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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分析。而厘清這些問題對于正確選擇農民經濟合作的內容、堅定落實“統分結合”的農村經營體制、通過政府主導推動我國目前的農民經濟合作都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在農業生產環節家庭生產組織形式的相對合理性
從歷史學的認知方式來看,19世紀中期以來,東西方國家的農民經濟合作都鮮有在種植生產環節進行的,家庭經營形式在現代農業階段種植生產過程中長期延存的事實本身就已經證明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具有相對的合理性。的確,任何理論都需要放在歷史運動的實踐過程中去驗證,但是,若要更深入地把握其內在本質聯系,那就必須從多維度進行邏輯分析。和工業以及農業養殖業相比,農業種植生產一般具有自身一系列特征,因此使農業種植生產不宜采取大規模集體同質勞動,相反,家庭生產組織形式更具有相對的合理性。
首先,農作物生產發育的季節性、周期性、時序性,決定了農業生產過程中同一時期內作業具有單一性特征,因此使整個生產過程都可由同一勞動者連續完成。正如亞當·斯密所注意到的:“紡紗工和織布工,幾乎都是個別的兩個人,但鋤耕、耙掘、播種和收割,卻常由一個人兼作……”[1](P362)而且,我們還注意到:不僅是手工工具時代,即便是到現代化大機器時代,農業生產工具也多由個人操作;即便是大型農業機械也不過二人共同協作,所以,在現代農業階段,不論是較大種植規模的歐美家庭農場,還是較小種植規模的亞洲兼業農戶,種植生產過程大都仍是一至二個人完成。在法國,自20世紀60年代起,“所有的農場都越來越朝著以兩個農業勞動者為中心的家庭化方向轉變:丈夫和妻子,或者父親和兒子”[2](P284)。
其次,農業生產過程中投入的要素具有可分性,從而使家庭或個體分散勞動得以進行。農業生產的投入可概括為三大類:土地、勞動、資金。資金投入又可再分解為兩個亞類:第一類為機械動力性質的資金投入品,像各類農用機械,其功能在于改善農地作業的物理過程,它的實質作用在于替代人力勞動;第二類投入屬于農業生化性質的資金投入品,如化肥、農藥、良種和農用薄膜等,它的功能在于改變農地生產過程的生化性質,其實質作用在于替代土地。而土地、勞動和農業生化類資本投入都具有可分性特征,都便于生產過程中的分散勞動,唯有機械類資本投入具有一定的不可分性,但作為生產要素和工具,可以通過合作購買、分散使用,也可以通過家庭經營形式的型塑,去適應家庭規模經營。比如目前在耕地面積狹小的國家,大多發展起小型機械,或者推出租賃式機械服務項目等。因此,可以說,機械類資本投入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看做是可碎分的。正是由于農業生產要素的這種可分性特征,從勞動的客觀對象上和物質條件上決定了它和個體家庭分散勞動經營形式的統一。
再次,農業種植生產具有勞動場域廣闊性、勞動活動非定位性等特征,極不適宜把勞動者強制集中在一起進行固定性的勞動,而適宜進行個體的、自由的分散性活動。家庭生產組織形式解決了農業種植活動中監督難的問題。新制度經濟學的基本原理告訴我們:在經濟活動中普遍存在一個交易費用問題;任何一種經濟組織都存在一個管理、監督問題,而且,“共同體的擴大,還將增加協調生產決策和分配共同體產品的費用”[3](P38、P93)。解讀制度經濟學的交易成本理論,可以使我們避免對大規模勞動組織的盲目崇拜。以此為視角觀察農業生產組織形式就可以發現:家庭組織形式適應了農業種植生產的分散勞動,能夠解決勞動過程監督難、管理成本高的問題。
在農業種植生產過程中,尤其是在傳統農業、手工勞動形態下,勞動監督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在農業種植生產中勞動的質量對產業影響巨大,這就要求勞動者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自律性,具有極大的勞動熱情進行勞動的有效投人,而農業生產恰恰只有在家庭農業生產形式下勞動者才蘊含著極高的勞動欲望,才能夠實現無監督的激勵。這是因為:
第一,家庭生產組織形式使勞動者能夠占有一定的生產手段以及由自己來管理勞動過程,從而得以獨立、自主地進行生產。生產手段以及生產資料是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的總和,是人們從事物質資料生產所必須的物質條件。在農業生產中,勞動者占有生產資料以 及由自己來管理勞動過程,就意味著生產資料和勞動者的統一,意味著勞動者的獨立、自由、自主。勞動者對生產手段的占有和使用,使勞動者擁有了收益的可能和條件,尤其是農業生產資料中的土地具有重復使用價值,如果被勞動者占有使用,就會使勞動者積極地去提高土地的質量和使用價值,并進行土地的附加投入,同時,由勞動者自己來管理勞動過程,就意
味著勞動者擁有決策權、靈活處置權、自由行動權,從而使勞動者能夠主動、負責、自律性很高地進行適宜性勞動。
第二,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具有明晰的成果對應關系以及勞動產品的個人處分權,一定條件下,能夠較好地體現多勞多得的原則。在很大程度上,勞動的熱情來自于對成果的預期以及對應的報酬獲利。以家庭為單位的個體勞動形式能夠使勞動者明確地看到自己的勞動成果,并從中得到獎懲,因此,為追求勞動收益的最大化,古今中外的農業家庭經營者都煥發出極大的勞動熱情。
第三,個體小家庭內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利己性,消除了機會主義產生的根源。農業家庭生產形式以個體家庭為勞動成果歸屬單位,應合了家庭私有制產生以來,個體小家庭占有財富的社會心理要求。在一夫一妻制小家庭中,夫婦二人為養育未成年子女和追求利益的目標是高度一致的,因此,父子之間、夫妻之間,勞動監督成本幾乎為零。在當今世界上已進入現代農業的各個國家,都呈現出一個共同的現象,那就
是伴隨著現代農業生產手段的應用,反而使務農的家庭規模變得更小。比如目前在我國農村普遍存在著獨生兒子在結婚成家后和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分家單過的情況,絕大多數的微型家庭即三口之家、兩口之家,只有一對夫妻構成。導致此種狀況的原因無外乎兩個方面:~是現代化生產手段的應用,大大降低了勞動量和勞動強度,使尚未喪失勞動能力的父母在兒子結婚成家后能夠獨立地進行生產;二是一對對夫妻之間必然呈現內部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搭便車”行為。
二、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具有很強的彈性和張力
長期以來,學界對生產規模較小的農戶,不論生產手段和生產目的、內容,均習慣稱之為“小農經濟”。其實,“小農經濟”、“小農”、“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各自有著不同的內涵。“小農經濟”概念來自于馬克思、恩格斯的闡述,并由此成為一個具有特定內涵的經濟范疇。在馬克思那里,“小農經濟”就是“小土地所有制;—自耕小農,后來恩格斯把租佃者也包括在“小農”之中。“小農經濟”的主要特征是:規模狹小,孤立分散、生產手段簡單落后、自足自給等。這里可以看出:馬克思恩格斯只賦予小農經濟以自然經濟的屬性。正是基于這些特征和屬性界定,人們在論及小農經濟時,往往帶著輕蔑的貶低口吻。而“小農”應該是指以家庭為生產單位的小規模生產,雖然規模小,但它未必是自然經濟,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復合性質的經濟,還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質的經濟,這就有了學界的“自然小農”、“商品小農”之說。近代以來,中西方都大量存在著商品小農,在擁有現代生產手段要素背景下,由于自然條件方面的原因,在亞洲各國仍然盛行著小規模的家庭農業。而“家庭生產組織形式”的概念屬于形式和工具的范疇,它可以是小規模的“小農”,也可是較大規模的“大農”,還可能是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所以,肯定家庭生產組織形式的相對合理性絕不等于肯定“小農經濟”的相對合理性,即便馬克思恩格斯原本就以歷史主義觀點肯定過具有自然經濟屬性的“小農經濟”的歷史作用。
通過我們對歷史發展和長期實踐的觀察思考,可以得到這樣一個較為準確的認識判斷:家庭經營形式作為一種經濟組織形式,作為農業生產活動內容的承載工具,可以是為滿足自己需要而進行生產的自然經濟,也可能是商品小農;家庭經濟在傳統農業階段是小規模的自然經濟或商品經濟,但在現代農業階段,它也可以是適度規模的家庭農場,但絕不能界定它只能是小規模的。由于農業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具有適宜于農業初級產品生產過程特征的合理性,因此作為一種生產組織形式,它可以存在于不同歷史時期容納不同的生產手段,為著不同的生產目的,并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實現有機統一。
第一,家庭作為一種生產組織形式、農業生產活動內容的承載工具,可以是為滿足自己需要而進行生產的自然經濟,也可以是半自然半商品復合性質的經濟,還可以是完全商品性質的經濟。這種雙重性質的小農經濟也存在于 中國封建社會乃至近現代各個時期。近代以來,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交換的擴大和專業化程度的加深,各種商品農戶普遍發展。權且不論西歐,就中國近代以來農村各地都相繼出現農產品專業化生產的趨勢,形成區域性的、專業生產農戶。尤其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我國新時期商品市場經濟時代背景下,農村已廣泛全面發展起了農戶商品經濟。
第二,家庭作為一種生產組織形式,可以容納不同的生產力,更不排斥先進的生產手段。從中世紀的鐵器工具到近代的半機械化工具,再到現代機械化工具、良種、化肥、農藥等一切現代科技手段的應用,農戶組織形式表現出巨大的張力,吸納著一切先進的生產要素,豐富著自身的內涵,使其由傳統小農向現代農業經營者及家庭農場轉化。
第三,家庭生產組織形式可以和不同的所有制實現有機銜接,不拘泥于生產資料私有制。“農戶作為一種組織方式,其作用在于通過一定的激勵機制實現生產要素的有效組合,它本身并沒有‘公’或‘私’的社會屬性,可以以不同的所有制為基礎,其屬性取決于其借以發展的生產資料所有制性質,及其所依附的經濟體制的社會屬性。”E43(P46)
【關鍵詞】中國發展研究
中國社會的發展關鍵取決于國人自身的努力,因為人是社會發展的主體性和能動性因素。而國人的行動又取決于國民性。綜觀中國歷史,國民性的兩大痼疾是流氓性與文盲性,或者也可以說國民性的兩大痼疾是缺乏誠信和理性。
什么是流氓?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是:一是原指無業游民,后來指不務正業、為非作歹的人。二是指施展下流手段放刁、撒賴等惡劣行為。
流氓性不同于流氓。流氓是一種具體和表象,而流氓性是一種抽象和實質。流氓性的深層表現是缺乏誠信。
從觀念的層面看,中國社會是非常強調誠信的。對誠信的要求構成了中國傳統道德的核心精神之一。“誠”即真實無妄,其基本的含義是誠于己,誠于自己的本性。《大學》言:“所謂誠其意者,毋自欺也。”“誠”既是天道的本然,也是道德的根本。“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孟子·離婁》)真實無妄是天道,而對誠的追求則是人道,故“養心莫善于誠”(《荀子·不茍》)。以“誠”為基礎,中國人形成了許多相關的道德,如為人的“誠實”,待人的“誠懇”,對事業的“忠誠”。正如《中庸》所說,“不誠無物”。“信”的基本含義就是誠心實意,就是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信”與“誠”是相通的品德。《說文解字》云:“信,誠也,從人言。”孔子把它作為做人的根本。“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論語·為政》)《呂氏春秋》有《貴信》篇,把信當作人立身處世的根本,并主張人生以誠信為貴,“君臣不信,則百姓毀謗,社稷不守;處官不信,則少不畏長,貴賤相輕;賞罰不信,則民易犯法,不可使令;交友不信,則離散郁怨,不能相親;百工不信,則器械苦偽,丹漆染色不貞。”
但從現實層面看,中國社會又是非常缺乏誠信的。這里缺乏誠信的原因,除了信息不對稱、經濟人、有限理性等一般原因外,還與中國社會特定的政治經濟文化結構有密切關系。馬克思恩格斯認為,“不是意識決定生活,而是生活決定意識”(《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73頁),“占統治地位的思想不過是占統治地位的物質關系在觀念上的表現”(《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98頁)。首先,傳統的小農經濟生產方式是產生缺乏社會誠信現象的經濟根源。自給自足小農經濟所體現的人與自然博弈不同于社會化大分工所體現的人與人的博弈,前者更有助于催生博弈主體的機會主義意識。當然,小農經濟有家庭內部的經濟分工,所以,小農經濟所導致的誠信更多體現的是一種家庭誠信,而非社會誠信。其次,以小農經濟為基礎的傳統官僚集權體制是滋生社會誠信缺乏的政治土壤。人治導致隨機性,隨機性導致機會主義泛濫,而機會主義泛濫必將導致社會誠信缺乏。再次,以小農經濟為根基的中國傳統文化所表現出的價值取向是導致社會誠信缺乏的文化溫床。防止誠信缺乏的最有效策略就是提高誠信缺乏者的決策成本。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為貴”等處事原則為缺乏誠信者提供了溫馨的避難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直接結果是增大了無誠信者的收益,減少了其不守信用的成本。所以,這種游戲規則只會導致更多的人去作奸犯科,而不是誠實守法。
什么是文盲?辭海的解釋是:不識字或識字極少的人。這里文盲性不等同于文盲。文盲性的深層表現是缺乏理性。不識字不等同于沒有理性,教育水平的提高并不等同于理性水平的提高。知識分子不是文盲,但不能排除知識分子具有文盲性。有些農村老漢斗大的字不識,但并非就一定具有文盲性。
在中國,文盲性的主要表現是:一是重迷信,輕科學;二是重實際,輕理論;三是重當前,輕長遠;四是重幻想,輕理想。
與產生流氓性的根源一樣,文盲性產生的深層根源也在于中國社會特有的政治經濟文化結構。首先,落后的小農經濟生產力水平是產生文盲性的經濟基礎。落后與愚昧是緊密相連,“窮”與“愚”是互為因果。治“窮”關鍵在于治“愚”;同樣,治“愚”關鍵也在于治“窮”。其次,封建專制的政治體制是催生文盲性的政治根源。專制主義總是與文盲性相伴而生。文盲性為專制提供存在的前提和基礎;而專制主義又不斷催生著文盲性。再次,封建專制文化本質也是一種為強勢服務的愚民文化,這種愚民文化又進一步加深了社會的文盲性。
另外,流氓性與文盲性也是一對互補的范疇。文盲性催生流氓性,流氓性催生文盲性,二者構成一個循環的怪圈。
流氓性與文盲性對中國社會健康發展的危害是深遠和持久的。
首先,導致了中國社會發展的高成本。誠信的缺乏,增加了社會運行的無序。誠信是一個社會健康發展的必備條件。誠信的本質體現在誠與信兩個方面。有誠者,則個人品格就高尚,而個人品格高尚,則社會競爭主體行為的合理化就能得到保證。有信者,則個人與社會的承諾就能得到遵守,而遵守承諾又是社會有機體運行有序化的重要保證。眾所周知,健康社會應滿足有秩序的基本條件。而當一個人自己既遵守對自己的承諾,又遵守自己對別人的承諾,這時,社會秩序也就有了保證。這樣,對于一個社會競爭主體而言,預期就有價值,契約就能得到有效執行,交換就能得到順利實現,資源可在不同空間和時間內能得到有效配置。另外,理性的缺乏,也導致資源配置只有短期最優,而無長期最優;只有局部最優,而無整體最優;只有個體最優,而無社會最優。
其次,不利于中國社會的法治化建設。法治本質就是要求每一個人遵守眾人的約定。所以,有了誠信和理性,法治社會也就有了保證,法律就能夠得到有效執行。另外,法律是一種外在約束,誠信和理性是一種內在約束。再完備的法律,也不可能窮盡所有可能的情況,所以,外在的法律形式必須與內在的誠信和理性世界有機結合,才能使法治走向更加完善的程度,也才能使法治社會的運行成本更小和運行更高效化。同時,內在約束同外在約束相比,內在約束是更為基礎的約束。一個社會競爭主體,只有將外在約束建立在內在約束的基礎上,并且能將兩種約束有機統一起來,其約束才是最有效率的。
再次,不利于中國的民主化建設。民主的核心在于民主精神。無民主精神的民主只有形式,而無實質。而誠信和理性也是民主精神的核心要素。因為若沒有誠信和理性,民主就有可能陷入“囚徒困境”,民主就有可能成為偽民主。
第四,由于缺乏誠信和理性,“面子”與“血緣”就成了中國社會的一種秩序均衡。一方面,人們總是希望別人有誠信和理性;另一方面,對自己又是另外一套。于是,“面子”就應用而生。雖然“面子”是給別人看的,其對人的約束力是有限的,但相對于無序而言,
“面子”仍不失為是一種較好的約束。所以,“面子”本身就是一種社會無序競爭的自組織均衡。另外,“血緣”也是由于社會競爭中誠信和理性的缺乏所導致的一種合作均衡。人們產生合作的路徑主要有:血緣、地緣、業緣等。其中血緣是產生合作的天然最短路徑。而在誠信和理性缺乏的條件下,合作一般會更趨向于路徑最短化,所以,重血緣,講血緣,就成了中國社會濃重的一道風景線。
第五,缺乏誠信和理性,不利于民主化和法治化;而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設的滯后又進一步使誠信和理性更加缺乏。它們之間是一個互相作用和互相嵌套的結構,并共同制約著中國社會的健康發展。
在中國,解決流氓性與文盲性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
首先,大力發展經濟是解決問題的基礎。經濟的發展將促進社會建立起普遍而發達的社會分工體系,這是消除誠信缺乏和建設理性社會的基礎所在。這里,用經濟作為解決社會問題的基礎變量,也符合的基本原理。馬克思恩格斯指出:“人們所達的生產力總和決定著社會狀況”(《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0頁)。“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不是人們的意識決定人們的存在,相反,是人們的社會存在決定人們的意識。”(《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頁)“當社會的物質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便同它們一直在其中運動的現存生產關系和財產關系(這只是財產關系的法律用語)發生矛盾。于是這些關系便由生產力的發展形式變成生產力的桎梏。那時社會革命的時代就到來了。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筑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頁)所以,“一切歷史沖突都根源于生產力和交往形式之間的矛盾”(《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頁)。一切“社會生產關系,是隨著物質生產資料、生產力的變化和發展而變化和改變的。”(《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5頁)
討論中國傳統法律倫理化的表現,實際上就等于分析整個傳統中國法律的內容,故而其表現是難以一一詳述的。我們認為,除了上述兩個重要的領域以外,主要的表現還有這幾個方面:(1)在經濟財產方面,傳統法律遵循禮的要求去利求義。孔子在《論語·里仁》中說:“君子喻于義,小人喻于利。”法律既由“君子”所定,也主要由“君主”所行,所以,“小人”和“利”就不可能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這不僅表現在傳統法律設置種種苛刻的條款來抑制工商業的發展,28還突出體現在一般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首要的問題是為了厚民俗,變民風,對于財產的保護是放在其次的。這種做法實際把財產變成了道德問題,把人與物的關系變成了人與人的關系。人們不能依法擁有或享有某物。而在于大家都應該遵從圍繞倫常建立起來的一套倫理道德秩序。自然,這也就不會有什么“權利”,有的只是“義”了。中國古代法的全部特殊性都在這里。29在人們的社會地位和生活方面,傳統法律依據儒家關于君子小人及貴賤上下的理論,極力維護等級特權制度。法律不僅賦予貴族和官僚以“議”、“請”、“減”、“贖”和“官當”的特權,而且還承認貴賤之間在婚姻、飲食、衣飾、房舍、輿馬、喪葬、祭祀等生活方式上的區別,并規定不得逾越,違者要受到刑罰制裁。30 (3)在司法獄政方面,傳統法律遵照儒家“剛柔相濟”的原則,推行嚴懲與寬恕相結合的方針。就嚴懲而言,有殘酷的法定刑訊逼供制度、株連制度、名籍制度,以及殘忍的流放和死刑執行制度等;就寬恕而言,有憐老恤幼制度、大赦制度、越訴制度以及容隱制度和秋審與朝審制度等。當然,就總體而言,倫理化的傳統法律,在司法和獄政方面以嚴懲為主寬恕為輔,這是不言而喻的。
三、中國傳統法律倫理化的成因
社會科學研究中的一大難題是,人們所探索的對象與其他事物之間存在極其密切的復雜關系,而探索者是不可能把這種密切的復雜關系完全清晰以至原貌般地呈現在人們的面前的。這不僅由于事物本身的復雜是人們不可能完全認識清楚的,在很大程度上還因為受到了人類文字表述的限制。這種限制在探討歷史的因果關系中表現的更加突出。因此,在對待中國傳統法律倫理化的成因問題上,我們必須預先說明兩點:一是中國傳統法律倫理化是極其復雜的各種因素(包括它自己在內)互為因果、共同作用的產物;二是我們既不能把每一項因素(成因)揭示出來,也不可能同時表述所揭示出的各項因素。
要揭示中國傳統法律倫理化的成因,首先應該從它的起源說起。中國古代法最早是隨著部族之間的征戰而逐漸成長起來的。31這個過程實際上便是它不斷地對同一血緣(同族)的認定和對不同血緣(異族)的否定的過程。無論是在這個過程的開始之初還是進行之中,抑或是這個過程的完結之時,血緣關系始終是當時法律區分敵我、確定罪與非罪的主要標志,這就意味著上古法律具有強烈的血緣性。此外,由于中國原始部族在轉變為國家組織時,它的氏族血緣紐帶沒有斷裂,固有的血緣關系沒有解體,而是直接轉化為新的宗法血緣關系,宗法血緣關系在春秋戰國以后又轉化為新的宗(家)族血緣關系。由此可以看到,古代中國的社會組織雖也經歷了幾次變化,但萬變不離其宗,血緣紐帶一直未受到根本的觸動,這也正是中國古代法律愈超倫理化的秘密所在。如此,我們倘若將這一秘密和中國上古時期的社會組織與法的形成及其特性聯系起來觀察,便可發現中國古代法在其早期形成過程中所產生的那種強烈的與生俱來的血緣性,實在可以視為它日后走上倫理化道路的歷史淵源。
歷史的淵源僅僅意味著事物發展的可能去向,在上層建筑和意識形態領域內,要把事物的可能去向轉變為必然去向,必須憑借巨大的物質力量,這種物質力量依習慣應稱之為物質基礎。那么,中國傳統法律倫理化的物質基礎是什么呢?要清楚地回答這個問題,必然要涉及中國傳統法律的本位和倫理的載體。我們知道,中國傳統法律一直以集團為本位,表現在西周以前是氏族(部族),西周時期是宗教,秦漢至清末是家族和建立在家族之上的國家。把這幾個階段貫串起來仔細觀察,便可發現,除原始氏族外,無論是青銅時代的氏族、宗族還是封建時代的家族和國家,都以個體血緣家庭為核心,可以這樣認為,離開了個體的血緣家庭,上述各種組織都是難以存在和發展的,所以,一言以蔽之,個體血緣家庭是中國傳統法律集團本位的核心。不僅如此,在我們看來,個體血緣家庭還是傳統倫理的社會載體。常識告訴我們,雖然傳統中國是一個倫理社會,但一般意義上的社會決不可能成為實實在在的倫理載體,相反,首先由于存在著構成社會的大量倫理載體,爾后才使這個社會具有了倫理性。個體血緣家庭之所以成為傳統倫理的社會載體,簡單地說,這不僅因為它是傳統中國最廣泛最普遍最基礎的社會單位,更具有決定意義的是,它的天然血緣性恰恰是傳統倫理得以產生和發展的社會土壤。儒家經典著作《禮記·禮運》對此有十分明確的表述:“何謂人義?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義、婦聽、長惠、幼順、君仁、臣忠。十者謂之人義。”在儒家的思想里,倫理不過是有關人義的理論化和程序化,它的基本范圍就是《禮運》所列的“十者”,這“十者”之中的前八者直接是個體血緣家庭里面的自然血緣關系,這種關系經儒家改造和發揮,形成了“父為子綱”和“夫為妻綱”的傳統倫理;后二者是家庭自然血緣關系倫理化在國家和社會上的必然延伸與體現,概括為“君為臣綱”。顯而易見,個體血緣家庭既是傳統倫理滋生的原始母體又是傳統倫理存在和發展的社會載體。
現在,問題開始明朗起來了。既然中國傳統法律以個體血緣家庭為其集團本位的核心,而這個核心又是傳統倫理的原始母體和社會載體,那么,中國傳統法律以倫理為核心,具有倫理性,不也是順理成章的嗎!但問題還沒有完全清楚。我們知道,個體血緣家庭不僅存在于傳統的中國社會,也存在于中國以外的世界;它不僅存在于古代,也存在于近代和現代以至當代。然而為什么偏偏只有傳統中國社會的個體血緣家庭成了傳統儒家倫理的原始母體和社會載體以及成為法律單位的核心呢?關于這個問題,我們是這樣理解的,傳統中國社會的個體血緣家庭自身具有獨特的宗法性,也即是傳統倫理的原型形態,這是任何別的社會和時代的個體血緣家庭所不具有的,這意味著傳統中國社會的個體血緣家庭自身具有特定的倫理屬性。當然,這種屬性不會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可能是思想家憑空創造出來而附加給它的。根據我們的研究,傳統中國個體血緣家庭的宗法性只能源于它所賴以存在的物質條件,這個物質條件就是宗法小農經濟(生產方式)。眾所周知,中國是一個具有發達的農業生產和農業文明的古國,這個特色最遲在夏朝時期就已有了明顯的表現,32以后幾千年,這個特色愈趨顯著,達到了舉世無雙的境界,成為這一類型的經典范例。然而,傳統中國的農業生產方式與西歐、印度以及俄羅斯等社會截然不同。西歐中世紀的農業生產方式主要是莊園制,33印度和俄羅斯主要是村社制,34而傳統中國則主要表現為普遍的個體小農經營。35這種經營的好壞除了難以預測的天災人禍以外,主要依靠生產的經驗技術和勞力,這就決定了富有生產經驗的長者(小農生產的經驗一般是和年齡增長成正比的)和擁有體力的男子在生產中的重要地位,也自然形成了長輩對下輩、父親對子女、丈夫對妻子的領導和指揮。這種在農業生產中形成的自然關系轉移到家庭生活中又因天然血緣因素的強化而變得更加自然而然和穩固了。儒家把這種獨特而又普遍存在中國社會的現象加以理論化和系統化,創造了源于現實而又高于現實的傳統倫理。反轉過來,已成為意識形態的倫理一旦和社會現實中孕育它的母體相結合,又會釋放出新的能量,致使家庭內原有的那種血緣關系朝著神圣化、規范化和社會化的方向發展,最后構成為一種新型的家內關系,我們稱之為宗法。這種宗法式的家庭關系時時和農業生產結合在一起,從而形成了特有的宗法小農經濟。由此可見,傳統中國社會個體血緣家庭的宗法性(或稱之為特定的倫理性)是以宗法小農經濟為物質基礎的。
由于宗法小農經濟是傳統中國社會存在和運行的基礎,這就決定了中國古代的統治者必須以宗法小農經濟的存在形式“家”(宗法的個體血緣家庭)為著眼點來制定符合現實而又便于推行的法律制度的客觀必然性。統治者在施政中該如何遵循這種必然性呢?《禮記·札運》教導他們說:
“故圣王修義之柄,禮之序,以治人情。故人情者,圣王之田也,修禮以耕之,陳義以種之,講學以耨之,本仁以聚之,播樂以安之。”
作者將治國喻作農耕,對百姓施政猶如農夫耕田一般,修禮如耕作,陳義如下種,講學如除去雜草,本于愛心以便天下之人近悅遠來,播樂以使大家相安和睦,這純粹是宗法小農的生產方式在政治法律上層建筑上的體現。事實上,統治者要完全做到這些還需要有一個對上述必然性的充分認識和不斷實踐的過程。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個過程實際上就是中國傳統法律倫理化的開始、進行和完成,也就是具有宗法性(特定的倫理性)的個體血緣家庭逐漸成為傳統法律集團本位核心的過程。這個過程一旦完成,同時也就意味著中國傳統法律從內容到精神都融解在倫理之中了,其表現即是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的主要方面。
倘要繼續深究,或許有人會提出這樣的問題: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為什么持續如此之久而且漸趨強化?我們認為,由于傳統中國至清末變革以前,生產力的工具標志主要是鐵器。在人類的文明史上,與鐵器相適應的生產方式或者說文明形態只能是農業性的。只有生產力出現了質的發展(例如蒸汽機代替手工鐵器,電子代替蒸汽機等),生產方式和文明形態才會隨之變遷。可惜的是這種情形在傳統中國沒有發生,這就從根本上決定了小農經濟(生產方式)的長期存在。與之相關聯的另一方面是,由于生產力的低下,便大大降低了人的征服自然(如開墾荒地和抗拒自然災害等)的能力,為彌補這一缺陷,只有增加勞動人手,而勞動人手的增加又產生了人多地少(可耕地是有限的)的新矛盾。為解決這一矛盾,就必須精耕細織,36精耕細織的生產方式更需要生產經驗和技術及家內團結,這勢必又強化了家內宗法關系。被強化的宗法關系和實際生產兩相結合,必然構成更加強固的宗法小農經濟,所以,自宋代以還,傳統中國的宗法小農經濟(包括宗法制度)不是弱化了而是相反。37上述兩種因素的互相作用,表現在政治法律制度上,必然是倫理化持續不斷和漸趨強化。
從傳統中國法律倫理化的理論和實踐來看,除了戰國及秦這一段動蕩時期而外(實際上這也可理解為漢代法律倫理化正式來到之前的必要前奏),總體上顯得比較順利。自漢武帝經魏晉至隋唐,其進程基本上沒有中斷,更沒有回復,保持著加速度前進的勢頭,宋代(元除外)以后,情形也大體相仿。依據我們的理解,這不僅僅是由于物質條件發揮了根本性的作用,還因為得到了政治權力的有力支持和社會大文化背景的強烈襯托。
所謂政治權力的支持,在這里最好理解為當政者利用行政權力來積極推進法律的倫理化。以此考之史實,我們不難發現,不論是漢武帝、魏明帝,還是晉武帝、隋文帝以及唐太宗,他們與秦始皇、漢高祖相比,在法律與倫理道德的關系上,雖然都沒有也不可能忽視刑法的鎮壓職能,但顯然他們更傾向于將刑法鎮壓的鋒芒藏掩到溫柔的倫理面紗之后,融霸道于王道之中。這種做法在中國古代的法律典籍中稱作“德主刑輔”、“禮刑并用”。它是傳統中國自漢以后二千年中占統治地位的立法思想。38《唐律疏議·名例》中說的“因政教而施用刑法”,與明太祖對群臣講的“朕仿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刑著為令”39,都是這個意思。在這方面最典型的莫過于唐太宗。《新唐書·刑法志》記:
“(太宗)初即位,有勸以威刑隸天下者。魏征以為不可,因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爰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納之,遂以寬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
當政者之所以如此行為,是因為儒家禮教的精神,特別是“君為臣綱”的戒條,符合傳統中國的現實,有利于維護他們的統治。正如隋文帝所言:
“禮之為用,時義大矣。黃琮蒼璧,降天地之神,粢盛性食,展宗廟之敬,正父子君臣之序,明婚姻喪紀之節。故道德仁義,非禮不成;安上治人,莫善于禮。”(《隋書·高祖紀下》)
有關政治支持的情況大略如此。現在讓我們來看一看社會大文化背景的襯托問題。首先應該說明的是,中國傳統法律本身也是傳統文化的一部分,此處所說的社會大文化背景是指法律以外的一般倫理、哲學和文學藝術以及社會氛圍。勿庸贅言,傳統中國是一個倫理社會,特別是在理學興起以后,上至國家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和社會的哲學、文學、藝術,下至普通平民的衣食住行、處身立世和言談喜惡,無不彌漫和浸透著倫理的色彩。諸如“刑有三千,罪莫大于不孝”,“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忠君報國,倫之綱常”,“五刑之中,十惡尤切”,“萬惡為首”等等倫理教條,構成了一個穿透不了的社會氛圍,規范和影響著人們對事物的評價,造成了一個看不見摸不著而又強勁無比的倫理化社會心理氣候,這無疑為中國傳統法律倫理化的順利進行,創造了十分有利的社會環境。
社會中各種因素和關系的反應往往是連鎖的,政治權力的支持和社會大文化背景的襯托,不僅加速了中國傳統法律的倫理化進程,而且也促成了中國傳統法律的非宗教化。盡管中國歷史上也有過一段法律與宗教倫理不分的神權政治時期,甚至在漢代以后的封建法律中還有一些宗教性的因素,40但由于世俗政權的強大和它對儒家倫理所持的肯定態度以及儒家對道、佛之教的激烈排斥,從而使得道、佛之教對中國傳統法律的影響極其有限,與具有強烈宗教性的印度、伊斯蘭及歐洲中世紀法律形成鮮明的對比。
四、中國傳統法律倫理化的評價(價值與缺陷)
從社會結構的觀點來看,倫理化的中國傳統法律顯然是傳統中國社會上層建筑總體系中非常合理和合適的一部分。合理意味著它是傳統中國的政治(世俗政權的強大和它對儒家禮教所持的肯定態度)、經濟(宗法小農經濟)、文化(倫理文化)及歷史地理環境(法律形成中的氏族血緣性)這些既定的特定條件在上層建筑法律領域內共同作用的必然結果;合適則意味著它符合和適應并推動著孕育它的那個社會的發展。具體地說,倫理化是傳統中國法律的必然歸宿,而當這種必然變為現實時,它便具有了適應并推進傳統中國發展的一切條件。因為傳統中國的歷史反復證明了這樣一個道理,“無德惟刑”或“無刑惟德”的治國方針必然要導致社會的不安與統治的失敗。夏、商及秦的統治者都自稱受命于天,但終因“罪人不孥”,“刑殺無度”而加速了滅亡的到來,41儒家學派的創始人孔孟之輩周游列國宣揚他們的“禮治”、“仁政”,但終因這個理論過于忽視刑的作用,因而顯得迂闊而不切現實,迨未被用。42有鑒于這正反兩方面的教訓,以董仲舒為首的漢儒才提出了“德主刑輔”、“禮法并用”的政治法律理論,這個理論因切合傳統中國的現實,而得以成功地貫徹實施。這里所說的“成功”,不僅僅是指傳統法律倫理化的實現,更重要的是指倫理化的傳統法律,通過將倫理性的社會、經濟、家庭等各種關系的法律化(賦予這些關系以法律的確定性和強制性),實現了統治者對社會的有效控制,確保了社會秩序的穩定,并以此為傳統中國的經濟、政治、文學藝術的繁榮與發達,作出了貢獻。這樣說應該是毫不夸張的,18世紀以前中國文明在世界歷史范圍內能保持超群的發達狀態,與倫理化的傳統法律有著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系,這不僅因為它本身就是這個文明的一部分,還因為它的法律特性,這個文明才得以更廣泛地推行和更持久地流傳。
此外,還有一點我們不能不注意到,傳統中國的法律在擺脫它與原始性的宗教、巫術、習慣相混合的狀態后,走上的是一條具有人文色彩的倫理之道,而不是與之相對立的宗教之途。誠然,若從現代的觀念出發,中國傳統倫理對人性的扼殺當是無可置疑的。43然而我們從歷史的角度來看,縱然中國傳統倫理有多少不是之處,但有一點是必須肯定的,即它是以世俗的人為中心的,這是它與宗教神學的根本分歧,也是它優于宗教神學的根本所在。中國傳統倫理的最高理想是“仁政”的實現,所謂“仁政”,以中國古代思想家的意見,就是愛人的政治。44實現“仁政”最理想的途徑,在儒家看來只能是“禮治”。45所以,倫理化的中國傳統法律雖然沒有也不可能真正平等地實行所謂的“仁政”。但在等級前提下的愛人精神還是有所體現的,因為禮蘊含著仁政的宗旨。諸如傳統法律允許父子相互隱匿犯罪的“容隱”原則,對老弱病殘婦幼者實行“憐恤”的規定,對死刑特別慎重的“會審”(秋審與朝審)制度等,剔除其封建專制性和等級壓迫性,無不具有仁的因素。這難道不比那種以神為中心,忽視人,貶低人,實行野蠻神判的宗教化法律優越一些,更值得稱道一些嗎?!
毫無疑問,從文化形態學的觀點來看,包括法律在內的所有傳統中國的文化都是一種農業文明。在人類發展史上,農業文明是一種較原始的采集漁獵文明、奴隸制的青銅文明更為先進和發達的文明形態,但相對現代化的工業文明而言,它又是傳統的、落后的。倫理化的中國傳統法律不僅具有這種巨大的時代差距,而且還有強烈的反現代化性。我們認為,這是它最大的缺陷。
現代化的法律雖然也是在傳統的基礎上成長起來的,46但相對傳統的法律而言,它至少具有非血緣性(以個人為本位)、民主性、平等性及科學性的特征。倫理化的中國傳統法律在這幾方面恰恰是與之相悖的。
⒈本文的第二、第三部分已經說明,倫理化的中國傳統法律是以宗法性的個體血緣家庭為其集團本位的核心的,所以,直到清末,傳統中國的法律仍然是以血緣團體的家和家族(家的擴大)為立法與司法的基點,個體的人則完全淹沒在血緣團體之中。《大明律》和《大清律例》開篇首置“五服親族圖”實在是一個最好不過的例證,這在根本上是違反現代化法律的精神的。因為現代化對法律而言,意味著它借用工業文明的強力粉碎了舊的因農業生產方式而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傳統關系,從法律上把個人從血緣團體中解放出來,并以個體的他(她)為其本位。由此可見,兩者之間不啻有著霄壤之別。
2現代化的法律是在反封建和宗教專制的烈火中誕生的,這種歷史背景鍛就了它的民主特性,可以這樣說,沒有民主精神的法律就不是現代化的法律。中國古代法最早形成于部族之間的酷烈征戰,很多法令就是部族首領的軍事命令。諸如《康誥》、《多士》、《費誓》即是此類。這使它具有了與生俱來的專制性。后來的倫理化并未使這種專制性有任何緩和,而是使之變得更具有欺騙性。傳統的儒家倫理以陰陽為其哲學基礎,穿鑿附會,將專制的君權、父權、夫權神圣化、神秘化。47最后使人上當而不覺騙,被殺而不知痛,仁義(禮教)與刑殺一劍兩刃,融為一體,令人嘆為觀止。宋代大儒朱熹對此有極好的說明:
“教之不從。刑以督之。懲一人而天下知所勸戒,所謂辟以止辟。雖曰殺之,而仁愛之實已行嚴其中。”(《朱子語類》卷七十八。)
近代著名學者嚴復在比較中西法律時提出,法家之法是專制之法。48其實,倫理化的儒家之法又何嘗不是呢!?這種法律要轉變為民主性的現代化法律,這之間要跨越的鴻溝該有多大啊!
1 概念
簡單的講,所謂“三農”問題就是農村、農業、農民問題,這三個問題在實質上是一個問題,農村問題的側重點是“農民”問題的居住地方面所表現的矛盾,對于農業、農民來說,可以理解為是環境方面內容;農業問題是指農業生產方面的問題,現階段的農業問題是相對于工業來說的,農業產業化太低,其生產帶有自然性,不能有效的通過市場配置來完成農業資本的流通,換句話說,就是農民所生產商品在市場上得不到利潤,農民收入過低,同時這也制約了農業的發展。農業問題本質上就是農民的行業問題,農民從事的這個行業不能產生豐厚的利益,使城市化差距、收入差距逐漸擴大化;農民問題是指農民的素質、負擔、就業、社會福利等各方面與城市居民差距擴大化所產生的矛盾,農民問題關系著農民的生活質量、幸福程度,一方面制約農民自身的發展,阻礙國家各方面政策的實施,從而也束縛了國家整體的發展。農民問題的實質就是主題的矛盾。“三農”問題就是在農村的生活環境下,農民從事農業勞動的矛盾。
2 “三農”問題的由來
2.1 城市化、工業化、市場經濟資本化與農村、農業、自然經濟發展不協調的結果
從中國幾千年的歷史看,中國這種小農經濟持續了很長時間,除了在一定程度上生產力的提高,轉變了生產關系,到現在也沒有脫離小農經濟或者是自然經濟的本質屬性,單純依靠傳統農業的農民幾乎沒有高產高收入階層,農業生產勞動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天吃飯,在自然面前農民、農業還是十分脆弱。但是為什么以前沒有“三農”問題,最起碼改革開放以前“三農”問題沒那么明顯。就是因為中國的城市化、工業化發展太快,市場經濟資本化改革,使城市、工業與農村、農業差距越來越大,農業在市場經濟下難以資本化,所以農業基本沒有發展,農村也難以城市化。在一個整體內,一方面發展太快,一方面發展太慢,就會出現不協調,就會相互制約著對方的發展,顯而易見,矛盾就激化,越是強調城市化、工業化發展,“三農”問題也就越嚴重;
2.2 “三農”自身的特點也決定了其發展必然是落后的
2.2.1 農村的特點
農村作為農民的居住地,其形態自古以來沒有什么變化,都市以村落為單位,以戶組成村落,多村為一鄉,多鄉為一縣,都分布在大城市的周圍。這種形態是根據農業與農民的自身特點所形成的,農民要耕種土地,就要有可耕作的土地、勞動力、生產工具、生產資料等,這些就注定了農民要居住在院落式的房屋內。農村的家族形態要決定了不能像城市那樣高樓林立,對面不識君。再者,小農經濟的農業生產要把農產品拿去交換,這就形成了農村的集市,而在城市中就不能滿足農產品的商品化。這種種特點就注定農村不可能簡單的城市化,至少不會那么順利。
2.2.2 農業問題
首先,中國的農業可利用土地總量很多,但是由于中國自古以來作為人口大國,人均耕地數量卻十分有限,在這種現狀下形成了所謂的小農經濟,即農業生產規模小,勞動成本投入也少,當然產出利潤也小,在這種人口壓力的前提下,中國的農業不可能形成大規模的生產;其次,農業作為一種自然生產基礎上的生產,很大程度上要靠天吃飯,雖然人的勞動積極性很重要,但是在自然災害面前,人類還是顯得很弱小,這就使自然經濟的特點;最后,中國農業經濟只是一種商品經濟,只能在市場經濟低層次中生存,很難資本產業化,這就造成了農業經濟在國家經濟總額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低。綜上所述,農民增加收入不可能單純的發展農業,必須綜合其他行業形成產業鏈式的發展。
2.2.3 農民特點
第一,中國的農民數量龐大,無論是改革還是發展,其壓力和難度是不言而喻的,這是一個巨大的工程;第二,是農民自身素質有限,這就決定了農民這個階層不會有革命的欲望,或者是創新的動力,追求生活的穩定是這個基層的特點。而且他們的思想觀念一旦形成就很難改變,所以一些改革的措施很難在農民那里得到好的效果;第三,作為小農經濟的主體,農民承受風險的能力有限,一方面他們收入低,只有在保證生活狀況而且有剩余的前提下,他們才敢嘗試新的東西;特別是在現階段,中國城市化、工業化與農村、農業差距越來越大,農民的負擔也越來越重,收入的增長與支出的增長不成正比,所以中國的農民是一個不敢發展的群體。
2.3 中國工業化的政策傾斜使工業與農業發展不平衡
自中國五六十年代開始“一體三翼”化改革,無論從政策還是物質各方面都大力支持工業化發展,那么作為一個落后的農業國,農業對工業化建設的付出是最多的,到現階段,幾十年的時間里,工業化的發展都離不開農業的支持,而在這幾十年中國家對農業的發展就處在放任不管的狀態,所以,農業基本上是沒有發展的。當然這不是“三農”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但是卻阻礙了農業的發展,加劇了“三農”的矛盾。在另一個角度來講,農業一直是工業傾銷其產品的市場,這種現象自中國建國之初的“三改一化”就開始了,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中國工業剛剛開始起步發展,由于中國工業市場不成熟,只有將目標對準農業,把農業產品“賣給”農業,甚至是“強行”買賣。一直到現在,農用機械費用高,農資肥料價格貴的現象依然存在,多年來農業作為工業產品的市場,支撐著工業的發展,為許多工業人口提供就業機會。
3 “三農”問題面臨的現狀
3.1 “三農”問題的解決面臨著實驗性、探索性的現狀
中國的“三農”問題雖然不是獨有的,但是絕對是有自己特點的,農民人數多、城鄉差距大、城市化發展程度不高,農業生產力低、農業經濟落后,農業現代化程度低、農業情況大不相同,中國地域廣闊,各地區的“三農”問題都有自己的特點和具體情況等許多問題都是基于中國的基本國情。國外有類似的情況,也有解決的成功模式,但是我們只能借鑒一下,解決中國的“三農”問題也沒有歷史經驗可循,所以我們今天解決“三農”問題是要一步一步實驗、探索著前進,可能避免不了走彎路。
3.2 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但缺乏必要的力度和可行的具體措施
現階段,中國在把工業化、城市化發展到一定程度后,再回過頭來發展農村、農業,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反哺農村,這是對的,也是可行的,其實在本質上講,這是國家在宏觀上實行收入二次分配的一個過程,所以我們可以看到,農村現在的醫療合作、社會保險等一系類制度在不斷完善,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缺乏力度,且缺乏管理和存在制度的漏洞。在另個角度上看,這些措施雖然給農民帶來了好處,但是也無形的將一些經濟問題轉化在了農民身上,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這些在一定程度上來說,還是農民在為城市人服務。
3.3 農村城市化,農業產業化、信息化的發展過于急于求成、急功近利
現在解決“三農”問題的一個主要方向就是農村城市化發展,農業朝著產業化、信息化發展,而主要措施就是將農民趕進樓里,土地集中,形成規模生產。且不說這條路對與否,在我個人看來這是一種變相的掠奪農民手中土地的做法,農民沒了土地,這個階層肯定就會不穩定,中國幾億農民失去了土地,變成了剩余勞動力,很可能變成工業化的附庸,當剩余勞動力增加時,經濟的壓力也會增加。在另一個角度來講,農村的城市化發展、農業的生產力提高和現代化發展、農民的文明素養和創新能力的提高都是在農業、農民、農村自身的發展到達一定的程度后自然而然發展的結果,并不是現在人為主觀的借助外力強行改變農村、農民、農業的現狀,急功近利的利用“興奮劑”催促其發展。從現在農業的發展情況來看,大規模實現城市化、農業現在化的條件還不夠成熟。
3.4 現在的“三農”改革正在減小農業、農村、農民對中國發展的支撐和保障作用
第一,中國的發展需要農業、農民、農村的支撐,農民可以為我們的城市化建設和工業化建設提供勞動力,看看我們城市建設中那些農民工就知道了;農業為城市化、工業化建設提供物質保障,無論什么時候,人還是要吃飯的,如果沒有農業,就談不上什么城市化、工業化,更別說糧食安全問題了;農村作為工業化的市場,很多工業產品的市場靠農村市場才能順利變成資本。第二,農業、農村、農民還可以為中國發展提供保障,為中國的經濟發展起保護墊的作用。當中國經濟發展遇到經濟危機時或者勞動力過剩時,一般就會把這些問題轉嫁到農業和農村上,讓農業消化經濟泡沫,讓農村、農民養活一部分城市人口,這些很大程度上都說明解決“三農”問題,不能簡單的使農村城市化、把農民變成城市人口,把農村消滅。如果貿貿然進行“三農”改革,大規模的農場式經營那么會導致糧食安全和工業產品市場減小等問題;大規模農村城市化會導致農村可利用資源的浪費以及付出更大的經濟代價來進行農村城市化等。這些改革措施都預示著農民、農村、農業對中國發展的支撐和保護作用在減弱。
4 結語
中國的“三農”問題任重而道遠,并非可以簡單的用農村城市化、農業現代化就可以將幾億農業人口變成城市人口。現在解決“三農”問題的給個方法似乎總是朝著消滅農業和農業人口的方向進行,這種理念是錯誤的。對于更好的解決“三農”問題我們必須做好三點:第一,改變工作觀念,改變簡單地將農民變為城市人口的機械理念,應該從發展農業、服務農民入手;第二,改變現在的工作方法和解決問題方式,最起碼不能照搬某一模式,應該具體地域具體分析,不能以偏概全;第三,制定相應的解決“三農”問題的配套措施,使其有具體的方法思路可尋,否則容易在解決“三農”問題的道路上出現偏差。
一、規模農業會產生什么樣的金融需求?
農業組織方式是農村社會經濟的基礎,是農村金融發展與創新的邏輯起點。以小農戶為交易主體的農村金融,一般呈現出以下特點:(1)期限短,頻率高,數額小,融資成本高;(2)缺乏可資抵押的抵押品,談判成本高;(3)農戶面臨市場風險與自然風險的約束,風險程度高。滿足這種小農戶金融需求的主要方式包括:(1)提供政府的扶貧資金,發展社會保障體系;(2)創新金融機構的小額信貸產品,發展民間小額信貸等民間金融組織;(3)發展農業政策性保險,進一步開發農業政策性金融產品。因此,近些年來,我國農村金融為了實現農戶的融資需求與供給方式的相互匹配,在金融機構、利率機制、進入壁壘等方面進行了邊際調整。農村金融的改革與創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農村金融市場的競爭程度,提高了農村金融市場的效率。
但是,農村金融體系的調整與改革也存在一些深層次的問題:(1)隨著農村金融準入門檻降低,農村金融機構在地方政府推動下迅速增加,但是,農戶與農村企業的融資條件并沒有獲得更大程度的改善;(2)大量新型金融機構涌入農村金融市場并采取超高利率策略,導致了沒法滿足收益率要求的“三農”投資,無助于增加“三農”信貸供給,并使整個市場中高風險投資者聚集,增大了金融機構的破產概率;(3)作為“邊際增量”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只是簡單地增加了資金的投放,并沒有為探索出一條符合中國農村金融市場需求的、能夠實現長期自我可持續發展的金融新機制(陳雨露,馬勇,2010)。那么,中國農村金融改革的瓶頸是什么?為什么近十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改革沒有取得突破性進展?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我國金融改革的邏輯沒有遵循需求導向型改革,而是走了一條將城市金融體系向農村延伸的道路(劉祚祥,2012)。因此,對農戶而言,新型金融組織并不是內生的,而是嵌入的。新興的農村金融組織難以實現改革的初衷也就包含在其改革的邏輯中了。
規模農業需要什么樣的金融需求?與小農戶為基礎的傳統農業相比,規模農業,即使是以家庭為基礎的家庭農場,其金融需求也將發生很大的改變。首先,從事規模農業的經濟組織,對金融的依賴程度將比小農戶更高。規模農業需要通過土地流轉市場獲得土地,需要種子、化肥、農藥等一系列生產資料的投資,需要雇傭勞動力,需要將耕地、播種、收割等環節的工作外包給專業化服務企業,所有這些經濟交易行為,都需要貨幣的媒介,需要資金的支持。由此可見,隨著規模農業發展起來的農業專業化分工,擴大了市場邊界,內生出更大的金融需求。其次,規模農業需要增加農業基礎設施投資。無論是農業機械化、農業信息化還是設施農業,都需要增加農業基礎設施的投資。盡管農業基礎設施屬于公共產品,政府投資占了主要部分,其資金來源于各級政府的財政以及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但農業經濟組織依然需要進行部分投入,而且投入的資金量還比較大,其自我儲蓄、自我積累的資金往往不能滿足資金的需求,因而,產生了融資需求。再次,規模農業需要更為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規模農業是建立在專業化分工基礎上的經濟組織方式,自然就不再具有小農經濟的那種通過兼業化經營而形成的自我風險分擔機制,而目前的農業政策性保險不但面窄量少,而且效率低下,因而,規模農業產生了農業風險分擔的市場需求。最后,規模農業需要提高農業生產組織的創新能力。農業生產組織是農民企業家理性選擇的結果,提高其創新能力需要降低農民企業家行為的成本,其創新行為需要金融的支持,特別是低成本的融資機制,對于誘發農民的企業家行為尤為重要。因而,激發農民的創新能力產生了資金需求。
二、規模農業會需要什么樣的金融供給?
發展規模農業不僅僅是土地的規模化經營,而且也是農業產業鏈的進一步分工與專業化發展。其產業的分工與專業化演變過程中,低成本的融資機制起到了支持與加速的作用。那么,規模農業需要什么樣的金融供給,如何才能夠實現這方面的供給呢?目前支持我國農業的金融體系包括了以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農商行、農村信用社、郵政儲蓄銀行以及村鎮銀行等為內容的銀行體系,以政策性農業保險為主的保險體系,以民間借貸為主要內容的非正規金融體系。但是,隨著規模農業的發展,現有的金融供給模式將難以適應規模農業的金融需求。
首先,規模農業是現代農業的基礎,需要現代設備予以裝備,現有涉農金融的合約與規模農業的金融需求難以匹配。農信社(或農商行)的涉農合約,絕大部分是根據種植業或養殖業產品的生命周期而設計的,故一般貸款年限為一年,而且合約展期都有比較嚴格的限制。隨著規模農業所需的專用性資產投資數量增加,已有的金融合約期限與農民對資金使用的期限已經難以匹配,因此商業銀行應該根據規模農業的資金需求特點來設計其合約期限。此外,農村信用社的小額貸款越來越難以滿足農戶規模經營日益增加的資金需求量,以滿足其對大額資產的投資需求,例如土地流轉資金、機械購買資金、技術改造資金等等。其次,在傳統的金融體系中,中小農業企業經營者的資產不能成為抵押產品,從而導致農戶及其他中小農業經營者難以獲得金融體系所提供的服務。農民通過長期的積累,創造了許多的財富,但這些財富卻入不了現代金融體系的法眼,不能成為獲取金融服務的籌碼。農民如果希望在現有的金融體系中獲得金融服務,就必須提供能夠滿足其金融服務條件的可資抵押的資產,因為抵押擔保是聯接貸款需求與供給的橋梁與紐帶。如何使不能抵押的資產具有抵押功能,是一個賦權過程,也是一個金融創新過程。目前,對于規模農業經營者而言,所經營的土地是最重要的資產,如何在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不改變土地用途和不損害農民利益的前提下,將農民所擁有的土地承包權作為抵押向金融機構貸款,已基本不存在法律障礙,目前的關鍵是金融機構的技術及其金融創新能力。在實踐中,部分地區的農民通過土地承包權、自建住房以及林權抵押已經獲得了金融機構的貸款,并以此作為擴大規模生產的資金來源。第三,降低農民獲取金融服務的成本,應該充分應用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功能。盡管農村商業銀行以其他金融機構在農村區域進行物理網點的布局,但是,在交通網絡已經十分發達、城鄉一體化程度日益提高的時代,農村金融發展所面臨的最大瓶頸,已經不是網點布局等金融資源的配臵不合理,而是正規金融體系的服務能力問題。以商業銀行代表的金融體系,鑒于運營成本過高、利潤過低等原因,對農戶、農業小微企業、農業服務公司等農業經濟主體的金融需求不屑一顧,從而導致這些客戶希望通過傳統金融機構或其貸款等金融資源的努力經常無功而返。隨著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普惠金融將不再是一種金融關懷,而能夠成為一種金融模式。例如P2P信貸平臺,借助于互聯網技術能夠規避傳統金融體系在提供金融服務過程中的高成本,降低交易主體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互聯網金融憑借其自身的信息優勢,吸引客戶自主注冊成為會員,由客戶自主決策借貸交易,P2P信貸平臺本身不參與資金借貸的鏈中,從而使之成為銀行體系、證券交易體系之外的第三種金融模式(謝平,鄒傳偉,2012)。規模農業是農業現代化、工業化、信息化以及城鎮化的基礎,與互聯網金融能夠貢享網絡的信息基因,互聯網金融與規模農業能夠形成內在的互動機制。
三、為什么農業產業基金是農村金融發展的關鍵?
隨著城鄉經濟二元發展趨勢日益收斂,城鄉一體化融合進程加速,農村金融將逐步演化為農業金融。在土地流轉成本日益下降,規模農業經營業已成為農業主要組織形式的條件下,農業效益的提高將取決于農民的企業家創新行為。如何將高素質的人力資本、低成本的金融資本、及時的市場信息配臵到農業領域,是未來農業能否得以可持續發展的制度保障。迄今為止,為農業生產服務的各種專業組織相互之間是分割的,有些是市場行為,有些屬于政府行為,還有些行為內生于農業產業鏈延伸的合作組織。但是,在所有這些經濟組織中,高素質的人力資本基本上沒有有效的配臵渠道,以至于農業從業人員的素質在不斷下降。作為一種新型的金融合約,農業產業基金能夠將資金與人力資本在農業中進行優化配臵。農業產業發展基金是在農業現代化過程中為規模化農業企業提供股權融資的制度安排,在“共同投資、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基本原則上,各交易主體通過討價還價之后所達成的金融合約。從合約的內容來看,農業產業發展基金運用現代信托關系機制,通過發行基金券的方式集中分散的資金,并以股權形式直接投資于農業,支持農業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促進農業企業的規模化、專業化、集約化和商品化經營,從而給投資者以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