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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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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的關系

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的關系范文第1篇

一、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概念界定

重要性概念在審計中,指會計報告與實際情況不一致的嚴重程度。《獨立審計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中指出,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度在特定環境下可能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定”。重要性實質上強調了一個“度”,在會計或審計報告中,允許一定程度的不準確或不正確的存在,但是要以這個“度”為界。

重要性原則的運用貫穿于會計審計理論及實務中,但重要性水平則可以是針對會計報表、會計賬戶、乃至于各項交易,在多數場合是針對和首先針對會計報表的。

審計風險由審計行為帶來,指由于審計人員出具的審計報告與被市項目真實情況不一致而承擔審計責任的可能性。審計風險概念的意義不僅在于提請審計人員注重審計質量,承擔審計責任,更重要的在于正確評估審計風險、控制審計風險。

二、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內在關系

我國理論界公認的審計風險決策模型為:

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

它最根本的用途在于根據確定的預期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來確定檢查風險水平。檢查風險的價值在于據此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樣本規模,把審計計劃與審計實施過程有機地聯系起來。

重要性與審計風險是不可分割使用的兩個概念,必須把它們結合起來。那么,在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存在怎樣的關系呢?審計報告對被審事項中的重要性錯誤未予極因,就會導致審計風險。因此,重要性是審計風險控制的核心和重點。審計過程中同樣的事項,其重要性程度提高時,審計風險必然降低;反之,審計風險必然提高。因此,重要性和審計風險之間是反向對應關系。

重要性理論的目的在于指導審計實踐。審計人員對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首先要對重要性進行初步的判斷。判斷要從數量和性質等方面來考慮。從數量角度講,重要性表現為重要性數量水平,如“稅前利潤的5%-10%”、“總資產的0.5%一 1%”,等等。在此之所以單獨稱之為“重要性數量水平”,是為了區別于一般論述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程度”、“重要性水平”。在審計實務中,“重要性數量水平”的作用在于作為會計報告允許出現差錯的最高水平,評價所發現的重要性,進而確定發表審計意見的類型。

在實施審計前,審計人員對不同規模的重要性都有一個比較一致的認同,即有一個大致相同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這個水平應該是相對數。重要性數量水平越大,如從5%提高到10%,則對同一個項目的重要性程度認識就越低,從而審計風險也越大;反之,審計風險就越小。所以,重要性數量水平和審計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審計風險是對審計全過程的評價,由幾個因素共同作用而成。審計人員所能控制的只有檢查風險要素。所以,控制審計風險的要點在于控制檢查風險。根據審計風險決策模型可知,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一定的條件下,檢查風險和審計風險成正比關系。

從而,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成正向對應關系。

對于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關系我們有理由進一步作如下推斷:

1、如果檢查風險水平趨向0時;即在審計中幾乎不允許遺漏任何錯弊,則重要性數量水平也應接近0;

2、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取值范圍均在0一100%之間;

3、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格查風險水平在取值范圍內的變化是連續的;

4、重要性數量水平與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不一定是均勻的。尤其在兩者接近100%時,重要性數量水平變化速度應小于檢查風險水平的變化速度。因為對任何一個審計項目,從理論上講、即使審計人員愿意承擔極高的審計風險,也不能采用100%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換言之,即使檢查風險水平為100%,審計人員也不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定為100%、容忍所有的錯誤,而應將重要性數量水平限定在100%以下,對必要的進行審查后,方能提出審計報告,結束審計項目。

根據上述推斷,試建立如下數學模型:

Z=f(d)=ek/d其中:Z表示重要性數量水平;k為系數、且必須小于0;d表示檢查風險水平。

該指數函數曲線圖示如下:

各項數值確定方法如下:

(l)審計風險水平期望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多大范圍內才算合理?尚未達成統一認識。有人認為,通常情況下,可允許的審計風險不超過5%,可以定為5%時。但在一定條件下,則要把審計風險走得更低。我認為,5%的審計風險水平還是太高。因為它意味著有1/20的引發審計風險的可能性,以我國一個中等規模的會計師事務所每年接受20項左右的審計項目為例,則該事務所每年就有一次引發審計風險,遭致審計訴訟的可能性。應該說,比較穩健合理的審計風險水平應該控制在2%以下,一般可定為0.5%-2%范圍內。

(2)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水平確定審計項目的固有風險水平,既要考慮該項目的、性質,又要充分考慮該項目所面臨的環境。作為國民主要成分的國有尚未走出困境,其內部管理機制和外部監督機制還未健全,其它企業造假作假現象也很普遍,因此將固有風險水平定為 10%-50%,比較符合穩健性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如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超過50%時,審計人員應改變審計方式,采用詳細審計或拒絕接受審計業務,以使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水平之下。檢查風險水平必須依據上述3個方面確定。結合審計風險決策模型:

說明如下。根據前述所確定的審計風險水平、固有風險水平、控制風險水平的正常取值范圍,抽出各自的最高值、中等值和最小值三種特例進行組合,以對應考察檢查風險水平的情況。第一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低,但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最低,因此可允許的檢查風險水平較高;第二種情況,審計風險水平仍為最低,但固有風險、控制風險處在最高水平,此時,要求審計人員必須謹慎行事,將檢查風險水平控制在極低的2%以下;第三種情況,準備接受的審計風險水平最高,同時又有良好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控制制度,計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為200%,超過100%。由于風險水平以100%為上限,放在此改為 100%。這種情況意味著審計人員充分信賴被審單位,主觀上又準備接受極大的風險,因而檢查風險水平就很高;第四種情況,預期審計風險水平最高,但被審項目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水平也很高,因而檢查風險水平較低;第五種情況,前三個方面都是中等水平,檢查風險水平也為中等。

(3)K值目前,除澳大利亞外,其他國家無論是準則還是審計準則都沒有明確規定重要性的量化標準。以下是實務中用來判斷重要性的一些指標:(1)稅前凈利5%-10%;(2)總資產的0.5%一1%;(3)權益的1%(4)總收入的0.5%-1%。

上述項月的重要性數量水平最高為10%,最低為0.5%,和上表一計算得出的檢查風險水平對比:

(K的計算公式推導如下:對z=ek/d,等式數,得InZ=k/d,因此k=dlnZ)

可知:k的取值范圍大致在A-0.1—2.7之間,最佳取值范圍為一0.4一1.4之間。在具體運用中,審計人員可根據使用者對會計審計信息的依賴程度、被審單位陷入財務困境可能性的判斷、對審計風險的偏好程度來具體確定k的數值。

三、重要性與檢查風險的客觀連接點

重要性一般是對會計報表而言的,但完整地講,重要性應分為以下4個層次:報表總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報表項目金額,如資產負債表中的貨幣資金項目負擔;賬戶余額,如現金帳戶余額、銀行存款賬戶余額等;業務發生額,如差旅費等支出類業務的金鎖。根據項目內容的不同,重要性所針對的項目有稅前利潤、總資產、權益、總收入等。根據本文前論,可由審計風險水平計等確定重要性數量水平。但最后計算出的這個重要性數量水平應該首先對應什么性質、哪個層次的項目,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項目不同,評價的結果可能會大相徑庭,甚至得出相反的結論。究竟以什么性質的項目作為入手處,我贊成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總額作為運用重要性數量水平的入手點的觀點,理由是:(1)損益表上當期凈損益可以從資產負債表上反映出來,也就是資產負債表中事實上已包括了當期的凈損益。尤其我國現階段國企效益狀況不佳,成本利潤不實現象嚴重,以資產總額代管稅前利潤或凈利潤有其合理性。(2)根據資產負債表的結構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恒等關系,負債權益共中的錯誤,又都能反映在資產類總額上。

將重要性數量水平作為評價資產總額的標準,然后將該數量水平按每一項資產項目在資產總額中所占比重的大小為依據進行分配,接下來就進入實質性測試,審查各項目,判斷各項目的錯誤金額。最后加總計算全部錯誤金額在資產總額中所占的比重,將其與總的重要性數量水平進行比較。如前者小于后者,說明該項目審計風險在可接受范圍內,否則應修改審計計劃和審計風險水平或采取其它的措施。

四、說明

1、以上論述是建立在以下審計假設的基礎上(1)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的水平可定量評價假設。如,將可接受審計風險水平定在0.5%-2%,將固有風險、擔制風險水平定在10%-50%。

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的關系范文第2篇

[關鍵詞] 審計風險模型 缺陷 重構

一、有關審計風險模型的理論回顧

(一)國外有關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

D.H.羅伯茲(D.H.Roberts)于1978年提出了最早的審計終極風險模型,即:終極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抽樣風險+非抽樣風險)。1981年,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AICPA)的第39號準則公告《審計抽樣》認為:審計風險由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和詳細測試風險等四個子風險組成,其中: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表示財務報表中發生重大錯誤的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和詳細測試風險表示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誤未被發現的風險。1983年,AICPA在第47號審計標準說明《審計業務的審計風險和重要性》(SAS47#)中對審計風險模型又做出了修改,其提出的審計模型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由于該模型涵蓋了主要審計風險要素,并表明了其間的數量關系,便于計量,具有廣泛的適用性和可操作性,因而被國際上大多數審計組織及會計師事務所采用,修訂前的國際審計準則以及我國目前的獨立審計準則都采用了該模型。2003年,修訂后的國際審計準則提出了全新的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將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合并為綜合風險,用重大錯報風險進行表示,認為審計風險取決于重大錯報風險和檢查風險,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風險評估程序,評估重大錯報風險,并根據評估結果進一步設計和實施審計程序,以控制檢查風險,將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除上述幾次對審計風險模型有著重大意義的修改外,其他一些學者和機構也針對審計風險模型提出了自己的見解——霍爾斯坦姆(G.S.Holstrum)和柯林蘭(J.l.kirtland)在1983年提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分析性檢查風險×實質性測試風險;英國審計實務委員會(APC)也在1987年提出了一個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抽樣風險。

(二)我國審計理論界有關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

雖然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審計理論界對審計風險模型的研究起步較晚,但也有許多的專家學者對其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在1996年版的上海財經大學會計教材系列叢書《審計》一書中,主編周勤業等提出了一個新的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非抽樣風險(USR)×抽樣風險(SR),該模型對除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外的其他影響因素提出了自己的見解,是對D.H.羅伯茲所提出的審計風險模型的一種完善,得到了我國審計界的一定認可。周家才(2002)在《試論審計風險概念及審計風險模型的重建》一文中將審計風險模型定義為: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訴訟風險,該模型將審計界正越來越不可回避的“訴訟風險”考慮了進去,具有一定的現實性,得到了國內審計界的廣泛認同。

此外,其他一些學者也對審計風險模型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張仁壽(2000)認為,現行審計風險模型的三個風險因素之間不是相互獨立關系,并對模型進行了適當修改,即: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呂博(2002)將隨機擾動因素引入審計風險模型,構建了一個新的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隨機擾動項。這些新的風險模型也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提出后也得到了學術界一定程度的認同。

二、我國現行的審計風險模型及其缺陷

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頒布的《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在其第一章第二條中將審計風險定義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該定義與國際審計準則的定義基本相同,涉及三個要素,即:行為、行為后果、產生后果的原因。定義中的行為是“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并發表審計意見”,行為的后果是發生了“風險”,產生后果的原因是“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基于這一定義,我國在制定審計準則時也接受了SAS47中所提到的審計風險模型,即: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這一模型的特點在于:從風險控制程序上分解審計風險,并用連乘的形式表明了審計風險在不同階段的數量關系。這種審計風險模型為進行基礎審計提供了重要的理論基礎,也使得進一步定量評估審計風險成為可能,因而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實務中,審計人員也往往根據該模型和對控制風險的評估結果決定審計程序或審計范圍,因而,該模型還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審計事業的不斷進步,審計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原有的理論模型在審計實踐運用中暴露出一些缺陷:

首先,該模型中的固有風險沒有包含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在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評估固有風險”項目中,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的評估被排除在外。事實上,被審計單位的經營風險確實在危及審計執業界,原因有二:一是現代審計只限于抽樣,審計并不能發現財務報表中的全部錯誤項目,特別是難發現隱蔽較好的欺詐,所以存在審計不能發現重大錯誤項目的風險;二是由于審計工作自身的復雜性,在實踐中很難確定審計人員是否保持了應有的職業謹慎。

其次,該模型涉及的風險只與審計過程和審計順序有關,即只從審計主體的審計檢查方法和審計對象的經營、內部控制方面考慮審計風險因素,未充分考慮審計風險產生的其他原因,如報表使用者的訴訟請求因素、社會宏觀法律環境因素等,而這些因素與審計風險的發生息息相關。

第三,該模型對審計風險的表達不完整。隨著審計風險含義的不斷擴大,審計風險控制就不能只局限于審計過程和審計對象,必須把審計風險的控制放在一個系統中全面把握,還應考慮審計環境、審計人員素質等因素。審計風險范圍應擴大為審計主體風險、會計師事務所風險和會計行業風險,還應包括審計結論利用中產生的法律風險以及賠償風險等。

第四,在日常審計案件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并非完全是由于技術上或程序上的失誤造成的,審計主體的日常行為和工作態度有時也會成為問題的癥結所在。因此,除應關注審計技術和程序的發展外,也應關注審計主體的自身行為。但是,該審計風險模型無法描述由于審計人員不道德行為所產生的風險,例如:企業與審計主體合謀舞弊而出具不恰當的審計報告等。

三、對現行審計風險模型的重構

(一)新風險因素的引入

本文將從審計風險的成因角度入手,提出另外兩個與審計風險模型相關的風險因素,即:

(1)主觀風險因素,主要包括:

1. 由審計人員工作經驗和能力的差異或不足而引發的審計風險。由于種種原因,在我國目前的注冊會計師隊伍中,很多有經驗的注冊會計師不具備計算機審計知識,其審計能力的發揮因而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約,致使審計所能完成任務的能力難以達到社會的全部期望,或者導致社會與審計執業界對審計內容和要求認識的不一致,最終使注冊會計師陷入不愉快的責任訴訟糾紛之中。不可否認,審計所能滿足的社會需求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現有審計能力與社會公眾的需求或期望必然存在一定偏差,而這一偏差所導致的審計風險正是由審計人員經驗和能力的有限性而引發的。

2. 由審計人員工作責任心不足而引發的審計風險。民間審計是一種專門的技術服務,審計人員有責任計劃自己的審計工作,以查出可能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的差錯,并在實施審計過程中運用應有的技術和保持應有的職業關注。由此可見,審計工作的順利開展要求審計人員德才兼備,既具有高尚的品德,正直的人格和一絲不茍的工作態度,又具有扎實的會計、審計、法律知識和審計基本技能,還具有敏銳的分析能力和準確的判斷能力。毋須諱言,在我國,審計人員并不是人人能夠達到上述要求,這勢必會限制審計工作的開展,影響審計質量。

3. 由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時缺乏應有的職業謹慎而引發的審計風險。有些審計風險的產生與審計人員執業時缺乏應有的職業謹慎有關,例如:審計人員制定審計計劃脫離實際,審計人員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疑點未進行擴大范圍的審計,進行抽樣審計時對樣本及抽樣方法選擇缺乏深思熟慮,編寫審計報告措詞不當等,這些都與審計人員缺乏應有的職業謹慎有關,都將直接導致審計風險的產生。

4. 由審計人員對現代審計方法的掌握程度低或應用不當而引發的審計風險。現代審計的一個顯著的特點就是采用抽樣審計方法,即根據總體中的部分樣本的特征來推斷總體的特征,推斷結果可靠與否,與是否遵循“隨機原則”抽取樣本高度相關。如果審計人員破壞隨機原則或還沒有十分把握所抽取的樣本能否代表總體,則必然會產生抽樣風險。毫無疑問,抽樣風險是導致審計檢查風險的原因之一。因此,審計人員對現代審計的掌握程度低或應用不當也會引發審計風險。

(2)客觀風險因素,主要包括:

1. 由被審計單位內外部環境復雜多變而引發的審計風險。現代市場經濟的顯著特征在于不穩定性的增強,企業為了在激烈的市場中謀生存、求發展,不斷擴大經營規模,所進行的交易也日趨復雜化。隨著業務數量的增多,特別是一些經濟業務已超出現有會計準則、會計規范的規制范圍,會計核算中出現記錄不當的可能性亦隨之增加,而且這種不當很容易被大量的其它信息所掩蓋,在抽樣審計中不被發現的可能性較大。此外,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被審計單位所處的宏微觀經濟環境及政治、法律等經營環境的變化都可能導致企業出現經營風險,進而影響到被審計單位的審計風險。

2. 由審計影響范圍擴大及社會對審計意見的依賴或關注程度提高而引發的審計風險。現代審計發展到今天,審計在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方面的作用越來越突出,人們對審計的理解和認識也越來越深刻。不僅是政府,投資者也將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一些“潛在的投資者”對注冊會計師出具審計意見表現出了極大的興趣和關注。與此同時,人們更加重視審計報告書的可靠性,一旦審計報告使用者發現審計失敗,就會控告審計人員,轉嫁投資損失。社會公眾對審計的促進了審計事業的發展,也在無形之中加大了審計風險。

3. 由現代審計內容的廣泛性而引發的審計風險。早期審計的重點多放在處理現金的職員的誠實與否上,幾乎不顧其它事項。由于審計范圍較小,業務較為簡單,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出現錯誤的可能性也較小,審計風險較小;其后,由于企業的資金周轉主要依靠銀行貸款,銀行要求申請貸款者提供可靠的財務數據,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的審計成了審計的重點,審計的范圍和責任也隨之擴大;而隨著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在已有的審計范圍之外,社會公眾要求審計人員揭示出所有重大的錯報和舞弊,并對企業持續經營能力做出評價,對企業財務方面的狀況做出報告——審計范圍擴大,不確定因素勢必增多,審計風險也自然隨之增大。

(二)對現行審計風險模型的重構

依據上述分析可知:影響審計風險模型的構成因素并局限于傳統審計風險模型中所包括的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檢查風險等三類因素,審計風險模型的建構還應與上文所分析的主觀風險因素和客觀風險因素相關。鑒于以上分析,在考慮了主觀風險和客觀風險這兩個因素后,將審計風險模型修正為:

AR=IR×CR×DR×SR×OR

式中:AR為審計風險;IR為固有風險;CR為控制風險;DR為檢查風險;SR為主觀風險;OR為客觀風險。

下面用數理統計的方法論證此模型。

首先,定義以下幾個隨機事件:I為無相關內部控制時,某賬戶或交易產生重大錯報;C為某賬戶或交易產生錯報事實,內部控制未成功發現;D為發生重大錯報時注冊會計師沒有發現;S為由于注冊會計師主觀原因出具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O為由于客觀原因而使注冊會計師出具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

由以上定義可知:D、S、O三個事件之間是一種相互獨立的關系,即D、S、O三個事件發生的概率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

根據以上定義有:

IR=P(I) CR=P(C?I) DR=P(D?IC)

OR=P(O) SR=P(S) AR=P(D×S×O)

由于D、S、O為三個相互獨立的事件

所以AR=P(D×S×O)=P(D)×P(S)×P(O)=DR×SR×OR……………..……①

又因為D 所以有P(D)=P(D∩C∩I)=P(D)P(C?I)P(D?IC)=IR×CR×DR…………②

將②式代入①式可得:AR=IR×CR×DR×SR×OR

由于考慮了主觀風險和客觀風險,以上模型計算出的審計風險將會和實際的審計風險更加吻合,能更好的指導實際的審計工作。

四、結束語

研究審計風險模型的目的,主要在于增強人們的風險意識,并以風險作為規劃審計的起點和歸宿。但審計畢竟是一種依靠經驗和知識進行判斷的職業,多數情況下,各審計風險要素的評估,審計證據的收集數量和審計證據的收集方法還需要依靠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來確定,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很難依靠數學模型進行審計規劃。盡管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時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對固有風險、控制風險、主觀風險和客觀風險的評估不可能是絕對準確的。再好的審計風險模型,真正運用起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研究審計風險模型的重要意義僅在于其指導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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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的關系范文第3篇

    對悖論的分析

    任何一種悖論,之所以稱為“悖論”,必定是在推理上陷入了自相矛盾、進退兩難的境地;而任何一種悖論,之所以成為“悖論”,必定是在假設前提中包含了自相矛盾的因子或在邏輯推演的過程中引入了自相矛盾的因素。也就是說,必定是先有自相矛盾的因,才會有自相矛盾的果。因此要破解上述悖論,須從頭開始對其邏輯過程重新進行細致的分析。為避免分析過程中過多的文字爭議,我們盡量用數學的語言來表述。假定審計的對象如待審的會計報表中原先存在的錯誤金額(因各種錯報或誤報而引起)為W(Wrong),審計師對此進行審計后查出、糾正的錯誤金額為F(Found),那么剩下的未查出、糾正的部分則為U(unfound),在U中,有一部分是不嚴重的或可容忍(可接受)的錯誤金額,即不會影響利害關系人的判斷或決策,從而不會導致審計責任,這一部分可表示為U1,取決于審計師對重要性水平L(ILevelofImportance)的合理確定,而且二者呈下正向相關關系,即重要性水平確定得越高,則可容忍的未查出的錯誤金額越大。那么,U中剩下的一部分則是重要的或不可容忍(不可接受)的錯誤金額,稱為U2。于是有:W=U+F,U=U1+U2這種關系可圖示為圖1。進一步地,U1W=AR1表示可接受的審計風險,U2W=AR2表示不可接受的審計風險,顯然,在審計的嚴格程度(它是時間、性質、范圍等的綜合反映)一定的情況下,審計師確定的重要性越低,則AR1越低,AR2越高。再根據審計風險模型的變形形式,DR=ARIR×CR,則可接受的審計風險AR1與不可接受的審計風險AR2相對應,檢查風險也可根據重要性劃分為可接受的檢查風險DR1與不可接受的檢查風險DR2。審計證據的多少(A)與檢查風險的高低是直接相關的,可表示為A=(fDR),這種函數關系應理解為:不可接受檢查風險即DR2越高,或者說可接受的檢查風險DR1越低,則所需的審計證據A越多。基于這樣的區分,我們可以把相關的邏輯關系重新做出梳理,即是:重要性水平確定得越低,則可接受的審計風險越低(不可接受的審計風險AR2越高);相應地,可接受的檢查風險DR1越低(不可接受的檢查DR2越高),所需收集的審計證據越多。如果用數學語言表述就是:這樣在邏輯推論上就不會出現自相矛盾的情況了。

    對相關概念的正確理解與對悖論的破解

    由上面的分析可見,我們要把審計風險或檢查風險根據重要性劃分為可接受的與不可接受的兩部分,才能理清審計風險模型中的邏輯線路而不致出現自相矛盾的情形,并且符合審計廣泛的經驗與普遍的常識。這樣認識又可幫助我們對相關概念進行正確理解,從而有助于對審計風險悖論的破解。現在的教材普遍認為,“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有重大錯報或漏報,而審計人員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所謂檢查風險,是指某一賬戶或交易類別單獨或連成其他賬戶、交易類別產生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未被實現測試發現的可能性。”[3]可見,審計教材中原有對“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的定義都指的是重要的或不可接受(不可容忍)的審計風險及檢查風險,即上面所表示的AR2及DR2,并不是指全部的審計風險及檢查風險,更不是指不重要或可接受(可容忍)的審計風險及檢查風險。實際上,本文所歸納的“審計風險悖論”之所以形成,根源就在于沒有細致區分可接受的與不可接受的審計風險及檢查風險,在一般的定義中把不可接受的部分寫成了全部的審計風險及檢查的風險,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因此,要驅散該悖論帶給我們邏輯分析過程中的“迷霧”,就需要正確理解教材中對“審計風險”及“檢查風險”的定義,即在未作注明的情況下,它們指的是不可接受的或重要的部分。

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的關系范文第4篇

【關鍵詞】 審計重要性 審計風險 關系 運用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審計風險一直是審計學研究的熱點和重點課題,對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的關系研究也日益得到重視。在審計實務中,注冊會計師在執行審計業務時要準確判斷審計重要性水平,這將直接影響到他們自身所負擔的審計風險的大小。因而,正確運用審計風險與審計重要性之間的關系以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既而使審計工作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同時將審計風險控制在一定范圍內是注冊會計師必須充分重視的問題。

一、審計重要性概述

《國際審計準則——審計重要性》指出:“重要性指的是如果信息的錯報和漏報足以影響使用者根據財務報表所做出的經濟決策,那么該信息就具備重要性。”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0號——審計重要性》第2條指出,“重要性是指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中錯報或漏報的嚴重程度,這一程序在特定環境下可能影響會計報表使用者的判斷或決策。”這種審計重要性經量化后實質上就成為衡量是否構成錯判的具體指標,也就是所謂的審計重要性水平。不同企業面臨不同的環境,因而判斷重要性的標準也不盡相同,對審計重要性的判斷離不開特定的環境。在實務中,通常運用以下方法確定重要性水平:根據營業收入或資產總額之中較大者確定一個百分比;凈資產的1%;資產總額的0.5%~1%;稅前凈利潤的5%~10%;營業收入的5%~10%。

一般有三種不同意義上的重要性水平:計劃重要性水平、實際重要性水平和估計重要性水平。計劃重要性水平是指注冊會計師在考慮被審計單位的審計項目內容、單位規模、性質、業務范圍及錯報與漏報的性質后,運用自身職業經驗對會計報表重要性予以量化的數值,它是注冊會計師在編制審計計劃時對重要性水平所作的初步判斷值,也是將會計報表層次的重要性分配至各賬戶的基本依據;實際重要性水平是會計報表自身的重要性水平,具體是指相對于每一被審計會計報表而客觀存在的,當錯報或漏報達到這一水平時將影響大多數會計報表使用者的理性決策或判斷的水平,具有不可確知性和客觀存在性。其中不可確知性指的是注冊會計師只能運用自身職業判斷來評估并給出一個相對確定的重要性水平區間,而無法確切地知道某一會計報表準確的重要性水平數值;估計重要性水平指的是注冊會計師專業判斷的結果,是注冊會計師在評價審計結果時所運用的重要性水平,隨著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了解程度的加深或是因環境的變化等,他們需要給自己提供一個安全邊際以減少未被發現的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所以估計重要性水平可能不同于計劃重要性水平。

二、審計風險概述

《國際審計準則400:風險評估與內部控制》將審計風險定義為:“當財務報表發生重要錯誤時,審計師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風險。”我國《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9號——內部控制與審計風險》規定:“審計風險是指會計報表存在重大錯報或漏報而注冊會計師審計后發表不恰當審計意見的可能性。”中國獨立準則對審計風險的定義與國際審計準則中對審計風險的定義基本相同,審計風險的概述實際上包含兩方面含義:一是注冊會計師認為錯誤的會計報表,其實際上是公允的;二是注冊會計師認為公允的會計報表,其實際卻是錯誤的。審計需要本著成本效益原則,日益復雜的審計環境客觀上要求注冊會計師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控制風險。

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第47號審計標準說明中提出了審計風險模型:審計風險=固有風險×控制風險×檢查風險。可見,審計風險由這三種風險構成。

固有風險是獨立于會計報表審計之外的、注冊會計師無法改變的一種風險,具體是指在不考慮被審計單位相關的內部控制程序或政策的情況下,其會計報表上某項認定產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固有風險取決于會計報表對于業務處理中的錯誤的舞弊的敏感程度,它的產生與注冊會計師無關,而與被審計單位有關,固有風險水平受被審計單位外部經營環境的間接影響,它客觀而又獨立存在于審計過程中。

控制風險同固有風險一樣,審計人員也不能降低或影響它的大小而只能評估其水平,具體是指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未能及時發現或防止其會計報表上某項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控制風險與注冊會計師無關,也與固有風險的大小無關,它是審計過程中的一個獨立的風險,控制風險水平與被審計單位的控制水平有關。

檢查風險是指通過預定的審計程序未能發現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上存在的某項重大錯報或漏報的可能性。它是審計風險要素中唯一可以通過注冊會計師進行管理和控制的要素。檢查風險的實際水平與注冊會計師的工作直接相關,它不受控制風險和固有風險的影響,獨立存在于整個審計過程中。所謂的審計風險高實質上即是檢查風險高檢查風險,控制審計風險就是要控制檢查風險。

三、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關系分析

通過以上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的定義的對比,可以知道這兩個概念是從不同角度思考問題的:審計重要性強調從會計報表使用者的角度以衡量會計報表錯報和漏報的程度,而審計風險強調的則是從注冊會計師的角度考慮會計報表中未被查處的重大錯報和漏報影響審計意見的可能性。雖然考慮角度不一樣,但審計重要性與審計風險之間有著客觀且緊密的聯系。

審計風險與檢查風險的關系范文第5篇

[關鍵詞]審計風險模型;風險導向設計;成本;知識結構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31-0091-02

1 審計風險模型研究

1.1 審計風險模型的概念

審計風險指的是因財務報表中含有重大錯誤,而使得審計人員在審計之后所發表不恰當意見的可能性。而審計風險模型則是對于審計風險的一種數字表達形式,它對審計風險構成要素間的相互關系及影響程度進行反映。

1.2 審計風險模型應用局限性

(1)具有較高的審計成本。風險導向審計中對于審計風險模型的應用需要在審計之前,由注冊會計師對企業進行全面的調查和了解,此外,還需要具有較高審計水平的高級審計人員和合伙人的參與,這就形成了相對較高的技術成本。在審計程序當中,風險的觀念是貫穿始終的,在審計過程中如出現了問題,就要對于既定程序進行重新的評估。也正因為如此,如果企業沒有做好自身的經營管理,對于內部的監督控制不利的情況下,必然會引起審計范圍的擴大和審計時間的延長,這都將會使審計成本加大。

(2)審計人員知識結構不完善。當前,我國企業中不乏內部控制不完善,會計信息失真現象,審計人員或注冊會計師對于企業經營風險和行業風險則了解的不夠,缺乏對于數據的積累。風險導向審計要求審計人員或注冊會計師對于企業進行風險評估過程中,必須投入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去對客戶的環境和各方面的情況進行了解,這無疑為審計人員的審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審計人員不僅要熟悉審計和會計知識,還應當對薪酬管理、業績評估、戰略管理的現代管理知識有一定的認識。這樣,審計人員在應用審計風險模型時,才能對重大錯誤報錯風險加以識別,這亦是對風險導向審計引進的最大桎梏。

(3)對于審計軟件的開發欠缺。對于審計風險模型的應用要求注冊會計師對于整體的客戶經營環境有一個充分的認識,并針對客戶的不同風險,來為其進行個性化審計程序的設置。然而,現實是我國對于審計軟件的開發存在滯后性,這不僅降低了審計工作的效率,也使得評估風險的難度進一步增加。

(4)信息資源缺乏共享性。要想充分發揮風險導向審計的引導作用,就應當具體單位和單位環境進行清楚的了解,其目的是為了評估和識別財務報表中的重大錯誤風險。但是實際中,存在著很多信息都不能共享,例如,外部環境報表和統計數據等。從而導致重復性工作,浪費了時間,降低了效率。

1.3 風險審計模型應用

(1)對于期望審計風險的設定。不同的審計實務往往會由于政策、審計人員、審計風險、審計風險偏好、審計對象及能量水平的不同,而對期望審計風險的水平進行不同的設定。審計人員通過對審計單位的深入調查和了解,就可設定一個主管的、試探性的初步期望審計風險水平。進而再對期望審計風險的水平進行適當的調整。

(2)對于重大錯報風險的評估。審計人員對于重大風險錯報的評估應當按照三個審計程序進行實施,包括:對于審計單位及單位環境的了解;對于重大錯誤風險定理地進行分析;進行風險評價集的建立。當審計風險水平一定時,重大錯報風險同檢查風險水平呈現出反比的關系,錯報風險越高,檢查風險越低,反之,也是同樣的道理。

2 風險導向審計研究

2.1 風險導向審計的概念

所謂風險導向審計,指的是以審計風險評價為出發點,貫穿于整個審計過程的一種審計模式。風險導向審計通過降低檢查風險,而將審計風險降至可以接受的水平。此外,風險導向審計也通過對審計成本的節約,來起到提高審計效率的作用,進而促進審計行業的不斷發展。風險導向審計屬于一種多維的、新型的審計模式范疇,隨著審計技術的不斷發展,其應用領域日益廣泛。

2.2 風險導向審計的特點

風險審計導向同其他基礎審計制度相比,顯示出自身的一些特點。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對于立體觀察理論的應用,來對審計風險進行動態全面的分析評估;第二,在整個審計過程中都會應用到審計風險模型;第三,風險導向審計被運用到整個內部控制當中;第四,對于風險的檢查與分析具有綜合性;第五,能夠起到有效提高審計效果與審計效率的作用。

2.3 風險導向審計的程序基本步驟

風險導向審計程序分為準備、實施及報告三個階段,而這三個階段又包括以下五個基本步驟:第一,對程序進行分析,通過了解、調查、評估、分析等方法來對重要標準進行確定,進而對審計風險進行初步的評價,并對重要審計范圍和審計計劃進行確認和編制;第二,對于重要的資料來源進行了解和評估,其目的在于對控制弱點的查找和確定,通過對企業、行業的預備研究,作出分析性的檢查,進而對相關控制進行確認和評估;第三,對企業內部進行調查了解,并作出初步性的評價。先是對于固有風險的考慮,從這一基礎出發,進而作出對控制風險的初步評估;第四,對于審計計劃的擬定和執行,進而獲取審計相關證據,綜合控制風險和固有風險來確定評估結果和風險水平;第五,對工作底稿進行匯總,通過對審計結論的全面評估,來做成書面文件,進而進行對于審計報告的擬定。

2.4 風險導向審計的方法

風險導向審計的實施,首先應當對企業目標或某項交易目標進行確認,之后對目標產生的影響風險進行分析,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風險水平,提出相應的風險控制和防范建議,最后再通過后續審計的形式,對風險的有效控制和防范進行測定。在審計的過程當中,審計人員應將審計重點放在是否能夠得到適當的風險控制和管理。這樣的風險審計應用,可以針對于直接的企業問題和風險,并在事前和事中對風險評價進行反饋和延伸。審計人員將企業目標同風險直接聯系在一起,其審計服務對于企業的管理層和治理層都是相當有價值的,從而確保了風險導向審計在企業審計中的重要地位。

3 小 結

通過對于審計風險模型和風險導向審計的研究可以看出,對于風險導向的審計應當以審計風險模型為突破口。審計風險模型同風險導向設計是兩個不同的改變,一個是對于審計風險要素、種類及關系的研究,一個是對于從過程、多角度地對審計中審計風險的作用進行分析。審計風險模型是風險導向審計的核心組成,風險導向審計方法的采用已經是趨勢所在,但是在實際的事務審計當中,還缺乏風險導向審計的相關實踐基礎,在不斷的學習與借鑒當中,逐漸積累審計經驗,提升自己,以最終實現風險導向審計合理、有效的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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