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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省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執行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和有關行政法規,同時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積極消滅”的方針。
第四條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火災的預防和撲救工作負有重要責任。
林業主管部門、林區各單位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誰所有(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劃定森林防火責任區,層層實行部門和單位領導負責制。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設立森林防火總指揮部,統一指揮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地區行政公署,省轄市、縣(市)和有林的市轄區人民政府設立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履行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各項職責。省森林防火總指揮部還應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監督各地區、各部門和重點森林防火單位貫徹執行國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重大行政措施以及實施本條例的情況;
(二)指導各地區、各部門的森林防火工作,協調有關區域聯防的重大問題;
(三)組織、指揮本省重大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
(四)研究、決定本省森林防火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六條國營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和林區的鄉、鎮、村及集體經濟組織,以林為主的墾殖場、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林區的工礦企業事業和部隊、鐵路單位,應建立基層森林防火組織,訂立森林防火公約,實行森林防火各種形式的責任制。
基層森林防火組織應貫徹執行森林防火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各項森林防火規章制度,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
林區所有單位應當建立以基干民兵或男性青年職工為骨干的季節性撲火隊,配備撲火機具,定期組織訓練和在林區巡回監測、檢查。
第七條有林的和林區的基層單位應配備專職或兼職護林員。
護林員的森林防火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政策、法規、行政規章,發動群眾保護森林;
(二)巡護森林,對進入林區的人員進行防火檢查;
(三)管理野外用火,監督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實;
(四)觀察了望火情,報告和組織撲救,參加調查森林火災的損失,協助查處火災案件。
第八條在行政區域交界的林區,有關的地區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共商建立森林防火聯防組織,按照“自防為主、積極聯防、團結互助、保護森林”的原則,確定聯防區域,制定聯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聯防區內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九條凡從事木材或毛竹交易的買方應交納森林防火費,林業主管部門可以從征收的育林費中劃出一定比例,專項用于森林防火設施建設。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組織林區有關單位按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進行森林防火設施建設和建立森林火險監測和預報站點。
第十一條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配置必要的森林防火專用車輛、器械等,并建立設備、設施的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保證防火、滅火需要。
第十二條每年的10月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傳月,并以當年的10月1日至翌年的4月30日為森林防火期。
森林防火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出現高溫、干旱、大風等高火險天氣,劃定森林防火區,規定森林防火期。
在森林防火期內,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所屬森林防火組織以及林區基層單位實施各項森林防火措施情況檢查幾次。
第十三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下列用火:
(一)在林旁山邊燒田埂草、草木灰、火土肥;
(二)在林內吸煙、上墳燒紙和其它祭神用火;
(三)在林內烤火、野炊、使用火把夜行照明等。
第十四條森林防火期內,因特殊情況需要用火的,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燒荒開墾、造林整地等生產性用火,必須事先提出用火申請,領取生產用火許可證。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得用火:
1、單位領導不在場;
2、三級風以上天氣;
3、久晴干旱天氣;
4、未開好防火隔離帶;
5、未組織好撲火人員;
6、未準備好打火工具。
(二)進入林區從事林副業生產及采礦的人員,必須到林權經營單位登記,在指定的區域內選擇安全地點用火。在林區內燒木炭、烘烤林副產品、在林旁山邊燒窯等,應當固定場地,在周圍開設防火隔離帶。
(三)在林區修建公路時設立和使用油灶,要選擇安全地點用火,防止跑火。
前款各項用火后,必須立即徹底熄滅余火。
第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林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動,必須事先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批準,并制定防火措施,指定專人做好撲火準備。行駛在林區的旅客列車和公共汽車,司機和乘務人員要對旅客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嚴防旅客丟棄火種。
第十六條森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嚴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七條森林防火期內,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和基層森林防火組織要建立晝夜不間斷的值班制度,指定負責人帶班。各級氣象臺站應及時做好森林火險天氣監測預報工作,定期向同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提供天氣狀況的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森林火災,必須立即撲救,并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然后逐級上報。
凡發生威脅重要設施、居民區、風景名勝旅游區和造成人員傷亡的森林火災,所在地的森林防火組織應當立即報省森林防火總指揮部,不得延誤時機。
毗鄰交界地區一旦發現森林火情,當地森林防火指揮部應當立即互通情報,互相配合,并按照聯防協議全力組織撲救,不得互相推卸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下列森林火災,其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揮部必須向省森林防火總指揮部寫出專題報告:
(一)省界附近,地區行政公署和省轄市毗鄰交界地區的森林火災;
(二)受害森林面積在100公頃以上不足1000公頃的重大森林火災,受害森林面積在1000公頃以上的特大森林火災;
(三)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兩人以上的森林火災;
(四)起火24小時,明火尚未撲滅的森林火災;
(五)威脅居民區、重要設施和自然保護區、著名風景旅游區、革命紀念地的森林火災。
第二十條森林火災的撲救工作,當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揮部應嚴格按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當地撲救力量確實不足的,可請求當地駐軍支援。動用部隊協助撲救森林火災的申請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因撲救森林火災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的人員,按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對在撲救森林火災中英勇獻身符合革命烈士條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的規定,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為革命烈士。
第二十二條撲救森林火災經費按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級森林防火指揮部應按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五章規定,建立健全森林火災檔案,指定專人負責森林火災統計工作,并及時報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
森林火災損失的調查與計算辦法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貢獻者,按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依照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燒毀特種經濟林木的罰款數額,參照林木當地當時的實際價格確定,燒毀稀有、珍貴林木的加重處罰。
第二十六條故意損壞森林防火宣傳牌、了望臺(哨)等設施以及通信設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責令賠償損失,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100元至**元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森林防火指揮部的負責人以及其他負有森林防火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護林員,因,導致森林火災,或在森林火災發生后不及時報告,或組織撲救不力者,除給予行政處分外,可并處100元至300元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處罰,一般由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決定并執行;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決定并執行。同種處罰不得重復。
被處罰人對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的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期滿不又不執行罰款、賠償損失、更新造林處罰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林業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農村地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城鄉結合部地區適用本規定的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第三條本市農村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逐步提高農村居民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條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工作,將農村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規劃并組織實施,將農村消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建立農村消防安全管理機制,落實農村消防工作責任制,制定工作標準和考評制度,對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村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對本轄區內的農村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農村地區消防行政許可、火災事故調查和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監督管理等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消防工作機構和公安派出所開展消防工作。
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規定,負責相應的農村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對村民委員會的防火安全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發展改革、規劃、財政、農業、安全生產、林業、水務、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農村消防工作。
第七條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通過農村題材的欄目,采取多種形式向農村居民進行消防法規、防火知識、滅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內容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的農村消防規劃,根據實際需要建立與治安巡防隊、森林消防隊等相結合的專(兼)職消防隊,指導村民委員會開展消防安全工作,鼓勵村民委員會組織建立志愿消防隊。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對專(兼)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隊伍進行業務指導。
第九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成立防火安全小組,設立消防安全員,健全工作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和消防安全檢查、巡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組織火災撲救,建立消防工作檔案。
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農村居民制定規范農村居民行為的防火安全公約。防火安全公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為的安全要求;
(二)保證消防車道暢通、公共消防器材設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對老弱病殘人員的監護和幫助措施;
(四)根據本村實際,保證消防安全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應當與村容村貌改造、鄉村道路、人畜飲水工程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新建、改建農村道路時,村內主干道的路面寬度以及管架、棧橋等設施跨越道路的高度,應當符合消防車輛通行要求。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農村自來水管網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已有自來水管網但未配置消火栓的村,應當對管網進行改造,并按照規定配置消火栓。沒有自來水管網的村,可以利用天然水源設置取水設施;缺乏天然水源的,可以設置消防水池等作為替代水源。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農村公共建筑時,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標準,使用符合耐火等級要求的建筑材料。鼓勵農村居民住宅使用耐火材料,改善農村用火、用電、用氣條件。
第十三條在農業收獲季節、森林防火期等火災多發季節和重大節假日期間,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在重點防火場所和部位設置消防警示標志,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對發現的火災隱患,要求相關責任人員及時整改,并實施跟蹤復查。
第十四條農村燈會、廟會、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群眾性活動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滅火、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農村集市的主辦者應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備消防管理人員和滅火器材,保證疏散通道和消防車道暢通;沒有主辦者的,集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員會負責。
第十五條農村地區的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療機構、圖書室,以及從事旅游、餐飲、娛樂、住宿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配備完好、有效的消防器材;
(四)設置符合要求的應急照明設施、消防安全疏散標志和安全出口,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開展防火巡查和自檢自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法規、防火知識、滅火常識和逃生自救方法等內容的宣傳教育;
(七)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第十六條在農村地區從事燃油、燃氣、造紙、木材加工、家具生產、服裝加工、廢品收購、倉儲等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制定并落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二)配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并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在經營場所周邊設置明顯的消防警示標志;
(四)嚴格用火、用電制度;
(五)生產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分別設置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十七條在農村地區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制定消防宣傳教育計劃,指導在農村地區居住的人員做好下列防火工作:
(一)愛護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器材和設施;
(二)不在村內道路上堆物、堆料或者搭設棚屋;
(三)不在林地附近、架空高壓輸電線路和通訊線路下方堆放可燃物或者燎荒;
(四)毗鄰林地居住的人員使用明火時,采取防火措施;
(五)遵守電器安全使用規定,不超負荷用電,嚴禁安裝不合格的保險絲、保險片;
(六)安全使用明火,定期清理火炕(墻)、煙道,檢修住宅內的燃氣管道、器具;
(七)學習和掌握家庭火災撲救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常識,做好對被監護人的教育和看護;
(八)租賃房屋或者承包經營場所時,明確當事人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九條有農村消防工作職責的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農村消防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對違反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精神,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理念,全面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牢固樹立“安全就是消除隱患,消除隱患就是保護生命財產”的思想,積極開展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月”活動,結合冬季安全生產工作的特點,著力整治安全隱患,將安全職責落實到位,做到安全監管創新、安全措施強化、安全機制有效,促進全縣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
二、工作目標
通過集中開展隱患排查和治理活動,進一步完善企業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管部門督促檢查工作制度,加快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工作機制,全面排查安全隱患和薄弱環節,切實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組織領導
為確保安全生產“隱患大排查月”活動順利開展,縣政府成立縣長任組長,各位副縣長任副組長,縣直有關部門、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活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安監局,林昭宏兼任辦公室主任。
各鄉鎮(街道)、縣直有關部門也要建立相應機構,負責本轄區、本行業領域活動的組織領導、指導協調。
四、排點
各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對全縣范圍內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道路交通、學校、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城市燃氣、旅游、特種設備等重點行業和領域全面開展冬季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點防范易發事故類型,集中治理影響安全生產的突出問題。
(一)非煤礦山領域
1、爆破作業、爆破安全距離符合《爆破安全規程》要求情況,落實爆破作業設計和作業規程、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預防措施以及推廣中深孔爆破技術情況;爆炸物品的儲存、購買、運輸、使用和清退登記制度等落實情況。
2、露天礦山自上而下分層開采,分層高度符合《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要求情況;露天邊坡穩定性定期監測情況。
3、地下礦山采礦作業掘進、運輸、提升、通風、排水、供電、爆破等環節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險源登記、監控情況。
4、地下礦山建立機械通風系統及安全管理制度的情況;風質、風量、風速滿足安全生產需要和規程要求的情況。
5、是否存在超層越界、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危險化學品領域
1、工藝技術管理制度、儀表聯鎖管理制度、設備維護保養管理制度制定和執行情況;工藝技術是否合規,操作條件是否合理,主要聯鎖自動保護設施是否正常,反應器、分餾塔、重要機組、專用設備以及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重要設備的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2、生產裝置正常開停車和緊急停車安全規程的建立與執行情況,開車前和停車后確認制度的建立與執行情況。
3、在檢修、維修作業中,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破土作業、起重作業、高處作業、臨時用電等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制度執行情況;在生產和施工作業中,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情況。
4、崗位操作人員熟練掌握和熟悉本崗位職責、工藝流程、危險及有害因素、工藝技術指標、操作規程、設備儀表的使用、應急處置方法的情況,嚴格執行企業巡回檢查制度的情況。
5、做好露天生產設施和管道的防凍和嚴防發生泄露、爆炸和中毒事故發生的措施落實情況。
6、對高溫高壓、易燃易爆介質的壓力容器和重要特種設備檢測檢驗情況。
(三)煙花爆竹領域
1、批發企業負責人、管理人員、保管員培訓考核情況;倉庫是否存在超儲現象;執行流向登記制度、建立記錄檔案的情況;是否存在采購和銷售含氯酸鉀等違禁藥物的產品及非法生產的煙花爆竹等問題。
2、煙花爆竹長期零售點專店或者專柜、專人銷售、專人負責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安全距離、安全通道、零售場所的面積、消防設施等是否符合標準規范要求;是否采購和銷售非法生產的或超標準的煙花爆竹等情況。
(四)民爆器材領域
1、《安全生產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程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2、是否有超量儲存及同庫存放廢舊民爆器材情況。
3、安全設施、裝備和關鍵設備、裝置的完好狀況及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情況,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情況。
4、應急預案制定、上報、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設備配備及維護情況。
5、是否存在使用非專用運輸車輛運輸民爆器材行為。
(五)建筑施工領域
1、工程的總承包企業、分包企業及工程監理等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情況。
2、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施工現場腳手架、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四口、五臨邊”、高邊坡、物料提升機及施工外用電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護與管理符合標準規范的情況;施工作業人員人身安全防護、勞動保護措施的落實情況。
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執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的情況。
4、施工現場起重、吊裝設備及機具的安全檢測檢驗合格情況,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機等安裝、拆除方案的制定及使用情況。
5、腳手架的設計、制造、搭設、使用、管理和維修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情況。
6、高大模板支撐體系等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制定及專家組論證和審查情況。
(六)道路交通領域
1、取得有關經營、運輸合法證照、資質情況;車輛、駕駛員等取得合法證照、資質情況;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基礎臺賬情況。
2、清理個體掛靠車輛情況,加強對掛靠經營的個體運輸戶、私營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情況。
3、防止駕駛員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違章操作等違法行為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嚴格依據有關規章制度對駕駛員發生交通違法和交通事故進行教育處理,對交通違法行為記滿12分的駕駛員督促其依法參加學習、考試的情況。
4、嚴格執行車輛安全檢驗制度,確保車輛性能符合安全技術標準、防止帶病上路運行采取的措施及落實情況;對車輛投保法定保險的情況;對應當報廢的車輛依法辦理報廢手續的情況。
5、嚴格落實“三關一監督”(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車輛駕駛員從業資格關和客運站的安全監督)的有關要求及例行保養制度的情況。
6、加強對長途客運和危險品運輸車輛和駕駛員的監管,按規定在沿途休息情況;安裝GPS或汽車行駛記錄儀,加強對行車過程動態監管情況。
7、制定、落實惡劣天氣下各項交通疏導和事故預防預案情況。
8、2012年春運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七)學校(幼兒園)
1、消防設施、應急照明、指示標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落實情況。
2、租用拼裝車、報廢車和個人機動車接送學生情況;購買或租用專門用于接送學生的機動車輛經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和檢測情況;接送學生的機動車駕駛員具備合法資質情況及超員超載違法行為治理情況。
3、鍋爐、燃氣、電氣、體育器材等重要設施設備的使用、維護情況;放射物質、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質存放情況;游泳池、實驗室、禮堂、學生宿舍,特別是租用的學生宿舍和底層商用學生宿舍等重要場所存在安全隱患情況。
4、校園周邊治安、道路交通和經營場所安全隱患情況。
5、D級危房使用情況;校舍存在安全隱患情況;對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危害的校舍采取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情況。
6、日常安全教育課時安排情況和開學初、放假前進行安全教育的情況;開展“全國中小學生安全教育日”活動情況;中小學兼職法制副校長或法制輔導員的聘用情況;組織學生開展緊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練情況。
7、食品衛生、飲用水衛生以及傳染病防治管理方面落實國家食品衛生管理規章制度情況。
(八)商場、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1、人員密集場所設置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情況。
2、疏散走道、樓梯和安全出口的設置、數量和形式以及保持暢通情況;公共區域及逃生通道的外窗金屬護欄符合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要求情況。
3、防火、防煙分區設置情況。
4、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系統、消防栓等設施的配備和完好情況。
5、集生產、加工、銷售、儲存、居住等為一體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安全隱患排查整治情況。
6、使用、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電氣設備、電源線路的使用維護情況。
7、人員密集場所周圍違章建筑、室外廣告牌等,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問題整改情況。
(九)森林防火
1、森林火災預防和安全撲救工作責任制的制定、實施情況。
2、防火期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落實情況及護林員巡山護林到位情況。
3、撲救森林火災的物資、機具、交通通訊工具配備、檢修情況。
4、落實野外火源管理、林內墓地火源管理措施情況及違章用火查處情況。
5、制定完善森林火災撲救和處置預案情況。
(十)城市燃氣
1、燃氣公司、門站及液化氣站各類安全設施的運行情況。
2、用氣重點部位的通風情況。
3、未經允許擅自拆改燃氣管道,違規安裝燃氣用具情況。
4、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燃氣用具及附屬設施的整改情況。
5、管道、燃氣用具的氣密性完好情況。
6、餐飲、鍋爐等重點用氣單位氣體泄漏報警儀的可靠性以及使用情況。
(十一)旅游安全
1、各景區景點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和落實情況。
2、安全生產投入及安全管理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情況。
3、山、水、洞、穴等旅游景觀危險地段安全警示標識設置情況。
4、景區景點防火安全檢查及消防設施配備情況。
5、景區景點纜車、索道、電梯等特種設備、設施年檢情況。
6、景區、旅行社和賓館酒店等單位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等情況。
(十二)特種設備
1、鍋、容、管、特等特種設備的登記、檢測、維護保養情況。
2、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等情況。
其它行業領域排查治理內容,由各有關部門結合各自特點予以明確,并落實治理措施。
五、排查步驟
本次“隱患大排查月”時間為,采取企業自查、行業檢查、政府督查、社會監督的方式,分為三個階段進行:
(一)安排部署階段
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要結合本轄區、本行業領域的實際,明確隱患排點,制定實施方案,并于1月5日前召開專題會議,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和安排部署工作。
(二)排查治理階段
一是各生產經營單位要嚴格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主體責任,對本單位每一個環節、每一個崗位、每一項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等進行全面徹底的排查治理。堅持邊查邊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時予以整改;一時難以整改的,要列出計劃,做到責任、措施、資金、時間和預案“五落實”,嚴防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對于今年歷次檢查遺留的重大隱患,力爭在1月底前整改完畢。二是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各項工作制度,做好排查治理信息統計報送,督促協調本轄區、本行業領域開展排查治理工作。三是重點行業領域牽頭單位要按方案分工對所屬系統、牽頭行業和直接管理的企業(單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專業督查指導。各執法監督部門要對不認真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以執法推進排查治理工作的開展。四是各紀工委將對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隱患排查治理的方案制定、宣傳發動、工作組織、責任落實、資金保障、信息報送等情況進行督查指導。
(三)工作總結階段
各鄉鎮(街道)、各重點行業領域牽頭部門對“隱患大排查月”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總結,并填寫相關表格(附件3、4),前將總結材料及表格報送縣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縣政府安委會將對部分重大事故隱患下達《督辦令》,并對整改情況進行通報,確保整改落實到位。
六、工作要求
(一)要樹立“一個”認識。即“隱患就是事故”的認識。安全事故發生不是偶然的,都有其固有規律和特點。隱患是安全生產各種矛盾問題的集中表現,是滋生事故的土壤。抓住隱患排查治理就抓住了安全生產的關鍵,牽住了“牛鼻子”。因此,各鄉鎮(街道)、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針對本轄區、本行業領域特點,認真制定“隱患大排查月”活動方案,周密部署,迅速行動,通過務實高效的工作,消除一批安全隱患,使安全生產狀況進一步好轉。
(二)要搞好“兩個”結合。一是與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相結合。各鄉鎮(街道)要重新明確黨委、政府班子成員“一崗雙責”安全生產責任。各鄉鎮(街道)、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要結合實際,層層簽訂年度安全目標責任書,切實做到橫到邊、豎到底。二是要與加強應急管理相結合。元旦、春節即將到來,各級“兩會”也將陸續召開,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進一步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體系,落實隱患治理責任與監控措施,嚴防各類事故發生。
(三)要做到“三個”明確。一要明確隱患治理的目標,二要明確隱患治理的重點,三要明確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各級政府和部門是隱患排查治理的監督主體,必須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的原則,要落實責任、檢查督查、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確保排查治理成效。各生產經營單位是隱患排查治理的推進主體,必須承擔起隱患排查治理的主體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負總責,要切實組織開展好本單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整改責任和資金,制定隱患監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