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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擇投資領域稅務籌劃策略
投資領域亦即投資方向,從宏觀上講就是投資產業或投資區域,從微觀上講就是確定企業的經營范圍,即具體的生產經營產品。我國稅法規定了一些區域性和產業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一些特定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待遇。另外,納稅人生產經營的產品不同,繳納的稅種尤其是流轉稅也不相同,由此看出,投資者的投資領域是影響稅負的首要環節。
企業所得稅法倡導“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原則,利用稅收優惠的納稅籌劃可以考慮以下策略:投資可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行業或項目。包括:農林牧魚業、國家重點扶植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和節能節水項目等。投資建立國家重點扶植的高新技術企業,建立符合條件的小型企業,建立創業投資企業并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
策略企業組織形式的不同稅收政策也不盡相同。如公司制企業、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之間以及總分公司、母子公司之間的稅收待遇就不相同。因此,企業組織形式也是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決策稅務籌劃時應予考慮的一個因素。
第一,公司制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選擇。投資者在投資創辦經營主體時,在組織形式上可以選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個人投資者也可以選擇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或以個體工商戶形式。企業的經營成果繳納所得稅時,公司制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其稅后利潤以股息形式分配給投資者時,企業投資者要以雙方稅率的差異決定是否補稅,個人投資者要就其股息收入依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伙人和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只征收一道個人所得稅。企業創立之初,應根據規模大小、生產經營范圍、資金雄厚程度以及發展需要,結合稅收負擔的輕重,恰當的選擇組織形式,以便既滿足長遠經營發展的需要,又有利于增加投資者的稅后投資收益。
如果將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兩者繳納所得稅的方法相同。但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投資規模大,籌資渠道多,管理水平高,容易獲得國家優惠政策;而且,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個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應盡可能的采取這一形式。如果將有限責任公司與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相比,前者不但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投資者個人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從這一點看,有限責任公司處于不利地位。
第二,分公司與子公司形式的選擇。企業擴張主要有兩種組織形式可供選擇:組建子公司或分公司,即母子公司結構和總分公司結構。子公司為獨立法人,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我國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的收入的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即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實行法人稅制,子公司獨立的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分公司與總公司匯總納稅。具體進行納稅籌劃時根據具體情況可考慮以下策略:
(1)當低稅稅區內的企業或有稅收優惠的企業向高稅區投資或建立不能享受稅收優惠的分支機構時,可采用分公司的形式,即總分公司結構,流轉稅在分公司所在地繳納,所得稅在總公司所在地按低稅率繳納或享受納稅期的優惠。
(2)當高稅區的企業或無稅收優惠的企業到低稅區擴張,或向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行業投資時,最好設立子公司(即母子公司結構),以使子公司在獨立納稅時享受稅收優惠待遇。但如果子公司將其實現的稅后利潤作為股息分配時,如果母公司所得稅率高,其分回的股息要補繳所得稅,則本應獲得稅收優惠喪失,所以,如果母公司不急需資金,最好讓子公司將稅后利潤留存不作分配,這樣既可以獲得遞延納稅的好處,又可使子公司保留更多的資金擴大經營。即使企業投資的地區不是低稅區或無法享受到奇他稅收優惠,但如果設立的子公司規模不大或盈利水平不高,也可享受按20%低稅率納稅的好處。
(3)如果預期公司初建即可盈利,應選擇組建子公司,因為定期減免的稅收優惠往往是給獨立法人企業的,所以,在子公司盈利的情況下,子公司就可享受政府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了;如果預期公司初建會虧損,則組建分公司比較有利,分公司的虧損與總公司匯總納稅時,就可以減輕總公司的納稅負擔。
(4)設立分公司在企業兼并中可獲得好處。我國稅法規定,被兼并企業在被兼并后不具有獨立納稅人資格且不確認全部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兼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被兼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彌補。所以,當兼并企業自身具有大量利潤時,將被兼并的虧損企業作為自己的分公司,就可以用被兼并企業以前年度發生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及兼并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沖抵自己的盈利,減輕自身的所得稅負。
如果盈利企業兼并了虧損企業,但仍然保留虧損企業的法律地位,即進行控股兼并,在此情況下,兼并企業可以將盈利強的經營項目轉移到虧損企業去經營,這樣可以使應納稅的盈利額轉移到虧損企業去補虧,這部分盈利就不需要繳納所得稅了。
三、選擇投資方式的稅務籌劃策略
投資方式主要指通過投資形成的資本結構、出資方式、投資形式等。不同的投資方式會形成不同的稅收負擔。在選擇投資方式時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籌劃,以減輕稅負。
第一,在投資總額中壓縮注冊資本比例。在企業設立之初,應通過在投資總額中壓縮注冊資本的比例方式實現納稅籌劃。注冊資金的比重低,低于投資總額的差額可通過債務籌資的方式解決,所增加的借款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從而節省所得稅支出,同時還可以減少股東投資風險,獲取財務杠桿收益。
第二,盡可能選擇分期出資。企業設立時,在確定注冊資本后,投資者既可選擇一次性投資,是企業的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相等,也可選擇分期出資,分期出資時,企業所需資金仍然以負債形式從外部籌措,發揮利息減稅的作用。
第三,盡可能用實物、無形資產出資。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資產作價出資。選擇以實物、無形資產出資的好處主要有:(1)可以享受減免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我國稅法規定,一下實物資產投資可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包括: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中外雙方所簽訂的投資合同中的作為外放出資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件;合營企業以投資總額內的資金進口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件;經審批,合營企業以增加資本方式新進口的國內不能保證供應的機械設備、零部件及其他物件。
(2)以無形資產投資,可以節減稅收。我國稅法規定,外商以符合條件的無形資產出資可免征營業稅。另外,當投資者以非貨幣資產投資時,須進行資產評估。盡管我國《公司法》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資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資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價。但是,投資者仍然可以選擇估價方法等手段高估資產價值,這樣既可以節省投資成本,高估的資產價值可以通過多列折舊費和攤銷額的方式縮小所得稅計稅依據。
(3)合理籌劃固定資產購置時機。在購置固定資產時,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期的相關規定。企業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可以獲得折舊抵稅的好處,當企業能夠享受到所得稅定期減免稅待遇時,企業就應當合理選擇固定資產的購置時機。如果企業享受獲利年度起定期減免稅待遇,應盡量在生產經營的前期購置固定資產,盡量推遲獲利年度的實現,使企業享受減免稅的優惠期延長。
優惠期外購置也有好處。企業在優惠期外購置固定產業,可以使企業在高稅率下多扣除折舊額。例如,某企業在定期減免優惠稅期即將結束欲購置固定資產,由于正常納稅期的稅率要高于優惠期內的稅率,所以,企業應等到優惠期結束后再購置,這樣,企業在高稅率下就可以多提折舊,減少企業的稅收成本。
一、稅務籌劃概述
稅務籌劃是企業的一項重要會計活動之一,指的是企業在遵從稅法的基礎上,對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進行優化管理從而降低稅費的經濟活動的總稱。在管理過程中能夠降低企業稅費負擔。稅務籌劃工作的開展是對企業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基于總體考量層面的人為規劃,在不違背法律的基礎上優化企業經營管理活動,在這一過程中實現企業經營效果最大化。
稅務籌劃活動的進行具有極強的目的性,目的在于使得納稅企業通過合理的企業管理活動優化降低稅款繳納,在企業管理中是對整體經營管理的一種深層次管理目標。納稅管理活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對企業經營活動與投資活動進行提前性考量,以此降低企業稅務支出,保障企業稅收。在當前企業之間競爭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對企業稅務籌劃的要求也隨之而增高。在稅務籌劃過程中,要求與企業發展中的實際情況相結合,基于當前企業的發展實際而進行相應的稅務籌劃工作。
二、稅務籌劃對企業經營的作用分析
合理的稅務籌劃活動能夠顯著提升企業經營效果,對企業作用效果顯著,能夠實現企業內部資源優化配置,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升。
1.實現企業內部資源優化配置
企業通過有效的稅務管理與稅務籌劃工作,能夠實現企業內部經濟利益最大化,達成企業的基本經營目標,符合企業的經營初衷。同時對企業內部資本流向進行動態化監控,基于企業長期發展戰略的考量,對企業內部資金進行優化配置。在企業優化管理過程中,隨著經營利潤的增加,企業的資本流入也隨之而增加,較強的資本流動性,更好地發揮企業勞動力與實物資產的價值,為企業發展提供基本物質與人力條件。以此可促進企業更進一步地發展,擴大企業經營規模。在企業內部資金流動方面起到了良好的循環效果。
因此,從整體上分析,稅務籌劃活動對企業的整體發展具有顯著作用,在企業內部顯著促進了社會資源的流動,為企業的發展提供了更多的支持與動力。
2.促進企業經濟效益的提升
企業會計管理活動中進行稅務籌劃的驅動力為追求經濟效益,企業利潤指的是企業經營活動所產生的整體利潤中,扣除生產或者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成本之后剩下的經濟效益。成本的重要構成之一即為稅費,通過有效的稅務籌劃活動能夠降低企業繳納的稅款,從而增加企業經濟效益。企業通過有效措施的運用能夠降低自身經營成本,降低企業稅費,減少企業稅務負擔,緩解企業在資金方面的一些壓力,提升企業利潤空間,在激勵的市場競爭環境下,增加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三、企業稅務籌劃原則
企業稅務籌劃活動是在一定的原則下進行的,要求遵從合法性原則,符合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堅持經濟性原則,稅務籌劃活動達到良好經濟性,要求稅務籌劃工作所產生的收益大于成本。
1.合法性原則
稅務籌劃是企業的一項合法管理活動,在稅務籌劃過程中,要求遵從合法性原則,各項活動的開展要求符合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在此基礎上作出企業的各項發展選擇。稅務籌劃活動具有較強的綜合性與復雜性,前提是了解經營業務相關的稅法規定,要求企業會計人員詳細掌握納稅活動中的各項細節,尊重納稅活動的神圣性,在此基礎上進行合理稅務籌劃。
對企業業務發展活動進行綜合性賬務管理,掌握企業稅款繳納的相關經營項目,對此密切關注,并分析相關的稅法規定。結合稅法政策的具體規定與調整,減少對企業相關經營活動的不良影響,并制定企業政策發展要點,在不違背法律的基礎上制定適宜的稅務籌劃管理活動。
2.經濟性原則
企業會計處理中,稅務籌劃活動進行會導致企業部分費用發生變化。在納稅行為恰當的前提下,所產生的稅務籌劃收益能夠抵消所產生的成本。但是在企業稅務籌劃管理活動不佳時,企業稅務籌劃可能難以達到理想效果,與稅務預期效果之間存在著一定差異,甚至出現難以抵消稅務籌劃成本的現象,使得稅務籌劃工作毫無意義。因此,企業稅務籌劃活動開展中,應當堅持經濟性原則,即企業稅務籌劃活動應當達到良好的經濟性,要求稅務籌劃工作所產生的收益大于成本。稅務籌劃活動應當從企業長期發展角度進行,與企業一定時間的發展目標相契合。而實現稅務籌劃目標的原因之一為稅務籌劃工作中風險的存在,在稅務籌劃過程中由于市場變動、稅收政策變動等一些不可控的因素,增加了企業稅務籌劃工作的風險。
四、企業稅務籌劃策略
企業稅務籌劃活動應當遵照稅法的前提下合理進行,優化籌資環節中的稅務籌劃,投資環節中的稅務籌劃,優化收入結算中的稅務籌劃,結合存貨計價方式進行稅務籌劃,優化成本費用中的納稅籌劃,與企業實際發展活動相結合,提升企業會計管理人員的綜合素養,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
1.遵照稅法的前提下合理進行稅務籌劃
企業在稅務籌劃過程中,要求嚴格依照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合理的稅務籌劃,避免出現偷稅漏稅現象,通過合理籌劃與有效管理提升企業運行中的經濟效益。在保障國家稅收利益的同時,優化企業內部管理,降低企業內部稅費。
2.優化收入結算中的稅務籌劃
企業經營過程中,由于銷售活動、貸款結算方式等的影響,企業結算中的實際確認時間與稅收繳納等存在一定的差異性。根據我國稅法當前的規定,在對直接銷售貨物的管理中,按照實際收到的貨物的標準進行管理,不管貨物是否發出。在交易行為中,將訂單交于購買方,由后者確定貨物收到時間。企業會計在管理中將其視作委托于銀行的付款方式。在貨物收到之后,結合貨物的實際經營情況進行貨物管理。企業當天收入按照合同中約定的收款日規定進行計算,隨著當前多種銷售方式的出現,預售已經成為企業經營中采用的常見方式之一,按照預售環節中的相關規定進行稅務處理。由此在企業銷售管理中可以結合實際銷售活動進行籌劃,通過銷售活動的調節可合理規避一些稅收,增加企業經營利潤。
3.優化籌資環節中的稅務籌劃
企業的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以及投資規模的擴大需要有一定的資金作為支持,因此企業需要進行籌資活動。企業籌資活動包括權益籌資與債務籌資,均需要有一定的資金成本。企業籌資方式包括企業借款、非金融機構借款、銀行借款、企業既有收益等,籌資活動目的在于以最小的成本實現資金籌集目標。企業不同的籌資方式的稅后資金成本以及稅前成本有一定的差異性。這在我國稅法中有相應體現,不同籌資方式采用了不同的資金成本列支方式,企業可基于此優化稅務籌劃工作。
例如企業在選擇向銀行進行資金籌集方式時,雖然具有較高的費用與利息,在企業內部具有較高的資本使用成本,但是選擇該種資金籌措方式能夠獲取良好的財務杠桿收益,同時可在稅前扣除貸款利息,因此在經營過程中,降低了企業的貸款利率。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過程中,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經營情況以及稅務籌劃的實際需求而選擇適宜的資金籌措方式。
4.投資環節中的稅務籌劃
企業在傳統的經營活動方式之外,經常進行一些投資活動,與經營活動共同構成企業經營利益的重要部分之一。在投資活動中,通過不同的技術處理方式,稅款繳納數額也具有一定的差異性。
例如企業在對閑置庫房的管理過程中,通過不同的方式處理能夠得到不同的處理效果。若將閑置庫房出租,稅款繳納方式為,結合租金收取相應比例的增值稅與房產稅;若將閑置庫房通過整改之后對外提供倉儲服務,在稅款征收上,則是對倉儲費用征收增值稅,在對房產稅的征收上,按照房產原定數額扣除一定金額再進行房產稅繳納。可見,在對企業閑置庫房的處理過程中,運用后一種處理方式能夠有效降低稅負,從而達到不同的節稅效果。因此,針對企業物資或者資產通過有效的稅務籌劃能夠降低企業稅費繳納。
5.結合存貨計價方式進行稅務籌劃
在對庫存商品及存貨管理中具有多種計價方式,不同的計價方式對期末成本計算具有一定影響,在存貨計價管理過程中,要求結合企業的實際計價方式進行。在了解當前新會計準則的基礎上,綜合性處理相關會計數據,在對會計信息處理時,綜合運用加權平均法、先進先出法、后進先出法等方法進行。庫存商品及存貨價格處于一個變動狀態,在存貨管理過程中,要求基于實際價格變動進行管理。企業會計處理過程中可以結合多期發展成本理念,妥善處理由于期末存貨而產生的成本問題,在存貨管理中可以適當降低期末存貨量,降低企業稅前收益,以此實現企業稅務籌劃。企業在稅務籌劃過程中,要求同時結合納稅管理方案與企業既定的會計標準,及時調整企業會計處理中的相關內容,按照發展性的原則進行合理納稅。
6.優化成本費用中的納稅籌劃
在成本費用管理過程中,需要繳納的稅款為收入所得扣除成本資金,按照增值率或者增稅率對增值的金額進行稅務征收。在企業會計管理中,容易出現納稅金額已經超過計算臨界值的現象,要求企業對此進行稅務籌劃,降低企業產品成本。在企業合法經營的同時,優化企業稅收管理,降低稅費負擔。當前企業大量運用了固定資產折舊的處理方式,要求企業管理中針對不同的管理環節綜合靈活采用雙倍極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進行折舊。
結合稅務籌劃的實際要求進行成本費用管理,在企業會計處理中,對成本費用進行必要的折舊處理,靈活運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要求企業會計處理過程中,能夠對此進行準確了解,明晰加速折舊中的費用分攤,以此提升企業經營利潤。
7.與企業實際發展活動相結合
要求企業會計在進行稅務籌劃過程中,與企業實際經營活動結合在一起。要求納稅活動具有較強的準確性,同時在稅務籌劃過程中,應當與企業的利益分配、投資活動開展等有效結合在一起,以此促進企業投資決策。
在稅務籌劃過程中不能只注重眼前的稅負降低,而是應當與企業的長遠發展有效結合在一起,考慮稅務籌劃中可能對企業所造成的最終影響。避免納稅行為局限于某一個層面,要求從企業的實際經營現狀出發,進行更為高效地處理,以此優化稅收管理過程。結合企業當下經營過程中面臨的一些實際困難,而優化稅務籌劃,提升企業稅務籌劃與管理的合理性與高效性,對企業成本費用等進行有效分析,降低企業成本中的酌量成本,以此優化企業稅務籌劃工作。
8.提升企業會計管理人員的綜合素養
企業會計管理活動中,為了達到良好的稅務籌劃效果,要求企業會計人員具有良好的專業素養,在工作開展過程中充分掌握企業經營活動所涉及的相關稅目,在掌握稅法相關法律的前提下,能夠準確預測稅款繳納的發展方向。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稅務風險等級劃分與對比,及時發現企業稅款繳納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予以解決。企業會計部門將企業稅費繳納、企業經營活動與不同部門有效聯系,在遵照稅法的前提下進行稅款繳納。針對企業稅款繳納中出現的不同危險等級做出相應的處理方式,在企業內部對員工進行培訓,提升企業職工的綜合素養。在稅務籌劃過程中,要求會計人員掌握金融、法律以及稅務等多種綜合層面的專業知識,同時對企業當下以及未來一段時間的發展情況有一定認知與了解,統籌企業當下發展與未來一段時間的發展,從整體發展階段層面進行稅務籌劃,并加強企業不同部門之間的協調,以此優化企業納稅工作。
9.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
企業在進行稅務籌劃過程中,應當加強與相應稅務機關的有效溝通,與經營地所在的稅務機關建立良好溝通方式,就企業實際的經營活動與稅務機關進行有效協商、交流與問詢,在企業業務開展的初期階段即進行有效的稅務籌劃管理。通過有效溝通管理及時掌握企業應當繳納的稅款,對企業經營活動中的稅務繳納有清醒而宏觀的認知。將企業對稅法的實際解讀與實際稅款繳納有效結合,將理論應用到實踐活動之中,通過與當地稅務機關的有效溝通,將對當地稅法的解讀運用到營業活動實際稅款繳納活動之中。
例如在轉讓定價稅款繳納中,稅款的征收與具體項目以及所在地之間有一定聯系,在稅務籌劃環節中,與當地稅務機關的有效溝通非常有必要。通過與不同地區稅務部門之間的溝通判斷轉讓定價是否合理,優化企業轉讓定價等經營管理活動。
目前比較通行的稅務籌劃方法主要有四種:一是利用稅率進行籌劃;二是利用稅基進行籌劃;三是利用稅額進行籌劃;四是利用轉嫁稅負進行籌劃。無論選擇哪一種方法,都與必要的會計政策選擇息息相關,可以說會計政策的選擇是稅收籌劃的基石,并決定了稅收籌劃的成敗。
一、稅務籌劃與會計政策的關系
1、稅務會計規則與財務會計規則
稅務會計規則是政府為節省征稅成本而制訂的強制性規則。而財務會計規則與稅務會計規則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其制定的出發點與稅務會計規卻不盡相同。由于二者之間的差異,因此政府為節省企業的納稅申報成本,往往在稅法中對財務會計規則采取容納態度(即稅法有規定的,按稅法規定處理,稅法沒有規定的,按會計的有關規定處理),使用了大量的會計數據與會計規則,只根據其特定征稅要求,在財務會計處理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從而形成了“納稅調整型”的稅務會計模式。由于財務會計規則存在多種可供選擇性處理方法與程序,因此就為企業進行稅務籌劃提供了一定的空間。
2、稅務籌劃與會計政策
會計政策是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采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會計政策選擇,是在既定的可選擇范圍內,根據特定主體的財務目標,對可供選擇的會計原則、方法、程序進行定性、定量的比較分析,從而擬定會計政策的過程。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作為獨立的經濟利益主體,追求稅后利益最大化是其必然的行為目標。稅收的無償性決定了稅款的支付是企業現金流量的凈支出。因而,稅收是影響企業會計政策選擇的重要經濟環境要素。會計準則、會計制度等會計法規,在規范企業會計行為的同時,也為企業提供了可供選擇的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現行稅法對此大都予以認可。而不同會計政策選擇下的不同會計處理方法會形成稅負不同的納稅方案,因此,企業必然會有利用會計政策選擇進行稅務籌劃的行為發生。
二、會計政策選擇的稅務籌劃實現
會計政策選擇的納稅籌劃,是企業為實現稅后收益最大化的財務目標,在既定的稅法和稅制框架內,通過對企業涉稅事項會計處理原則、方法的預先確定和謀劃,對不同會計政策選擇下的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的一種財務決策活動。
1、折舊方法的選擇。
折舊計算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和雙倍余額遞減法。由于不同的折舊法在使用期內計入各會計期或納稅期的折舊額有所差異,因而會對相應的應稅所得額產生影響。一般來說,在比例稅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稅稅率不變,選擇加速折舊法可把前期利潤推至后期實現,使企業獲得延期納稅的好處。如果未來各年所得稅稅率呈上升趨勢,企業在籌劃時須根據折現率,比較稅率提高增加的稅負與延緩納稅收益的大小,才能對折舊方法做出最佳選擇。而在累進稅率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避免利潤波動過大適用較高稅率而加重企業稅收負擔。此外,由于資金受時間價值因素的影響,企業會因為選擇的折舊方法不同,而獲得不同的資金的時間價值收益和承擔不同的稅負水平。這樣,企業在比較各種不同的折舊方法所帶來的稅收收益時,需要采用動態的方法來分析。
2、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
存貨計價方式主要有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后進先出法等。在比例稅率下,對存貨計價方法的選擇,必須充分考慮市場物價變化因素的影響。一般來說,當物價持續上漲時,采用后進先出法計價,可以少計期末存貨成本,多計本期發出存貨成本,使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相對縮小,進而減輕企業所得稅負擔;反之,當物價持續下降,宜選用先進先出法,以達到延緩納稅的效果。而當物價上下波動時,企業宜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可以避免因存貨成本的波動,而影響各期利潤的均衡性,進而造成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上下波動,增加企業資金安排的難度。在累進稅率下,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對存貨進行計價,可避免利潤忽高忽低使企業獲得較輕的稅收負擔。如果企業正處于所得稅的免稅期,選擇先進先出法,會減少成本的當期攤入,企業在免稅期內得到的免稅額也就越多;相反,如果企業正處于征稅期或高稅負期,宜選擇后進先出法,使當期的成本攤入盡量擴大,減少企業當期應納所得稅額。3、發行債券折價、溢價攤銷方法的選擇。
債券的溢價和折價各期攤銷額的計算方法有直線法和實際利率法兩種。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直線法下,每期利息費用固定不變,而債券賬面價值,在溢價攤銷時逐期減少,在折價攤銷時逐期增加;而在實際利率法下,每期實際利息費用和債券賬面價值都在不斷變化,在溢價發行時二者都逐期減少,在折價發行時二者都逐期增加。因此在溢價發行的前提下,采用直線法進行核算,可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在折價發行的前提下,可采用實際利率法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4、費用攤銷方法的選擇。
企業在選擇費用攤銷方法時,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對于已發生的費用應及時核銷入賬。如存貨的盤虧及毀損的正常損耗部分應及時列入費用。二是對于一些可預計的損失和費用,企業應以預提的方法提前計入費用。如對可能發生的壞賬,提取壞賬準備金;對發生概率較大的訴訟支出、售后服務費用等或有支出合理預提。三是對于費用、損失的攤銷期有彈性規定的,企業應選擇最短的攤銷年限,以獲得遞延納稅。如低值易耗品、待攤費用等的攤銷期企業可選擇稅法規定的最短年限(5年)。四是對于限額列支的費用,如業務招待費及公益、救濟性捐贈等,應準確掌握其允許列支的限額,爭取以限額的上限列支。
5、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選擇。
長期股權投資的持有收益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權益法兩種。當投資企業擁有被投資企業20%,但對被投資企業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應采用權益法核算;反之,則采用成本法核算。因此,企業在進行投資時,可根據目標企業的財務狀況,通過投資額的控制,選擇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通常情況下,如果被投資企業先盈利后虧損則選用成本法,而被投資企業先虧損后盈利,則宜選用權益法。盡管兩種方法的應納所得稅總額相同,但在被投資企業虧損的情況下,選用權益法可利用盈虧抵補的稅收優惠,以被投資企業虧損沖減投資企業利潤,從而遞延所得稅,獲得這部分資金的時間價值。
四、稅務籌劃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企業在選擇會計政策時必須貫徹國家的要求,遵守會計法規和會計準則。
關鍵詞:納稅理性;偷逃稅;稅務籌劃
“理性經濟人”是經濟學的一個基本假設,企業作為市場經營的利益主體,其目標是追求企業經濟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企業自然希望能少納稅甚至不納稅,總是想方設法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在法制不完善的稅收環境下,這種動機往往演變為違法的偷逃稅行為。隨著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進一步完善和稅收征管水平的提高,偷逃稅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納稅人開始轉向運用科學的稅務籌劃手段合法減輕自己的稅收負擔。作為不同的利益主體,企業納稅人追求的是稅后利潤的最大化,而稅務機關則盡可能保證國家稅款的應收盡收和及時征繳入庫。因此,企業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稅收征納的博弈客觀存在,只是在不同稅收環境下兩者之間的策略選擇存在一定的差別。
一、企業偷逃稅與稅務機關的博弈分析
假定企業納稅人欲通過偷逃稅手段減輕稅負,模型中只考慮稅務機關行為對企業偷逃稅行為的影響,此時的博弈雙方是企業和稅務機關。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業,局中人(2)稅務機關。博弈雙方的策略:企業為偷逃稅或不偷逃稅也不籌劃,稅務機關為稅務查獲或未查獲。這里仍作如下假設:偷逃稅款額為T,被稅務機關查獲的概率為P,查獲后應補繳稅款為T,加收滯納金并處罰金為C32,查獲后用于尋租以減輕處罰的支出為F,因此影響預期收益的因素有T、P、C32、F(為研究上的方便,這里不考慮企業開展偷逃稅行為的額外成本支出,如設置兩套賬成本、心理成本等)。根據假設條件分析得出企業納稅人的得益矩陣,如圖1所示[1]:
從可以分析得出,納稅人的預期收益為:
U=T×(1-P)+(-C32)×P
=T(1-P)-C32×P=T(1-P)-λT×P
=T[1-(1+λ)P]
其中稅收處罰率λ=C32/T,當T[1-(1+λ)P]>0,即(1+λ)P<1的情況下,納稅人將獲取偷逃稅收益U>0,此時企業就有了偷逃稅的經濟激勵;但企業并不一定選擇偷逃稅行為,其具體行為的選擇取決于納稅人的依法納稅意識和稅法遵從度[1]。
當T[1-(1+λ)P]<0,即(1+λ)P>1的情況下,納稅人偷逃稅收益U<0,此時企業偷逃稅行為是不經濟的,但企業不一定選擇不偷逃稅。這里需要考慮一個特殊因素——稅務尋租,當不存在稅務尋租途徑時,由于偷逃稅的預期收益小于零,企業不會選擇完全不經濟的偷逃稅行為;當存在稅務尋租途徑,企業的具體行為選擇取決于尋租支出F和逃稅支出T+C32之間的關系。若F>T+C32,則企業納稅人不會選擇偷逃稅行為,若F具體來說,在稅收處罰率λ既定的情況下,當查獲概率P<1/(1+λ)時,企業的理性納稅行為是偷逃稅行為;當查獲概率P>1/(1+λ)時,企業的理性納稅行為是納稅遵從,但在存在稅務尋租的特殊情況下企業的納稅遵從也有可能轉化為偷逃稅行為。在企業偷逃稅行為被查獲的概率P既定的情況下,當稅收處罰率λ<(1-P)/P時,企業傾向于偷逃稅的理性納稅行為;當稅收處罰率λ>(1-P)/P時,企業傾向于依法納稅。因此,為有效遏制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稅務部門應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加大稅收稽查力度,二是加大稅收處罰力度,提高違法行為的查獲概率和稅收處罰率,從而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
二、企業稅務籌劃與稅務機關的博弈分析
嚴格意義上講,稅務籌劃是符合國家立法意圖的一種合法行為,但這種“合法性”客觀上還需要稅務行政執法部門的“確認”,而在這一確認過程中客觀存在著稅務行政執法的偏差,使得企業稅務籌劃的成功與否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確定性。對企業和稅務機關來說,二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主要表現在企業無法準確預測稅務機關對企業稅務籌劃行為的認定態度,稅務機關也不可能完全掌握企業所有真實的納稅信息[2]。因此,企業納稅主體與稅務機關成為非完全信息博弈下的雙方主體。
假定企業所處的環境是一個穩定的經濟環境,則企業優先選擇開展稅務籌劃,模型中只考慮稅務機關行為對企業稅務籌劃的影響,此時的博弈雙方是企業和稅務機關[3]。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業,局中人(2)稅務機關。博弈雙方的策略:企業為籌劃或不籌劃,稅務機關為稅務稽查或不稽查。這里仍作如下假設: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直接成本為C1,機會成本為C2,稅務籌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違法行為的風險成本即加收滯納金和稅收處罰的金額為C32;企業稅務籌劃的節稅利益為T;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稽查的稽查成本為C。
當企業選擇了開展稅務籌劃,稅務機關具有進行稅務稽查或不進行稅務稽查這兩個選擇。當稅務機關不進行稅務稽查時,企業的收益函數為U=T-C1-C2;當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稽查時,如果認為企業的稅務籌劃是合法的,此時企業的收益函數為U=T-C1-C2;如果認為企業的稅務籌劃是違法的,此時企業的收益函數為U=-C1-C2-C32[4]。
由于受稅收征管力量和水平的影響,稅務機關客觀上并不對每個企業開展稅務稽查。假設企業估計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概率為P1,不開展稅務稽查的概率為1-P1;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情況下,對企業稅務籌劃“合法性”的認定概率為P2,對企業稅務籌劃“非合法性”的認定概率為1-P2,則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
U=(T-C1-C2)×(1-P1)+(T-C1-C2)×P1×P2+(-C1-C2-C32)×P1×(1-P2),企業不開展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U=0。
(一)稅務機關的策略選擇
盡管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目的在于嚴格稅收征管,監督企業依法納稅,現實中并不一定遵循成本收益原則,但為了研究上的方便,這里假定稅務機關也是理性經濟人,在選擇稅務稽查時遵循成本收益原則。當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時,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C×P2+(T+C32-C)×(1-P2);稅務機關不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0。當企業不開展稅務籌劃時,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C;不開展稅務稽查的期望收益為:U=0。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當企業開展稅務籌劃時,只有當稅務機關的期望收益U=-C×P2+(T+C32-C)×(1-P2)>0,即P2<(T+C32-C)/(T+C32)時,稅務機關應選擇稅務稽查策略;當企業不開展稅務籌劃時,稅務機關應采取不稽查策略。
(二)企業稅務籌劃的一般策略選擇
當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時,若企業估計稅務機關對企業的稅務籌劃認定為合法時,企業將選擇籌劃策略以取得稅收收益,此時企業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U=T-C1-C2,且U>0;若企業估計被認定為違法行為時,企業將選擇不籌劃策略,此時企業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為:U=-C1-C2-C32<0。即當稅務機關開展稅務稽查情況下,企業的收益函數:
P2>(C1+C2+C32)/(T+C32),
此時企業應選擇開展稅務籌劃策略;當稅務機關不開展稅務稽查時,因為T-C1-C2>0,企業應選擇稅務籌劃策略。只有當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期望收益:
P1×(1-P2)<(T-C1-C2)/(T+C32),
此時企業選擇稅務籌劃策略。
結合前面對稅務機關與企業稅務籌劃的策略選擇分析,只有當(C1+C2+C32)/(T+C32)
三、企業特殊策略選擇的經濟博弈分析
這里的特殊策略選擇是指企業納稅人在一定的外部環境下,為減輕稅收負擔所選擇的合法籌劃或非法籌劃,即選擇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還是違法的偷逃稅行為[5]。假定在相對穩定的稅收環境下,企業欲通過一定手段減輕自身稅負,模型中只考慮稅務機關行為對企業行為選擇的影響,此時的博弈雙方是企業和稅務機關。博弈模型的建立:局中人(1)企業,局中人(2)稅務機關。博弈雙方的策略:企業為偷逃稅或稅務籌劃,稅務機關為稅務稽查或不稽查。
這里仍作如下假設:節稅額為T,稅務機關的稽查概率為P3,并假定企業的偷逃稅行為一旦稽查即被查出,而企業的稅務籌劃行為被認定為合法;偷逃稅被查獲后應補繳稅款為T,加收滯納金并處罰金為C32,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直接成本為C1,機會成本為C2。因此影響偷逃稅行為預期收益的因素有T、P3、C32,影響稅務籌劃行為預期收益的因素有T、C1、C2(這里不考慮企業開展偷逃稅行為的額外成本支出,也不考慮現實中可能存在的稅務尋租成本)。為研究上的方便,現引入三個相對率指標反映這些不同的影響因素:一是稅收處罰率λ,即λ=C32/T;二是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δ,即δ=(C1+C2)/T,三是稅務稽查概率P3。可以分析得出納稅人偷逃稅的預期收益為:
U1=T×(1-P3)+(-C32)×P1
=T(1-P3)-C32×P3
納稅人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為:
若U2=(T-C1-C2)×(1-P3)+(T-C1-C2)×P3=(T-C1-C2);
則U1-U2=(C1+C2)-(T+C32)×P3。
當U1=U2,即:
(C1+C2)-(T+C32)×P3=0時,企業采取偷逃稅行為與開展稅務籌劃行為取得的預期收益是一致的。對該式進行調整分析,兩邊均除以T,則得出δ-(1+λ)P3=0。在λ和P3既定的條件下,當U1-U2>0,即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δ>(1+λ)P3時,企業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大于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選擇是偷逃稅行為;當U1-U2<0,即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δ<(1+λ)P3時,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大于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策略選擇是開展稅務籌劃。因此,企業應盡可能降低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以提高稅務籌劃行為的經濟效益。
在δ和P3既定的條件下,當U1-U2>0,即稅收處罰率λ<(δ-P3)/P3時,企業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大于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選擇是偷逃稅行為;當U1-U2<0,即稅收處罰率λ>(δ-P3)/P3時,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大于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策略選擇是開展稅務籌劃。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大稅收處罰力度,遏制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促進企業開展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
在δ和λ既定的條件下,當U1-U2>0,即稅務稽查概率P3<δ/(1+λ)時,企業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大于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選擇是偷逃稅行為;當U1-U2<0,即稅務稽查概率P3>δ/(1+λ)時,企業開展稅務籌劃的預期收益大于偷逃稅行為的預期收益,此時企業的最佳策略選擇是開展稅務籌劃。因此,稅務機關應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引導企業減輕稅收負擔的方式由違法的偷逃稅行為轉向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
四、結語
經濟激勵是影響企業理性納稅行為的根本誘因。偷逃稅作為一種違法行為,其可能的預期收益客觀上受稅務機關查獲概率、稅收處罰力度等因素的影響。企業稅務籌劃作為一項合法的理財行為,其預期收益客觀上受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稅務機關對稅務籌劃的合法性認定等因素的影響。因此,為了有效遏制或減少納稅人的偷逃稅行為,引導和促進企業開展合法的稅務籌劃行為,稅務機關應加大稅務稽查力度,加大對偷逃稅等違法行為的稅收處罰力度,減少納稅人偷逃稅的收益預期,有效降低納稅人偷逃稅行為的內在經濟激勵。同時,加強稅務機關人員的職業道德與業務素質教育,從根本上堵住納稅人稅務尋租的源頭,科學認定納稅人的稅務籌劃行為,從而切實體現稅收執法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對于企業納稅人來說,應在依法納稅的基礎上運用科學的稅務籌劃手段減輕自身稅收負擔,盡可能減少稅務籌劃成本支出,降低稅務籌劃節稅成本率,以取得較好的稅務籌劃效果。在此基礎上,納稅人依法開展稅務籌劃、依法納稅,稅務機關依法征稅,這樣才能真正體現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實現“稅企雙贏”的最佳效果。
參考文獻:
[1]張斌.博弈論在稅收籌劃中的運用[J].商業經濟,2004(12):56-58.
[2]張曉美.企業稅收籌劃研究——基于風險控制、效應的探討[D].重慶:重慶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
[3]王曉芳,肖琳玲.稅收籌劃博弈分析[J].合作經濟與科技,2007(2):56-57.
一、稅務籌劃概念
稅務籌劃是納稅人為實現經營目標,在遵守稅法、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通過財務活動和經營活動的事先安排,對納稅的各種方案進行比較權衡,選擇整體稅負最小的方案,達到減輕稅負、取得合法稅收收益、提升企業價值的目的的活動安排。稅務籌劃由于是以遵守稅收法律為前提,因而是被法律所鼓勵的。
這里有必要比較一下稅務籌劃與避稅、偷(逃、騙)稅的聯系與區別,以更加直觀地認識稅務籌劃。避稅與偷(逃、騙)稅,都有主觀蓄意減少稅負的目的,客觀上也造成減輕稅負的結果。避稅的本質特征是納稅人利用稅法的規定及其漏洞,在納稅義務產生之前所進行的能夠減輕納稅義務或者避免納稅義務產生的行為。避稅有非違法性,但不一定符合稅法規定,因此不為法律所鼓勵。偷(逃、騙)稅的本質特征是在納稅義務產生以后,通過各種違法行為,減輕納稅義務或者拒不履行納稅義務。偷(逃、騙)稅是典型的稅收違法行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稅務籌劃與避稅、偷(逃、騙)稅的合法性比較可用圖1表示。
由圖1可以看出,稅務籌劃在合法的邊界內(A區域),是合法的行為;避稅超出了合法邊界,達到了不違法邊界(A+B區域);而偷(逃、騙)稅又超出了不違法邊界(C區域),觸犯了稅法,是違法行為。
二、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現狀
目前,我國銀行業稅務籌劃意識開始增強,逐步加大在稅務籌劃方面的各種資源投入,但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主要表現在:一是對稅務籌劃概念的理解有偏差。如有的銀行將稅務籌劃與日常的納稅管理混為一談,稅務籌劃被限制在納稅申報、應對稅收征管與檢查、完善納稅手續等方面,限制了稅務籌劃運用的廣度和深度;有的銀行認為,稅務籌劃就是避稅和節稅,于是在稅務籌劃的運用上,注重尋找稅收政策漏洞,打“球”追求邊緣效應。二是稅務籌劃意識不強。有的銀行認為,國有銀行作為國有企業,就應該在追求企業價值最大化的同時,應該對國家負責,為國家貢獻更多的稅收,無需籌劃;有的銀行認為,納稅事項是被動的行為,通過與稅務機關的溝通與協調,效果也不錯。三是行際間差別較大。有的銀行(特別是股份制銀行)已經較好地適應了市場經濟機制,將稅務籌劃提高到戰略規劃的高度,將稅務籌劃活動貫穿于企業經營活動的全過程,已經開始設立專職納稅管理部門,或通過稅務機構進行稅務管理,并將稅務管理納入內部風險控制系統中。但有的銀行稅務籌劃仍未起步,或者稅務籌劃層次不高,缺乏戰略安排,尚未形成有效的籌劃體系。總體來說,我國銀行業稅務籌劃整體水平與國外銀行業相比存在較大差距,在國內、國外兩個市場上競爭凸顯壓力。所得稅作為銀行業最大、最重要的稅種,對銀行的影響更是不容小視。因此,所得稅稅務籌劃作為財務管理、經營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貫穿于企業戰略制定、戰略實施和經營管理的全過程,體現在決策層、管理層和操作層等各個層面,必然引起銀行高度重視。
三、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策略
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的含義與一般企業是相同、相通的。但在稅務籌劃的依據和內容方面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國家針對銀行業的特殊性,出臺與銀行業相關的稅收政策,這些特殊的稅收政策也為銀行業稅務籌劃提供了依據。在內容方面,市場經濟賦予銀行業在金融資源配置上有較大的選擇權,資金投放的時間、行業、地域區間等一般都由銀行自主掌握,不同的時間、行業或地域,有時稅法便有不同的規定,在一定條件下銀行可以享受納稅方面的優惠或稅前扣除政策,這就為銀行業提供了稅務籌劃的空間。根據所得稅法及其他有關稅收政策,立足我國銀行業實際,統籌考慮各項業務的性質和稅務籌劃空間,為我國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擬定以下策略:
第一,投資業務稅務籌劃策略。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的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商業銀行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可見,商業銀行的投資范圍受到嚴格限制,目前涉及到的具有所得稅稅務籌劃空間的銀行投資業務主要有銀行間股權投資與債權投資,設立分支機構、發放貸款、核銷呆賬貸款等事項作為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這里將其納入投資的范疇進行所得稅稅務籌劃。
銀行業投資業務的所得稅稅務籌劃要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實際需要原則。稅務籌劃的對象是銀行經營發展戰略規劃的需要,不能為了籌劃而籌劃,比如設立分支機構、發放貸款、核銷的呆賬貸款、銀行間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都是關系到銀行決策甚至是重大決策的事項,實際發生或將要發生。二是效益最大化原則。銀行要充分利用稅收政策關于稅收優惠和允許稅前扣除政策的有關規定,如設立分支機構時選擇分公司還是子公司組織形式;在債券投資中,選擇金融債還是選擇國債;在貸款投向中,選擇特殊行業還是普通行業,等。下面重點對設立分支機構和貸款投向業務加以說明。
設立分支機構的稅務籌劃。分支機構的組織形式不同,往往對銀行業所得稅的影響也不相同。企業組織形式,主要是指采取母子公司形式還是總分公司形式。不論我國銀行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還是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都要結合所在地稅法規定進行所得稅稅務籌劃。以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為例,在目前法人所得稅制下,銀行總部在考慮設立分支機構時,如果預期分支機構出現虧損,則可以考慮采取分公司的形式,這樣,分支機構的虧損額就可以抵減銀行總部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降低銀行整體稅負。如果分支機構采取子公司形式,則其出現的虧損額就只能從以后年度的應納稅額中彌補,推遲了節約稅負的時間。如果銀行總部可以享受稅收優惠,而分支機構若獨立核算則無法享受該優惠政策時,應考慮采取總分公司結構,實行匯總納稅,使分支機構也能享受總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分支機構能夠享受總行無法享受的優惠政策,或能夠享受比總行更優惠的稅收政策,則應考慮將分支機構設立為獨立的子公司,以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實現節稅。
貸款投向的稅務籌劃。產業調整和區域建設是政府的經濟任務,無論過去、現在還是未來,稅收產業政策差異總會一直存在,不同的是每個時期的側重點不同,如當前關注的農業、中小企業、低碳產業、高科技產業等,西部地區、東北老工業基地、資源枯竭城市等區域開發等,同時也鼓勵銀行對這些產業和區域進行貸款投放,在一定條件下給予一定形式的稅收優惠。銀行可以利用這些稅收優惠進行相應的稅務籌劃。如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對于銀行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銀行在投放貸款可以據此進行稅務籌劃。產業結構調整是我國今后一個時期重要的經濟任務,國家可能會出臺一些新的產業、區域扶持政策,因此銀行要根據有關稅收政策積極地進行相應的稅務籌劃。
第二,成本費用稅務籌劃策略。銀行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成本費用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確定銀行的應稅收入后,哪些費用不允許扣除,哪些有扣除限額,哪些允許全部扣除,是銀行業在成本費用所得稅稅務籌劃方面最為值得關注的問題。根據稅收政策立法精神,一般而言,正常的、必要的、合理的、合法的成本費用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允許據實扣除的成本費用可以全部得到補償,可使銀行合理減少所得稅支出,銀行應列足這些成本費用。對于稅法有比例限額的成本費用應盡量不要超過限額,限額以內的部分充分列支;超過限額的部分,稅法不允許在稅前扣除,要并入利潤納稅。因此,銀行要注意各項成本費用節稅點的控制。例如新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為準確掌握稅前扣除限額,銀行可以利用平衡點的方法進行節稅調節:設營業收入為X,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為Y,則:Y×60%=X×5‰;Y=X×5‰÷60%=X/120,即業務招待費是營業收入的1/120(8.33‰)。因此,銀行可以根據企業當年的經營計劃,按照營業額的8.33‰確定當年業務招待費的最高限額。如果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小于該限額,則說明稅前扣除額沒有被充分利用;如果當年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大于該限額,則說明稅前扣除額雖然被充分利用了,但是由于超過了最高限額,超過的部分要調整增加應納所得稅額,也要多繳納所得稅。現將新稅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的部分費用的節稅點進行總結,如表1所示。
在經營過程中,銀行要把握各項成本費用的節稅點,為避免少作所得稅納稅調增,或為以后年度留下列支余地,應盡量將各項費用開支控制在節稅點以內。
第三,非經營性業務稅務籌劃策略。在實際操作中,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還涉及到與銀行經營非直接關系的業務,如虧損結轉、設計預繳方案、辦理減免申報等,這些業務對所得稅繳納金額有著直接的關系。對這些業務進行稅務籌劃,同樣可以起到減輕稅負、提升銀行企業價值的作用,因此也必須加以重視。進行所得稅稅務籌劃應做到依據充分、手續完備、申報及時,加強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協調,爭取得到理解和支持。下面就設計預繳方案和辦理減免申報業務加以說明。
設計預繳方案的稅務籌劃。新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繳納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繳清算”的辦法。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均衡入庫。但是由于企業的收入、費用列支要到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后才能完整計算出來,因此,無論采取什么辦法預繳,都存在著不能準確計算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作為偷稅處理。新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總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分月或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額預繳,或者按照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該納稅年度內不得隨意變更。上述規定為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提供了條件。為盡量減少預繳所得稅,獲取資金時間價值,銀行可以按照“上年月度(季度)平均額”與“當期預測繳納額”孰低的標準進行預繳,也可以同時考慮到納稅調整因素,減少應納稅所得額,努力避免多繳退稅的現象。
辦理減免申報的稅務籌劃。銀行在特殊時期或特殊情況下,會享受特殊的稅收政策優惠。《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對減免所得稅的程序、方法、報批需要準備的材料、審批的權限、報批的時限等內容,都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如果符合條件的銀行不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資料提出申請,即便是國家對這些銀行有優惠的政策,也會因自身沒有按照規定及時申報的原因而放棄了該項權利,從而不能享受所得稅的減免優惠。
與一般企業相比,銀行的業務操作流程少,納稅種類少,稅務籌劃范圍有限,所得稅稅務籌劃的空間相對狹窄。但隨著銀行新業務、新市場的不斷拓展和所得稅稅務籌劃工作的深入開展,銀行業所得稅稅務籌劃業務的品種也將日益增多。稅務籌劃是銀行降低成本、提高銀行價值的重要途徑,銀行業應從戰略高度認識與開展稅務籌劃,將稅務籌劃和履行社會責任實現價值增值聯系起來,從稅法的立法精神和國家產業政策引導思想出發,通過稅務籌劃實現國家和銀行雙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