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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為民代言的人大代表,以實際行動履行著人大代表和人民警察的雙重職責。
作為一名初任代表,__深知查辦案件自己是行家里手,但如何履行好人大代表的職責,還是個“門外漢”。于是,他意識到學習對于提升履職的重要性,積極參加市、縣兩級組織的初任代表培訓,掌握人大議事規則和履職程序,增強依法履職的責任感,為履職打下了良好基礎。擔任代表以來,先后參加市、縣人大組織的視察活動3次、調研活動4次、聽證會1次,同時利用各種機會,深入了解民情、民意,關注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廣泛收集群眾意見。每逢人代會之前,__便選擇有一定社會影響的、關乎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集中一段時間專門調研,提高建言獻策水平,不當“旁聽”和“掛名”代表。比如,2014年1月市四屆人大一次會議上,他參加審議市政府工作報告時,圍繞平安__建設,提出“改進和加強農村社會治安工作的建議”。此建議得到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視,相關職能部門落實了多項措施。比如,注重加強基層派出所建設;開展較大規模的專項治理行動,加大對侵財類犯罪打擊力度;探索“一村一警”警務模式創新;加強宣傳力度,增強人民群眾安全防范意識,農村社會治安狀況有所好轉。據統計,2014年全市共立各類刑事案件13990起同比下降16.1%,群眾滿意度逐步提高。
打擊城鄉侵財性案件是公安干警的天職,通過調查走訪了解,__認為,警力普遍不足、農村青壯年勞力減少、打更巡邏難以組織等因素,導致流竄犯案時有發生,尤其是冬季時節顯得尤為嚴重。他始終考慮如何去破解,筑牢農村社會治安“安全網”。他結合本職工作,跑遍了全縣所有治安監控視頻卡點,實地了解監控視頻設置、使用情況,與派出所、刑警、交警等一線執法民警交流,就監控視頻卡點的科學設置、使用管理等聽取意見,與部分基層群眾及兄弟縣區同行就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問題進行交流探討。通過充分調研,在2015年1月召開的市四屆人大二次會議上進一步提交了“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建議”,
鑒于當前農村在“人防”力量不足的情況下,考慮加強設施投入,希望視頻監控系統建設盡快向鄉村主干道路延伸,將視頻監控“村村通”列入民生工程,在農村治安復雜區域或者重要路口設立監控探頭,提高“技防”能力建設,增加案件的偵破率,打擊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
__在平時勤于研究,主動選擇事關全局發展、社會穩定的問題走訪調查,并形成有問題、有分析、有建議的調研材料。比如,__是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悠久,地下文物豐富,各類文物由于其不可復制的特性和其特殊的歷史價值,難免成為犯罪分子覬覦目標,加強文物保護工作迫在眉睫。2014年4月初,他會同縣文物局同志深入全縣19個重點鄉鎮,采取實地踏勘、座談等方式,調查了解文物保護情況。結合多年從事打擊文物犯罪的經驗和體會,撰寫了關于加強文物保護的調研報告,被《__人大信息--代表之聲》第5期采用。6月,結合《禁毒法》執法檢查,撰寫《對__禁毒工作的幾點思考》的調研文章。
一、基本做法
(一)高起點謀劃,明確全覆蓋設置、一次性報批、按條件到位的推進模式
2009年初,浙江省檢察院即開始謀劃全省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在組織力量專題調研的基礎上,形成了《關于派駐鄉鎮檢察機構建設的調研報告》,從發展方向、建設原則、工作職責、保障機制等四個方面對新形勢下推進基層檢察室建設提出了總體設想,明確了“高起點定位、科學謀劃、統籌兼顧、積極穩妥”的發展思路。2009年7月,省檢察院制定下發《關于加強和規范基層檢察室建設的意見(試行)》,確定了“全覆蓋設置、一次性報批、按條件到位”的推進模式,在全省正式部署開展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所謂全覆蓋設置,即通過在重點鄉鎮、銜道設置檢察室,管轄周邊3-5個鄉鎮、街道的具體工作,以實現全轄區覆蓋;所謂一次性報批,是指各地在取得當地黨委政府同意、支持的基礎上,科學合理確定檢察室設置的數量,一次性向編委和省檢察院履行報批手續;所謂按條件到位,是指設置基層檢察室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不搞一刀切,不強求一次到位,而是按照“成熟一個、設置一個、鞏固一個”的工作要求,鼓勵條件成熟的地方先行掛牌運行,不斷積累經驗。
(二)加強探索實踐,明確職責任務、履職方式和運行規范
基層檢察室的職責任務、履職方式如何,直接影響到基層檢察室的工作成效,直接關系到檢察室的發展前景。
1、在職責任務上,堅持以化解矛盾為主體、以強化職能為支撐。在2009年《意見》對基層檢察室具體明確包括收集發現職務犯罪線索、開展職務犯罪預防、處理涉檢、對公安派出所和人民法庭執法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等十項職責的基礎上,2010年全省基層檢察室建設現場會又根據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進一步明確了基層檢察室以化解矛盾為主體、以強化職能為支撐的職能定位,著力引導基層檢察室在群眾處理、檢察環節調解和解、職務犯罪預防和線索發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四個方面延伸職能、深化內涵,充分發揮檢察室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線平臺作用。
2、在履職方式上,堅持融入和對接現有的鄉鎮基層黨委政府各種工作平臺。一是對接鄉鎮、街道綜治中心。如在綜治中心組織協調下開展矛盾糾紛的經常性排查與集中排查,加強對基層社會治安動態的調查研究,推動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二是融入農村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立足檢察機關法定職能和專業優勢,以鄉鎮機關、基層站所和村級組織人員為重點,深入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三是探索建立基層執法信息銜接機制。有效融入以聯席會議、信息定期報備、信息實時共享等不同層次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銜接機制平臺,深入推進基層執法信息的銜接。
3、在運行規范上,堅持正確處理三個方面的關系。一是正確處理好基層檢察室與鄉鎮及有關部門的關系。基層檢察室在履職中要突出體現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憲法要求,做到“四個堅決防止”,即堅決防止超越職能辦案辦事,堅決防止為利益驅動、“創收”驅動辦案辦事,堅決防止從鄉鎮借用、從社會聘用非檢察人員從事檢察活動,堅決防止從社會拉贊助供檢察室使用。二是正確處理基層檢察室與本級院內設部門的關系。檢察室的各項職責任務不宜是內設部門職能的分解,而是一種延伸和深化,檢察室必須以配合協助基層院內設部門為主要履職方式,接受基層院內設部門業務指導,主動配合開展工作。三是正確處理本級院對檢察室的領導關系。本級院對基層檢察室負有領導責任,通過績效考評等手段加強對基層檢察室的引導、管理和監督,防止工作失范或無所作為。
(三)爭取重視支持,著力加強保障機制建設,推動工作深入健康發展
省檢察院出臺《意見》后,即向省委作了基層檢察室建設專題匯報,得到了省委趙洪祝書記的批示肯定。2010年,積極爭取省委將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納入省委年度重點推進的“基層基礎建設年”及“法治浙江”建設重要內容。2011年,省檢察院經與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等部門反復協商,將檢察室業務裝備、基礎實施建設分別納入到了縣級人民檢察基本業務裝備配備實施標準和省“十二五”政法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中。全省市、縣兩級檢察院也積極主動爭取當地黨委、人大、政府和相關部門的重視支持。如嘉興、溫州等市檢察院緊密融入市委“強鎮擴權”、加快新興小城市建設的戰略,推動市委下發文件,把基層檢察室建設寫進戰略規劃中,為推進工作贏得了主動。
二、成效與特點
(一)工作推進持續有力
隨著省檢察院對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的持續推動和各地探索實踐的不斷深入,全省各級檢察院在思想認識上更加統一,普遍把這項工作擺上黨組重要議事日程,積極爭取地方黨委政府重視支持,通過成立專門領導小組、召開現場會、實施項目化推進等多種措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推進力度。經全省檢察機關上下共同努力,覆蓋全省的基層檢察室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目前,全省共批準設立基層檢察室134個,正式掛牌運行58個,還有一批基層檢察室正在積極籌建中。
(二)工作成效初步顯現
全省已掛牌運行的基層檢察室,緊緊圍繞省檢察院確定的十項職責任務,結合轄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司法需求實際,積極探索實踐,在暢通群眾訴求渠道有效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查辦和預防涉農職務犯罪、服務村級換屆選舉、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群眾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基層檢察室的社會影響力和認同度逐步提升,得到了黨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廣大群眾的歡迎。如長興縣檢察院開發區檢察室因化解矛盾工作成效顯著被縣委、縣政府授予其調解工作先進集體稱號;路橋檢察院金清檢察室全程參與鎮統一部署的保換屆專項行動,為村級換屆選舉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服務和保障。義烏檢察院國際商貿城檢察室、紹興縣檢察院輕紡城檢察室在服務專業市場,臨海檢察院杜橋檢察室在服務重點建設項目等方面都發揮了應有的作用。
(三)工作機制逐步完善
各地把建立完善工作機制、制度擺在重要位置,單獨或聯合其他相關單位制定會簽文件,建立健全基層檢察室與院各內設部門、“兩所一庭”以及鄉鎮其他相關站所的銜接機制,規范并推動了基層檢察室工作的開展。如,在工作職責方面,慈溪、紹興等檢察院均制定了檢察室工作規則、檢察室人員崗位職責、目標績效考核等制度,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流程,保障了基層檢察室在開展工作時有章可循,有效防范了基層檢察室及其工作人員的辦案辦事行為。在與業務部門銜接方面,諸暨、上虞、吳興等檢察院出臺加強檢察室與院內設機構工作銜接的意見,明確并規范檢察室與院內設科室之間工作職責與銜接配合。在與外部銜接方面,湖州市檢察院與市公安局出臺意見,積極探索基層檢察室對公安派出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舟山定海區檢察院與區法院出臺意見,從五個方面規范基層檢察室和法庭在民商事審判與執行工作的協作配合,強化基層檢察室對法庭司法活動的監督;紹興越城區檢察院會同國土、工商等6家行政執法機關會簽會議紀要,探索依托基層檢察室加強對基層行政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
(四)黨委政府支持力度較大
基層檢察室建設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各地基層檢察室掛牌成立時,縣(市、區)委書記等主要領導都親自參與成立儀式并為檢察室揭牌。同時,在機構、編制、辦公場所等方面都給予政策傾斜與支持,目前,基層檢察室主任普遍高配到副科級,有的地方還給予事業編制,大多數基層檢察室辦公用房都由所在地鄉鎮提供,為基層檢察室建設提供了有力的組織和物質保障。如,2011年省發改委將基層檢察室基礎實施建設納入到了省“十二五”政法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中,在辦公用房方面,按每個基層檢察院設置3個檢察室、每個檢察室建筑面積約500平方米規劃;湖州市委、政府聯合發文,落實基層檢察室與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平衡的機構規格和干部職級待遇等相關政策;溫州市編辦出臺文件,明確基層檢察室機構級別為副科級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檢察室主任可以進基層檢察院領導班子或檢察委員會。
三、困難與問題
從調研掌握的情況看,全省基層檢察室建設工作取得的成效還是初步的,一些實踐成果還不穩固,工作中還存在一些亟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主要有:
(一)在思想認識上,深入開展基層檢察室建設的自覺程度還不夠高
部分基層檢察長對基層檢察室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識不夠,對要不要設、如何設仍然心存疑慮,態度消極,等靠思想嚴重,很大程度上還是因為上級院的部署而被動推動,工作的主動性、創造性不足。
(二)在職能定位上,不同程度地存在著職能泛化、虛化、異化的傾向
一些地方對基層檢察室的職能定位把握不夠準確、理解不到位,對哪些工作能做,哪些不能做心里沒底,認識不一,導致實踐中不同程度存在職能泛化、虛化和異化的傾向。如,有的大包大攬;有的該履行的檢察職能沒有履行或履行不到位;有的甚至參與一些征地拆遷、催欠農民工工資等不屬于檢察職責范圍內的工作,真正屬于檢察職能、體現檢察特色的工作還沒有取得實質性的進展,基層檢察室工作的法律監督屬性有待增強。
(三)在工作運行上,尚未形成科學規范、運轉協調的工作制度體系
基層檢察室的工作制度機制還不夠健全完善,對工作中出現的許多問題還不能完全解決,存在工作內部銜接不規范、不暢通的問題,如檢察室與派出院各科室之間的工作對接尚未形成制度化,工作關系沒有理順,溝通交流不暢,不能形成工作合力;檢察室與國土、稅務、工商等派出機構的信息溝通、工作聯系還不暢通。
(四)在工作保障上,還難以適應工作發展需要
在機構規格方面,有的還沒有明確為副科級,主任沒有高配到副科實職,與公安派出所、法庭不對等。人員配備不足、不強,除少數幾個檢察室配有3-4人外,大多數檢察室工作人員只有1-2人,不少檢察室只有1人,而且以退居二線的老同志為主,年齡結構老化。在辦公用房方面,真正做到獨門獨面的還不多,大部分檢察室還是設在鄉鎮黨政辦公大樓內部,使用其中一間或若干間辦公室作為辦公場所,對工作開展制約較大。
(五)在工作成效上,探索周期長、見效緩慢
首先,在工作推進上還存在發展不平衡的問題,有的地市已在所轄基層檢察院全面推開;而有的地市僅選擇一、兩個基層檢察院進行試點,工作整體進度不大。其次,大多數正式運行的基層檢察室工作成效還不太明顯,特色、亮點不多,有的甚至掛牌成立以來,工作基本處于半停頓狀態。再次,宣傳力度還不夠,一些基層群眾對基層檢察室了解不多,社會影響力不大。
四、意見與建議
(一)要切實提高工作的主動性和自覺性
在中央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特別是加強社會管理創新的大背景下,在新形勢下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職能的大框架下,基層檢察室將會被更大范圍、更廣深度地推行。因此,要進一步增強工作的前瞻性、主動性,把基層檢察室作為基層基礎建設的重要內容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來抓,按照“積極、穩妥、有效”的原則,認真思考謀劃深入推進基層檢察室建設的工作思路、任務目標和具體措施,大力探索實踐,切實抓出成效、抓出特色,更好地發揮其化解社會矛盾、服務人民群眾等職能作用。
(二)要正確把握基層檢察室的工作重心和著力點
職能定位決定著基層檢察室的工作領域、主要任務、運行方式和工作方法,事關檢察室的前途和命運。要準確把握基層檢察室的職能定位和履職方式,著力解決“做什么”和“怎么做”的問題。
一是要把基層檢察室工作有效融入到基層社會管理創新大格局中。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是新形勢下推進基層檢察室建設大的社會背景,也是加強基層檢察室建設、延伸法律監督觸角的出發點、目的和歸宿。這既決定了基層檢察室的發展方向,也決定了基層檢察室的履職方式,即基層檢察室必須始終把化解社會矛盾作為工作主體,通過主動對接基層綜治中心、“大調解”工作體系、農村懲防腐敗體系等各種平臺,全面深入地履行各項律監督職能,充分發揮基層檢察室在矛盾糾紛源頭治理和末端處理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管理創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是要把加強對“兩所一庭”等基層執法單位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作為履職重點和主攻方向。這是因為,一方面,基層檢察室成立的重要理由之一,就是在基層各項行政執法和司法活動不斷強化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卻沒有在基層成立相應的機構,法律監督出現死角,基層權力體系建構缺少重要的制衡一環,許多執法活動不能納入到檢察機關的視野,導致法律監督缺位的狀況。一些執法違法行為,給基層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制約了基層民主法治建設;另一方面,加強對基層執法單位執法活動的監督,是基層檢察室職責任務中最具有法律監督屬性、最能體現檢察特色的職能,只有強化這個方面的職能作用,才能有效防止和避免基層檢察室職能的泛化、虛化和異化,確保基層檢察室可持續發展。因此,基層檢察室必須強化對基層派出執法機構的法律監督,以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對人民法庭和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監督,主要是延伸偵查監督和審判監督的職能,糾正辦案中的違法問題,確保訴訟活動的嚴格依法進行。對其他行政機關派出站所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主要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法,例如建立基層執法信息銜接機制,依托執法信息共享網絡平臺,發現執法不公的行為,應當及時采用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等形式,督促這些基層站所依法履職,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是要高度重視職務犯罪線索的發現、收集工作。通過受理舉報、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走訪基層干部、群眾等,及時發現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并積極配合反貪、反瀆部門進行查處。當前,在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村干部職務犯罪多發,嚴重侵害農民利益和危及農村社會穩定,必要的時候,經檢察長批準,基層檢察室可以獨立或牽頭對村干部職務犯罪進行查處,切實增強基層檢察室履職的剛性。
(三)要切實加強基層檢察室自身建設
一是在機構設置上,結合每個基層檢察院的辦案量、編制數、經費保障等現實條件,一個基層檢察院設立的基層檢察室一般不宜超過3個。在機構規格上,應考慮與公安派出所、法庭平行,爭取高配到副科級;條件不成熟的地方至少室主任要高配到副科級。二是在人員配備上,根據工作實際,一個基層檢察室以配備3-5人為宜,并且要注重人員結構,最好能做到老中青結合;從長遠看,可以把基層檢察室作為后備干部和新進人員培養鍛煉的重要基地。三是在保障上,要統籌做好基層檢察室的經費、基礎設施和科技裝備保障工作,基層檢察室辦公用房要堅持單獨建設和標準化設計,力求外觀設計注入更多的檢察元素,突出檢察形象與主題。同時,要加強基層檢察室科技裝備和信息化建設,加大裝備建設必要投入,盡可能地將先進裝備推廣應用到基層檢察室的執法辦案中。
社區警務工作改革實施方案
為了順應時代的發展要求,建立與市場經濟改革相適應的先進的警務運行機制,并通過理順管理體制、整合警力資源、推行目標管理,實現警力下沉、警務前移延伸,使派出所真正成為集合防范、管理、打擊和服務的綜合戰斗實體,推進公安工作的整體發展。根據上級公安機關關于社區警務工作指示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針,以開展“貫徹十六大,全面建小康,公安怎么辦”大討論活動為主線,以全國“二十公”、全省“二十六公”會議精神為指導,以建立健全派出所管理機制和社會服務機制為核心,立足社區,依靠社區,優化警力配置,規范警務運作,建立科學的警務運行機制,努力提高派出所社區警務工作整體水平。 二、工作目標 (一)理順管理體制,實現警力下沉,配齊配強責任區民警。 (二)創新警務機制,啟動新的警務模式和勤務方式。 (三)夯實基礎工作,轉變、延伸、拓展社區警務工作職能,圍繞發案少、秩序好、群眾滿意的工作目標,把減少犯罪、服務群眾作為社區民警職能定位和努力方向。 三、工作內容 (一)警務室建設。 1、按每個社區必須設置一個警務室的要求建設警務室,并做到社區警務室有明顯的統一標識牌。 2、警務室內設置有民警警民聯系牌(去向牌),警務公開欄(其內有社區平面示意圖,社區群防群治網絡圖),法律法規宣傳欄及辦公桌椅、資料柜(有條件的應配電話、電腦),各項職責制度上墻。 3、警務室配置有社區民警入戶調查表、服務群眾連心卡、社區民警工作日I本、征求意見書、警民聯系箱及其他工作臺帳。 (二)警力配置。 派出所應根據社區規劃、人口數量及治安情況,實行一區一警、一區兩警或一區多警配置模式。社區民警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調動或更換。如需更換,必須報請分局審批。 (三)社區民警工作職責。 1、人口管理。對社區實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暫住人口、重點人口)進行調查、登記和經常性管理教育,掌握基本情況,做到底數清、情況明、登記準確及時,并能發現違法犯罪線索,預防違法犯罪活動。 2、治安管理。督促社區內的公共娛樂場所、特種行業和重點企業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開展經常性的安全大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和減少治安災害事故。 3、安全防范。建立社區群防群治組織,組織社區內的單位和群眾開展經常性群防群治工作,落實社區“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構筑和完善社區防范體系。 4、收集情報信息。建立覆蓋全社區的治安情報信息網絡,掌握社區敵社情動態,及時處置并上報涉及政治、治安和社會穩定方面的情報信息。 5、控管幫教違法人員。認真落實對違法青少年及兩勞回歸、緩刑、保釋、保外就醫、取保候審人員的“四定”(定幫教對象,定幫教人員,定幫教組織,定幫教措施)制度,做好教育轉化工作,同時做好監控管理工作。 6、服務群眾。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服務意識,主動積極為群眾提供辦證、警務咨詢服務,接受群眾報警求助,做好治安糾紛調解,積極為群眾排憂解難。 7、完成所領導交辦的其它警務工作(安全保衛、值班備勤等)。 (四)社區民警工作標準。 1、建一套臺帳:即社區工作日I、重點人員管理、社區工作會務等日常管理工作記錄臺帳及檔案內容齊全、規范。 2、交一批朋友:即在密切聯系轄區居民群眾的基礎上,能與一批企業家、治安積極分子結成良好的工作關系,并能為困難群眾排憂解難。 3、有一支隊伍:即擁有一支較穩定的能夠配合公安機關聯防、聯打的群防群治隊伍(包括社區安保隊、安防隊、治安巡邏隊及治安信息員和國保聯絡員隊伍)。 4、創一個特色:即結合轄區治安實際,開展“無盜、無毒、無搶、無民轉刑案件、無重大事故”等各種特色創建以及社區警務模式的創新。 5、履一項承諾:即在社區日常警務工作中能夠自覺推行并認真履行一項便民服務承諾。 (五)社區民警工作制度。 1、社區警務工作和社區民警管理由各派出所副所長負責。 2、全面實行社區民警負責制。即社區民警作為社區警務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所轄社區警務日常工作負全責。社區民警務必要處理協調好與社區居委會和居民群眾的關系,積極主動創造條件,并通過合法程序進入社區領導班子,以促進社區警務的全面發展。 3、實行社區民警著裝掛牌下社區,每周社區工作時間不得少于20小時,其中保證有二個半天在警務室接待群眾。 4、落實一項服務承諾、利民措施,并對群眾交辦事宜實行回告制。 5、一月一次居民代表會,將社區警務工作情況向社區群眾予以報告,聽取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群眾監督。 6、半月一次警情公示及安民告示,警示群眾增強自我防范意識和參與聯動、聯防意識。 7、一周熟悉兩戶常住人口,及時為群眾解難排憂。 8、一周一次率安防隊員在易發案地段巡邏巡查。 9、一月一次對重點單位、出租屋及公共復雜場所的治安檢查。 (六)社區民警工作考核與獎懲。 1、考核評分細則 ⑴社區警務基礎業務建設。(15分) 社區一室二會三隊建立健全各項職責上墻并落實到位,有內容完整的分局制作的工作日I、接處警登記薄、糾紛調解登記薄、戶籍民警手冊、暫住人口登記薄、房屋租賃戶登記薄、重點人口檔案、治安信息員檔案、國保重點對象檔案、治安重點單位和場所的檔案、社區內的單位門店和攤位登記。檔案、臺帳內容齊全、規范。 扣分:社區警務室未建的扣2分、缺項扣1分、“二會三隊”未建缺一項扣2分、臺帳內容缺項扣1分。 獎分:警務室建設按規定達標,二會三隊發揮作用好,獎3分。 ⑵社區控防。(20分) 積極開展創“無盜搶社區”活動,組織轄區單位居民落實人防、物防和技防等防范措施,門棟關照、治安巡邏工作制度落實,刑事案件、可防性案件與上兩年平均數相比持平,計基礎分。(公交汽車上的扒竊案件不算社區) 扣分:每發生一起重特大刑事案件扣1分;每發生一起可防性案件(包括民轉刑)扣0.2分;隱瞞重特大案件扣2分,一般案件扣1分。 獎分:刑事案件和可防性案件較上年同比每少發一起獎0.2分,全年創“無盜搶社區”獎5分,警務工作有特色獎5分。技防每安裝一戶(居民和單位)獎0.5分。 ⑶人口管理。(20分) 對實有人口進行經常性管理,重點人口管理、幫教措施落實,無脫管、失控現象。 ①常住人口:重點年齡段(16歲至45歲)的常住人口,按接管社區一、二、三年時間,熟悉率分別達到30%、60%、90%以上,人戶分離登記100%并控制10%以下。 扣分:熟悉率差一個百分點扣0.2分。 ②暫住人口管理登記率達到100%,辦證率達到95%,房屋出租登記簽訂治安責任保證書達100%。 扣分:暫住人口犯罪(暫住地)社區民警未發現的1人次扣1分;房屋租賃戶違規出租的,每戶扣1分;應辦暫住證而未辦的,每發現1人扣0.5分;分局以上公安機關通緝的重點逃犯或犯罪嫌疑人,在社區內居住30天以上未發現的1人扣2分。 ③重點人口管理:重點人口管理列管(含暫住人口)城區達到5‰,農村達到3‰,重點人口幫教控管人員落實措施有效,重點人口的情況做到“四知”(即知基本情況、現實表現、經濟收入、交往人員)、“六熟悉”(即熟悉犯罪前科及主要問題、體貌特征、別名綽號、性格特點、作案手段及其活動規律),熟悉率達到100%,重點人口重新違法犯罪率控制在10%以內,全部達標的得基礎分。 扣分:列管率差一個百分點扣0.5分,熟悉率差一個百分點扣1分,控制率超過一個百分點扣1分,列為幫教對象的違法青少年重新違法犯罪的1人次扣1分,列管重點人口人戶分離,被所外打擊處理,原列管單位不扣分。國保重點對象因失控上京上訪鬧事的扣2分。 獎分:通過人口管理,協助抓獲勞教以上打擊對象的1人次獎4分;人口管理受分局以上公安機關表彰的獎2至8分。 ⑷治安管理。(15分) 社區內的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危險物品及易燃易爆等單位,做到底數清、制度全、管理到位,無被上級公安機關查處的“黃、賭、毒”案,無涉槍、涉爆案件發生;學校周邊無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案件;無群體鬧事事件和FLG人員上京鬧事案件,及時調處民事糾紛,防火宣傳和工作到位計基礎分。 扣分:被上級公安機關查處和市級以上新聞媒體曝光1起扣3分;發生三無案件(涉槍涉爆、侵害師生安全、群體治安事件)每起扣1分;發生一起火災,一般的扣2分,重大以上的扣4分;因糾紛調處不當引發上訪鬧事的扣2分。 ⑸情報信息收集和協破案件工作。(15分) 及時掌握社區內的情報信息情況,對轄區內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能迅速掌握相關情報,及時處理,并能積極地為偵查破案提供相關線索。 扣分:因漏報、遲報、瞞報信息造成影響的1起扣2分;業務臺帳、治安信息員、國保聯絡員物建不到位的,缺一項扣1分。 獎分:提供線索或者破一起一般刑事案件的獎2分,重特大刑事案件的獎3分,特別有影響的案件獎5分。提供線索抓獲一名在逃犯的獎3分、抓獲一名市督逃犯的獎5分、省督逃犯的獎8分、部督逃犯的獎10分。破一起經分局裁決的治安案件獎0.5分,最高獎5分(每月)。 ⑹服務群眾。(15分) 每周著裝整齊在社區工作不得少于20小時;在社區警務室定期接待群眾;有警民聯系方式,公開承諾服務守則;對“警企熱線”的企業,經濟服務工作到位;便民利民措施落實,轄區居民滿意率達到90%以上,計基礎分。 扣分:在社區工作時間未達到要求的扣2分;經檢查發現未按要求著裝下社區工作的,發現1起扣2分;對群眾報警推諉或處理不力而產生惡性后果的每起扣2分;被群眾投訴或新聞單位曝光的,每起扣3分;群眾滿意率少一個百分點的扣0.5分。 獎分:為民辦好事、辦實事、事跡突出被分局以上公安機關報道的獎3分,被市以上新聞媒體報道的獎5分;對“警企熱線”服務企業工作到位成績突出的獎3分;積極幫助特困戶、孤寡老人和烈軍屬解決困難的獎2分。 ⑺值班、備勤及其他警務工作。(10分) 社區民警在值班、備勤和日常警務活動中要做到警容嚴整,遵守紀律,接待熱情,處置得當,服從命令、聽眾指揮,積極參與重大保衛活動、公益活動,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警務工作計基礎分。 扣分:工作不積極不到位一次扣2分,因工作消極懈怠造成嚴重后果的扣10分。 獎分:在重大保衛活動和公益活動中表現突出獎5分,積極協助其他部門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獎5分。 2、獎懲辦法 ⑴以考核成績作為社區民警年度公務員評定的重要依據,對全年綜合考評前10名的社區民警按優秀公務員等級評定,并授予金牌社區民警稱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綜合考評后2名的民警按不稱職公務員等級評定,并由政治處負責組織離崗培訓。 ⑵以考核成績作為社區民警晉職、晉銜、評先受獎的重要條件。凡考核獲分局前10名的社區民警將納入政治部門考察晉職對象優先晉職。考核不合格者則一律取消評先表優、晉職資格,連續兩年居后者,分局將報請上級機關給予降職(銜)處罰。 ⑶凡當月考核成績獲本單位前2名的給予經濟獎勵 元,末位者則扣發崗位津貼。 ⑷考核成績年度居本單位末位且不及格的按照“四位一體”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⑸對在年終考核驗收中,創“無盜搶社區”和安全防范成績特別優異的前10名社區主任和民警給予表彰和獎勵。 ⑹派出所社區民警考核成績不及格者達20%以上者,取消該所及所長、教導員年度評先表優資格,并對所長、教導員實行誡免談話;對40%以上社區民警考核不及格的派出所,分局將報請上級機關給予所長、教導員免職處分。 3、考評方式 社區警務考核辦法,由分局聯合雙基科、派出所及社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派出所要成立以教導員為組長的領導小組,每月對本所社區民警工作予以考核排序。 分局聯合考核小組每半年一次對社區警務進行一次檢查考核,社區民警職責的考核內容,采取看(基礎資料臺帳及警務室硬件設施建設)、聽(聽取居民群眾、治安積極分子及社區干部對社區警務工作的評議)、訪(暗訪社區居民群眾對民警工作的滿意度、知警率)、考(測試責任民警對轄區重點人口“四知”、“六熟悉”的掌握情況)等措施方法對社區民警進行測評考核。并將測評結果報分局黨委按照本方案中的獎懲辦法給予獎懲。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1、切實加強領導。此項工作是分局深化社區警務改革的重要舉措,為此,分局決定成立局長XX任組長,政委XX,副局長XX、XX、政治處主任XX任副組長的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雙基科,由XX任主任。同時采取黨委成員及機關科室定點聯系的措施,強力推進社區警務改革工作的落實。全局民警尤其是社區民警務必要高度統一認識,形成工作合力,確保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2、明確工作責任。分局將統一制定與之相配套的各項職責制度,各城區派出所要結合實際迅速定崗、定人、定責,嚴格措施,明確責任,統一方法,實現從“要”到“我要干”、從“管社區”到“跑社區”、從“等活干”到“找活干”、從“簡單化”到“高質量”的社區警務工作的重大轉變。 3、積極爭取支持。派出所主要領導要主動與街辦黨委加強聯系和溝通,積極爭取理解和支持,以解決社區警務建設中的實際困難和問題。局屬各部門要竭力為派出所警務改革提供支持、幫助和服務。 4、力求高質高效。社區警務建設作為公安工作的一項重大改革,有其不斷完善的過程。因此各派出所務必要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加強社區警務的理論研究和社會宣傳,使社區警務建設深入人心、警心,舉全所之力,擰全警之心。通過不斷探索和不懈努力,力保社區警務建設躍上新的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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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做好社區矯正對象教育改造和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預防和減少“兩類”(社區矯正對象、幫教安置對象)人員重新違法犯罪,促進和諧竹溪建設,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湖北省“兩類”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應遵循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司法行政機關具體實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分工負責,民政、人社、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單位密切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實施的原則。
第三條社區矯正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幫教安置是指社會對刑釋解教人員進行非強制性的幫助、教育、監督和管理,使刑釋解教人員鞏固改造成果,繼續加強思想意識改造和行為矯正,努力適應新的社會環境,遵紀守法、自食其力、安居樂業,不再違法犯罪和危害社會。
社區矯正對象包括:
(一)被判處管制的;
(二)被宣告緩刑的;
(三)被暫予監外執行的;
(四)被裁定假釋的;
(五)被剝奪政治權利并在社會上服刑的。
幫教安置對象包括:
(一)刑滿釋放5年以內人員;
(二)解除勞教3年以內的人員。
第四條工作任務:
(一)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刑罰正確實施;
(二)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社會公德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使他們成為守法公民;
(三)對家庭特別困難的社區矯正對象及其家庭成員在就學、就業、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提供幫助,促使他們適應社會;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幫教對象進行管理和監督;
(五)對家庭特別困難的幫教對象在生活、法律、心理等安置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供幫助,促使他們順利融入社會生活;
(六)對有重新違法犯罪傾向的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進行幫助教育,落實防止其重新違法犯罪的措施。
第五條工作原則:
(一)社區矯正遵循懲罰、教育和幫助相結合的原則;
(二)安置幫教堅持非強制性的引導、扶助、教育、管理的原則;
(三)按法律、法規、政策規定開展工作的原則;
(四)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
(五)堅持因人制宜與分類實施相結合、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矯治幫教與家庭幫教相結合,幫教安置與監所教育相銜接的原則。
第六條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每季度召開一次工作例會,鄉鎮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每月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研究分析轄區內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情況,檢查各項工作的落實解決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制定相關的工作措施。
第七條建立責任考評機制。
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和縣綜治委具體指導下,積極協調成員單位認真履行職責,制定成員單位履職考評辦法,每年對其履職情況進行考核,嚴格獎懲兌現。
第八條經費保障。應當安排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經費,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截留、挪用。
第二章組織機構職責及人員
第九條縣政府成立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指導本轄區開展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日常工作由縣司法局組織實施。
鄉鎮政府應當成立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民政所以及相關單位參加的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指導本轄區開展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
村(社區)應當成立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室。
第十條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上級關于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審議批準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總體規劃、階段性工作計劃;
(三)定期聽取社區矯正幫教安置辦公室及成員單位工作匯報,協調解決相關困難和問題;
(四)監督、檢查成員單位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開展情況,督促成員單位依法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當依照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一)綜治部門主要職責:協助黨委政府加強對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的組織、協調、督辦、檢查指導;
(二)司法行政機關主要職責:履行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牽頭組織成員單位和基層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幫教安置,組織協調社會力量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改造和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指導鄉鎮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好日常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檢查、考核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實施情況,總結推廣經驗,表彰先進。會同公安機關加強對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對象的監督管理;定期向縣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綜治辦收集、反饋“兩類”人員動態信息。完成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任務;
(三)公安機關主要職責:加強對“兩類”人員的監管考察,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做好審前社會調查工作,定期排查“兩類”人員動態信息,并按要求及時報送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違反相關規定的矯正對象依據具體情況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四)審判機關主要職責:準確適用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擬適用非監禁刑被告人必須開展審前社會調查工作,審前社會調查報告應當作為是否適用非監禁刑判決的參考依據。及時向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抄送相關法律文書,定期向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辦公室報送“兩類”人員重新犯罪信息;
(五)檢察機關主要職責:加強社區矯正工作的法律監督實施,每年對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開展1-2次執法檢查。對社區矯正工作中存在的相關法律問題提出司法建議,定期向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我縣“兩類”人員脫漏管信息;
(六)民政部門主要職責:依據相關政策規定,對生活無著落的“兩類”人員及其家屬給予幫助,對“三無人員”(無家可歸、無親可投、無業可就)中具有城鎮戶口且喪失勞動能力的,經審核后安排在城市社會福利機構,具有農村戶口且符合“五保”條件的納入“五保”范圍。符合低保條件的,做到應保盡保。將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工作之中;
(七)教育部門主要職責:配合、加強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監管教育,對于符合就學條件的“兩類”人員及其家屬,教育部門要切實做好其就學的相關工作,無能力交相關費用的要給予減免;
(八)財政部門主要職責:將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指導社區矯正幫教安置機構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九)人社部門主要職責:將“兩類”人員職業技能培訓納入職業技能培訓總體規劃。依托公共職業介紹、就業培訓機構,為有勞動能力且有就業愿望的“兩類”人員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開展創業幫扶;
(十)機構編制部門主要職責:根據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的開展情況和上級有關規定,完善,推動司法行政部門社區矯正機構、編制、職能的核定落實;
(十一)國稅、地稅部門主要職責:依據相關規定,主動為符合政策的“兩類”人員自主創業提供服務,減免相關稅費,幫助落實政策規定;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指導、協助“兩類”人員自主創業,依法辦理相關證照,并減免相關費用;
(十三)工會、共青團、婦聯主要職責:發揮各自職能作用,參與配合矯正教育及幫教安置工作,協助做好職工、青少年和女性矯正對象的矯正、幫教、幫扶工作,維護其合法權益。積極指導志愿者隊伍建設,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
(十四)廣電部門主要職責:負責黨和國家關于社區矯正幫教安置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宣傳,加強對社區矯正和幫教安置工作中的典型經驗、先進事跡的報道,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宣傳工作任務;
(十五)610辦公室主要職責:負責對參與組織犯罪矯正對象的監管教育。
第十二條鄉鎮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關規定,對“兩類”人員實施管理,督促公安派出所對“兩類”人員進行監管、考察;
(三)組織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考核評議,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懲。落實刑釋解教人員的幫教措施,做到一季一回訪、半年一考核;
(四)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志愿者,對“兩類”人員開展多種形式的幫扶教育;
(五)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定期參加公益勞動;
(六)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開展審前社會調查;
(七)建立“兩類”對象矯治、幫教檔案,做到一人一檔;
(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村(社區)社區矯正工作室在鄉鎮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轄區社區矯正對象開展矯正教育工作,對幫教安置對象落實相應幫教措施;
(二)掌握轄區“兩類”人員動態,及時報告要情信息;
(三)履行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社區矯正工作人員。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包括社區矯正執法人員、社區矯正專職工作者和社區矯正志愿者。
社區矯正執法人員是指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公安派出所民警。
社區矯正專職工作者是指經縣政府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公益性事業崗位,由編制部門核定編制,隸屬于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專門協助社區矯正執法人員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管理、教育疏導、生活救助等日常事務性管理的專職人員。社區矯正工作者實行資格準入考試制度和不稱職淘汰制度。
社區矯正志愿者是指熱心社區矯正工作,有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專業知識,并經司法行政部門和志愿者組織登記,自愿無償協助開展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社區矯正志愿者應當在同級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導下,按照志愿者服務相關規定從事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違法或違反工作紀律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章矯正對象的接收和幫教對象的銜接
第十五條社區矯正對象由其戶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戶籍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戶籍地司法所應當協助、配合。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社區矯正對象向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登記前,做好以下工作:
(一)核實社區矯正對象的戶籍地和經常居住地;
(二)向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社區矯正法律教育;
(三)責令社區矯正對象按時到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司法所報到并作出接受社區矯正的書面保證;
(四)及時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社區矯正對象戶籍地(經常居住地)縣司法局、公安局和檢察院。
第十七條縣司法局收到人民法院、監獄、看守所送達的法律文書后,應當及時轉交司法所。
第十八條社區矯正對象報到時,相關法律文書已送達司法所的,司法所應當予以登記,宣告執行社區矯正,告知權利、義務,發放《十堰市社區矯正對象須知》;社區矯正對象報到時,相關法律文書未送達司法所的,司法所應當先行登記,待相關法律文書送達后再完成前款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縣公安局在接到監獄、勞教所、看守所寄來的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通知書等材料后,應登記造冊,同時分別通知刑釋解教人員戶籍所在地鄉鎮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派出所,登記核實,建立檔案。并告知家屬按時到監獄、勞教所、看守所將刑釋解教人員接回;縣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于服刑、在教人員刑釋解教前十五日內,將上述情況告知監獄、勞教所、看守所。
第二十條戶籍所在地鄉鎮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轉交的《通知書》等材料后,應及時與有關部門和村(居)委會根據刑釋解教人員具體情況,落實具體幫教安置措施。(一)對參加過失業保險且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勞動保障部門應按規定核發失業保險金;(二)對城鎮戶口具有勞動能力,本人有就業愿望而沒有勞動技能特長的,社保部門應將其納入就業技能培訓范圍;(三)對具有城鎮戶口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經民政部門審核后安排在城市社會福利機構,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民政部門應會同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其落實最低生活保障金;(四)對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它生活來源的農村籍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與民政部門以及鄉鎮、村委會、刑釋解教人員家屬共同安排好其基本生活,符合“低保”、“五保”條件的納入相應的保障范圍。
原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在刑釋解教人員報到后,按規定及時辦理落戶手續,并將其納入重點人口進行管控。
第二十一條刑釋解教人員離開監所后,應在十日內分別到當地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派出所報到登記。對刑釋解教后一個月仍未報到的,民警應上門查明原因,督促其報到。對“人戶分離”的刑釋解教人員,公安機關一經發現,應立即通知其原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并將其納入監管范圍。
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刑釋解教人員,縣公安機關收到通知后,應及時報告縣國安辦,并專門建檔,列為重點人員,由縣國安辦牽頭會同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分等級落實教育管控措施,同時與原偵查機關保持聯系,共同做好教育管控工作。
第四章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社區矯正對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時到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司法所、派出所報到;
(二)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
(三)參加學習、教育和公益活動;
(四)定期報告自己的思想、活動情況;
(五)遵守其他監督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被判處管制的社區矯正對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條規定外,未經批準,不得行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被暫予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社區矯正對象,除遵守第二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指定的醫院接受治療;
(二)確因治療、護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轉院的,應當報告司法所,并經縣司法行政部門批準;
(三)進行治療以外的社會活動的,應當報告司法所,并經縣司法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社區矯正對象,除遵守第二十條二規定外,不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
(三)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四)擔任公司、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社區矯正對象的活動范圍是戶籍地(經常居住地)的縣以內。社區矯正對象有就業、經商、就學、就醫、探親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戶籍地(經常居住地)的,應履行請假手續,必須經派出所同意,由司法所報縣司法行政部門批準。社區矯正對象返回戶籍地(經常居住地)的,應當立即向司法所、派出所報告并銷假。
第二十七條社區矯正對象經批準離開戶籍地(經常居住地)不滿6個月的,由戶籍地(經常居住地)司法所管理,暫住地司法所應當協助、配合。
社區矯正對象經批準離開戶籍地(經常居住地)6個月以上、未導致經常居住地變更的,戶籍地(經常居住地)縣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委托暫住地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管理,并辦理異地托管手續。
第二十八條社區矯正對象因遷居變更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原屬司法所、派出所應分別及時與遷入地司法所、派出所取得聯系,經縣司法行政部門批準,及時辦理交接手續,由遷入地司法所、派出所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司法所應當在社區矯正對象報到登記后,會同派出所商定監督人,組成監督考察小組,制定和落實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司法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情況,會同派出所對社區矯正對象實行分級監督管理。對于受到獎勵或行政懲戒的社區矯正對象,可以分別從寬、從嚴實施監督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司法所應當組織社區矯正對象參加公益勞動和公益活動,派出所應給予配合支持。
公益勞動和公益活動應當安全、符合公共利益、便于監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司法所、派出所應當定期會同社區矯正工作室走訪社區矯正對象家庭、單位和村委會,掌握社區矯正對象的思想動態、現實表現等情況。
第五章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
第三十三條司法所應當在社區矯正對象報到登記后實施分階段教育。
第三十四條入矯教育包括接受社區矯正意識教育、行為規則教育。
第三十五條常規教育主要包括:
(一)組織社區教育資源定期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思想和文化教育、法律和道德教育;
(二)分析社區矯正對象的個性特點、日常表現、矯正需求,制定不同的矯正方案,進行個別教育;
(三)聘請和組織社會專業人員,對社區矯正對象提供心理咨詢服務,進行心理疏導,開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定期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加強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責任教育、親情教育。對未完成法定義務教育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協調教育部門,幫助其完成法定義務教育;
(五)組織和協調社會團體、社區矯正志愿者,調動社區矯正對象的親屬、單位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幫助活動;
(六)組織公益性活動,以轄區內的敬老院、基礎性公益事業建設為陣地,鼓勵社區矯正對象參加非營利性機構、社團的服務活動或者為社區(社會)提供服務;
(七)矯正對象應每月向基層司法所匯報思想,內容應涵蓋學習情況、思想狀況、生活情況、下一步的學習需求、生活、工作及生產安排等。
第三十六條司法所應當在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前兩個月實施解矯教育。
解矯教育包括社會發展形勢教育、公民道德、遵紀守法教育等。
第六章社區矯正對象的考核獎懲
第三十七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完善考核獎懲制度,對社區矯正對象認罪悔罪、遵紀守法、學習勞動等方面的表現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實施獎勵和懲戒。
第三十八條社區矯正獎勵分為行政獎勵和司法獎勵。
行政獎勵種類有:表揚、記功。
司法獎勵種類有:減刑、假釋。
第三十九條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社區矯正滿3個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表揚:
(一)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及社區矯正管理規定,服從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教育;
(二)積極參加思想和法制教育,完成規定的教育課時,成績良好;
(三)積極參加公益勞動,超額完成規定的任務;
(四)積極參加健康有益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四十條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立功表現之一的,可以記功:
(一)檢舉、揭發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三)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四)在搶險救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五)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突出貢獻的。
第四十一條社區矯正對象認真遵守社區矯正管理規定,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考驗期的,可以依法縮短相應考驗期。
第四十二條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有考驗期的,應當依法縮短相應考驗期: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四十三條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符合法定假釋條件的,可以假釋。
第四十四條社區矯正懲戒分為行政懲戒和司法懲戒。
行政懲戒種類有:警告、記過、治安罰款、治安拘留。
司法懲戒種類有: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撤銷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
第四十五條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警告、記過、治安罰款或治安拘留:
(一)未按時到司法所報到登記的;
(二)不遵守社區矯正規定,故意逃避監督管理或對抗教育的;
(三)違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公共利益的;
(四)應當給予行政懲戒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予以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撤銷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
(一)重新犯罪的;
(二)發現余罪漏罪的;
(三)違反社區矯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四)應當撤銷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社區矯正的終止
第四十七條被判處管制、單處或者并處剝奪政治權利的社區矯正對象,其矯正期限為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實際期限。
被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其矯正期限為緩刑考驗期或者假釋考驗期。
被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其矯正期限為在監外執行的期間。
第四十八條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區矯正對象被生效裁判認定為有罪、決定數罪并罰的,原社區矯正終止執行。
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社區矯正對象被生效裁判認定為無罪的,原社區矯正繼續執行。
第四十九條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終止矯正的,司法所應當書面告知理由、時間,由社區矯正對象簽收,并以適當形式公開宣布終止社區矯正。
第五十條司法所應當在社區矯正對象矯正期滿前30日內開展終止矯正考核鑒定,報縣司法行政部門審核。
第五十一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司法所應當在執行期滿30日前出具書面鑒定材料,由縣司法行政部門審核后上報原批準機關。
原批準機關應當在暫予監外執行期滿10日前,作出是否續期的審批決定,并將決定送達社區矯正執行地的縣司法行政部門。
第五十二條社區矯正對象正常死亡的,由醫院出具死亡證明,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死亡的社區矯正對象屬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單位。暫予監外執行決定由法院作出的,縣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原審法院。
第五十三條社區矯正對象死亡、被收監執行終止社區矯正的,司法所應當在檔案中注明理由、時間,并附相關的證明材料。
第八章幫教安置工作制度
第五十四條幫教前移制度。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辦公室每年要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到監獄、勞教所、看守所進行幫教,了解本轄區的服刑、在教人員的思想、改造情況,掌握回歸后就業意向,介紹當地政治、經濟形勢,宣傳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員安心改造、重新做人,早日回歸社會。協調教育、民政、婦聯及鄉鎮人民政府解決服刑在教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就學問題,幫助穩定家庭婚姻關系,動員家庭成員定期探視。
第五十五條登記、建檔制度。縣、鄉兩級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公安派出所對刑釋解教人員要逐人登記造冊,開展幫教工作,建立個人檔案。
第五十六條分類幫教制度。對于表現差、有違法犯罪傾向、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刑釋解教人員,實行重點幫教,由公安派出所負責,司法所、村委會配合;對于其它的幫教對象實行一般幫教,由司法所負責,村委會配合。幫教類別由縣級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刑釋解教人員通知書進行初定。幫教期間變更幫教類別由鄉鎮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呈報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
第五十七條解除幫教和延長幫教制度。對幫教對象滿五年無重新違法犯罪的,應及時解除幫教,并填寫《解除幫教意見書》;對幫教滿五年仍表現不好,有違法犯罪傾向的,要延長幫教,并填寫《延長幫教意見書》。解除和延長幫教,由鄉鎮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報縣級安置幫教工作領導小組備案。刑釋解教人員個人檔案,自解除幫教之日起保留十年。
第五十八條移交制度。對不在戶口所在地就業的刑釋解教人員,原戶籍所在地安置幫教工作辦公室要及時將其有關幫教情況向本人就業部門移交,保持幫教工作的連續性和銜接性。
第五十九條定期排查、回訪制度。在堅持經常性幫教工作的同時,要定期排查、回訪,并將情況上報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九章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運轉機制
第六十條信息共享機制。由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會同公安機關、法院、檢察院,建立“兩類”人員信息庫。
(一)信息采集:
縣公安局負責提供“兩類”人員刑事拘留和受治安處罰人員信息;提供刑滿釋放5年、解除勞教3年內人員及重點刑釋解教人員和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信息,提供強制戒毒人員信息;
縣檢察院負責提供“兩類”人員脫管、漏管情況信息;
縣法院負責提供“兩類”人員中重新犯罪情況信息及判處緩刑中的收監執行情況信息;
縣司法局負責提供刑釋解教人員信息;提供我縣外出經商務工“兩類”人員及外地來我縣經商務工“兩類”人員信息;提供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人員信息;提供刑釋解教人員違法處以勞教信息。
(二)信息共享:
上述信息采集內容由縣司法局制定統一模式,各責任單位按各自分工每季度采集一次,在本部門內匯總、核實后,于下一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以統一報表形式傳送給縣社區矯正幫教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之后,于當月15日前反饋縣公安局、縣檢察院、縣法院、縣綜治辦。
第六十一條建立跟蹤幫教和應急處置機制。
(一)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每月應在本鄉鎮的綜治維穩會上通報轄區內“兩類”人員特別是重點監管、幫教對象的情況。一旦發展“兩類”人員有危害社會的苗頭,應當互通情報,互相配合,及時采取預防措施;
(二)對外出經商務工的社區矯正人員,推行異地托管機制;
(三)對“兩類”人員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縣、鄉、村三級組織要制定應急處置方案,進行必要的演練,確保突發事件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置。
第六十二條建立政府投入、社會支持建設機制。
將“兩類”人員過渡性安置基地建設納入縣“十二五”規劃,按相關規定通過政府投入、社會支持的方式,建立公益勞動、警示教育、過渡性安置等基地。推行“一助一”、“多助一”的矯治幫教機制,激勵、引導“兩類”人員遵紀守法、自食其力、順利融入社會。
第六十三條以服務促管理,不斷提高“兩類”人員再社會化能力“兩類”人員在就業、就學、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享受社會同等待遇。
(一)城區內有勞動能力的“兩類”人員可以到縣勞動就業局進行失業登記,憑登記證明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有關就業扶持政策;
(二)縣勞動就業局應適當放寬對“兩類”人員中就業困難人員的認定標準,符合條件的“兩類”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后可以直接申請就業援助;
(三)鼓勵符合法定條件的“兩類”人員外出經商務工,相關部門應積極推薦介紹,并為他們辦理相關手續提供方便;
(四)鼓勵“兩類”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縣工商局、人社局應在證照、人員培訓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給予信貸支持,符合條件的享受國家統一的促進就業稅收政策;
(五)錄用符合用工條件的“兩類”人員的企業按規定享受國家普惠政策;
(六)農村戶籍的“兩類”人員原有責任田(林)的,應予以落實;
(七)對生活困難的“兩類”人員,民政部門應按規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或采取臨時救助措施;
(八)本人有訴訟請求且符合法律援助政策規定的“兩類”人員,縣司法局應將其納入法律援助對象,落實有關法律援助政策措施。
第六十四條以保障促管理,解決“兩類”人員后顧之憂。
(一)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兩類”人員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二)已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按規定繼續參保繳費或領取基本養老金;
(三)屬公務員犯罪的“兩類”人員,可參加原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四)“兩類”人員按規定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十章附則
一、指導思想
全面落實“緊緊依靠人民群眾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以及省、市領導的指示、批示精神,按照《關于加強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堅持從根本入手,從切斷疫情蔓延渠道入手,強化人員出行管控,形成鄉、村(社區)、屯三道防線,最大限度減少人員流動,最大力度控制疫情傳播,最大程度保證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二、組織領導及責任分工
在鄉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增設“空街行動”領導小組,由黨委書記王志剛,鄉長于忠國任雙組長,副書記胡英林(負責內業),副鄉長張海明(負責具體工作)任副組長,負責鄉域內疫情防控“空街行動”的組織實施工作,時間暫定從2月4日開始到2月9日結束,具體結束日期視疫情控制情況及上級指揮部通知而定。領導小組下設4個工作組。
(一)村屯封閉管理工作組
組長:
成員:
工作職責:
1、負責組織鄉干部包保村屯,執行領導小組關于村屯封閉管理的各項指令,落實禁牧要求;要做好禁牧工作,對不執行禁牧的養殖戶進行勸誡,兩次仍不服從管理的養殖戶上報鄉派出所,由派出所進行處理。畜牧站工作人員要對各村有無禁牧工作進行巡查,如發現有放牧的立即通知到村,由村委會進行勸回,并對此情況做好記錄。
2、負責組織各村開展封閉管理各項工作。
3、負責指導各村設置具有限制通行作用的路障及明顯標志,指導卡點工作人員做好防護工作。
(1)卡點由各村根據本村實際設立。卡點的設立要保證對各村屯之間人員、車輛的有效管控。
(2)卡點對各類車輛和人員實行“里不出、外不進”管控制度。如遇特殊情況要做好登記,村民出村后再回村的要做到居家隔離14天。
(3)每個卡點在崗人員必須保證兩名。卡點對各類進出人員和車輛要做好登記。
(4)卡點要建立登記臺賬,登記內容為:
①進出人員姓名,身份證號(本村村民不用登記身份證號),家庭住址,聯系方式,進出時間,進出事由;
②進出車輛車牌號;
③卡點日常情況。
(5)對進出村內非本村人員要由所去村民家人員來卡點接送,并做好登記。
(6)卡點每次換崗時要做好交接時間登記,交接人員都要簽字。
4、負責組織村屯封閉管理后的路面巡視巡查工作,一旦發現有不遵守封閉管理要求,隨意走動的群眾,要第一時間制止,在確定其行動軌跡和體溫正常后,強制居家隔離,如體溫異常則要迅速向醫療機構報告。
5、負責設立居家隔離群眾家庭提示牌,提示其他群眾避免感染。
6、負責講解封閉管理政策,穩定群眾情緒。
(二)宣傳引導組
組長:
成員:
工作職責:
1、安排“空街行動”統一宣傳口徑;
2、負責組織協調新聞媒體及時報道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變化信息和疫情聯防聯控工作進展,積極正確引導輿論;
3、負責居民的教育引導工作,宣傳病毒感染的肺炎防病知識,提高人民群眾自我保護能力。
(三)應急維穩組
組長:
成員:
工作職責:
1、負責“空街行動”期間的維穩工作秩序維護工作;
2、負責依法打擊造謠、傳謠等違行為;
3、負責控制或依法打擊不遵守“空街行動”安排肆意妄為的相關人員;
4、負責配合做好路面巡查工作,隨時檢查、核實行人外出登記情況;
5、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物資保障組。
組長:
成員:
工作職責:
負責對上協調爭取防護物資和消殺藥品工作,盡最大可能滿足各單位需求;
2、負責對外聯絡,購置、分配各類防護用具和消殺藥品,做好登記,嚴格執行公開、公正、公平的分配制度,堅決杜絕私發亂放、人情發放;
3、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科學設置村屯路障。要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在不破壞農村公路的前提下,兼顧夜間行車安全和緊急情況下消防、急救等車輛通行需求,因地制宣合理設置路障,實現道路封閉目標。
(二)嚴格執行勸返機制。對于試圖進入村屯的各類人群,包括各級領導,要堅決勸返,嚴格落實封閉管理,要求對于本村屯外出的群眾,要充分發揮村屯干部作用,講清政策,講明形勢,堅決勸返。對拒不配合的人和車輛,要立即向派出所報告,由公安人員強制帶離。
(三)嚴格執行路面巡查機制。村屯干部要定時巡視路面,及時發現走街串戶群眾,測量體溫,確定軌跡,勸返居家隔離,涉嫌違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四)要嚴肅工作紀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由鄉紀委對各村“空街行動”職責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及時反饋有關情況并對履職不到位的提出問責處理意見。
(五)要保障工作人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