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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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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稅范文第1篇

第二條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第三條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應稅消費品的具體征稅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四條條例第三條所稱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當繳納消費稅的消費品,是指納稅人生產銷售兩種稅率以上的應稅消費品。

第五條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銷售,是指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所有權。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第六條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

條例第四條第一款所稱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第七條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繳納消費稅。

第八條消費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分列如下: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按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分別為:

1.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或者無書面合同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2.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為發出應稅消費品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第九條條例第五條第一款所稱銷售數量,是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具體為:

(一)銷售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為應稅消費品的移送使用數量;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為納稅人收回的應稅消費品數量;

(四)進口應稅消費品的,為海關核定的應稅消費品進口征稅數量。

第十條實行從量定額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計量單位的換算標準如下:

(一)黃酒1噸=962升

(二)啤酒1噸=988升

(三)汽油1噸=1388升

(四)柴油1噸=1176升

(五)航空煤油1噸=1246升

(六)石腦油1噸=1385升

(七)溶劑油1噸=1282升

(八)油1噸=1126升

(九)燃料油1噸=1015升

第十一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所稱銷售額,不包括應向購貨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未扣除增值稅稅款或者因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發生價款和增值稅稅款合并收取的,在計算消費稅時,應當換算為不含增值稅稅款的銷售額。其換算公式為:

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者征收率)

第十三條應稅消費品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以及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物不作價隨同產品銷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項押金則不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中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或者已收取的時間超過12個月的押金,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的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退還的,均應并入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的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第十四條條例第六條所稱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十五條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是指依照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于移送使用時納稅的應稅消費品。

條例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一款所稱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或者代收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如果當月同類消費品各期銷售價格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但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權平均計算:

(一)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

(二)無銷售價格的。

如果當月無銷售或者當月未完結,應按照同類消費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第十六條條例第七條所稱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生產成本。

第十七條條例第七條所稱利潤,是指根據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應稅消費品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八條條例第八條所稱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

第十九條條例第八條所稱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加工應稅消費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包括代墊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第二十條條例第九條所稱關稅完稅價格,是指海關核定的關稅計稅價格。

第二十一條條例第十條所稱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規定如下:

(一)卷煙、白酒和小汽車的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核定,送財政部備案;

(二)其他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核定;

(三)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由海關核定。

第二十二條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退稅后,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予以免稅的,報關出口者必須及時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補繳已退的消費稅稅款。

納稅人直接出口的應稅消費品辦理免稅后,發生退關或者國外退貨,進口時已予以免稅的,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暫不辦理補稅,待其轉為國內銷售時,再申報補繳消費稅。

第二十三條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如因質量等原因由購買者退回時,經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可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稅款。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到外縣(市)銷售或者委托外縣(市)代銷自產應稅消費品的,于應稅消費品銷售后,向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納稅人的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委托個人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委托方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消費稅范文第2篇

現行消費稅中有十四種商品需要繳消費稅。首先對于酒類來說,其中的黃酒若作為料酒也要征收消費稅存在不妥,料酒與醬油、米醋等屬于同類必需品,以此類推,應該與醬油、米醋一樣無需繳消費稅。提議分類別計征,有的需要征收有的不需要征收。消費稅應該實現它對高收入者征稅,低收入者不征稅,降低貧富差距的功能,因此消費品中一些必須的生活用品是可以不用征稅的,這樣不僅可以降低低收入者人員的負擔,而且有利于貧富差距的縮小,真正實現全社會的公平。

在經濟學上關于供需平衡的觀點,以及價格高了需求量就下降,價格低了需求量就增加。而在中國的實際市場上存在相反現象:就酒來說,對于當市場上酒價格上漲時,對酒的需求量不但沒有減少反而還增加了。解釋這一現象要從中國自己的特殊情況來分析,中國有著深厚的禮儀文化,禮尚往來乃是繼承下來的傳統習俗,無論是親朋或是好友之間,這種禮儀在所難免。每逢佳日更是需要拜訪串門,自然要送佳節賀禮。在一般人看來,酒的價錢越貴,那么收藏價值或是當作禮物就越具有價值,這時對于酒價越貴越有收藏價值的酒也許就會銷售一空,供不應求。或是收藏者們買來收藏,當作購買性投資,等幾年之后價格再上漲然后再轉讓賣掉賺取一筆差價,以及外包裝特別美觀的酒,已經是當作一種收藏藝術品的酒。因此,對于這樣的酒類――高消費的酒類可以提高稅率。

從白酒角度來看,問題很多,也比較嚴重。從事白酒生產的企業稅負均高于其他普通工業企業,加之企業有一定規模,每年納稅數額大,對當地財政會產生重要的影響,企業有居功自傲的思想,認為地方財政缺其不可,各級政府部門應該給予大力支持。同時,白酒生產企業是不少區縣的支柱經濟,而且短時間內當地經濟結構難以調整,因此當地政府對白酒企業也十分重視,對白酒生產企業采取各種“保護”措施。由于地方保護主義的盛行,使得稅務部門在執法中遇到較大的阻力,使企業實際稅負無法到位,這也使白酒生產企業產生大量欠稅。因此,有必要改白酒消費稅由中央稅到共享稅。

從香煙角度看,從2009年5月1日起,在卷煙批發環節加征一道從價稅。據相關測試表明,一盒煙三分之二是稅,但由于消費稅是價內稅,消費者并不清楚價格中包含了多少稅。因此,建議把消費稅改成價外稅,讓消費者清楚了解到價格所包含的稅。比如,一包煙如果是90元整,那么60元整是稅,30元整是價錢,這樣不僅增加了消費者的稅法意識,也限制了一些消費者的購物欲望。從稅法的角度一定程度上來限制人們吸煙,把消費稅價內稅完善成價外稅的同時提高稅率,不僅讓消費者提高納稅意識,更讓消費者心理產生微妙的變化,在買煙時要交比較高額的稅來限制消費者買煙的需求。價外稅的表現形式是價稅分開,消費者知道自己要負擔多少稅收,沒有任何隱蔽性,這就突出了間接稅的性質,透明度高,使消費者更加明確自己負擔的稅金和國家的香煙消費政策導向,從而有利于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有利于我國價格機制的健康運轉,還能使消費者明確自己的納稅人身份,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我國的卷煙消費稅雖然是中央稅,但仍與地方財政收入密切相關,尤其是在產煙大省。這就導致地方政府受煙稅收入利益的驅動,必然會加大對本地卷煙企業的行政干預和保護力度,甚至實行煙草市場的地方封鎖來發展地方品牌。地方政府的這些做法給外地煙草制品進入本地市場設置了壁壘和障礙,嚴重影響了全國統一開放、規范有序的煙草大市場的形成。總之,在現行的分稅制財政體制下,卷煙消費稅的稅制設計及與之相關的財政分配方式,已嚴重制約和影響到我國煙草行業的健康發展。因此,應該改煙草消費稅中央稅為共享稅。

從化妝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聯想到上萬元的LV包、高檔皮帶、高檔家具、高檔服飾等,這些也是屬于高檔奢侈的消費品,卻沒有納入征稅范圍。是不是應該對這類物品制定一個合理的標準,對于超過標準的高消費物品也應該納入消費稅當中,并制定相應的稅率。而對于小汽車來說,品牌高檔的汽車征消費稅合理,但是對于奇瑞QQ、熊貓等價格低,消費者主要用來代步用的車子沒必要再征收消費稅,這從某個角度來說也是必需品。車子代替了自行車代替步行的作用,并不是奢華浪費的消費。汽車尾氣對環境污染嚴重,對不同排放量的汽車也應該采取不同的消費稅稅率,對于小排量的車稅率低,對于大排量的車提高稅率。針對汽車消費稅在生產環節一次性課征,不利于充分發揮消費稅的特殊調節功能,可以考慮將納稅環節向后推移至銷售環節。對納稅環節的調整不但能擴大稅基,增加財政收入,還可以使消費者切實享受到稅收政策調整帶來的變化,實現消費稅的調節職能,更有效地加強消費稅的征管與其導向功能的實現。與汽車有密切聯系的汽車輪胎,與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在零售環節征稅不同,中國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征收。汽車輪胎裝在汽車上,在生產環節繳納稅可行,如果汽車輪胎裝在卡車上,卡車相當于固體資產,此時會扭曲卡車的成本。因此,對于汽車輪胎是否都應該在生產環節征稅值得質疑。

從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角度來看消費稅的征收。隨著環境壓力越來越大,節能減排成為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為合理引導消費、促進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我國政府繼2006年4月1日對原有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進行了最大規模的調整后,又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燃油費改稅,同時提高了汽油、柴油及其他成品油消費稅單位稅額。這些舉措極大地推動了我國稅收制度向促進節能減排、與環境更友好的方向轉化。但是,相對于我國日益嚴峻的資源環境狀況,與消費稅歷史悠久的發達國家相比,改革后的消費稅在促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方面的力度仍顯不足。另外,對于木制一次性筷子,在提高稅率的基礎上應逐步達到禁止生產,因為在生產環節征收5%的稅率太低以至于可以忽略不計。此外,一次性木筷被廣泛使用造成森林大量破壞性砍伐,并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實木地板的征收也同樣存在此類問題,對其征收都體現了節能的意識。對資源的耗費及其對環境污染程度不同的產品和消費行為征收消費稅的稅率要有差別。消費稅本身最主要的特點在于通過對課稅物品的選擇以及不同物品的稅率高低和同類物品的稅率檔次的差別設計,以體現政府的不同經濟政策調節意圖。強化消費稅制度的環保功能,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是現代社會的重要責任之一。消費稅作為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在環境保護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建立完善而科學的環保稅則需要較高的技術支持,也需要高效率的征稅機構,這些對于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成本實在太高,而擴大消費稅的征稅范圍,發揮消費稅的環保功能,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既可實現稅收推動環境保護的功能,也較適合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水平并不高的基本國情,因此進一步發揮消費稅的環保功能對于我國有著既現實又有效地推動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和環境保護的功用。

根據燃油稅的有關政策,繳納燃油稅與機動車的耗油量成正比,多用油者多納稅,少用油者少納稅。這將促使車主減少用車,多考慮節約用油,這也符合國家所倡導的制止能源浪費,構建節約型社會。成品油和汽車是一對互補性商品。當成品油的價格上升時,燃油稅也繳納得更多,高耗油汽車的需求就會下降,小排量、低能耗的經濟型汽車自然成為首選。汽車生產商為迎合消費者的需求也會花大力氣開發節能汽車,將有利于汽車技術進步,這樣形成的汽車產業的產品結構也更適合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政府應從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出發,以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為重點,在對私家車鼓勵購買,限制使用的同時,加大對公共交通的投入。制定和完善城市交通總體規劃,加快交通網絡建設,引進先進技術改造交通指揮和通訊系統,提高公共交通運營效率。在各主要城市形成包括普通道路、城市快速路、地鐵、輕軌在內的公共交通系統,為居民出行提供方便。

綜上提出一些建議:

首先,應該適度修改征收的范圍,對于一些已成為必需品或常用品的貨物無需再征收,而對于一些高檔品則需要加緊征收。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的配套補償機制,降低消費稅調整對某些行業的不利影響。比如,增加一些課稅后不會影響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奢侈品,如高檔住房、高檔家具、高級包,以及符合節約性課征原則的其他資源供給缺乏的產品。課征消費稅可能會導致依附于高消費的服務業、加工制造業等相關產業的贏利能力下降,從而起不到平抑貧富差距的初始目的,甚至可能進一步拉大貧富差距,如汽車消費稅改革應該綜合起來考慮,要想達到節能和環保的目的,最直接的還是燃油稅的征收,這使節能和環保與消費者的支出直接掛鉤,能有效地改變汽車消費結構。實際上,排量、油耗、環保三者并沒有直接的對應關系,僅靠消費稅的調整,并不能達到節能和環保的目的。

其次,拓寬課稅環節,消費稅的征收環節不應僅局限在生產和進口環節,還應推廣到批發、零售、商品交易環節以及消費行為發生環節,并采用多環節并用的方法,以此擴大稅基,增加稅收。例如,對煙、酒等市場需求量大、價高利大、需要國家限制生產和消費的消費品,實行在生產、消費兩道環節征收消費稅的辦法,以防止企業利用利潤轉移避稅或地方利用利潤轉移挖走中央財政收入。

再次,消費稅實行價內稅有一定的隱蔽性,容易掩蓋消費稅間接稅的性質,使消費者在選購消費品時,不知道負擔了多少稅,起不到引導消費的作用。因此,建議逐漸將消費稅由價內稅改為價外稅。在消費稅的征收環節不應僅局限在生產和進口環節,還應推廣到批發環節、零售環節、 商品交易環節及消費行為發生環節,并可以采用多環節并用的方法,以此擴大稅基,增加稅收,同時減輕企業負擔。

第四,規范計稅價格核定方法。應從調整應稅消費品計稅價格的核定權限和辦法入手。建議比照增值稅的規定,對應稅消費品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無需上報國家稅務總局或直屬分局,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最后,健全消費稅法體系。要進一步完善我國消費稅立法原則,現行消費稅稅目、稅率的設計在一定程度上是為了平衡財政收入,還不能適應消費需求結構的變化,其調節消費的效率還不是很高。美國消費稅制的立法原則簡明規范,易于操作,有利于強化消費稅的調節職能,我們可以借鑒其受益原則、限制性課征原則、節約性課征原則和差別課稅原則,在此基礎上合理確定我國消費稅的課稅范圍,將消費稅的特定調節功能向縱深拓展。

主要參考文獻:

[1]姜東升.汽車消費稅調整的影響分析及相關政策建議[J].商場現代化,2008.34.

消費稅范文第3篇

【關鍵詞】消費稅 納稅人 納稅籌劃

一、消費稅納稅籌劃相關概念界定

(一)消費稅

消費稅是國家對在我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所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是一種實行單一環節征收的價內稅。消費稅是我國現行流轉稅中的一個重要稅種,它與增值稅相互配合,在增值稅普遍調節的基礎上發揮特殊調節的功能,形成雙層次調節,為了達到必要的調控力度。消費稅的稅負水平較高,最高的稅率達到56% (甲類卷煙56%加0.003元/支),其稅收負擔不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費行為,而且關系到企業的經營狀況和利潤水平。

(二)消費稅的征收范圍

從國際上看,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有兩種選擇,一種是廣泛課征于消費領域,既包括對生活消費資料的課征,也包括對生產消費資料的課征;既有少數限制消費的產品,也有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另一種是選擇部分消費品進行課征,通常是少數限制消費的生活消費品。不同國家對征收范圍的選擇取決于國家賦予消費稅的職能及本國的稅制結構。我國現行消費稅是與增值稅配合而來的,在增值稅普遍調節的基礎上,發揮重點調節的功能。因此,消費稅的征收范圍比較窄,僅僅局限在11類商品中。這1l類應稅消費品分別是:煙、酒及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

(三)納稅籌劃

“納稅籌劃”這個概念,國內外學者有各自獨到的論述:我國理論界一般認為,納稅籌劃又稱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通過對籌資、投資、收入分配、組織形式、經營等事項的事先安排、選擇和籌劃,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稅收負擔最小化為目的的經濟活動。即消費稅納稅籌劃是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行或委托納稅人,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等事項的事先安排和策劃,充分利用稅法所提到的包括減免稅在內的一切優惠,對多種納稅方案進行優化選擇的一種財務管理活動。納稅籌劃的基本內容包括三個部分,可以用公式表達為:納稅籌劃 = 避稅籌劃 + 節稅籌劃 + 轉嫁籌劃。其中,避稅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充分了解現行稅法的基礎上,通過掌握相關會計知識,在不觸犯稅法的前提下,對經濟活動中的籌資、投資、經營活動做出巧妙的安排,達到規避或減輕稅負目的的行為。節稅籌劃是指納稅人采用合法的手段,充分利用稅法中固有的起征點、減免稅等一系列稅收優惠,通過納稅人對籌資活動、投資活動以及經營活動的巧妙安排,達到少繳或不繳稅的目的。轉嫁籌劃則指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采用純經濟的手段,利用價格的調整和變動,將稅負轉嫁給他人承擔的經濟行為。

二、消費稅的納稅籌劃方法

(一)消費稅計稅依據的納稅籌劃

1.包裝物押金的籌劃

對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應稅消費品,如果包裝物連同產品銷售,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上如何處理,包裝物均應并入銷售額中計征消費稅。但如果包裝物并未隨同產品銷售,而是借給購貨方周轉使用,僅僅收取包裝物押金的話,只要此項押金在規定的時間內(一般為1年)退回,就可以不并入銷售額計算納稅。因此,企業可以在情況允許時采用出借包裝物的方式,一方面有助于減少計稅依據,降低稅收負擔;另一方面在歸還押金之前,企業可以占有這部分押金的利息。例1,某企業銷售商品100件,每件售價500元,其中含木質包裝箱價款50元,如果連同包裝物一并銷售,銷售額為 50000 元。若消費稅稅率為 10%,應納消費稅稅額為5000(50000×10%=5 000)元。如果企業不將包裝物隨同消費品出售,而采用收取包裝物押金的方法,規定要求購貨方在6個月內退還,就可以節稅427.35[50×100÷(1+17%)×10%=427.35元,實際納稅4572.65(5 000- 427.35)元。此外,企業還可以從銀行獲得這5000 元押金所生的利息。

2.先銷售后包裝的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根據組合產制品的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的最高稅率征稅。工業企業銷售產品,都采取“先包裝后銷售”的方式進行。按照規定,如果改成“先銷售后包裝”的方式,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消費稅稅負,而且增值稅稅負仍然保持不變。例2,某日用化妝品廠,將生產的化妝品、護膚護發品、小工藝品等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每套消費品由下列產品組成:化妝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一瓶指甲油(10元)、一支口紅(15元);護膚護發品包括兩瓶浴液(25元)、一瓶摩絲(8元)、一塊香皂(2元);化妝工具及小工藝品(10元)、塑料包裝盒(5元)。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 30%。上述價格均不含稅。按照習慣做法,將產品包裝后再銷售給商家。應納消費稅=(30+10+15+25+8+2+10+5)×30%=31.5(萬元)。若改變做法,將上述產品先分別銷售給商家,再由商家包裝后對外銷售(注:實際操作中,只是換了個包裝地點,并將產品分別開具發票,賬務上分別核算銷售收入即可),應納消費稅=(30+10+15)×30%=16.5(元)。每套化妝品節稅額為:31.5-16.5=15(元)。

3.折扣銷售和實物折扣的籌劃

稅法規定,企業采用折扣銷售方式時,若折扣額和銷售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額計算消費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在當今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采用折扣銷售作為促銷方式是非常常見的。尤其是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企業,往往會給出極大的折扣比例,以吸引消費者。因此,企業嚴格按照稅法規定開具發票,就可以大幅度降低銷售額,少交消費稅。要避免因發票開具不當而增加的不必要的稅收負擔。另外,在現實中還會經常出現“買二送一”等類似的實物折扣銷售方式,稅法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實物折扣的,該實物款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應按視同銷售中的“贈送他人”處理,計算征收消費稅。因此,企業如果將“實物折扣”變換成折扣銷售,就可以按規定扣除。例3,企業要銷售200件商品,要給予10件的折扣,在開具發票時,可以按210件的銷售數量和金額開具,然后在同一張發票上單獨注明折扣10件的金額。這樣,實物折扣的部分就可以從銷售額中扣除,不用計算消費稅,從而節約了稅收支出。

(二)對稅率進行的籌劃

1.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籌劃

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應分開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的或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從高適用稅率。這就要求企業健全會計核算,按不同稅率將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如果為達到促銷效果,采用成套銷售方式的,可以考慮將稅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費品組成成套銷售。如可以將不同品牌的化妝品套裝銷售,而如果將護膚護發品(消費稅稅率為0)和化妝品(消費稅稅率為30%)組成一套銷售,就會大大增加企業應納的消費稅。同樣,將稅率為20%的糧食白酒和稅率為10%的藥酒組成禮品套裝銷售也是不合算的。除非企業成套銷售所帶來的收益遠遠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費稅及其他成本,或者企業是為了達到占領市場、宣傳新產品等戰略目的,否則單純從稅收角度看,企業應將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分開核算,分開銷售。

2.混合銷售行為的籌劃

稅法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以及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的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若貨物為應稅消費品,則計算消費稅的銷售額和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是一致的,都是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包裝物租金、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等諸多費用。如摩托車生產企業既向客戶銷售摩托車,又負責運送所售摩托車并收取運費,則運費作為價外費用,應并入銷售額計算征收消費稅。如果將運費同應

稅消費品分開核算,運費部分只納 3%的營業稅,而無需按應稅消費品的高稅率納消費稅,則可以減少銷售額,少納消費稅。現在由于客戶日益重視售后服務,企業可以考慮設立售后服務部、專業服務中心等來為客戶提供各種營業稅或增值稅應稅勞務,將取得的各種勞務收入單獨核算、單獨納稅,以避免因消費稅高稅率而帶來的額外負擔。又如,白酒生產企業就可以成立專門的運輸中心來運輸所售白酒,所收運費繳納 3%的營業稅,而不用按20%繳納消費稅,這樣就節約了納稅支出。

(三)稅收優惠政策方面的納稅籌劃

優惠政策的納稅籌劃對每一個具體業務的籌劃委托,企業針對稅收優惠條款進行稅收籌劃時,能夠達到更好的節稅效果。現行消費稅對出口應稅消費品規定了優惠措施,只要納稅人出口的消費品,不是國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貨物,在出口環節均可以享受退(免)稅的待遇,意在鼓勵納稅人盡量擴大出口規模。從節稅的角度出發,納稅人應該想方設法開拓國際市場,為本企業謀求盡可能多的合理利益。此外,在出口產品因質量等問題被退貨的情況下,依然存在著一定的節稅機會。

(四)改變加工方式進行納稅籌劃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與自行加工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不同。委托加工時,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個體工商戶除外),計稅依據為同類產品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自行加工時,計稅依據為產品對外銷售價格。同時,對于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在通常情況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價格出售。

三、消費稅納稅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一)籌劃時應把握好“度”

不應把稅務籌劃演變為避稅、逃稅。避稅雖然不違法,但卻違背了國家立法意圖和道德,鉆法律空子。逃稅則是明顯違反了稅收法律規定,是國家不允許的。稅收籌劃的目的是節稅,使企業承擔較小的納稅成本,必須在稅收法律、制度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及地點納稅

稅法規定了消費稅的納稅期限及納稅地點,企業必須認真履行納稅義務,在規定期限內和規定地點及時足額繳納稅款;否則就要接受

加收滯納金和罰款等懲罰,甚至應稅消費品還有可能被保全和強制執行,這樣就大大增加了企業的稅收負擔,增大了企業的財務風險,對企業經營極為不利。

(三)及時、全面地掌握消費稅稅收政策動態

對消費稅相關稅收規定的全面了解是納稅籌劃方案成功的前提。消費稅稅收政策變動頻繁,尤其是一些細則會根據經濟運行情況進行適度調整,如征稅環節、稅率、具體適用條件等。首先,籌劃人員要時刻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化趨勢,及時系統地學習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掌握消費稅稅法的細節變動,建立稅務信息資料庫。其次,要不斷研究經濟發展的特點,及時把握宏觀經濟動態,預測稅收政策及其變動,把握稅法精神,確保納稅籌劃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預見性和準確性。再次,消費稅納稅籌劃方案實施過程中,要根據政策變動趨勢適時對籌劃方案進行調整,以使企業行為符合稅法的規定。

(四)建立納稅籌劃風險預警與防范機制

企業內部人員到普通職工都必須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和風險管理意識,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開展消費稅籌劃。針對納稅籌劃中可能遇到的風險,消費稅納稅人應建立籌劃風險預警及防范機制。事先,應對籌劃風險較大的方案應反復論證,尤其要征求稅務機關意見,綜合考慮各種涉稅因素后慎重選擇實施方案。事中,應對籌劃方案進行全程化監控,密切關注相關稅收政策等環境的變化,針對出現的新情況及時調整或變化籌劃方案。事后,應建立稅務籌劃風險評估機制,為以后的納稅籌劃積累經驗。

參考文獻

消費稅范文第4篇

一般認為,由于消費稅僅對所得中的消費部分征稅(這里所說的消費稅是廣義的消費稅,不是我國稅法所規定的特種消費稅),對儲蓄和投資不征稅,對儲蓄和投資所得也不征稅,而所得稅則對全部所得征稅。但是,根據打賭理論,所得稅僅能對無風險收益征稅,而不能對風險收益征稅;后付消費稅能夠實現對超額收益征稅。Bankman、Griffith和DavidWeisbach便進一步認為所得稅僅能對無風險收益征稅。因為無風險收益不存在風險,收益是肯定會獲得的,政府自然沒有風險需要承擔,所得稅就實實在在地落在資本收益上。因此,從打賭理論來看,所得稅不能實現對風險收益征稅,僅能對無風險收益征稅。這樣,所得稅與消費稅的區別就沒有想像中的那么大。

但是,實際情況沒有理想中的那么簡單。第一,投資規模增加1倍,收益率不一定保持不變;第二,投資規模的增加要受到許多因素的限制,如資金的來源、投資項目的差異等;第三,在實際的投資而不是賭博中,增加投資是有額外成本的,包括交易成本和信貸風險,任何人都不能以無風險利率借到足夠的錢;第四,個人的行為并不像Domar-Musgrave假設的那樣富有完全理性。實證研究表明,富人對稅收的敏感性并不高。影響個人行為的因素很多,稅收僅是其中一個而已;第五,實際所得稅的虧損彌補并不是理想中的Haig-Simons所得稅那樣;第六,如果所得稅稅率是累進的,而不是單一稅率,情況又會不同;第七,避稅和稅收籌劃的影響;第八,通貨膨脹的影響。因此,從實際情況看,由于以上因素的限制,現實中的所得稅是可以實現對風險收益征稅的。

消費稅對資本收益影響的理論研究以CaryBrown定律為基礎。該定律認為,預付和后付消費稅在理論上是等價的,都不對資本收益征稅。預付消費稅納稅環節與所得稅一樣,在所得實現時征收,但對投資所得免稅;后付消費稅在所得實現時暫不征收,而在消費時才征收。在稅率相同和投資規模收益率不變的前提下,預付和后付消費稅的稅收負擔相同。但是,CaryBrown定律假定的兩個前提在現實中不一定能夠實現。首先,稅率在所得實現時和消費時不一定保持不變。其次,投資規模收益率不一定保持不變。在規模收益遞增的情況下,預付消費稅不能對超額收益征稅,而后付消費稅則可以對超額收益征稅。由于特定投資具有不可復制性和不可移轉性,征稅效率損失少,容易征到稅,而且有部分運氣,因此,許多人建議對公司征收后付消費稅。但是,在知識型社會里,超額收益往往為個人所得。有人認為這種超額收益不是資本收益,而是勞動所得,如比爾。蓋茨的知識產權所得。但是不管這種超額收益是資本還是勞動所得,支持所得稅的保守派認為,現行所得稅都能對這部分超額收益征稅,比預付消費稅好。

以上討論都是假設原有資本及原有資本所得未被消費的情況下的,當原有資本及其所得在被消費的情況下,由于預付消費稅僅對勞動所得征稅,所以,不能實現對原有資本及所得征稅,而后付消費稅則可以。從這個角度說,后付消費稅不僅可以抑制消費,刺激資本積累,而且具有比預付消費稅更強的累進性。

二、所得稅和消費稅之間稅基的差別有多大

一般認為,消費稅和所得稅的最主要的區別在于稅基的不同,即對儲蓄的處理不同。消費稅僅對消費征稅,對所得中用于儲蓄的部分不征稅,對投資所得也不征稅;所得稅對全部所得包括消費和儲蓄都征稅,對投資所得也征稅。正是由于以上原因,才會有消費稅可以實現投資中性,有利于儲蓄和資本積累,有利于經濟增長;而所得稅則對儲蓄存在歧視,阻礙儲蓄和投資,不利于經濟增長。

其實,如果撇開資本投資所得的稅務處理,所得稅與消費稅就沒有什么區別,此時預付消費稅就等同于所得稅。但在有資本所得的情況下,所得稅和消費稅的區別究竟有多大呢?從理論上分析,所得稅與消費稅在對待資本所得的稅務處理上的差異很小。資本所得可以細分為四種,即正常的無風險收益(也稱“等待的回報”)、風險收益、經濟收益(對企業家技能、獨特的觀念、專有技術等的回報)、投機收益(對運氣的回報),我們暫且將后三種超額收益統稱為資本的超額收益。首先,所得稅與預付消費稅的區別較小。預付消費稅對所有類型的資本收益都不征稅,而根據Domar和Musgrave的研究,所得稅僅能對無風險收益征稅,而不能對風險收益征稅。其次,關于所得稅與后付消費稅的區別。所得稅與后付消費稅之間的區別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兩者對無風險收益的征稅效果不同。后付消費稅不能對無風險收益征稅,所得稅則能對無風險收益征稅。另一方面,后付消費稅能對資本的超額收益征稅,而所得稅則不能對資本的超額收益征稅。

從實證上看,所得稅與消費稅的差異到底有多大,爭議較大。1992年,Bankman和Griffith認為,消費稅與所得稅之間的差異較小,因此,基于消費稅管理簡便的優點,應以消費稅取代所得稅。DavidWeisbach也認為,消費稅與所得稅之間基本上沒有差異,因此,沒有必要再爭論兩種稅之間是否存在差別,也不要再探討關于兩種稅的稅收負擔的分配以及與此有關的深奧難懂的哲學問題,我們只需基于消費稅管理簡便的優點而以消費稅取代所得稅就可以了。Bankman、Griffith和DavidWeisbach的上述觀點都是基于所得稅只能對無風險收益征稅。而由于歷史上無風險收益率一直較低(約僅為0.5%),所以所得稅與消費稅的差異實際上是很小的。與此相反,ReuvenS.Avi-Yonah和ReedShuldiner認為,Bankman和Griffith設定的歷史上的無風險收益率太低,他們僅采用1945-1972年期間的無風險收益率,而1972-1999年期間的無風險收益率為1.5%,1802-1997年期間的無風險收益率更高達2.9%.而且,與資本無風險收益率相關的條件是相當重要的。1972-1999年期間的10年期的無風險收益率更高達3.3%.因此,ReuvenS.Avi-Yonah和ReedShuldiner認為,即使基于Domar-Musgrave模型,所得稅與消費稅之間的差異也是顯而易見的。

關于Domar-Musgrave模型,ReuvenS.Avi-Yonah和ReedShuldiner也提出了質疑。首先,在實際的投資而不是賭博中,增加投資是有額外成本的,包括交易成本和信貸風險,任何人都不能以無風險利率借到足夠的錢。其次,個人的行為并不像Domar-Musgrave假設的那樣富有完全理性。實證研究表明,富人對稅收的敏感性非常低。JoelSlemrod認為,富人的避稅行為要么不重要,要么比預料的要低。影響個人行為的因素很多,稅收僅是其中一個而已。最后,實際所得稅的虧損彌補并不是理想中的Haig-Simons所得稅那樣。基于上述理由,ReuvenS.Avi-Yonah認為,我們應到實際數據中去尋找答案,看看現行所得稅是否實際上實現了對富人征稅,這比起從理論上去無休止地爭論Domar-Musgrave模型要有意義得多。如果實際數據說明所得稅可以實現對富人征稅而消費稅不能,答案就不辨自明了。那么實際數據又如何呢?RcuvenS.Avi-Yonah認為,實際數據的確表明現行所得稅實現了對富人征稅。

筆者認為,從實際情況上看,所得稅可以實現對資本的風險收益征稅。這是因為打賭理論受到以下因素的限制:第一,由于受到交易成本和信貸風險的限制,投資額不能在零交易成本的情況下任意增加;第二,投資規模增加1倍,收益率不一定保持不變;第三,投資規模的增加還受到資金的來源、投資項目的差異等許多因素的限制;第四,虧損彌補的稅收限制條件有時并不能完全滿足;第五,稅收對投資的作用有限,投資者考慮的主要是投資收益率的高低。所以,現實中的所得稅可以實現對資本的風險收益征稅。美國的實證數據也說明了這一點。而預付消費稅由于不對資本收益征稅,后付消費稅也不能對無風險收益征稅,在勞動所得未被完全消費掉的情況下,后付消費稅還不能對未消費掉的那部分勞動所得征稅。所以,從現實看,所得稅是可以實現對資本所得征稅的,比消費稅對資本的征稅重,所得稅的累進性更強,更加有利于公平的實現。

三、消費稅能否實現累進和公平

消費稅能否實現累進性和公平,有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消費稅具有明顯的累退性,以消費為稅基必然導致富人越來越富,窮人越來越窮,導致不公平。持這種觀點的入主張實行所得稅制。另一種觀點認為,正確設計的消費稅可以做到與所得稅一樣實現累進性,特別是由于后付消費稅不僅可以對勞動所得而且還可以對資本的超額收益和消費掉的原有資本和資本所得征稅,所以按照累進稅率設計的后付消費稅可以實現累進性和公平性。關鍵的問題有以下四個:

1.富人所得中用于消費的部分占多大的比例。首先,我們要定義富人的標準是什么。其次,在定義出富人的范圍之后,就要看看富人在其有生之年將其財富或收入的多大比例用于消費。從單個人來觀察,一個富人特別是超級富豪正常情況下不會將全部財產或所得消費掉:從社會整體來看,整個國民收入中消費都只占一部分的比例。因此,可以認為,國民收入中未消費的部分是一直存在的。

2.對富人消費的部分能否實現累進征稅。消費稅能否對富人消費的部分實現累進,依不同類型的消費稅而不同。由于預付消費稅不能對資本所得征稅,僅對勞動所得征稅,而且在掙得時立即預繳,不管以后何時消費還是不消費,因此預付消費稅要實現對消費的部分累進,必須實行累進稅率才有可能。而交易型后付消費稅要實現對消費的部分累進,必須對富人消費的奢侈品實行高稅率。非交易型的后付消費稅要實現對消費的部分累進,可以采取總額消費累進的辦法。

3.對富人的總所得能否實現累進。后付消費稅要實現對富人的所得總額實現累進,依賴于富人消費的比例和稅率可以實行到何等程度的累進。只有稅率設計的累進程度足夠高并且可以彌補富人消費比例較低造成的累退時,才有可能實行總體的累進。同樣,預付消費稅也必須實行非常高的累進性才可以彌補消費稅對投資所得不征稅導致的累退性。但是,高稅率不僅導致較高的逃稅成本,而且還會導致較高的超額負擔。

4.富人未消費的部分還要不要征稅。其實質是關于持有財富是否要征稅的問題。在分析富人所得中用于消費的部分占多大的比例時,我們得出不管是從個體還是整體來看,未消費的所得是存在一定比例的這樣一個結論,那么,我們到底要不要對未消費的所得征稅。DanShaviro認為,任何所得僅在消費之后才有意義,任何所得最終總是要消費的。推遲消費與即刻消費的貼現后的價值是一樣的,這一點已經說明了預付消費稅和后付消費稅沒有實質區別(CaryBrown定律)。因此,消費稅不能對財富的間接利益如保險利益、政治利益和社會地位征稅是錯誤的,這些利益最終只有轉化為經濟利益并且實現消費才有意義,任何財富的幻想利益是不存在的。ReuvenS.Avi—Yonah認為DanShaviro的觀點忽略了金錢除了消費之外還有其他的價值或作用。其最重要的一點是富人的權利——投資的權利和資源占有的權利,對這些非消費權利的限制才是所得稅要規范和實現的目標。

筆者認為,雖然根據打賭理論,所得稅可以只能實現對無風險收益征稅,但是,從實際情況看,所得稅是可以實現對風險收益征稅的,所得稅的累進性比消費稅強,在實現稅收公平方面比消費稅優越。后付消費稅與預付消費稅相比,從后付消費稅可以對消費掉的資本所得征稅來看,后付消費稅的累進性比預付消費稅強;但是,從勞動所得有一部分未被消費掉來看,預付消費稅比后付消費稅的累進性強;兩個方面綜合考慮,預付消費稅和后付消費稅之間,哪一個累進性更強,需要進一步的實證研究。

四、所得稅為什么比消費稅復雜

所得稅的稅基是所得,所得的確定非常復雜。所得包括各種形式的所得,不僅包括工資收入,還包括資本利得、紅利、租金收入、知識產權使用費收入,等等。既包括現金形式的收入,也包括非現金形式的收入。非現金所得的計量是非常困難和復雜的。而且,不僅所得的收入部分難以確定,為掙得所得的消耗或費用的確定也較復雜。在這些費用中,在收入掙得時就立即消耗掉或當期(一個稅期之內)消耗掉的費用較易與收入配比,但是許多長期使用的資產(如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資產)卻難以與收入配比,這些資產的消耗的確定有較多的人為因素。存貨成本的計量也有人為主觀的因素,這些都增加所得稅的復雜性。

相對于所得稅來講,消費稅沒有復雜的收入確認(實現)規則,也不會面臨復雜金融工具所帶來的稅務處理的復雜性,也不需要考慮資產折舊、存貨處理,比起所得稅制簡化了很多。

消費稅范文第5篇

答:按照現行稅收法規規定,國家對卷煙出口一律實行在生產環節免稅的辦法,即免征卷煙加工環節的增值稅和消費稅,而對出口卷煙所耗用的原輔材料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則不予退、免稅。據此,為生產出口卷煙而購進的已稅煙絲的已納稅款不能給予扣除。

問:為了堵塞稅收漏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酒類產品包裝物押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53號),規定從1995年6月1日起,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押金是否返還和在會計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類產品銷售額中,依據酒類產品的適用稅率計征消費稅。這一規定是否包括啤酒和黃酒產品?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啤酒和黃酒實行從量定額的辦法征收消費稅,即按照應稅數量和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按照這一辦法征稅的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數量,而非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征稅的多少與應稅消費品的數量成正比,而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金額無直接關系。因此,對酒類包裝物押金征稅的規定只適用于實行從價定率辦法征收消費稅的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和其他酒,而不適用于實行從量定額辦法征收消費稅的啤酒和黃酒產品。

問:出國人員免稅商店銷售的金銀首飾是否征收消費稅?

答:對出國人員免稅商店銷售的金銀首飾應當征收消費稅。

問:“啤酒源”是否征收消費稅?

答:啤酒源是以大麥或其他糧食為原料,加入啤酒花,經糖化、發酵釀制而成的含二氧化碳的酒。在產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產工藝流程上,啤酒源與啤酒一致,只缺少過濾過程。因此,對啤酒源應按啤酒征收消費稅。

問:菠蘿啤酒是否征收消費稅?

答:經向主管部門了解,菠蘿啤酒是以大麥或其他糧食為原料,加入啤酒花,經糖化、發酵,并在過濾時加入菠蘿精(汁)、糖釀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其在產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產工藝流程上與啤酒相同,只是在過濾時加上適量的菠蘿精(汁)和糖,因此,對菠蘿啤酒應按啤酒征收消費稅。

問:“金剛石”是否征收消費稅?

答:金剛石又稱鉆石,屬于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的征收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問:“寶石坯”是否征收消費稅?

答:根據《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規定,珠寶玉石的征稅范圍為經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種珠寶玉石。寶石坯是經采掘、打磨、初級加工的珠寶玉石半成品,因此,對寶石坯應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問:兩輪驅動的吉普型車是否屬于越野車的征稅范圍稅?

答:根據《消費稅征收范圍注釋》規定,越野車是指四輪驅動,具有高通過性的車輛。兩輪驅動的吉普型車不屬于越野車范圍,應按小轎車的適用稅率征收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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