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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與稅法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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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與稅法的關系

稅收與稅法的關系范文第1篇

稅收法規的目標是及時征稅和公平納稅,而會計的目標是向會計利益相關者提供有利于決策的財務信息。盡管兩者在使用的一些概念、原則和方法上有著很大的一致性,但由于其根本目標不同,必然存在著分歧與差異。作為從企業角度出發的會計界人士,應當將如何洞察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分歧,如何促進兩者的協作,進而實現兩者共同發展作為一項義不容辭的艱巨任務。本文試從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分歧、合作與發展入手,闡述相關論題,以饗讀者。

一、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關系的發展歷程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模式下,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一般只需對政府負責,無論盈利還是虧損,一切都是政府的。因此,企業所有的會計處理均以國家財稅收入最大化為目標,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目標基本上是一致的,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掛鉤,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大體保持一致。同時,企業也從方便的角度出發,以滿足稅務當局的要求為其會計處理的基本出發點,盡量避免或減少由于會計處理方法與稅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單獨解釋的內容,進而按照稅收法規進行會計處理,而非以真實反映企業經營狀況為主要目的。

然而,從國際慣例看,市場經濟國家企業的稅利都是分開的,稅是對政府的義務,利潤是投資者所擁有的投資收益;不僅如此,兩者還是矛盾的,稅繳多了,利潤就會被抵消。我國正處于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軌過程中,該種市場經濟環境必然導致投資主體多元化,從而會計信息利益相關者群體復雜化情況的出現,而會計的處理方法如何從以稅收為基準的舊模式向以真實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為主要目標的新模式進行轉化就成了當務之急。所以,在我國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目標逐步呈現出了非同一性的特征。這種非同一性是從1994年稅制改革和1997年起具體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筆者將準則和制度納入廣義的“會計制度”范疇之內)的相繼出臺開始逐漸擴大的。比如,稅法中《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法規與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則、方法等內容在確認收入、費用和損失方面的差異逐步擴大,甚至產生了不容忽視的分歧和對立關系

二、實現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有機協作的必要性

從我國最近頒布的各類會計法規來看,新的會計制度已與國際會計準則、美國會計準則(主張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相互獨立)等國際慣例實現了協調。國際上通行的做法是,財務報表公允地反映企業的財務情況,企業先按會計制度客觀地計算出公司的利潤;而在納稅時,再按稅法要求對財務報表進行適當調整。

現在問題的關鍵在于隨著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分歧的加劇,我國稅收征管部門面臨的稅收主權的挑戰遠比西方發達國家大得多,尤其是反避稅領域,我國至今仍未形成系統的反避稅規程。現實經濟環境中,雖然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尚不足一年,然而各跨國公司爭相在我國投資,國際資本流動極為頻繁,監管和反監管的斗爭成為國家財政、海關和稅務部門的重要工作內容。這些跨國公司一般都擁有豐富的國際理財經驗,通過各種手段(主要表現在會計手段上),有的實行稅務籌劃,有的直接繞開我國法律監管,偷逃稅款,對我國的稅收主權構成嚴重威脅。上個世紀90年代后期,每年僅跨國公司避稅行為而給我國造成的稅收收入損失就至少為300億元。換句話說,這約相當于2001年中央財政收入(16386億元)五十分之一的300億元,若加上國內企業的避稅行為,數字將會更加驚人。于是,如何通過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完善與協作將成為國家加強反避稅工作的一個重要邏輯出發點。

三、推動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共同發展的幾點建議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制的逐步健全,政府機關和企業的法制觀念也在不斷增強。體現在稅收上,一方面是稅務機關等相關部門實行依法治稅;另一方面是企業遵紀守法的意識得到增強,正確處理好企業收入與“依照法律來納稅的義務”之間的關系,自覺養成誠信納稅的良好習慣,最終推動稅收法規和會計制度的共同發展。

1、企業稅務籌劃的加強和國家反避稅措施的完善

對于稅務籌劃這一新鮮事物,國家不但不必反對,而且還要支持,因為應納稅企業是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經驗和對稅收法規的熟練掌握,并且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的降低稅負、實現稅務籌劃的行為。而稅務籌劃的前提雖是遵守稅收法規,但其結果卻會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甚至會降低經濟活動的效率,造成稅收公平方面的問題,并加大稅收制度的復雜性和征管困難。但為什么國家往往容忍這種稅務籌劃行為呢?從經濟角度看,政府有目的、有選擇地設置低稅區,有利于吸引資金,吸收技術,帶動經濟繁榮。所以政府能容忍的稅務籌劃行為通常的是指政府指導下和稅法控制下的“節稅籌劃”,而不能容忍的則是失控的、打法律擦邊球的“避稅籌劃”行為。所以一個合法的政府,總要不斷制訂反避稅籌劃條例,以保證政府的稅源與收入,維護法制的健全。稅務籌劃(主要指節稅籌劃)是對稅收政策的積極利用,符合稅法精神。從更深一層理解,稅收的經濟職能還必須依賴于稅務籌劃才能得以實現。這樣,應納稅企業與政府稅務機關重復博弈的結果,無疑是會計制度和稅收制度的高度完善。在這種環境下形成的稅收法規,對經濟環境的變化當然具備靈敏的反應能力,也將更趨于完備。

2、會計界人士及會計制度的協作配合

相信今后隨著經濟的發展,稅務籌劃活動會越來越普遍,政府的反避稅措施將越來越有力。而且在稅務籌劃與反避稅的發展進程中,會計界也應當當仁不讓地成為主力軍。首先,會計人員擁有其他行業不可比擬的經驗和專業技術優勢,他們可以憑此優勢幫助應納稅企業合法地減輕稅負,從而搶占和鞏固傳統會計市場;同時,稅務機關可以考慮由國家認定具備注冊會計師資格和注冊稅務師資格并且經驗豐富、品行良好的中介機構專業人士從事稅務審計業務,從而加大反避稅的“技術含量”,以彌補我國專職稅務稽查人員數量和質量上的不足,加大反避稅工作力度。

從制度層面上來說,稅收法規應當借鑒會計制度,借“它山之石”完善和充實反避稅立法的原則和內容。稅務機關反避稅的著重點應從鑒別經濟業務的合理性入手,而會計制度的相關準則對于反映交易事項的經濟實質是很有幫助的。比如,一筆涉及轉讓定價的關聯企業間的交易業務,由于交易各方以自己內部確定的價格來填制納稅申報表,以此想方設法地逃避納稅義務。而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掌握的相關成本或以前非關聯方獨立交易的會計資料,并以此為基礎,估算應作為納稅基數的正常交易價格,從而更好地界定各方的納稅義務,防止稅款流失。

3、加快構建稅務會計的理論體系

由于我國現行的稅制處于一個不斷發展、完善的階段,各種規范性文件屢屢下發,這勢必造成我國現行稅制的復雜性和操作上的難度性。而稅務會計的出現,客觀上滿足了國家作為所有者或宏觀經濟管理部門獲取企業會計信息的重要途徑,也是實現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共同發展的產物。

作為推動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共同發展的關鍵因素,稅務會計理論體系的構建,應該在稅收微觀領域將宏觀稅收學的基本概念、原則轉化為稅法學的相關概念、原理的同時;又可以借助于財務會計學的一系列理論與方法,以稅收法規為準繩,將應納稅企業計算、繳納的稅款和應履行的納稅義務通過會計系統予以反映。稅務會計與各學科之間的相互關系大致如下圖所示:(圖略)

稅收與稅法的關系范文第2篇

國有企業在社會主義經濟下不斷發展,在經濟建設中經歷考驗。國家相關政策對國有企業的工作有很大的影響。目前國家對財政稅收政策進行改革,這對國有企業造成了一定的影響。本文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分析。

關鍵詞:

國家財政;改革;國有企業;發展研究

國家財政稅收政策對國有企業的發展有一定的影響。目前國家財政部門對稅收政策進行調控。國有企業應對相關政策進行研究分析,調整企業內部發展戰略,以便適應新的財政稅收政策,從而促進企業發展。

一、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目前存在的問題

1.稅收體制

我國財政收入在總GDP中占的比重較小,期間采取了一定措施提高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但并未取得顯著的效果。影響財政稅收的原因有很多種,而糧食價格是一個重要因素。由于特殊原因,國家對糧食價格進行有效控制,糧食價格的高低決定了糧食產值創造的相關稅收。另外證券交易對整個財政市場也有較大的影響。股票交易市場具有不穩定性,在交易的過程中創造的相關稅費不斷變化,難以調控。行政收費項目的增多也對國家稅收造成影響,政府職能部門進行控制有一定的難度。

2.國家財政稅收的調控對社會經濟造成的影響

國家財政稅收的調控對社會經濟有著一定的影響。合理的財政稅收政策對政府的招商引資起著良好的作用。社會經濟的發展影響著國家財政稅收工作,不同的區域以及不同的經濟環境都影響著整體的財政稅收。一些特殊區域在經濟和行政方面有著獨特的管理方式。經濟發展呈現出良好的增長態勢,良好的經濟環境創造了更多的稅收,而將稅收比例適當下調有助于該地區經濟的更好發展。國家進行財政稅收的改革也是希望創造更好的經濟環境,促進國有企業做大做強。

二、國家財政稅收政策與國有企業之間的關聯

國有企業是我國經濟中的頂梁柱,實力雄厚,貢獻了大量的GDP。國有企業的運營受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影響較大。國有企業有著獨特的經營模式,機制、組織結構,以及內部管理存在一些問題。由于特殊原因,歷史遺留問題沒有被妥善解決,造成國有企業經濟出現衰退現象。設備沒有及時更新,新產品的研發工作也停滯不前,加上市場經濟環境瞬息萬變,國有企業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國家應采取相關措施解決這一問題,重點是通過對財政稅收政策的調控來促進國有企業發展。

1.國有企業遇到的發展困境

國有企業對市場的敏感程度不夠。我國工業經濟水平停滯不前,甚至出現負增長趨勢。國有企業與其他企業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國有企業是國家的根本,為國家發展建設作了突出貢獻。由于市場環境的變化以及全球經濟化的到來,各類企業百花齊放、不斷發展。為了讓國有企業在這一發展大潮中保證主體地位,國家應通過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來為國有企業注入新的活力。國有企業目前的經營模式相對老舊,體質僵硬,變通過程中也存在一定難度,這就對自身實力和經濟運行能力帶來了一定的削弱。

2.國家財政稅收改革對國有企業發展的促進作用

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為國有企業提供了一個更加健康的發展環境改革,對企業的經濟發展起了促進作用,推動了國有企業的經濟建設,掃清了國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經濟障礙。這對國有企業的投資以及發展有著良好的促進作用。好的國家財政稅收政策促進了國有企業經濟的復蘇,幫助國有企業擺脫了目前的尷尬境地。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國有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不斷進行嘗試與實踐,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讓國有企業迎來了發展的春天,鞏固了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

3.國有企業對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影響

國有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衰退現象,經濟的壓力以及發展方向的錯誤加大了國有企業的負擔,這使得國有企業的發展呈現負增長的趨勢。國有企業的經濟建設受阻會影響國家的財政稅收。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為國有企業提供了更多的呼吸空間,有助于國有企業更快地實現發展目標。同時,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為國有企業提供更加合適的生長環境,有助于國有企業重整旗鼓,在競爭中逐漸占據優勢。這也創造了更多的財政收入,對政策改革提供了更多的資金支持。另外國家財政稅收的改革對國有企業下崗工人的合理安置起了很好的促進作用。國有企業通常采用以人為本的原則進行企業管理,使用合理的手段解決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而更好的財政稅收政策讓國有企業擁有更多的資金對下崗職工進行安置,加強了國有企業內部的凝聚力,提高了創新水平。這就使整個國有企業上下一心,更加增強了自身的經濟實力。

4.國家財政稅收政策改革為國有企業帶來的好處

國有企業在發展中面臨資金匱乏的問題,造成發展遲緩的現象,最終導致了內憂外患的格局。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為國有企業打破了這一格局,使國有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擺脫外部環境帶來的壓力,獲得喘息空間。消除傳統格局帶來的發展溝壑,幫助國有企業通過資金的流入解決內部問題,為戰略框架的構建提供輔助作用。加強國有企業的財政管理結構,促進國有企業的良性發展。

三、結束語

根據國有企業發展現狀,國家對財政稅收政策進行合理調控。根據相關數據,國有企業在發展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國家財政稅收政策的改革促進了國有企業的發展,國有企業也要在政策的扶持下積極變革,主動適應政策,把握機遇,從而發展壯大。

參考文獻:

[1]徐超.國家財政稅收政策改革對國企經濟發展的影響[J].現代經濟信息,2011,22:1.

[2]張弘力.國家財政稅收政策改革對國企經濟發展的策略[D].東北財經大學,2002.

稅收與稅法的關系范文第3篇

【關鍵詞】互聯網 稅收管理 對策分析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和科技水平的不斷提高,互聯網以及云計算的迅猛發展,為我國創建了一個新的時代,我國正逐漸的步入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時代的來臨,對我國的稅收管理而言,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為我國的稅收管理提供了機會,另一方面則使我國的稅收管理面臨嚴重的挑戰。

一、大數據時代背景下我國稅收管理面臨的挑戰

(一)海量涉稅信息的整合工作不到位

隨著我國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在稅收管理中應用互聯網技術已經成為了未來稅收管理的發展趨勢。目前,我國的稅收信息化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與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相比,依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第一,對稅收系統內部存在的各種信息進行整合的力度不足。我國針對稅收管理,建立了多個系統,有綜合征管系統、出口退稅系統以及行政辦公系統等。這些系統中存儲的信息較為分散,我國對這些系統中存儲的信息進行整合的力度不足,嚴重影響了稅收管理工作的工作效率;第二,對智能化的管理信息系統了解不足。在企業管理中應用信息化技術,已經是當今企業管理的主流。很多企業使用高度智能化的信息系統存儲企業的信息,稅務部門的管理人員對這些系統不了解,不能在這些系統中取得相關的數據,只能要求企業提供數據。稅務管理人員不能掌握第一手的企業信息,也不能通過查看企業存儲的數據發現問題,對稅收管理工作的發展有著不利的影響。

(二)無法及時監控并應對涉稅典情事件

隨著網絡技術的快速發展,計算機在人們的生活中被廣泛的應用。人們可以通過計算機,查看身邊發生的每一件事情,網絡已經成為了各類信息的收集地和輿論的放大器。目前,我國人們越來越關注稅務問題,尤其是有關國有企業的稅務問題,更是人們關注的焦點前網絡具有快速傳播的功能,與政府有關的信息,尤其是稅務信息,傳播的速度更快,面對這樣的情況,稅務部門必須提高處理涉稅事件以及化解輿情危機的能力。

二、對大時代背景下實行稅收管理的建議

(一)樹立大數據思維

在大數據時代背景下實行稅收管理,不僅需要使用數據技術進行稅務的管理工作,更要樹立大數據思維,以大數據的觀念去認識稅收管理工作,這樣才能推動稅收管理工作的現代化發展。樹立大數據思維,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第一,要全體,但不要抽樣;第二是要效率,但不要百分百的精確;第三,要相關,但不要因果二在大數據時代下,數據信息多種多樣,因此,對任意數據信息進行全面詳細的分析,是很難實現的。在這樣的情況下,需要做到以下三點:第一,全面的接受信息,第二,對信息進行快速的分析,第三,根據分析的結果提出最佳的解決方案。這才是大數據時代背景下稅收管理應對挑戰的方法。

(二)做好大數據的奪析工作

在大數據時代下,數據信息數不勝數,在眾多的信息中挑選出有用的信息,是一項很艱難的工作。面對這樣的情況,稅收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大數據的特點,在稅收管理中應用信息化的手段,對大數據進行有效的分析。對大數據進行分析,可以從兩個方面入手:第一,對數據進行全面的整合。在傳統的稅務管理中,數據信息的收集是工作的重點,但隨著大數據時代的來臨,數據信息的收集工作遠比數據分析工作簡單,因此,稅務管理部門應該將工作的重點轉移到數據的分析工作上,通過對數據的詳細分析,促進稅收工作的發展;第二,對數據進行深度的分析。在數量龐大的涉稅信息中,很多數據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是,這些數據信息之間的聯系并不是輕易就可以獲得的,需要稅收管理人員對數據信息進行深度的分析,才能找到數據之間的聯系。

(三)對稅收管理部門的業冬模式進行創新

傳統的稅務管理模式,已經不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需求,對稅收管理部門的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是勢在必行的。在稅收管理中,可以將大數據技術作為稅收管理的手段。在傳統的稅務管理中,審計抽樣是常用的稅收管理手段,但隨著大數據時代的來臨,這種手段已經落伍。新型的稅收管理手段是利用大數據技術開展審計工作,運用大數據技術,對企業中的涉稅信息進行全面的收集,然后對其進行深入的分析,這種新型的業務模式,可以提高稅務審計工作的效率,促進稅收管理工作的發展。

(四)加強配套制度的建設

在制定與電子商務有關的政策法規時,需要重新審視傳統的稅收政策和手段,建立新的、有效的稅收機制,要加強稅收征管方面的科研投人,建立備案制度、核算制度、代扣代繳制度等稅收制度的研究設計與試點.如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首先由納稅人申請辦理電子商務的稅務登記,填報《申請電子商務登記報告書》,并提供網絡的有關材料,特別是計算機超級密碼的鑰匙備份.其次,稅務部門要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嚴格審核,逐一登記,并要注意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個密碼鑰匙管理系統。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大數據時代背景下開展稅收管理工作,會遇到海量涉稅信息的整合工作不到位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阻礙了稅收管理工作的發展,但只要解決了這些問題,就能夠提高我國稅收管理的質量以及工作的效率,從而推動我國稅收管理快速實現現代化的目標。

參考文獻:

[1]彭驥鳴,曹永旭,韓曉琴等.大數據時代稅源專業化管理面臨的機遇與挑戰[J].稅收經濟研,2013,(6).

[2]彭驥鳴,陳愛明,韓曉琴等.大數據時代強化稅收風險管理的思考[J].稅收經濟研究,2014,(5).

稅收與稅法的關系范文第4篇

一、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要素

(一)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1]

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為國際稅法主體,是參與國際稅收法律關系,在國際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有學者將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分為征稅主體、納稅主體和特殊主體,分別指國家、居民和國際組織。[2]我們認為,國際組織或者屬于納稅主體或者屬于征稅主體,將其單列為一類主體似乎不妥。

國際稅法的主體,從其在國際稅收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來看,可以分為國際征稅主體、國際納稅主體和國際稅收分配主體;從主體的表現形式來看,有國家、國際組織、法人和自然人。目前,國內幾乎所有研究國際稅法的學者都將國際稅法的主體分為國家和跨國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兩種。我們認為,這種分法有失偏頗。基于獲得跨國收入的跨國納稅人不足以涵蓋在“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中的所有納稅主體,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盡管是其主要部分;當然,在主要涉及所得稅的國際協調問題等方面,使用“跨國納稅人”的稱謂仍然是可以的。

國家在國際稅收法律關系中同時作為征稅主體和稅收分配主體,這與國家在國內稅收法律關系中僅作為征稅主體的身份的單一性是不同的,此其一。其二,國家在國際稅法和國內稅法中分別作為不同主體身份的依據也是不同的。在國內稅法中,國家作為唯一的實質意義上的征稅主體是國家的對內最高權的具體體現之一;而在國際稅法中,特別是國家作為國際稅收分配主體時,則是國家的對外獨立權的具體表現。其三,對單個國家而言,國家在國內稅法中征稅主體的地位是唯一的,在數量上是一元的;而在國際稅法中,國家在數量上是多元的,必須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否則就無法構成國際稅收法律關系。

自然人和法人在國際稅法和國內稅法中都是納稅主體,而且在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其他分支中也可以作為主體。一般來說,則不能作為國際公法的主體,但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西方國際法學界也出現了主張個人和法人是國際法主體的觀點。[3]此外,一些國際經濟組織,也是國際稅法中的納稅主體。有的學者就認為,國際稅法是調整國家間、國際組織、法人和自然人之間關于國際稅收關系的國際、國內稅法規范的總和。

(二)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

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國際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關于國際稅收法律關系內容的特點,有學者認為,它已經不象國內稅收法律關系那樣,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從總體上講是不對等的和非互惠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建立在平等互惠的基礎之上的,國家與涉外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也已經不完全取決于一個征稅主體的單方意志了。[4]我們認為這一觀點比較科學。

在國家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中,二者權利義務是對等的。一般來講,國家所享有的權利包括征稅權、稅收調整權、稅務管理權以及根據國際稅收協定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國家所承擔的義務包括限額征稅義務、稅收減免義務、稅務合作義務以及根據國際稅收協議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在國家與涉外納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中,二者的權利義務在總體上是不對等的。一般來講,國家所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征稅權、稅收調整權、稅務管理權和稅收處罰權等,國家所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限額征稅義務、稅收減免義務、稅收服務義務等,涉外納稅人所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納稅的義務、接受稅收調整的義務、接受稅務管理的義務以及接受稅收處罰的義務等,涉外納稅人所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依法納稅和限額納稅權、稅收減免權、享受稅收服務權、保守秘密權、稅收救濟權等。

(三)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5]

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是國際稅法主體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有學者認為,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國際稅收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的跨國所得或跨國財產價值。[6]也有學者認為,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指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7]我們認為,把國際稅法等同于國際稅收的征稅對象是不全面的,把國際稅收的征稅對象局限在跨國所得或跨國財產之上也是不全面的。

國際稅法的客體包含著具有遞進關系的兩個層面的內容。第一層面,是國際稅法的征稅對象。在這一問題上,我們贊成廣義的國際稅法客體說,認為,國際稅法所涉及的稅種法除了所得稅、財產稅等直接稅以外,還包括關稅、增值稅等商品稅。理由如下:(1)從國際稅法的早期發展歷史來看,商品課稅的國際經濟矛盾及其協調(如關稅同盟)比所得課稅的國際性協調活動要早,是國際稅法產生、形成和發展的整個歷史進程的起始環節。如果將關稅法等商品稅法排除在國際稅法的范圍之外,則無異于割裂了國際稅法發展的整個歷史過程。因此,應當歷史地、整體地看問題。把對在國際商品貿易中于商品流轉環節課征的國際協調活動看作是國際稅收活動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從而將關稅法等商品稅法一并納入國際稅法的范圍。(2)持狹義的國際稅法客體說的學者的理由之一就是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主要發生在所得稅上。事實的確如此。但是,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只是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的一部分,廣義國際稅法中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還包括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如果僅以國際稅收分配關系所涉及的稅種來限定國際稅法所涉及的稅種,豈不是以偏概全?豈不是正好符合了狹義的國際稅法說的觀點?而實際上,上述學者又都是持廣義國際稅法說,并且也承認廣義的國際稅法客體說的合理性,同時對關稅等商品稅加以論述。[8](3)誠然,對商品國際貿易課稅,雖然不可能在同一時間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重復征稅,但仍然可能發生不同國家的政府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如進出口商品金額等)的重復征稅。例如,甲國實行產地征稅原則,乙國實行消費地(目的地)征稅原則,現甲國向乙國出口一批產品,則兩國都會依據各自的稅收管轄權對這筆交易額課稅,這批產品的所有人也就同時承擔了雙重納稅義務。而各國實行不同的商品課稅政策,如低進口關稅或免關稅政策,也會引起國際間避稅或逃稅活動的發生。況且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深入開展,對國際商品在流轉環節的課稅和跨國所得課稅將會更加密切地交織在一起,其相互轉化的趨勢也會愈加明顯。各國對進出口商品流轉額的課稅對國際經濟活動的影響以及為此采取的一系列國際協調活動,說明這些稅收本身作為各國涉外稅收的同時,進一步涉及到國家與國家間稅收利益的分配,反映了國際稅收的本質。[9]

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第二層面的客體是在國家間進行分配的國際稅收收入或稱國際稅收利益。看起來,這似乎僅僅是國際

稅收分配關系的客體,將其作為國際稅法的客體似乎又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其實不然,因為這一國際稅收收入正是通過各國行使稅收管轄權進行涉外稅收征管而獲得的,與各國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也正因為在國家間進行分配的國際稅收利益直接來源于各國對其涉外稅種的征稅對象的課征,我們才認為后者作為國際稅法第一層面的客體與前者作為第二層面的客體間存在著遞進關系,從而共同構成了國際稅法的雙重客體。需要說明的是,并不存在一個超國家的征稅主體,對各國涉外稅種的征稅對象加以課征而獲得國際稅收收入,再將其分配給有關各國;實際上,這部分稅收利益在征收之時就已經通過國際稅收協定隨著對某一征稅對象的征稅權的劃歸而歸屬于各個國家了。因此,從理論上看,國際稅收利益是各國的涉外稅收收入匯總而形成的整體利益;但從實踐上看,國際稅收利益并未實際匯總,而是分散于各個國家的控制之中。正是由于國際稅收利益這種理論上的整體性和實踐中的分散性,以及其對各國征稅乃至相應征稅對象的強烈依附,使我們在分析國際稅法的客體時容易將其忽視。然而,與其說各國締結國際稅收協定的目的在于劃分對某一跨國征稅對象的征稅,不如說其實質目的在于劃分從征稅對象上可獲得的實際的稅收利益。故國際稅收利益是潛在的,但卻是能夠從深層次上反映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層面。

二、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運行

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運行,是指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整個過程。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要素是從靜態的角度揭示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而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運行則是從動態的角度揭示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構成。

(一)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運行狀態

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國際稅收法律關系在相關當事人之間的建立,或者說是國際稅收權利義務在相關當事人之間的確立。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需要國際稅法的存在以及國際稅法所規定的稅收要素成立或者啟動相關程序的法定要件成立。

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變更,是指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所發生的變化。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變更一般需要滿足國際稅法所規定的法定要件的成立,如涉外納稅人滿足稅收減免的條件,則相應發生國際稅收法律關系內容的變更。

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國際稅收法律關系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在相關當事人間的消失或終結。一般來講,當相關主體的權利得到實現,義務得到履行,國際稅收法律關系完成其歷史使命的時候就會發生消滅的結果。如涉外納稅人依法繳納稅款,國家與涉外納稅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就消滅了;相關國家的稅務主管機關依法完成稅務合作事項,相關權利義務也就消滅了。

(二)國際稅收法律事實

國際稅收法律事實(LegalFactofInternationalTax),是指能導致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效果的客觀事實。國際稅收法律事實包括國際稅收法律行為和國際稅收法律事件。前者是體現主體意志或以主體意志為轉移的事實,而后者則是不體現主體意志或者不以主體意志為轉移的事實。國際稅收法律事實主要包括國際稅法的制定、涉外納稅人的行為或狀態以及國家的行為。國際稅法的制定可以導致抽象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建立,而涉外納稅人以及國家的行為可以導致具體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小結

國際稅法是調整在國家與國際社會協調直接稅與商品稅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國際稅法具有公法兼私法性質、國際法兼國內法性質、程序法兼實體法性質。國際稅法的宗旨為:維護國家稅收和涉外納稅人基本權。國際稅法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消除和避免國際雙重征稅、防止國際逃稅和國際避稅以及實現國際稅務合作。國際稅法的地位是指國際稅法是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以及國際稅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性如何。國際稅法由調整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狹義國際稅法和調整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的涉外稅法所組成。國際稅法的淵源包括兩大類: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國際稅收法律關系是國際稅法在調整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和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為國際稅法主體,是參與國際稅收法律關系,在國際稅收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國際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國際稅法的客體包含著具有遞進關系的兩個層面的內容。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運行,是指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整個過程。國際稅收法律事實,是指能導致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效果的客觀事實。

「注釋

[1]參見劉劍文、李剛:《國際稅法特征之探析》,載《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4期,第16頁。

[2]參見陳大鋼:《國際稅法原理》,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8-20頁。

[3]參見王鐵崖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98-100頁。

[4]參見廖益新主編:《國際稅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5-16頁。

[5]參見劉劍文、李剛:《國際稅法特征之探析》,載《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4期,第15-16頁。

[6]參見廖益新主編:《國際稅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頁。

[7]參見陳大鋼:《國際稅法原理》,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頁。

稅收與稅法的關系范文第5篇

一、稅收債務關系說的提出

稅法上的法律關系是由程序的部分與實體的部分所組成。稅法上程序部分的法律關系,稱為稅收義務關系,屬于行政法性質,是為了配合或確保稅收債權的實現,而由附隨的非財產權性質的稅法上權利與義務所構成的法律關系。

稅法上實體部分的法律關系,是以財產法性質的請求權,即金錢給付之請求權為標的的法律關系,又稱為稅收債務關系。稅收債務關系的請求權,包括稅收請求權、擔保責任請求權、退還請求權、退給請求權、退回請求權以及稅收附帶給付的請求權。[2] 稅收程序法上的種種義務規定,其終局的目的即在于配合或確保稅收實體法上請求權的實現。

基于稅收法定主義的精神,當有可歸屬于某特定人之法律事實符合稅法所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構成要件時,該特定人即依稅法規定負有現實的納稅義務,亦即該特定人負有對于課稅權人(國家或地方政府)給付一定數額稅收的義務,而課稅權人對于該特定人(納稅人)亦有請求其為特定財產上給付的權利。此種納稅義務關系的特征,抽象言之,即為特定人(納稅義務人)對于特定人(課稅權人)負有為一定金錢或財產上的給付義務,換言之,即為特定人(課稅權人)得對于特定人(納稅義務人)請求一定給付之權利,此特征正與債權債務的特性相符合。[3]正由于這種形式上的共通性,稅收的繳納義務才可以被稱為一種公法上的債務。

私法上之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民事法律關系。古羅馬的《法學階梯》認為:“債是拘束我們根據國家的法律而為一定給付的法鎖。”[4] 民法通常認為,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系。就私法上債的本質,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1)債為民事法律關系之一種;(2)債為財產性質的法律關系;(3)債為特定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4)債為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結合關系;(5)債為當事人實現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5]

不難看出,稅收實體法上法律關系與私法上的債務具有共通的性質,均于具備法定給付義務的構成要件時立即發生給付義務,均屬于財產法性質,均為特定當事人之間的財產移轉,并強調法律關系的相對性,因而與私法上的法定之債相類似。正因為如此,稅法學者多借用私法上的債務觀念,將“納稅義務”理解甚至直接表述為“稅收債務”,并認為稅收實體法所規范的納稅義務關系性質上為債權債務關系,為“公法上的債務關系”之一種。稅法上導入“稅收債務”概念,就可直接借用債法的規范結構,更可適當地說明處理納稅義務關系的發生及其的,也為現代稅法規范結構的構建提供了新思路。“債務關系說為迄今的法律學上所一向忽視的‘公法上的債務’這一領域帶來了光明,構成其中心的稅收債務,是對課稅要素觀念進行研究和體系化的理論,它賦予稅法以嶄新的地位和體系變為可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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