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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浙江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房產主管部門(以下稱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與選舉等工作。
公安、民政、財政、規劃、環保、市場監管、質監、綜合執法、人防、價格、消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及日常工作,協調物業管理和社區建設的相互關系。
社區(村)居(村)民委員會協助物業主管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由轄區物業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村)民委員會、公安、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代表等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重大事宜。聯席會議由物業所在地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負責召集和主持。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主要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一)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重大爭議;
(三)履行物業服務合同中出現重大糾紛;
(四)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重大爭議和糾紛。
第五條 各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健全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體系,受理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糾紛。
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遵照屬地管理原則,調解不成的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章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六條 依法登記取得或者根據物權法規定以其他方式取得建筑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業主。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項目所在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件、附圖(含總平面圖)??h(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核定物業管理區域并書面告知建設單位。
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由共同的上一級房產主管部門會同民政部門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建設單位在房屋銷售時,應當將已核定的物業管理區域范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第八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業主委員會可以向所在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提出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要求:
(一)經自然分割或者習慣形成的兩個及以上相對獨立區域,能明確分清共用配套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并經各區域中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劃分為多個物業管理區域的;
(二)兩個及以上獨立物業管理區域經各區域中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合并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
要求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委員會應當提交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方案、物業管理用房劃分方案、設施設備維護管理責任劃分方案、調整后物業管理區域管理方案和業主大會決議等材料。所在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會同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社區(村)居(村)民委員會作出是否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決定。
第九條 業主可以以幢、單元、樓層為單位,共同決定本單位范圍內的物業管理事項。事項范圍和決定程序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第十條 符合成立業主大會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收到建設單位或者專有部分占建筑專有總面積百分之五以上且人數占總人數百分之五以上的業主書面申請后,兩個月內指導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
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物業建設相關資料移送至物業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業主大會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村)居(村)民委員會的代表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7一11人單數。業主代表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受委托的社區(村)居(村)民委員會組織業主推薦產生,其中業主代表人數不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I備組組長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代表或者受委托的社區(村)居(村)民委員會的代表擔任。
籌備組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解決。
第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可以設立候補委員制度。候補委員人數不超過業主委員會正式委員人數的百分之五十。候補委員可以與正式委員一同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其選舉產生規則、任職資格和職務終止規則應當與正式委員相同,與正式委員一并備案。
業主委員會因委員辭職等原因缺額且缺額人數不超過正式委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從候補委員中按照得票數的多少自動遞補,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委員缺額人數超過正式委員總人數的百分之五十的,應當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候補委員遞補規則等具體內容應當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予以明確。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之日起十日內,上一屆業主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將其保管的有關憑證、檔案等資料、印章以及其他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財物,移交給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完成交接工作。
業主委員會委員資格在任期內提前終止的,應當在終止之日起三日內向本屆業主委員會移交由其保管的前款所列資料及財物。
拒不移交本條第一、二款所述物品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責令移交,物業所在地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運作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承擔。
業主委員會應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接受全體業主監督。
第十四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物業管理經費給予必要保障,并建立小區物業管理綜合考評機制,對優秀的業主委員進行獎勵。
具體的考評和獎勵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物業管理服務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前,按照不少于物業實測地上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七的比例提供物業管理用房。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均為非住宅的,按照不少于物業實測地上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三的比例提供物業管理辦公用房。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建為商業或者辦公用途的地下部分建筑應參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同比例計提物業管理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的具置和面積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其附件、附圖(含總平面圖)中載明,并在辦理物業銷售(預售)證之前予以確定。分期開發建設且物業管理用房不能同期交付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供等面積過渡性物業用房。
第十六條 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前期物業服務,并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筑面積小于3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非住宅面積計入物業管理區域總面積。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企業經征得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后,提前終止有約定期限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自書面通知到達建設單位之日起滿三個月時合同終止。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另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但業主大會已經按照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自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起,該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建設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前期介入物業服務的開辦費進行約定,用于購買物業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所購資產歸全體業主所有,由物業服務企業使用。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小區業主公示開辦費購買的資產,退出物業管理項目時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另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移交。物業主管部門應當監督物業開辦費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業主大會決定,可以對物業管理用房中的經營用房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進行經營,收益歸全體業主所有,可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用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運作經費或物業管理的其他需要。
物業經營性收益由物業服務企業代管的,應當單獨列賬;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的,應當以業主委員會名義開設賬戶,不得以任何個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義進行管理。
實行物業服務包干制收費的,每年公布一次物業經營性收益情況;實行物業服務酬金制收費的,每年公布一次各項資金收支情況。
前期物業服務期間,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詳細約定物業經營性收益使用管理事項,并向業主公示。前期物業服務結束時,業主委員會應當審計前期物業服務期間物業經營性收益收支情況,并將審計結果予以公示。
第十八條 物業交付使用前,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交納;物業交付使用后,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
業主應當依照物業服務合同(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經書面催交仍逾期不交的,業主委員會可采用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公示等方式協助催交。
物業服務合同雙方對物業服務費收取有異議的,可向物業管理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物業主管部門建立物業不良檔案。欠繳物業費、不規范物業服務等不良物業行為應記入物業不良檔案,并納入社會征信體系,作為有關部門實施信用聯合獎懲的依據。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約定預收物業服務費的,預收期限最高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物業服務合同存續的剩余期限不足十二個月的,則預收期限不得超過合同的剩余期限。
物業產權交易時,買賣雙方當事人應當對物業服務費結算進行明確約定,并應在辦理產權交易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物業產權轉移情況、業主名單、聯系方式等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條 物業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將驗收合格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的設施設備及相關技術資料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管理。相關專業單位應當接收,并及時做好有關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養護,確保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設施設備的安全運轉和正常使用。物業交付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將有關設施設備移交專業單位管理的情況予以公示,并將移交和公示情況報物業所在地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專業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交有關費用和進行有關設施設備日常維修養護的,雙方應當簽訂委托協議,明確委托的主要事項和費用支付的標準與方式。未簽訂委托協議的由專業單位自行負責相關工作。
未實現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的住宅物業,專業單位可以制訂改造方案,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改造方案經批準執行后,業主委員會或全體業主以小區為單位向相關專業單位提出改造申請,由各專業單位按照各自相關技術標準改造,實現管理到戶。
第二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履行以下職責:
(一)參與工程的檢查,對發現的工程質量問題和其他不利于物業使用和管理的問題,及時向建設單位或者相關專業管理部門提出整改建議,并協助專業管理部門督促落實;
(二)就共用設施設備的安裝位置、管線走向等事項向建設單位提出建議,并參與共用設施設備的安裝、調試等工作;
(三)建立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工程信息資料,建立日常管理檔案;
(四)根據臨時管理規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業主提供物業服務并引導業主遵守約定,維護物業公共利益和管理秩序。
第二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等進行查驗時,應當和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簽訂承接查驗協議,對物業承接查驗基本情況、存在問題、解決方法及其時限、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明確約定。
第二十三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技術標準、規范;
(二)及時向業主、非業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三)定期聽取業主的意見和建議,改進和完善服務;
(四)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接受社區(村)居(村)民委員會監督指導,配合做好社區管理相關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將合同副本報物業所在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前,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停止服務。物業服務合同的一方要求提前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將提前終止合同的原因、退出時間等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就相關事項進行協商,同時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十五日。
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開展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工作。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仍未完成選聘工作的,經雙方協商,且原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延續的,原物業服務合同自動延續至選聘工作完成。在合同延續期間,任何一方提前終止合同的,應當在三十日前書面告知對方。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時,應當向業主委員會移交全部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和相關財物。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移交社區(村)居(村)民委員會代為保管。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時業主大會仍未選聘到新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委托社區(村)居(村)民委員會根據應急管理的需要負責組織不超過三個月的基本保潔、保安等服務,相關費用由業主承擔。各相關職能部門及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條 老舊小區或者開放的住宅樓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幫助組織成立業主委員會,并選聘物業服務企業進行服務;無法選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負責或委托社區(村)居(村)民委員會組建簡易物業服務組織視情提供相應的準物業服務。
老舊小區的具體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對老舊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社區(村)居(村)民委員會組建的簡易物業服務組織給予一定補貼,對獲得國家、省、市示范項目稱號的物業服務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具體的補貼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物業的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九條 物業使用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違法拆改、變動房屋承重結構;
(二)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書房和廚房的上方;
(三)違法搭建、改建建筑物、構筑物;
(四)違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間;
(五)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或者將配套設施挪作他用;
(六)擅自改變房屋外立面;
(七)擅自將雨污水混接或者在排水管上接管;
(八)損害管道燃氣設施,占用、堵塞、封閉管道設施,影響公共安全;
(九)擅自占用綠地,損毀樹木、綠化設施;
(十)損壞消防設施,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消防場地;
(十一)違反國家和地方規定,超標排放有毒、有害等物質與噪聲;
(十二)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十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使用物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制止,并向相關部門和業主委員會報告,相關部門和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相應規定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進行物業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不得違反物業裝修的有關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及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的物業裝修活動進行監督,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車輛停放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的,其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執行。業主大會成立后,車輛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停放、收費等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制定。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應當確定收費標準。車主對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車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三十二條 物業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承擔:
(一)專用部位和專用設施設備(包括在構造上及利用上具有獨立性),由單個業主獨立使用、處分的物業部位、設施設備及場地等,其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承擔;
(二)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設施設備已移交給相關專業單位管理的除外),包括由全體業主共同使用、管理的物業部位、設施設備及場地等,其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的物業建筑面積比例共同承擔。屬人為損壞的,其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物業維修、更新時,相關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供水、供電、供氣、環衛、人防等專業單位進行相關作業需要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的,應當預先通知小區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直接利害關系人,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并及時恢復原狀,物業服務企業和相關業主、非業主使用人應當配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承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經費的,由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要求公布經營性收益收支情況的,由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要求將物業服務合同備案的,由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物業服務時未移交物業管理檔案、資料和相關財物的,由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業主或者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相關規定,造成他人利益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由建設、規劃、環保、質監、綜合執法、消防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物業管理區域可以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村)民委員會的監督指導下,由業主自行管理。實行自行管理的,應當將執行機構、管理方案、收費標準和管理期限等內容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表決。
業主聘請自然人進行服務的,應當為其支付依法屬于業主責任的意外傷害等保障費用。電梯、消防、技防等涉及人身、財產安全以及其他有特定要求的設施設備管理,應當委托專業機構進行維護和養護。
業主大會可以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管理費用、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物業經營性收益等進行財務管理和財務審計。管理賬目每年向業主公布一次。
自行管理的小區其他事項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9日起施行。
物業管理基本原則(一)權責分明原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與責任應當非常明確,物業管理企業各部門的權利與職責要分明。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物業的產權是物業管理權的基礎,業主、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是物業管理權的主體,是物業管理權的核心。
(二)業主主導原則:業主主導,是指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以業主的需要為核心,將業主置于首要地位。強調業主主導,是現代物業管理與傳統體制下房屋管理的根本區別。
(三)服務第一原則:所做的每一項工作都是服務,物業管理必須堅持服務第一的原則。
(四)統一管理原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
(五)專業高效原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統一管理,并不等于所有的工作都必須要由物業管理企業自己來承擔,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專項服務委托給專業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六)收費合理原則:物業管理的經費是搞好物業管理的物質基礎。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的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有關規定進行約定。收繳的費用要讓業主和使用人能夠接受并感到質價相符,物有所值。物業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要依法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通過實行有償服務和開展多種經營來增加收入。
為貫徹落實《物業管理條例》規范物業管理活動,保持物業管理在企業和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清新、整潔、文明有序的生產和生活環境,特制定本辦法。一、物業管理企業
1、本辦法中的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企業受業主、使用人的委托,依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對物業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綠化、衛生、治安和環境容貌等管理項目進行維護,修繕和整治,并向業主和使用人提供綜合性的有償服務。
2、從事物業管理的企業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業人員應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3、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應與業主、使用人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其內容應包括服務范圍、管理標準、權限、期限、費用收支監督檢查和違約責任等,并報送區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4、物業管理企業應設立固定的服務場所,專線電話,專職工作人員24小時值班,確保及時為業主服務。
5、物業企業應按等級收費,并由物價部門統一定價,設“公示板”公開收費標準,便于業主和使用人監督。
6、日常維護與緊急事件處理。(1)物業管理企業應對房屋主體,水電設施,排水設施,消防設備共用部位和供用設備進行日常養護和維修,確保設備運行正常,居住安全。(2)對上水管線發生跑漏、下水管線發生堵、冒等突發事件及時處理,確保業主和使用人財產不受損失。
(3)對二次供水水箱,應一個季度或在重大節日前徹底清洗一次,日常派專人看管,確保水質安全使用。
7、小區綠化。小區綠化要與周圍建筑風格渾然一體,既要注意根據不同的功效進行適宜的綠化和小品布置,重點美化部分應放在小區出入口等引人注目的地方。物業管理企業要采取多種形式,向廣大業主或使用人特別是兒童進行宣傳教育,使人人都來關心愛護綠化,并制定相應的綠化管理規定。
8、小區衛生管理。清潔衛生的工作應做到“五定”即定人,定時間、定地點、定任務、定標準。每天清掃一遍,全日保潔,質量應達到“六不”、“六凈”。既:不見積水、不見積土、不見雜物,不漏收堆、不亂倒垃圾和不見人畜糞便。路面凈、路沿凈、人行道凈、雨水口凈、樹坑墻根凈、果皮箱凈。
9、小區治安。物業管理企業應與當地公安部門建立良好的工作關系,接受指導,爭取配合,做好小區治安管理工作。
10、小區消防、消防管理在物業管理中占有頭等重要的地位。要加大宣傳力度,增強消防意識,警鐘長鳴,常抓不懈,因此消防工作應提高到管理的重要日程。
11、車輛管理。小區內的機動車,摩托車,自行車應在指定位置存放,由物業管理企業統一管理。
二、業主、房屋使用人
1、業主、使用人應成立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服務合同,并監督物業管理活動。有權選擇物業管理企業。
2、業主、使用人應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環境衛生費、經營性房屋的業主或使用人應積極配合物業管理部門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規定主動交納各種費用。
3、業主,使用人不應高空拋物、擅自改變房屋、外立面、內部平面布局,隨意拆損門窗和私搭濫建、在外立面設置立架改動采曖、供水、排水設施,不準隨意占用公共用地亂堆雜物;不準損壞花草樹木、小品、健身器材;不準在樓道內亂寫亂畫;不準私自存放易燃、易爆、有放射性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制造妨礙他人正常休息的噪音等。
4、物業管理企業有權督促拒交應交費用的業主、房屋使用人交納費用;也可以向法院提訟。
5、業主、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任何一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6、當事人因房屋使用、維修、管理等發生糾紛的,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訟。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涉及千家萬戶,做好這項工作可以為政府和廣大居民排憂解難,化解日常生活中的矛盾確保人民群眾安居樂業,保證社會的穩定。為開創我區物業管理更新更好的局面作出努力。
三、本辦法施行監督機關為×市××區建設環保行政執法局物業管理 辦公室。
為創建文明機關,加強局機關管理,建立長效的物業管理機制,努力把我局院內創建成一個文明、衛生、花園庭院,根據市有關要求,結合院內實際情況,按照標本兼治、齊抓共管、規范管理的原則,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物業管理的范圍
凡在本院居住的住戶(含租借住戶)都納入本管理范圍。
二、成立機構
為促進物業管理規范運行,設立XXX局物業管理辦公室,辦公室設主任1名(兼),工作人員3名,義務監督員5名。辦公室主任由局指派;工作人員設保潔員1,保衛人員1名,水電維修工1名,其人員由本人申請,經考察試用合格后聘用;義務監督員每棟樓1名,由本棟樓居民推選產生。
物業管理辦公室隸屬局領導下的公益事業機構,在業務上受市物業管理服務公司指導,實行自我管理,自負盈虧,搞好服務。局不另行撥給專項經費。
三、物業管理辦公室主要職責
1、負責對工作人員的選聘、管理、考核和獎罰。
2、制定并監督執行《住戶守則》的落實及違規處罰。
3、根據市物價部門的規定,確定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標準。
4、按規定收取物業管理費,按標準發放工作人員工資。
5、按要求管理好財務收支帳目。
四、相關工作人員職責
1、保潔員工作職責
負責院內X—X棟樓房每單元樓梯走道、樓梯間的打掃清理,以及每棟樓房周圍的清掃,每日早上、下午各打掃一次。對住戶違反《住戶守則》情況及時糾正和處理,處理不了時,報物業管理辦公室。
2、保衛人員工作職責
嚴格把好大門人員進出關,維護院內安全穩定。做好陌生人員的登記、查詢和可疑人員的盤查,對院內進行經常性巡查,發現情況,及時反映和報警。
3、水電維修人員工作職責
負責機關院內水電故障的檢查維修,發現故障,做到隨叫隨到,負責院內電線的布設調整和水管的架設,保障用電用水安全。按月查抄、登記住戶水電表使用情況。
4、義務監督員工作職責
負責監督保潔、保衛等人員按工作職責做好工作,發現機關院內環境衛生、安全隱患等及水電管線損毀等情況及時向物業管理辦公室報告并監督處理。
五、福利待遇及有關要求
1、福利待遇
物業管理辦公室主任及義務監督人員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保潔員、保衛人員和水電維修人員實行合同聘用制,確立月基本工資,并按工作情況好壞給予相應獎罰,不享受其他勞保福利待遇。
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完整版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物業管理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加快推進物業管理服務行業市場化進程,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河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河南省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取得物業管理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在我市及縣(市)建成區范圍內提供社會化、專業化物業服務的收費管理。
第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積極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級管理,市和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我市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指多層住宅、高層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在簽定房屋買賣合同時已約定物業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的除外)。
寫字樓、別墅、公寓、商鋪等其他各類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等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按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無法約定的執行政府的基準價標準。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其收費形式和收費標準由業主、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物業服務成本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用;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業主房屋產權面積收取。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建筑面積為準,建筑面積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和公共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面積。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物業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建筑面積為準。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產權人自辦理入住手續之日起按月繳納。經雙方協商可預收物業服務費,但預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四條 與普通住宅區配套的學校、幼兒園等物業服務收費按不超過所在住宅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原則,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五條 業主或使用人房屋裝修期間,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向業主或使用人、裝修人收取正常物業服務費以外的其它任何費用。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筑垃圾由業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規定處理的,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收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處理的,清運收費按規定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執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七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約定合同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督促限期繳納或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責任。
物業產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八條 因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住房,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部門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收費標準由協議雙方約定。
第二十三條 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接受業主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鄭州市物價局和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八月一日起執行。以前印發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策和批準的有關物業收費標準同時停止執行。
鄭州市物價局關于《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解釋《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鄭價公〔20xx〕4號)自20xx年9月1日實施至今3個多月以來,在貫徹落實過程中,還存在很多誤讀、誤解、執行不到位等問題,市物價局已于11月中旬開始對全市物業收費工作展開全面檢查。現對如下幾個政策問題予以說明:
一、老舊小區政策銜接問題
《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9月1日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繼續按原《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執行。待協議期滿后,按新辦法規定執行。包括物業收費標準和停車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20xx年9月1日之前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如果是合法、有效并在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備案的,受《合同法》的保護,不應因為《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實施而終止。
原《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期滿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需調整收費標準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應征求業主大會或業主的同意,在新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標準范圍內進行調整,并應征得小區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二、關于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審批問題
《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20xx年9月1日起實施的《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住宅小區未成立業主大會和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根據上述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9月1日以后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應執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按照政府部門職能劃分和《辦法》中規定的審批程序,物業服務企業應先到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進行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的認定,然后再到物價部門核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三、關于停車收費問題
近幾日,媒體和業主對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收費的關注成為熱點。業主普遍認為原協議約定的停車費高于新《辦法》制定的政府定價標準,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降低收費標準。另一方面,老舊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要求參照新《辦法》頒布的收費標準,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利益雙方的訴求,在新舊政策銜接過程中,都應在《合同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框架下進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業主要求降低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一是應待服務協議期滿后,按新標準執行;二是服務協議未到期的,可通過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四、關于物業服務企業違價行為的處罰問題
針對物業服務企業貫徹落實《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情況,鄭州市物價局已于11月中旬,開展了全市的物業收費檢查工作。為維護廣大業主的切實利益,對于物業服務企業亂收費、超標準收費等違價行為,物業檢查部門將根據《價格法》等相關價格法律、法規,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全市廣大業主如發現物業服務企業有違價行為,也可撥打價格舉報電話進行投訴舉報:
鄭州市價格舉報電話:12358
金水區價格舉報電話:68612358
二七區價格舉報電話:67412358
中原區價格舉報電話:69112358
第二條 溫州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由業主交存的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以下簡稱共用部位)、物業共用設施設備(以下簡稱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專戶存儲、??顚S?、業主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溫州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全市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市物業維修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稱市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鹿城區、龍灣區、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甌海區、各縣(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工作,并指定機構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
第五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區外用于銷售的獨立非住宅。
第六條 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交存。 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標準,多層為每平方米建筑安裝平均造價的5%,小高層、高層為每平方米建筑安裝平均造價的6%。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可以適時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交存標準的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建筑安裝平均造價由市物業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根據溫州市當年竣工實際建筑安裝工程造價進行測算,定期公布。
第七條 拆遷安置房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交存: (一)在9月1日前領取拆遷許可證組織拆遷的,由建設單位交存。 (二)在9月1日后領取拆遷許可證組織拆遷的,屬合法拆遷面積或者視同合法拆遷面積的,由建設單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積,由業主交存。
第八條 新建物業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代收代交。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房屋權屬初始登記之前,按照物業總建筑面積和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交存專項維修資金,待物業交付時向業主收取。建設單位應當向購房人說明,并將該內容約定為購房合同條款。 未出售物業的專項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交存,待物業出售時向業主收取。
第九條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招標方式,公開選擇商業銀行作為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并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條 收取專項維修資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票據。 業主在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應當提交專項維修資金交存的專用票據。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或者業主大會未決定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專項維修資金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代為統一管理。
第十二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業主自主管理的,應當召開業主大會,經該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后,由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負責專項維修資金的日常管理。 業主委員會應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專項維修資金移交手續,并報所在地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一)業主自主管理專項維修資金書面報告。 (二)業主大會自主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的決議。 (三)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后的賬目管理單位。 (四)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辦法及應急支取預案。 (五)專項維修資金賬目管理制度。 (六)專項維修資金有關的其他材料。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專項維修資金本息劃轉至業主委員會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的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并將收支賬目等有關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三條 業主分戶賬面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續交維修資金: (一)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代管的,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向業主出具《專項維修資金續交通知書》,并抄送業主委員會、社區組織;業主應當在收到續交通知之日起90日內將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二)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自主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通過的續籌方案,通知業主續交維修資金;業主應當按照續交通知的要求將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三)專項維修資金可以由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代收代交;負責代收代交的單位,應當及時將代收代交的專項維修資金明細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并抄送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規定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的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向業主出具《專項維修資金補建補交通知書》,并抄送業主委員會、社區組織。業主應當在接到補建補交通知之日起90日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交存標準、交存方式將維修資金存入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
十五條 業主未按規定續交、補交專項維修資金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應當督促其交存;業主經督促仍不交存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第三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
第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專項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十八條 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屬于整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并從小區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屬于單幢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該幢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并從該幢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三)屬于一個單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由該單元全體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并從該單元業主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專項維修資金不足支付維修費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業建筑面積由相關業主按比例分攤。業主委員會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按照標準向相關業主收取。
第十九條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招標方式擇優確定維修單位: (一)維修費用總額超過30萬元的。 (二)單項維修工程費用超過5萬元的。 (三)業主大會決定實行招標的。 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項目審價: (一)維修費用總額超過10萬元的。 (二)單項維修工程費用超過5萬元的。 (三)業主大會決定進行項目審價的。 工程招標、監理和審價費用計入維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第二十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代管的,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根據維修、更新和改造項目的實際,提出《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方案》(以下簡稱《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維修、更新和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等。 (二)《使用方案》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經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或者簽字同意。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列支。 (五)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核準,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劃轉至維修單位;不符合規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書。 (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將工程決算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工程結算: 1.工程決算單; 2.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費用票據; 3.相關業主意見反饋表; 4.維修費用分攤明細表;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 專項維修資金實行自主管理的,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經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表決通過或者簽字同意。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業主委員會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同意列支的,應當將有關材料報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備案;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出具備案證明。 (六)業主委員會憑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的備案證明,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未實施物業服務的劃轉至維修單位。 (七)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將工程決算向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的業主公示7日。 (八)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下列材料與業主委員會辦理工程結算: 1.工程決算單; 2.維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費用票據; 3.相關業主意見反饋表; 4.維修費用分攤明細表; 5.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下列項目日常維修費用,除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外,可以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電梯、消防、避雷設施設備的檢測費用。 (二)共用設施設備日常修理費用。
第二十三條 日常維修項目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核定后,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日。 (二)《使用方案》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者有異議的業主少于1/3,視為業主同意。 (三)物業服務企業持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申請表、《使用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列支。 (四)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按照核準使用額度的7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 (五)日常維修費用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核實后,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日常維修費用的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日,并公布舉報電話。 (六)物業服務企業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結算。
第二十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按首期交存的專項維修資金總額的5%作為應急備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電、電梯停運、消防系統故障等緊急情況下搶修。 發生前款規定的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的,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或者社區組織核實,可直接撥付應急備用金。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應當立即組織維修,必要時先行墊付維修費用。 發生第一款規定的緊急情況,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未及時進行維修的,物業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或者責令物業服務企業維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下列費用不得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內的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由相關專業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因人為損壞,應由當事人承擔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五)尚未辦理物業承接驗收移交手續所發生的,應由建設單位承擔的維修費用。
第二十六條 下列資金應當轉入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凈利息。 (二)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凈收益。 (三)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位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收取的臨時停車費,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五)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后回收的殘值。 (六)其他按照規定應當納入的資金。 第
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參與承接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維修、改造、更新項目的具體業務。
第四章 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戶
存儲、??顚S?。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建立明細帳: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立總帳,按幢建帳,以每獨立戶號設立分戶帳,核算到戶,記載分戶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結存等情況。第二十九條 專項維修資金中當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銀行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存款利息實行一年一結,定期計入業主分戶賬內。
第三十條 在保證專項維修資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者轉定期存款,確保資金的保值增值。利用專項維修資金購買的國債應當持有到期。 除本辦法規定的使用范圍外,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出借,不得將專項維修資金用于投資房地產、股票、期貨,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不得利用專項維修資金為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一條 物業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該物業分戶賬中結余的專項維修資金隨物業所有權同時轉移。原業主未交存首期專項維修資金或者未按規定續交、補交專項維修資金的,原業主應當與受讓人協商,并在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前按規定足額交存。
第三十二條 因拆遷、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物業滅失的,業主可憑原交存的專用票據或者有關證明,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分戶賬注銷手續,支取分戶賬中專項維修資金的余額。
第三十三條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月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發送專項維修資金銀行存款對賬單。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定期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 (一)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按戶分攤情況。 (三)業主分戶賬中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維修資金的情況。 業主對公布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要求復核。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將復核情況告知相關業主。
第三十四條 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建立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金額的查詢。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接受業主監督。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維修資金交存、使用、管理情況。 第三十五條 物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發現在使用上存在安全隱患或者違反規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 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經費,由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在專項維修資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與專項維修資金分賬核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依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挪用數額倍以下的罰款;物業服務企業挪用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物業主管部門、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浙江省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由相關行政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及時核準、撥付專項維修資金,造成損害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造成專項維修資金流失的。 截留、挪用、侵占專項維修資金的。 有其他、、行為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因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六章 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