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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證電梯安全運行,預防和減少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下同)、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等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電梯生產、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電梯安全全面負責。
第四條市和區(縣)質量技術監督局是本市負責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區(縣)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
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區(縣)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督促、檢查和指導。
第五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區(縣)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學校、新聞媒體、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電梯安全知識和電梯安全法律的宣傳、普及工作,倡導文明乘梯,增強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第七條本市鼓勵推行科學的管理方法,采用先進技術,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電梯生產、使用單位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電梯安全違法行為和電梯事故隱患。
第二章電梯的生產
第九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相應的隨機文件,并保證制造電梯的配件供應。
第十條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施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擬進行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情況書面告知所在地區(縣)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時,應當執行北京市《電梯安裝維修作業安全規范》,確保施工過程中的安全。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執行北京市《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和維護保養自檢規則》,做好自檢記錄。
第十一條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在監督檢驗合格后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該電梯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十二條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電梯使用維護說明書提出的保養項目、方法和周期要求,制定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方案,確保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
(二)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三)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四)設立24小時日常維護保養值班電話,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予以排除;
(五)接到電梯乘客被困故障報告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六)對電梯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時,執行北京市《電梯日常維護保養規則》,并做好記錄;
(七)協助電梯使用單位制定電梯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
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2年。
第十四條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作業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其中,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作業的人員,應當取得電梯安裝項目資格;從事電梯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作業的人員,應當取得電梯維修項目資格。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作業人員作業時應當持證。
第三章電梯的使用
第十五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到:
(一)設置電梯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并嚴格執行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三)保證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有效應答緊急呼救;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和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六)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迅速采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和組織救援。
第十六條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組織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電梯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電梯,不得購置未取得電梯制造許可的單位制造的電梯;應當委托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活動。
第十八條電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在用電梯停用擬超過15日的,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停用之日起10日內書面告知原登記部門;重新啟用前,應當書面告知原登記部門。
電梯報廢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注銷。
第十九條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的監督檢驗。
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條在用電梯應當進行定期檢驗,定期檢驗周期為一年。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一條電梯使用單位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進行電梯運行的日常巡視,做好電梯日常使用狀況記錄,落實電梯的定期檢驗計劃;
(二)妥善保管電梯層門鑰匙、機房鑰匙和電源鑰匙;
(三)監督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定期檢修、保養電梯;
(四)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五)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運行和電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措施,停止電梯運行。
第二十二條電梯乘客應當按照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明示處于非正常狀態下的電梯;
(二)強行扒撬電梯層門、轎門;
(三)在電梯內蹦跳、打鬧;
(四)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險化學品搭乘電梯;
(五)拆除、毀壞電梯的部件或者標志、標識;
(六)運載超過電梯額定載荷的貨物;
(七)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乘坐的電梯發生故障時,電梯乘客應當通過報警裝置與電梯管理人員取得聯系,服從指揮。
第二十三條電梯進行更新、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所需費用,由電梯的所有權人承擔。
電梯的所有權人將電梯交付他人使用管理的,應當與使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和電梯更新、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的出資義務。
居民住宅電梯的更新、改造和維修所需資金的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檢驗檢測
第二十四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開展電梯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和便民原則,為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檢驗檢測服務。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五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確保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資格,開展檢驗檢測活動符合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并對檢驗檢測的結果負責。
第二十六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自接到檢驗檢測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安排檢驗檢測。檢驗檢測完畢后,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出具電梯檢驗檢測報告;經檢驗檢測合格的,還應當一并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電梯檢驗檢測報告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5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復。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復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復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復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復驗。受理復驗申請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
第二十八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活動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使用單位;發現嚴重事故隱患時,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不得從事電梯的生產、銷售活動,不得以其名義推薦或者監制、監銷電梯。
第三十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生產、使用單位的,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經調查屬實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另行指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承擔該單位電梯的檢驗檢測工作。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機場、車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第三十二條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電梯的生產、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有違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或者在用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需要有關部門支持、配合的,還應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轄區內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電梯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時,應及時向所在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后,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并將轉交情況告知報告單位。
第三十五條電梯發生事故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電梯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程序,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電梯安全狀況,并將全市在用電梯的數量、分布情況以及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情況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未執行本市《電梯安裝維修作業安全規范》導致存在安全隱患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未執行本市《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和維護保養自檢規則》導致存在安全隱患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由于上述違法行為,導致發生電梯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照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八條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未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作業人員未持證進行作業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相關的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電梯使用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分別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對違反第(三)、(四)、(六)項規定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數額罰款:
(一)違反第(三)項規定,電梯緊急報警裝置不能有效應答緊急呼救的,處*0元罰款;
(二)違反第(四)項規定,未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明顯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處500元罰款;
(三)違反第(六)項規定,發生電梯乘客被困故障時,未及時采取措施對被困人員進行撫慰和組織救援的,處500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委托未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或者日常維護保養活動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對相關電梯使用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電梯使用單位使用未經監督檢驗合格電梯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期限安排檢驗檢測、出具電梯檢驗檢測報告或者發放《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由于上述違法行為給電梯使用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產品除食品外,還包括食用農產品、藥品等與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的產品。
對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安全負責,不得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被吊銷許可證照的生產經營者名單;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0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活動;加強公眾健康知識的普及、宣傳,引導消費者選擇合法生產經營者生產、銷售的產品以及有合法標識的產品。
第四條生產者生產產品所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
違反前款規定,違法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2萬元罰款;貨值金額5000元以上不足1萬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銷售者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審驗供貨商的經營資格,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進貨時間等內容。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應當建立產品銷售臺賬,如實記錄批發的產品品種、規格、數量、流向等內容。在產品集中交易場所銷售自制產品的生產企業應當比照從事產品批發業務的銷售企業的規定,履行建立產品銷售臺賬的義務。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銷售者應當向供貨商按照產品生產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者由供貨商簽字或者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銷售。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停止銷售;不能提供檢驗報告或者檢驗報告復印件銷售產品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第六條產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企業、產品經營柜臺出租企業、產品展銷會的舉辦企業,應當審查入場銷售者的經營資格,明確入場銷售者的產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銷售者的經營環境、條件、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經營產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進行檢查,發現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條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其出口產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法律規定產品必須經過檢驗方可出口的,應當經符合法律規定的機構檢驗合格。
出口產品檢驗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有關標準、程序、方法進行檢驗,對其出具的檢驗證單等負責。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商務、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良好記錄和不良記錄,并予以公布。對有良好記錄的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簡化檢驗檢疫手續。
出口產品的生產經營者逃避產品檢驗或者弄虛作假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進口產品應當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以及我國與出口國(地區)簽訂的協議規定的檢驗要求。
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度和質量管理水平以及進口產品風險評估的結果,對進口產品實施分類管理,并對進口產品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進口產品的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產品流向。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時,可以將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進貨人、報檢人、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進口產品的進貨人、銷售者弄虛作假的,由質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進口產品的報檢人、人弄虛作假的,取消報檢資格,并處貨值金額等值的罰款。
第九條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產品,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銷售者發現其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該產品,通知生產企業或者供貨商,并向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生產企業和銷售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生產企業召回產品、銷售者停止銷售,對生產企業并處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對銷售者并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照。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納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標,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行政執法的協調、監督;統一領導、指揮產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依法組織查處產品安全事故;建立監督管理責任制,對各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質檢、工商和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依法做好產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領導、協調職責,本行政區域內一年多次出現產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十一條國務院質檢、衛生、農業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盡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關國家標準,加快建立統一管理、協調配套、符合實際、科學合理的產品標準體系。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產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生產經營者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向公安機關移送。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其遵守強制性標準、法定要求的情況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監督檢查記錄應當作為其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定期考核的內容。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采取措施,糾正違法行為,防止或者減少危害發生,并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罰:
(一)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照而未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取得許可證照或者經過認證后,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
(三)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四)生產者生產產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準使用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的;
(五)銷售者沒有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建立產品進貨臺賬的;
(六)生產企業和銷售者發現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不履行本規定的義務的;
(七)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定的。
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前款規定職責、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規定,或者有其他瀆職行為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瀆職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屬于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職責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立即處理,不得推諉;因不立即處理或者推諉造成后果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對其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
第十五條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各自產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有下列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違法使用的原料、輔料、添加劑、農業投入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
第十六條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記錄制度,對違法行為的情況予以記錄并公布;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的生產經營者,吊銷許可證照。
第十七條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資質的部門吊銷其檢驗檢測資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發生產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產品安全事件時,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及時作出反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少損失,依照國務院規定信息,做好有關善后工作。
第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關鍵詞:監理責任 安全責任 安全監理工作
1.涉及監理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
《建筑法》、《合同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都對監理的違約責任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分析監理行為應該承擔的安全責任
1.1監理單位不承擔建設工程的業主和承包人之間的任何違約責任
“監理單位是建筑市場的主體之一”。監理單位并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投資和工期的合同目標承擔任何實施義務。建設工程的質量、工期和安全實施責任應該體現在《合同法》之中。《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合同的主體是發包人和承包人,并不包括第三方監理單位。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第二百八十二條明確規定了承包人對合同工期、安全的責任和對工程質量的全部終身責任;第二百八十三、二百八十四、二百八十五、二百八十六條則明確了發包人對工期、費用的分擔責任,但沒有任何發包人對工程質量的分擔責任。從上述我們可以得知,《合同法》明確了合同主體雙方對“建設工程合同” 目標(質量、安全、工期、投資)的實現責任。
1.2監理人對實現工程合同目標應負的責任
雖然監理對合同目標不負直接實施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監理不負其它責任。監理單位(監理人)對建設工程合同目標的實施履行監督、檢查和驗收的義務。監理要對其履行監督、檢查和驗收的義務中不符合約定的行為承擔責任。
2.涉及監理行政和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
《建筑法》第四十五條明確界定:“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第七十一條規定:“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條款十分明確,施工安全責任應由承包單位負責,不是由監理單位代為負責,這符合“誰生產,誰負責”的安全基本原則。依法而論,作為咨詢服務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根本無力承擔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3.目前監理在建設監理工作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法律及法規淺析
3.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五章“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從36條到51條共16條,對建設方、設計方、施工方均有具體要求,對監理方卻無具體要求,但這并不說明對監理在安全生產管理上沒有要求,只是明確了一個間接的要求。其中第38條就明確規定了:“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因為監理必須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審核和批準,所以監理在某些問題上是應該承擔其相應的責任。
3.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8章《罰則》中第74條是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問題,也即“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條款明確界定了如果監理“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那么才能追究監理的責任。
3.3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本條例是建設工程安全具體實施的主要法規。牽涉到監理的是第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我們將工程監理的安全責任概括起來:一是審查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二是發現了安全事故隱患應及時處理(要求整改、暫停施工)。監理不可能一直盯在施工現場,對施工現場的動態了如指掌。因此如果是未發現的隱患引起的安全事故,監理不應該承擔責任;三是必要時及時報告。
《條例》還有一些條款,如“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 這一條從法律制定的角度來說是一個兜底性條款,即賦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權,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建設部王素卿司長在全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會議上的總結講中, 很客觀地對這種情況進行了總結,她說:“由于條例只是對監理企業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和法律責任作了原則上的規定,因此各地在實際操作中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盡相同,致使一些地方把監理的安全責任無限擴大。為此,我們協會將積極配合省建設廳組織力量,對如何理解和實施國務院條例的監理安全責任條款,如何科學的界定監理法律責任等問題作進一步的研調,統一執法標準,防止執法不慎而挫傷安全監理的積極性。”從中可以看出國家在對待《條例》中安全監理責任劃分的問題上對監理具有一定保護性的,而不是通常所認為的只要出現了安全事故監理就要承擔責任。
3.4建筑工程監理規范
在監理規范3.2.2款“總監理工程師應履行以下職責”的第6條規定:“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技術方案、進度計劃”。我認為如果沒有進行施工組織設計的審定,或審定的施工組織設計對安全施工存在有問題,監理就有一定的間接責任;如果施工單位不提交、或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存在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問題,總監理工程師沒有發現問題,應該負有相應的責任。
4.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責任淺析
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由于工程質量引發的安全事故。從以上法律及法規可以知道:凡是因為工程質量而引起的安全事故,監理工程師都有直接或者間接的責任。第二類是由于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因為主觀或者客觀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可以分為意外安全事故和違章安全事故。意外安全事故往往是不可預測的,是由各種各樣的客觀因素偶然發生所導致的。
5.監理要承擔的安全生產監理責任
由于監理的原因導致安全事故或安全問題的發生,監理應承擔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對于不可抗力或非監理的原因而導致安全事故或安全問題的發生,監理不應承擔責任。
5.1安全監理責任的界定必須以法律法規和監理合同為依據。判定監理是否應承擔安全生產監理責任,首先必須依據法律法規,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相關的法律法規。超出法律法規范圍的,監理不應承擔安全監理責任。其次應依據委托監理合同的內容和范圍是否包括安全監理以及合同約定的監理責任邊界,如果建設單位沒有把安全監理的權利交給監理,監理如何來承擔安全監理責任?否則,容易造成監理工作開展的難度,隨意擴大或縮小監理責任。
5.2安全監理責任的一般形式表現為過錯,即監理在執業過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過錯行為,而且這種過錯行為的后果導致了安全問題或安全事故的發生。
5.3安全監理責任的實質是補充責任。把安全監理責任作為一種補充責任,是相對于施工單位安全生產責任而言的。施工單位是安全生產的主體,在任何情況下,因為施工單位原因而導致的安全事故,施工單位都應當負主要責任,而其他責任因素則只能是一種補充責任。因此,即使是監理的過失沒有發現安全隱患或者發現了安全隱患沒有及時提出,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監理所承擔的責任也只是一種補充責任,施工單位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除非監理指令錯誤,施工單位已提出,監理仍強行要求施工單位執行而引發了安全事故。但這種情況的發生是微乎其微的。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筑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
關鍵詞:工程監理;監理細則;作用;編寫
中圖分類號:U415.1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0前言
當前,我國經濟建設突飛猛進,工程建設項目更是朝著規模化、現代化方向發展,人們對于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同時也提出更高的要求。監理單位作為確保項目質量安全,提高建設水平,充分控制投資效益的關鍵機構,在工程項目的開工前期,工程監理機構通過編制監理的實施細則,發揮工程實施過程中對項目進行監理控制,以及滿足后期的存檔工作。在《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中也明確規定了:“對中型及以上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并結合工程項目的專業特點,做到詳細具體,具有可操作性。”
1監理實施細則的概念與現狀
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是以監理規劃為基礎,并根據監理規劃的要求,通過組織各個專業的監理工程師對所分管的具體分項類容和任務,結合項目的具體情況制度的指導監理實施的文件,其內容主要包括工程概況或特點、監理依據、監理目標及分解、控制點和針對性措施及技術資料等。
但是在目前的監理行業中,也存在不少的監理工程師不會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或是有的監理人員在編寫監理實施細則時,敘述的類容只是各類的施工質量驗收規范、標準等,有的也只是搬抄其他工程的細則,對于本項目沒有針對性,也起不到應有的操作和指導作用。因此作為工程監理,一定要在深知監理實施細則對工程項目起到的作用的同時,也要掌握編制細則的要點與方法,以發揮細則真正的指導作用。
2監理實施細則的作用
對于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前,需要監理人員對細則發揮的作用用充分的認識,才能保證監理實施細則可操作性和針對性。
2.1對監理機構的作用
(1)圍繞實現項目總目標而開展的各項監理工作都是具體的監理業務,監理實施細則就是指導監理人員在執行監理任務時該完成什么樣的具體工作,讓監理人員了解工程的概況、熟悉設計意圖和施工圖紙、掌握工程特點,以及監理控制的重點。
(2)由于工程項目的實施中具有人員復雜、工序繁多、材料品種多、隱蔽工程多、專業配合多等一般性特點,這樣要求監理工程師要涉及多方面的工作,因此編寫詳細具體的實施細則也有利于監理工程師順利有序地開展監理工作。
(3)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寫和實施有助于監理機構履行合同,作為監理的委托方,業主不但需要而且應當了解和確認監理單位的工作,同時業主有權監督監理單位全面認真執行監理合同。編制的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一方面是建設單位全面了解監理項目部工作的文件,另一方面,也是業主確認監理單位是否履行合同的重要說明文件。
2.2對施工單位的作用
(1)通過監理實施細則可以有效的反應出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可以會遇到的質量問題,并通過病采取積極的預防手段,以避免和減少不必要的損失,這從監理角度也實現了事前控制的效果。
(2)在一些關鍵部和施工工序上細化質量控制點,并以文本方式通知施工單位,有助于施工單位在施工前及時上報,避免由于事前交底不清而引發的糾紛,也有助于監理單位實施現場監控,保證施工質量目標的順利實現。
(3)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難免出現實際和計劃發生偏離的現象,監理實施細則則主要包含了工程中的關鍵部位以及環節、工序目標值、偏差處理方法等方面的內容,這樣不僅加大了對質量影響因素的控制和預防,也加大了對目標偏離的糾正,這樣就對承建方的建設行為進行了約束,尤其是對保證工程質量方面起到促進作用。
(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單位應當編寫監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當明確安全監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點,以及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方案。由于對施工單位編寫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方面做了規定,同時監理實施細則中也針對性的列舉了監理對本工程中涉及安全方面的內容進行了詳細的編寫,一方面加大了對施工安全的審查力度,也加大了施工安全實施中的檢查力度,確保施工安全。
2.3對建設單位(業主)的作用
監理實施細則編寫的好壞直接反映出監理機構以及監理人員的業務水平,一份切合工程項目實際的監理細則,可以讓業主對監理控制的措施得到全面、具體的了解,提高建設單位對監理機構的認可度與支持力度。也為建設單位更好的選擇工程監理機構提供了依據。
3監理實施細則編寫的依據及要求
監理實施細則應以已批準的監理規劃、施工合同、施工組織設計及專業工程相關的標準、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為依據,由專業的監理工程來進行編寫。因為專業的工程師就有讀懂設計文件的能力,具備豐富的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掌握和理解各項規范,具有審核施工單位技術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并確立監理控制要點的能力。另外專業監理工程所編制的實施細則還需要通過總監理工程的審閱和批準,這樣也才更具有實際操作保障。
在監理實施細則編寫時還要注意以下方面:①嚴格執行編寫要求時注意圍繞工程項目的質量、投資、進度和安全的控制,組織協調與溝通的方式方法,和合同、信息的管理等方面的內容;②認真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并以此為基礎確立控制點;③在對施工單位已選擇的施工方案的可行性、經濟性進行研究后編制細則,反復比較分析,從而使細則更有操作性、控制性;④監理實施細則實際上是針對工程項目中某一專業或某一方面監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內容主要針對施工中對質量、進度、安全、投資目標有重大影響的分項工程,因此,編寫中,要與施工企業項目經理部積極溝通,達成共識,保證監理工作配合得當,確保工程目標實現;⑤細則編制中以事前和主動控制為主,做好監理實施細則的交底工作,讓項目監理部的所有監理人員對控制的措施手段等做到心中有數,熟練掌握。
4監理實施細則編寫的內容及要點
《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中明確監理實施細則應包含:專業工程的特點、監理工作的流程、監理工作的控制要求及目標值、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并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
監理實施細則編寫的內容注意以下要點:
(1)專業工程的概況和特點。主要是說明外部環境對本專業工程的影響,其中哪些因素是監理機構必須引起重視;涉及專業工程的特點,分析其特點對工程質量安全的影響,這樣就能確定監理應控制難點和重點;對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工程及缺乏施工經驗的分項工程作為施工控制要的重點編寫,確保工程的質量、進度、投資和安全目標的實現。
(2)監理工作的流程。通過監理工作流程可以反映出實施工程監理的程序已經各個專業、各項工作之間的協調關系。一個好的監理工程流程應該簡單明了,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這樣能使監理機構有序的組織好各個專業監理人員的工作,對內能規范監理行為,對外也能讓承包商更好地配合監理工作。監理工作的流程可分為:監理工作流程;承包商資格審核流程;材料審核流程;質量驗收流程等。
(3)監理工作的控制要點及目標值。在《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中第5條“施工階段的監理工作中”已作了明確的規定,為此筆者不做過多闡述。
(4)監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監理實施的方法主要通過審核、查驗、自查、驗收等手段來實現,通過組織措施、技術措施、經濟措施來支持監理工作方法的有效進行。因此在工程項目的施工過程中要在監理實施細則里重點編制好簡單有效而不復雜繁瑣的監理工作方法,并應針對不同的專業工程編制不同的監理檢查表,然后將實施細則嚴格執行以更好地指導監理人員進行實際操作。
5結語
總之,工程監理工作是一些涉及范圍廣的系統工程,一份好的監理實施細則對監理機構實現監理目標控制發揮著重要作用,它更需要一個好的工程師、一個好的監理組織來參與編制,這對提高監理單位的業務水平和服務水平尤為關鍵。
參考文獻:
[1]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50319-2000).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
[3]劉開雄.如何寫好監理規劃和實施細則[J],建設監理,2004,03.
【關鍵詞】提升;建安監理;管理水平
一、陜西建安工程監理公司現狀分析
陜西建安工程監理有限公司是由陜西煤業化工集團所屬的專業性工程監理公司,監理公司自2009年3月重組以來,依托陜煤化集團的政策優勢和陜西省煤炭物資供應公司的業務平臺,在5年內取得了飛速的發展。在集團公司的關懷支持下,公司廣大干部職工群策群力,監理公司經營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知名度得到大幅度提升,與陜西中安、西煤監理并列為陜西省行業內的前三甲。公司擁有員工600余人,其中國家各類執業資格注冊人員62人次,煤炭行業監理工程師490余人。公司擁有煤炭和房建工程監理雙甲資質,化工石油、市政工程、礦山工程、電力工程乙級監理資質、建設項目環境監理和設備監造等8項資質,監理項目部167個,年度監理費收入突破5000萬元,業務遍布全省,服務市場已不局限于集團內部單位,外部市場的開拓也取得了顯著成效。另外,公司先后與長安大學和西安科技大學建立了校企戰略合作關系,為公司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提升公司管理水平的幾點思考
任何事物都是一個矛盾結合體,在看到建安監理快速發展的同時,也不能忽視所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還需要花大力氣去解決。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監理公司現在人員較多,攤子鋪的大,管理上比較復雜,仍然存在不少管理漏洞,大家還需要不斷提升管理水平,促進公司健康發展。二是雖然拿到了房建甲級資質和其他各類資質,如何管理和維護好這些資質,順利通過日益嚴格的年審檢查,也突出地擺在了我們面前。三是如何突破發展瓶頸,走出集團,面向社會,提升外部市場的競爭力。所以,結合建安監理公司的企業背景、發展方向以及存在的問題,筆者對提升建安監理公司管理水平進行了以下幾點思考:
1.狠抓對標管理,加快企業由“粗放型”向“精細化管理”轉變
要從標桿企業山西誠正建設監理公司所學到的先進做法和經營思路,結合實際,學以致用。同時,要按照各項資質的要求,嚴格做好對標管理工作。甲級資質的要求標準就是一個很好的管理標桿,我們要嚴謹細致,規范操作,扎實推進各項管理舉措,爭取每項工作都達到甲級資質的管理要求和標準,使自身所取得的各類資質都得到及時有效的管理維護。
同時,隨著集團公司工程建設管理的不斷深入細化,建設單位對監理服務要求也越來越高。為了提供更加優質的監理服務,監理公司必須加強管理,規范監理程序,把各項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細則和辦法,起到了一定的預防作用,但最關鍵的是要將這些細則和辦法執行到位,不能形同虛設。只有執行到位了,才能改進服務,并發現問題,及時調整進而不斷提升。所以,監理公司需要積極按照相關要求落實各項管理制度,尤其是工程監理一線的項目總監,必須帶領各自項目部人員,認真貫徹各項管理細則和辦法,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2.劃小核算單位,實現管理創新
要轉變經營方式,實施以各項目部為主體的核算方式,真真正正使各項目部成為獨立核算單位,最大限度地發揮項目部在市場開拓、現場管理、經營目標的積極性。監理公司在以項目部為核算單位的基礎上,逐步推行“以項目成本控制為責任中心,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風險責任共擔,利益共享,激勵先進,鞭策落后”的經營考核機制,做到有計劃、有分析、有調整、有評比、有考核,不斷健全責任成本管理體系,向管理要效益。
3.嚴格執行安全監督檢查制度,把安全監理作為公司的第一工作
“安全為天,安全第一”是工程建設的基本原則,自從國家把工程建設的安全責任與監理掛鉤以來,每個監理公司都對安全監理尤為重視。陜煤化集團今年也將物資公司納入了安全監督的責任單位,物資公司主要的安全主體單位一是民爆公司,另外一個就是監理公司。2011年某煤礦井筒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吊筒墜落,造成數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去年山西王家嶺煤礦建設安全事故,這些發生在我們身邊的事故給監理公司敲響了警鐘,所以,安全工作再怎么強調也不為過,而且必須強化每個監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意識,嚴格安全管理程序和規章制度,不能存有絲毫的僥幸心理,必須時刻牢記“安全管理,預防為主”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