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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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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關于如何適用〈土地管理法〉第45條的請示》(冀土監字[1993]66號)、《關于如何適用〈土地管理法〉第19條的請示》(冀土監字[1993]67號)收悉,經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農村居民非法占用城鎮國有土地建住宅的,該城關鎮政府可否實施行政處罰的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五十二條還規定:“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可以由鄉級人民政府決定……”。同意你們的理解,即土地作為不動產,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管轄,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的國有土地行使管轄,對非法占用國有土地建住宅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關于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關問題,請見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有關問題的復函》([1993]國土函字第146號)

土地法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進一步統一城鎮變更地籍調查技術標準、規范操作程序,現將《城鎮變更地籍調查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函告國家土地管理局地籍司。

附件:城鎮變更地籍調查實施細則(試行)

1.總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保持地籍資料的現勢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鎮地籍調查規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1.2  內容

變更地籍調查是在初始地籍調查已完成的地區,針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主體和客體及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的日常性調查。

村莊變更地籍調查參照本細則實施。

變更地籍調查包括變更權屬調查和變更地籍勘丈。

變更地籍調查是查清宗地發生變更的合法性,以及變更后的位置、權屬、界址、數量和用途等基本情況,滿足變更土地登記的需要。

除本實施細則作特殊規定外,變更地籍調查其他要求按初始地籍調查的標準執行。

1.3  實施單位

變更地籍調查的具體工作由縣(市、區)土地(國土)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1.4  地方補充規定

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必要時可對本實施細則某些條款作補充規定,報國家土地管理局批準后實施。

1.5  本實施細則解釋權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2.準備

2.1  資料的準備

a.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

b.本宗地及相鄰宗地地籍檔案有關部分的復制件;

c.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見附錄Ⅰ)、法人代表身份證明書(見附錄Ⅳ)及指界委托書(見附錄Ⅴ);

d.變更地籍調查記事表(見附錄Ⅱ)或地籍調查表(見附錄Ⅲ);

e.本宗地附近測量控制點及界址點成果(坐標、點之記或點位說明、控制點網圖);

f.必要的變更數據的準備(如分割放樣元素的計算);

g.調查工具、文具、儀器等。

2.2  發送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

根據變更土地登記申請,發送變更地籍調查通知書。屬界址發生變更的,應通知申請者預先在實地新增的界址點上設立界標。

3.變更地籍調查種類

3.1  界址未發生變化的宗地的變更調查。包括只發生了土地使用者、土地用途等改變、因行政區劃變化引起宗地檔案變更等。

3.2  界址發生變化的宗地的變更調查。包括宗地合并、分割及邊界調整等。

3.3  新增宗地的變更調查。包括在某一街坊內新增加宗地;城鎮范圍向外延伸新增加的地籍街坊或街道中有關宗地等。

3.4  舊城改造中變化宗地的變更調查。指由原若干宗地拆遷后變成一宗地,建成后又分割為若干宗地等。

4.檢查、審核

4.1  檢查變更原因是否與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填寫的原因相一致。

4.2  審核變更土地登記申請內容的合法性,如宗地分割、合并,改變用途是否符合有關要求等。

4.3  檢查原地籍資料中的內容是否與實地一致。

4.4  檢查恢復界址點。

對界址點、界址線發生變化的變更調查,在增設新的界址點前,應利用原宗地草圖的勘丈數據及界址點坐標,檢查原界標是否移動。如原界標丟失,應用原測量數據恢復界標。對沒有發生界址點、界址線變化的變更調查,一般不需要檢查界址點位,若需重新測量宗地界址點的解析坐標,亦應根據原勘丈資料檢查界標是否移動或丟失,如已移動或丟失,應恢復丟失界標。對已丟失,但變更后是廢棄的界址點可不恢復。

如果檢查界址點與鄰近界址點或與鄰近地物點間的距離與原記錄不符,則應分析原因按不同情況處理。

a.原勘丈值錯誤,以新勘丈結果為準;

b.新勘丈值錯誤,重新勘丈后再分析判斷;

c.原勘測值精度低造成的,則用紅線劃去原數據,填寫新勘丈數據;如不超限,則保留原數據;

d.如是標石有所移動,則應使其復位。

界址點檢測精度與適用范圍見表1.

表1  界址點間距及界址點與鄰近地物點間距允許誤差

                                                                        單位:厘米

-----------------------------------------

        |  勘丈檢查精|  原勘丈  |檢查距離與原勘測距離|

  類別  |            |          |                    |        適用范圍

        |度(中誤差)|  值精度  |    較差允許誤差    |

----|------|-----|----------|------------

        |            |          |                    |  城鎮街坊外圍界址點及

    一  |    ±5     |  ±5     |        14          |

        |            |          |                    |  街坊內明顯的界址點

----|------|-----|----------|------------

        |            |          |                    |  城鎮街坊內部隱蔽的界

    二  |    ±5     |  ±7.5  |        18          |

        |            |          |                    |  址點及村莊內部界址點

-----------------------------------------

5.界址未發生變化的宗地的變更地籍調查

5.1  變更地籍號

界址未發生變化的宗地,除行政界線變化引起宗地檔案的變更外,所有地籍號不變更。

行政界線變化引起地籍號變更的程序如下:

a.利用變更后的街道、街坊編號取代原街道、街坊編號,在原街道、街坊編號上加蓋“變更”字樣印章,填寫新的街道、街坊編號,將宗地檔案匯編于新的街道街坊檔案,在原街道街坊檔案中注明宗地檔案去向。

b.取消原宗地編號,在原宗地編號上加蓋“變更”字樣印章,在新的街坊宗地最大編號后按順序編宗地號。

c.取消原宗地界址點號,按新地籍街坊界址點編號原則,編界址點號。

5.2  變更地籍勘丈

根據實際需要決定是否進行實地調查,不需到實地進行變更調查的,在室內依據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進行變更,不重新繪制宗地草圖。

5.3  地籍調查表變更

在原地籍調查表的基礎上進行變更。

a.在原地籍調查表內變更部分加蓋“變更”字樣印章;

b.將變更內容填寫在變更地籍調查記事表內;

c.需要到實地調查的,若發現原測距離精度低或量算錯誤,須在宗地草圖的復制件上用紅線劃去錯誤數據,注記檢測距離,并與重新繪制的宗地草圖一起歸檔,注明原因。

6.界址發生變化的宗地的變更地籍調查

6.1  變更宗地號

無論宗地分割或合并,原宗地號一律不得再用。分割后的各宗地,以原編號加支號順序排列;數宗地合并后的宗地號,以原宗地號中的最小宗地號加支號表示。如18號宗地分割成三塊宗地,分割后的編號分別為18-1,18-2,18-3;如18-2號宗地再分割成2宗地,則編號為18-4,18-5;如18-4號宗地與10號宗地合并,則編號為10-1;如18-5號宗地與25號宗地合并,則編號為18-6. 6.2  新界址點設置及編號

宗地分割或邊界調整等增設界址點的,按預先準備的放樣數據,確定新界址點并設立界標。也可根據申請者要求,直接在實地設置界標。新增界址點按宗地所在街坊界址點編號原則編號,其它界址點編號不變。

對變更后廢棄的界址點,在現場銷毀。

6.3  變更地籍調查表

對新形成的宗地須按變更情況填寫地籍調查表。

a.在原地籍調查表封面加蓋“變更”字樣印章,并注明變更原因及新的宗地號;

b.根據實地調查情況,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有關規定,以新形成的宗地為單位填寫地籍調查表;

c.新增設的界址點、界址線須嚴格履行指界、簽字蓋章手續;

d.對沒有發生變化的界址點、界址線,不需重新簽字蓋章,但在備注欄內須注記原地籍調查表號,并說明原因,同一界址點變更前后的編號如果不一致,還應注明原界址點號;

e.將原使用人、土地坐落、地籍號及變更主要原因在說明欄內注明。

6.4  宗地草圖變更

a.在原宗地草圖上加蓋“變更”字樣印章;

b.在原宗地草圖復制件上以紅色標注變化部分,廢棄的界址點、界址線打上“×”,變化的數據用單紅線劃去,廢棄的界址線用紅色“×”標記,新增的界址點用紅色界址點符號表示,界址線用紅實線表示,注明相應的實測距離;

c.現場繪制變更后的宗地草圖;

d.原宗地草圖復制件歸到原宗地檔案中,新形成的宗地草圖歸到相應的宗地檔案中。

6.5  變更地籍勘丈

一般采用解析法。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城鎮地籍調查規程》中規定的其他方法。屬土地出讓等對勘丈精度要求較高的,須采用解析法進行變更地籍勘丈。

無論采用何種勘丈方法,均須以地籍平面控制點或原界址點為依據,首先檢測控制點及界址點的精度,確認無誤后再進行變更地籍勘丈。

a.宗地分割或邊界調整等增設界址點的,在不低于原精度的原則下,測量新增界址點的坐標或圖解勘丈。

b.宗地合并等不重新增設界址點的,除特殊需要外,原則上可不進行變更地籍勘丈,直接應用原勘丈結果。

7.新增宗地的變更地籍調查

新增宗地屬初始地籍調查未建立宗地檔案的地塊。其變更地籍調查應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進行。

7.1  變更地籍號

a.若新增宗地劃歸原街道、街坊內,其宗地號須在原街道、街坊內宗地最大宗地號后續編;新增界址點按原街坊編號原則編號。

b.若新增宗地屬新增街道、街坊,其宗地號、界址點號須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的規定編號,新增街道、街坊編號須在調查區最大街道、街坊號后續編。

7.2  地籍勘丈

采用解析法。若新增宗地已進行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經檢查驗收后,應利用勘測定界成果完成地籍勘丈。

8.舊城改造中變化宗地的變更地籍調查

8.1  變更地籍號

舊城改造后新宗地號的編號按宗地合并分割的編號原則,用原來的宗地號加支號作為新宗地號。界址點號按本街坊編號原則編號。

8.2  地籍勘丈

對改造的區域,按《城鎮地籍調查規程》初始地籍調查的要求進行權屬調查,填寫地籍調查表等工作,用解析法進行地籍勘丈。

8.3  原宗地檔案加蓋“變更”字樣印章。注明變更原因,在新宗地地籍調查表的說明欄中注明來源。

9.宗地面積變更

面積變更采取高精度代替低精度的原則,即用精度較高的面積值取代精度低的面積值。屬原面積計算有誤的,在確認重新量算的面積值正確時,須以新面積值取代原面積值。

a.變更前后均為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積變更,如原界址點坐標滿足精度要求,利用原界址點坐標計算宗地面積。

b.變更前為圖解法量算面積,變更后為解析法量算面積的宗地面積變更,用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積取代原宗地面積。

c.變更前后均為圖解法量算的宗地面積變更,對宗地形狀未變或宗地合并的宗地面積變更,如兩次面積量算差值滿足規定限差要求,仍以原面積數據為準;如兩次面積差值超限,則應查明原因,取正確值。

對宗地分割的宗地面積變更,如變更后宗地面積之和與原宗地面積的差值滿足規定限差要求,將差值按分割宗地面積比例配賦到變更后的宗地面積,如差值超限,則應查明原因,并取正確值。面積量算精度指標見表2.

表2  面積量算精度指標

------------------------

      宗地面積      |        較差限差

      ----      |        ----

      平方米        |        平方米

----------|-------------

  0~100            |          2

----------|-------------

  100~500          |          3

----------|-------------

  500~1000         |          5

----------|-------------

  1000~2000        |          7

----------|-------------

  >2000            |  1/300(相對誤差)

------------------------

10.地籍圖變更

a.地籍鉛筆原圖作為永久性保存資料,不得改動;

b.地籍二底圖應隨宗地變更而隨時更改,以保持地籍圖的現勢性。

發生變更時,先將二底圖復制一份(藍曬或復印),并在二底圖復制件上用紅色筆標明變更情況,存檔備查。也可將一定時間內的變更注記在同一張二底圖復制件上,但必須保證一宗地不變更兩次。

根據變更勘丈成果或變更宗地草圖修改二底圖的有關內容,擦去廢棄的點位、線條和注記,畫上變更后的地籍要素。

土地法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一、獨用成套職工住宅租金調整辦法

    (一)本辦法實施前的原承租戶,標準租金調整辦法為:

    甲級、乙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25%

    乙級地段部分區域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丙級、丁級、戊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二)本辦法實施后的新承租戶標準租金計算辦法:

    獨用成套職工住宅每一地段等級相對應的地段分值按規定的提租幅度具體調整如下:

    甲級地段由0.02880元調至0.03600元:乙級地段由0.02595元調至0.03244元,乙級地段部分區域(范圍詳見附件)由0.02595元調至0.02984元;丙級地段由0.02295元調至0.02639元:丁級地段由0.01980元調至0.02277元:戊級地段由0.01695元調至0.01949元。

    標準租金計算公式:

    獨用成套職工住宅2000年月標準租金=2000年地段分值×住房條件分×每戶房屋使用面積之和+天井或平臺月租金

    二、獨用成套公寓租金調整辦法:

    甲級、乙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25%

    乙級地段部分區域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丙級、丁級、戊級地段2000年月標準租金=1998年月標準租金×115%

    三、2000年月租金計算公式:

    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超標增收租金

    提租后的月租金計角去分。

    四、承租戶住房建筑面積及其控制標準的計算確定

    (一)整幢獨用成套住房或非整幢獨用成套住房中有一套或一套以上獨用成套職工住宅,且已出售過的,其住房建筑面積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實施細則》(滬房地改〔1995〕767號)文第十二條規定予以計算。

    (二)獨用成套職工住宅以外的公有住房,其建筑面積按《上海市住宅建設債券發行和認購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予以計算。

    (三)承租戶住房建筑面積控制標準,按《一九九五年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予以計算。該承租戶可用人均建筑面積24平方米的方法予以計算,也可以用承租人或同住人中職級人員住房面積控制標準予以計算(技術職稱按相應的行政職務掛靠)。凡承租戶家庭人員中有在職或離退休中小學教師的,該承租戶的建筑面積控制標準可增加8平方米建筑面積。承租人及其配偶租住或已購高層公有住房,建筑面積控制標準按《關于實施〈一九九六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的若干規定》(滬房地改字第〔1996〕963號)文第五條規定執行。

    五、計算超標租金住房的范圍

    計算超標租金的范圍為:成套獨用和非成套獨用的公寓、花園住宅、職工住宅、新式里弄類型的住房。舊里和舊里以下類型的住房不計超標租金。

    六、超標租金的計算及操作程序

    (一)承租戶承租一處住房,按上述規定計算超標租金,具體計算公式見表二;承租戶有二處或二處以上住房且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按上述規定合并計算超標租金:

    1.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和其配偶分別承租的。

    2.承租人承租公有住房,承租人和其配偶已購另一處公有住房的。

    (二)超標租金計算按下列程序操作:二處公有住房以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單位作為超標租金的計算單位。先承租住房所在地的管房單位向另一管房單位發出《公有住房提租聯系單》(見表八)后,接受聯系單的管房單位應按聯系單上的內容予以填寫,并回復對方管房單位。

    七、租金暫不調整的公有住房范圍

    (一)花園住宅,新里,舊里,簡屋,非改居住宅,非成套獨用的公寓,非獨用成套的職工住宅,衛生間與廚房間不在戶門內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

    (二)有下列不可售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自不可售情形消除之次月調整:

    1.產權人不同意出售的獨用成套公寓住房、職工住宅;

    2.因住房產權被抵押,產權人無法出售的公有住房;

    3.因不符規劃、臨水、臨電等原因,不得出售的公有住房;

    4.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造住房,需補辦征地手續方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5.其它按規定不可出售的公有住房。

    八、本市職工家庭月平均收入掌握標準

    (一)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的計算公式:

    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上一年家庭成員各種年經濟收入的總和÷12

    (二)個人和家庭成員收入的界定以《上海市民政局關于實施〈上海市社會救助辦法〉的若干規定》(滬民救發〔1997〕第8號)第九條為依據。

    (三)同一承租人或承租人及其配偶有二處或二處以上公有住房的,或一處屬公有住房,另一處屬已購公有住房的,其家庭收入應合并計算。具體操作通過《公有住房提租聯系單》解決。

    九、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年由民政部門確定并,低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必須經民政部門確認并領取民政補助。

    十、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套配到新租賃的住房租金減免計算辦法

    租金減免計算公式:

    (一)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減免金額=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0.10+家庭成員原提租補貼金額總和)

    (二)1937年7月7日以后參加革命工作的

    月租金減免金額=2000年月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0.10+家庭成員原提租補貼金額總和+15元)

    十一、公有住房轉租期間,不得享受租金減免的政策。

    十二、原承租戶提租減免后的應交租金不得低于調整前的實付租金。

    十三、辦理租金減免手續

    申請租金減免的,須由承租人持戶口簿向住房管理單位提出申請,領取租金減免申請審核表,填妥交有關部門審核后,由住房管理單位核定減免金額。具體申請、審批手續見表二、表三、表四、表五、表六、表七。

    十四、加強公有住房租金調整的政策宣傳

    各管房單位(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系統公有住房)在調整公有住房租金時,應參加市或區(縣)房改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公有住房租金調整業務培訓。按戶發放由市房改部門編制的《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調整宣傳提綱》。

    十五、加強租金的信息管理

    為規范公有住房租金的管理,各管房單位應使用全市統一的公有住房租金計算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全市公有住房租金管理的信息化,減少租金計算的差錯率。

    各管房單位應按要求填報2000年第四季度公有住房租金調整情況匯總分析表,于2001年3月底前交所在區(縣)的房改和物價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附件一:上海市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調整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以及市政府印《關于進一步深化本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滬府發〔1999〕38號),現制定本辦法如下:

    一、公有住房租金調整

    (一)租金的調整

    1.甲、乙級地段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標準基礎上提高25%。

    2.丙、丁、戊級地段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和公寓住房,在1998年租金標準基礎上提高15%。乙級地段部分區域的獨用成套職工住宅和公寓住房,也在1998年租金標準基礎上提高15%。

    3.不可售公有住房和上述住房中衛生間或廚房間不在戶門內的職工住宅,維持原租金水平。

    (二)超標的租金增收

    對租住公有住房建筑面積超過市房地局、市房改辦制定的《出售公有住房方案實施細則》(滬房地改〔1995〕767號)規定的控制標準(以下簡稱面積控制標準)的承租戶,在2000年月標準租金基礎上,采取超標增收租金辦法,超標增收租金計算公式為:

    月超標增收租金=2000年月標準租金× 承租戶建筑面積-建筑面積控制標準

                                      ----------------

                                               承租戶建筑面積

    二、公有住房租金調整后的減免政策

    1.公有住房月標準租金支出超過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請減免。

    住房建筑面積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超標增收租金不予減免。

    2.享受離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離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離休干部或已故離休干部配偶本人戶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減免。

    3.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特等、一等傷殘軍人或特等、一等傷殘軍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實付租金的基礎上,增租部分全部減免。

    4.民政部門確認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即280元)的,在上一年實付租金的基礎上,增租部分全部減免。

    三、具體要求

    1.公有住房租金調整時,要做好宣傳工作,由住房管理單位對承租戶按戶發放《宣傳提綱》。

    2.所有公有住房的承租戶均應按本辦法繳納租金。承租人逾期繳付房租,出租人或管房單位應記錄在案,并按照《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3.在2000年1月1日至本辦法實施前領取《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的,從領取《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的下月至2001年2月執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從2001年3月起執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

    本辦法實施前,凡未領取《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的公有住房,2000年9月至2001年2月執行1998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2001年3月起執行2000年公有住房租金標準。

    4.住房管理單位應切實保證將提租收入全部用于房屋的維修,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租金使用的監督。

    本辦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土地法管理條例范文第4篇

馬同志意志堅強,能吃苦是出了名的。

年月,長白山區已是涼氣襲人,馬同志在大陽岔棒槌砬子參與改線測量,由于幾處線位跨越湍急河流,又無便橋可走,她們用一根木頭架在河上搭住山道,馬同志走在顫顫危危的獨木橋上,一不小心掉進河里,刺骨冰涼的河水濕透了衣服,在寒風中陣陣發抖,她到附近的小旅店喝點姜湯去去寒,接著繼續工作。

年,同志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開展舉市大筑路,公路勘測設計任務比往年多了幾倍,為了及時完成設計任務,她們選擇在測量最不利的季節——月,進行野外測量。那是個凍人不凍水的時節,野外白茫茫一片,齊腰深的積雪,行走都很困難,腳下的高腰水鞋每走一步灌滿了雪,雪到了鞋里又化了,當天工作結束時穿著的氈襪已濕透。進入深山老林測量,為節省淘要的相關行業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年——年月,在營白公路建設期間,面對繁重的征地拆遷工作任務,馬同志組織工作人員,認真收集學習土地法、土地管理條例、林木補償標準、電力、電訊常用手冊、拆遷有關規定等,學懂弄通相關知識。動遷電力電訊設施對馬同志這個外行來講非常困難,行業知識她不懂,無法審核被動遷單位所報方案及概、預算,她就到書店買、到專業人員那去借用有關專業書籍,把不懂的知識學懂弄通。每拆遷一處線路首先到動遷現場與被動遷單位核實動遷數量、選定合理動遷方案,方案確定后,審核概、預算,出色完成了拆遷任務。

工作中堅持原則,秉公行事。

年至年在北線二級公路指揮部工程科工作期間,一次在加筋土擋墻施工現場,施工單位設拉筋帶數量不夠,不分層碾壓路基,造成路基不密實,擋墻使用壽命達不到設計要求。她發現后當即給施工單位下達了返工通知單,面對施工單位的拉攏和威脅,她絲毫不為所動,將現場情況進行匯報,及時將該隊伍清除。為保證工程質量,她經常對工程質量進行日常巡查,發現質量問題馬上找到總監代表、旁站監理、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總工,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需要的相關行業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年——年月,在營白公路建設期間,面對繁重的征地拆遷工作任務,馬同志組織工作人員,認真收集學習土地法、土地管理條例、林木補償標準、電力、電訊常用手冊、拆遷有關規定等,學懂弄通相關知識。動遷電力電訊設施對馬同志這個外行來講非常困難,行業知識她不懂,無法審核被動遷單位所報方案及概、預算,她就到書店買、到專業人員那去借用有關專業書籍,把不懂的知識學懂弄通。每拆遷一處線路首先到動遷現場與被動遷單位核實動遷數量、選定合理動遷方案,方案確定后,審核概、預算,出色完成了拆遷任務。

工作中堅持原則,秉公行事。

土地法管理條例范文第5篇

一、集體土地征用行政非訴案件的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集體土地征用的實體和程序方面的規定,由于法規規定比較原則性,在司法實踐中暴露出了不少問題。

(一)土地征用的主體不規范

根據土管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在省政府作出同意批準集體土地征用為國有土地后,對拒不配合交出土地的,應當由行政土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作出《責令交出土地行政決定》。而行政執法實踐中,土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均可以作出《責令交出土地行政決定》,雖然地方政府與土管部門具有行政隸屬關系,但是由于根據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明確規定土管部門的行政職權,因此地方政府作出交出土地決定,明顯違法法律規定,屬于無權行政。

(二)土地征用的公告程序不規范

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土地征用有兩個必經程序,即地方政府對同意批準征用土地文書進行公告和土管部門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實踐中,1、公告主體混亂。出現了應當由地方政府公告的,卻由土管部門公告;應當由土管部門公告的,卻由地方政府公告;由地方政府或土管部門一方名義作出批準公告和拆遷安置公告。2、公告程序缺乏。在省級政府作出同意批準征用土地后,地方政府未經公告,并且直接向當地農民發出拆遷通知。

(三)征地的補償標準、范圍問題標準不一。

征地的補償標準、范圍問題,指征地的補償標準確定主體、依據,被補償人對該補償標準的異議的解決機制,以及征地補償的范圍。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征地補償標準和范圍是直接授權省一級單位采取立法方式作出規定。如我省即通過省九屆人大常委會制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實踐中征地補償標準“政出多門”,同一城市中不同的村、鄉、鎮政府規定不一,因此在征地補償上具有一定的混亂性,而被征地的農民群眾普遍認為征地的補償標準太低,補償范圍太窄,補償費用太少,因此產生大量的現象。

(四)征地補償費用的歸屬、分配問題不公開。

土地補償費具體包括哪些項目,其受益究竟農民群眾可以獲得多少,以及歸屬于哪一級的集體經濟組織,如何監督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支配、分配土地補償費。而這些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往往是村委開個會、幾個人內定,這種不公開的做法導致了經常有農民集體為要求確認土地補償費歸其所有而上訪或訴訟的現象,村民認為確定分配標準的程序不合法、分配標準不統一、分配不公平等等。

(五)房屋等土地附著物的評估不規范

在征地安置過程中,對農民房屋以及裝修部分的價值計算缺乏相應的依據,侵犯農民的實體權益。實踐中,對房屋價值的計算,行政機關采信的評估結論,采用的是公式計算法,用拆遷房屋面積乘以造價,而不是市場價評估,忽視了房屋個別情況對價值的影響;對房屋裝修和附著物的計算,單方面委托評估機構評估,但是評估結果不與當事人見面,評估報告不進行送達。

(六)行政相對人的法律意識淡薄

征地對于農民來說就意味著“三失”,即“失地、失業、失所”,使他們變成了“種田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游民,被征地的農民往往得不到有效的安置,尤其是無力承受重新安居的負擔,因此,他們一般并不愿意拆遷搬走,而是阻撓拆遷,但是他們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往往也不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征地拆遷中遇到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問題沒有足夠的重視,導致訴訟權利的流失。

二、土地征用行政非訴案件的對策

(一)修改法律,加強土地征用的立法建設

《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征用行政程序規定過于原則,如對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缺乏公告期的規定、被征地農民對公告內容異議的處理的規定等等;而且,有些環節還流于形式,如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要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他們的意見往往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很難有積極性影響。盡管法律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但實際情況是,并沒有協調、裁決的操作辦法,使得行政協調、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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