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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離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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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人員離職報告

會計人員離職報告范文第1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會計行為,加強會計管理,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促進我區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省會計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全區黨政事業單位,實施會計管理,辦理相關會計事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嚴禁賬外設賬。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支持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和保障會計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區財政局會計管理部門主管全區會計管理工作。

第二章會計核算

第六條單位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第七條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拒絕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補充。

第八條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九條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第十條使用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電算化崗位責任制、操作管理制度和相應的內部控制制度。會計核算軟件及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要符合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單位應當確保會計數據的安全性,并對其進行備份。

第十一條單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健全本單位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調閱和銷毀等制度。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采用磁帶、磁盤、光盤、微縮膠片等介質存儲的會計數據、會計軟件資料以及其他會計資料。

第十二條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按時辦清移交手續;未辦清移交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會計人員擅自離職或者死亡、失蹤的,由單位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組織清理有關會計事項,編制移交清冊,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辦理移交手續;必要時,由其主管單位派人監督移交。

第三章會計監督

第十三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應當按照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的原則,合理設置會計及相關工作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約機制。不相容職務主要包括授權批準、業務經辦、會計記錄、財產保管、稽核檢查等職務。

第十四條區財政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依法對單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是否設置會計賬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合法;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

(四)是否依法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

(五)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會計從業資格;

(六)會計管理和會計人員任用是否遵循回避制度;

(七)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區財政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十六條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業務事項依法進行會計監督,對違法違規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對超出其處理權限的違法違規會計事項,應當及時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處理;單位負責人不及時處理,或者授意、指使、強令違法辦理會計事項的,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向財政、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檢舉。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會計違法違規行為。接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依法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

第十八條會計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受到打擊報復的,有權向財政、監察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機關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于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機關,并告知投訴人。

第四章會計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和實施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完善會計機構內部稽核制度。單位會計、出納不得由一人擔任。出納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簿的登記工作。單位在金融機構預留印鑒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單位不得聘任未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

第二十二條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應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有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的經歷。

第二十三條會計人員實行回避制度。與單位負責人有配偶、姻親、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出納;與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有上述關系的,不得擔任本單位出納。

第二十四條單位應當支持和鼓勵本單位的會計人員通過多種方式參加繼續教育,保證學習時間,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會計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作為會計從業資格檢查登記、職稱評審、聘任和獎勵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任用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其他會計人員不符合要求的,由區財政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金融機構預留印鑒的印章由一人保管和使用的,由區財政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設置賬外賬或者保留賬外資金、資產的,區財政局對單位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會計人員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對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區財政局作出吊銷資格證書、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罰款、對個人處三萬元以上罰款處罰決定的,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會計人員離職報告范文第2篇

一、建立會計監管協作機制

(一)協作對象

1.與經濟監管部門的協作

參與協作的部門主要是紀委(監察局)、檢察院、審計局、工商局、銀監會、人民銀行、國稅局、地稅局、統計局等監管部門,各協作部門確定相關崗位專門人員負責此項工作,確保信息傳遞及時(地稅部門具體按《桐鄉市會計管理財政稅務協作工作制度》和《桐鄉市會計工作考核辦法》執行)。

2.與業務主管部門的協作

參與協作的業務主管部門主要包括教育局、衛生局、建設局、交通局、電力局、國企辦、供銷總社、農經局等全市各行業主管部門,各協作部門確定相關崗位專門人員負責此項工作,確保信息傳遞及時。

(二)協作方式

1.建立會計監管信息傳遞制度

各部門在工作開展過程中發現涉及會計核算單位和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法》的情況、會計人員違反會計從業規范的情況,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財政局會計科,并填制《會計監管信息聯系單》(見附件一),處理結果互認共享,有效利用資源。

主要形式:《會計監管信息聯系單》;

操作流程:一是協作部門在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能時發現會計核算單位和財務人員存在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等行為的,填寫《會計監管信息聯系單》傳遞給財政局會計科;二是財政局會計科組織人員按規定開展調查、取證、定性、處置;三是會計科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提供信息的協作部門或內部共同監管科室。

時間要求:即時或每季一次

2.建立會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一是通報溝通交流涉及會計核算單位和會計人員違反《會計法》的情況,對照《會計法》和會計工作規范進行恰當定性;二是加強交流學習,借鑒成熟的經驗做法;三是研究制定完善相關制度和辦法。

主要形式:聯席會議

操作流程:由財政部門召集相關的協作部門分管領導和協作工作負責人,召開聯席會議。

時間要求: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建立內部共同監管機制

財政局、國資辦內部各相關科室,在日常業務管理和監督工作過程中,發現會計核算單位和財務人員存在違反《會計法》相關情形的,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反饋給會計科,便于會計科掌握會計工作形態和動向,及時發現問題并制止和處理,同時有利于加強針對性的教育與管理手段的應用。

內部參與共同監管的科室:包括預算局(財政收入管理科)、基層財政管理科、社會保障科、農業科、經濟建設科、行政事業科、綜合科、預算執行局(國庫支付科、政府采購監管科、市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辦公室)、企業科、財政監督局(績效管理科)、國有經營資產管理科、行政事業資產管理科、財務總監科、財政支付(核算)中心、財政票據管理中心、財政項目審核中心;

共同監管的主要形式:《會計監管信息聯系單》(見附件一);

共同監管的操作流程:一是業務科室在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能時發現會計核算單位和會計人員存在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等行為的,即時填寫工作聯系單和信息反饋表傳遞給會計科;二是會計科組織人員按規定開展調查、取證、定性、處置等工作;三是會計科將處理結果反饋給發起的業務科室。

時間要求:即時辦理。

三、實行會計工作考核機制(見附件三《桐鄉市會計工作考核辦法》、附件四《桐鄉市會計工作考核規則》)

四、建立會計質量公告機制

建立會計信息質量檢查公告制度,通過適當的途徑和媒介對模范執行《會計法》的單位、個人進行正面宣傳,同時對違反《會計法》的案件和行為進行曝光,充分發揮社會輿論對會計管理的促進作用。

主要形式:媒體、網站

操作流程:一由財政部門將收集的檢查材料匯總整理后征求材料提供的協作部門和共同監管科室的意見;二取得協作部門和共同監管科室同意后,確定適當的途經和媒介進行公告。

時間要求:先進典型宣傳每年一次,違法違紀案件曝光于查處后的次月;

五、會計監管的主要內容

會計核算單位和會計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為,為屬于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制度的行為: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私設會計賬簿的;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規定的。

2.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3.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4.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5.會計人員有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

會計人員離職報告范文第3篇

在現階段為員工提供離職后福利政策的企業中,中國建設銀行有限公司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中國建設銀行2013年財務報告顯示,對其2003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離退休的國內員工提供國家規定的保險制度外的補充退休福利,屬于準則中規定的設定受益計劃。

一、設定受益計劃

根據準則的規定,設定受益計劃是一種承諾,在員工退休時企業要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一定金額的養老金,只要企業有能力支付,就必須支付。它是首先根據相關標準來估算員工退休后收益水平,再據此計算出應為員工支付的金額。

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主要涉及到對影響養老金支付金額和時間的未來事項的估計或假設,以及向各服務年度分攤養老金成本。

二、中國建設銀行的設定受益計劃

建行作為國內較大的國有企業,對員工的福利待遇特別是退休福利一直受到廣泛關注。建行在2013年財務報告中披露,為 2003 年 12 月 31 日及以前離退休的國內員工提供國家規定的保險制度外的補充退休福利。

建行設定受益計劃的相關數據見表1至表3。

三、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確認與主要指標計算的方法

(一)補充退休福利負債金額的確定

補充退休福利負債=補充退休福利義務的現值―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

1、補充退休福利義務的現值

補充退休福利義務的現值為以精算方式估計本集團對員工承諾支付其退休后的福利的金額,并按照適用的折現率①進行折現;

2、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

企業為了將來履行員工的設定受益計劃支付義務所持有的資產,就是計劃資產。企業的設定受益計劃可以表現為資產或負債。如果表現為資產,就要采用公允價值屬性進行計量,這樣可以保障企業會計信息的及時性和有用性。

(二)設定受益計劃成本的分類與列報

補充退休福利義務現值變動時,本期應確認的負債金額不僅影響到應付職工薪酬項目的增減變動,而且涉及到有關成本費用,這些相關成本費用應當確認為以下三個部分:

1、計入當期費用

當期服務成本;過去服務成本;結算利得或損失。

2、計入當期損益

資產的利息收益;計劃義務的利息費用;資產上限影響的利息。

3、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精算利得或損失;計劃資產回報,扣除包括在計劃凈資產或凈負債的利息凈額中的部分;資產上限影響的變動,扣除包括在計劃凈資產或凈負債的利息凈額中的部分。

四、現行不足及解決辦法

會計人員離職報告范文第4篇

第一條為了規范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帳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四條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五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第六條對認真執行本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給予精神的或者物質的獎勵。

第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第八條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并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中國人民總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二章會計核算

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一)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二)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四)資本、基金的增減;(五)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六)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七)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帳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第十三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十四條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

辦理本法第十條所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并及時送交會計機構。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涂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記帳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制。

第十五條會計帳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帳簿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和其他輔帳簿。

會計帳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帳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并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帳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六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帳簿登記、核算。

第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帳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帳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第十八條各單位采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并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說明。

第十九條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帳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制,并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關于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條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并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并蓋章。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第二十二條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第二十三條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章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第二十四條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除應當遵守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本章規定。

第二十五條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會計監督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第三十一條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后,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帳。

第三十四條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第五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一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二)私設會計帳簿的;(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受打擊報復的會計人員,應當恢復其名譽和原有職務、級別。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同時違反其他法律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依法進行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

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的關于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制度。

會計人員離職報告范文第5篇

2014年1月27日,財政部了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主要對各類職工薪酬、福利的確認、計量和披露作了明確的規定,修訂后的內容共包括:總則、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披露、銜接規定、附則共八章三十二條。準則對離職后福利內容進行了系統闡述,規范了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并且進一步完善了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涉及的會計處理。

職工薪酬在新準則中被定義為:“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對其進行分析,可得如下結論:首先,內容更加廣泛,涵蓋了除股東分紅以外的所有職工薪酬,包括“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進一步明晰了原會計準則關于職工福利范疇。其次,準則正文內容更加全面,分類更加系統,將舊準則指南和講解中的“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辭退福利”等定義和處理方法納入準則正文。最后,新準則要求企業全面、及時的披露對職工薪酬的支付程度,從而更有利于報表使用者及時了解企業的人工成本及企業對職工和社會承擔的社會責任。

二、中小企業實行新職工薪酬準則面臨的問題

1.企業會計核算問題

(1)福利費的會計核算

依據舊準則的規定,職工福利費在實際會計核算過程中是按照應付職工工資總額14%的計提比例進行提取。而新會計準則中對職工福利費的核算的處理是:“沒有規定計提比例和計提基礎的,企業應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和自身實際情況,合理預計當期應付職工薪酬”,依據此項規定,中小企業對福利費的賬務處理有很大的靈活性和操作空間,但是實際執行時提取比例的界定標準依然很模糊,企業對這一改變還在適應,各個部門還在探討出最恰當的核算標準。

(2)辭退福利的核算

新準則將辭退福利定義為:“企業在職工正式退休以前主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所應給予的補償。”由于職工被辭退以后將不再為企業帶來任何收益,辭退福利在會計處理中不能作為費用處理,也因其無法與相關的收入相配比,故作為預計負債計入當期損益,從而便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企業在辭退福利方面所承擔的義務。雖然,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對辭退員工的補償金有了明確的處理方法,但是,對于中小型工業制造類企業來說,其生產工人的數量很龐大,而且大部分是年輕人,他們往往工作一到兩年,由于各種原因離職,導致在辭退福利計算方面存在很大問題,不僅使企業會計核算的工作量大大增加,而且導致了企業的人工成本增加。

(3)離職后福利的核算

離職后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在處理方法上,將離職后福利劃分為設定提存和設定受益兩個子計劃。但是準則中離職后福利的部分概念邏輯性不夠嚴密,有些在我國剛剛出現并未對其內容和具體操作做詳細的規定。首先,設定受益計劃的確認、計量與披露處于不同的條款中,不利于企業操作。其次,設定收益計劃核算中關于 “精算假設”、“折現率”、“歸屬的服務期間”的條款也相對比較簡單,將影響到企業對準則的執行效果,從而阻礙企業對職工薪酬的確認與計量。

2.企業內部會計從業人員素質不高

新準則對人工成本的核算內容變得更加全面、具體、細致,既包括貨幣性支出和非貨幣性支出,按照新準則的規定,大部分企業應及時更新對應付職工薪酬的核算形式、內容及核算方法,這就增加了企業財務會計人員的工作量和工作難度。要求會計人員具備較強的會計專業知識及業務處理能力,能從大量的業務資料中對數據進行匯總、篩選及核算,進而完成賬務處理,并提供財務報表。但是,目前部分財會人員并不具備相應的資格證書,會計知識不能及時更新,工作能力也不足以應對新職工薪酬準則中的核算要求,在進行職工薪酬相關的賬務處理時不能按照新的準則進行恰當核算,導致核算結果準確度低下,極度不利于企業的薪酬支付。職工薪酬核算上出現錯誤,會造成職工與企業之間的矛盾沖突,會影響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從而影響企業的運行效率和質量,不利于企業的全面健康可持續發展,所以企業中的財會人員或財會隊伍素質有待提高。

三、完善新會計準則下企業職工薪酬核算的建議

1.完善會計核算方法

(1)規范福利費核算方法

企業應統一福利費的會計處理方法和使用范疇,由于新準則中對福利費的計提比例沒有具體規定,而且福利費與成本費用的分界點也不明確,導致企業對職工福利費的賬務處理空間很大。針對這樣的不足,在會計核算中,企業可采用計提或據實扣除的方式,將福利費的使用對象、發生金額、用途等描述清楚,并列于報表附注中進行信息披露,這將在一定程度上使企業對職工福利費的核算更清晰透明。

(2)規范辭退福利的核算

按照新準則規定,辭退福利可以視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的補償,在企業賬務處理中,辭退福利分兩種情況核算:①預期在其確認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完全支付的,應當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從而計入當期損益。②預期在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不能完全支付的,對十二個月以后將要支付的辭退福按照適當的折現率利進行折現,以折現后的金額計人當期管理費用,與應支付的辭退福利的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在后期支付辭退福利款項時進行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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