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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最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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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最基本要素

稅法最基本要素范文第1篇

關鍵詞:電子商務納稅主體權利稅收法制

目前電子商務正以強勁的勢頭影響著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商務交易模式、人們的生活消費方式和政府的工作方式。作為一種新型的交易模式,電子商務給社會經濟的各個方面帶來了根本性的變革。在稅收方面,電子商務改變了傳統稅法界定納稅主體的標準,使如何認定電子商務納稅主體并對其權利進行保護成為當前稅法亟需解決的重要課題。

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不確定性與權利保護現狀

電子商務是依托網絡進行貨物貿易和服務交易,并提供相關服務的商業形態。由于立法的滯后性及稅收實踐中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認定及其權利保護陷入困境。在我國,由于立法的滯后性,無論憲法還是稅收征管法以及其他各種實體稅法,均未明確界定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范圍,也未規定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權利,法律的缺位導致電子商務納稅主體權利保護缺失。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規定,對于稅務機關來說,網上開店是否征稅,合法避稅與偷稅的界限如何認定,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權利如何保護等問題成為困擾稅務機關的重要難題,同時也使稅收實踐陷入尷尬境地,并進而直接影響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電子商務納稅主體在認定及權利保護方面的困境主要是因為在網絡狀態下,原有稅法以收入、行為和財產為征收客體的認定標準已無法適用:現行稅制對商品、勞務、特許權等概念的界定已不適用于電子商務,無法對電子商務中新出現的數字化信息產品與勞務進行課稅,原有各稅種的征稅客體也發生變化;由于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性,對電子商務交易額進行征稅無法適用現行的稅務征收管理手段和方法;網絡中出現了數字化、非物化形式的虛擬財產,這些虛擬財產都使電子商務的征稅客體出現不確定性,從而直接導致了納稅主體界定的困難。而且,在電子商務中,由于網絡對所有交易主體都是開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成為交易主體;傳統的中介人、中介環節不復存在,交易雙方可以隱匿姓名、居住地等,也造成電子商務下的納稅主體呈現多樣化、模糊化和邊緣化,具有不確定性。

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界定

(一)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界定的基本前提

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合理界定需要以明確電子商務征稅客體、實現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法定化和對電子商務合理課征新稅為基本前提。

1.電子商務征稅客體的明確化。征稅客體是稅法的最基本要素,也是確定納稅主體的前提。電子商務按物流、資金流與信息流在網絡中完成環節的不同,可以分為間接電子商務和直接電子商務。在間接電子商務模式下,由于未脫離傳統的交易模式,通過網絡只能完成部分交易過程,其課稅對象仍是傳統的物與行為,因此,納稅主體與傳統稅法對納稅主體的界定相同。在直接電子商務模式下,由于交易過程全部實現了網絡化,物流、資金流與信息流合為一體,同步在網絡中完成,交易的商品具有數字化,無形性的性質,出現了新的課稅對象,即網絡信息商品已成為新的征稅客體。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主體的范圍發生了變化。所以,電子商務征稅客體的明確化是科學界定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重要前提。

2.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法定化。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界定需要以法律為依據。目前,需要根據電子商務發展的程度,首先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或地方性法規,對電子商務納稅主體進行初步界定,待條件成熟后制定全國通行的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合理界定在法律上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將法律意義上的納稅義務人與實際負擔納稅義務但不直接承擔法定的納稅義務的負稅人進行科學劃分。

3.電子商務課征新稅的合理化。由于電子商務中網絡信息商品的出現,使計稅計量單位發生了變化,從而也使課稅對象發生變化,進而影響到納稅主體的界定。所以,應將網絡信息商品交易主體納入納稅主體范圍。此時既要考慮到網絡信息商品的價值性,同時也要考慮到比特稅的合理性。如果只對網絡信息商品征收比特稅,無法體現出網絡信息商品的價值,如果只對其征收從價稅,則無法體現出稅收的公平性。所以,為了既符合稅收原則,同時又能解決電子商務造成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問題,建議采取既征比特稅又征從價稅的方式來解決網絡信息商品的征稅問題。但是,畢竟電子商務是新生事物,在現階段雙重征稅的前提是采用較輕的稅率,比特稅只是按照信息流量進行象征性征收,以便體現網絡商品交易的可稅性。

(二)電子商務納稅主體類型的界定

在電子商務交易模式下,納稅主體應劃分為從事間接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主體和從事直接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主體。

從事間接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主體。由于間接電子商務活動只是借助于網絡完成信息流與資金流,其物流活動仍需傳統模式,即間接電子商務活動的網上交易與傳統的交易只是在交易的形式上存在不同,其課稅對象仍是傳統的物與行為,因此,間接電子商務納稅主體與傳統稅法的規定相同。

從事直接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主體。直接電子商務模式下,出現了新的征稅客體即網絡信息商品,與網絡信息商品交易相關人應為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的納稅主體。由于網絡信息商品的出現既征比特稅又征從價稅的雙重征收,產生兩個基本納稅主體:一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即納稅人;二是在電子商務交易中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即扣繳義務人,也就是直接電子商務模式中的網絡信息平臺。

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權利范圍

由于從事間接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主體未脫離傳統稅法對其權利的界定,為此,本文所說的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權利是指從事直接電子商務活動的納稅主體的權利。具體包括:

(一)依法納稅的權利

電子商務中新的交易商品即網絡信息商品以其無形性、數字化等特征而異于傳統稅法對征稅客體的界定,所以無法適用于傳統稅法進行稅收征收。按照稅收法定主義原則,電子商務納稅主體行使繳納義務只能在法律框架范圍內進行,為了保證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權利,凡法律未明確規定的納稅義務,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無納稅義務。如印花稅,直到2006年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才出臺《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明確了“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在此之前發生的網上簽訂電子合同等行為,不繳納印花稅。

(二)平等權

電子商務納稅主體平等權包含兩層含義:一是電子商務納稅主體應與傳統納稅主體平等納稅;二是電子商務納稅主體之間平等納稅。傳統意義上的平等權即稅法學中所說的稅收公平原則,指具有相等納稅能力者應負擔相等的稅收,不同納稅能力者應負擔不同的稅收。在電子商務中應特別強調納稅主體的平等權。電子商務是新型的交易模式,其交易的無形性與無紙化給稅收征管帶來一定的難度,為此,在稅法的制定與稅收征管實踐時,不應因為電子商務交易的征稅客體難于確定和征收難度較大而對納稅主體給予歧視。電子商務納稅人享有與傳統納稅人相同的權利,如享有申請減稅及申請免稅等權利,并與傳統納稅人承擔同樣的稅負負擔。這是電子商務納稅主體平等享有納稅權利與履行相應義務的前提。同時,電子商務納稅主體還應與傳統稅法界定的納稅主體平等地享有生存權、參與權、監督權、救濟權等。另外,對于電子商務納稅主體之間稅收負擔分配必須以納稅主體的負擔能力為基準,負擔能力相同,稅負相同,負擔能力不同則稅負不同。

(三)知情權與隱私保護權

稅法中的知情權包含納稅主體享有主動全面了解、知曉所有稅法相關規定的知情權和被告知與自身納稅義務有關的一切信息的告知權。在電子商務中,納稅主體有權以合法的技術手段或其他方式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網絡世界是信息開放的世界,為此,保護其納稅主體的隱私權不受侵犯顯得尤為重要。在電子商務中,納稅主體在納稅相關信息中屬于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范疇的部分,應該依法獲得保護,納稅主體也有權要求稅務機關采用相應的技術手段為其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予以合法保護,免受不法侵犯;同時,稅務機關也有義務依法保護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使用納稅主體的相關信息。

(四)獲得技術支持的權利

電子商務是建立在以高科技為支撐的互聯網基礎之上,技術性為其主要特征。納稅主體在進行納稅處理時,不可避免的涉及技術問題。所以,在電子商務模式下,電子商務納稅主體有權要求稅務部門保障自己相關技術設備的正常運行,并獲得稅務部門的技術支持與保障;稅務機關也有義務確保網絡系統的安全和穩定,并對網絡納稅主體提供相應的培訓與技術支持,以達到方便納稅主體納稅申報和繳納稅款、減輕納稅人負擔、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的目的。

電子商務納稅主體權利保護的法律建議

由于電子商務是新興行業,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國內外鮮有專門法規對電子商務納稅主體進行界定并對其合法權益加以保護。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對電子商務納稅主體進行合理界定并對其權利進行保護已顯得尤為緊迫。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完善相應的稅收法律制度:

將“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原則明確寫入憲法。目前,我國憲法只規定了公民的納稅義務而未提及權利,這本身就違背了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也容易導致稅務機關權力的濫用。所以,應將納稅人合法權益予以根本法的保護。

加快制定和完善稅收基本法。應以稅收基本法的形式明確保障電子商務納稅主體的合法權益,并將電子商務納稅主體依法納稅權、平等權等一系列基本權利予以細化。

稅法最基本要素范文第2篇

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稅收制度稅收中性稅收調控公平與效率

一、21世紀中國經濟體制的基本格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將日臻完善

1.20世紀末市場化程度已明顯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框架已初步建立

到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的雙重體制格局還沒有徹底改變。不過,即使仍然沿用“雙重體制”,也是非國有經濟這一新的體制成分以及與之相關的市場機制開始占據優勢,國有經濟的份額處于不斷下降的狀態,傳統計劃經濟逐步“過渡”到初級階段的市場經濟。這樣,當前的體制格局實際上可以概括為:非國有經濟迅猛發展并在國民經濟中所占份額越來越大,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已初步形成,新體制已從“邊緣”向“中心”靠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體制格局變動基本上是沿著“計劃經濟”——“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軌跡運行的,這個過程實際上可以概括為市場化進程,因而市場化程度指標可以用來表示體制改革所能達到的水平。

2.21世紀的上半葉,進一步提高市場化程度,構建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是完全可能的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過20年的改革,中國國民經濟的市場化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由總體市場化程度近乎零到50%左右,這種變化是相當深刻的,從一定意義上說是歷史性的。對此,應當給予充分肯定。但同時也應看到,中國經濟總體的市場化程度并不理想,距離目標模式尚有不小的空間。特別是要素市場化程度(36.57%)和政府行為適應市場化需要的程度(36.6%)過低,充分暴露了我國經濟市場化進程中的薄弱環節,即使是市場化程度超過50%的產品市場領域(61.71%)和企業改革領域(51%),其內部結構也存在諸多矛盾,離市場經濟的目標模式還有不小的距離。不過,總體來講,從衡量市場化程度的五個方面(產品市場化程度、要素市場化程度、企業市場化程度、政府行為適應市場化程度以及經濟國際化程度)都可以看出,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素已經初步形成。

在20世紀的最后20年中,總體市場化程度從近乎零到50%左右。那么,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新的世紀,盡管我們要更多地觸及市場化改革中的“硬骨頭”,進入改革的“深水區”,如金融體制改革、國有企業的改制、要素市場的發育和政府職能的轉換等,但我們畢竟積累了20多年的改革經驗,現在的經濟環境也比較寬松,政府駕御復雜的市場經濟運行的能力也有了明顯提高,因此,只要我們繼續深化改革,大膽創新,就一定會加快國民經濟市場化的進程。按照20世紀最后20年的改革步伐推算,到2010年我國的市場化水平將有顯著的提高,總體市場化水平達到70%是完全可能的。在此基礎上,再經過20年,即到2030年使中國國民經濟的市場化達到比較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程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基本實現。

二、促進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建立與完善的稅收制度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既要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又要重視宏觀調控對市場缺陷的彌補作用,具體到稅制的設計上,就是要處理好稅收中性和稅收調控的關系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于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于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于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于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在稅制建設上,稅收中性的要求是:稅制結構應科學、合理,有利于平等的市場競爭,如稅制應該統一,稅負應當公平,避免重復征稅;稅制應當簡化,方便納稅;擴大稅基,合理制定稅率;稅收征管制度應健全有效率,征納成本低。

稅收中性是相對的。現代經濟發展的歷史已經證明并且仍將證明,市場是配置資源的有效手段,但市場并非萬能,也還存在著許多缺陷,市場對某些經濟現象亦常常顯得無能為力,需要由市場以外的力量加以彌補或矯正。稅收調控就是有效的外部力量之一。稅收的操作主體是國家,因而稅收政策的制定及其運用體現著國家的宏觀目標與偏好,從而國家運用稅收引導經濟發展,調節經濟運行時,有著其他各種經濟手段所無法比擬的調控力,直接有效,強制規范,成為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

一般認為,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調節經濟周期,實現經濟穩定;二是促進經濟增長;三是公平收入分配,縮小個人收入差距。在稅制建設上,稅收調控的要求是:及時、足額、穩定地取得財政收入,為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掌握必要的財力、物力,在我國當前突出的表現應該是提高整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調節供求總量平衡,抑制通貨膨脹和防范通貨緊縮,實現經濟的穩定增長;促進國民經濟產業結構的合理化;矯正收入分配不公,防止兩極分化,包括縮小地區間差距。

舉世矚目的1994年稅制改革,初步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制體系。新稅制運行兩年來,保證了稅收收入持續高速增長,促進了國民經濟快速、持續、健康發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新稅制是成功的。如果從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關系分析,94稅改正確把握了兩者的關系,在稅改主要內容上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從流轉稅改革來看,取消工商統一稅,實行內外資企業統一的流轉稅制: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擴大到整個工業生產和流通領域,稅率趨向統一,這都體現了稅收中性的一面;在普遍開征增值稅的同時,對煙酒等11種消費品和石油、天然氣等7種礦產品分別開征了消費稅和資源稅,并實行差別較大的稅率,這又體現了稅收對特種消費品高額收益和自然資源級差收益的非中性的特殊調節。就增值稅本身來說,規定了基本稅率、低稅率和零稅率以及減免稅優惠規定,這又體現了它非中性的一面。再就絕大多數產品適用同一基本稅率這一中性特征來看,由于各種產品的供求彈性不同,必然會影響稅負轉嫁的程度,從而影響產品的相對價格和生產者消費者的抉擇,其稅制運行結果又會是非中性的。這反過來說明,絕對的中性稅收是沒有的,稅收中性與非中性、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是辯證統一的。從所得稅改革來看,通過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實行稅利分流,取消稅前還貸,取消國有大中型企業調節稅,取消企業稅后征集“兩金”,取消獎金稅等一系列措施,使所得稅向中性化方向前進了一大步。但同時仍存在非中性的問題,就企業所得稅而言,一是內外資企業仍實行兩套稅制,稅負不平;二是稅率上內資企業仍實行33%、28%、17%三檔稅率;三是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保留了大量的減免稅優惠。從所得稅改革的整體來看,既通過稅收的中性化為企業間的平等競爭創造了必要條件,又通過稅收的非中性措施體現了對小企業、特殊行業企業(如殘疾人企業)的照顧,在這里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與此同時,新稅制還通過統一稅政,集中稅權,理順分配關系,取消困難性減免,嚴格控制偷漏稅,強化稅收征管等方式,在有效地保障了財政收入的同時,也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在進一步完善新稅制的過程中,仍然需要正確處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關系,例如,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建立統一的法人或公司所得稅制,體現稅收中性的要求。但即便是實行統一稅率,現存的內外資企業的大量減免優惠規定也很難取消或統一,有些規定甚至是很必要的,這在事實上表現為一定的非中性。再如,流轉稅中的增值稅被公認為是具有中性優勢的稅種,但仍在稅率(三檔)、進項稅額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征稅辦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非中性。即使今后通過改進完善有關規定也難以完全避免。因此,對待稅收中性原則,應堅持相對論,防止絕對化。只有這樣,,才能把握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關系,也才能建立起既與國際慣例相符、又符合中國國情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2.順應市場經濟體制兼顧公平與效率并優先考慮效率的要求,適時轉換稅制結構模式

長期以來,我國的稅制結構實行的是流轉稅類為主體的模式,1994年稅制改革后,這一狀況更趨強化,僅增值稅和消費稅兩個稅種,其稅收收入就占全部稅收的五成左右,如加上營業稅、關稅等其他流轉稅種,其比重高達80%左右。可以說,我國稅制結構的這一現狀,從歷史上看,與生產力水平較低有密切關系,同時也與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有密切關系。然而,上述兩個重要條件在現階段已有根本性改變。我國正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稅制結構符合公平原則、效率原則和社會原則,要求稅制結構有利于資源合理配置、收入公平分配、經濟穩定增長目標的實現,而所得稅制則有利于這些原則和目標的實現。人們通常說積極財稅政策下的減稅手段,則是在所得稅占主導地位條件下才有可能產生應有的效果。因為,減稅即減少所得稅收,使廠商的利潤和個人的收入增加,由此達到刺激消費和鼓勵投資的功效。為此,我國的積極財稅政策要想獲取更大的效用,必須及早轉換稅制結構模式,從流轉稅為主體模式先轉向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模式,再轉向所得稅為主體模式。目前,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已為第一步的模式轉換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從國外經驗看,一國稅制結構從流轉稅為主體模式轉向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模式,其經濟條件為人均國內生產總值700美元左右。如日本轉換時的水平為789美元,美國815美元、英國717美元、原西德647美元。我國目前的人均GDP已達700美元左右,這還是根據市場匯率計算出來的,如果根據購買力平價理論,我國的經濟實力遠超出該水平。所以,我國稅制結構模式的轉換,不僅具有從根本上解決經濟過剩下需求不足這一重大難題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具備模式轉換的經濟條件。

3.現代企業制度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微觀基礎,因而要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現代企業制度有三種最基本的形式,即:業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而從國外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經歷和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來看,公司制是國有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所采取的一種主要企業組織形式,也是產權制度創新的一個有效途徑。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共同特點都是公司資產的股份化。這便于公司拓寬融資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投資主體、也有利于公司產權的轉讓和流動,促進存量資產的合理重組,實現資產的最佳使用效益。稅收作為對微觀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結果進行課征的一種分配活動,隨著企業組織形式的變化和產權制度的不斷創新,其有關政策和制度也必須作進一步完善,以更好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首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實現徹底的政企分開。但是我國目前實行的分稅制仍以行政隸屬關系來劃分所得稅的歸屬,把中央企業所得稅劃歸國家稅務局,地方企業所得稅劃歸地方稅務局,這容易造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于自己利益的考慮,用行政手段干預所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出現新的政企不分的局面。因此,為使政府與企業行為徹底分開,分稅制對所得稅的劃分不應以企業行政隸屬為依據,而應象增值稅那樣,以稅收收入分割為標準,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所得稅收入。

其次,隨著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的進展,公司的產權主體會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在一個由國有法人股、國家股、外資股、個人股組成的公司制企業里,所有制性質已顯得非常淡薄。所以,以單一產權主體的企業為對象所建立的企業所得稅制必須向以多元化產權為主體的公司為對象的公司法人所得稅制發展。這就要求:第一,盡快統一以所有制性質劃分的內外兩套不同的企業所得稅合并為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第二,規范目前股份制企業所得稅,特別是股份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無論是從公司公平競爭角度還是從稅法嚴肅性角度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求實行統一的稅制。但股份制企業實際執行的所得稅卻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性。這表現在:(1)實行新稅制后,已批準在香港上市的九家公司繼續執行15%的所得稅,以后到香港新上市則執行統一的33%法定稅率。(2)各省市在滬深兩地的上市公司,除了少數執行統一的33%法定稅率外,許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慮,為增強地方企業在股市的競爭力,經省市政府批推,所得稅率有按15%執行的,也有按24%執行的,既不統一,又不公平。(3)特區企業與內地企業在所得稅上存在較大差異,影響了內地股份制公司的競爭力。所以,為建立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制,必須明確規定所有公司,無論是海外?鮮泄凈故槍諫鮮泄?無論是特區公司還是內地公司;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應執行統一的33%法定公司稅率。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進而促進股市的正常發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第三,制定集團公司的所得稅規范。企業公司制改造,必然會產生大量的集團型公司,目前全國已有上百家企業集團正在進行公司制改造的試點。所以,為適應公司發展的集團化趨勢,對集團公司的所得稅必須制定專門的條款予以明確。在國外,稅法對集團公司的所得稅都有專門的規定,因為集團公司的所得稅涉及到股息抵免、納稅方式的選擇、公司綜合所得的界定、合并納稅報表的編制等比較復雜的事項。而我國對集團公司稅收問題只規定股息、紅利收入比照聯營企業收入處理,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資產控股為100%的,可由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并納稅等幾條比較籠統的規定,缺乏詳細的可操作性規定。第四,明確特殊問題所得稅處理規范。產權流動有利于盤活國有企業資產存量,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而收購與兼并是產權流動與重組的重要方式,對收購與兼并過程中產生的所得稅問題如何處理,目前我國稅法還沒有明確規定,對此,統一后的公司所得稅法必須盡快予以明確。

4.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而社會保障稅制又是健全與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性條件,所以在新的世紀要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

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它是市場經濟運行的“穩定器”和“安全網”。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很不完善:不僅缺乏強有力的社會保障法,還沒有將保障資金列入預算內管理,而且由于保障基金的籌集實行“按地區、分行業、定單位”的辦法,各地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障項目多少不一,基金籌集標準高低不同,資金管理分散,籌集成本高,調劑面窄,對資金的使用缺乏有力的監督,普遍存在資金浪費、挪用問題,無法專款專用,難以滿足保障支出的需要。較現實的解決辦法就是參照國際經驗,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制定社會保障法,開征社會保障稅。具體實施方案是:(1)在保障項目上,設立退休、失業和醫療三個必繳稅目,對工傷和生育等保障項目,暫時仍由企業或家庭自我保障。(2)結合大多數國家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為雇主(公司)、雇員和個體經營者的現實情況和我國國情,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原則上也應該是所有支付工薪的單位、工薪收入者和個體經營者。(3)按照國際慣例,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為雇員的工薪收入(不包括資本利得、利息、股息所得等)、個體經營者的純收益額或營業利潤;在稅率上一般按比例稅率征收,并且對稅基的最高額有限定,當然限征額要根據物價指數適時調整。(4)社會保障稅可作為共享稅,由國家稅務機關征收。在分享比例上,目前可將稅款的大部分劃歸地方收入,少部分劃歸中央,供中央在全國范圍內調劑。(5)社會保障稅應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稅款入庫后再撥付給社會保障部門使用支配,為此必須改變目前多頭分散管理的局面,在地方機構改革中成立專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5.加大費稅改革的力度,為市場經濟運行與發展提供寬松環境

在規范的市場經濟體制中,稅收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最重要的方式,稅費的界限和關系也是十分清晰的。但在我國,由于政府職能轉換的滯后和經濟利益的驅動,政府部門間、單位間、地區間的相互攀比、巧立名目、提高標準、使得非稅收入持續快速膨脹,現在已到了嚴重失控的地步。從全國的情況看,1996年非稅收入已達9798億元,比當年稅收收入的6909億元多出近3000億元,“費”與“稅”的比例高達1:0.704,“費”大于“稅”已是不爭的事實。從增長速度看,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1988年為4l5億元,1992年為600億元,1996年高達2900億元,非稅收入增長速度遠遠快于GDP和稅收的增長速度。無論是稅費之比還是非稅的增長速度在當今世界上都是極其罕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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