統倫理統領下的法律文化。倫理道德不僅始終貫穿于中國傳統文化的發展進程之中,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相伴相隨,而且在傳統法律文化中居于支配的至高無上的地位。在價值取向上,儒家倫理道德精神取得了對法律的支配地位,成為法律的最后根據;而在內容上,倫理道德也與法律渾然一體,倫理道德即是法律,法律即是倫理道德。在這里,法律充其量也只不過是可以被用來全面執行道德準則的工具而已。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要特點

1.在法律觀念文化上,強調“禮法合一”,“德主刑輔”,而“禮”作為一種差別性的規則體系,被奉為治國之道。其中,古代中國過分地強調刑法與刑罰的作用,而忽視了法的預防功能。而且將法讓位于倫理道德,使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以至于道德成為社會的主要調整性手段,法律只是對道德起輔的作用。

2.在法律制度文化上,強調國家權力本位,皇權至上,權大于法,法律受權力的支配與制約。其表現為:首先,在立法上法自君出,君主為最高法權淵源;其次,在司法上行政長官兼有司法職權,司法與行政合一;最后,在法律結構體系上,表現為公法與私法不分,訴訟法與實體法不分,形成了以刑法為核心的單一的、封閉的法律體系。

3.在法律心理文化上,息事寧人,平爭止訟的法律心理普遍。一方面,“天人合一”的哲學基礎造就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追求秩序和諧,從而帶來無訟的法律心理。另一方面,以家庭為本位的中國傳統社會,注重人的社會義務,而忽視個人的權利;重視集體、大局的利益,使得個體成員的訴訟必然會受到社會、家族和家庭觀念的抑制。

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對現代法治的消極影響

中國傳統法律文化曾有過輝煌的歷史,內容豐富,其中包含著很多優秀的成分。但在漫長的歷史進程中,由于自然經濟的高度發達、高度集權的君主專制政體和宗法制的社會組織結構,與以商業文明為基礎的西方“私法文化”不同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總體上呈現出極端國家主義的公法文化和私法規范極端落后的特征,本土資源中反法治的成分是主要的。主要表現在,一方面中國古代歷代統治者都奉行“重農抑商”的政策,中國國內從未形成統一的市場,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各地商業習慣不一,未形成統一的商法規則,反映市場經濟運行一般規律的法律文化從未產生。另一方面,在封建極權統治下,人們恪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嚴格的等級觀念,法律僅僅是統治者手中馭民的工具而已,難以形成現代法治所要求的民主、平等、自由、人權、私權神圣、權力制衡等觀念。

(一)等級特權觀念與“官本位”思想

中國傳統文化中一直占主導地位的是儒家文化。“重禮輕法”是儒家法文化的核心,而“禮”是重尊卑貴賤的。儒家認為社會的安定來自于秩序,社會需要劃分等級以形成秩序。而這種秩序要以“禮”為規范,以刑為強制手段來達成。等級制度在法律領域的反映是法律規范的宗法等級化、平民百姓與貴族官僚之間的不平等、官僚貴族擁有法律特權。“尊卑上下”的等級特權觀念是一種是腐朽落后的倫理觀念。這種不平等的等級法是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現代法治精神截然對立的。等級特權觀念經過長期的積淀已形成為一種頑固的傳統力量,至今有著不可低估的影響。將會長期影響到我國法治現代化的進程。“官本位”是與等級思想相伴而生的。當前,中國人的意識里“官本位”思想還是根深蒂固的,法律只是權力統治的工具。在這樣的社會里,“權大于法”是一種我們不愿看到但又不得不面對的客觀現實。

(二)“重德輕刑”的思想

儒家自孔孟始,就推崇“仁政”,“禮”被視為治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統治方法,它的地位和作用遠在法律之上,甚至常常以“禮治”代替“法治”。在立法模式上,封建社會長期以來實行的是“民刑合一”模式,在禮德和法刑的關系上,禮德為本,法刑為末;禮德為長久之術,而法刑為一時之用,禮、法、德、刑的價值關系即是“德主刑輔”。但重德必重教化。在孺家看來,教化可以“防患于未然”,可以起到嚴刑峻罰所不能起的作用。但德主刑輔的說教卻往往產生輕視法律的副作用。依靠人的善良自覺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是立法者內心深處難以割舍的美好情結,但這是道德型人格,與法律型人格的目標相去甚遠。

(三)“重義輕利”和“義務本位”觀

孔子曾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孟柯更反對“革革為利”。其目的都在于防止剝削者內部互相爭奪,特別是防止勞動人民為捍衛自己的勞動所得或奪回自己的勞動果實而反抗剝削者。“重義”,就會因受義影響而淡化法的作用,進而形成一種“義務本位”;“輕利”,就會使人們漠視甚至放棄自己的權利”。這種義務本位,強調個人對家庭、社會和國家的義務,在法律條文上多禁止性規范,而少權利性規范,忽略人的獨立人格、自由、尊嚴和利益。義務本位無法激起個體守法和護法的主動意愿。其后果,就是壓抑了人們的權利觀念,有礙法律思想的發展。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就是要喚起人們的主體意識、公民意識和權利意識,就是要使權利本位在人們的法律觀念中占據中心位置。

(四)人性哲學中的“人性善”主張

依中國儒家文化,實現和支配這個世界的基本力量是道德,憑借道德的自律可以達到個體和群體的和諧。儒家人生哲學從人性善的角度,認為“仁義禮智”是人有別于禽獸的天生秉性,只要本心“善”,擴充便可以“人人皆可為堯舜”。因此,通過個體內在的道德修養,就可以達到“仁”的境界。這是一種道德理想主義,即強調人的內心修養,依靠人的善良自覺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而西方的現代法治所建立的基礎是西方歷史上影響甚深的“性惡論”。是基于對道德在現實生活中常常感覺到無能這一事實的確認,是基于對人性的有限性、不確定性、人性的陰暗面的深刻認識之上的,因此,社會全體成員都應當受法律的約束,這是現代法治的一條基本原則。從這一維度來看,傳統文化難以提供一個以法治為主的土壤。

(五)息事寧人、厭訴傳統

“無訟”是儒家的理想境界。儒家認為,法律制度不是中國文明的最高成就之一,而是令人遺憾的必需物。因為法律由強權支撐,代表著暴力,因此在儒家眼中是不潔的。而和諧作為儒家所追求的一種理想社會秩序,“好訟”無疑是對這種社會秩序的破壞。倘若民風淳厚,人人揖讓有序,法律自可以束之高閣。反過來看,爭訟成風必然是人心不古的征兆。所以,訴諸司法制度的行為是受到人們普遍鄙視的。在儒家學說和理論的倡導下,厭訴成為中華社會的主流文化價值。厭訟造成后果首先是個體缺乏直面權利的勇氣而至人格的對內畏縮和坍塌,崇尚道義貶斥利益的謙讓、息事寧人、明哲保身生活方式已然成為傳統社會生活的常態,個體在秩序社會中爭取權利和利益的人格受到壓抑和克制。其次,由于對于權利的壓制和忍讓導致中國傳統社會保護個體權利和尊嚴的法律價值的停滯不前。最后法律權威對個體的積極影響也由于長期缺乏社會大眾的廣泛生活實踐體驗而長期軟弱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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