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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就業權益;勞動爭議;救濟
我國大學生的就業權益保障問題其實在計劃經濟時期就存在,當時的大學畢業生多為政府分配,看似不存在簽訂就業協議、勞動協議等相關法律行為,實則也同樣侵犯了大學生畢業生的就業選擇權。當然對于大學生就業權益的侵犯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更為顯著,例如戶口歧視、性別歧視、學歷歧視、健康歧視、身高歧視、相貌歧視、民族歧視等。究其原因,可歸咎為客觀上的就業壓力大,主觀上的學生社會經驗缺乏等,同時我們也應清楚的看到現有的法律體系的不完善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
一、大學生就業權益立法現狀
我國現有的關于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多為政策性、原則性規定,且未形成法律體系,相關規定主要散見于《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工會法》等法律以及與其相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部門規章。雖然其中的條款對于維護大學生就業權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滯后性與漏洞也顯而易見,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一)立法體系不完善
大學生就業權益保障法結構體系應當包括:大學生就業調控法、大學生就業管理法、反就業歧視法(形式平等權為主)和大學生就業保障法(實質平等權為主)、就業服務法和失業保險法等,[1]而從現有的立法體系看來,對于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無論在實體法亦或是程序法上都是零散分布的,未形成體系,存有諸多漏洞。特別是程序法上更是少有相關規定。
(二)法律規定不具體
我國對勞動也就業權益的保護規定過于原則和籠統,對于指導執法有著較大難度,特別是對用人單位缺乏有效的監督與制裁。例如《就業促進法》第三章公平就業中對于歧視的規定采用的“不得”“應當”等字眼,對于法律責任的承擔、舉證責任的承擔等問題卻未有提及。法律僅規定義務卻不規定責任,也就是說實施了相應的違法行為卻不可不付出違法成本,顯然,這對于大學生就業權益的保護無實質意義。
(三)救濟途徑不明確
一是在《勞動法》第十章勞動爭議中明確指出勞動爭議發生后的須經過仲裁方可提訟。但在實踐中勞動關系十分復雜,無法具體歸類,例如大學生的勞動關系問題中常會出現學生與用人單位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甚至還未建立起勞動關系,不符合仲裁條件。二是即使適用勞動仲裁程序,但由于大學生對于法律知識的欠缺以及專業領域的認知缺乏,而導致救濟路徑的不暢。三是法律中對于負責處理勞動爭議的部門界定不清,常用“有關部門”、“上級機關”等表述,這也必然會引起法律執行不力。
二、大學生就業權益保護的立法研究
(一)進一步健全大學生就業相關法律法規
從法律淵源的角度而言,對于大學生就業權益的保護在“法律”層面的規定嚴重不足,在現階段為大學生就業制定專門的例如《大學生就業保障法》、《大學生平等就業法》、《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法》等相關的法律難度極大,但適當的對現有的法律完善更具實際意義。有必要盡快制定《就業保護法》、《反就業歧視法》、《社會保險法》等勞動就業法律,[2]例如《就業保護法》中可就大學生這一特殊的重要群體做出就業保護的相關規定;《反就業歧視法》應對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做出規定以實現大學生的平等就業權;《社會保險法》應規范建立起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等。
(二)進一步明確大學生就業的法律責任
現實中用人單位常常利用現有的法律漏洞,將其規定當成道德,由于沒有響應的法律責任的承擔,法律規定也就成為了一紙空文。所以明確法律責任對于法律威懾力的建立以及法律的執行將有著現實意義。一方面可以加強現有法律的處罰層度。例如《勞動法》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狈梢幎ㄖ性诖硕酁榭陬^上的行政處罰,即使是罰款也是用的“可以”。另一方面加大處罰的經濟力度也將對處理大學生就業權益受侵害起到作用,例如區分故意與過失,區分初犯和慣犯,運用刑法中的理論對行政處罰的力度加以區別。
(三)進一步完善大學生就業爭議救濟立法
對于大學生就業爭議救濟的途徑主要包括調解、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三種。首先對于調解制度的建立應充分發揮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職責,將其工作重點從沖突的解決引入部分至勞動爭議的預防或是勞動爭議的調解,同時相關教育行政部門與各高校也應在其中加大調解力度。其次對于行政救濟則主要針對我國現有的勞動爭議仲裁機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應明確當就業權益受到侵害時可提起仲裁或訴訟。最后是完善司法救濟途徑,這是所有沖突與爭議的解決終端,司法救濟的完善是一個系統的工作,涉及的法律制定與修改的面很廣,例如對于公益訴訟的完善;允許民事訴訟的提出;民訴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問題等,總之要改變我國現有勞動爭議處理模式,立法的完善是基礎。
[參考文獻]
[1]張國權.大學生就業權益法律保護探析[J].湖南警察學院學報,2012.4.
關鍵詞:大學生;就業;創業;法律問題;法律服務體系
一、支持與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的立法現狀
近些年來,我國大學生在就業方面面臨著巨大的壓力。在此背景下,為了緩解大學生就業難,我國有關部門相繼提出多項舉措,來拓展大學生的就業渠道。開展大學生創業活動,是解決大學生就業的一項重要途徑。因此,為了保障大學生順利地進行創業,以此更好地帶動大學生就業,我國相繼出臺了多項法律法規,為大學生就業和創業活動提供法律支持與服務,在大學生創業、就業中發揮引導和規范的作用,其具體表現如下。
1.《就業促進法》從法律層面上為大學生就業創業提供了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多渠道擴大就業?!痹诖四繕酥敢拢摲ㄟM一步從政策支持、就業服務、職業教育與培訓和就業援助等方面作出了更加詳細的規定,從而為我國大學生就業、創業提供了法律層面上的支持保障。
2.相關政策法規的出臺使大學生就業創業服務規范更加細化
早在1997年3月24日國家教育委員會就頒布了《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目的在于“理順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體制,完善改革措施,健全服務體系,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辦學效益,使畢業生就業工作全面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對各類人才培養的需要”。在此目標下,該《規定》進一步對有關部門的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以便為大學生就業提供指導和服務。2009年1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要求有關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拓寬就業門路,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西部地區和中小企業就業,并積極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
為了鼓勵大學生積極進行創業,以實現通過創業帶動就業的目標,國務院辦公廳于2008年9月26日轉發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稅務總局和工商總局等部委《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根據該《通知》的意見,大學生創業可以享受的優惠措施包括:一是放寬市場準入,允許創業者注冊資金分期到位,適當放寬高校畢業生等創業的市場準入條件。二是改善行政管理,對符合條件的人員,將在注冊登記3年內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三是強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實鼓勵創業的稅收優惠、小額擔保貸款、資金補貼、場地安排等扶持政策。四是拓寬融資渠道,積極推動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方式創新,建立健全創業投資機制,探索抵押擔保方式的創新,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提供融資支持。加大小額擔保貸款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支持力度。為了落實該《通知》的有關精神,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了《關于進一步改進小額擔保貸款積極推動創業促就業的通知》,以便為大學生創業提供融資服務。同時,2010年5月4日,教育部也出臺了《關于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的意見》,主要措施包括:一是通過教育改革來培養和增強大學生的創業能力;二是加強創業基地建設,為大學生創業打造全方位支撐平臺;三是落實和完善扶持政策,加強大學生自主創業的指導和服務工作;等等。
二、大學生就業創業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1.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的立法層次低
當前,在我國處于法律層面上的支持和促進大學生就業的相關規定僅僅表現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立法數量相對較少,并且其缺乏直接針對大學生創業的具體規定。就大學生創業方面而言,相關規定僅僅以《通知》和《意見》的方式表現出來,處于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的層面,法律位階相對較低,并且相關規定較為原則和抽象,缺乏具體配套的實施措施和細則,因而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難以承擔起為大學生創業保駕護航的重任。
2.促進大學生創業的融資與財稅方面的優惠政策力度不足
雖然我國現在對大學生創業給予了一些財稅、融資方面的優惠政策和支持,如在大學生創業融資時給予提供貸款、財政擔保、財政補貼安排,工商方面免交工商證照費用和一些管理費用,在稅收上也有一定的減免,但相關政策扶持的力度不夠。如從稅收優惠方面來看,目前中國大學生自主創業所享受的稅收減免多局限于收益稅,且稅收優惠期限較短。在財政補貼方面,政府所提供的財政補貼數額較少,對于大學生創業來說基本上是車水杯薪。[1]在融資方面,政府為大學生自主創業提供的貸款數額過小、門檻較高且期限過短,如小額擔保貸款的數額不超過5萬元,貸款期限為2年,這對于初次創業的大學生來說,難度大,幫助小。[2]
3.學校對大學生就業創業的法律教育缺失
大學生創業教育中的法律知識傳授是決定大學生將來自主創業成敗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所在高校應為大學生提供相關的創業法律教育。當前,一些學校對將自主創業作為大學生就業的一種重要途徑的重要性還不是非常重視,甚至有些學校,為了不影響大學生在校期間的學業,將“不準經商”作為對大學生的禁止性義務。[3]在這種教學管理理念下,學校并不熱衷于為大學生開展創業教育。對于非法律專業的學生而言,特別是理工科專業的學生,與法律有關的課程一般僅限于大學一年級時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對于創業所需要的一些法律知識,如合同法、企業與公司法、財稅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和知識產權法無從開設,從而導致大學生創業法律教育嚴重缺失。
4.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的法律意識淡薄
大學生之所以感到創業難,在一定程度上和自身因素有關。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往往只注重創業技能的提高,如十分重視管理經驗、營銷能力的培養,但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具體表現為:其一,缺乏守法經營、誠實信用的理念。在創業過程中,有些同學往往只顧眼前利益,為了一點小利而置當初的承諾和合同條款于不顧,違約行為經常發生,甚至不惜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長此以往使自己的經營誠信喪失,進而最終導致創業的失敗。其二,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缺乏法律風險防范意識。由于缺乏對必要的創業法律知識的掌握,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經常遭遇合同陷阱,使自己枉受不應有的損失;同樣是因為創業法律知識的欠缺,大學生創業過程中不注意對自己應有權利的保護,如商標不及時注冊而被他人搶注等;進一步講,由于創業法律知識的欠缺,大學生在創業過程中當自己的合格權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時,也不能很好地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總結而言,在現實創業過程中,多數大學生的法律意識淡薄,既不懂得依法辦事,也不懂的依法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4]
三、完善大學生就業創業法律服務體系的建議
1.進一步完善支持和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的法律法規
如前所述,就我國當前支持和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的法律規范而言,法律位階相對較低,處于法律層面上的僅僅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且該法律并非僅僅針對大學生就業而言的,因此我國應盡快出臺直接針對支持和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的法律,如《大學生創業促進法》,以使大學生在創業時有法可依,這會在很多程度上提高大學生的創業信心。[5]同時,針對我國現有關于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的政策法規相對原則化和抽象性的特點,有關部門應進一步制定內容更加具體、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措施和實施細則,以保證大學生就業創業的政策法規具有切實的可執行性。由此形成多層次的、方位全面的支持與促進大學生就業創業的法律法規體系。
2.政府在大學生就業創業過程中要發揮引導和扶持的功能
為了更好地支持大學生通過自主創業來帶動就業,在大學生創業過程中,各級政府應發揮一定的主導作用,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形成合力,共同營造一個積極向上、健康有活力的創業環境。[6]有條件的地區,應建立大學生創業基地,通過有針對性地制定支持大學生創業的優惠政策,吸引大學生進入基地創業,同時,還應進一步完善與大學生創業有關的制度,為大學生創業更好地服務。
3.加大對大學生創業的財政稅收優惠政策
資金是企業的血脈,是大學生進行創業活動的首要推動力。但從當前情況來看,大學生創業的融資渠道還是比較狹窄的,通過商業銀行進行融資非常困難。因此,政府應更多地為大學生進行自主創業提供信用擔保貸款,并盡量簡化貸款手續,為了降低大學生創業的融資成本,政府應對貸款利息給予50%的貼息補助。同時,政府還應進一步完善風險投資制度,以鼓勵和發展風險投資業務,為大學生創業提供更多的直接融資渠道。在稅收方面,應給予大學生創業更多的優惠政策,如大學生創業3年內應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等等,免征期結束后,對大學生創業的營業稅、所得稅稅率要低于正常的稅率水平,同時,對于所得稅和增值稅的起征點應提高,以便使大學生創業企業獲得更大的稅收優惠,從而促進大學生創業活動更快更好地發展。
4.高校要加強對大學生創業的法律知識教育
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進大學生進行自主創業,學校應轉變那種大學生從事創業活動會影響學業的偏頗思想。針對大學生創業法律意識薄弱的現狀,學校應加強大學生創業法律知識的傳授。學校應創造條件為大學生安排盡可能多的與創業有關的法律課程。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學校應為大學生開設合同法、企業組織法、財稅法、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知識產權法、產品質量法等課程,即使課時緊張,學校也應為大學生至少安排經濟法這門課,并對上述法律知識進行重點講授。通過創業法律教育,使大學生能夠樹立起守法創業、誠信經營的理念,并培訓他們在創業過程中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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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就業難;勞動保障;堅實后盾
一、我國大學生就業問題現狀分析
699萬畢業生使得2013年成為“最難就業年”,自我國大學擴招以來大學生就業越來越成為社會難點問題,如何促進大學生就業,如何保障大學生就業權益等話題成為學界的爭論和思考的焦點。
(一) 大學生就業難問題突出
大學生就業難問題是一個擺在所有大學生面前的既定事實,根據國家人社部統計大學生初次就業率僅為70%。新增就業畢業生以及歷年未就業的畢業生,組成了一個龐大的未就業基數,這也就造成大學生就業困難的逐年增加。就業難存在在大學生擇業過程中,然而除此之外,大學生就業過程中的問題也日益突出。大學生就業中遇到的商業詐騙,創業中缺少必要的政策支持等,都是制約大學生就業的因素。
(二) 大學生就業需要勞動保障的迫切性
勞動保障是國家根據國民生活水平,為人民提供的社會生活保障。勞動保障是大學生就業的堅實后盾。大學生作為新增的勞動力,享有勞動保障權益是國家和法律賦予大學生的權利。大多企業利用大學生勞動保障意識不強,在過渡時期問題上模糊處理侵害新畢業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勞動保障作為我國寶貨勞動者權益的一種手段,就應當承擔對大學生就業利益的保護的權益。由于勞動保障的性質是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生活需要的一種社會制度,因此作為就業的弱勢群體,大學生在就業過程中應享受到勞動保障制度的保護。勞動保障在社會福利保障中,保障大學生擇業簽訂合同時依法享有正常的國家勞動福利待遇,取得應得的勞動報酬,在勞動保障的維權保障方面,大學生遇到用人單位侵權行為時,有權利向有關部門申訴。勞動保障在大學生就業中的作用,使得大學生就業擇業對勞動保障制度需要的更加迫切。
二、 我國大學生就業過程中勞動保障實施的問題
大學生擇業就業過程中,由于經驗不足,勞動保障制度不健全,勞動相關法律不完善等原因,導致大學生在就業擇業過程中屢受挫折,權益受到損害。
(一)勞動保障制度不健全
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勞動保障制度作為彌補社會市場經濟不足而存在的意義越來越突出。從1951年中國第一次將社會保險納入法律法規開始,中國的勞動保障制度在法律上的研究拉開序幕。然而短短的幾十年的時間,由于社會形勢的不斷變化,社會矛盾的轉換,勞動保障的內容不斷填充,但時至今日,仍未形成詳盡完備的制度法規。由于大學生就業問題是一個新興的社會熱點難點問題,關于這一方面的保障制度法規更是相對欠缺。在大學生就業過程中,一些邊緣化和隱性問題,制約和侵害大學生勞動者的權益,勞動保障制度不能面面俱到的發揮起作用,為大學生擇業保駕護航。
(二)勞動保障在大學生就業中運用率低
由于大學畢業生所在專業不同,勞動保障課程在我國高校課程中并未成為一門學科必修課,因此大多數畢業生,對勞動保障制度知之甚少,更遑論在擇業中利用勞動保障相關法律為自己維權。由于就業形勢的嚴峻壓迫,就業崗位與待就業大學生供需出現嚴重的不平衡,用人單位處在“招聘方方市場”,對待擇業大學生,要求嚴格苛刻,就業歧視比比皆是,大學生維權手段匱乏。勞動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在學生當中的推廣度低,學生在畢業離校時,多數學校開展畢業生就業指導講座,在介紹面試技巧的同時講解大學生就業維權,如何利用勞動保障制度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但是維權和利用勞動保障制度的觀念不可能由于一場報告就能解決,因此在擇業過程中,大學生鮮少有利用勞動保障制度維護自己權益的。
(三)勞動保障對促進大學生就業貢獻率低
勞動保障作為保護大學生就業權益的制度,在對促進大學生就業應具有很大的作用。然而在我國,根據調查可知,勞動保障制度對大學生就業的促進率低下。大學生就業難的原因之一就是就業不均衡,主要表現在:首先,地域不平衡,大學生就業多愿意去一線沿海城市發展,除了就業機會多之外,還有一線城市城市保障健全,基礎設施完備。
三、 改善勞動保障促進大學生就業的措施
勞動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有利于大學生就業困難局面的扭轉,因此為了國家經濟的良性發展,保證人力資源的合理利用,提出改善勞動保障的措施是必要的。
(一) 設立健全的勞動保障法案
由于法律法規制度的不完善造成了勞動保障在促進大學生就業,維護大學生就業權益上的漏洞,阻礙著大學生就業難局面的改善。因此,建立健全勞動保障體系,提高其大學生就業過程中的利用率,已經迫在眉睫。
(二) 提高勞動保障措施在大學生就業中的利用率
提高勞動保障措施在大學生就業中的應用,首先要必須提高大學生的維權意識,這就需要在高校教育中加強大學生勞動保障制度在大學中的教授,在教學過程中不斷的開展創新教學,將教學聯系實踐。培養學生在就業中的維權能力。政府應當給此以足夠的關注,將維護勞動者權益作為工作的重點。以宏觀調控者的身份維護大學生就業的權益。
(三) 做好促進大學生就業的堅實后盾
就業崗位不平衡,大學畢業生將目光投向了國企、公務員等職業,這些職業之所以受到青睞是因為它們處于國家保障體系之內,福利待遇高。然而一線城市所能接納人員的數量有限,國企職工數量規模有限,因此就業難。勞動保障的解決將會使得企業以及區域間福利待遇的差距減少,這樣可以分流涌向一線城市的勞動力人員數目,更可以拉動偏遠地區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也就能夠緩解就業困哪的局面。(作者單位:沈陽師范大學管理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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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鴻建.社會屬性視角:大學生勞動權益保護[J].當代青年研究,2006,(12):38
摘 要 近年來,大學畢業生就業形勢嚴峻,大學生面臨的就業歧視問題也越發普遍。本文綜述了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的現狀,并針對現存的就業歧視現象,從經濟學、法學和社會學三個方面進行了原因探析和綜述,最后從法學、高校教育體制、社會保障體系等方面提出了解決大學生就業歧視的對策。
關鍵詞 大學生 就業歧視 成因 對策
高校擴招后,大學生的數量迅速增加。勞動力買方市場的形成使用人單住對大學畢業生的要求越來越高,大學生遭受的就業歧視也逐漸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大學生就業中的歧視現象其表現是多種方式的,或輕或重,或明或暗,但它直接造成大學生就業困難的現實問題,進而會威脅到社會的和諧和安定。
一、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的現狀和原因分析
據統計,我國大學生遭受的就業歧視主要包括性別歧視,戶籍歧視,院校歧視,身體歧視,經驗歧視,血緣歧視和關系歧視等。其中,最為普遍的是性別歧視、戶籍歧視和院校歧視。目前,我國學術界對于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的研究現狀大多還局限于初步的描述性的分析,其中在經濟學方面的研究較多,主要集中于大學生性別歧視的經濟學分析,其次是法學方面和社會學方面。
對于造成我國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的原因,以下將從經濟學、法學和社會學三個方面來進行分析。
(一)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原因的經濟學分析
許多學者從經濟學角度對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進行分析后認為,最主要的原因是大學畢業生數量大幅度增長,大大超過了每年增加的就業崗位數量。由于用人單位是“買方市場”,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歧視現象。
1.買方市場格局是就業歧視的重要原因
吳秀霞(2006)用市場經濟的觀點對就業歧視問題分析認為:(1)從供求機制看,畢業生供給與市場需求嚴重失衡形成“買方”市場格局;據教育部統計數字顯示:2001年全國高校畢業生ll7萬人,2002年145萬人,2003年2l2萬人,2004年280萬人,2005年338萬人,2006年413萬人。在短短的五年中總量由100多萬人迅速增長到400多萬人,年均增長60萬人。但年均增長的就業崗位遠遠沒有那么多。(2)從價格機制看,供求雙方的期望價格不對接造成就業市場上的價格扭曲;當供不應求時,價格大于價值;當供大于求時,價格小于價值。(3)從競爭機制看,高等教育尚未形成以市場為導向的優勝劣汰競爭運行機制。
但也有學者認為,大學畢業生并不是真正的供大于求。吳新慧(2004)在供求不平衡的研究中增加了供求地域不平衡和供求專業不平衡兩個方面的分析:(1)大量畢業生集中于東南沿海城市就業,1999年,北京大學有80%的畢業研究生就業主要集中于京、深、粵、蘇、滬、浙這六個省市,2002年廣東高校畢業生近9萬人,其中98%要求在本省就業,同時還有外省高校的畢業生大量涌入,2001年廣東接收的畢業生中有40%來自外省高校;另一方面,畢業生返回邊遠地區就業率越來越低(畢業研究生更少),這種流動趨向,使用人單位在招聘中選擇的余地更大,出現歧視現象在所難免。(2)目前不同專業間的社會需求冷熱差距相當大,物理、化學等基礎學科,農學、林學、歷史學等長線專業畢業生就業較困難,而電子、通訊和信息類等代表高科技時展需要的專業社會需求量則越來越大。但是,由于長期以來我國高等教育缺乏面向市場靈活辦學的機制,專業設置的不準確性和不適應性導致了“高等教育的無效供給”和“過度教育現象”,嚴重降低了高校大學畢業生的就業率。一方面,是市場對人才需求是短線專業高,長線專業低,一些短線專業的供需比可達1:20,而有些長線專業的需求則幾乎為零。另一方面,則是高校專業調整不及時,長線專業過多,學生所學專業結構與社會需求結構錯位,畢業生沒有市場。專業設置和市場需求的脫節很大程度上強化了用人單位的強勢地位,為其歧視行為提供了資本。
2.性別歧視的原因分析
胡安榮(2004)從貝克爾歧視理論出發,揭示出其理論基礎――身心不悅的實質是厭惡成本,解釋了其理論困境,并運用到大學生就業市場上,闡明用人單位拒絕女大學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規避成本的理性選擇。
劉秀蘭(2006)從市場外部性理論分析了女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一般情況下,女性承擔著生兒育女和操持家務等責任,這些都屬于非市場勞動,而市場只對那些進入市場并可進行交換的勞動予以認可,任何市場主體都不愿意為女性非市場勞動支付成本。
葉文振(2003)等對廈門大學本科畢業生的就業調查顯示:源于女性生理特征的高勞動成本是用人單位歧視女大學畢業生的主要原因,對女大學畢業生的統計性成見及“重男輕女”的傳統性別觀念是女生就業歧視的第二位原因。
3.其他歧視問題原因的經濟學分析
目前我國學者對于其他歧視原因的經濟學分析還比較有限。張本飛(2006)就學歷歧視和院校歧視進行了經濟分析,得出這兩種歧視行為是一種符合“經濟人”假設的理。在信息不對稱的勞動力市場上,由于用人單位無法在雇傭勞動力之前辨別勞動力的生產率的大小。用人單位將文憑視為應聘方向雇傭方傳遞的一種代表其生產率大小的市場信號,因而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必然會出現文憑歧視和院校歧視的行為。
(二)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原因的法學分析
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建設的滯后性、不完善、操作性不強是造成就業歧視問題的重要原因。此外,一些地區采取地方保護主義,制定了一些性歧視性的就業政策。缺乏反就業歧視的執法機構也是歧視產生的原因之一。
1.我國現有法律法規對就業歧視僅有原則性規定,操作性不強
雖然我國現行法律對反對就業歧視作了規定,但規定過于原則,缺乏具體可操作性,如我國《勞動法》第一章“總則”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第二章第12條規定了“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不同而受歧視”等,但從我國上述法律規定來看,內容已經明顯滯后于當今現實,且缺乏有效的保障機制。例如,對就業中大量存在的性別歧視等行為,沒有明確的對應性懲罰措施,而僅靠宣言式的原則性規定無法解決實際問題?!秳趧臃ā返?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這條規定并不能直接適用于對女職工在雇傭、解雇、培訓、升遷等方面進行的性別歧視行為,也不能成為女職工獲得相應保護的直接依據。
此外值得關注的是,我國《勞動法》是側重調整已經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規范,對于尚處于求職階段的勞動者與正在招聘的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幾乎沒有規范。比如,《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對員工的培訓義務,但是有許多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竟然要求求職者必須具有工作經驗,實際上是在逃避法律規定的培訓義務。但是因為勞動關系尚未產生,求職者無法依據《勞動法》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因此,許多應屆畢業大學生因為沒有工作經驗而被用人單位拒絕時只能無可奈何。
2.法律法規不完善,很多歧視問題沒有納入法律保護范圍,無法可依
婁耀雄(2004)通過法理分析認為,雖然我國有提倡男女就業機會平等的法律規范,但沒有關于學歷歧視、血型歧視、年齡歧視等方面的法律規范。葉榮貴(2006)也指出我國長期以來對就業歧視問題并不十分重視,故在就業歧視方面的法律法規相當不足?,F行的相關規定大多是宣示性地禁止就業歧視、男女同工不同酬、身份歧視以及殘疾人就業歧視的規定,至于其他的就業歧視類型以及相關問題少有規范。在這種情況下,就業歧視難免不發生。
3.缺乏維權機構和法律援助中心
從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反就業歧視的經驗來看,這些國家的主要做法,一是加強對用人單位用人自的法律控制。如美國民權法案、《公平就業機會法》;英國《反性別歧視法》等。這些法律的宗旨都是為了保障求職者能夠獲得平等的就業機會。二是建立相應的機構從組織上保障勞動者就業平等權等方面合法權益的實現。比如在美國,根據1964年民權法案設立了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該委員會成立以來在消除就業歧視,促進就業平等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平均每年處理超過70萬件就業歧視控訴案件。英、美國家平等就業委員會這類機構的主要功能是:對就業歧視做出認定;對就業歧視申訴案件進行調查、協商、調解;研究公平就業政策并對其提出建議;提供有關就業歧視的咨詢服務等。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們不但立法不完善,還缺乏相應的機構來保證公民的平等就業權。
(三)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原因的社會學分析
1.社會認知、偏見、經驗造成女大學生就業性別歧視
吳新慧(2004)認為政治、經濟、文化、認知等多方面的原因綜合作用導致了當前勞動力市場的大量歧視行為。政治上,表現為政府制度的不合理和不完善;從認知上看,“社會刻板印象”、“暈輪效應”都是導致歧視的原因。政府行為和社會輿論的影響、我國人才市場的不規范、不完善都是導致就業歧視的原因。
潘錦棠(2004)在北京女大學生供求意向調查分析中指出,用人單位對大學畢業生總體評價還是基本滿意的。但是相比較,用人單位更喜歡男生。原因是用人單位根據以往的經驗認為男性的工作效率高于女性。
2.勞動力市場的制度性壁壘
戶籍制度造成了勞動力市場的制度性壁壘,戶籍制度造成的居民身份等級制度不僅體現在城鄉之間,而且也體現在發達地區與不發達地區、大城市與小城市之間的不同。因為戶籍還意味許多與之相關聯的社會福利和權益,例如就業、醫療、住房、物價補貼,乃至受教育權等等。一些地方政府通過戶籍制度阻礙勞動力的正常流動。這樣人為抬高勞動力異地就業的門檻,使很多非本地生源的大學畢業生受到歧視。
一些地區的歧視性政策以合法的形式的出現,加速了城鄉壁壘和行業性壟斷的形成。某些行業的行政性壟斷人為地限制了這些行業的發展,勞動者不能公平地進入這些行業進行競爭,而該行業也不能提供更多的創業機會和就業機會。
此外,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大學生就業歧視的原因之一。正是由于中西部地區的社會保障體系遠遠不如東部沿海地區,所以大多數畢業生都想在北京、上海、廣州等大城市就業。出現供求地域的不平衡,客觀上為用人單位的就業歧視提供了條件。
二、解決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的對策
(1)完善反就業歧視的法律法規,規范用人單位用人自。立法能夠有效制止就業中的壟斷行為和地方保護主義,維護就業競爭的公平性,消除人才市場上因無法可依而造成的混亂現象,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應設立相應的穩定的維權機構和法律援助中心,對就業歧視做出認定,處理就業歧視申訴案件,并提供相關維權服務。
(2)改革高校教育體制,專業設置合理化。高校應切實地加強調研工作,以市場為導向開發新專業,停辦一些對于市場需求不景氣的專業。此外,高校的擴招規模應與社會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3)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人才供求地域合理化。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逐步建立覆蓋整個勞動力市場的社會保障制度,同時,在考慮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差異的前提下,減輕各行業、各部門、各地區在社會保障水平上存在的過大差異,將社會保障納入統一的管理體系。
(4)消除影響平等就業的制度性壁壘。目前,中國城鄉流動最為突出的制度障礙依然是戶籍制度。戶籍制度不能根本改變,戶籍歧視也就不會消除。
(5)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能夠在在相當程度上抑制畢業生就業中不公正現象的滋生和蔓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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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殘疾人大學生;就業;高等教育
作為我國弱勢群體的重要組成部分,殘疾人就業問題已經極大的影響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人們已經開始逐漸認識到殘疾人就業問題的重要性并進行深入研究加以解決。殘疾人大學生是大學生中的少數群體,這也使得社會往往會忽視了他們所面臨的各種問題。實際上從某種角度來看,殘疾人大學生的就業狀況就是社會文明發展的一個標志,也是和諧社會向前推進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這個特殊群體是否能夠得到社會的公平對待,是否能夠有獲得更多的機會將是影響社會經濟發展,社會精神文明建設關鍵因素。
1.殘疾人大學生就業歧視的社會表現
(1) 教育排斥
社會對于殘疾人群體的歧視問題由來已久,而且這種思想已經在人們腦海中形成了一個定勢。雖然我國政府一直以來都試圖通過各種政策措施來維護殘疾人各種權益,同時也在努力消除社會對于殘疾人群體的歧視問題,但就目前的效果來看不是十分明顯。加之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和市場經濟制度以來,國內企業的生存發展面臨著巨大壓力,站在企業的角度來看,殘疾人相較于正常人而言,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著較大劣勢。進而使得殘疾人在受教育、就業機會、住房、交通等很多方面,都沒有得到平等待遇。
(2) 用人單位排斥
殘疾人大學生雖然與普通大學生一樣都接受了高等教育,甚至其學習效果要優于相當一部分大學生,但就是由于身體某些器官的殘疾,使得他們在勞動力市場上無法占到有利位置,始終受到很多用人單位的排斥。據調查研究發現,用人單位的用人意愿是決定殘疾人就業的關鍵因素之一,這也是社會排斥理論中有關以生理特征為標志的勞動力市場局部排斥。
(3) 勞動力市場排斥
從近幾年的調查結果可以明顯看出,殘疾人大學生普遍表現出就業率低、就業范圍窄、就業層次低等特點,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針對于殘疾人的高等教育制度發展不夠完善,在很多專業設置上并沒有進行有針對性地調整和設置,使得殘疾人大學生并沒有在受教育機會上優于普通大學生。而且逐漸激烈的社會競爭形勢導致殘疾人大學生在就業問題上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壓力和困境,勞動力市場信息根本不會對這一特殊群體有相應的特殊照顧。勞動力市場的排斥現象導致殘疾人大學生完全不具備任何競爭優勢,也使得這一弱勢群體就業問題逐年加重。
2.從社會排斥理論角度探討殘疾人大學生就業困難的成因
(1) 制度性社會排斥
所謂制度性社會排斥就是指由于社會結構本身存在的不完善,導致很多不平等情況的出現,甚至于使得某個群體由于這種不完善而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社會歧視。當前我國殘疾人社會保障制度雖然已經初步成形,但在很多細節上還不夠完善,特別是就業扶持制度未形成有效體系,這就導致殘疾人在就業過程中所出現的問題并無法得到國家政策制度的支持,同時也無法弱化這一特殊群體本身的弱勢一面。國家對于接收殘疾人的用人單位沒有有效的扶持政策,所以很多用人單位根本就沒有太多的積極性來接收更多的殘疾人。不同部門出臺的政策制度存在一定的差異,譬如民政部和和中殘聯出臺的《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暫行規定》中明確指出視力殘障者、聽力語言殘障者、肢體殘障者和智力殘障者屬于殘疾人,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減免稅賦政策中卻只認定視力殘障者、聽力語言殘障者、肢體殘障者為殘疾人,這些不對稱制度使得很多殘疾人得不到用工單位的關注,也就得不到更多的就業機會,久而久之殘疾人大學生就會逐步被邊緣化。
(2) 資源配置社會排斥
社會資源是一種公共資源,它應該被每一個公民公平享有。但由于殘疾人的特殊情況,這個群體往往得不到公平分配社會資源的機會。就業信息是就業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雖然我國政府已經努力通過正規化渠道向全部社會公民就業信息,但很多招聘會或者招聘信息基本都是以健全人為主,即使有一些是針對殘疾人的就業信息,也基本上沒有什么高質量的就業信息。就業資源配置的不協調,導致殘疾人在就業市場上逐步邊緣化,他們所能夠獲得的外界就業信息相較于普通大學生而言少了很多,企業對這個群體關注少、了解少,也就不會去招聘。
(3) 文化認知層面社會排斥
所謂文化認知層面社會排斥主要是說社會上對于殘疾人存在的歧視態度以及公眾所缺乏的社會責任感。這在很多大學校園里就有所體現,一些正常大學生在殘疾人大學生面前往往體現出明顯優越感。歧視態度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國歷史文化造成的,很多人從心理上就對殘疾人的勞動能力持懷疑態度。據調查有相當一部分用人單位,寧可給殘疾人繳納就業保障金,也不愿意他們參與到企業生產經營當中。他們這么做的目的就是為了能夠達到國家減免稅收的標準,獲得相應的優惠政策,比較之下招聘一定數量的殘疾人可以給企業帶來更多的利益。這種嚴重歧視殘疾人的思想并不是個例,它存在于很多企業當中。雖然我國政府出臺了多項法律制度,力求能夠維護殘疾人享有公平權利,但由于這種歧視觀念由來已久,短期內通過幾個制度的出臺并不能起到特別明顯的效果。
3.解決殘疾人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的對策
(1) 細化和落實殘疾人大學生就業法律法規的執行,并建立長效的監督機制
我國目前已經就殘疾人大學生的就業制訂了相關法律法規,之所以沒有能夠達到預期目標的關鍵就在于執行沒有落實。現有法律法規存在著一定的不足之處,也給很多用人單位提供了“鉆空子”的機會,部門與部門之間法律的不對稱嚴重影響著具體工作的可靠開展。所以國家主管部門應該就殘疾人大學生就業法律保障體系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充分細化已有法律法規,以發現其中存在的漏洞,保證用人單位出現違法違規情況時,有法可依,有規可循。同時國家要成立專門的監督部門,建立有效監督機制,最大限度地保障相關職能部門能夠全心全意地為殘疾人大學生就業去服務。
(2) 加大對特殊教育的投入,優化現有高等教育制度
高校要針對殘疾人大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就業指導,幫助這一群體全面了解國家相關扶持政策,優先提供殘疾人大學生的社會實踐機會,提供給他們更多最新優質的免費就業信息。學校出面為他們聯系更多的招聘企業,促成校園殘疾人大學生專場招聘會的開展。此外,還要注重高等特殊教育師資力量的提升,讓更多的教師有能力對這一特殊群體開展特殊教育活動。為殘疾人大學生提供更多的專業生產實踐設備,保證他們能夠向普通大學生一樣,在校期間掌握一些生產實踐技能,積累一些生產實踐經驗。
(3) 做好殘疾人大學生心理輔導工作,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積極的就業觀
殘疾人大學生往往在心理上存在一定的自卑感,這也導致其在大學期間學生生活上很有可能表現消極,主觀意識上就認為自己的未來非常渺茫。作為學校教師,應該充分了解每一個殘疾人大學生的心理狀況,努力幫助他們調整心態,尋找自身優勢,認清自身的不足之處,通過長期的心理輔導,使得他們能夠重新塑造自信。同時,殘疾人大學生自身也要積極調整心態,主動去拓展自我就業范圍,根據國家相關扶持政策,有針對性的鍛煉自身就業能力。
4.結語
殘疾人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由來已久,多年來國家都在努力尋找徹底解決這一問題的辦法。筆者長期從事高等教育一線工作,深知當前殘疾人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的嚴重性。在今后的工作中,筆者將繼續致力于該方面的研究,以期能夠提出更多有價值的參考意見。
參考文獻:
[1] 胡擁軍. 論大學生就業歧視問題的法律規制[J]. 職教與經濟研究(婁底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