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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教育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和監督教育行政部門有效實施教育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違反教育行政管理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其他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條實施教育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循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
實施教育行政處罰,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糾正違法行為,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二章實施機關與管轄
第四條實施教育行政處罰的機關,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必須是縣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組織實施處罰。
受委托組織應以委托教育行政部門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委托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處罰的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處罰行為的后果法律責任。
教育行政部門委托實施處罰,應當與受委托組織簽訂《教育行政處罰委托書》,在《教育行政處罰委托書》中依法規定雙方實施處罰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教育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門管轄。
對給予撤銷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處罰的案件,由批準該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設立的教育行政部門管轄。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轄以下處罰案件:應當由其撤銷高等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案件;應當由其撤銷教師資格的案件;全國重大、復雜的案件以及教育法律、法規規定其管轄的處罰。
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管轄的處罰案件外,對其他各級各類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及其內部人員處罰案件的管轄為:(一)對高等學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及其內部人員的處罰,為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二)對中等學校或者其他中等教育機構及其內部人員處罰,為省級或地、設區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三)對實施初級中等以下義務教育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幼兒園及其內部人員的處罰,為縣、區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條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將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管轄的處罰案件提到本部門處理;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認為所管轄的處罰案件重大、復雜或超出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處理。
第七條兩個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對同一違法行為都具有管轄權的,由最先立案的教育行政部門管轄;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門處理更為合適,可以移送主要違法行為發生地的教育行政部門處理。
第八條教育行政部門發現正在處理的行政處罰案件,還應由其他行政主管機關處罰的,應向有關行政機關通報情況、移送材料并協商意見;對構成犯罪的,應先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章處罰種類與主要違法情形
第九條教育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頌發、印刷的學歷證書、學位書及其他學業證書;(四)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五)取消違法頌發學歷、學位和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六)撤銷教育教師資格;(七)停考,停止申請認定資格;(八)責令停止招生;(九)吊銷辦學許可證;(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教育行政處罰。
教育行政部門實施上述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條幼兒園在實施保育教學活動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并視情節輕重給予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處罰:(一)未經注冊登記,擅自招收幼兒的;(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全的;(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未按法律規定送子女或被監護人接受義務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機構,農村由鄉級人民政府,對經教育仍拒絕送子女或被監護人就學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的處罰。
第十二條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機構,舉辦者虛假出資或者在教育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應出資金額或者抽逃資金兩倍以下、最高不超過十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三條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十四條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學校退回招收學員;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應試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由各盛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同時給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罰:(一)以虛假或偽造、涂改有關材料及其他欺詐手段取得考試資格的;(二)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考場舞弊行為的;(三)破壞報名點、考嘗評卷地點秩序,使考試工作不能正常進行或以其他方法影響、妨礙考試工作人員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責任以及其他嚴重違反考場規則的行為。
第十五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確定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占經常辦學費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確定的比例執行的,或者將積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資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可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六條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管理混亂,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限期整頓,并可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經整頓后仍達不到要求的,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的處罰。
第十七條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頒發學位、學歷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該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第十八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撤銷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處罰:(一)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教師資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教師,永久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九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并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三年內不得參加教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第四章處罰程序與執行
第二十條實施教育行政處罰,應當根據法定的條件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分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第二十一條教育行政處罰執法人員持有能夠證明違法事實的確鑿證據和法定的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給予警告處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當場作出處罰決定,但應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教育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制作《教育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筆錄》,填寫《教育行政處罰當場處罰決定書》,按規定格式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給予的處罰、時間、地點以及教育行政部門的名稱,由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后,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除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以外,對其他教育違法行為的處罰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教育行政部門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應當給予教育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作出立案決定,進行調查。教育行政部門在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執法人員的回避,由其所在教育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決定。
第二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教育行政部門在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
教育行政部門在收集證據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經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將證據先行登記,就地封存。
第二十五條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發出《教育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其他權利。
當事人在收到《教育行政處罰告知書》后七日內,有權向教育行政部門以書面方式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以及相應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教育行政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采納。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二十六條調查終結,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向所在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提交《教育行政處罰調查處理意見書》,詳細陳述所查明的事實、應當作出的處罰意見及其理由和依據并應附上全部證據材料。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認真審查調查結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
教育行政部門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制作《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
《教育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教育行政部門在作出本辦法第九條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之一以及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決定前,除應當告知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外,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前款所指的較大數額的罰款,標準為: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罰款決定的,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罰款決定的,具體標準由省一級人民政府決定。
當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門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舉行聽證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二十八條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提出《教育行政處罰聽證報告》,連同聽證筆錄和有關證據呈報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對《教育行政處罰聽證報告》進行認真審查,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第二十九條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外,作出罰款決定的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有關罰款的收娶繳納及相關活動,適用國務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條教育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教育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第三十二條教育行政部門的職能機構查處教育行政違法案件需要要給予處罰的,應當以其所屬的教育行政部門的名義作出處罰決定。
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依法對教育行政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教育行政部門的其他職能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調查處理意見進行復核,并在其職責圍范內具體負責組織聽證及其他行政處罰工作。
第三十三條教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教育行政處罰中,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本辦法行為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章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一條為貫徹黨的十五大關于“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保證國家各項工作依法進行”的精神,促進我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法制建設,明確執法內容,落實執法責任,規范執法程序,加強執法監督,提高執法水平,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設成為有權威的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是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法主體,負責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在全市的貫徹實施。
第三條工商行政執法的特定對象是從事生產經營的各類企業法人、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及公民個人。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對行政行為相對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行為、行政強制行為、行政許可行為、行政收費行為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為等,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執法,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保證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
第二章執法責任
第六條行政執法實行首長負責制。分局長主持全局執法工作,副分局長協助分局長主持分管執法工作,并承擔分解的執法責任。各職能部門正職負責各專業執法責任,副職協助正職做好行政執法工作,并對其負責。
第七條對部門執法責任列出由本分局協管的法律、法規、規章,各執法職能機構應嚴格按照界定的權限執行,不得越權執法;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管的法律、法規、規章,需要協管機關配合的,由職能機構負責協調。
第八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執法內容涉及到機關內部幾個職能機構的,按各職能機構職責分工執行,不得重復執法和相互推諉。有爭議的,由法制部門負責協調。
第九條本分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相對人不服向人民法院的,相關的職能機構承辦應訴事務,法制部門予以協助。
第三章執法監督
第十條分局領導要把行政執法監督作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納入黨政工作議事日程。
第十一條為確保部門執法責任制的貫徹實施,機關內部執法制約機制的不斷完善,分局應成立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本部門執法責任制的協調、檢查、評比等事務。
第十二條執法監督實行三重負責制,分局長、副分局長負責對職能機構的監督,各股長負責執法崗位的監督,法制、監察部門負責綜合協調監督。
第十三條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情況;
(二)分局機關擬制的規范性文件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是否一致;
(三)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的情況;
(四)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的情況;
(五)行政賠償案件的理賠情況;
(六)工商行政管理不作為處置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職能。
第十四條新頒布實施的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執法責任分解后,由法制部門通知有關部門填入相應職能機構當年的行政執法責任書。
第十五條建立健全具體的制約規章制度。貫徹執行市局有關執法責任制制度的制定及組織實施的分工: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由法制部門負責;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知識更新、考評由人事教育科負責;財務管理制度由財務科負責;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由法制、監察部門負責;執法程序由法規科和各職能科負責。
第十六條把部門執法負責納入年度目標管理、年度個人考核等工作內容進行檢查督促。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在辦理證照、調解糾紛、征收規費、監督管理、實行處罰等方面遵紀守法,廉潔勤政,拒收賄賂,文明執法。
第十八條加強隊伍建設,杜絕執法失誤。配合市局人事教育科和各業務科,抓好執法人員的崗位培訓,提高執法水平和執法技能,對執法考核不合格或年度考核不稱職的執法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應及時上報市局,由市局按規定作出處理。
第十九條對職能機構的執法人員實行定期輪崗制度,一般三至五年輪換一次,以保證施法有度,執法準確。
第二十條行政執法人員和執法監督人員因故意或過失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由分局進行賠償,分局將根據具體責任向有關人員追償。行政執法人員的追償由法制部門監督執行,執法監督人員的追償由監察部門監督執行。
第二十一條執法人員違反崗位職責,執法違法,需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收繳執法證件、行政處分、辭退處理的,應報市局監察部門提請局黨組研究決定;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征求意見稿由法制部門審核把關。
第二十三條行政執法應主動接受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監督。法制部門要經常調查研究執法新情況,掌握執法動態,不斷完善行政執法責任制,并建立舉報箱、舉報電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以保證部門行政執法的準確性、合法性、規范性和權威性。
第四章執法考核、考評
第二十四條對部門執法責任制的檢查考核,堅持領導小組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平時檢查與半年、年終評比相結合,執法責任制考核與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進行。
第二十五條把行政執法納入年度目標責任管理。
各職能部門實行半年組織自查;法制、監察部門半年組織
為了有效推進××區的城市管理依法行政工作,確保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防止執法違法的事件發生,最大限度保護行政執法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區城管局于今年成立了以局長蔡新林任組長,分管副局長鄭利華任副組長,局綜合執法科、政工人事科、目標督查科為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行政執法督察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綜合執法科,科長尹宏任辦公室主任,劉繼麗、廖福安、劉玉梅同志為督察員,負責全局行政執法督察的日常工作。
二、建立制度落實責任
為保障行政執法督察工作有效地開展,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制定了《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工作職責》、《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工作職責》,并制定了××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督察辦法》,辦法對督察的范圍、督察方式,督察內容做了詳盡的規定和布署,使工作有目標、有標準、有要求、有獎懲,在日常工作中有專人定期、不定期開展效能督察,并將督察結果及時通報,保證了規章制度落到實處。
三、加強宣傳轉變觀念
為嚴格執法紀律,進一步提升城管形象,實現爭創一流的城管執法隊伍目標,我局始終把執法督察工作看作是一項直接關系到是否依法執法、文明執法,能否提高城管形象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1、今年以來,我局結合創建全國文明工作,有針對性地開展了一系列“城管進社區、送法下鄉”的法律法規宣傳活動,以進社區挨家逐戶的宣傳方式,大力宣傳城市管理法律法規和知識,精心構建社會參與城市管理的平臺,廣泛發動市民群眾積極參與城市管理實踐活動。
2、根據年初制定的《××區城管局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培訓工作實施方案》,一是就城市管理當前面臨的形勢、任務及對策;依法行政和城管執法的難點問題;行政執法、處罰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行政執法責任制等進行了專題講座。二是定期開展專業法律、法規知識培訓,進一步提升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內容熟悉度,掌握實施行政處罰的基本工作程序和基本業務技能、管理標準,提高應知應會能力。三是通過執法文書使用制度培訓,建立了案卷評查制度,對不符合要求的案卷及時進行糾正,保證辦案質量和案卷歸檔水平。進一步提高執法人員對城管工作的正確認識和理解,端正心態,樹立信心,完善工作方法,提高應變能力。四是多次組織全局執法人員認真學習相關《××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關于敬禮、告知、執法的程序規定》、《××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工作考評辦法》和《××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紀律督察暫行辦法》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并給各派駐鄉鎮執法中隊轉發了《關于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期間大力開展文明執法嚴肅執法紀律的通知》,要求大家統一思想和認識,轉變執法觀念,認真履職到位,文明執法。
四、理清依據明確職能
重點抓了三項工作:一是梳理執法依據,推行公開透明。按執法行為的種類,如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分別將每項執法依據進行了篩選梳理,細化到具體條款和標準,理清職權7大類162項,并通過區城管局網站,將梳理結果全部向社會公布。二是規范自由裁量權,推動執法標準化。對《四川省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處罰標準進行分類量化,縮小了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幅度和標準,上報區政府法制辦公室。三是加強業務指導,規范執法行為。用于指導執法隊員的執法行為,推動了執法工作的規范化。
五、嚴格程序確保質量
從八個方面明確規范執法內容和標準:即執法權限合法、執法程序合法、違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標準、執法言行規范、文書填寫規范、執法監督有力和檔案管理規范。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了一般程序、簡易程序的執法流程和審批步驟,加強了案件辦理的審核監督,促進了辦案質量的提高。
六、嚴格督察,成效明顯
1、在隊伍自身建設方面,我們始終圍繞“外樹形象、內強素質”搞好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嚴格隊容風紀,要求執法人員持證上崗、著裝整齊,切實達到儀容端正、風紀嚴謹、統一規范的管理要求,局行政執法督察辦將行政處罰案件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以及執法人員上崗執勤執法的規范操作程序繪制成掛圖,使每個隊員能夠熟記業務技能和上崗要求,從源頭上防止執法違法現象發生。經常在執法隊伍內部開展警示教育活動,結合省內外城管工作的典型案例,引以為鑒,防止和避免執法違法行為發生。
2、現場執法督察方面,一是局屬行政執法大隊每次重大活動或者整治行動,局領導都親到現場進行指揮,督察工作人員監督到位,即時指出問題,對不按要求著裝、不按“三步走”程序執法的個別人員進行嚴肅批評并記錄在案,并下發督察建議書;二是加強對派駐中隊的督察。重點督察是否按要求著裝、是否按程序執法、有無不作為現象、有無吃拿卡要現象等,對存在的問題以督察通報的形式要求其進行立即整改,并將結果納入年底對各派駐中隊的目標考核中。今年,我局行政執法督察辦公室共對6次重大綜合整治行動進行了全程監督;日常監督檢查共計25次發出督察建議書12份。
2009年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督察工作,在規范城管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履行職責、保護行政執法相對人合法權益、防止和糾正不依法執法、不文明執法、不認真履行法定職責等方面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為實現認真履行職責、提升城管執法隊伍形象、建立和諧城管的目標提供有力保障。
七、2010年行政執法督察工作思路:
1、認真貫徹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市委十一屆六次全會精神,結合全省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繼續加大執法督察工作力度,把行政執法督察各項規章制度真正落到實處。
2、加強對各派駐鎮執法中隊行政執法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
一、充分認識開展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重要意義。
藥監部門作為藥品這種特殊商品的國家法定行政監管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就是要全面履行藥品監管職責,推進依法行政,確保人民用藥安全有效和促進醫藥經濟健康發展。它的意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有利于提高藥監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推進依法行政。在藥監行政執法過程中,由于受藥監行政執法人員業務水平的限制或認識上的偏差,工作中難免會出現一些疏漏。通過在藥監機關內部,實施全過程監督體系,對行政執法合法性、公正性和適當性進行有效監督,可以及時發現、查處和糾正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堵塞藥監行政執法工作中的漏洞,糾正差錯,防止不當行為,減少行政爭議,提高執法人員依法執法水平,推進藥監系統執法隊伍建設。
(二)有利于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醫藥經濟健康發展。在藥監法律關系中,藥監機關處于依法實施行政管理權的地位,行政相對人處于接受管理的地位。如果對藥監執法主體的行為不加以監督和制約,必然導致執法權的濫用,從而產生腐敗,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加強藥監執法行為的監督,對確保執法人員依法辦事,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醫藥經濟健康發展具有突出的意義。
(三)有利于保障藥監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維護藥監部門的社會形象。法律法規賦予藥監行政機關的職權,很多時候也是藥監行政機關的職責和義務,藥監機關在行政執法中既不允許擅自超越法定權限,也不能隨意放棄法定職責。但在具體行政執法過程中,確實存在一些藥監機關消極執法或越權執法的問題,造成有法不依、執法不嚴、越權執法以及違法不究的現象。這些藥監行政機關的不當具體行政行為,通過外界法律監督將面臨著復議被撤銷或訴訟敗訴的法律后果,勢必會給藥監部門的社會形象帶來一定的負面的影響。藥監機關要達到履行法定職責的目的,維護藥監部門的社會形象就必須加強內部的監督。實踐證明,法律法規在賦予藥品監管部門行政執法職能的同時,也要求藥監部門必須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更好更規范地實現監管職責,建立內部監督機制,承擔內部管理監督制約機制規定的責任。
二、完善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機制應體現三個原則。
(一)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機制要體現“有力”原則。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機制的主要表現形式是案件的層級把關審核,藥品監管系統要在行政執法工作的各個關鍵環節,有針對性地制定出一些有嚴格制約效力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督的規章制度。在規范和制約行政執法行為上真正使行政執法行為全過程置于規章制度監督制約之中,真正堵住執法中漏洞。
(二)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機制要體現“有序”原則。所謂“有序”就是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機制,應是行政執法“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的內部監督,作為藥監系統內部案件審核的機構之間層級管理的程序嚴謹,科室之間分工明確,權責清楚。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機制要做到全過程、全覆蓋、全方位的約束。
(三)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機制要體現“有效”原則。“有效”原則包括兩種含義:一是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機制要符合部門實際,體現藥監工作特點;二是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機制要具有長效機制,體現可操作性。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只有狠抓內部監督制度落實,才能充分發揮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作用,推進依法行政。
三、認真研究行政執法內部監督中存在的問題。
由于藥品監管機構組建的時間短,人員來自不同部門,藥品監管隊伍屬于年輕隊伍,在系統內自上而下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規范的執法監督制約機制,執法隊伍的素質還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一些執法人員在工作中還存在“重執法、輕規范,重法律、輕紀律,重法治、輕德治”的現象。在現階段藥監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執法監督缺少統一的法規依據。實行行政執法監督的根本目的在于規范行政行為及其程序,而行政執法監督行為必須由法律法規來規定其執法監督主體、職責范圍及運作程序。2003年《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頒布實施,較好地解決了藥品行政處罰的程序問題,但至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無專門的執法監督法規出臺,這就使得行政機關內部執法監督程序缺乏統一的、有法律效力的標準,給執法監督工作帶來一定困難。
二是執法監督工作任務重,人員少,基層機構不健全。由于當前藥品流通領域的各方面問題較多,還需要藥監工作者付出很大的精力開展監管和幫、促工作。而人員編制又相對較少,既要面對艱巨的藥品監管工作任務,又要兼顧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有時在人力資源調配上感到比較困難,特別是基層分局未組建執法監督機構,沒有理順上下級之間的執法監督工作關系,客觀上對執法監督整體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造成了一定影響。
三是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有待進一步提高。雖然地方藥監系統已經組建近兩年多時間,大多數工作人員已經能夠掌握和運用常用的行政法律法規。但由于每名工作人員的素質和認知能力不盡相同,部分工作人員在辦理案件時對法律法規還不能夠熟練運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依法行政執法整體水平的進一步提高。
四、完善藥監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機制,推進依法行政的措施。
開展行政執法監督,目的是保證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得以實現,防止和糾正藥監行政違法行為,為此,要從源頭抓起,堅持標本兼治,嚴格責任追究,促進藥監部門依法行政。
第一,加強領導,提高思想認識。
完善藥監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機制,推進依法行政,是一項廣泛而長期的重要工作,關系到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和藥監部門的形象。要充分認識完善行政執法監督的重要作用。同時,也應該看到,通過完善行政執法監督,藥監系統的隊伍建設也必然進一步得到提高和加強。因此,各級藥監部門的領導和執法人員,要高度重視、思想統一,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完善藥監行政執法內部監督機制,確保執法監督落到實處。
第二,健全藥監系統行政執法監督的法規依據。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盡快制定出藥監系統內統一的行政執法監督法規,通過立法明確行政執法內部監督主體、監督程序和責任承擔等問題。法律規范的進一步完善,將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對藥品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監督的落實必然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在目前,國家局法律規范無明文規定的前提下,各級藥監機關內部應當建立一些有效的規范措施,比如建立本部門的《案件合議制度》、《案件審理委員會討論案件制度》、《行政執法案件審核辦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辦法》和《錯案追究制度》等,使本部門的執法監督行為有規范可依。同時,在現行執法監督的體系下,藥監機關還應當實施法規監督預警督辦制,執法監督人員有權隨時對執法辦案的全過程進行監控,對違規問題或隱患問題可隨時向執法辦案人員發出預警通知,進行防范或糾查整改,做好依法行政的基礎工作。
第三,實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督體系。
只有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有效的監督,才能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事前、事中、事后”全過程監督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事前”約束機制。藥監機關通過建立并執行執法責任制明確行政執法責任主體,解決“誰有權執法,誰承擔責任”的問題。
二是“事中”動態監督機制。對行政執法案件實行四級審核:一級審核,由案件合議人員審核案件主辦人員制作的法律文書,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二級審核,由辦案機構負責人對承辦人辦理的案件進行行政案件實施全程監督審核;三級審核,由執法監督機構依據《行政執法案件審核辦法》的規定,嚴把執法辦案“六關”,即立案關、強制措施關、審核關、處罰裁量關、執行關、撤案關。四級審核,成立案件審理委員會,對辦案機構處理的重大、復雜和疑難行政案件進行討論并決定處理意見。
三是“事后”檢查機制。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和專項調查三種方式,對本系統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前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于工作中好的做法和經驗及時進行總結、推廣。同時,根據階段性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組織開展行政執法監督抽查活動。此外,針對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或社會各界提出的意見建議,及時開展專項調查,切實維護法律的尊嚴,樹立藥監部門的形象。
2012年,我局依法行政工作主要是以貫徹落實國務院《綱要》為重點,按照市政府推進依法治市、依法行政的工作安排,緊緊圍繞全市商務經濟目標任務,嚴格執行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方案,結合貫徹學習科學發展觀,提高機關效能建設,廉政建設,加快服務型政府、責任政府和法治政府建設,構建學習型機關等要求,堅持以人文本開展依法行政,深入加強法制體系建設,組織法律知識培訓,大力開展法制宣傳和執法實踐活動,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保護商務領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切實提高機關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和水平,為全市商務事業繁榮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治環境,為加快城市轉型作出了積極貢獻。下面,我就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幾點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要建立健全執法制度。
首先要堅持實現政企分開、政事分開,理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嚴格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能。能夠做到責權明確、行為規范、運轉協調、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商務行政執法體制。
其次要建立健全了執法制度。根據“五五”普法的要求和我局工作實際,我局制定了《市商務綜合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制定了《市商務局行政執法錯案責任追究實施細則》、《市商務行政執法基準》,實施了《市商務局案件審理程序及行政處罰決定審批備案制度》、《市商務局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規定》、《市商務局執法文書使用、處罰單據及罰沒物品管理制度》、《市商務局行政執法人員工作準則》等規章制度,制定了32份執法文書等。規范了行政執法程序和步驟,基本做到了行政執法要求具體、流程清楚,收支兩條線,具體案件要求事實清楚、依據充分、適用得當。但是,還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特別是對定點屠宰等執法工作,從立案、調查取證、做出處理決定、執行等各個環節,都要制定出一整套規章制度,并嚴格遵照執行。在聯合執法方面,要機制形成,能夠體現縱到底、橫到邊、上下聯動、整體推進的工作體系。
二、要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我局經培訓合格,已領取《執法證》,具有執法資格的人員50多人,具體執法人員25人。今后,要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管理,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嚴格按法律規定審定,凡不具備資格的一律禁止上崗執法,對有執法資格的,一律持證掛牌上崗、亮證執法。市商務稽查大隊全員和12312投訴、舉報、咨詢、服務熱線人員,除隊伍建制正規化外,要全部持證上崗。
根據市“五五”普法規劃和菜市場從工商局“官辦脫鉤”移交到商務局后的工作實際需要,要加強了對菜市場管理人員的依法行政教育,以練素質、塑形象、強服務為宗旨,開展法律法規、業務技能及思想作風建設方面的教育培訓,不斷提高全員的業務能力和思想素質。
三、要進一步規范行政行為
在制定規范性文件等制度方面,要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充分體現客觀規律和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提供保障,保證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今年我局制定并提請市政府頒發了《市加快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暫行管理辦法》和具體《實施意見》,充分發揮政府對現代商貿服務業發展的政策引導作用,以每年1000萬元的激勵扶持資金,調動全市發展現代商貿服務業的積極性,引導多渠道資金加大對服務業的投資;提請市政府頒發了《市社區菜市場管理辦法》;
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要求,并結合全市商務執法工作實際,制訂《市商務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已上報了市法制辦。這些文件的內容涉及生豬屠宰管理、典當管理、酒類流通管理、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管理、洗染業管理、成品油市場管理等。所以,一定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優化經濟發展軟環境,規范行政處罰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質量,推動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從源頭上減少和防止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現象,為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四、要大力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