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納稅人管理辦法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某縣局分級管理權責并重
不斷優化重點行業管理模式
我縣是著名的“紡織之鄉”。近年來,巾被織造行業得到了快速發展,成為我縣重點行業和主要稅源之一。全縣巾被織造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由2004年的2451戶發展到目前的3040戶,織機數量由20894臺增加到26678臺,行業稅收收入由1246萬元增長到1664萬元,占全局整體稅收的四分之一。為不斷規范和加強巾被織造行業管理,我局于2008年初制定實施了《巾被織造行業稅收管理辦法》,經過一年多的運行檢驗,收到了較好成效。
一、立足實際,正視問題,堅定規范巾被織造行業征管工作的決心
前幾年,針對我縣巾被織造行業特點,我們先后采取了單臺機定額申報停歇業、查電征收、委托村委會代征、集中清理等一系列征管措施,巾被織造行業的征收管理得到了一定的規范。但隨著巾被織造行業的不斷發展,稅收管理中出現了諸如稅負不平、漏征漏管等問題。為此,我們對全縣巾被織造行業進行了深入細致地調查,發現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巾被織造小戶多,不便于管理。8臺織機以下業戶1752戶,占總戶數的71.5。由于受資金、市場等方面的制約和影響,抵御風險能力差,生產不太正常,經常停機或停業,給正常的稅收管理造成了一定困難。加之這部分納稅人戶數多而我局稅務人員相對較少,致使出現了一定程度的漏征漏管問題。二是征收標準不統一,造成稅負不平衡。這種不平衡不僅體現在各征收單位之間征收的不平衡,在同一基層單位管轄的不同村之間,甚至同一村的不同納稅人之間也有稅負不平衡的現象。如部分稅務所單臺機年納稅額在1200元左右,而有的單位只有700元左右;在同一個村子中,20臺織機戶比30臺織機戶納稅還要多。分析其原因,有管理上的問題,也有“人情稅、關系稅”問題。三是原來的管理方法操作起來有一定難度。我局原來主要實行單臺機定額報停歇業的管理方法,即:確定單臺織機每月的定額,按照實際開工的織機數量進行征收。納稅人根據織機開工情況的變化到稅務機關報停織機數量,稅務機關到納稅戶對報停的織機進行鉛封。由于全縣巾被織造行業發展較快,經營情況各不相同,報停的納稅人越來越多,稅務人員沒有精力全部進行鉛封或檢查,一些納稅人就鉆了空子,假報停歇業,造成了稅款的流失。
面對新形勢和新問題,我局黨組高度重視,多次召開會議進行專題研究,把規范巾被織造行業管理作為強化征管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下定決心出臺新的管理辦法,確定了“深入調研,大膽創新,突破難點,狠抓落實”的工作思路,明確了“公平與法治并重,效率和質量并舉”的工作原則。
二、嚴格管理,狠抓落實,努力提高巾被織造行業征管工作整體水平
(一)深入調研,出臺辦法,突出一個“實”字。確定了工作思路以后,我們成立了以局長為組長的領導小組,由主管業務的副局長帶隊,抽調征管、稅政、計會和稽查局等部門的骨干力量,對全縣部分巾被織造業戶進行了實地調查研究。按照納稅人規模、效益的不同,分別對10臺織機以下、10至19臺織機、20至29臺織機、30至49臺織機以及50臺以上織機五個檔次的納稅人開展了認真周密的調查,詳細掌握了納稅人的基本收入情況、原材料、電費、工人工資、后整理費用等一系列“第一手”資料,對這些資料進行了整理、研究、分析和測算。在調查測算過程中,我們從原材料消耗入手,測算出原材料的消耗值,再根據市場價格測算出每噸產成品利潤及單臺機的全年利潤額,以此類推,得出各個檔次納稅人實際的利潤情況和應納稅情況。在此基礎上,根據《稅收征管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巾被織造行業納稅人、稅收管理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制定了《巾被織造行業稅收管理辦法》,對巾被織造行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做出了嚴格的規定。
(二)因地制宜,分級管理,強調一個“細”字。針對我縣巾被織造行業的特點,我們以織機臺數為標準進行了檔次劃分,以20臺織機為分檔標準,制定了不同的征收管理辦法。
一是對擁有20臺以上織機納稅人的管理辦法。依據調查測算,全縣擁有20臺以上織機的納稅人202戶,占總戶數的8.2,但年稅收收入卻達到了581萬元,占巾被織造行業總收入的46.6。為抓好這部分織造戶的征收管理,我們分類實行以下征收方法。
1.實行查賬征收。對于賬簿憑證、核算制度比較健全,能夠如實核算反映生產經營成果,正確計算應納稅款的納稅人實行查賬征收方式。《辦法》實行之初,我縣巾被行業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為54戶,繳納稅款204.5萬元,占巾被行業稅收收入的17。目前,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為61戶,占巾被行業稅收收入的18.6。
2.實行核定單臺機月定額征收。對于應設置賬簿未設置賬簿的納稅人和雖設置賬簿但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正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
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難以查實的納稅人實行定額征收方式。即將20臺以上織機納稅人分為三檔:20至29臺為一檔,30至49臺為二檔,50臺以上為三檔。經調查測算,對三個檔次納稅人的單臺機月定額進行核定,執行標準分別為:一檔納稅人單臺機月定額120至180元;二檔納稅人單臺機月定額135至200元;三檔納稅人單臺機月定額150至220元。執行過程中定額不再按停歇業進行管理,除特殊情況外,月定額不再進行調整。特殊情況是指連續兩個月開機率在30以下(含30)的納稅人,此類納稅人第一個月按規定征收,第二個月按實際開工的機臺數,每臺織機每月按200元進行征收。對于春節期間報停的納稅人,不按停歇業進行管理,一律按規定全額征收。
3.實行定率征收。對于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納稅人,實行按征收率征收的方式。即用經營收入乘以征收率直接得出應納稅額的方法。經調查測算,我們確定個人所得稅征收率為1.75,企業所得稅征收率為2.31。對按征收率征收的納稅人,可比照以往年度納稅人經營收入核定其全年納稅額,分月進行預繳,其月納稅額不得低于按單臺機定額征收的標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
二是對擁有20臺以下織機納稅人的管理。不考慮停歇業因素的,單臺機月定額80至120元,各征收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單臺機月定額,報縣局批準后執行;按停歇業管理的,按單臺機月定額200元執行;按耗電量征收的,按每度電0.45元征收。
(三)加強監控,確保落實,狠抓一個“嚴”字。為確保《管理辦法》的順利實施,我們加大了對《辦法》的宣傳力度,全局先后召開不同規模的巾被織造行業會議20余次,向納稅人認真宣傳、詳細解釋《辦法》制定的依據,并對納稅人進行了納稅輔導,使納稅人真正了解《辦法》的內容,支持辦法的實施。
在內部管理上,為加強對《辦法》落實情況的監督,我們強化了對20臺以上織機納稅人的監控和對稅務人員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罰力度。要求各單位將20臺以上織機納稅人全部在征管軟件中進行正常的稅務登記,將納稅人的名稱、計算機代碼、織機臺數、確定的征收方式等上報縣局,縣局每月對征收情況進行一次查詢。對低于縣局規定的月定額標準又不能說明原因的,每發現一戶扣發稅收管理員獎金200元,所長負連帶責任扣發100元。對開機率在30以下(含30)的納稅人,實行“封機”制度,由納稅人填寫《停復業報告書》,由稅收管理人員和所長簽字,并報縣局備案。縣局不定期進行檢查,發現情況不實或所長未簽字的,每發現一戶扣發稅收管理員獎金200元,所長100元。對20臺以下巾被織造納稅人,由各基層單位自行實施有效監控。
2008年我們通過征管軟件監控,對征收標準低于縣局標準的納稅人和報停歇業的納稅人進行了重點檢查,對于無正當理由少繳稅款的,責令其補繳了稅款,對管理人員進行了處罰。全年共處罰稅收管理員5人,扣發獎金1000元,所長負連帶責任,扣發獎金500元。
(四)規范征管,平衡稅負,體現一個“效”字。《巾被織造行業稅收管理辦法》的推行,一方面規范了稅收征管,增加了稅收收入;另一方面平衡了全縣巾被織造行業稅負,減少了人為因素的影響,從總體上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質量。
一是增加了稅收收入。2008年巾被織造行業實現稅收1664萬元,同比增收418萬元,增長了33。其中,縣局直接監控的20臺以上織機納稅人繳納稅款861萬元,占巾被織造行業稅收總收入的51.7%。今年上半年,巾被織造行業稅收收入達到1028萬元,同比增收196萬元,增長了24。
二是平衡了稅負。去年四季度,我們組織了一次較大規模的巾被織造行業稅源稅負情況調查,涉及51個村1200余戶納稅人。通過調查發現,各基層單位之間、村與村之間、同一個村的不同納稅人之間,稅負基本達到了平衡,尤其是20臺以上織機納稅人的稅負在全縣范圍內達到了統一。
三是遏制了“人情稅、關系稅”。以前由于基層管理人員的自由裁量權相對較大,“人情稅、關系稅”現象時有發生,納稅人也有一定的反映,對正常的征收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響。《辦法》實行后,縣局制定統一的征收標準,并對20臺巾被織造以上納稅人實施監控,實際上是削減了基層管理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在征收過程中,如果低于縣局制定的標準,管理人員將會受到處罰,少繳稅款的納稅人也要補繳稅款。從而促使執法人員必須按照縣局制定的征收標準執行。一方面,“人情稅、關系稅”問題得到了有效遏制,減少了稅務干部犯錯誤的機會,保護了我們的稅務干部。另一方面,從納稅人的角度看,不管是否有關系,納稅都是一樣的,納稅人的心理得到了平衡,主動繳納稅款的積極性得到了提高。
四是提高了工作效率。《辦法》實施以來,通過對大部分納稅人采取單臺織機定額不報停歇業的管理方法,降低了征收工作難度,提高了工作效率,管理人員從繁重的“封機”、檢查中解脫出來,將精力重點放在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加強管理、清理漏征漏管、完善征管檔案資料等方面的工作上來,減輕了管理人員的工作負擔,提高了工作質量和效率。
三、明確重點,注重完善,繼續保證巾被織造行業征管工作有序開展
《巾被織造行業稅收管理辦法》運行一年多來,取得的效果是明顯的,但在執行過程中仍然存在著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一是對20臺以下織機納稅人的管理仍不夠到位。2008年20臺以下織機納稅人繳稅803萬元,占行業總收入的48.3,而20臺以下織機納稅人所擁有的巾被織造數量占總的巾被織造數量的69.2,其平均稅負沒有達到縣局規定的單臺機月定額80元的最低標準。二是采取定額征收方式管理的50臺以上織機納稅人稅負較低。通過調查測算,對按查帳征收方式管理的50臺以上織機納稅人單臺機稅負在200至300元之間,而采取定額征收方式管理的納稅人單臺機稅負在150至160元左右。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對《[找文章還是到 ,更多原創!注:去掉中間符號在百度搜索第一個網站]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一是在鞏固20臺以上織機納稅人管理的基礎上,重點加強了對20臺以下織機納稅人的管理,要求各基層單位對10至19臺織機的納稅人進行重點監控,縣局擴大監控面,對部分單位的部分10至19臺織機的納稅人進行監控,同時組織有關人員不定期對20臺織機以下納稅人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以進一步平衡稅負,增加稅收收入。二是通過測算,對實行定額征收方式進行管理的50臺以上織機納稅人的單臺機月定額標準進行了上調,征收標準統一調整為200至300元。
關鍵詞:應納稅額;納稅信用;稅務內
中圖分類號:D922.2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9-0155-02
作為參加稅務工作多年,始終工作在一線的基層稅務工作者,在實踐中總覺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與所屬各“管理辦法”還沒有構成完整的體系,在表述上不夠流暢、嚴謹。現將本人遇到的若干案例和幾點粗淺想法提出如下。
一、應納稅核定問題
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辦法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但是后面并沒有具體管理辦法出臺。基層機關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五花八門的案例。先列舉兩個案例:
案例1:稅務機關在檢查某一機械廠納稅情況時,發現該廠有一核心部件(全部外購)賬面結存數量與實際結存數量不相符。檢查人員找來該廠負責人進行質問:是不是有產品銷售不入賬?該廠負責人懾于壓力承認有這個事實。稅務機關就依據賬面結存數量與盤點表上的差異,還有該廠負責人的承認材料對該企業進行了補稅罰款。
案例2:稅務機關在檢查一批發啤酒的一般納稅人納稅情況時,發現該企業近一年沒有應繳稅。即訊問該企業負責人:平時銷售的現金部分如何處理?被告知:由出納員將收取的現金全部存入以老板名字開設的銀行存折上。經核對后發現存折上現金收入明顯大于已入賬的現金收入部分。該企業負責人稱:其中有個人債務往來,但是又不能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檢查人員試圖用單價與進出庫數量進行核對,但是因為價格隨行就市變化大無法核實。案件提到稅務機關的審理部門,審理部門以法院的口氣“證據不足”直接把案件“省略”掉了。
兩個案例共同點是:事實調查的還不夠清楚或沒法查清楚;不同點是:有被調查人承認和不承認事實“口供”。案例1有承認材料支撐,案例2沒有承認材料支持。兩個案例都應當進入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納稅核定”的程序,卻走向了兩個極端。
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在納稅人有下列(六種情況)情形之一(略)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本人對其領會是:所有納稅人不能或不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時,若稅務機關有“孤證”①支持,應當對納稅人進行“應納稅核定”,但是不能進入處罰程序。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又規定了: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但是這個辦法至今沒有出臺。這個“省略”結果造成極大的“空白”。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人將其歸入稽查中(有孤證用口供勉強支撐的);有歸入納稅評估的;還有使用法院的口氣“證據不足”直接把案件“省略”掉的。這種“省略”后果很嚴重。
有些所謂“有建賬能力”的業戶申報、繳納的稅款換算出的銷售額,還不夠繳納租門市房的租金,但是還干得很興旺!這些業戶與“沒有建賬能力”要求“核定繳稅”的業戶相比,明顯在向稅務機關挑釁:我就不如實申報,看你們如何查實?對于稅務機關來講,因為單個案件涉及的稅額少、業戶的數量龐大,按照稽查案件查處因成本高、取證難度大以及稅收管理員責任心和水平不同,想逐一落實根本不現實。“應納稅核定” 問題,據我所知目前各地僅僅是通過個體工商業戶稅收管理辦法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定額上了。沒有出臺的《應納稅的具體程序和辦法》使《征管法》體系顯得不夠完整,給基層稅收征管工作開展非常不利。
也有人認為《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評估辦法》)①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其實不然。“納稅評估”②單從詞意上理解它,帶有管理部門以外部的旁觀者自居之嫌。從內容上看只是一個工作方法,在程序上只是案頭工作。《評估辦法》中沒有規定當事人在不認可稅務機關的“評估”結果時應該如何處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納稅人有偷稅行為,可以按偷稅案件處理;沒有直接證據或者只有“孤證”或者用各項間接證據推算出的稅金部分,當事人若死不認賬時,則無法納入稽查程序,只能適用“應納稅核定辦法”。
所以,今后需要出臺一部規范的《應納稅核定程序及管理辦法》指導基層稅務機關來堵塞這個漏洞。
二、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問題
《征管法》中沒有涉及到納稅信用問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③(以下簡稱納稅信用評定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細則)第四十八條制定的,“名氣”不夠響亮,進入不了納稅人視野中,納稅人甚至不知道對納稅信用還要進行評定。并且《納稅信用評定辦法》所采用的評分制基礎上劃分等級的方式,有人為操作的痕跡,讓人重新考慮這個“分值”是什么概念。現在在基層只是走走過場,因為平時沒有采集積累的基礎信息支持,這項工作號召力有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納稅人履行好義務是應當的,當履行義務好的作為楷模宣傳時,只能說明納稅環境惡劣需要引導。所以,《納稅信用》應當側重設置不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各項不良記錄,設置“黑名單”。稅務機關不作評分只記錄內容,并標明需要付出的相應代價。內容要包括納稅人應履行納稅義務的全部領域。要使全社會都引起重視,納稅人更不敢輕視這個“納稅信譽”,覺得是值得爭取的一個“無形資產”,失去后將要付出很大的代價。實現這個目標的前題條件是稅務機關進行科學設置,努力打造成可信任的“品牌”,使稅務機關、納稅人及整個社會都能從中收益。本人列舉兩個典型案例看看“誠信納稅”對于納稅人的“需求”。
案例1:某納稅人在甲地有欠稅,就未辦理注銷手續在省內乙地辦理了另一公司,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就遇到了麻煩,因為在稅務局域網中顯示屬“非正常戶”(三個月以上未申報失蹤業戶)。無奈該納稅人又回到甲地托人要求補罰稅款,目的只有一個:把“非正常戶”轉為正常戶。這個不光彩的記錄對該業戶的經營影響太大了,不得不高度重視。
案例2:某企業從十年前擺小攤業主,期間稅務機關屢次檢查必有偷稅行為,并且各種手段花樣翻新。這個時候這位業主都在忙于如何少補繳稅款及罰款。若干年后發展為現在擁有龐大資產的,旗下有若干分支機構的企業,并在人大已取得一定職位。幾年前稽查人員檢查中發現該企業銀行結算賬戶中有未入賬的幾筆數額較大資金,稽查人員正在核實期間,業主馬上安排財務人員到所屬稅務管理機關補繳這部分稅款,并且與檢查人員稱:這部分稅款已入庫。目的是通過補稅設置已繳稅款,在稅務稽查結論中不體現被查補稅款的事實,以保持自己“遵紀守法的優秀企業家”形象。
美國人對納稅的理解“納稅與死亡是不可避的”。中國商人經營理念應該體現:商業信譽首先體現在誠信納稅上!一切與納稅有關的經營活動,從辦理納稅登記開始,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包括生產工藝過程、經營方式、結算方式及承包情況)及變化都要誠實登記、申報。
納稅人的不良記錄(信譽)適用人員包括:負責人(業主)、財務具體操作人員。行為除包括處罰事項外,還應包括雖然未受稅務機關的處罰但是有違章行為的。有些輕微行為還可給納稅人一定更改的期限和機會,目的是強調納稅人為認真履行憲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創造氛圍。
當《納稅信用》對自己經營或其“另謀高就”都有影響時,企業負責人和辦稅人員之間將自然要劃清是“同謀”還是 “授意”責任。業主們也會寧可接受處罰而不接受“不良記錄”。企業在錄用財會人員時會先到稅務機關查閱是否有“不良記錄”。到了納稅人以“無不良記錄”為榮的時候,納稅秩序與現在相比會非常和諧。
三、設置科學的稅務機關內卷
案例1:一戶使用收款機收款的超市年收入達200余萬元,卻僅僅繳納500元/月增值稅。業主聲稱:使用收款機收款,稅務機關都看到了,每月500元的稅是稅務機關給我定的。稅務管理員講:不知道!這僅僅成了責任心強不強的問題了。看看稅務登記表、納稅申報表,就是找不到填寫這個欄。也許在責任心強管理員的腦子里或筆記本上能看到各業戶經營及結算情況,也許還有臺下的故事沒有人講出來,不得而知。但是不是說不可避免。
案例2:一基層稽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拿著查詢銀行存款賬戶許可證到金融部門查詢某企業的銀行結算賬戶,結果被拒絕。原因是文書不規范,沒有蓋稅務機關負責人的章(官印)。這位工作人員過后解釋說,當時就想《征管法》規定由某級稅務局局長批準就可,局長總不能口頭批準,若讓局長在存根聯簽字,又入不了卷宗,所以就讓局長在許可證的正聯上簽字了。蓋章時又覺得已有局長的簽字就不用重復蓋章,結果就出了這個笑話。本人聽完這個故事時有點苦澀,一張審批表就可解決的問題為什么沒有人提供呢?
案例3: 某基層管理部門在接近年終時,突然接到上級一職能部門的電話通知:將若干“非正常戶”轉入正常戶。理由很簡單:這項指標要 “超標”,影響年終考核成績。當然,也影響上級機關的工作業績。
其實《征管法》沒有必要細致到局長管什么事,標明什么文書由哪級部門管理就可,其他都由在各管理辦法中嚴肅規范審批權限,或者分別進行表述。不要把文書的格式內容與文書形成過程混淆在一起。在《稅務稽查工作規程》④第六章稅務稽查案卷管理中,僅有工作報告、來往文書和有關證據的要求,沒有文書審批形成過程的要求。《稅收執法檢查規則》①、《稅收執法責任考核評議辦法(試行)》②也都沒有這個要求。
現在稅務機關的基礎工作過于粗略,并且過程缺乏監督,事后沒有檢查。有些基層稅務機關查補稅款只有一張“完稅證”,連說明都找不到,一切都在管理員“記憶” 當中,只要納稅人沒有提出異議即可。其根源在于一個理念上的問題,由于錯誤的理念,往往把納稅人向國家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通過征納雙方討價還價的過程就給了結了。
設置科學的稅務機關“內卷”,使稅務機關的具體執法行為,既是領導具體安排過程,又是領導審核的過程,也便于日后審查、考核等。
稅務機關的各項法律文書是向納稅人或需要協助的相關部門發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而這些文書的形成也是通過一定的程序來完成的。可以借鑒公檢法部門的“內卷”(亦稱副)③與工廠使用的按各工藝程序使用的《工序操作單》。所謂的“內卷”就是要把這些文書的形成過程,如請示過程、審批過程、討論重大案件的會議記錄等,單獨歸集成卷。對于某一件、某一時段、某一行業的某一項工作安排,能夠在反饋中從深度和廣度上掌控,也可避免某些首長們的指示采用“口諭”方式。科學的內卷設置也是一個資料的積累過程。有據可查才能為內部各項考核打下基礎,為了總結工作經驗,找出工作失誤的“癥結”提供幫助。
近日,從國家發改委經濟貿易司了解到,為保證國內成品油供應,由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調整成品油出口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國家將在年底前控制成品油出口,暫停汽油出口退稅,原則上不再批準新的原油加工貿易合同。
有關政策具體通知內容如下:
一、暫停汽油和石油出口退稅,具體規定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通知。
二、原則上不再批準新的原油加工貿易合同。已批準并在海關備案的原油加工貿易合同,汽、柴油產品全部留在國內銷售,不再出口,按原油辦理加工貿易內銷補稅手續。確需履約出口的,需報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批準,主管海關憑有關批件放行。
三、對個別企業的加工貿易業務和中國石化與境外企業簽訂的長期合同業務,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西太平洋公司和湛江東興石油企業公司,可繼續從事原油加工貿易業務,加工數量按嚴格控制的原則,由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海關總署核定。在國內需要時,其生產的汽、柴油由中國石油和中國石化兩家公司回購在國內市場銷售,按本文第二條辦理內銷補稅。
(二)中國石化供應港澳,越南市場的航空煤油,可以繼續采取加工貿易方式進口原油,出口航空煤油,具體數量由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核定。其加工出的汽、柴油由中國石化集團公司留在國內市場銷售,原則上不再出口,按本文第二條辦理內銷補稅。中國石化通過加工貿易方式供澳門、緬甸、越南的汽、柴油長期合同的數量由國家發改委,商務部核定。
(三)上述業務的加工貿易合同由商務部審批,同時抄送國家發改委,海關總署備案。海關憑商務部門核發的加工貿易批準證辦理加工貿易備案手續。
國家發改委表示,以上各項措施自2005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執行。
汽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即將出臺
為了加強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實現消費稅重點稅源專人現場集中管理的目標,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汽油、柴油消費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33號)(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實施。
按照該《辦法》規定,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進口汽油、柴油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無鉛汽油適用稅率每升0.2元,含鉛汽油(鉛含量每升超過0.013克)適用稅率每升0.28元,柴油適用稅率每升0.1元。這與現行稅率是一致的。
《辦法》對汽油,柴油消費稅納稅人的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等作了具體規定,同時要求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汽油,柴油消費納稅人實行專責管理,定期委派管理員了解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及與納稅有關的情況,向納稅人宣傳貫徹稅法和各項稅收政策,開展納稅服務,為納稅人提供稅法咨詢和辦稅輔導,督促納稅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加強賬簿憑證管理,及時掌握納稅人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的基本情況.定期對納稅人開展納稅評估,進一步加強發票管理。
我國從1994年開始征收汽油,柴油消費稅。統計顯示,2004年汽油.柴油消費稅完成259.18億元,同比增長27.2%。汽油,柴油消費稅與此前熱議的燃油稅是不同稅種,但兩者的政策效應基本是相同的。
關鍵詞:納稅評估 指導思想 體系 資料 檔案
中圖分類號: 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5)05(a)-0000-00
隨著行政職能轉變和法制型政府建設的深入推行,基于相信大多數納稅人能夠誠信納稅的理念,納稅評估工作應運而生。2005年3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并下發了《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43號),標志著納稅評估的概念正式確立和評估工作的全面開展。實際工作中,地稅機關通過納稅評估手段,對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事中管理,防止了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出現錯漏,增強了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各級基層地稅部門在積極探索評估管理新模式過程中,總結出許多有效辦法,實現了“以評促改、以評促管、以評促查、以評促收”的工作要求。筆者結合江西彭澤地稅工作實際,對納稅評估工作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1要確立“服務型”的納稅評估指導思想
納稅評估是地稅機關加強納稅服務的重要手段。要堅持“評估前有告知,評估中有輔導,評估后有提醒”的評估理念,推行服務型納稅評估。一是稅收宣傳到位。納稅評估前,通過納稅人課堂、納稅輔導等形式宣傳相關政策法規,告知風險點所在,避免納稅人因不懂、不知引發的稅務問題,規避納稅風險;二是納稅輔導到位。保障納稅人的陳述權、申辯權,對約談環節未排除疑點需要進入實地核查環節的,將稅收政策落實輔導到位;三是跟蹤回訪到位。納稅評估后,采取回訪辦法進行跟蹤服務,幫助納稅人做好評估補稅及賬務處理,提高辦稅人員業務水平,建立融洽的稅企關系。
2要建立科學規范的納稅評估體系
一是成立專門的納稅評估機構,選調業務素質高、經驗豐富、綜合素質強的人員從事評估事項,為納稅評估工作順利開展提供組織保障。二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富有特色的納稅評估辦法。彭澤縣地稅部門結合本縣石灰石資源豐富的特點,依托礦管部門GPS數據和供電部門提供的用電量,積極探索以電定產、以產定稅的征管模式,制作了富有彭澤特色的納稅評估模型,先后入選省、市局案例庫。三是采用針對性強的評估方法。對使用現金多、不開或少開發票、收入不入賬、做假賬(兩套賬)的情況,在評估過程中要深入企業生產現場,了解各個生產環節,采用順查、比對等多種辦法,從中發現問題、找出根源。四是抓住選評對象的源頭,將評估效果最大化。在選擇評估對象過程中,采用人機結合的辦法,核對各項財務指標,采用縱橫比對方法,從管理系統中調取相關數字,在挖掘稅源的同時,減少涉稅違法行為的發生。
3要有效整合采集的資料
一是完善重點行業資料,做好數據比對。對重點行業,從稅務登記開始,到各種財務信息的錄入,從人工到計算機進行詳細的數據比對,及時進行垃圾數據清理,完善重點行業的各種資料信息,為實行行業評估奠定基礎。二是分析財務指標的變化,發現管理漏洞。在財務指標的分析中,將評析指標(如成本利潤率、毛利率、稅負差異率、庫存變動幅度、應收應付賬款變化幅度等)作為重點信息,取行業平均數,計算出應有的銷售收入和稅負,與各企業自動對比查找疑點問題。三是依托計算機網絡,提高信息比對能力和質量。加強與國稅、工商、土管、供電、銀行等部門的聯系與溝通,掌握納稅人各種信息資料,提高第三方涉稅信息的利用效率,做到評估結果有理有據。
4要重視約談、舉證和檔案管理工作
納稅評估的重要目的是更好的為納稅人服務、為稅收管理服務。在評估過程中,要做到“四個規范”:一是規范評估程序。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執行,認真貫徹評估工作管理程序,杜絕服務中輕視程序、執法中忽視服務的現象,做到服務和執法并舉。二是規范制作評估文書。嚴格執行稅務文書管理辦法,不跨環節、不缺項使用文書;在文書的填寫上,保證當事人和評估人員親自簽字,按照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填寫文書,使文書成為評估過程中有效的法律依據。三是規范約談舉證。約談舉證是納稅評估工作中認定處理階段的重要環節之一,要在全面掌握企業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狀況、日常納稅情況的基礎上,做好約談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并擬好約談提綱,把握約談的主動權。四是規范檔案管理。對于每戶的評估資料和評估過程,形成管理檔案,并按照規定進行歸口存檔。為適應信息共享要求,制定好電子檔案,建立電子與紙制雙重檔案,為強化稅收征管、提高管理水平奠定基礎。
5結論
納稅評估作為一個新事物,從理論和實踐上都有許多需要總結和探討的地方。若應用得當,納稅評估必將成為地稅機關加強管理、優化服務的重要手段。
參考文獻:
1、《納稅評估》,馬海濤、白彥峰,經濟科學出版社出版。
一、基本情況
隨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增多,我市營業稅稅收減免力度也越來越大。2010年和2011年度我市分別減免營業稅為8853.26萬元和9630.64萬元,主要涉及減免項目為提高營業稅起征點,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教育機構,醫療服務機構,個人轉讓住宅,保險公司開展的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金融機構對農戶單筆貸款余額總額≤5萬元的貸款利息收入,其他減免項目包括郵政局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等項目。據統計,2011年度全市的的營業稅減免較大的項目主要有以下幾項:減免稅額最大的是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第八條規定項目(主要是醫療服務和教育勞務)減免2385.46萬元;保險公司開展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減免3325.63萬元;提高營業稅起征點減免657.24萬元;支持和促進再就業減免395.14萬元;個人轉讓住宅優惠減免1206.78萬元;對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減按3%稅率征收營業稅實施的營業稅減免(減征2%部分)1126.38萬元;金融機構對農戶單筆貸款余額總額≤5萬元的貸款利息收入實施的營業稅減免302.68萬元。
二、對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具體做法
近年來,全市地稅部門基本上按照《省地方稅務局地方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贛地稅發[2006]33號)的有關規定對差額征稅,審批類和備案類的營業稅稅收減免進行管理,具體做法如下:
(一)差額征稅主要做法
目前,全市對個人轉讓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建筑工程分包、轉讓購置的土地使用權單位、轉讓購置的房產等需要到稅務機關開具發票的差額征稅行為實行事前審核制,由納稅人在納稅申報時提供合法票據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才可扣除。對其它項目的差額征稅由納稅人在申報時先自行扣除,事后由稅收管理員在納稅輔導、巡查巡管、評估檢查、納稅檢查時按照政策規定進行審核,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扣除憑證可以扣除,否則不得扣除。
(二)審批類減免稅的管理辦法
營業稅審批類減免主要為落實支持和促進就業減免,對下崗再就業減免稅工作省、市、縣相關減免稅制度齊全,操作流程、具體要求明確,對于審批類營業稅的減免工作流程和管理辦法要復雜些,具體程序如下:
納稅人自行申報①稅收管理員實地調查取證由分局初審②縣局職能股室實地、系統審核、審查③縣局減免稅審批小組召開會議通過④下達減免稅通知⑤張貼公告。在程序①中,對于征前減免戶,我局要求其填寫減免申請表或備案申請表,同時報送稅務登記證、身份證、下崗優惠證、房產證、人員就業情況等有關材料,同時在申請表中簽字蓋章或手印。在程序②中,對于征前減免戶,我局要求稅收管理員實地詢問、調查,采取費用、一定的利潤率倒測算其月營業收入,并與工商、國稅等部門進行比對形成有調查數據、有問有答的可行性調查報告,同時在申請表中簽字蓋章;對于差額征稅的,要求管理員對企業驗證發票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并且要求屬地管理分局建立營業稅優惠臺賬。在程序③中,我局要求職能股室對屬地管理分局報送的營業稅優惠戶數采取抽樣進行實地審核審查,在規定的工作日形成調查報告,對符合要求優惠戶在申請表中簽字蓋章。在程序④中,縣(市、區)局都成立了減免稅領導小組,成員有局領導和各股室負責人及業務骨干,職能股室介紹享受納稅優惠戶的基本情況和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并作好減免稅會議記錄,減免稅領導小組成員發表意見認為符合減免稅條件同意按規定辦理減免稅后,才由稅政股辦理減免稅文件,通知主管分局告知納稅人,同時張貼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對于審批類營業稅減免戶特別是征前減免戶堅持月巡、季查、年檢、發票監控、臺賬動態監控制度,即每月稅收管理員對優惠戶進行巡查巡管:對報批類的未達起征點納稅戶和下崗優惠戶了解其營業收入的變化及時效性,對差額征稅的核定其可扣除金額;每季責任股室和監察部門通過抽樣選擇部分業戶進行檢查,了解稅務人員執法情況及納稅戶享受營業稅優惠的情況;每年還按一定程序進行年度檢查,特別是對審批類的下崗優惠戶堅決按照市局年檢工作機制進行年檢工作;對需要用發票的優惠戶利用發票監控以及通過加大發票管理力度對其進行監控,一旦發現其發票在領用、使用時出現異常則責成管理分局和責任股室、監察部門進行調查,在必要時按政策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對納稅人違反政策,以隱瞞、欺騙等手段獲取營業稅減免優惠的,按《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對備案類減免的日常管理辦法
對個人轉讓住宅、涉農業務等需到地稅機關代開發票的減免采取按次審核,對教育、醫療等備案類減免的納稅人每年初向主管地機關報送營業稅備案申請表及相關資料,經主管地稅機關調查后,對符合條件的同意備案,分季度向地稅部門報送申報表,等年度終了后審核清算。
三、對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存在的問題
營業稅稅收減免管理是一項復雜繁瑣而又難出成效的工作,盡管各級地稅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但在管理中或多或少存在問題,突出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減免稅相關文書資料的規范性、完整性不夠。日常工作中,審批類或備案類減免資料存在著諸如納稅人申請報告內容不祥、要點不明、稅務機關的調查報告內容簡單、模糊、文書簽字、時間、內容填寫不全,備案類減免文書混同審批類減免文書等這樣那樣的問題。
2、納稅戶鉆政策空子,使用變身術,將應納稅戶變為免稅戶,擾亂稅收征管秩序。日常管理中,我局發現諸如下崗優惠戶同一股東采取變更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方式即借、轉就業失業登記證達到免稅的目的,而稅務人員有時難以查實,造成個別納稅人騙取國家的減免稅優惠政策;有的納稅戶以“未達起征點免稅”為契機,開連鎖店規避應繳納營業稅稅額,甚至還有部分在起征點以下的個體戶領購發票,進行轉借或倒賣牟利,造成正常繳稅戶有多種“取得”發票的渠道,擾亂了發票管理秩序,使以票控稅工作的作用大打折扣;企業間相互溝通,訂合同開發票,以致稅收管理員難以審核業務的真實性。
3,稅務人員業務不精通,對文件精神領會不夠,政策性掌握不牢,影響營業稅減免管理質量和效率。在實際工作中,稅務工作人員重審批輕管理及輕備案的現象較為普遍,對享受減免稅優惠的納稅人的后續管理往往跟不上。業務的不精通造成稅務部門對其進行日常巡查監管力度不夠,納稅人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以及財務核算的健全程度往往成為稅收征管的薄弱環節,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控效果。
4、納稅人帳務核算不健全,導致納稅人不能真正享受差額征稅稅收優惠政策。實行差額征稅要求納稅人帳務核算規范,能夠提供完整、有效的差額抵沖營業額的依據,在此次調查中發現我市許多實行差額征稅的納稅人由于會計核算不健全或難以提供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只能實行核定征收,難以享受差額征稅優惠政策,比較典型的是旅游企業。
四、加強營業稅優惠政策管理的對策
為使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管理做到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從市實際情況出發,對營業稅稅收減免管理提出以下對策。
1、進一步加強稅收政策宣傳教育。對納稅人應針對所屬行業就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減免稅業務、應稅業務進行深入的輔導宣傳;對系統內部強化政策法規培訓和執法風險意識教育,加強執法檢查和績效管理考核,切實增強責任心。
2、加強監督,規范流程。上級機關應當加強對基層稅務部門的稅收優惠政策管理的監督指導,糾正管理工作當中容易出現的問題,同時不斷完善執法檢查、監督,補充相應內容,規范工作流程,促使營業稅優惠工作逐漸完善提高。
3、進一步完善備案類減免稅的工作流程。以前這類工作沒有完全經過工作流處理,出現工作不銜接,備案滯后的現象,要在計算機征管信息系統中完善辦稅服務崗位受理、調查執行崗位審核、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工作流程,這樣可以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脫節,確保流程實時監控和追蹤,同時又便于管理和考核。
4、建立和完善備案類減免稅的電子臺賬。稅收管理員將調查核實的資料數據及時錄入電子臺賬,便于查閱統計,改變手工記載不全面不規范的現象,解決人走賬丟的現象,同時提高工作效率,真正做到精細化和科學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