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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執法標識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城市管理執法標識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城市管理執法標識范文第1篇

引言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與之帶來的就是資源消耗情況日益加劇,這對制造企業來說,由于沒有對制造成本實現統一規劃,進而給制造企業的今后發展帶來了阻礙。當前,制造企業受到面臨的任務就是找出較為合適的成本管理方式,提升制造企業成本管理水平。下面,本文將進一步對基于目標成本法的制造業成本管理模式進行闡述和分析。

??一、目標成本法的內涵概述

??目標成本法貫穿于整個產品生命周期成本中,其中包含了產品制造成本、研發成本、規劃成本、營銷成本、服務成本以及后勤成本等,貫穿于事前、事中以及事后所有成本管理設計中。

??要想將目標成本體系自身作用進行全面發揮,在進行制造業成本管理流程設計時,應該注重兩項內容,一個是目標成本的明確,另一個是目標成本的落實。

??(一)目標成本的明確階段規劃

??目標成本的明確作為落實目標成本管理工作的首要環節,在此環節中,企業應該結合自身發展情況以及管理需求,構建完善的對目標成本管理機制。在落實目標成本管理工作時,企業還要采用市場調查的方式,對市場所需的產品種類、產品價格等內容進行了解,與企業所獲得的經濟效益進行比較,得出的差就是產品目標成本,并且產品所預期的效益通常是結合自身財務情況進行設定。

??明確產品價格。在市場競爭逐漸加劇的背景中,產業價格可以將試產對產品各種因素受到的影響進行體現,其對產品今后營銷以及獲利等方面起到了的主要的作用。制造企業在明確目標成本的過程中,首先需要對產品價格有所了解,主要可以從三個方面入手,第一,消費者對產品的需求方面。把消費者需求轉化成對產收集整理品功能以及價值的引導,是企業可以順利生產和運營的依據;

第二,市場可接受價格。所謂的市場可接受價格就是消費者愿意,同時有能力交付的價格,其可以將消費者對產品的期許轉換成采購,進而起到獲利的效果;

第三,對競爭產品價格以及功能的探究,明確迎合市場水平標準的價格,保證產品價格可以取得消費者以及市場的認可和接納。

??(二)預期目標效益的明確

??對制造企業的今后發展以及生存起到決定作用的因素就是企業獲得的效益,在目標成本管理的作用下,制造企業應該對目標效益有所了解和明確。通常情況下,我國制造企業采用的主要方式就是結合自身企業歷史銷售獲得的效益,結合同行企業年均歷史銷售獲得的效益,再加上企業未來五年預測的銷售獲得的經濟效益,與預計銷售額進行相乘,得出的數值就是目標效益。

??總而言之,產品目標效益作為企業原有產品的真實獲得的效益率指標,同時結合市場發展趨勢以及企業自身長時間獲得效益規劃標準,來對產品預期效益進行適當修整。這可以確保生產廠家在產品生命周期中長時間效益規劃的全面落實。

??(三)目標成本的明確

??隨著產品市場價格以及預期效益等到了明確,產品的目標成本也就得到了明確。

??二、制造業引入目標成本法的作用及意義

城市管理執法標識范文第2篇

特此通知。

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考核標準》的通知

((93)建房住字第30號)

全文

各省、自治區建委(建設廳);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建委、房地產管理局:

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簡稱《拆遷條例》)已二年多了。為了切實貫徹執行《拆遷條例》,進一步加強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自身建設和拆遷行業的管理,促進拆遷管理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考核標準》(試行)。現印發給你們,作為城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評比的依據。希望你們能認真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大力組織開展拆遷管理爭先創優活動,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考核標準。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考核標準(試行)

為了進一步加強全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促進拆遷管理工作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拆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標準。

1.管理機構健全,配備了適應工作需要的、經過統一培訓、具有相應專業水平的專職管理人員。

2.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國家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文件規定,代政府及時地擬定符合本地實際的地方法規或規章及相關的配套政策和標準。

3.制定了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拆遷管理工作程序和表式,能及時掌握情況和有序地處理問題,實行規范化管理。

4.堅持依法行政,能做到本城市統一拆遷政策、標準,統一拆遷行業管理。

5.建立健全了強化內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推行了崗位責任制和目標管理,做到工作有計劃、有檢查、有總結、有評比。

6.能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加強拆遷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問題,協調解決問題。

7.嚴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審批制度,堅持按程序辦事,差錯率不超過1%。

8.加強被拆遷居民過渡和安置的管理,當年按協議規定期限進戶率要達到95%以上。

9.公開辦事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對群眾的宣傳解釋工作。認真、及時、妥善處理來信來訪,在規定的時間內處理和呈報上級部門的批轉件。越級上訪率不超過2%,申請行政或司法強制執行的戶數不超過3‰。

10.加強拆遷管理人員和從事拆遷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培訓面和持證上崗率均達到95%以上。

城市管理執法標識范文第3篇

答: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職教師資隊伍數量不足,特別是“雙師型”教師數量缺口較大、專業素質不高、培養培訓體系薄弱等問題依然存在,還不能完全適應新時期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的需要,與建設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全面提高技能型人才培養質量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

針對這些問題,國家于2011年出臺了《教育部關于“十二五”期間加強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今年6月7日,教育部又印發了《職教師資本科專業標準、培養方案、核心課程和特色教材開發項目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強職教師資培養體系建設,提高職教師資培養質量。

問:職教師資本科專業培養標準、培養方案、核心課程和特色教材開發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培養目標是什么?周期是多長?包括哪些內容?

答:“項目”以加強“雙師型”職教師資培養為目標,遵循職教師資培養的規律和特點,突出職業學校對專業師資的能力要求,開發覆蓋職教師資培養過程的系列成果,促進職教師資培養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提升職教師資培養的整體水平。

“項目”開發周期為3年(2013—2015年)。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組織具備條件的全國重點建設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培訓基地,開發100個職教師資本科專業的培養標準、培養方案、核心課程和特色教材,具體包括:88個專業項目(項目編號為VTNE 001至VTNE 088)和12個公共項目(項目編號為VTNE 089至VTNE 100)的成果。

專業項目成果主要包括專業教師標準、專業教師培養標準、培養質量評價方案、課程資源等。其中,專業教師標準是職業學校教師職業標準在專業層面的具體化,包括專業教師所應具備的知識、能力、素養等方面的內容和要求;專業教師培養標準主要由培養方案和培養條件構成,前者涵蓋專業培養目標、學制要求、主干學科、課程體系、專業主干課程、主要實踐環節及教學安排等,后者則包含培養過程所需的師資、實驗實訓設施設備、企業實踐以及職業學校教學實踐等方面的要求;培養質量評價方案主要包括評價目標、評價依據、評價指標體系、評價標準、評價實施、評價結果應用等方面內容;課程資源主要指專業課程大綱、主干課程教材及數字化資源,要求體現現代教育思想和職業教育教學規律,展示教師先進教學理念和方法,具有共享開放性,能夠服務學習者自主學習。

公共項目則主要針對職教師資培養的共享需求和內容進行研究與開發,成果包括:創新職教師資培養模式與制度,借鑒和引進國外優質教學資源、開發教育類公共課程,建設職教師資培養培訓資源平臺,研制專業大類教師資格考試標準與考試大綱等。

問:職教師資本科專業培養標準、培養方案、核心課程和特色教材開發項目具有哪些特點?

答:職教師資本科專業培養資源開發項目是建國以來第一次由中央財政支持、遴選全國優質資源、系統開發有針對性的職教師資培養資源項目,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實踐性。項目針對職教師資隊伍建設的突出問題,緊緊圍繞實踐環節和實踐能力,開發相關標準、方案和資源,充分體現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對“雙師型”職教師資的突出要求。同時,各承擔單位將項目開發與日常教學緊密結合,不斷檢驗、修改和完善相關成果。

城市管理執法標識范文第4篇

關鍵詞:城市管理;暴力沖突;執法隊伍;執法環境

中圖分類號:F29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8-0046-02

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相關研究的綜述

對于“城市管理”內涵的界定,張民省、王淑梅(2004)認為:城市管理是以發揮城市經濟、社會、環境整體效益為特征的、以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資源為主要對象的綜合管理。高梅生(2007)認為城市管理是一個內涵豐富、涵蓋范圍廣的大系統,是人們對城市發展和人居環境所進行的控制和治理活動的總稱,其目的在于滿足城市的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要求,它是政府部門的職責之一、也是一門專項科學。王琳、費蓬煜(2012)則強調城市管理與城市化之間的重要關系,認為城市管理貫穿于城市發展整個環節,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與城市發展呈正相關關系,直接影響到城市的經濟、社會、環境效益。并指出城市管理需要完整配套的法律法規來保證保證城市規范有序運行,而現行的城市管理體制不配套、不健全是目前執法問題層出不窮源頭,且城市管理中監察職能與管理職能未分離是影響建立科學合理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體制的關鍵性因素。陳玉和、孫作人(2006)等學者運用“系統動力學”在分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具有自組織耗散結構的高階次、多變量、多回路、強非線性的基礎上,突出強調了法律地位不穩固、管理體制不統一、職能界定不清等客觀原因。吳軍飛(2006)從深化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角度出發,闡明了建立科學的綜合執法體制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內部各部門科學、有效的運作,降低執法工作的“缺位”、“越位”

及推諉扯皮等不良現狀的促進作用。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大都是從城市管理法律缺失、監督機制不完善,針對全國還沒有出臺一部針對城市管理和執法的獨立法律文書,絕大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一種借法執法行為來探討,缺少了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現狀可改善的現實性指導意義,法律是不能一蹴而就的,對于目前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困境應多從現實可行性角度分析,探討從現實層面可積極改善執法現狀。

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執法隊伍自身素質較低

從我國頻頻發生的城管執法人員與被執法對象的暴力沖突事件中,不難發現城管人員的組成往往魚龍混雜。依據我國現行的人事制度,城市管理執法人員主要是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國家公務人員;二是非國家公務人員。由具體調查得知,非國家公務人員在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構成中占據相當一部分比重,而這部分人員往往是由臨時工、雇傭工組成的非正式的執法人員。這個現狀直接導致了在工作表現方面和國家公務人員幾乎無區別的非國家公務人員的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存在較大的執法不當的隱患問題。城市管理是@復雜的系統工程,執法工作涉及的知識面寬廣,對執法人員的文化水平要求較高,而部分執法人員文化水平偏低,政治觀念薄弱,對方針政策理解的不到位,則直接導致了執行不力的狀況發生,所以執法隊伍自身素質建設急需加強。

(二)執法對象流動性強

就我國目前的執法現狀而言,城管的執法相對人大部分是外來務工者、下崗工人、失業群體,以及鰥寡孤獨、殘疾人等弱勢群體。這部分人往往知識文化有限,謀生能力相對較弱。當他們面臨城管人員的執法活動時,往往采取躲避的措施來對抗執法。久而久之,執法人員與屢勸不改的執法相對人的矛盾沖突升級,可恰恰對于這些群體來說,在城市各個街角流動擺攤經營是維持生活的全部,在沒有合適的出路選擇之前往往不會輕易放棄已有的基礎,所以他們頑強“抵抗”,一旦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往往容易以暴制暴,情緒偏激,致使矛盾不斷升級。

(三)執法社會環境差

隨著城市化進程不斷的加快,大量的外來人員不斷向城市進軍,使得城市人口劇增,各種社會矛盾激增,城市管理日趨復雜。一方面,流動攤販往往無孔不入與執法人員長期打“游擊戰”,這給執法工作帶來很大的困擾,并且對執法人員的工作耐性要求很高。長期一來,執法人員采取暴力行為執法的概率就上升了。另一方面,部分市民的意識欠缺,在一定程度上對城市管理工作沒有正確的認識。當執法人員在按正常程序執法時,碰到執法對象胡攪蠻纏或是老婆孩子齊上陣的可除模樣時,圍觀的市民往往會傾向于看上去比較弱勢的一方,繼而是輿論的批評與指責,使得城市管理的社會環境進一步惡化。

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對策研究

(一)強化化執法人員的選拔機制

針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參差不齊的現狀,必須要優化執法人員的選拔機制。首先,要加強執法人員的思想素質、文化素質培訓,尤其是加強執法人員的道德、法律的方面培訓,使得執法人員在對方針政策的解讀上更趨正確性,在政策的執行上更趨合理性,這樣才能有效緩解日趨緊張的社會矛盾。再次,在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的錄用中,需采取合理的聘任機制。可采取統一考試或者模擬實際工作環境的方式進行考查,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解聘,以保證執法隊伍的素質。最后,對在執法工作者屢次出現不文明執法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進行教育,給以嚴厲的措施,例如罰款、待崗甚至下崗的處罰政策。

(二)優化執法環境

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樹立“為民執法”的正確理念,在執法過程中嚴格保證公正執法,積極為群眾排憂解難并加大執法工作的宣傳力度,尋得市民的理解,在市民中重塑良好形象。例如可借鑒北京市城市管理局的做法,在市里各大電視臺、廣播、報紙等傳播媒介中設立城管專欄,密切與群眾的聯系,提高群眾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提高群眾的參與度,進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的難度。再者,對于違法、犯罪行為應加大打擊力度,對有團伙、有預謀的暴力抗法、嚴重干擾社會秩序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以切實保障城管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

(三)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眾所周知,執法對象大多是生活在底層沒有社會保障的困難群體,如果政策能提供他們能過上基本生活的保障,沖突將大大減少。例如,可以仿效上海的模式,劃一片指定區域允許流動商販經營,而不是一味的驅趕他們。正如俗話說的“關了一扇門,需開一扇窗”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四)探索新型城管執法方式

目前,我國大部分城市正在進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試點工作。這雖然有集中、統一行使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的優點,但也不可避免的存在“決策與監督并列”不能有效監督的問題。在執法活動中,執法人員和執法相對人往往是“水火不相容”,但以暴力方式解決并不是執法者的本意,這樣只會更加劇矛盾升級。本文認為有必要探索一種第三方監督執法的模式,第三方是獨立于執法人員和執法相對人的平等群體,一方面更好的約束執法人員管控好自己的行為,另一方面對執法相對人的情況進行深入了解,尋求更好的解決辦法,而不是簡單粗暴的解決,留下更多的社會隱患。

參考文獻:

[1]張民省,王淑梅.對深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思考[J].理論探索,2004(2).

[2]高梅生.城市管理可持續發展探討――兼城市管理體制創新[J].經濟體制改革,2007(02).

[3]王琳,費蓬煜.城市管理中的行政執法困鏡及其破解[J].人民論壇,2012(9).

[4]陳玉和,孫作人,俞其慧.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失范形成動力機制研究[J].青島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6).

城市管理執法標識范文第5篇

關鍵詞:公共治理 城管執法 多維困境

中圖分類號:F29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82(2015)12-0374-01

前言:近年來,我國諸多城市的執法人員在對社會秩序進行治理的過程中,時常發生不文明的行為,對社會和人民造成巨大心理創傷和財產損失。城管人員對流動商販強行沒收生意設備,甚至發生罰款和打人的不文明現象,造成社會的極大反響。諸多城管執法的不良現象來源于政府在城市管理工作上的的不足和漏洞,對城市的形象工程較為注重卻忽視了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幫助。當前我國的不文明執法行為愈加頻繁,損害了我國政府在老百姓心目中的良好形象,該種局勢必須得到制止和改進,由此才能促進社會的和諧發展。

一、公共治理視野下城管執法的困境

1.管理理念的偏差

就我國當前城管執法來看,城管僅將自身定位在保障社會的清潔和有秩序方面,卻將城市為人們提供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責任拋諸腦后,較多城管人員在執法的過程中采用突擊和集中的手段對小商販們進行打擊,該種方式的目的在于對違反城市秩序的小商販們進行懲治,該形勢下勢必會造成小商販和城管人員之間矛盾的加深。城管人員的偏差執法將城市管理的目的脫離公眾,目的純粹為執法,顯示出城管人員管理理念的偏差[1]。

2.執法制度失范

我國在1992年頒布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該條例的產生自此便成為我國城管執法的主要根據。作為一部行政法規,該條例具有原則性和指導性,但我國地域廣闊且城市發展程度不一,造成該條例無法適用于我國所有城市[2]。伴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諸多地區政府為保障地方利益紛紛出臺了地方性城市管理法規,甚至某些地區的地方性法規與我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相矛盾的現象。諸多地方性法規是否符合我國《行政許可法》的許可設置原則還未可知。

3.執法程序不順

基于當前我國并未出臺《行政程序法》,加之當前對于城市管理人員缺少針對性的法律法規,造成我國城管人員的執法多為處罰的性質,該種情況主要來源于我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城市管理過程中,諸多城管人員對擾亂社會秩序的群眾實行以罰代管的治理方式,同時其行為并未遵循有關法律程序,忽略了公民的權利和義務[3]。執法程序不順的狀況造成我國城市管理混亂的現象。

4.監督機制不健全

絕對的權利必將造成腐敗現象泛濫,近幾年我國先后頒布了《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監督條例,該現象說明我國在監督立法上取得了一定進步,但當前對于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監督體制呈現多且混亂的現象,造成我國城市管理監督不力。當前我國城管執法隊伍的內部存在考核評價機制,但有權利缺乏責任的執法現象造成城管執法人員法律意識的淡薄,加之有關監督法規的追究制度過于模糊,導致城管人員缺乏監督和制約。

二、公共治理視野下城管執法問題的的破解對策

1.確立城管執法新理念

當前我國需要在城管執法的理念上進行改進,使城管執法人員樹立以人為本、服務于群眾的工作態度,同時在執法的過程中需要對社會不同生活水平的居民進行考慮,并對當前的城管制度進行改革。政府需要對流動商販的生活予以關注,在保障其正常生活的過程中對民生問題加以關注,該過程是城管執法人員由管制的方式轉變為服務方式的過程。政府需要對城市資源進行傾斜性配置,降低我國流動商販的數量,緩解民生問題。政府需要對當前的執法理念進行完善和創新,改變城管人員的執法理念,同時對流動商販的市場進行規劃,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

2.健全城管執法制度

城管執法有關部門需要根據行政處罰法與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結合,并根據城市現狀對地方法規進行完善,建立程序性較強的有關制度,例如,公開制度、參與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同時還需明確行政執法程序和決定程序,由此來規范城管人員的執法行為。由此可見,使用法律對城管人員的行為和操作程序進行規范具有必要性,同時執法理念和執法手段等需進行法律規定,緩和城管執法人員和流動商販間的矛盾問題。

3.充實城管執法內涵

當前我國城市管理需要在保障人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由此來提高政府的服務意識。政府需要在完善城市管理有關法規的過程中重返考慮到民生問題,不免出現為了社會的治安而切斷老百姓的生活來源。由此需要政府為流動商販開設免租金的交易場所,且能夠符合當前市容的建設,促進不同階層民眾的和諧生活。同時政府有關部門還需對城管執法機關人員的招募實行錄用考試、公平競爭及擇優錄取的方式,建設高水平的執法成員隊伍。

4.完善執法問責機制

完善城管執法部門和人員的監督體制,由此來規范城管執法人員的工作。首先需要從城管執法的內部監督著手,對城管部門的信息進行公開,并加強社會輿論對于執法部門的監督力度,建立相應的監督法規,如制定《行政問責法》來對城管人員的職責進行明確,由此來實現其工作中權利和責任的統一。

結語:當前我國在城市管理過程中的綜合行政執法已經成為動態的管理過程,該過程對社會的領域涉及面較多,我國城管部門在面對城市管理中的諸多問題時需要嚴格執法且采取文明執法行為來規范城市管理秩序,需要綜合城市的管理現實和實際問題的角度采取適當對策和機制來調整城市管理方式,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楊林霞.社會治理視角下城管執法困境的再思考[J].黃河科技大學學報,2014,04(11):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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