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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對策
刑事訴訟法是在原有法律和我國國情的基礎上結合國外刑事訴訟發展成果而建立的,它明確規范了刑事訴訟程序,使司法機關處理案件有章可循,切實維護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保障了刑法的正常實施,體現了民主性和科學性的統一,但是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因此,盡快完善刑事訴訟法并有效落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刑事訴訟法在實施過程中的主要問題
1、忽視訴訟程序
“重實體,輕程序”的錯誤觀念一直存在,即辦案人員忽視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只是一味的想達到目的,不考慮采取的方式是否正確,甚至有的辦案人員因刑訊逼供致人死亡,導致自己鋃鐺入獄,顯而易見,輕程序的觀念嚴重影響了刑訴法的正確實施。部分部門為達到相關指標的要求,或者在利益的驅使下,插手不在自己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法院庭審流于形式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如先定后審,控辯式庭審中控審職能混為一體等,可見,輕程序的思想觀念已成為刑訴法正確實施的障礙之一。
2、“無罪推定原則”落實不到位
刑訴法中很多條款都滲透了保障人權的理念,像無罪推定原則,稱未經審判的案犯為犯罪嫌疑人,并允許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訴訟等。但是實施情況不盡人意,因缺乏足夠的證據被判無罪的被告人的人權往往得不到保障,像拘押時被眾多規定約束,律師難以介入,在法庭上你辯你的,我判我的,而被告人的辯護權無法得到充分保障等,這些都制約著被告人訴訟權利的正常行使。
3、證人拒不出庭作證
當前我國證人的出庭率偏低,使鑒定意見失去效力,與案件結果關系密切,甚至決定著案件的成敗,雖然作證是證人的義務,但是缺乏相應的保護措施和處罰措施,加上證人害怕報復的心理,不想涉訴,另外對通知證人出庭的負責人存在爭議,最終導致證人作證難,僅出示證人的證言而無法對其進行詢問不足以確定證據的真實性,很容易被視為證據不足,影響案件判決結果。
4、被告人被取保候審的審限不明確
刑訴法中規定,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是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刑事案件的審限,導致辦案人員認識模糊,還有部分人員認為被告人無論是否處于在押狀態,案件的審限都應以刑訴法的第168條規定為依據,即在一個半月內結案,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還規定精神病鑒定等情況不計入公訴案件的審限,但未對取保候審的時間作出規定。
二、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的控制對策
1、完善法律規范,更新辦案理念
國家應該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刑訴法,制定切實有效的具體措施,確保訴訟法程序受到公眾尤其是辦案人員的重視,如在總則中明確規定未按相關程序獲取的證據不得使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符合管轄規定的案件等,最好已出臺的刑事案件審查判斷證據等詳細規定列入刑訴法,利用這些強硬條款,提升公眾對程序法的認知,此外還應加大執法力度和監督力度,嚴格按規定處罰法院庭審走過場等表面現象,并鼓勵社會公眾大膽揭發檢舉,督促相關部門貫徹落實程序法的相關規定,各盡其職。
2、切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為保證無罪推定原則能有效落實,一方面應該細化“解釋有利于被告的原則”,可以明確闡明當證據不足或者對證據存在合理懷疑時,人民法院應宣告被告人無罪或者作出利于被告人的解釋,以保障其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應糾正“有訴必罰”的觀念,在被告人拘押期間,按規定允許律師會見被告人,征求被告人的意見以及收集相關證據,并保護辯護律師參與訴訟的合法權利,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
3、積極應對證人出庭
政府應要細化對證人作證的規定,制定具體的保護措施,切實保障證人的人身安全,并對不履行作證義務的行為適當的進行處罰,同時向公眾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公眾法律意識,特別是做好與證人的溝通工作,讓其了解作證是證人應盡的義務,是伸張正義的合法行為,與他人的合法權益息息相關,盡量勸說其出庭,此時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必要的情況下,由舉證方適時通知證人出庭,并允許控辯雙方對證人進行詢問質證,確保質證的有效性和真實性。
4、完善取保候審制度
在取保候審制度的完善過程中應對續保、宣布取保候審的機關、保證金的交納、被取保人的義務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特別是要明確取保候審案件的審限,辦案人員可以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的調整審限,保證被告人取保候審權利的同時減少國家開支,有利于全面的搜尋證據,利于案件的順利進行。
結束語
總而言之,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實踐中還存在諸多問題,需要國家對其進行逐步的改進和完善,細化規定的同時彌補法律空缺,并強化落實和監督工作,保障刑訴法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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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他人代為完成被執行人應為的行為,可以是由法院直接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完成,也可以是由債權人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完成,還可以是由債權人自己完成。具體采用何種方式,由執行法院決定。他人代為完成的費用依法應由被執行人承擔。執行法院可由被執行人在他人完成后按實際費用支付,也可以責令被執行人預付一定費用,以后多退少補。從效果上看,以預付費用為好,因為如被執行人不愿支付該筆費用,可促使其自動履行,并可減少他人代為履行后被執行人不能支付費用的危險。被執行人應承擔的費用數額,由執行法院依職權酌定,必要時也可命有專門知識、技能的鑒定人確定,以求公平。執行法院裁定命被執行人支付或者預付代為履行的費用,而被執行人拒不交付的,可以以該裁定為執行依據對被執行人強制執行,適用關于金錢債權執行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8月7日印發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了侵害名譽權案件判決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這些行為執行的一種措施: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布于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必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這也是一種代替執行的方式。
可替代行為的執行,是在法律文書指定履行的行為屬可替代行為時,所實施的關于行為請求權的執行。
可替代行為是指行為由被執行人自己實施或由第三人實施,對于債權人在經濟上或法律上的效果并無不同。這種行為,可以是屬于一般勞務的供給,例如,砍樹、拆除房屋、運送物品、清除污水等,也可以是屬于技術性勞務的供給,例如制造機器、設計圖紙、修建房屋等。
【關鍵詞】實體說;訴訟法說;新實體說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1-040-01
一、案例之提出
甲將名畫一幅借給乙觀賞,豈料乙以市價二百萬元將之轉賣于丙并即交付之,丙善意因而得該名畫之所有權,甲無奈只得向乙請求侵權之損害賠償和不當得利。此時甲得同時主張兩個獨立請求權抑或基于兩個請求權基礎而主張一個請求權?
二、訴訟標的理論之發展簡史
訴訟標的概念最早源自民法上之請求權,民法上之請求權即為訴訟標的。1856年德國法學家Windscheid第一次將請求權作為實體法概念適用。1887年德國民訴法系以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概念為出發點,德國民訴法并未使用訴訟標的這個概念,而是使用“訴訟請求”。直至Hellwig時,民訴訴訟標的概念正式確立,其認為訴訟標的為原告表明之具體權利主張。從訴訟標的理論發展沿革史觀之,訴訟標的理論可分為三個階段:
(一)實體法說或舊訴訟標的理論
按照Hellwig的觀點,一個法律構成要件產生一個(實體)請求權,而有多少個(實體)請求權就有多少個訴訟標的。舊訴訟標的理論雖然在概念方面已經認清應與實體法上權利有所區別,但在識別訴訟標的的方法上仍然以實體法的規定為標準。但卻有如下缺陷:
1.舊訴訟標的理論因無法合理解釋和處理請求權競合問題而受到批評。即將一次紛爭分割為數個訴訟標的,使原告得提起數次訴訟,紛爭解決一次性要求不能滿足。于前例案例中,甲對乙僅能請求二百萬之一次給付,亦即其經濟上之目的僅有一個,然其在實體法上之請求權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二者相競合,此時得構成二訴訟標的,甲得根據任何一個請求權,亦得以訴之客觀合并之方法主張二請求權。
2.無法解決之后發展出來的確認無效之訴,形成之訴無實體法上請求權之問題。消極確認之訴,并未主張任何民法上的請求權;在形成之訴中,主張的僅是形成權而非請求權。
(二)訴訟法說
訴訟法說不以實體法上的請求權來建構訴訟標的,而是完全從訴訟法立法去建構訴訟標的理論,即利用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訴之聲明和事實理由來闡述訴訟標的。該說又可區別為:一分支說和二分支說。
一分支說認為,訴訟標的僅指訴訟聲明。但是此說不能合理識別種類之債,因為同一當事人為多次種類物之給付,若不結合事實理由,無法識別具體的訴訟標的。主張該說如Schwab,其認為訴訟標的之重要在于訴之聲明以及原告所追求之目的。
二分支說認為,訴訟標的由訴之聲明和訴之理由構成。識別訴訟標的之標準須綜合兩者,兩訴的訴訟標的是否相同,應視兩訴的訴之聲明和訴之理由是否全部同一。主張此說者如羅森貝爾提出不以實體請求權作為識別訴訟標的的根據,而以訴的聲明和案件事實作為根據。按照羅森貝爾提供識別方法和標準,在實體請求權發生競合時,如果訴的事實理由和訴的聲明只要一個,則不管在實體上存在多少個請求權,其訴訟標的只有一個。
(三)新實體法說
Niksch認為一個具體生活事實符合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二個要件,并非產生兩個獨立之請求權,實僅產生一個請求權,但有個法律法律基礎,一為契約關系,一為侵權關系,即請求權基礎競合或請求權規范競合。就前例案例中,實體法上只有一個請求權,只不過該請求在實體法上受到多個規范支持,即存在兩個請求權基礎。甲所請求給付者既是二百萬之一次給付,故訴訟標的只有一個。
三、我國法上的訴訟標的理論
從立法觀之,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53、55、56、243條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出現訴訟標的的地方有十余處,但體現的含義并不完全一致:其一,訴訟標的是指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其二,訴訟標的就是指訴訟請求。但對訴訟標的識別標準、具體應用時的條件等問題卻沒有解釋和規定。在我國學術界,對訴訟標的的解釋因受訴訟標的理論學術流派的影響而各有不同,但學說和實務中主流觀點借鑒了臺灣舊實體法學者的觀點,認為訴訟標的就是“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并要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關系。”
【摘要】互聯網時代,人際傳播、群體傳播、組織傳播乃至大眾傳播等的傳播主體、傳播方式、傳播過程、傳播效果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巖原勉認為:“群體傳播就是將共同目標和協作意愿加以連接和實現的過程?!睆倪@個概念中不難發現,群體要想存在和發展,必須具備這三個要素:共同目標、協作意愿以及傳播過程。本文以互聯網時代的群體傳播為研究重點,以宿松暴走團這一特別的群體為例,試圖闡述互聯網時代群體傳播的發展路徑。通過問卷調查發現:跨區域交往、匿名性傳播以及大眾化公益是互聯網時代群體傳播出奇制勝的三大法寶。
關鍵詞 群體傳播 跨區域 匿名性 大眾化公益
互聯網為群體傳播提供了一個無處不在的“物理空間”。網絡媒體尤其是社會化媒體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以地理位置為基礎的群體傳播轉化成了以互聯網的物理空間為基礎的群體傳播。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人們可以通過其提供的物理空間從一個地區跨越到另一個地區,從一個群體轉入另一個群體。這在一定程度上扭轉了以往傳播過程的單向性和傳播角色的單一化局面。
一、跨區域交往締造了群體傳播的凝聚核心:不同個體,主體多元
在互聯網時代到來之前,個體與個體之間、個體與群體之間、個體與組織之間、群體與群體之間、群體與組織之間、組織與組織之間的傳播交流活動都要受到時間和空間的阻隔。時空的阻隔源于傳播技術的“時空偏向”。通過問卷調查,我們對宿松暴走團成員的區域、職業、收入進行了調查統計,分析發現,不同的個體構建了跨區域傳播主體的多元化。
1、不同區域的主體延伸了暴走團的傳播空間
此次問卷調查共發放問卷150 多份,回收有效問卷125 份。樣本量之所以不大,是因為目前宿松暴走團正處于成立初期,成員數量不大。
通過調查,我們發現,宿松暴走團的成員主體主要分布在宿松縣城,占總數的52.4%,其余成員依次分布在宿松縣城的不同鄉鎮。由此也可以看出,宿松暴走團在延伸其傳播空間上采用的是一種“先中間,后周圍”的“圓心式”發展策略。毋庸置疑,縣城的情況與周圍的鄉鎮相比肯定有很大的不同。暴走團在發展成員方面如果僅僅著眼于宿松縣城,將會導致傳播區域空間的狹窄化?,F在以宿松縣城為中心向外擴散、輻射,不僅確保了暴走團成員的多樣化,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延伸了其傳播空間,從而保證了這一空間范圍內傳播活動的順利進行。
2、不同職業的主體拓展了暴走團的傳播內容
不同身份的傳播主體既有不同的傳播內容,又有一個約定俗成的身份認同。認同,指的是“個體存在于社會必然的情感紐帶,表現在對自我的認同和對外部社會的認同?!北┳邎F這個群體無疑是一個小型社會,在這個社會中,成員們的身份認同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他們對群體的責任感和忠誠度。
經統計發現,宿松暴走團的成員主要為三大類:工人占總數的38.1%、企事業單位人員占23.8%、學生占14.3%。工人作為“士農工商”中的一種,他們為群體傳播帶來的是工作環境、工作時長、工資漲幅、工資拖欠等內容;對于企事業單位人員而言,企業裁員、企事業單位招考、企事業未來的就業情況是他們傳播的內容;學生身在學校這樣一個“社會中的社會”之中,他們為群體傳播帶來的是學校的優劣度、教育局關于中高考的改革方案以及未來政府在解決大學生就業上所采取的措施等內容。
3、不同收入的主體豐富了暴走團的傳播方式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上層建筑,也可以說是社會,包括社會關系制度,其中有政府、家庭、教育和宗教等制度。”當然,這里的社會關系制度也包括傳播方式方法。不同收入階層的群體成員,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采取適宜的傳播方式,為的是保證傳播渠道的暢通以及傳播效果的最大化。
通過調查發現,宿松暴走團成員的收入大致分布在1000—3000 和3000—5000這兩個區間。這樣的一個經濟基礎,使得暴走團的成員愿意花費足夠多的時間和金錢來嘗試各種不同的傳播方式。這些傳播方式包括QQ 群聊、微信私聊、微博互粉以及論壇交流。
二、匿名性傳播系牢了群體傳播的交流紐帶:多樣傳播,方式各異
跨區域的交往帶來的一個很明顯的趨勢:群體成員交流的匿名性。所謂群體傳播指的是“群體進行的非制度化的、非中心化、缺乏管理主體的傳播行為。傳播的自發性、平等性、交互性,尤其是信源不確定性及由此引發的集合行為等是群體傳播的主要特征?!蓖ㄟ^調查發現,宿松暴走團的成員均是以網名互稱。當問及成員們以網名互稱的利弊時,成員們一致認為以網名互稱的好處多于壞處。
通過分析發現,成員們認為,在暴走團這個群體之中以網名互稱,一方面可以很好地保證自己的相關隱私情況,從而更好的建立“最熟悉的陌生人”這種群體成員關系;另一方面,大家彼此本來就不認識,都是為了各自的動機加入進來的。當然,任何事物都有兩面性。凡事有利就有弊,只不過是孰輕孰重罷了。當然,以網名互稱這種匿名性的交流方式也有不可忽視的弊端。其中最明顯的弊端就是呈現給彼此的是一種“擬態環境”,給人一種虛擬飄渺的感覺;這樣的一種情緒勢必會在群體內引發“信任危機”,使群體成員間的誠信難以樹立。
總體而言,匿名性的交流傳播對于宿松暴走團來說是利大于弊,并且群體內大部分成員還是愿意彼此信任的,其間的“信任危機”并不嚴重。所以說,匿名性牢系了群體傳播的交流紐帶。群體成員在匿名的狀態下,并沒有將自己的身份淹沒在人群中,也沒有不顧后果的傳播謠言;而是謹守群規,憑借自己的身份嘗試各種傳播交流方式。
三、大眾化公益創立了群體傳播的發展機制:愛傳萬家,公益隨行
“公益傳播是指具有公益成分、以謀求社會公眾利益為出發點,關注、理解、支持、參與和推動公益行動、公益事業,推動文化事業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非營利性傳播活動,如公益廣告、公益新聞、公益網站、公益活動、公益項目工程、公益捐贈等等?!焙翢o疑問,公益活動是公益傳播的一個小部分。它和公益傳播一樣,也具有社會性。
隨著經濟的發展,政治的開明,公益傳播已然成為現實生活中不可忽視的主題。在跨區域交往傳播環境下,傳播主體從單一化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至此已經建構了公益傳播的四維架構,即媒體公益、政府公益、企業公益和民眾公益。換句話說,由于經濟的發展、技術的進步、傳播事業的改革,使得普通民眾也成為了公益傳播的參與者,公益活動實現了大眾化的發展態勢。在傳播過程中,這些“草根民眾”的話題號召力、輿論影響力和資金籌措力與其他三個維度的架構相比,也發揮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
據調查,宿松暴走團成立至今共獨立組織了八期活動,其中多次與公益活動有關。日前,徽商旅游雜志社編輯部,安徽報業旅游有限公司,安徽商報,合肥網聯手明道公益組織全力打造“關注罕見病,了解罕見病大型公益活動——愛,不應罕見”。與此同時,在2014 年12 月7 日早上,宿松暴走團聚集宿松在合肥上大學和上班的走友們參加由合肥明道公益健行社組織的“愛,不應罕見”第二期公益翡翠湖活動,旨在為宿松組織“愛,不應罕見”公益活動學習借鑒經驗。
如前所述,暴走不僅僅是鍛煉的過程,同時也是交流的過程。隨著公益傳播的大眾化發展態勢,普通民眾可以在自己所屬的群體之內,以群體為平臺、在遵循群體規范的情況下參與到公益傳播中去。暴走團的群體成員盡管來自各個不同的區域,有著不同的身份,但是在組織開展公益活動的過程中,他們同屬群體成員,同為公益活動參與者。
互聯網時代為群體傳播的發展提供了無處不在的“物理空間”,這一空間的建構,使得群體傳播在緊緊聯結傳統的地理位置的同時,也在更大程度上了突破了時空傳播的偏向,致使人們能夠在傳播速度快、范圍廣、方式多、效果強的互聯網時代迅速建立一個新興的傳播環境。在這個環境之中,跨區域交往,不僅突破了傳播時空的局限,而且建構了傳播主體的多元化,使得不同區域、職業、收入的群體成員都能“兵合一處”;匿名性傳播,一方面使得群體成員彼此有了安全的保障,另一方面也使得群體成員在各自的身份認同之后嘗試了多樣化的傳播交流方式;大眾化公益,既賦予了群體成員公益傳播參與者的角色,又為群體成員的傳播交流提供了更為堅實的發展機制。故此,跨區域交往、匿名性傳播以及大眾化公益成為了互聯網時代群體傳播制勝的三大法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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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一體化教學的必要性
(一)民法學的基礎學科地位決定了教學改革的必要性
從高等院校法學教育課程設置來看,民法學為法學專業十四門核心課程之一,屬于必修的重要課程。民法學作為民商法基礎理論,也是學習其它核心課程如商法、合同法、知識產權法、婚姻家庭繼承法以及經濟法等相關課程的重要基礎。
從學時上看,根據教育部的規定,設有法學專業的院校在開設民法課時,為保證民法課的教學質量,民法課課時不得少于108學時。在實際教學中,大部分高等院?;诿穹ㄕn在整個法學體系中的地位,民法課課時都在108學時以上,尤其是政法院校,更是超出了這個數字。此外,大部分法學院還開設了民法類的選修課和專題,大大地增加了民法課在本科教學中的比重。同時,民法在法學理論中被稱為萬法之基,是學習和理解民法體系中其它法律的基礎,如知識產權法、商法、婚姻法、繼承法、合同法、經濟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等部門法課程。
然而,從課程設置的時間上來看,民法開設時間較早,一般在大學一年級下學期或二年級上學期就開始開設民法課,民事訴訟法課程設置時間卻與之不同步,學生在民法學課程學習時根本不具備程序法知識的基礎,導致民法學的教學事倍功半。因此,必須在民事實體法教學中引進民事程序法的內容,探索民法學與民事訴訟法相結合的教學模式,重新整合民法學的課程體系,提高民法學課堂教學的效果。
(二)應用型法律人才需求對民法學教學提出了更高要求
目前,由于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目標的確定和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法律專業人才類型的需求也日益突顯,就社會總體需求來看,具有扎實的民法理論知識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人才中的需求比例將越來越大,并將成為法律人才培養的主要類型。除了法官、檢察官外,律師、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所需的法律人才以具有扎實的民法知識的法律人才為主。
從司法實踐的現實需求來看,當今中國法院為適應審判方式的改革,呈大民事格局設置。將過去的經濟庭、知識產權庭、房地產庭都改為民一庭至民四庭,四個庭均適用民法。此外,從法院受理的案件種類的數量和比例來看,民事案件數量居多,比例遠遠地超過了其它兩類案件。這要求學生對民法知識的掌握不僅要有一定的寬度,而且要有一定的深度,只有通過本科階段對民法的學習,打下堅實的基礎,方能適應實踐部門的需要。
隨著中國經濟參與國際競爭的廣泛程度在日益擴大,更多行業和領域都急需民法專業知識理論扎實的應用型法律人才。據調查,對新型的法律項目和高難度的法律服務事項,如:反傾銷、涉外貿易、網絡信息、電子商務、金融保險、國際法律事務等,能夠達到熟練運用相關法律與國外客戶洽談業務、簽訂合同的法律人才稀缺,而能夠從事此類法律工作的人必須有著深厚的民法學基礎。
因此就社會總體需求看,具有扎實的民商法專業理論知識的應用型法律人才在法律要才中的需求比例更是越來越大,并將成為法律人才培養的主要類型。為促進法學專業學生綜合運用能力的全面提高,縮短學生畢業后適應社會的進程,培養真正適應社會需求的法學專門人才。必須改革民法學傳統的教學方法,探索實體法與程序法相結合的新的教學模式。
二、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一體化教學的基本思路
(一)民事實體法課程體系的改革思路
法學本科教育的目標是培養社會所需的應用型的法律人才,為使培養出來的學生能適應社會的需求,應突破原有的學科界線,轉變原有的教學觀念,改革教學方式,建立起一套符合當今社會實踐需要的民法教學課程體系。即以民法的體系為基礎,結合民事訴訟法的理論,探討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在實踐中的契合點,對民法學教學理論體系進行構建,改革民法學理論教學單項式、封閉式與民事訴訟法全然脫節的傳統教學模式,探索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一體化教學的改革思路。
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一體化教學將有助于培養出真正適應社會需求的法學人才,在實際生活中,對于法律問題的解決是需要將實體法與程序法相互融合在一起的。任何一起民事糾紛的處理從來都是先程序后實體,只有程序的正義才能體現實體的公正,在法律適用上采取民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序法兩條腿走路的方法。民法的應用性決定了民法學必須與民訴法相結合,才能使民法課教學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過在民事實體法教學中引進民事程序法的內容,探索民法學與民事訴訟法相結合的教學模式,提高民法學課堂教學的效果,促進法學專業學生綜合運用能力的全面提高,培養真正適應社會需求的法學專門人才。
目前全國大部分高等院校民法課程改革的一個總趨勢,就是力求改變束縛著民法教學發展的傳統教學理念和模式,突出教學觀念的改變、教學方式的改革和教學理念的變化,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一體化教學探索的提出,突破了傳統的民法教學理念和教學模式,體現了教學觀念的改變、教學方式的改革、教學理念的變化,正是這一趨勢的反映。
(二)民事實體法教學方法的改革探索
民法學的教學方法要服務于最終的教學目標,因此,教學方法改革思路要圍繞著深化實踐與強調啟發性教學來進行改革。
第一、由于現行的民法教學中存在理論與實際結合不夠、學生應用能力欠缺等諸多問題,因此必須要深化實踐教學。加強模擬法庭的演練,通過模擬法庭讓學生扮演將來可能擔任的不同職業、職務角色,例如,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模擬解決這些角色遇到的問題,完成不同角色所擔當的任務,檢查自己是否已經具備解決問題,完成 任務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是否已經做好了從事這些工作的必要準備,讓他們了解將來從事這些工作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對照自己現在的水平,從而發現存在的問題,找出差距,正確評價自己已經掌握的知識和技能,從而使學生扎扎實實學習,切實為未來的職業做準備。
第二、注重啟發性教學,即在教學過程中啟發學生去思考,調動學生學習思考的積極性,其重點在于激發學生去思維,使學生產生新思想,新問題,新觀點。強調在教學中引進比較的教學方法,啟發學生把具有可比較性的概念、原理、制度放在一起進行比較,以加深學生對知識的理解,使學生在以后的學習中有意識地進行比較,從而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使用比較教學方法的啟發式教學需要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注重從宏觀上向學生介紹整個知識結構體系,重視知識結構的整體性、體系化,使學生能對知識點進行橫向聯合。
三、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一體化教學模式設計
民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序法一體化教學的關鍵問題是抓住民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序法在實踐中的契合之處,具體體現在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制度等內容當中,本文試舉例說明:
第一、在基本原則制度中,平等、自愿是民法基本原則中最重要的、具有基礎性的原則,是整個民法理論的基石。平等原則表明了任何民事主體在民法上都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平等原則要求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民事主體都只能通過平等協商的方法設立、變更、終止它們之間的民事關系。平等原則的這些要求決定了一旦民事主體之間產生糾紛,訴諸法院時,當事人之間也必然處于平等的地位,應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是平等的訴訟主體。因此,在民事訴訟法中亦規定了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同等原則與對等原則,在講授《民法通則》第3條平等原則時,需要同時講授《民事訴訟法》第8條和第5條的規定。
自愿原則也即意思自治原則,國家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它要求行為人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民法中自愿原則所體現的思想表現在民事訴訟活動中就是調解自愿的原則,當事人可主動申請人民法院以調解方式解決它們之間的民事糾紛,或者同意人民法院為其做調解工作。在講授《民法通則》第4條自愿原則的同時,可以同時講授《民事訴訟法》第9條的規定。
第二、法律關系是民法教學中的難點,在任何一個民事法律關系中,必然存在主體、客體、內容三個要素。民事主體是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負有的民事義務。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也是由主體、客體、內容三個要素構成。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包括人民法院、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如案件事實和訴訟請求。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根據民事訴訟法律規范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承擔的訴訟義務。雖然民事法律關系要素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要素在內容上有著差別,但仍然具有某些方面的聯系,因此在教學上將這兩個內容結合起來,有助于于學生的理解。
第三、在民事主體制度中,結合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制度。民事訴訟主體是以原告、被告、第三人等當事人為核心的,這些當事人是民事權利主體,其訴訟權利和義務是以民事實體權利義務為基礎的。民事訴訟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確定是否為當事人時需要運用民法中民事主體的相關理論來做出判斷。在民法中,民事主體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相應地,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二者的內涵基本一致。特別是在講授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時,應結合民事訴訟中宣告公民失蹤、宣告死亡、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進行講解分析。例如宣告死亡、失蹤制度,應從實體法角度判斷是否符合宣告的條件,在程序法上即為是否受理的條件。
第四、制度中,不僅限于介紹的特征、分類、權等內容,同時結合民事訴訟中的進行講授,民事訴訟是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完全適用民法中的相關規定。訴訟人始終是以被人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的;訴訟人必須在訴訟權范圍內進行活動;訴訟人進行訴訟活動的最終后果又被人承擔;民法中的分為委托、法定、指定。在民事訴訟法中相應地存在委托人,法定人。
綜上,通過重新整合民法學的課程體系,采取同步教學的方法,探索民法學與民事訴訟法相結合的教學模式,能夠使學生將所學的民法理論和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增強學生分析和處理實際問題的綜合能力,從而解決民事實體法與民事程序法教學脫節這一長期存在癥結,使民法學的教學效果事半功倍。
[參考文獻]
[1]魏振瀛 民法 [M]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