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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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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條例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完好,促進城市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區、橋梁、隧道、廣場、公共停車場)、不售票的公園和綠地等處的路燈配電室、變壓器、配電箱、燈桿、地上地下管線、燈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屬設備等。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有關機構,負責本城市規劃區內道路照明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是國家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照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建設和改造計劃應當納入城市道路建設、改造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與其同步實施。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規劃和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七條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編制改造規劃,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第八條城市新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必須符合有關設計安裝規程規定,并積極采用新光源、新技術、新設備。

第九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范,并經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條廠(礦)或者其他單位投資建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需移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應當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道路照明安裝及施工質量標準;

(二)提供必要的維修、運行條件。

第十一條對符合上述條件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改建和維護,應當按照現有資金渠道安排計劃。住宅小區和舊城改造中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同步建設。

第十三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中的燈桿,可以分為專用桿和合用桿。對道路兩側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條件的電力桿和無軌電車桿在不影響其功能和交通的前提下應當予以利用。

第三章照明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認真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運行正常。

第十五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對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建立嚴格的檢查和考核制度,及時督促更換和修復破損的照明設施,使亮燈率不低于95%。

第十六條各地根據其具體情況可以采用以下節能方式:

(一)根據道路的行人、車輛流量等因素實行分時照明;

(二)對氣體放電燈采用無功補償;

(三)采用先進的停電、送電控制方式;

(四)推廣和采用高光效光源、逐步取代低光效光源;

(五)采用節能型的鎮流器和控制電器;

(六)采用高效率的照明燈具,并定期對照明燈具進行清掃,提高照明效果;

(七)其他行之有效的節能措施。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進行可能觸及、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或者影響其安全運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時,應當經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負責其遷移或拆除工作,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第十八條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的樹木距帶電物體的安全距離不得小于1.0米。因自然生長而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影響照明效果的樹木,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與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協商后剪修;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嚴重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剪修,并同時通知城市園林綠化管理部門。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損壞道路照明設施后,應當保護事故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通知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及有關單位。

第四章獎勵和處罰

第二十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以1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道路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未設鎮建制的工礦區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關于加強戶外廣告、霓虹燈設置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環境,促進經濟繁榮,根據國務院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城市中設置的戶外廣告、霓虹燈、標語、電子顯示牌、燈箱、畫廊、櫥窗等設施(以下統稱廣告、霓虹燈),位置設置應適當,布置形式應與街景協調、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三條廣告、霓虹燈應內容健康,文字書寫規范、字跡清晰。圖案、光亮顯示完整,醒目。

第四條廣告、霓虹燈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五條經批準設置的廣告、霓虹燈,應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維修管理的原則,做好維護管理工作。設置在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載體上的廣告、霓虹燈的維護管理。由建筑物、構筑物或載體的使用單位:負責;獨立設置的,由設置單位負責;有設置協議的,由協議規定的維護管理單位負責。

第六條廣告、霓虹燈的維護管理責任單位應當加強維護,經常檢查,發現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濁、腐蝕、損毀,應及時修飾。過期或失去使用價值的廣告、霓虹燈,應及時更換或拆除。

第七條城建檢察人員,要加強監督管理,發現圖氨、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濁、腐蝕、損毀、不整潔、影響市容觀瞻的,根據實際情況,有權責令維護管理責任單位限期修飾直至拆除。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第一條  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市(含行署,下同)、縣(含縣級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政部門)主管本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并監督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對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建設、養護和維修

    第六條  城市道路建設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預留各種管線的位置。

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公路建設,應當按照城市道路標準設計、施工。

第八條  城市道路在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或者因城市道路工程質量發生的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施工單位負責修復或者賠償,其他有關責任單位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市政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質量驗收評定標準對城市道路的施工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按照《條例》第八條和第十九條規定,在城市零公里以內使用國內外貸款或者集資建設的大型橋梁、隧道等,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省財政、物價部門批準,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由市政部門向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收取的通行費用于償還貸款或者集資,不得挪作他用。

前款規定的大型橋梁、隧道等工程的立項以及收費站的設立與調整,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任何單位未經批準不得設立與前款規定有關的收費站。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批準設立的收費站和收費標準,過往車輛有權拒絕繳納通行費。

收取通行費的期限和范圍應當公開;確需逾期收費的,應當報經原收費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城市的年度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費用最低標準。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定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

因城市道路損壞影響交通和行車安全時,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及時修復。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鋼軌外沿2米以內部分,由鐵路部門養護、維修。

經批準作為集貿市場占用的城市道路,由占用單位養護、維修。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城市道路路面上的管線附屬設施缺失或者損壞時,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并在24小時內由產權單位進行補缺或者修復。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和管理專用車輛,應當設置統一標志。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專用車輛執行任務時,在保證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行駛路線、方向和時間的限制。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五條  市政部門執行路政管理的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發的標志,并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拌和泥漿,打砸硬物,排放污、廢水或者置放其他污染腐蝕性物質;

(二)從事各類生產、維修、沖洗以及加工活動;

(三)在未標明允許停車的車行道上停放或者在人行道上行駛、停放機動車輛;

(四)移動、損壞城市道路附屬設施;

(五)未經市政部門批準設置障礙物;

(六)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十七條  供水、排水、供熱、供氣等城市道路地下管線出現漏水、漏氣等事故的,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并在24小時內清除發生事故的路面上的積水、積冰或者異物。因城市道路地下管線漏水、漏氣等事故引發的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由事故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賠償。

第十八條  經市政部門批準建設的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線、線桿等設施,在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時,應當無償拆除。

第十九條  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予以修復或者賠償。

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按照《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在城市道路行駛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對城市道路造成損壞的,應當加倍賠償。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確需占用或者挖掘的,應當報經市政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領取《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或者《挖掘道路許可證》,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二十一條  下列場地及設施,經批準可以臨時占用城市道路:

(一)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集貿市場;

(二)臨街建筑工程的臨時圍擋設施;

(三)臨街建筑工程物料的臨時堆放場地;

(四)臨時經營服務性設施;

(五)臨時停車場;

(六)公益設施。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

(一)占用主、次干道和距主、次干道道路紅線5米以內的非公益設施的;

(二)占壓地下管線的;

(三)占用次干道以下道路,設置經營性設施的面積超過3平方米的;

(四)申請的臨時占道設施高度與周圍建筑物間距比少于1∶1.5的,或者距鋪裝的人行道側石間距少于2.5米的;

(五)改變采光井用途的;

(六)搭建踏步、樓梯、門斗或者陽臺越過城市道路紅線的;

(七)建設永久性圍擋設施的;

(八)占用國家機關、醫院、學校門前兩側各30米以內路段的;

(九)可能損壞綠地、樹木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

(十)遮擋交通信號或者妨礙交通視距的;

(十一)其他影響道路使用功能或者與周圍景觀不協調的。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確需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市政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已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作為集貿市場的,應當有計劃地清退,恢復城市道路功能。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制定或者修編前修建的,在城市道路規劃控制區內已經征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不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費,但不得改變原有用途。

第二十五條  占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場,應當經市政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照規定向市政部門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的場地或者設施,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和結構設置,不得擅自出租、轉讓或者改變用途。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期滿后,占用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鋪裝臨街的裸露地面,并應當接受市政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七條  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最長為1年。占用期滿因特殊情況需要繼續占用的,應當在期滿前2個月內,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重新辦理審批手續,除臨時經營服務性設施及公益設施外,加倍征收城市道路占用費。

第二十八條  按照《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以及在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加收2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當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為城市道路禁挖期。因特殊情況確需在禁挖期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加收4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第二十九條  挖掘城市道路,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棄土應當及時清運。

挖掘城市道路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堆放土方和物料的,應當在辦理挖掘城市道路審批手續的同時,辦理臨時占用城市道路審批手續。

第三十條  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質量標準,回填和修復挖掘的城市道路。回填和修復時,市政部門應當進行現場監督。

城市道路修復后,應當及時清理現場,并接受市政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一條  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城市道路占用費的,每逾期1日,由市政部門按照欠繳金額的1%向欠繳單位收取滯納金。

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按照前款規定收取0.5%的滯納金。

第三十二條  城市道路占用費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或者減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下列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設立城市道路收費站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未公開通行費收取期限和范圍的,處以10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未及時修復損壞的城市道路,清除積水、積冰以及其他異物,或者拆除影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管線、線桿等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及時補缺或者修復城市道路管線附屬設施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第三項除外)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取得《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占用城市道路,或者超期占用城市道路未重新辦理有關批準手續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未取得《挖掘道路許可證》挖掘城市道路的,按照挖掘面積每平方米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改變原有用途的,經營性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罰款,非經營性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按批準的位置、面積、結構設置占道設施,或者擅自出租、轉讓、改變占道設施用途的,按照占道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0元罰款;

(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未及時清理占用現場,修復、鋪裝占用的城市道路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十)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批準的位置堆放施工材料,或者未及時清運棄土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政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市政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六條  妨礙市政部門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經濟損失的,由違法責任人負責賠償。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包括:

(一)道路:車行道、人行道、路肩、邊坡、邊溝、公共廣場、停車場以及已經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設用地;

(二)道路附屬設施:道路照明、路名牌、人行道護欄、車行道隔離欄、安全島等,不包括:交通指示燈、交通崗亭、交通標線、交通指示牌;

(三)橋梁:跨河橋、立體交叉橋、人行天橋、高架橋、隧道、涵洞、人行地下通道;

(四)橋梁附屬設施:橋孔、擋土墻、橋欄、人行扶梯、橋名牌、限載牌、收費亭以及橋梁安全保護區范圍內的水域或者陸地。

第四十條  城市道路與公路結合部的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十一條  農墾、森工系統未設建制鎮的居民區的道路,參照本辦法執行。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管理;問題;對策;研究

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城市化建設進程不斷加快,城市建設速度也在加快。城市道路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即在城市市區以及鄉鎮規劃建設的范圍之內設置一些為廣大市民服務的各種建筑物和設備等。一般而言,這些建筑結構都是基于政府的責任與義務,有償或無償地為市民提供方便的。城市道路工程屬于國家基礎建設,城市建設公共交通設施、環境衛生、給水排水以及燃氣和照明等,都是城市生存與發展不可或缺的基礎,因此也屬于城市道路建設的范疇。由于這些基礎設施建設關系到市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加強施工管理至關重要。

1 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特性

1.1 綜合性。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經濟、文化、交通以及公共事業等各個方面均自成體系,又密切關聯,而在此過程中,城市道路工程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平面空間要充分利用,并將各種公共設施統一協調起來,不但可以減少城市道路開支,而且還可以加快城市的建設速度,提高城市道路設施的功能,這正是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綜合性的表現。

1.2 多樣性。多樣性主要表現在城市道路工程的功能上,為了滿足社會的不同需求,城市道路工程的結構和功能就會各種各樣。比如幽靜的步道、建筑小品;不同等級的道路,有跨越河流為聯系交通或者架設各種管道用的橋梁;為疏通交通和提高車速的環島、多種形式和功能的立交工程:供生活生產用的各式水管道;供熱煤氣和電訊用的等綜合管溝等等。

1.3 復雜性。一般而言,城市道路工程施工都是露天作業,受自然氣候條件的影響比較大。天氣寒冷時要注意防寒,雨季要制定排水和防雨計劃,否則將會對施工質量、工期、以及經濟核算等造成嚴重的影響。從實踐來看,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的條件變化比較大,可變因素較多,比如地形、水文、地質、氣候、結構類型、技術裝備、物資供應、協作條件等因素。這些不確定的因素,表現出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復雜性。

2 城市道路施工管理過程中存在問題分析

2.1 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組織只重技術而輕管理。從我國城市道路建設施工管理現狀來看,城市道路施工組織設計的主要內容有工程概況、施工進度計劃、施工技術方案、資源供應計劃以及施工平面圖的設計。雖然有些施工組織設計并編制了技術組織措施內容,但只是從確保工程的質量、進度以及安全方面提出了一些保證措施。工程的技術性措施比較強,但管理方面的措施卻非常的薄弱,缺乏可操作性,組織措施、合同措施等管理存在著一些問題。

2.2 城市道路施工組織內容有待進一步規范。對于城市道路施工組織的設計而言,按照建設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為設計階段施工組織計劃、投標之前的施工組織設計以及中標之后及實施階段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從實踐來看,當前我國城市道路工程項目只是對設計階段與投標之前的施工組織設計內容進行了明確規范,而設計階段的重點在于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它們是編制工程概預算以及投資控制的重要依據。投標之前,對施工組織設計內容提出建議書,規范標前施工組織設計內容,其目的在于規范招標與投標管理活動,使其規范化與標準化。但事實上并非如此,實施階段中標以后所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內容主要有建設項目、單位工程以及分部分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內容。這就導致了一些中標的單位,在標后施工組織設計格式、內容、深度以及廣度上出現差異性、參差不齊,以至于形成一種無序的狀態,不但制約了施工組織設計作用的正常發揮,而且也影響可工程項目的管理目標實現。

2.3 城市道路工程質量責任落實的不好。據調查顯示,目前城市道路工程質量責任的落實情況并不理想,最常見到的現象是:在某一城市道路工程建設初期,參與的單位和個人數量都比較多,而且非常積極,但工程竣工后,尤其是出現質量問題時則找不到責任承擔者,各單位或個人之間相互“踢皮球”、推卸責任。責、權與利難以有效的統一在一起,甚至有些規章制度只是流于形式,無法形成全體參與者共同努力,共擔責任的局面。此外,由于現行的城市道路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監督和處罰力度比較小,對一些違反城市道路工程質量控制標準的行為太過遷就,這也是對該行為的一種縱容。

2.4 缺乏保障措施。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城市道路施工中標合同的價格普遍偏低,施工單位為了保證該工程的經濟效益,企業法人將對該工程項目的經理下達成本降低額指標,從而保證施工單位獲得更大的利益。基于這種條件,施工單位在保證工程的質量、進度以及安全目標的前提下,該工程的項目經理一定會采取相應的技術、組織、經濟以及合同措施,對施工材料、機械設備、施工人員以及現場管理費用之中,通過制訂一些降低成本的計劃和措施來實現,因此這就需要制訂一些項目成本保證措施。而這正是現代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組織設計中經常遇到的問題,一般不編制這些內容,因此經常出現項目形成、事后算帳的局面。

3 加強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有效方案

基于以上對目前我國城市道路施工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些問題,筆者認為,可以以下幾個方面來著手解決:

3.1 加強思想重視和城市道路工管理制度建設。城市道路工程是社會和城市經濟發展的基礎,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從某種意義上說,城市道路施工的優劣,直接決定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因此,作為城市道路施工管理人員,一定要加強思想重視,嚴格保證工程的質量,這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此外,通過精細化的管理來更新工程項目的管理理念,城市道路施工的全過程一定要實現標準化、規范化以及文明化,從而確保城市道路施工規范的嚴格執行,并保證各項指標驗收達到優良水平。建立、健全城市道路工程建設管理制度,明確施工管理者的責任,明確工作人員的責任,努力實現責任到人、工作到位,從而保證城市道路施工技術要求真正落實到位。同時,還要建立技術和安全交底制度,尤其在分項工程開工之前,一定要召開技術和安全交底大會,工程監理必須參加。

3.2 建立健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體系,加強工程項目各個建設階段的管理。除了要加強思想重視外,建立一套科學完善的城市道路施工管理體系也是至關重要的,它是城市道路工程建設的重要保障。城市道路工程建設可劃分成三個階段,即設計階段、實施階段以及評估階段。工程設計階段又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等工作內容。城市道路工程施工圖設計完,就進入實施階段,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現場施工管理、城市道路工程的缺陷修復以及竣工驗收等。城市道路工程經竣工驗收后,就進入到評估階段,它是在城市道路工程實用2至3年以后,通過系統工程方法對該建設項目的決策、設計以及實施運營等各個階段的變化及其成因,進行全面的調查、研究和評價。

4 結語:

綜上所述,城市道路施工管理是關系著國計民生的大事,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應加強思想重視和施工管理技術創新。

參考文獻:

[1]葉遠航.淺析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管理[J] .城市建設理論研究(電子版),2011(21).

[2]劉磊.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管理探討分析[J].價值工程,2011(09).

[3]黃榆凱.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管理探討分析 [J] .科學之友,2010(12).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條例范文第4篇

珠海市地下管線管理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管線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地下管線空間資源,保護地下管線設施,保障地下管線安全運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管線的規劃、建設、維護和信息檔案等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但海域的地下管線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地下管線,是指建設于地下的給水、排水、燃氣、燃油、熱力、電力、通信、照明、工業、有線電視、公共監控視頻等的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四條 本市地下管線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協調管理、節約資源、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市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水務、交通、公安、國土、公路、人防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收集、保管、利用以及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侵占、破壞地下管線設施,并有權對上述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第七條 政府鼓勵和支持地下管線科學技術研究和創新,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管線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提倡管線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采用新技術、新材料和新工藝。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八條 市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下管線規劃的編制和規劃管理工作。

第九條 城市總體規劃中的專項規劃應當包括地下管線系統。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對各類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作出綜合安排。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應當統一規劃,統籌設計安排管線通過的位置。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控制在規劃的對應管線位置范圍內,不得占用其他管線位置。

第十一條 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綜合規劃,并按照下列原則實施:

(一)地下管線的走向宜平行于規劃道路中心線,并與地下隱蔽性工程相協調,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擾;

(二)同類管線原則上應當合并建設,架空線路應當逐步進入地下進行建設;

(三)新建管線避讓已建成的管線,臨時管線避讓永久管線,非主要管線避讓主要管線,小管道避讓大管道,壓力管道避讓重力管道,可彎曲的管道避讓不宜彎曲的管道;

(四)地下管線埋設的深度和各類管線的水平間距、垂直間距以及與建筑物、構筑物、樹木等的間距,按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工程,應當按規定向市規劃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到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查明該地段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無資料或者資料不符現狀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市市政主管部門。市市政主管部門應當查明未建檔管線的性質、權屬,并責令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補建檔案資料。

第十三條 地下管線工程開工前,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放線;放線后,管線建設單位應當辦理規劃驗線手續,經規劃主管部門檢測無誤后方可動工;在覆土前,經規劃主管部門復檢無誤后,方可覆土。

地下管線工程覆土前,管線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備資質的測繪單位進行竣工測量,工程測量成果應當向市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地下管線工程的測量費用,應當納入管線工程造價。

第十四條 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竣工三個月內,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驗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章 建設管理

第十五條 市市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管線建設計劃的編制和協調工作。

第十六條 依附于道路的各種地下管線建設應當與道路年度建設計劃相協調,與道路同步建設。確無條件同步建設的,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緩建地下管線工程,但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預留地下管線管位。

年度道路建設計劃應當提前公布。道路建設計劃調整的,應當及時公告,建設單位或者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建設計劃進行相應調整。

不依附于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分別納入相關項目建設計劃,配套建設。

第十七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擬開挖道路新建、遷移或者變更、廢棄管線的,應當在每年的3月和9月,向市市政主管部門提出本單位下一個半年管線建設計劃申請。市市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匯總編制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并告知申請單位。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按市市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地下管線建設計劃進行建設。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內,大修的道路竣工后三年內不得開挖敷設管線。因特殊情況需要開挖敷設管線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的,地下管線應當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則,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道路建設單位應當統籌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線工程,合理安排地下管線建設工期。

第二十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督促和檢查測繪單位在管線覆土前完成測量工作,并做好地下管線工程的資料收集和歸檔工作。

第二十一條 地下管線工程的勘察、測繪、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與地方的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地下管線的勘察、測繪、設計,并參與地下管線工程驗收工作。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批準的時間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施工,設置管線標志,并提供合格的管線竣工圖。

地下管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并做好管位的監理記錄。

第二十二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前應當按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與道路同步建設的地下管線工程,可以與道路工程一并辦理施工許可證。

因地下管線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應當依法經市市政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三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前到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辦理建檔手續,與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簽訂地下管線檔案移交責任書。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整治道路需遷移、改建地下管線的,道路建設單位應當通知有關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并告知遷移或者改建的設計要求,由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遷移或者改建,并與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建設。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施工過程中,因場地條件或者地下空間占用等原因需變動地下管線平面位置、標高和規格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后方可組織施工。

第二十五條 地下管線工程需臨時使用土地或者拆遷房屋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涉及綠化、消防、軍用設施、軌道交通、測量標志、航道、河道、橋梁、文物等方面的,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征求相關管理部門的意見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單位在原有管線或者設施埋設的位置不明時,應當采用可靠方法進行探測,掌握實際情況后方可施工。可能對其他管線或者市政、綠化、建筑物及構筑物等設施造成影響的,應當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派員到場監督。如有損壞,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通知有關單位進行搶修,并做好記錄。發生的費用由相關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地下管線工程施工時,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施工標牌,并在施工場地周圍設置安全警戒線。施工標牌上應當標明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施工期限和聯系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等相關單位進行管線工程竣工驗收。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將管線建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的情況報告市市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政府鼓勵采用綜合管廊、共用管溝、共用管塊等建設方式建設地下管線,提高地下空間利用效率。

政府鼓勵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采用各類先進技術對地下管線進行標識、定位、探測和管理。

第四章 維護管理

第三十條 市市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地下管線的維護管理。市市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的督查工作,并定期組織對地下管線維護管理的專項檢查,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及養護作業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地下管線應當納入市政公共設施實施統一綜合管理,提高地下管線維護質量和運行安全水平。

第三十一條 市市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地下管線安全應急處置綜合預案。

各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安全應急處置預案,并報市市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所屬地下管線及其設施的安全運行負責,加強日常巡查與維護,保持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完好、安全。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破損、老化、缺失的,應當及時修復。

第三十三條 地下管線發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進行緊急搶修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可先行施工,做好記錄,同時向市市政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并在二十四小時內補辦批準手續。如遇節假日,補辦手續可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因地下管線工程挖掘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市政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繳納挖掘修復費,由市市政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道路養護單位修復道路。道路修復質量不得低于該段道路原有的技術標準,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不得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地下管線。確需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必須經規劃主管部門批準。廢棄的管線應當拆除,不能拆除的管線應當將管道及其檢查井封填。

第三十六條 在地下管線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二)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三)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線設施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傾倒污水、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

(六)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行為。

第五章 檔案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各部門、各專業系統的地下管線信息資源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建立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應當使用市測繪主管部門批準的地理信息系統標準。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由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提供并及時更新。

第三十九條 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地下管線信息標準和要求,建立和維護各自的子信息系統,并納入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十條 地下管線工程實行工程檔案預驗收制度,在地下管線檔案預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十一條 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改建、擴建的地下管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檔案資料及其電子文件。

地下管線工程勘察、測繪、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應當配合建設單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線工程竣工檔案。

第四十二條 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原有地下管線已形成的專業管線現狀圖、竣工圖、竣工測量成果及其電子文件。對已建成而未有檔案資料記錄的地下管線,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負責查明管線現狀。

測量成果及其電子文件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一年內移交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

第四十三條 地下管線遷移、變更或者廢棄的,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將遷移、變更、廢棄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并自管線遷移、變更、廢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修改后的專業圖及有關檔案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四十四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及產權、管理單位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涂改、偽造。

第四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制定本市地下管線普查實施方案,編制管線普查工作的技術規程、規范和標準,并組織相關部門及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對已有的地下管線開展普查和補測補繪工作。

市市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每五年進行一次地下管線專項普查,各有關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給予配合。

地下管線普查成果應當在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納入城市地下管線信息管理系統。

第四十六條 地下管線建設單位和產權、管理單位查閱本單位移交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不得收取查詢費用。

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查閱、利用信息系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查閱、利用信息系統中非本專業管線信息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管線建設單位未經測量將地下管線工程覆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按規定報送地下管線建設計劃或者未按市市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地下管線建設計劃進行建設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未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的,分別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建設單位未向設計、施工單位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地下管線現狀資料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審查通過的施工圖、批準的時間以及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地下管線工程施工的;

(三)監理單位未對地下管線隱蔽工程進行監理并做好管位監理記錄的。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能保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安全運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修復和整改,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和公路,未按規定補辦手續的,分別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在三個工作日內補辦手續,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未經批準擅自遷移、變更或者廢棄地下管線或者未按規定拆除廢棄管線、封填管道及其檢查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或產權、管理單位未按時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有關檔案資料及其電子文件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并由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委托具備資質的單位進行查明測量,所需費用由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承擔。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管線建設單位或者產權、管理單位向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報送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由市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所稱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和公路,包括橋梁、隧道和其他附屬設施。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管線需要注意避免走過場普查明確實行屬地負責制

防止打亂仗,提高普查效率,普查分工明確,牽頭部門負責普查工作的綜合協調和基礎信息普查工作;行業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所屬地下管線普查和隱患排查工作。

杜絕數據打架,確保信息準確,普查不僅有自查,還有共查。企業不僅要對自有地下通信管線資源進行普查,修正非標準信息,也要對非自有管線資源與權屬單位共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發展司副巡視員沈美麗說。

此次普查有詳細的時間表。

各城市及管線行業主管部門和權屬單位應在20xx年底前完成地下管線普查,建立完善地下管線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和各專業管線信息系統。

城市道路照明管理條例范文第5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創造優美環境,提升城市品位,建設和諧魅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國家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和其它相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于縣城規劃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規劃建設管理

第四條縣城總體規劃、專業規劃、分區詳細規劃等,依法審批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妨礙規劃的實施。

第五條城市建設按照“先規劃、后建設、不規劃、不建設”原則進行。所有建筑項目必須將規劃建設方案和設計圖紙報縣建設局城市規劃辦公室審批,按要求辦理規劃、環評、用地等有關手續后方可動工建設。

縣城規劃區內的違章建筑和“三小”建筑由建設局負責清查并限期拆除,不能按要求拆除的申請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法。

第六條城區道路、地下管線、空中纜線、煤氣管道、電力設施通道、園林綠地、環衛設施、消防設施、各種標志等公共設施建設必須經縣建設局規劃辦先行規劃,并嚴格按審批的規劃建設方案進行施工,如需更改,須報批準機關批準。

第七條要加強對城市規劃區域內的道路、廣場、空閑地、空間、橋涵、路燈、供水、排水、燃氣、消防、環保、電力、通訊、環衛、路名牌以及公共交通站牌等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如有破損、丟失的由主管單位或產權單位及時修復,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都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移動、拆除或損壞。

第八條施工單位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廣場、城市空閑地的必須經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制度程序審批。施工單位須按批準的占用面積、時間進行施工。不得擅自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

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先行破路搶修,同時立即通知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于24小時內補辦道路挖掘手續,搶修后及時將道路修復原狀。

第九條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明顯的安全標志。工程竣工后,及時恢復原狀,并通知批準部門檢查驗收。

第十條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必須報縣政府批準。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一條城區主要街道臨街建筑物必須保持外形整潔、美觀。陽臺、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上修建或改建陽臺。

第十二條城市管理實行“門前五包”即:包衛生、包秩序、包設施、包綠化、包清雪。

(一)門前“五包”內容:

1包衛生:門前人行道整潔衛生,無生活用品、無煙頭、紙屑、瓜果皮核、石塊、磚頭、污水、淤泥、糞便、雜物等。臨街兩側無晾曬衣物、陽臺不外露破爛雜物;無亂貼小廣告、門窗貼字、噴字涂寫等現象。

2包秩序:門前自行車、摩托車在制度范圍內停放,排放整齊。門前無攤點、不搞店外經營,不得在店外堆放商品貨物、清掃工具、花盆等雜物,不得出現亂挖、亂建等問題。

3包設施:人行道硬化平整無殘缺、無黃土;果皮箱、護欄、各類窨井蓋、下水道蓋板等公用設施完好無損。

4包綠化:門前人行道樹、花壇綠化無損壞、缺株和踐踏等。

5包冬季清雪:負責馬路邊石以上人行步道區域的清雪任務。主干道沒有清掃之前,人行步道上的積雪允許掃到馬路邊石以下,由承包單位負責清掃、清運;主干道清掃完畢后,不準再掃入馬路邊石以下,自行負責清運。

(二)門前“五包”責任區的界定:

1單位、門店、住戶左右墻體為界向正前方延伸至道沿石。

2所有單位、門店和住戶都要在門前正立面釘掛統一制作的門前五包”責任牌,落實好“門前五包”責任制。

3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不定期對“門前五包”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責任落實不到位的按本制度處罰。

第十三條未經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及有關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城市道路兩側、園林綠地(含小區內綠地)挖土、挖掘菜窖、開荒種地;

(二)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各種貨物、構件設備、材料、其他物品及擺攤設點;

(三)道路兩側搭建構筑物、建筑物或其他設施。

(四)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所設置商亭、固定攤點、電話亭、大排檔;

(五)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開展經營性的宣傳、咨詢、演出等促銷活動。

第十四條臨街門市及商店必須保持店容店貌整潔美觀,店堂招牌及用字規范,無缺字、漏字現象。

第十五條合理規劃車輛維修和清洗站(點)禁止在城區主街道兩側從事車輛維修、清洗活動。不得在街道兩側隨意挖溝沖洗車輛。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亂倒污物、亂潑污水、不準隨地便溺、吐痰、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頭等,不得在城區內焚燒垃圾。

第十七條沿街裝卸貨物的車輛,必須做到車走地潔。畜力車在每天早6時至晚7時期間禁止在縣城規劃區內主要路段行走,其他時間進城時應掛帶糞兜,并具備清掃工具和容器,對遺撒的糞便應由畜力車主立即清掃干凈。

第十八條城區內的工程施工現場必須做到

(一)批準的占地范圍內作業;

(二)縣城主要街路兩側的建筑工地現場,必須設立圍擋設施;場內材料、機具堆放整齊;

(三)渣土及時清運,施工車輛運輸的渣土、液體、散裝貨物等,應當密封、覆蓋,嚴禁沿街泄漏、遺撒。工地出口必須設有符合要求標準的硬化路面,經沖洗后,車輛方可上路。運輸車輛帶泥上路的責令當事人自行清除路上泥土。

(四)施工用水不得漫流;

(五)所需材料、機具應擺設整齊,工地周圍應設置圍擋,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圍墻、護欄或圍布以外不得堆放廢棄料或施工作業。

(六)停工場地應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將殘土、物料等清理干凈。

(七)施工工地的噪聲不得超過國家制度的標準,夜間22時至次日6時禁止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第四章戶外廣告和燈飾管理

第十九條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須先到縣工商局接受廣告內容合法性的審查,再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審批,并按批準的要求制作,不得擅自變更。其中利用路燈桿設置的廣告條幅由市政管理所審批,并負責管理。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廣告;不得在建筑物、構筑物等處刻畫、涂寫、噴涂標語及宣傳廣告。各居民小區應設置專用廣告區域,由城建局負責具體管理落實。

第二十一條設置標牌、燈飾、商業櫥窗、戶外廣告、招貼欄、報欄、畫廊、標識牌的單位應及時維修、刷新,保持廣告的完好。過時、過期或破損的廣告,由設置單位更新或拆除。

第二十二條城區主干道、次干道、廣場、主要出入口設置的戶外廣告,應以霓虹燈、燈箱、射燈等形式進行設計、安裝,商業櫥窗應設置燈光裝飾。

第二十三條面向社會公眾的廣告用字必須規范,不得有殘缺字、錯字、別字。禁止在沿街門面、墻體上直接書寫店名、單位名稱、經營商品種類等文字。

第二十四條臨街建筑物、構筑物的外部照明、裝飾燈光設施,由產權單位負責安裝管理。臨街商店、餐飲和娛樂等公共場所門面的夜景燈飾設施,由經營者負責安裝管理。

第二十五條臨街燈飾應當與路燈同步開啟,開關時間根據季節確定。重大節慶活動服從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調度安排。

第五章環境衛生管理

第二十六條縣城環境衛生按照分級分部門負責的辦法進行管理。縣環衛處負責城區內公建硬化路面及廣場、游園、景點的環境衛生保潔及生活垃圾的清運工作,負責公建部分的滲水井、公廁的清掏、保潔和下水管線、雨水井的疏通工作;臨街單位和個人門前人行道及院內衛生由本單位或個人負責;單位及單位家屬樓、房產開發商承建的商品樓小區,分別由本單位或開發商及物業公司建設配套的環衛設施,并負責管理;背街小巷土路、城鄉結合部環境衛生由鎮組織居委會、相關村委會負責;新城區、各建設小區在未移交前的環境衛生由負責開發管理的單位負責;縣城各集貿市場衛生由承建、管理單位負責。

第二十七條城區街道、公共活動場所、綠地等,嚴禁亂倒亂拋各種垃圾、果皮、煙頭、包裝紙、飲料罐等廢棄物,嚴禁隨地吐痰、大小便。不得往垃圾箱內傾倒污水和高樓拋物。

(一)臨街商業攤點,早、夜市攤點、冷飲攤點必須自備垃圾容器,并對周圍環境衛生負責清理,由環衛處定時收集。

(二)單位、家屬院、餐飲、賓館及商場必須在院內設垃圾池(箱)由環衛處代運。

(三)城區主要街道、公園、廣場等主要公共場所實行全日保潔;城區內垃圾日產日清。

(四)街路兩側禁止亂倒亂卸基建殘土,否則由傾倒者自行清除。

第二十八條縣城所有單位、門店及居民,應及時足額交納衛生管理費。

第二十九條所有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損壞公廁、滲水井等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按拆一還一的原則,須經環衛處審核、批準,先建后拆;因特殊情況,原位置不能建設的由拆遷單位異地建設。

第三十條縣城區實行垃圾袋裝化管理,單位和居民應在制度時間內將垃圾裝袋并放在指定位置,由環衛處定時收集,由行政執法局督促落實。

第六章園林綠化管理

第三十一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留足綠化用地面積。新建區、居住區綠化面積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30%舊城改造區的綠化用地不低于總用地面積的25%

第三十二條縣城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開發住宅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綠化工程,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及時完成。

第三十三條城市綠化實行分級管理。城市廣場、花園等公共綠地、防護綠地、人行道樹及干道綠化帶的綠化,由建設產權單位和環衛處管理;各單位管轄內的防護綠地,由本單位管理;相關庭院和單位自建的附屬綠地,由產權單位管理;建設小區、社區的綠化由開發建設者管理。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和改變城市綠化用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的應經環衛處審核,并報縣政府審批。

第三十五條禁止下列損壞城區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一)城市綠地(含小區綠地)挖坑、取土、種植農作物和蔬菜;

(二)城市綠地上堆放物料、傾倒廢棄物、停放車輛;

(三)城市道路兩側綠地內設置攤點;

(四)公共綠地內放養禽、畜;

(五)樹木和綠地設施上拴牲畜或搭掛晾曬物品;

(六)攀折樹木、采摘花草、踐踏草坪。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規劃區內的樹木。因建設或其它特殊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區樹木的應報縣環衛處批準。

第七章交通管理

第三十七條城區機動車輛必須在停車場或制度的停車泊位停放。停車泊位由公安部門、交通部門聯合選址劃線確定。有專用非機動車道的路段,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允許機動車停放在非機動車道右側,無專用機動車道的路段在公安部門劃定的停車泊位停放,其他區域禁停各種機動車輛。非機動車輛按公安部門劃定的范圍停放并排放整齊。

第三十八條履帶車、鐵輪車或總質量超過30噸的超載重型車輛應在城外公路上發現時即阻止其通行,嚴禁駛入縣城。特殊情況需要在城內公路行使的要在采取保護措施后,按指定路線行駛,行駛中損壞路面的應當按制度予以賠償。

總質量低于30噸的重型貨車,上午6時至下午21時期間禁止在北環路、站前街、寶安路、古城街以內路段行駛。畜力車在上午7時至下午19時期間,禁止在路、街、路、街以內路段行駛。人力三輪車在上午6時至下午21時,禁止在街、路自鎮政府以東路段、街自工商樓以南路段行駛。

第三十九條長途汽車站和經批準設置的其它客車站(點)應保持站容、站貌整潔,場內停車有序,秩序良好。乘客一律進站(點)候車。嚴禁沿街叫喊、繞行、站外停車攬客。

第四十條城區內所有交通標志、標線、警示標牌、紅綠燈等各種交通管理設施由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制作和管理。公共交通站牌等設施由交通局負責制作和管理。路名牌、門牌由民政部門制作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用戶可申請將人行步道普通方磚更換為可承重材料鋪裝,但須經縣建設局市政管理所批準后,可將馬路邊石降至與路面相平位置,由公安交警部門劃定停車泊位。否則一律不得自行搭制護坡。原有護坡由市政所清除,清除后的管理工作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

第八章市場管理

第四十二條對城區各類市場實行劃行歸市,進場入店經營,相對集中。禁止市場外溢和馬路市場,取締流動攤點,禁止沿街叫賣。

第四十三條各專業市場和集貿市場,應由市場建設單位配套建設垃圾池、公廁等環衛設施,并負責日常管理,做到整潔、衛生,不亂拋經營性垃圾,不得占用市場內道路售貨。

第四十四條早點、夜市攤點等季節性市場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工商局劃定的路段或位置經營,自備垃圾、污水容器,保持周圍的環境衛生。收攤后必須清理現場,恢復原貌。

第九章養犬管理

第四十五條縣城區實行養犬審批辦證制度,未經審批,無《犬只準養證》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第四十六條縣公安局負責縣城區內養犬的監督與管理、養犬證的審批及犬牌的發放,負責捕捉、處理路面禁養犬、無證犬并對狂犬進行捕殺,并負責違規養犬的處罰;縣畜牧部門負責犬只的防疫、檢疫,《犬只檢疫免疫證》發放;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犬只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縣城居民家庭申請養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固定住所;

所養犬只屬小型觀賞犬或非大型烈性犬(身高在35公分以下)

每戶限養犬一只;

第四十八條犬證實行年檢制度。年檢時養犬人應當攜帶所養犬只,并出具有效的準養證和《犬只檢疫免疫證》犬證期滿一年未進行年檢的準養證自行失效。犬證、犬牌遺失或損壞的應在7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辦。

第四十九條城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牛等家禽家畜。

第十章冰雪清除管理

第五十條大路等21條街路為縣城清除冰雪的重點街路,由有關單位承包清掃、清運,由行政執法局督導檢查;125條次干道和門前五包“三不管”地帶的冰雪由環衛處負責清掃、清運;其它需要清除冰雪的路段,由鎮政府負責。

第五十一條清雪以無積冰,無殘雪,露出地面為標準,不得破壞路面。夜間降雪,次日早晨即組織清除;白天降雪,雪停即組織清除。小雪當日清完,中雪3日內清完,大雪5日內清完。節假日降雪,應及時組織清除。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往路面上撒鹽或融雪劑,有違反者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有樹島的街路,不影響交通的情況下,冰雪可堆放在樹島內,但必須堆放整齊,不準外溢,如樹島內堆不下,則由責任單位負責運出。其它街路清掃后的冰雪必須在制度時間內全部運出。街道內各景點一律不準堆放積雪。

第五十三條各負責清雪的部門必須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繳納一定數量的清雪押金,如未按縣政府要求清除冰雪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雇人雇車清理,所需費用從押金中扣除。

對未按時清除冰雪或未達到清除冰雪標準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指派專人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章罰則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制度,造成的損失,由違反人賠償損失費用;如果違反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負擔的由其監護人按制度負責賠償或負擔。執法部門執罰中遇到阻撓難以執行的執法人員可填寫暫扣物品清單,暫扣當事人的相關物品,當事人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執法部門可按沒收、拍賣等形式予以處理,所得款項作罰沒收入。

第五十五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違反本制度的處罰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限期糾正或拆除外,由建設、環保、文化等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未經批準私自建設或建設手續不齊全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臨街建筑物和主要建筑物的建設方案和設計圖紙未經縣規劃辦審批而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有批準手續未經規劃主管部門現場放線,或占壓規劃紅線的未按已批準的建設方案和設計圖紙施工的

(四)超出批準建設面積和改變批準手續中制度用途的

(五)臨街建筑工地未建符合標準的圍墻、圍檔的

(六)破壞具有歷史意義、革命紀念意義、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的建筑物、古樹、文化古跡和風景名勝的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照價賠償、限期整改外,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罰。

(一)臨街建筑工地圍墻(檔)外堆放建筑材料、搭建臨時工棚或施工作業的

(二)未經批準占壓廣場、公共綠地、公用設施的

(三)外運施工石渣、廢土、建筑材料等沿街遺撒的

(四)臨時用地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其他設施的

(五)損壞路燈、護欄、各種標志、窨井蓋、下水道蓋板、消防栓、公廁等市政基礎設施行為的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違反本條第一款、第八款制度的并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當事者或產權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其它項之制度的可以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遷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設施的

(二)占用城市道路期滿或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和恢復原貌的

(三)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現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

(四)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五)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等設施不按照制度辦理批準手續的

(六)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制度補辦批準手續的

(七)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井蓋或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第五十九條凡不符合城市市容市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違章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會同建設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自行無償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組織,以料抵工,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街路兩側亂倒基建殘土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罰款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其自行清除。

第六十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遷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按以下制度處以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罰款1-5元;

(二)臨街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物品的罰款5-20元;

(三)城市建筑物、衛生設施上刻劃、涂寫或者未經批準張貼張掛宣傳品的罰款50-100元;

(四)不按制度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罰款100-200元;

(五)運輸液體、散體、散裝貨物不做密封、覆蓋、捆(扎)包,造成泄露、遺撒的罰款50-400元;

(六)臨街建筑工地未設置護欄、圍布或者圍墻遮擋的施工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或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罰款400-2000元;

(七)施工工地外運貨物車輛未經沖洗帶泥上路,造成路面污染的罰款1000-2000元,并責成當事人自行清除污物。

第六十一條擅自拆除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拆遷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罰款5000-10000元,并由政府責令其停止施工,改正或恢復原狀。盜竊、損壞各類環衛及其他公用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度處罰。

第六十二條沿街向行人散發小廣告、推銷商品,未經批準利用交通工具做各類廣告影響市容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除責令停止、沒收小廣告外,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張貼小廣告數量大、亂噴辦證號碼及其他非法廣告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并送交公安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三條未經批準在城市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的罰款1000-5000元;屬非經營性的罰款200-1000元。

第六十四條不履行衛生責任區(含門前五包)清掃保潔或者不按制度清運、處理垃圾糞便的單位,罰款50-500元。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補栽兩倍的樹木花草,包栽保活。由環衛處負責監管,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罰。

(一)城市綠地挖坑、采石、取土;

(二)城市綠地上堆放物料、傾倒廢棄物、停放車輛;

(三)城市道路兩側綠地內設置攤點;

(四)公共綠地內放養禽、畜;

(五)樹木和綠地設施上拴牲畜或搭掛晾曬物品;

(六)攀折樹木、采摘花草、踐踏草坪。

(七)其他損傷樹木、花卉,損壞綠化設施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清除污物、污漬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按以下制度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一)攤點經營者以及早點、夜市收攤后隨地丟棄垃圾沒有清掃現場的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二)城市建成區散養家禽、家畜的禽類每只處以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畜類每頭處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三)臨街維修、沖洗車輛,造成地面油污或污水漫流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文化、商業、機械、建筑產生噪音超過國家制度標準且擾民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五)排放廢氣、廢渣不符合環保制度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六)沿街商業銷售、各類慶典活動噪音超過國家制度標準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七)利用擴音或動力設備在主要街道、空中進行商業宣傳,噪音超過國家制度標準的除責令停止外,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1-6項由公安交警部門執罰,第7項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罰,8-9項由交通部門執罰。

(一)禁停車行道、人行道亂停亂放機動車輛的

(二)擅自移動、損壞交通標志、標線、護攔等設施的

(三)車輛載貨超重行駛的

(四)各類車輛未按制度各行其道的

(五)主干道、非機動車道修理機動車輛的

(六)自行車、人力車不在制度的范圍內停放的

(七)人行道和店外進行車輛修理的

(八)公交車輛不按制度線路行駛的

(九)貨運車輛、公交車輛不按指定地點停放或站外停車的

第六十八條對違反市場管理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執罰,并限期整改。

(一)蔬菜、魚肉、禽蛋等農副產品不在指定場所經營的

(二)沿街叫賣、流動經營和市場外溢的

(三)早點、夜市攤點不按指定地點經營的

第六十九條縣城區內凡發現大型烈性犬和未辦理《犬證》犬只,一律沒收,并由養犬主管部門對養犬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對拒絕接受清除冰雪任務的責令限期清除并處以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主要領導給予通報批評。

對未按時清除冰雪或未達到清除冰雪標準的限24小時內清掃完畢。限期內仍未完成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對單位主要領導通報批評。清雪中往路面撒鹽或融雪劑的罰款500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侮辱、毆打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度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三條行政執法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七十四條本制度與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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