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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醫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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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醫療法

急救醫療法范文第1篇

    1.確因病情危重或有其它合并癥,需要緊急搶救的病人,雖經認真治療,精心手術,仍在手術中發生死亡或遺留其它并發癥等不良后果者,應屬醫療意外或并發癥。

    2.在助產中,觀察產程認真、仔細,但由于產婦配合不好,或因難產,如巨大胎兒、臀位產等,發生會陰Ⅱ度撕裂傷需常規修補,或發生恥骨聯合分離等,屬醫療并發癥。

    3.感染性流產、滯留流產、有手術疤痕的子宮、惡性葡萄胎、絨毛膜上皮癌、子宮體腺癌等患者,其子宮原有病灶均可增加穿孔的機會,故按正確的技術操作規程進行刮宮者,發生了宮穿孔屬醫療并發癥。

    4.先天性畸型患者,解剖關系異常,手術中造成臟器損傷后,及時處理,無不良后果者屬醫療并發癥。

急救醫療法范文第2篇

關鍵詞:根管治療;糾紛;防范

引言

隨著人們口腔保健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治療保存患有牙髓病和根尖周病的牙齒,而根管治療是治療和保存患牙的一種最基本和最常用的方法【1】,但由于醫務工作者在治療過程中可能存在醫療缺陷和失職及患者自我保護意識的提高,由根管治療引發的醫療糾紛有上升的趨勢,本文就其原因和防范措施進行討論,以期避免和減少該類情況的發生。

1、原因

1. 1診斷不清 根管治療有一定的適應癥,不是所有的牙齒都可以保留,而有的醫務人員對疾病認識不清,盲目進行治療,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

1. 2治療牙位錯誤 醫務人員責任心不強,在診療過程中,思想不集中,尤其是局部麻醉后患者可能對患牙認知不清,導致忙中出亂致治錯牙的情況發生。

1.3器械折斷 根管治療前未對器械進行檢查,治療時暴力操作,導致器械在根管內發生折斷,導致治療失敗。

1. 4器械誤吸或誤吞 治療時未采用橡皮障隔濕法或給器械拴上安全線,可能發生器械被患者吸入氣管或吞入消化道,從而引發嚴重后果。

1.5根管治療過程中可出現慢性炎癥的急性發作,也有可能發生根管穿孔,根管偏移等問題,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這些并發癥不能完全避免【2】,如交待不清,可能造成患者的不理解。

1.6醫師為了追求經濟效益,存在過度醫療的行為,擅自擴大根管治療適應癥的范圍,不該治療的牙齒也采取根管治療的方法進行,未按醫療常規進行操作。

1.7醫患溝通不良,因根管治療需時較長,復診次數多,治療費用也比較高,如醫患之間未能深入溝通,達成共識,可能會造成患者的不理解。

以上種種因素的存在,可能會給患者帶來不必要的麻煩甚至較嚴重的后果,也會對醫院造成負面影響。

2、防范措施

2.1開展經常性的醫德醫風和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杜絕為單純追求經濟效益而擴大治療范圍,防止過度醫療行為的發生。

2.2對醫務人員經常進行口腔基礎理論和實踐技能培訓,加強臨床診斷和治療的能力。

2.3對牙周病患者根管治療時尤要慎重,對無法保留的牙齒不要強行進行治療。

2.4 操作耐心細致,反復核對治療牙位,認真檢查器械,避免誤診誤治。

2.5根管治療術前應向患者和家屬詳細解釋清楚,并就根管治療可能產生的并發癥,復診次數和時間,根管治療的費用等向患者和家屬告知,以便征得患者和家屬的同意。

2.6醫務人員要增強法律觀念,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嚴格遵守治療適應癥,把握治療原則,不能以同情心為由盲目治療,這樣才能避免醫療糾紛的發生。

結語

綜上所述,由根管治療而引發的醫療糾紛是可以避免和防范的,但關鍵是醫務人員必須重視工作能力的提高,注重醫療安全,嚴格遵守治療操作規程,才能確保治療安全有效。

參考文獻

急救醫療法范文第3篇

關鍵詞:醫療糾紛;醫患溝通;人文關懷;持續發展

近年來醫療糾紛頻頻出現,困擾著廣大醫務人員及醫院管理者。中華醫學曾調查全國326家醫院結果顯示,發生過醫療糾紛的占98.4%,醫療糾紛的數量及糾紛嚴重程度逐年上升。幾乎所有的醫院均出現過患者及其家屬毆打辱罵醫務人員、圍攻威脅院長、不繳住院費,或因患者去世家屬在醫院擺花圈、設靈堂等現象[1]。嚴重影響著基層醫院診療工作的有效開展,也制約著基層醫院的持續發展。本文通過對基層民眾及醫務人員的問卷調查,分析發生醫療糾紛的原因,從中摸索基層醫院的持續發展道路。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以某市10所鄉鎮級醫院為調查對象,對所選醫院及當地民眾進行隨機抽樣調查。對被選擇醫院所有科室分成"外科科室"、"內科科室"兩個組,每組隨機抽取2個科室進行調查。對當地民眾以街道為單位,隨機抽取2個街道進行問卷調查。采用定性訪談和問卷進行調查。

1.2統計方法 運用SPPS13.0統計軟件對調查數據進行分析,同時對于訪談內容及問卷中的開放性問題進行歸納整理。

2 結果

2.1基本情況 醫務人員情況:醫務人員為在院工作5年以上的占60%,最低工作年限3年,對基層醫院工作有較深刻的了解。民眾情況: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占76.7%,40歲以上的占63.3%,生病去過醫院的占93.3%,均能夠理解問卷內容。問卷回收情況:對醫務人員發放300份問卷,289份有效,有效率96.3%,對民眾發放1000份問卷,927份有效,有效率92.7%。

2.2調查內容及分析

2.2.1落后的醫療設備埋下了醫療糾紛隱患 此次調查(表1)顯示基層醫院的醫療設備存在明顯欠缺。類似調查顯示,有的基層醫院必備設備配置率僅有28.3%[2],基層醫院落后的醫療設備降低了基層醫院的診療水平,也埋下了醫療糾紛的隱患。

2.2.2薄弱的專業技術增加了醫療糾紛的發生率 此次調查(表2)反應了基層醫院專業技術的薄弱,其主要表現在醫務人員學歷較低,醫務人員配比欠缺等方面。相關研究顯示,基層醫院與中小型三甲醫院高學歷(博士、碩士)比為0.7:3.7[3],基層醫院醫護比為1:0.98[3]。薄弱的診療水平直接影響醫療工作的順利進行,同時也增加了誤診率,進而增加了醫療糾紛的發生率。

2.2.3下降的醫患信度隱藏著醫療糾紛。

近年來,醫患之間的信度下降日趨嚴重。一方面,因媒體的誤導和"以藥養醫"的客觀事實,患者對醫務人員的品質及基層醫院的診療水平普遍持懷疑態度[4]。另一方面,在醫療惡性事件的影響下,醫務人員對患者存戒備心理。此次調查(見表3),當發生較小的醫療事故(如用錯藥,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時,76.2%的醫務人員認為患者會選擇讓醫務人員(院方)在金錢上給予適當的賠償,而實際僅有25.5%的患者表示會這樣做;當發生較大的醫療事故(如造成患者部分生理功能喪失或死亡)時,86.1%的醫務人員認為患者會讓醫院滿足患方提出的要求,否則"醫鬧"至院方賠償為止,而實際上僅有10.8%的患者表示會這樣做。醫患間在此問題上存在明顯差別,原因很可能在于醫患雙方回答問題時站的角度不同。患者常站在醫療事故沒有發生的角度,所以做出的抉擇更多的顯示出了理性的成分;而醫務人員往往站在醫療事故已經發生的角度,他們的回答更符合客觀現狀。

從中可推斷出患者在遭受醫療事故前后態度存在明顯的轉變。究其原因,可能主要還與我國法律尚不健全有關[5]。在當今法律下,醫患糾紛一旦出現,很多時候患方均能獲得高額賠償。在高額賠償的誘導下,患方很容易產生就此獲利的想法,更有甚者為了利益而扭曲事實。當醫務人員經歷醫療糾紛后,不得不改變自己的行為模式,以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他們常常把精力花在了防范糾紛發生上,而對患者的人文關懷往往隨之減少,醫患關系也隨之緊張,醫療糾紛便更容易被引發。

2.2.4冷淡的服務態度導致醫療糾紛 據統計,醫療糾紛真正屬于醫療事故或醫療過失的只有18%,其中有相當大一部分是由于患對服務態度的不滿意等引起的[5]。本次調查(見表4),多數醫務人員認為自己的服務態度良好,而多數患者不以為然,這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基層醫院的醫務人員人文素養的不足和溝通技巧的欠缺,他們沒能真正理解患者及家屬的需要,沒能夠及時和患者做好溝通,一旦診療出現失誤,很容易導致醫療糾紛。

2.2.5欠合理的醫療費用激化醫療糾紛的升級 此次調查(見表5),有52%民眾覺得基層醫院的醫療費用不合理,收費較高。而醫療費用的高支出往往伴隨患方對疾病預后的高期望,有的患者將醫院治療消費等同于普通的商品消費,認為付的錢越多,理應回報越高,醫患關系是"買賣等價交換關系"[6]。一旦花費較多的金錢而不能有預期的理想效果,患方往往難以承受這種落差,容易引發糾紛。

2.2.6冷淡的醫療業績加快醫療糾紛發生 基層醫院被冷落的現象并不少見,很多基層醫院日均門診患者難上三位數。此次調查結果(表6)呈明顯的兩頭倒趨勢,基層醫院在個體藥店和大醫院之間坐了"冷板凳"。在當今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中它為了生存下來,必須充分利用有限的患者,甚至增加各種不必要的檢查、開大處方等,而患者之所以不愿意去基層醫院看病,原因在于基層醫院不但設備和診療水平相對落后而且收費越來越高,因此去基層醫院的患者又會減少,如此惡性循環,基層醫院的生存將面臨嚴峻的考驗。

3 發展對策與措施

3.1加大資金投入,完善醫療設備 各級政府部門應加大對基層醫院基礎設備的投入。改善、增加醫療設備。只有這樣基層醫院才能在診治水平上得以提升,才能為基層民眾提供更好的醫療,才會有更多的患者愿意關顧,才談得上長遠的發展。

3.2培養技術人才,提高診療水平 基層衛生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層醫院新老技術人員的培訓與考察。同時借助相關支援單位的力量強培養一批能夠留得住、用得上、技術過硬的實用型人才,或協同高校培養定點人才,從而提高基層醫院診治水平。

3.3加強醫患溝通,提高服務質量 有研究表明,因單純醫患溝通問題引發的醫療糾紛占40.3%[7],而這類糾紛是可以通過有效的溝通杜絕的。我們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善。

3.3.1減少醫務工作者對患者的偏見 當下打醫傷醫事件的頻發,使不少醫務工作對患者產生了偏見。基層醫院因注意對某些醫療事件做詳細的分析,讓醫務工作者明白大多數不良事件都有其特殊的事件背景,不能以偏概全。從而減少醫務工作者對患者的偏見。

3.3.2加強醫務工作者溝通技巧的培訓 可通過設置溝通模板,實景模擬等提升醫務人員的溝通水平。鼓勵醫務人員在實踐中豐富自身閱歷,鍛煉溝通技巧。

3.3.3提高醫務工作者的人文素養 有調查顯示在基層醫院接受過心理學、倫理學等人文學科教育的醫務工作者僅有14%[8],可見提高基層醫院醫務工作者人文素養的必要性,醫院可以定期開展人文關懷課程,有針對性的對醫務工作者的人文素養進行培養。

3.4加強教育宣傳,普及醫學常識 因為患者醫學常識不夠所造成的醫療糾紛并不少見,許多民眾以為進了醫院就等于進了保險箱,如果出了問題,就因該由醫院負責。因此加強教育宣傳,普及醫學常識,提高民眾對疾病的認識程度,對減少醫療糾紛尤為重要。我們可以嘗試以下辦法以實現。

3.4.1定期開展醫學小講座 基層醫院可以在民眾中定期公開開展醫學小講座,講解常見病的發生與治療手段,以及相關保健常識。這樣做一方面普及了民眾的醫學常識,另一方面宣傳了醫院的人文關懷,樹立了良好的公眾形象,有利于醫院的持續發展。

3.4.2設立免費疾病咨詢平臺 基層醫院可以在民眾中設立定點的質詢平臺,讓年輕醫務人員承擔咨詢工作。這樣做一方面鍛煉了年輕醫務人員對疾病的認識,也讓他們更了解基層民眾的心態;另一方面增加了醫患平等交流的機會,有利于緩解目前緊張的醫患關系;還可以對疾病起到"分流"的作用,為患者初步判斷疾病的輕重,指明就醫的捷徑。同時也可以提高患者對醫院的信任度。

3.4.3宣傳醫院先進事跡 基層醫院可以通過相關媒體對院內醫務人員中的先進事跡進行公開表彰,一方面鼓勵醫務人員繼續發揚優良作風,另一方面給患者留下良好的形象。表彰不能言過其實,需貼近民眾,實事求是,否則會事得其反。

4 結語

綜上所述,減少醫療糾紛,對基層醫院的和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和諧的醫患關系有利于醫療事業的進步,構建和諧的醫患關系,需要醫務人員、患者以及政府的支持與配合,從而促進基層醫院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胡建邦,李勝琴,等.有效溝通在減少醫療糾紛中的作用 [J].醫院管理論壇,2012,1(29).

[2]陳雪,翁亞光,等.重慶市基層醫院檢驗設備配置現狀分析 [J].重慶醫學,2011,12(40).

[3]潘新鋒,張召峰,等.轉型期基層醫院生存與發展研究 [J].現代醫院管理,2010,3.

[4] 吳惠龍.基層醫院醫療糾紛的成因及防范措施,現代醫藥衛生,2012,10(28).

[5]夏莽,侯勝田,等.對不同類型醫療糾紛的處理及探討 [J].中國醫院管理,2012,2(32).

[6]李文中.醫患關系緊張的經濟學分析[J].中國醫院管理,2010,30(10):54-55.

急救醫療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醫療糾紛解決機制;法經濟學;市場

一、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市場假設

經濟學的分析方法習慣于將研究對象放置進一個市場框架內進行研究,即使對其進行假設,對于醫療糾紛解決法律的問題,也可以假設它們具有與普通市場類似的屬性,假設醫療糾紛解決是一個市場。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經濟分析理論就是把相關法律問題模擬為一個經濟學意義上的市場,用經濟工具分析患者、醫療機構以及立法、執法、司法機關、自治組織、社會在醫療糾紛解決法律市場中的活動,并用效率作為價值評判標準。其也有理性人對收益的最大化追求,參與醫療糾紛解決的不同主體在激烈競爭,影響資源分配、對利益進行交換、考慮成本支出、供求等關系。

(一)理性人假設

理性人就是理性的最大化者,即對利益獲取的最大化追求者,也被稱作“經濟人”。該理性人是經濟學者在對經濟學問題進行抽象研究時的理想狀態,是經濟市場得以完整分析的重要基礎,也是我們要研究的醫療糾紛解決機制市場假設的理論出發點。

在經濟市場中,交易雙方都有其自己對交易標的考量,即市場的供給狀態和我的需求程度,或者價格影響,我的支出成本和收益的比例,能否實現利益的最大化。這就是常見的理性人,即每個理性人在作出決策時都會使用經濟的分析工具充分考慮各種因素。在醫療糾紛解決市場中,各方也是理性的。權力機關制定的法律是理性的、患方是理性的、醫療機構是理性的、法官或調解人員是理性的、律師也是理性的,各方都能夠合理行事,各方都排斥不合理的行為。選擇何種方式解決糾紛、是否要進行調解、如何參與調解,都由患方和患方的律師決定。醫療糾紛解決市場同樣利用價格問題引導各方最求利益最大化。比如在賠償金問題上,賠償責任并不是要求違規者去遵守法律法規或是操作守則,而是強制違規者承擔與其違規的機會成本相等的價格。

(二)競爭

市場是受著一只看不見的手指導的,這只看不見的手就是市場競爭。因此,競爭充斥著我們的市場生活,小到商販買賣,大到國家貿易,競爭無時無刻不在調整著市場關系和資源分配。同樣,醫療糾紛法律市場也存在著“看不見的手”,左右著醫療糾紛法律市場主體的活動,法律市場也要發揮競爭的作用。醫療糾紛的產生主要原因就是競爭,正常的競爭可以導致醫療市場良性的發展,但由于種種因素我國的醫療市場正朝著相反方向發展,惡性競爭導致了醫療糾紛頻發。同時,糾紛解決市場也存在競爭,也許我們并沒有意識到,在糾紛解決的第一步就存在競爭,醫療機構和患方在面對醫療事故時,首先想到的是要解決這個問題,但解決糾紛的方式有很多種,于是就產生了競爭,基于對各種解紛方式的評價和衡量而產生的競爭。

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供給-需求分析

市場經濟最有用的分析工具就是供給-需求分析,它可以分析市場中出現的任何現象,提供其產生原因和未來走向。那么,在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法經濟學分析上,供給-需求同樣能發揮很大作用。

(一)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供給

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供給首要的還是政府對法律制度的供給。政府在這一活動中充當調控者的角色。政府服務于全社會公民的利益,為了維護公眾利益,制定和執行法律法規政策。為醫療糾紛解決市場提供前提和基礎,即是制度保障。但同時,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規政策以維護醫療糾紛解決法律市場的同時,又可能通過法律法規政策破壞這一基礎。比如說,我國目前關于醫療糾紛相關法律資源不足,大部分都依靠地方衛生部門的文件作為執行依據,其執行力和約束力較低,法律調解的環境不佳,就會導致糾紛雙方選擇非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我們還應該注意到,政府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是通過公共選擇作為其基礎的,即是大多數人都贊同的情況下制定某一部法律,滿足了更多數人的意愿,作為制定法律的壟斷機關,它可以比其他社會團體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法律服務,降低制度成本,并擴大適用范圍。當然,其滿足的范圍僅僅是大多數人,并不能造成一致同意的現象,其結果是有利于一部分人而不利于一部分人,無法實現帕累托最優狀態。同時,法律制度的供給還受到法律體制的影響,受到法律生產技術水平、法律意識、法律生產要素等因素的制約,所以目前醫療糾紛無論是調解還是其他解紛方式都還存在供給不足的狀態,所以才會出現目前醫患關系緊張的局面。

(二)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需求

醫療糾紛的法律需求屬于制度需求的范疇,是一種非市場、非物質商品的需求。其根源在于主體期望獲取的利益最大化。如果按照原有的制度安排或行為模式,社會資源的配置沒有達到帕雷托最優狀態,而改變資源的配置方式將更有效率,這時我們說原有的制度安排存在“潛在利潤”。這種“潛在利潤”存在于制度之中。當主體意識到通過法律改變行為模式或建立某種行為模式可以獲取該“潛在利潤”時,便產生了對法律的需要。也就是說,主體之所以選擇適用法律,是因為適用的結果給他帶來了利益,而不適用將喪失該利益。從制度需求理論上講,通過法律使顯露在現存制度安排結構之外的利潤內在化,是法律需求產生的基本原因。

目前,在醫療糾紛解決市場上,由于醫患關系緊張,醫方技術失誤、誤診、違規操作、費用糾紛、隱私權糾紛等因素,醫療糾紛的量在不斷上升。某市醫院僅2011年一年發生的醫療糾紛,包括醫療事故和非事故糾紛總共95起,重大醫療事故18起,僅是該醫院對解決糾紛的需求就已經非常嚴峻了。

三、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成本-收益分析

(一)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成本

成本是當事人在進行糾紛解決的過程中所耗費的經濟的和非經濟的支出的總和。成本也直接影響著供給的數量和質量,對供給曲線有重要影響。當然,在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制度中,當事人各方支出的成本包括靜態的成本和動態的成本,靜態的成本主要就是國家法律法規制度這一支出,當然,這一支出已經通過國家稅收進行了支付,動態的成本就是我們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所耗費的經濟的和非經濟的支出,即是運作的成本。

以訴訟和第三方調解來進行對比我們可以發現:訴訟所耗費的成本總是大于第三方調解。從訴訟的經濟成本來看,案件受理費是首要支出的費用;再者是律師費,目前律師費針對涉及金錢標的的案件基本起步價2000元,按照標的的大小梯度收費5%、4.5%、4%......針對醫療糾紛這種專業性比較強的案件,這還不涉及復雜案件的費用,基本上律師費是高于普通民事案件的;其次是鑒定費用(包括傷情鑒定費用、傷殘等級鑒定費用、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在醫療糾紛案件中,醫療鑒定是其決定性的證據,鑒定費用也是一筆較大的支出,每個醫療糾紛案件的鑒定次數保持在2-3次,甚至因為雙方當事人的不信任鑒定可能超過3次,其費用支出是巨大的;除開前述費用外,勘驗費、公告費用、翻譯人員費用、證人費用特別是專家證人費用、執行費用等都是訴訟所必須要支出的費用。從訴訟的非經濟成本來看,主要是人力成本、時間成本、精神成本。其中,患方的人力和精神成本是巨大的,既要承受醫療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還要應對強大的醫方和繁瑣的法律救濟程序。從時間成本來看,醫療糾紛訴訟短則數月,長則幾年,訴訟一般要經歷訴前準備、、立案、保全(財產、證據和行為保全)、調查舉證、鑒定、庭審、判決、執行等階段,同時,程序上還要經歷法庭調解、一審、二審,若二審發回重審還要重新進行審理,審結之后可能還有當事人的申訴、檢察院的抗訴,導致再審。即是是簡易程序,其耗費的時間也不短。所以,訴訟當事人支出的成本是巨大的,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現實生活中很多當事人都不愿意用訴訟來解決醫療糾紛,而是借助社會力量,比如媒體曝光、或者武力圍堵,通過非法手段解決糾紛。

而第三方調解模式則可以減少當事人的經濟和非經濟成本。第三方調解模式的成本可以總結為以下三個:法律成本、經濟成本和非經濟成本。法律成本即是國家對第三方調解制度的法律制度保障,國家通過法律條文限定第三方調解的適用范圍、調解機構的組建、調解結果的效力以及執行保障。當然,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法,現有的調解都是依托《人民調解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地方政府衛生部門出臺的文件。經濟成本是很低的,無論是哪種機構主導的調解模式,弱勢的患方都基本無需支付調解費用,因為調解是由中立的第三方在進行,雙方當事人都無需再聘請律師;也無需支付專家證人等費用,因為第三方調解機構都建立了醫學和法學專家庫,調解時隨機抽取專家。第三方調解的非經濟成本較訴訟也小得多,在時間成本上,當事人可以省去訴訟的很多程序,一般調解的時間跨度都能控制在一個月以內。所以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更能提高解決糾紛的效率。

(二)醫療糾紛第三方調解機制的收益

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收益,是指通過依法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分配、責任的確認、損害的救濟,促進實現社會資源的最佳配置,滿足法律主體的最大需要和利益,并促使社會公共生活更富效率的法律觀念和法律原則的總和。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收益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有時表現為公民生命健康權得到更好的保護;有時表現為違規違法行為收到賠償金的否定;有時表現為公民收入增加、福利改善和就業機會的改善;有時表現為醫療秩序的好轉,醫療環境改善,社會供需矛盾的解決;有時還表現為環境污染的減少及所受侵害獲得的相應補償等。同時,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收益不僅包括經濟上的收益,還包括政治上的收益、社會上的收益、倫理道德上的收益等。

目前,供給-需求和成本-收益分析已經廣泛運用于法律制度建設、司法和執法過程和評價,并取得了較好的成果。將供給-需求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引入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分析將更有利于公正高效的解決糾紛、緩和醫患矛盾。

急救醫療法范文第5篇

【中圖分類號】d919.4;d916.2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 1007 9297(20__)01 0017—02

為使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工作更好地適應審判需要,適應司

法鑒定體制的變化,作者結合3個具體案例的審理情況,從理論

探討與實際操作的角度,探索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工作如何調整

思路,即由“鑒定”到“審查”,司法技術人員從“鑒定人員”到“技

術型法官”角色轉變的工作模式。技術型法官參與對案件涉及

其所熟知的專門性問題的審查有利于事實的正確認定和案件正

確處理,技術型法官應具備良好的專業技術素質和法律知識,工

作中可采取組織專家論證、聽證及外委鑒定等形式。

案例資料

【例1】某男,40歲,農民。因工傷致右股骨中段粉碎性骨

折。某醫院為其進行了開放復位、鋼板螺釘內固定治療。手術

后5月,因右膝關節僵直再入該院做了關節“手法松解術”,術后

即出現關節腫痛。12日后再入該院攝片檢查,醫方未告知其檢

查結果,將其收住院行“小夾板固定皮牽引術”,治療12天。此

后因右膝關節功能障礙,攜“手法松解術”后12天所攝x線片入

某省級醫院診治,被告知其存在“右股骨髁上骨折”,提示與施行

“手法松解術”操作欠當有關。其后,患者在某大學法醫鑒定中

心進行了鑒定,結論進一步提示其右膝關節功能障礙與施行“手

法松解術”存在因果關系,并評定為七級傷殘。患方遂以醫方因

手術失當造成新的骨折致殘,向法院訴請賠償。原審法院審查

認為,不能確認“手法松解術”與髁上骨折的因果關系,駁回起

訴。再審法院由一位具有副主任法醫師職稱的法官擔任主審,

經審查認為,其右股骨髁上骨折形態特征,符合施行手法松解術

之作用力方向等力學原理致成,且無其他形式的致傷機制特征。

照片檢查后,醫方未將該骨折情況告知患方,亦未采取有效措施

治療,致其右膝關節功能障礙,原鑒定結論正確,應予采信,患方

理由成立。經向醫方指出,后者未能提出辯解理由。一起

長達8年的艱難訴訟于兩小時內調解結案。

【例2】某女,15歲。患系統性紅斑狼瘡,多臟器受損。某日

因感身體不適獨自入某個體診所求醫,醫生未詳詢病史和做必

要的檢查,未發現原患疾病,誤診為“胃腸型感冒、心動過速、神

經衰弱”,不恰當地使用了藥物心得安,致病情惡化,經某醫院搶

救無效于27 min內死亡。尸檢發現其患系統性紅斑狼瘡已波及

胸膜腔、心包腔(心包積液1 800 m1)、心內膜、心肌及中小血管、

肺、雙腎、肝及皮膚等多臟器系統,此外還存在慢性心瓣膜病、心

臟肥大、上呼吸道感染。綜合醫療事故與法醫學鑒定結論及查

· l8 ·

明的事實表明:(1)其患系統性紅斑狼瘡,出現多臟器損害,尤心

包臟大量積液及心臟損害是主要死亡原因;(2)上呼吸道感染對

病情有負面影響;(3)監護人明知其患嚴重疾病,有高度危險性,

在出現病情變化時不送醫院診治,由其單獨去個體診所求醫。未

盡監護職責,致使醫生難于正確、全面了解病情;(4)個體醫生工

作草率,誤診誤治,誘發、加速了死亡(法醫學鑒定認定其在死亡

事件中的參與度即責任程度為40%)。一審法院判令個體醫生

承擔責任70% 、實施搶救的醫院承擔責任10%(理由為其在搶救

過程中未能明確診斷),二審法院判令個體醫生承擔責任80% ,

再審中有具有副主任法醫師職稱的法官參加合議庭審理本案,

采信了法醫學鑒定認定個體醫生40%責任程度的結論,判令個

體醫生按40%責任程度承擔責任(二審與再審均認為實施搶救

的醫院雖未明確診斷,但搶救措施符合醫療原則,不應承擔責

任)。

【例3】某男,55歲,退休教師。因車禍致左尺骨上1/3段骨

折并橈骨頭脫位。某醫院為其進行了骨折開放復位、鋼板螺釘

內固定及橈骨頭脫位手法復位等治療。傷后兩月,某鑒定機構

鑒定認定其“左肘關節功能喪失約26.67%”,按《道路交通事故

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評定為x級殘。其后,由于原就診醫院

對其橈骨頭脫位的糾正重視不夠和內固定處理欠細致等原因,

使其多次手術植骨并再行內固定及橈骨頭切除。患方認為醫方

工作草率,不僅增加了其病痛且加重了傷殘程度,向法院訴請賠

償。法院委托某鑒定機構再鑒定,按“左肘關節功能不全”,參照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評定為七級殘。一審法

院認為患方傷殘程度由十級上升到了七級,并認為其增加的傷

殘系醫方過錯致成,判令醫方賠償傷殘補償金四萬余元。二審

法院由一位具有副主任法醫師職稱的法官進行技術證據審查,

發現兩次鑒定由于所依照的標準不同,故出現了兩個級別傷殘

差異,而不同標準劃分傷殘的角度有差異,相互間無直接可比

性;仍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做出了傷殘評

定,結論還是x級殘 ,表明醫方并未造成傷殘增加。

討 論

現行司法鑒定格局是在我國司法界二十多年的實踐中逐步

形成的,隨著法學理論和司法體制建設的發展與完善,這種公、

檢、法分別自成體系的鑒定模式顯示出某種不合理性,主要是不

能體現鑒定中立性原則。而鑒定中立是否意味著公、檢、法機關

應取消司法技術工作呢? 當然不是,但其工作形式則應當有所

改變。就人民法院而言,作為審判機關,審查、判斷訴訟證據是

其工作的重要環節,其中對于專門性技術問題的審查有賴于具

有各該項相應技術知識的法官進行,這就是人民法院司法技術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1卷(第1期)

工作存在的理由。而此時的司法技術工作已不再是“鑒定”.即

提供證據的活動,而是“審查證據”的活動;司法技術人員也不再

是鑒定人員,而是技術型法官(即具有某方面專門技術知識的法

官)。以往在審判實踐中涉及專門技術問題時,法官一般依賴技

術鑒定,并以其對鑒定結論等證據的理解,予以審查認定: 而由

于技術問題的專門性,對于不具備各該項技術知識的法官來說.

其理解往往難以達到切實準確,甚至出現錯誤。本組3個案例

可資印證。案例1從骨折形成的力學原理鎖定了其與施行手法

松解術操作欠當的因果關系,是一般法官無法弄清的;案件2涉

及醫療過失在致人死亡中的參與度問題,也是一般法官難于把

握的;案件3涉及不同傷殘標準的理解與適用問題,其微妙之處

也是一般法官容易忽略的。而這些專門技術問題正確認定與

否,往往是案件處理正確與否的關鍵所在,其道理不言自明。

近年來,關于司法鑒定體制問題爭論不休,至今尚無定論

從審判工作的角度看,人民法院司法技術工作與其繼續著眼于

自身開展技術鑒定的努力,不如從技術型法官的角度抓緊培養

人才,并強化其功能定位,使技術工作與審判實踐聯系更加緊

密。上述案例l和案例2是技術型法官審理案件的例子,案件3

是法醫(同時也具備審判職稱)作為技術型法官參與案件中技術

性證據審查的例子。技術型法官的優勢在于其對案件涉及其所

熟知的專門性問題方面是內行,能夠準確理解鑒定結論或通過

質證有的放矢地就缺陷鑒定提起重新鑒定,可以有理有據地在

裁判文書中表明判決的依據和觀點,能對專門性問題做出正確

認定,從而有助于案件的正確處理。應當明確的是,技術型法官

不再是鑒定人.他們的職責是對本院受理的案件中技術性證據

進行審查及作為法官參加對涉及其所熟知的專門性問題的案件

審判。由于鑒定是“提供證據”的活動,筆者贊同由中立的社會

鑒定機構進行該項工作,所以在司法鑒定人員向技術型法官的

轉變過程中,他們應逐漸淡出“鑒定”,以此提供鑒定中立性的基

礎。他們作為合議庭成員或以技術型法官身份參加對案件中的

專門性問題進行審查認定,是審判活動的組成部分,不是“鑒定”

及“提供證據”的活動,因而不受“自審自鑒”的指責。當事人對

審查結果有異議可按訴訟程序做出反應,而不能對此要求“再鑒

定”,這就減少了重復鑒定和當事人的訟累 當然,為了確保技

術型法官的工作質量和效果,他們應當在專業技術和法律知識

方面有較深的造詣并取得相應職稱。在審查疑難技術問題時,

他們可組織專家進行論證,也可在雙方當事人聘請的專家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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