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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理單位應檢查承建單位檢測實驗室是否具備與所承建的工程相適應,并滿足合同文件和技術規范、規程、標準要求的檢測手段和資質。它可以是承建單位自身的試驗室,也可以是承建單位委托并報監理部認可的具有相應工程檢測手段和資質的專業機構。承建單位要配備有較豐富工程實踐經驗的專業檢測工程師。
(2)所有檢測人員均需通過培訓和考核上崗,同時具有相關部門頒發的上崗證。
(3)監理單位應監督承建單位在接到承建合同項目開工通知后42天內,將其檢測實驗室建立與設置規劃一式四份報送審批,其內容應包括:檢測試驗室設置計劃、資質文件、檢測試驗人員情況、儀器設備情況、各類試驗表格、實驗室工作規程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4)承建單位主要檢測任務包括:進場原材料的檢驗、施工準備階段的試驗、施工過程中的檢測試驗、檢測資料記錄和整理,以及配合和協助監理工程師進行對照檢測、試驗和抽檢工作,并盡可能為監理工程師的檢測工作提供方便。
三、水泥檢驗
關鍵詞:建筑工程;監理工程師;職責
中圖分類號:TU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建筑工程安全在國內外一直都是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廣義的建筑工程安全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指工程本身的安全,也就是建筑物質量是否達到了合同要求, 能否在設計規定的年限內安全使用,工程本身的安全又涉及到設計的質量和施工的質量,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是指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人員的安全,特別是合同有關各方在現場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現主要討論后者。
1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實現
1.1 安全管理是系統工程
施工單位從最基層的操作工人,到班組、部門, 再到公司領導, 縱向有多層、橫向有多重管理,形成完整的管理網絡。在這樣的系統中, 差錯和失誤是可以在內部消除和克服的。操作工人的人為差錯失誤是不可避免的,這種差錯失誤首先要通過班組自檢、專職人員的檢驗,并且在工程交付之前一再受到考驗。如果發現問題, 施工單位可以通過整改、返工、報廢等措施, 將差錯或失誤克服或消除,使每一層次不讓差錯、失誤向下傳遞。每個子系統都與相鄰系統互相制約, 從而保證將各種差錯、失誤消除在系統之內。
1.2 系統的構成
第一,有組織機構。一個完整的管理系統必然有若干互相平行的子系統(部門) ,每個子系統又由多個管理層次組成,這樣就構成了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系統。第二,有必要的人員,各部門、各層次都配備有法定資格的人員。第三,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盡可能先進的器具設備。這個制度就是事先盡可能把工作中可能發生的情況作為假設前提,作出處理預案,并對后果和責任作出設定。同時,要盡可能采用最先進的手段,實現程序化、遠程化、信息化、無人化管理。
1.3 系統的運行
管理系統不是一種擺設,而是能夠實際運行并產生效果的控制系統。如果這個系統是完善和正常有效運轉的,那么在實施過程中將可以預見的情況和問題都在系統運行中加以解決和克服。一個好的施工企業經理或總工,可能要管理多個工程項目,他應當能夠有從工地脫身的時間,而不需要到處救火;晚上也能夠安心地回家睡覺。因為他知道自己的管理系統在正常有效地運轉,除非有事先沒有預料到的特殊情況,否則是不會有大問題出現的。
1.4 人員的作用
一個好的施工單位經理和高層管理人員, 他的能力應當表現在組織機構設置的合理完善上、人員使用得當上、管理制度的預見性和超前意識上,以及先進管理手段的掌握運用上。從而通過管理系統在整體上控制住局面, 而不是局限在具體、局部支節的問題上。
2 監理工程師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
2.1 我國的法律和合同范本中的規定
《建筑法》中沒有直接涉及監理工程師對安全的職責,只是規定“工程監理人員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第32 條)。這當中隱含著監理工程師應了解設計、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中有關安全的規定,并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有權要求承包商改正。
2.2 國際上權威性行業組織范本中的論述
FIDIC《新紅皮書》內關于“工程師的職責與權力”中規定:“業主應任命工程師,工程師應履行合同中賦予他的職責”,“工程師的任何批準、校核、證明、同意、檢查、檢驗、指示、通知、建議、要求、試驗或類似行動(包括未表示不批準),不應解除合同規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責任,包括對錯誤、遺漏、誤差和未遵辦的責任”(第3.1 款)。
2.3 監理工程師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
2.3.1 對監理工程師的地位與作用的理解
在合同條件中,監理工程師這一角色在國外一般叫咨詢工程師或建筑師。監理工程師一般指一個實體公司,或是指個人,我國的“總監理工程師”即是由監理公司指派的在工程項目上的總代表,履行相當于FIDIC 和ICE 合同條件中的“工程師”或AIA 合同條件中的“建筑師”的職責和行使相應的權力。監理工程師是受雇于業主,按照業主與監理工程師的合同中規定的職責范圍,以及業主和承包商簽訂的合同中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職責和權限,行使合同中賦予的權力,為業主進行項目管理。監理工程師屬于業主的人員, 不是獨立的第三方,他無權更改合同,也無權解除業主和承包商任何一方的義務或責任。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業主和承包商簽訂的合同管理工程項目的實施,以使業主按合同規定的工期得到一個質量合格的工程,同時協助業主控制投資。監理工程師應對承包商的施工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和管理,而不宜對承包商的施工方法、各類臨時工程的修建和施工措施(包括安全措施)具體指揮和干預。如果監理工程師發現承包商的工作計劃拖延或施工措施不當,將影響到工程質量時,他可以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但這是為了業主的利益,具體的改進措施應該由承包商來決定和負責。如果工程師由于瀆職或未盡到其監督和管理的職責,從而給業主造成了損失,他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但以監理合同中的約定為限。在國外,這種賠償一般均通過職業責任保險來解決。
2.3.2 監理工程師在安全生產中的工作
為了保證工程的進度和質量,監理工程師也應該關心工程的安全生產。根據業主的要求和合同中的規定, 他可以審查承包商的安全措施設計方案,督促承包商建立安全監管機制,關心工程和人身保險, 對工地的安全設施可以提出意見和建議。如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向承包商發出警告,當遇到緊急情況時監理工程師有權下令停工。監理工程師也有權向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報告。但這僅僅是提出意見和建議,安全責任仍應由承包商承擔。
2.3.3 工程師對安全生產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131 條)。在下面一些特殊情況下,監理工程師應對安全生產承擔法律責任:
(1)《建筑法》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69 條)。
(2)《建筑法》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35條)。由于上述情況引發安全事故的,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
(3)監理工程師在施工過程中未對工程進行認真驗收,從而發生工程質量事故,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4)監理工程師存在腐敗、受賄行為,批準不合格的分包商進場施工, 從而造成工程質量事故、引發重大安全事故的。
(5)監理工程師存在腐敗、受賄行為,與供貨商勾結, 批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材料和設備,從而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3 監理和安全管理的關系
建設工程的安全管理, 是一項專業性很強、涉及面很廣的工作。而《建筑法》第45 條對安全管理的責任已經規定得很明確, 監理單位既沒有施工單位那樣完備的管理系統, 又沒有法律賦予的義務,因此監理對于安全管理不應當有直接管理的權力和責任。這表明,監理是間接管理, 是通過對施工單位管理系統的監控, 來實現對工程目標的控制。如果沒有施工單位, 或施工單位沒有自己的管理系統, 監理就失去了對象。施工單位管理系統如不完善不健全, 勢必直接威脅到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這正是監理的用武之地。如果監理對此沒有發現、沒有警告、沒有依法制止, 那就是失職。
參考文獻: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注冊監理工程師的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提高工程監理質量與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注冊監理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并按照本規定注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以下簡稱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
未取得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人員,不得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執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注冊
第五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實行注冊執業管理制度。
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過注冊方能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執業。
第六條注冊監理工程師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按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劃分的工程類別,按專業注冊。每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注冊。
第七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申請注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
取得資格證書并受聘于一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造價咨詢等單位的人員,應當通過聘用單位向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冊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報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符合條件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2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公眾媒體上公告審批結果。
對申請變更注冊、延續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審查完畢,并將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自收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應當在10日內審批完畢并作出書面決定。
對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九條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是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憑證,由注冊監理工程師本人保管、使用。
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有效期為3年。
第十條初始注冊者,可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申請初始注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資格證書;
(二)受聘于一個相關單位;
(三)達到繼續教育要求;
(四)沒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情形。
初始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資格證書和身份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四)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工程業績、工程類中級及中級以上職稱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逾期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每一注冊有效期為3年,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有效期3年。延續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延續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注冊有效期內達到繼續教育要求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監理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仍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變更注冊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變更注冊申請表;
(二)申請人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用勞動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的工作調動證明(與原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勞動合同到期的證明文件、退休人員的退休證明)。
第十三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注冊、延續注冊或者變更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因從事工程監理或者相關業務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的;
(三)未達到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要求的;
(四)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申請注冊的;
(五)以虛假的職稱證書參加考試并取得資格證書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注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失效:
(一)聘用單位破產的;
(二)聘用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三)聘用單位被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的;
(四)已與聘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
(五)注冊有效期滿且未延續注冊的;
(六)年齡超過65周歲的;
(七)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八)其他導致注冊失效的情形。
第十五條注冊監理工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批的部門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作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注銷注冊的;
(三)有本規定第十四條所列情形發生的;
(四)依法被撤銷注冊的;
(五)依法被吊銷注冊證書的;
(六)受到刑事處罰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注冊監理工程師有前款情形之一的,注冊監理工程師本人和聘用單位應當及時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提出注銷注冊的申請;有關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舉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或者告知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被注銷注冊者或者不予注冊者,在重新具備初始注冊條件,并符合繼續教育要求后,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注冊。
第三章執業
第十七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受聘于一個具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造價咨詢等一項或者多項資質的單位,經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從事工程監理執業活動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
第十八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可以從事工程監理、工程經濟與技術咨詢、工程招標與采購咨詢、工程項目管理服務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九條工程監理活動中形成的監理文件由注冊監理工程師按照規定簽字蓋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修改經注冊監理工程師簽字蓋章的工程監理文件,應當由該注冊監理工程師進行;因特殊情況,該注冊監理工程師不能進行修改的,應當由其他注冊監理工程師修改,并簽字、加蓋執業印章,對修改部分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從事執業活動,由所在單位接受委托并統一收費。
第二十二條因工程監理事故及相關業務造成的經濟損失,聘用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聘用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依法向負有過錯的注冊監理工程師追償。
第四章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應當達到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繼續教育要求。繼續教育作為注冊監理工程師逾期初始注冊、延續注冊和重新申請注冊的條件之一。
第二十四條繼續教育分為必修課和選修課,在每一注冊有效期內各為48學時。
第五章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注冊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監理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依據本人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二十六條注冊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履行管理職責,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九)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十)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注冊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冊,并給予警告,1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第二十八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證書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撤銷其注冊,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處以罰款,其中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監理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未辦理變更注冊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注冊監理工程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的;
(三)泄露執業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超出規定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
(五)弄虛作假提供執業活動成果的;
(六)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從事執業活動的;
(七)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或者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可以撤銷監理工程師注冊:
(一)工作人員、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注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頒發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初審完畢的;
(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六)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人事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鍵詞:監理工程師;責任風險;分析
引言
從1988年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試行以來,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是工程項目管理的一種制度,為促進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體制改革,提高我國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水平,保障工程建設的質量發揮了積極的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的市場環境和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監理工程師所承擔的責任日益增加,監理工程師的責任何權利嚴重失衡,不合理的監理責任制度導致監理行業的人員流失,已經影響了整個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1][2]。
1 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特征
建設監理是在業主委托的范圍內,由監理工程師運用專業技術知識工作,以達到簽訂的監理合同的要求,建設監理是由監理工程師提供一種有償的專業技術服務[3]。監理工程師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一些特征:
(一)具有集體性。我國的監理制度推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但是整個監理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最終是由監理單位的整體配合的服務來體現的。只有保證整個項目監理單位有效的運作,才能使監理機構的績效得到體現。
(二) 工作責任巨大。監理工程師工作的對象和內容客觀上決定了監理工程師需擔負非常重大的責任,因為工程項目投資巨大,且與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一旦損害發生,涉及到的經濟額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等重大事故。
(三) 工作具有委托性。《建筑法》明確規定,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并且雙方應訂立書面的委托監理合同。監理工程師必須在委托合同規定的工作范圍內開展工作。
(四) 專業技術性強。在同樣的工作范圍及權限內,不同的監理工程師提供服務的成效可能大不相同,這與監理工程師本身所掌握的專業技能有關。
2 監理工程師責任風險
(一)行為責任風險。監理工程師的行為責任風險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監理工程師超出了業主委托的工作范圍,從事不屬于自身職責范圍內的工作,造成了工程損失,因此承擔相應的責任。如對于工程中某些涉及到需要由設計者或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確認的內容,如鉆孔樁和橋梁基坑的地質確認,若監理工程師利用自身的權力或者接受業主單位的口頭授權單方面指令承包商進行相應的作業,而工程因此發生了損失,則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二是監理工程師未能正確地履行監理合同中規定的職責,在工作中發生了失職行為。
(二)工作技能風險。由于監理工作本身專業技能的限制,有時雖然監理單位投入了很大的精力,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應有的效果。
(三)職業道德風險。監理工程師是有著豐富經驗的專業技術人才,接受過良好的專業技術教育并有豐富的監理工作經驗。監理工程師在執行監理工作時,必須做到謹慎認真,表達自身的意見必須明確,處理問題的時候必須客觀,同時要做到廉潔自律,勇于承擔應付的責任,做高素質的工程技術人員。
(四)社會環境風險。我們對監理單位寄予了極大的期望,這種期望對建設監理的發展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另一方面,我們對監理工作認識也有些片面,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既然建設工程實施了監理,監理工程師就應對工程質量負全部責任,如果建設工程出了質量問題,首先要追究監理工程師的責任。我們應該了解的是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工作并不減少承包商的任何責任和義務。
3 監理工程師責任風險防范
1.推行職業責任保險
如果監理工程師對本身的職業責任向保險公司投保,其損失的賠償由保險公司來承擔,索賠的處理過程也由保險公司來負責,這樣通過市場的手段可以轉移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
2.提高管理水平
監理單位及監理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應健全,對監理工程師應有行之有效的約束機制,在有效運作中提高管理水平,同時對監理工程師的業績給予正確的評價、獎勵,造成的損失要按不同的程度應給予處罰。加。
3.提高專業技術能力
監理工程師應嚴格要求自己,在實際工作中不斷的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加強自身專業技能的提高,防范由于專業技能不足可能給自己帶來的風險。
4.嚴格執行合同
監理工程師要注意在自身的職責范圍內開展工作,以合同作為處理問題的基本依據,保證在業主的委托范圍內,正確地履行和行使監理合同賦予本人的責任和權利。
5.強職業道德約束
監理工程師應該把職業道德當作自己從業的重要標準:作風正派,行為規范,愛崗敬業,大公無私。
6.完善法律體系
監理工程師應該在立法,完善法律及自覺執法工作中起到積極的表率作用。
第二條 深圳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市計劃立項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對專業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工作,由市相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協助市主管部門進行管理。
區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主管部門)在市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區計劃立項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
特區法規、特區規章授權對建設工程進行行政管理的單位,在市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負責授權范圍內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
第三條 施工招標,以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為主。符合下列條件的,可采用議標方式:
(一)保密工程、科學試驗、搶險救災工程;
(二)外國政府、個人、國際金融機構及港澳臺同胞贈款建設,且又明確要求采取議標方式的工程;
(三)施工現場與在建工程難以分開的工程;
(四)技術性、專業性較強或受工程條件限制的工程。
第四條 議標,是指由招標組織者與兩個以上(含兩個)投標人就工程承發包條件進行協商,擇優選定中標人的一種招標方式。
第五條 市、區、鎮各級政府投資、行政事業單位自籌資金投資、國有企業投資、集體經濟組織投資以及國有企業或集體經濟組織控股的股份制企業投資300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達三千平方米的工程項目,都必須按本實施細則組織施工招標、投標,但搶險救災、科研試驗、保密等特殊工程項目的施工,經區以上人民政府確認可不實行施工招標投標的除外。
第六條 有施工資質的施工企業可自行建設符合其資質要求的屬于《條例》第五條規定范圍的自有或控股工程項目。
第七條 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控股的股份制企業以及個人投資的工程是否實行施工招標投標,由業主自行決定。
第八條 施工招標,應在本市注冊的施工企業范圍內進行。需向國外公開招標或要求邀請未在本市注冊的施工企業參加施工招標投標的,業主應向市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招標。
第九條 未在深圳市注冊的施工企業參加施工招標投標,主要適用于下列工程:
(一)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機構貸款、贈款或個人贈款建設,且要求市外或國外招標的工程項目;
(二)本市注冊的施工企業難以承建的工程項目。
第十條 招標組織者申請施工招標,應向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主管部門應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審批意見。
(一)施工招標申請書;
(二)招標文件;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工程項目的計劃批文;
(五)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資信證明以及建設資金到位情況證明;
(六)屬于專業建設工程的,相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意見;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施工招標申請書主要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單位的性質及招標組織者的情況;
(二)招標工程具備的條件和性質;
(三)擬采用的招標方式;
(四)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第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與任何投標人相互勾結,妨礙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投標人不得串通投標,故意抬高標價損害招標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投標書應以招標文件規定的內容編制。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或設計圖紙有疑問的,應在投標截止日10日前,以正式函件向招標組織者詢問。招標組織者應在接到詢問函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答復詢問的投標人。遲延答復的,投標截止日期應按遲延天數相應向后順延并書面通知其他投標人。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組織者負責組織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工作。招標組織者應在招標前組成招標機構并于開標前召開開標預備會。開標預備會審定標底,提出評標、定標辦法,審查施工企業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審定標底的方式由招標機構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招標機構,一般為五至九人,招標機構的人員必須是單數。
招標機構負責人由業主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擔任。成員組成必須與招標工程的規模和技術難易程度相適應,包括必要的工程技術、標底編審人員。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為招標機構成員:
(一)是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是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近親屬;
(三)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
(四)與投標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招標投標的。
第十七條 《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的市政府指定的標價審查單位為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和各區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專業建設工程的標價審查單位,需指定其他單位為標價審查單位的,由市主管部門和市相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報市政府指定。
第十八條 采用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方式的工程,招標組織者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主持召開招標會議和開標會議。會議參加者為招標機構成員和各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變更開標日期、地點,應提前三天通知投標人和有關單位。但變更后的開標日期不得超過《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時限。
第十九條 招標機構以審定的標底為準,明確投標報價有效范圍的,超過有效范圍的報價,為無效報價,不能參加評標。當所有投標報價均不在有效范圍時,招標機構應立即封存投標資料,停止評標,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條 根據《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定標原則和工程的具體情況,招標機構可選用分段評標法、合理低價中標法和評審法及其他評標方法。
第二十一條 分段評標法,適用于一般工程。其具體方法為:
(一)評審施工組織設計。招標機構對隱去投標人名稱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評審,評審結論分合格和不合格兩種。不合格者不能參加下一階段的評審。
(二)確認有效報價的投標人。招標機構公布施工組織設計合格的投標人的報價,并根據確定的有效投標報價范圍確定有效報價的投標人。
(三)確認中標人。組織有效報價的投標人進行抽簽,中簽人即為中標人。
第二十二條 合理低價中標法,是指招標機構對投標人資信情況和低報價所采取的措施進行嚴格審查,在保證工程質量和合理工期和附加條件的基礎上,以合理低報價者為中標人的評標方法。
招標機構采用前款方式評標,不是以有效標中最低報價確定中標人的,必須向投標人說明其合理的評標依據。
此方法可適用于土石方、道路、裝修及其他工程。
第二十三條 評審法,適用于規模大、技術復雜的工程。其具體方法為:招標機構在全面了解各投標人投標書內容的基礎上,對工程造價、工期、質量、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技術措施、主要材料消耗量、企業信譽等進行分析研究比較或評分,擇優確定中標人。
采用評分方式的,具體評分細則為:
(一)工程造價25分。以審定的標底為依據,投標報價在最佳范圍內可得滿分,超過最佳浮動范圍每向上或向下浮動1%扣2.5分;
最佳報價范圍由招標機構在開標預備會上確定。
(二)工期10分。滿足招標書工期要求的,可得滿分,超過者不得分。
(三)工程質量20分。滿足業主招標文件質量要求的可得5分;余下15分,根據投標人投標前兩年工程質量優良率、施工質量事故發生率評分。具體評分標準由招標機構確定。
(四)施工安全10分。以投標人投標前兩年的施工安全狀況打分。發生一次重大施工安全事故扣2分;施工安全年度檢查不合格的扣5分。
(五)施工組織設計25分。下述內容每缺一項扣2分;六項齊全,但深度不夠,視施工方案的具體深度扣分。總扣分不得超過10分。
1、工程項目負責人和組織管理機構情況;
2、施工技術措施及其圖表說明(包括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
3、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
4、施工總進度;
5、施工機械狀況說明及一覽表;
6、工程質量、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六)企業信譽10分。招標組織者組織招標機構成員對投標人以往的施工情況進行綜合考察,根據投標人前兩年的施工文明程度、合同履行情況等進行打分。
采用打分方式確定中標人的,投標人得分最高者為中標人。
第二十四條 采用議標方式招標的,招標組織者應成立招標機構。由招標機構與投標人協商,確定中標人及工程承發包條件。
第二十五條 定標以后,招標組織者應填報建設工程評標定標書,并經招標機構成員會簽后報主管部門備案;屬專業建設工程的,還應報市相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對于違背《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不符合評標原則產生的定標結果,主管部門有權否決,責令重新組織招標。
第二十六條 中標人一經確定,不得更改。中標人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應在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以招標文件、定標內容為依據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應報主管部門備案,屬專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還應報市相關行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未在深圳注冊的施工企業中標后, 應持市主管部門同意參加施工招標投標的批文、中標通知書、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以及企業所在地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出施工介紹信等到市主管部門辦理單項注冊手續。
境外施工企業中標后,應憑市主管部門同意參加施工招標投標的批文、中標通知書、工程承包合同、所在國或地區的注冊證書以及在特區注冊的銀行出具的工程履約保函等到市主管部門辦理單項注冊手續。
第二十八條 定標后,發現招標組織者提供的實物量與工程實際不符影響工程標價的,合同價可在定標價的基礎上作相應的調整。但其單價不得調整。
第二十九條 一級資質的施工企業可按專業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的原則對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
二級資質的施工企業對承包的工程可對專業工程及部分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分包,但必須自行完成總承包額50%以上的工程,且主體工程或主要分部分項工程必須自行完成。
三、四級資質及非等級施工企業承包的工程必須自行完成。
第三十條 施工企業進行工程分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投標書或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確分包計劃;
(二)派出項目經理、施工、技術、質量、安全、財務、預算等人員組成與總包工程規模及技術難易程度相適應的項目管理班子對工程進行直接管理;
(三)負責分包工程的質量、工期、財務控制,以及主要材料設備供應、大型施工機具的提供;
(四)分包企業必須是在我市注冊登記的施工企業。國家對分包工程有資質要求的,分包企業必須符合資質要求。
第三十一條 下列行為屬于工程轉包行為:
(一)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分包工程的;
(二)將總包工程全部分包給同一家施工企業的,但50萬元以下的小型零星工程除外;
(三)二級資質的施工企業自行完成工程承包額低于50%或者主體工程、主要的分部分項工程不是自行完成的;
(四)總包企業對分包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或者其技術管理人員數量明顯低于正常水平的;
(五)三、四級資質及非等級施工企業將承包工程進行分包的;
(六)低等級施工企業掛靠高等級施工企業、無資質的施工企業掛靠有資質的施工企業承接工程的。
轉包工程行為,應按《條例》第四十九條給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 承接單位工程的施工企業有電訊、變配電、煤氣、玻璃幕墻、高級裝修及室外給排水等專業工程承建資格的,業主不得對上述專業工程另行招標。單位工程的承包企業無上述專業工程承建資格,業主將專業工程另行招標的,專業工程的承包人應向單位工程的承包人支付工程造價3%配合費;
專業工程另行招標的,業主應按本條例規定組織施工招標投標并辦理報建手續。
第三十三條 禁止任何行業以行業專業為理由,強行承接分項工程。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以行業專業為理由強行承接分項工程的,由主管部門處以承接分項工程造價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