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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礦產資源 開發利用 生態保護
礦產資源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近年來,我縣有限的礦產資源在開發利用中為我縣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同時,也在開發利用中引發了不少破壞環境、浪費資源等不良現象,為此,我們作為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者,充分認識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對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性,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各項方針政策,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進一步加強和嚴格管理好我縣礦產資源,具有積極的作用。
一、我縣礦產資源的基本情況
1.我縣礦產資源的分布情況
我縣境內礦產資源已發現的有黑色金屬、有色金屬、貴金屬、非金屬、燃料、礦泉水等礦種14種,產地有60多處,其中探明儲量的礦產6種,列入《青海省礦產儲量表》的礦產6種,其中非金屬礦有4種,水氣礦產2種。截止目前,我縣開采的礦種7種,分別是石英巖、大理巖、石膏、白云巖、建筑用石料、磚瓦用粘土、礦泉水,我縣的優勢礦產是:溶劑用石英巖、水泥用大理巖、石膏;潛在優勢礦產是:石油、礦泉水、煉鎂用白云巖;短缺礦產是:鋁土礦、煤、地下水。我縣優勢礦產中,溶劑用石英巖含sio2最高達99﹪,主要用于我縣冶煉硅鐵,該礦點分布面積較大,出露在北山寛都蘭至傲溝一帶,其中寛都蘭一帶曾進行過地質普查,探明資源儲量136.5萬噸,對其他地區經簡測,提交資源量187.41萬噸,其次優勢礦產之二的水泥用大理巖,主要分布在北山婁子溝一帶,是全縣水泥廠生產的礦石原料供給基地,累計探明資源儲量533萬噸,以上兩種礦產是我縣支柱產業所依托的重要礦產,其他礦種的儲量尚不清,需進一步調查。
2.我縣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現狀
我縣的礦產開發已形成了以個體開發為主、集體、股份制共同開發的局面。目前開發利用的礦產有8種,分別是石英巖(開采礦點有16處)、大理巖(礦點有2處)、石膏(礦點1處)、白云巖(礦點3處)、建筑用石料(礦點3處)、粘土礦(礦點17處)、礦泉水(礦點1處)、砂石(礦點8處)。全縣共有各類開采礦山51家,形成規模的企業有2家,即民和祁連山水泥有限公司和浙江蒲峰水泥有限公司。近年來,我縣礦產資源的開發,推動了地方工業經濟的發展,特別是本縣支柱企業硅鐵廠、水泥廠的穩步發展都離不開本縣礦產的保障供應,為全縣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地作用。
二、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民和縣礦產資源開發發展不平衡,這是由于市場經濟、地方經濟等客觀因素以及一些主觀因素影響,礦產資源開發存在不少問題。
1.礦業結構不合理
礦山數量多、分布散、規模小,小型礦點開采企業及個人開采占全縣礦山數的約80﹪以上,石英礦的開采以前管理混亂,企業互相壓價、互相競爭,浪費了不少資源,沒有很好的實現資源的有效利用價值,自2008年元月成立礦業協會以來,石英的開采利用逐步走向規模化、價格合理化、效益化,有效防止了對資源的浪費。
2.礦山生態環境破壞嚴重
開采礦產資源肯定會對周圍的礦山生態環境遭到影響破壞。我縣采礦權人對保護環境法律意識淡薄,采富齊貧,廢石廢渣隨意堆放,易造成河道行洪阻塞,最終易造成水土流失或泥石流等災害發生,礦山開采對生態環境的直接影響主要是破壞土地、損毀植被、土層剝落、局部地面塌陷、山系裂縫、水質污染等,有的礦山企業已停采,但沒有遵照“誰開采、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對廢棄礦山沒有進行恢復治理,影響了整個山脈的外觀形象。
3.礦產資源管理措施水平不高
由于人員、技術設備等限制,對礦業活動動態監控力度不夠,管理制度不夠完善,依法行政力度不強,從而造成違法違規現象的時有發生,影響整個縣域經濟的發展。
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礦產資源規劃不夠完善
民和縣第一輪礦產資源規劃于2003年完成實施,但我縣礦產資源的勘查程度很低,資源的開發沒有形成規模,資源回收利用水平低,浪費嚴重。礦產資源整合力度不大,整合目標不太明確。現在進行的第二輪礦產資源規劃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均應在規劃中加以解決。
2.礦山采礦權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較低,資源保護意識淡薄
我縣礦山開采主要以個體為主,進行小規模開采,對礦山的投入不高,開采技術落后,多數礦山企業只顧眼前利益,不顧長遠利益,只顧經濟效益,忽視社會責任,“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換取眼前的經濟效益,對礦產資源如何在開發中實現有效利用、在開發利用中如何保護等,認識不清,意識淡薄,缺乏可持續發展理念。
3.監督管理不到位
由于管理人員少,技術設備落后,對探礦權、采礦權中出現的非法轉讓、越界開采、非法采挖砂石等現象監管不到位,日常巡查工作抓得不緊,致使出現當場抓住停產,撤銷設備,過后偷著采、偷著挖,措施不力,不能對非法采挖砂石的業主給予強有力的打擊。
三、意見與建議
以科學發展觀為主線,以一城兩區建設為載體,再塑青海東部門戶新形象為目標,對我縣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促進礦業經濟健康發展,提出以下意見與建議。
1.加快礦產資源的地質勘探和詳查工作,徹底摸清家底,積極爭取國家、省、地的各種勘探資金,加大商業性勘查力度,同時吸納社會各方資金進行勘查,摸清我縣礦產資源的潛在力,增強后備資源,努力找礦,找優勢礦。
2.加強礦政管理,提高礦產資源的綜合利用水平
(1)進一步加大礦業秩序整治力度,把開采中沒有按一定的開采方式、開發方案進行的,列入重點整治;存在礦山安全隱患、不及時清理危巖、浮石、掌子面傾斜角度大、開采中私存雷管、炸等存在安全隱患的企業,查處一項,嚴格進行停產整頓,防止發生惡性事故;對已發放的采礦許可證進行清理,手續不完善的及時補交、完善,對礦業權進行非法轉包、轉讓的行為,依法查處,建議發證機關核銷,對停而不采,亂采亂挖、隨意堆放廢石廢渣、影響行洪的礦山企業,進行限期警告整頓。
(2)加強礦山管理,提高資源利用率,嚴格市場準入,限制開采技術落后、資金條件差的企業,控制高能耗項目上市,大力推廣節能降耗生產技術新工藝,堅決淘汰浪費資源的落后工藝、設備。
3.加強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及恢復整治
(1)保護礦山生態環境
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保護并重,預防為主、懲治結合,嚴格進行礦山環境評價制度,禁止在重要風景區、自然保護區內探礦、采礦,控制在生態保護區內開采礦產資源,禁止新建對生態環境生產不可恢復利用的破壞性的礦產開采項目,禁止在湟水河河道、黃河兩側的可視范圍內進行采砂,確保河道暢通。
(2)加強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工作
對已開采、新開采的礦山企業嚴格按照省國土資源廳、省財政廳、省環保總局要求的對礦山企業進行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的要求,促使礦山企業積極繳納保證金,明確“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責任與義務,提高保護環境的責任意識。
[關鍵詞]礦產資源;開發;環境保護法;合理性開發
中圖分類號:TD9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3)06-0233-01
一、環境保護法制監督下合理開發礦產資源的必要性
中國是礦產資源大國,截至2009年年底,全國共探測出煤炭資源總量為5,06萬億噸。礦產資源的開發極大地促進了我國經濟的發展,但在開發的過程中也暴露出了越來越多的亟待解決的問題,如破壞的植被、地下采礦造成塌陷、礦山抽排地下水造成水均衡破壞等。這一系列現象的背后,礦產資源開發中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缺失難辭其咎。
歷史的教訓告訴我們,以破壞環境來換取經濟效益的行為無異于飲鴆止渴。雖然我國目前的客觀因素決定了這一時期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還要依賴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但是我們可以在現有的環境保護法律框架內進行合理開發,以保證和諧社會的穩定發展。
二、礦產資源開發中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現狀及問題
(一)缺少健全而有效的法律法規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要想做到有法必依首先要有法可依。自1979年以來,我國已制訂了多部環境保護法律,但是非常零散,眾多的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交叉。由多個法律法規構成的礦區環境保護法律,必然存在多個執法主體,多個部門管理、職責交叉,法律責任不清,對執法責任追究制和違法處罰責任追究制的監管責任不到位。同時,不同的地區在立法過程中,有時由于涉及利益而予以照顧平衡,結果出臺的法規往往軟弱無力,針對性不強。
并且,隨著時間的推移,現有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立法與社會市場經濟已經不再相適應,導致法律程序可操作性不強,從而會有有法難依的情況發生。
(二)礦產資源開發企業和公眾環境保護法制觀念淡薄
對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誤讀,造成了很大一部分的礦產企業和個人急功近利,竭澤而漁,以消耗資源和污染環境為代價謀取利益。加上社會公眾多缺乏環保意識,環境法制觀念不強,“先開發,后保護”的現象屢禁不止等,這造成執法困難,削弱了環境保護法的預期效應。
(三)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執法不力
我國環境監管部門是國家機關,這就決定了它的行政屬性。在法律上行政主體一般是沒有強制執行的權利的,當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當事人不履行也不申請復議或訴訟的,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司法和行政程序與礦產資源開發中的環境法規缺乏有效的結合,沒有把有關地質環境法律納入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降低了環境司法的地位和功能。這樣環保行政機關執法的嚴肅性、權威性就不能充分的保證,使得環保執法在實踐中多采用聯合執法的方式保證執法效果,這無可避免的使環保執法呈現軟弱的狀態。
而某些地方領導過分追求經濟利益,忽視資源開發中生態效益,急功近利,隨意取消或簡化建設項目審批手續,不進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設施驗收,過分放權。一些地方性法規的懲罰措施僅僅是象征性的,力度不夠,體現不出環境保護法規的威嚴。
三、礦產資源開發中環境保護法制建設的完善
(一)逐步完善和健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根據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新情況、新要求,提升《環境保護法》地位,加快環境法體系的建設步伐,以填補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礦業環境保護法律空白,實現環境保護法制化;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誰污染誰治理”和“強化環境管理”的三大政策體系和環境立法原則,構建人類生存和諧發展環境;盡快修訂、補充、完善《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及相應的法規、規程,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和勘查開采監督管理的法制建設與管理,確保《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修改后,增加并明確礦產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的條款具有一定的可預防性、超前性、可操作性。
(二)加強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宣傳,提高法制觀念,增強環保意識
把礦產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重要性的認識統一到科學發展觀上來,落實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原則,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環保意識,引導公民樹立礦產資源保護與節約利用的法律觀念,樹立礦產資源保護與節約集約利用意識,全面認識、理順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積極宣傳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促進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
同時建立環保法制宣傳效果與行政首長問責制相掛鉤的行政制度,確保環境法制意識宣傳工作的有效性。并且以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生態文明為著眼點,推進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提高對環保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認識,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的法律機制。
(三)加大礦產資源合理開發中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
2002年,為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監管,湖南省結合實際,制定下發了《湖南省礦產督察員工作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建立礦產督察制度、礦產督察員職責、礦產督查方法和礦產督查員管理。湖南省前三批國家級督察員按照管理暫行辦法開展了督查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績。2011年10月,湖南省國土資源廳重新組建了礦產督察員辦公室(與礦產資源保護性項目辦公室合并辦公),并明確了工作職責和管理辦法。2013年7月,湖南省國土資源廳下發了《關于印發的通知》(湘國土資辦發[2013]113號),進一步明確了省級礦產督察員辦公室職責、督察員選聘、督察員職責職權、督查工作要求以及督察員管理相關制度。2013年7月,通過本人申請及市州國土資源局推薦,湖南省聘任了14名同志為首批省級礦產督察員。至此,湖南省共有國家和省級督察員53名。下一步,我們還將組建市級甚至縣級督察員隊伍。這支專業技術和各項素質過硬的督察員隊伍,深入到礦山企業進行日常監督,勢必大大增強我省礦產資源監督隊伍的力量。
強化理論,不斷提高法律法規學習
礦業經濟發展日新月異,礦產勘查開發專業知識不斷更新,政策法規也逐漸完善。對督察員要求更嚴、水平要求更高。所有督察員一要學習重要法律法規、政策文件和礦產開發各類強制性標準,熟悉礦產督察工作的依據;二要熟悉派駐地區礦產資源概況、開發利用現狀和礦產資源規劃及礦業權設置方案執行情況,掌握督察員在地方開展督察工作的基本資料;三要研究并熟悉被督察礦山企業的歷史、現狀及發展規劃,把所督察礦山企業真正“讀懂”。這樣才能把督察工作與促進礦山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結合起來,發揮更大作用。同時,督察員要注意角色轉換。很多督察員以前在大中型國有礦山或者礦產資源管理部門工作,身份是礦產資源開發的具體者管理或實施者。而礦產督察員的身份是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的監督者,因此要把握定位,既要認真履職,又不能越俎代庖。
突出重點,推動督察工作全面到位
湖南省礦產資源豐富,儲量分布線長面廣,開采企業數量眾多。督察員在開展督查中要抓住重點,圍繞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產資源開展工作。一是抓重點礦區。前幾年我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中,明確了100多個省級整頓重點礦區、整合重點礦區、突出問題重點礦區,經過幾年的整頓規范開發秩序有了明顯好轉。但是,多年實踐表明,一旦稍有松懈,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很有可能出現反彈,因此督查中要密切關注以往確定的重點礦區。二是抓重點礦種。湖南是有色金屬之鄉,也是非金屬之鄉。十種有色金屬中除鎂外,都有探明儲量。其中鎢、錫、銻、鉍的保有資源儲量居世界前面,在國際市場擁有比較大的話語權,礦產開發秩序好壞,直接影響國際國內市場供需關系。因此,抓住了重點礦種也就抓住了該礦區的中心。三是抓重點礦山。督查要按照“管好每一個大中型礦山和具有一定影響力礦山”的原則,加大對大中型礦產企業等重點礦山的督察力度。按照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的原則,對全省重點礦山逐一明確督察責任,促進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管理工作全面到位。
注重方法,確保督察工作取得實效
“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督察員在工作中要勤于調查研究,善于發現案源線索。違法違規案件的主要來源是上級轉辦、專家或群眾舉報、媒體網絡曝光反映的問題、督察員巡察或通過衛星遙感報告發現的問題。對于這些線索,督察員要仔細甄別、迅速反應,深入實際調查核實。調查核實要親力親為,深入細致,不能只聽地方匯報或者只看文件資料。要通過調閱原始檔案、約談當事人、走訪群眾、現場踏勘等方式獲取第一手資料,收集確鑿證據,這樣才能準確定性、言之有據,才能提出切實可行的意見建議,妥善解決問題。同時,針對一些工作中發現的有共性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要深入開展研究,并向督察員辦公室或有關管理部門提出對策和建議。要堅持到現場督察。礦產督察工作的重點就是現場督察,礦產督察員一定要深入現場進行調查研究,深入到勘查、采礦和選礦現場,對照圖紙和原始生產記錄臺賬認真進行檢查。對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情況進行認真分析評價,總結好的做法和經驗;對存在的問題要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或處理意見,要求礦業權人進行整改。并且督察后,督察員要及時將督察情況寫出督察報告,連同填好的《礦山現場督察備案表》報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目前我們還只有國家和省級督察員,下一步,我們將逐步建立市級甚至縣級督察員隊伍。各級督察員從職責上看有分工,相互協調配合開展工作加強聯動機制,形成礦產督察員分級分區督察、重點督察、層層負責的礦產督察監管網絡。同時,將礦產督察工作與各項礦政管理工作密切銜接起來,把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專項整治、礦山年檢、采礦權市場建設等有機結合起來,發揮整體功能,推動礦產督察工作全面到位,確保督察工作取得實效。
堅持原則,依法依規行使督察職能
一、礦產資源開發過程及其資金流轉
(一)礦產資源開發過程礦產資源的開發可分為勘察、開采、環境治理三個階段。其中探礦是礦區開采的第一個步驟,探礦人欲對某片土地進行礦產資源勘查時,首先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勘查申請書、勘查區塊范圍圖、勘查計劃等書面材料進行探礦權申請,經批準后,探礦人方可在所劃定的勘查區塊內進行礦產的勘探工作。勘探工作結束后,探礦權人依據勘查結果選擇是否進行進一步開采。欲進一步開采的采礦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采礦申請登記書、礦區范圍圖、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等書面材料申請獲得采礦權,經批準后,可按照審批通過的開采方案對所屬礦區進行開采。當采礦權人結束礦區的開采工作后,還有義務對礦區環境進行進一步的治理,包括對礦區土地進行復墾,對遺留的尾礦堆進行處理等工作,以恢復礦區采礦后的生態平衡。由此,一片土地經歷勘查、開采、環境治理后又恢復為土地的循環過程構成了礦產資源開發的全過程。
(二)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財政資金流轉伴隨礦產資源開發的全過程,政府向采礦人收取的以及政府為保證資源合理開發所撥付的各項財政資金也隨著礦產資源的物質運動而在有規律地流轉著。與資金流轉相聯系的各項經濟指標也就自然成為資源審計所要關注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財政資金流轉主要涉及礦山企業、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稅務部門等主體,為了理清該鏈條的每個環節,可從礦產資源開發的三個階段人手,來研究財政資金的流轉問題(見圖1)。
從圖1可以看出,在礦產資源開發的初始階段即礦產資源的勘查階段,探礦權申請人需依據所勘查資源種類的不同向中央或各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批登記后領取勘查許可證,正式成為探礦權人,并自收到通知起30日內,向當地登記管理機構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需逐年繳納,以后各年的探礦權使用費由探礦人在年檢時繳納。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所在地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人除需逐年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
在完成礦產資源勘查工作并決定對礦產資源進行開發后,礦山企業進入到對礦區的正式開發階段,同時也是礦山企業的盈利階段。在該階段中,采礦申請人同樣應先向當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采礦申請。準予登記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辦理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成為采礦權人。礦權使用費需逐年繳納,以后各年的礦權使用費由采礦權人在年檢時繳納。申請國家出資勘查并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需要逐年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一次性或分期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另外,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的礦山企業還應當依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的要求每半年向當地登記管理機關繳納一次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要求逐年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礦產資源稅。同時,采礦權人也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增值稅、教育費附加等稅費,但該類稅種具有通用性,不屬于礦產資源審計的重點關注范圍,因此在圖上將其略去。
在礦區大規模開采過程中,特別是開采結束后,礦山企業要涉及環境治理問題。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采礦權人需要在大規模開采結束后進行尾礦堆處理,礦區土地復墾等環境治理工作,由此還可能產生土地復墾費、土地補償費等需要交納的費用。探礦權、采礦權人在辦理勘查、采礦登記或年檢時,按照登記管理機關確定的標準,將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直接繳入同級財政部門開設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財政專戶”。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項用于: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管理及成本費用支出、由中央登記管理機關頒發采礦許可證的礦山企業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支出、國家級地質遺跡保護支出。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提出使用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后,撥付使用。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納入預算管理,為中央與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各地分配比例依據地區環境不同而稍有差別。為簡化手續,礦產資源補償費平時全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地方分成部分,年終通過結算由中央財政返還,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查支出、礦產資源保護支出及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部門經費補助。
資源稅屬于地方稅,征稅范圍包括原油、煤炭、天然氣等礦產資源以及鹽。按照稅法規定,資源稅納稅人應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生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稅款。
二、礦產資源審計評價指標分析
(一)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財政資金周轉的要求審計主要有兩類方式:一是合規性審計,這是最傳統的審計方式;二是績效審計,這是近些年逐漸發展并在當前相當流行的審計方式。對礦產資源的審計也要以這兩類審計方式為基礎,結合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資金流轉特點展開。
《礦產資源法》第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施行有償開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稅費并存”的制度從此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征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應當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繳納上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繳納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同時,礦產資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征以及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壟斷,使資源產生租金。礦產資源的租金體現了礦產資源的價值,它是礦產資源無以附加的使用價值的“國家所有權壟斷”的體現。因此,《礦產資源法》規定勘查與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繳納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
(二)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資金使用效果的評價指標在績效審計方面,有關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各項財政資金使用效果的評價指標還很不完善,這就需要按照礦山的勘探、開采階段確定可量化的評價指標。提出以下績效審計指標:(1)礦產資源勘探評價指標。探礦權使用費及價款收繳率,是一定時期內實際收繳入庫的費用與應收費用總額的比率,可以反映財政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礦產資源勘探,實現礦產資源合理開發方面的努力程度。礦產資源探明儲量增長率,是指當期與上一期相比已探明的礦產資源儲量的增長率,可以反映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礦產資源勘查方面的業績。(2)礦產資源開采、利用評價指標。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礦產資源補償費收繳率,是一定時期內實際收繳入庫的費用與應收費用總額的比率,可以反映財政部門和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保證國家對礦產資源取得收益的努力程度。礦產資源稅收繳率,是一定時期內實際收繳入庫的稅金與應收稅金總額的比率,可以反映稅務部門在礦產資源開采過程中收繳稅款的努力程度。礦石平均品位,是采礦過程中礦石有效成分的平均含量。通過對該指標的分析可以判斷礦山企業是否存在“采富棄貧”的現象。礦石最低品位,是指在當前能供開采利用的礦段或礦體的最低平均品位,又稱最低工業品位,達此品位才能計算工業儲量。通過對該指標的分析可以判斷礦山企業是否存在違規開采的行為。礦石有價元素回收率,是指冶煉過程中有用組分的提取比率。通過對礦石選別效率與礦石有價元素回收率的分析可以評價礦山企業的采礦與冶煉效率。以上指標可以從不同方面評價礦產資源的開采利用效率,從而反映投入礦產資源勘探開采過程中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以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工作成果。(3)礦山環境治理指標。尾礦利用率,是指尾礦中再利用的有用成分占尾礦總量的比率。尾礦壩安全系數,是指用于存放尾礦堆的尾礦壩的安全級別。該指標的計算需依據尾礦壩的具體設計方案而定。尾礦滲濾液污染處理率,是指對雨水流經尾礦堆后所形成的含有尾礦中有害物質的液體的處理比率。礦山土地復墾率,是指復墾達標的土地占礦山企業破壞土地總面積的比率。以上指標可以從不同方面評價礦山環境治理的情況,從而反映投入礦產資源保護與環境治理過程中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以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工作成果。
三、礦產資源審計方式設想
(一)堅持“上審下”的審計方式在資源審計中保持審計的獨立性更為重要。通常情況下,各級政府都承擔著加快經濟發展與保護資源環境的雙重責任。但相比于保護資源環境,經濟發展不但可以在相對較短的時期內對當地經濟形勢產生影響,而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突出當地政府的執政業績。因此,在當前以GDP的增長和吸引資金為主導的增長模式下,對經濟增長貢獻較大的礦山企業在涉及資源環境保護的事項上與當地政府的“談判”能力較強,我國各省區在拉動經濟增長的過程中都不可避免地忽視了資源保護的重要性。在這種情況下,在資金、人事上歸屬地方政府管轄的環境保護體制和審計監督體制,必然會在形式上和實質上損害審計監督和資源環境監督獨立性。為此,審計部門可以通過“上審下”的審計模式突破環保體制和審計體制的障礙。
(二)以省或行政區域為單位開展礦產資源審計礦產資源審計的核心是圍繞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財政資金流轉而展開的合規性與績效審計。一方面,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各項費用的收取以及財政資金的撥付都是由地方財政部門、稅務部門以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相互配合而進行。另一方面,對于礦山企業探礦與采礦行為的日常監督與管理也是由各地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以及環境保護部門等多個部門共同負責。因此,以省或行政區域為單位開展礦產資源審計更有利于以礦產資源開發過程為整體的格局,以把握各環節財政資金的使用效果,綜合考察和落實各個相關部門的工作責任。
礦產資源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我省是礦產資源大省,是全國重要的能源、原材料生產基地。近年來,全省礦產開發規模不斷擴大,資源配置效率不斷提高,礦業及其后續加工產業已成為重要的經濟支柱,為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但目前我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矛盾和問題,礦產資源的深部查明程度不高,煤炭、石油、天然氣、鋁土礦、鐵礦、金礦等重要礦產的后備資源嚴重不足,礦產資源綜合利用程度仍然偏低,亂采濫挖、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等違法違規現象仍時有發生。為轉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式,提高礦產資源保障程度,合理保護和高效利用礦產資源,推動全省經濟可持續發展,現就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的總體要求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有效保護礦產資源、基本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對礦產資源的需求和實現礦產資源高效利用為核心,切實加大地質勘查力度,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合理開發利用資源,深入推進資源整合,健全市場配置機制,深化地勘體制改革,壯大礦業經濟實力,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為實現中原崛起提供有力的資源支撐。
(二)主要目標。到2012年,爭取達到以下目標:
通過加強礦產資源勘查,省內新增資源儲量:煤炭100—150億噸,鋁土礦1.5—2億噸,鉬金屬40—50萬噸,金金屬80—100噸,鐵礦石2—3億噸。在省外、境外建立一批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基地。
通過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使礦產資源供應量能夠支撐原煤年生產能力達到2.2億噸,氧化鋁達到900萬噸,鉬金屬達到3.5萬噸,金金屬達到25噸。
通過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礦產資源采選綜合回收率明顯提高,新上礦山項目環境恢復治理率達到80%以上,綜合開發利用能力顯著增強,形成一批礦業循環經濟企業和集聚區。通過深化礦產資源領域改革,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礦業權市場全面建立,地勘體制改革取得重大進展,一批礦產勘查、開發、加工一體化的大型企業集團初步形成。
二、加大地質勘查力度,增強重要礦產資源保障能力
(三)加強重點礦種、重要成礦區帶和深部礦產資源勘查。由省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做好重點礦種找礦的組織工作,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努力實現重點礦種找礦的新突破。
制訂重點礦種勘查規劃和找礦計劃。加強煤炭、鋁、鐵、鉬、金、銀等礦產勘查,統籌銅、鉛、鋅、天然堿、巖鹽等礦產勘查,支持石油、天然氣、煤層氣、鈾、油頁巖等能源礦產勘查。
突出重要成礦區帶勘查。重點在小秦嶺—熊耳山—外方山地區金、銀、鉬礦,三門峽—鄭州—平頂山地區隱伏鋁土礦,舞陽—泌陽—新蔡地區鐵礦,盧氏—欒川地區鉬、鉛、鋅、銀礦,桐柏山—大別山地區多金屬礦,現有煤礦區煤炭等重要成礦區帶開展礦產勘查。
突出深部礦產資源勘查。統籌規劃重要遠景區等成礦有利地區的深部找礦工作,進一步加強危機礦山及礦山深部接替資源勘查,加大煤炭、鋁土礦、金礦等重要礦種深度勘查的力度,擴大找礦空間,盡快形成一批大中型重要礦產資源后備基地。
(四)加強基礎地質工作。繼續開展1∶5萬區域地質礦產調查、區域地球物理調查、多目標地球化學調查和重要成礦區帶的礦產調查,積極開展物化探、重砂異常查證工作,全面開展礦產資源潛力評價、礦產資源利用現狀調查和礦業權核查。
(五)增強地質礦產科技創新能力。加強地質礦產科技創新平臺建設,改善勘探技術及測試測繪裝備條件,建立和完善地礦科技創新、技術支撐與保障體系,爭取建設2—3個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用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組織實施地質礦產重大科技攻關項目,加大科研攻關力度,解決一批地質勘查和礦產資源綜合利用重大關鍵技術難題。省財政部門要會同省國土資源、科技部門,盡快制定增加地質礦產科技投入、推進重大項目實施的具體辦法。
(六)加快實施“走出去”戰略。以拓寬礦產資源供應渠道、提高資源保障程度為目標,大力實施礦產資源勘查開發“走出去”戰略。積極支持地勘單位到省外、國外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在前期選區和風險勘查階段給予財政資金扶持。鼓勵地勘單位、礦業企業、冶煉企業聯合勘查開發省外、國外礦產資源,培育跨國、跨區域礦業企業集團。鼓勵地勘單位與國內外有實力的大企業及金融機構合作,開展礦產資源的勘查與開發。省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商務、國有資產監管等部門和金融機構,研究制訂鼓勵實施“走出去”戰略的扶持政策,建立政企溝通、信息交流、服務高效的聯動機制。
(七)建立省級礦產資源儲備。按照摸清家底、適度超前的原則,對鉬礦、鋁土礦、煤炭、天然堿及深覆蓋和低品位鐵礦等重要礦產以及稀土、鈾等稀缺礦產,由政府出資進行地質勘查,形成一批重要的礦產地并納入戰略儲備。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市場供需形勢,有計劃地有償出讓儲備礦產地,保障資源供應的安全性和可持續性。
三、節約集約利用資源,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
(八)深化重要礦產資源整合。堅持市場運作和政府調控相結合,繼續深化重要礦產資源整合,完善市場化配置機制,推動礦產資源向生產規模大、技術水平高、資源利用率高、經濟效益好的優勢礦業企業集中,提高產業集中度和規模化生產能力。按照扶優扶強、布局合理、有償出讓的原則,支持優勢礦業企業按市場價格依法取得煤炭、鋁、鉬、金、鐵、天然堿、巖鹽等重要礦種的后備資源礦業權,對優勢礦業企業礦區的深部資源按照資源整合的原則可優先配置給現有生產企業。優勢礦業企業要嚴格按照省批準的資源整合方案、備案的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組織勘查開發,對于不按照方案組織勘查開發的企業,收回已配置資源,取消有關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礦業企業、資源深加工企業以資本為紐帶進行聯合、重組和兼并,提高資源開發的集約化水平。
按照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的方針,推進煤炭資源開發和整合,鼓勵省骨干煤炭企業對地方煤炭企業和小煤礦依法進行整合、并購。清查省骨干煤炭企業周邊設置的礦業權,凡不符合礦業權設置條件和煤炭開發規劃的,由省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撤消。省骨干煤炭企業對整合、并購的企業必須足額注入資金,選派技術力量,實施有效管理,推進改造升級。到期應關閉礦井必須按有關規定關閉到位,恢復礦山環境。在資源配置和整合上,鼓勵電力企業、重點鋼鐵企業參股新建煤礦和現有省骨干煤炭企業、地方煤炭企業,實現煤電、煤鋼聯營合作。
重點氧化鋁企業要加快資源勘查和礦山建設進度,提高礦石的自給率。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監管,堅決糾正委托開采、以采代探、以包代管和采富棄貧等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違規收購鋁土礦的行為。支持地勘單位和重點氧化鋁企業與擁有礦業權的煤炭企業合作,探索勘查開發煤層下伏鋁土礦。省國土資源、發展改革部門要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切實加強鋁土礦礦山生產管理,促進鋁土礦資源有序開發。
依法依規加快推進鉬礦資源整合。按照鉬礦資源賦存條件和鉬工業發展水平合理確定鉬礦資源開發優勢企業。集中清理整頓鉬選場和冶煉企業。
(九)提高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完善開采回采率、選礦回收率等技術經濟指標體系,科學合理地確定勘查開發工業指標,加強對礦山企業資源利用情況的監督考核,全面落實礦山儲量動態監測制度。探礦權人開展地質勘查活動必須進行綜合勘查綜合評價,對共伴生礦產應估算資源儲量并提出綜合開發利用方案。采礦權人進行礦山開采活動必須堅持貧富兼采、綜合回收的原則,對具有利用價值的共伴生礦產,要進行綜合開采綜合利用;對目前暫不宜開采的貧礦或暫不能回收的共伴生礦產,要采取切實可行的保護性措施。
(十)拉長礦產資源產業鏈條。圍繞調整產業結構、提高利用效率、做大做強產業的目標,把拉長產業鏈條、發展高附加值后續產業作為后備資源配置的重要條件,鼓勵發展礦業循環經濟,促進資源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約型轉變。支持省骨干煤炭企業、重點氧化鋁和大型電力企業發展或聯合發展煤—化工、煤—電、煤—電—建材、煤—電—鋁、氧化鋁—電解鋁—鋁精深加工等產業鏈。支持鉬礦優勢企業發展氧化鉬—鉬冶煉—鉬材加工產業鏈。鉬礦石、鉬精粉和鋁土礦、氧化鋁應優先滿足省內下游產業的需求。省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省國土資源、煤炭工業管理等部門制訂具體的政策措施。
(十一)加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力度。各地要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對煤炭塌陷區,鋁土礦、鉬礦、鐵礦、水泥灰巖剝采區,石油、天然氣、巖鹽及天然堿抽采區分別制定相應的治理措施,明確治理責任,保證治理措施落實到位。嚴格落實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新建和已投產的礦山企業要足額繳存保證金,按要求制定礦山環境恢復與綜合治理方案,切實履行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責任。對由于歷史原因礦權滅失礦山的環境治理,應以政府投資為主,也可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積極探索市場運作方式,加快治理與恢復的進程。省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省發展改革、財政、環保等部門將造林、造地、建設礦山公園與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相結合,制定具體標準和管理辦法。
(十二)保障礦產資源開發地群眾利益。各地要將礦產資源開發與改善當地經濟條件相結合,妥善安排礦產資源開發地群眾的生產生活。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資源開發項目區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地上附著物等作價入股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益分配的路子,確保當地群眾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長期受益。各市、縣(市、區)要從可支配的礦業權價款分成資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改善礦區群眾的生產生活條件和解決其長遠生計。礦產資源開發企業應優先安排符合條件的當地勞動力就業。
四、健全市場配置資源機制,促進礦產資源規范管理
(十三)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準入條件。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地質工作規律,科學設置礦業權。礦業權設置必須符合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生產開發規劃和礦區總體發展規劃。嚴禁“大礦小開”和在勘查階段“化整為零”。進入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領域的企業或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業績、資質,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及管理和科技人才隊伍。探礦權、采礦權人擁有礦業權的個數、礦種要與其注冊資金和資信能力相匹配。探礦權申請人的注冊資金不得低于1000萬元,探礦權申請面積不得小于1個基本區塊,不得大于10個基本區塊。提高勘查項目年度最低投入標準,嚴格探礦權延續條件,積極探索實行探礦權延續登記退出機制。探礦權每延續一次,地質勘查工作應達到一個更高的符合規范要求的地質勘查階段,并縮減勘查面積。嚴禁以任何方式圈占資源。對于取得探礦權1年內不開展實質性勘查工作,取得采礦權2年內不進行正規礦山建設或礦山建設達不到開發方案設計規模和安全生產技術要求的礦業權人,除不再對其辦理新的探礦權、采礦權,暫停其參加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資格外,由省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置。對鉬礦資源勘查開采實行總量調控、嚴格準入。建立政府指導調控和市場性調節及行業組織自發約束相結合的產量調節機制,根據鉬礦市場需求,合理確定全省及各采選企業的年度產量,鉬礦采選企業要按照確定的產量規模組織生產。省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盡快制訂具體的管理辦法。
(十四)健全市場配置資源機制。除國家和省政府批準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為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及為優勢礦業企業配置的后備資源外,國家和省出資勘查形成的礦產地和空白區的新設探礦權、采礦權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嚴禁以各種名義違規協議出讓礦產地。嚴禁以設置其他礦種礦業權名義變相取得煤炭、鋁、鐵、鉬等重點礦種的礦業權,已變相取得上述優勢礦種礦業權的,應整合給優勢礦業企業。進一步規范礦業權交易秩序,嚴禁礦業權轉手炒作行為。屬于政府重點配置以協議方式出讓給優勢企業的礦業權,在處置時須把增值部分上繳政府或轉增國家資本金。對于通過資源整合獲得的或以協議方式取得的煤炭、鋁、鉬、鐵、金、天然堿等重點礦種的礦業權,未經省國土資源部門批準不得變更權屬。加強礦業權市場建設,構建礦業權交易平臺,全省礦業權市場信息,承擔公開交易事項,形成全省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礦業權市場。
(十五)完善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和補償費征管制度。全面推行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對于無償獲得的煤炭礦業權在2008年年底前完成有償處置,對于無償獲得的其他礦種的礦業權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有償處置,并按期繳納礦業權價款。改進礦業權價款評估方法,研究確定擬勘查區(含空白區)新設探礦權出讓起始價,合理確定采礦權價款繳納幅度。加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力度,逐步將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核定與礦山儲量動態監測的結果相掛鉤。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繳工作,保證足額入庫。
(十六)嚴格控制建設項目和各類保護區占壓重要礦產資源。嚴格執行礦產資源壓覆審批制度,除國家、省重大工程外,基礎設施建設、城鄉建設和各類工業項目、工業園區建設不得壓覆有重要價值的礦產資源。各地新設各類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及生態功能區,應征求同級國土資源部門的意見,盡量做到不占壓或少占壓礦產資源。已經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地質公園及生態功能區內確有重大開發價值的礦區或礦產地,需調整保護范圍時,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報批。
五、深化改革,促進地勘單位可持續發展
(十七)加快地勘體制改革。按照創新機制、強化優勢、事企分開、積極穩妥的原則,發揮省地勘單位的主力軍作用,鼓勵戰略投資者和礦業企業進入地勘市場,深入推進地勘體制市場化改革。完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建設精干的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有序實施企業化改革,建立精干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隊伍,形成資金實力雄厚、技術水平高、競爭能力強的地質勘查市場主體。
(十八)積極支持地勘單位改革和發展。整合全省地勘資源,利用社會資本、技術力量和其他市場要素加快重組步伐,建立地勘單位企業化經營新機制,增強地勘單位走向市場、參與競爭的活力和實力。允許地勘單位自有探礦權依法轉辦采礦權,鼓勵省重點優勢礦業企業和地勘單位取得礦業權,走勘查開發一體化的發展之路。國家和省出資的勘查項目,允許地勘單位參股合作勘查。地勘單位承擔的國家和省出資的勘查項目,其成果收益按一定比例留給地勘單位。積極探索地勘單位以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收益分配的新機制。省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訂具體的改革實施方案。
六、明確責任,強化保障,確保各項工作全面落實
(十九)強化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工作的組織領導。各市、縣(市、區)政府要充分認識礦產資源對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性,把支持地質勘查、維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等納入重要工作日程。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管理職責,加大政策指導和監督管理力度;發展改革、煤炭工業管理部門要切實加強宏觀調控和行業指導;環保、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加強對礦業企業礦山開發行為的環境保護和生產安全指導與監管;教育、科技、人事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領域技術人才的引進和培養;財政、稅務等部門要繼續加大財政資金和稅費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鞏固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整頓規范成果。繼續堅持政府組織領導、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各有關部門協同配合的聯合執法機制,加大對各類礦產資源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失職瀆職行為的懲處力度。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礦產資源管理技術支撐能力建設,發揮礦產督察員的作用,強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日常管理。維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出發,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積極為礦業權人勘查開發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堅決糾正以停代管、以罰代管等行為,為礦業權人提供規范有序的發展環境,保障礦業權人依法進行正常的勘查開采活動。
(二十一)建立并實施鼓勵地質勘查、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的激勵機制。對在地質勘查、地質科學研究、勘查技術方法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單位予以獎勵。對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等技術經濟指標在國內領先,綜合開采和綜合利用低品位資源、共伴生資源成績顯著,利用尾礦、廢棄礦渣成效明顯,保護暫不能開采、回收利用的資源措施有效,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效果突出的礦業企業,在資源保障、資金支持政策上予以傾斜。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益分配機制,調整礦業權價款分配比例,加大對礦產所在地的傾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