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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污泥;污染;處置;方式
中圖分類號:X70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28-0141-02
“十二五”以來,宜興市污水處理量日益增加,作為污水處理必然產物的污泥,如得不到安全、穩定、規范化的處置,將會大大削弱污水處理廠的減排效益,造成嚴重的二次污染。污泥的規范化處置問題已成為政府部門、市民關注的焦點,也是宜興市經濟社會發展中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近期,筆者先后實地走訪了市環保局、金山環保公司、市公用事業局、清源污水處理廠和金墅水泥公司等單位,對全市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情況開展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綜合報告如下:
一、宜興市污泥處理處置基本情況
1.全市污泥產生情況。截至2015年年底,宜興全市共有12家污水處理廠,污水處理總規模為21.9萬噸/日,實際處理污水量約15萬噸/日,廠內污泥處理普遍采用“重力濃縮+帶式壓濾”的方式,經處理后污泥含水率在80%左右,污泥產生量近300噸/日(含水率80%計)。全市有大小印染企業36家,正常生產日平均處理廢水量約4.5萬噸/日,均采用“物化+生化”的二級處理工藝,廠內污泥預處理普遍采用“重力濃縮+板框壓濾”的方式,處理后污泥含水率在80%左右,平均污泥產生量按相對保守的2‰計,污泥產生量約100噸/日(含水率80%計)。各類凈水劑企業約10家,產品、規模不同,生產工藝、原料不同,廢渣產生量相差較大,廠內壓濾處理后含水率約60%,污泥產生量合計約50噸/日(含水率60%計)。上述三類污泥合計產生量約450噸/日。
2.全市污泥處理處置現狀。當前宜興市污泥處理處置主要有四條途徑:(1)歐亞華都(宜興)水務有限公司污泥產生率較高,污泥產生量約100噸/日,現運至屺亭街道屺亭村的屺山宕口填埋。(2)其余投運的10家污水廠污泥產生量約200噸/日,均統一由環衛部門用專用車輛拖運至位于張渚鎮大炎嶺林場的宜興市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填埋場,經加石灰等穩定劑固化后填埋處理。(3)印染廠廢水處理所產污泥的處置途徑,主要有四種:一是有16家企業(主要是位于屺亭及宜興經濟技術開發區內的15家印染企業及江蘇宇豪紡織有限公司)近50噸/日拖運至屺山宕口填埋;二是樂祺公司污泥(約10噸/日)送協聯熱電鍋爐焚燒處理,另有4家聲稱其污泥由自有或周邊企業鍋爐焚燒處理;三是個別印染企業由當地環衛所拖運至鄉鎮建筑垃圾場處理;四是其余約10多家企業聲稱其污泥量較少,均委托收購其煤渣的個體戶一并拖走到磚瓦廠制磚。(4)對于凈水劑廠產生的廢渣,一般是暫存于廠內,待一定時機下拖運出用于填路填坑或傾倒于廢棄宕口,有兩家生產量較大的企業聲稱其廢渣經壓濾再加石灰粉中和后經由他人拖運至水泥廠用于熟料生產。
二、當前污泥處理處置的技術路線分析
1.衛生填埋。污泥衛生填埋為欠發達地區普遍采用,優點是操作過程簡單;缺點是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具有較高的二次污染風險。宜興產的污泥仍以填埋為主,主要地點為張渚鎮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填埋場和屺亭街道屺山宕口。當前填埋的環境風險正不斷積累,已引起周邊群眾的強烈不滿,其填埋容量估計一兩年內即將飽和,下一個填埋場所的科學選址和實施將面臨不小的社會風險。
2.土地利用。污泥土地利用可以有效利用污泥中的有機物和一些營養物質,將貧瘠土地變為易于耕種的土地,改良后的污泥可用于城市綠化、林業、土壤的表面覆蓋、改良土壤等。優點是投資省,運行費用低;缺點是需要較大的處理場地,時間較長,易受外界環境的影響。在生產過程中會產生異味,從項目實施的角度看,環評公示時當地居民的意見將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故科學選址是個難題,污泥產品的市場銷售也存在不確定因素,有可能出現污水廠泥滿為患,影響正常運行。
3.干化焚燒。污泥的干化焚燒是一種較徹底的解決方法,優點是操作較簡單,占地面積小,可以使污泥減小體積,完成無害化處理,實現資源再利用。缺陷是在處理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飛灰,對空氣具有較強的污染,如果處理不當,則會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從調研的情況來看,計劃了多年,擬建于光大環保能源有限公司的150噸/日污泥干化項目由于防護距離內拆遷問題至今未通過上級環保部門環評審批,設備閑置廠內一直未能安裝。即使通過審批,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后,污泥處理中也將面臨高昂的監測、儲存等額外費用。金山環保公司投資的太陽能低溫復合膜處理生化污泥及制作活性炭示范項目,日處理污泥能力100噸/天,處理費用200~400元/噸(80%含水率),運行成本較低,但其一次性投資達1億多元,占地面積大,在干泥低溫焙燒(600℃~800℃)制作活性炭工藝的過程中,一些高污染氣體(如二惡英)的排放將不可避免。
4.資源化利用。資源化利用就是把污泥干化,降低污泥的含水量,然后利用干化后的污泥生產各種建筑材料,如磚、玻璃、水泥等。優點是可以有效地解決污泥的減量化、穩定化和無害化問題;缺點是處理過程中需要消耗大量能量,經濟效益較差。污泥的建材利用尤其是作為水泥原料,是一種比較好的處置途徑,受到國內外的肯定,國內也已有許多成功實例。宜興現有水泥熟料企業有6家,處置潛力大,應急調配能力強。如宜興市的金墅水泥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開始嘗試處理無錫蘆村污水廠脫水后含水率低于60%的污泥,日處理能力達150~200噸,目前運行穩定,處理效果良好,噸污泥處理成本約160元,甚至遠低于前期宜興市華都環保集團、東方電氣集團東方電機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污泥深度脫水成本。
三、思考和建議
1.充分認識污泥處理處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十三五”期間,宜興市仍將面臨經濟發展和產業轉型的雙重壓力,面對有限的環境容量、土地資源和嚴格的生態文明建設要求,通過發展環保產業推動經濟轉型成為宜興市切實可行的發展路徑,而污泥處理處置不失為較好的切入點。加強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處置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搞好污泥處置,是宜興市生態文明建設的基本要求,是水環境治理的迫切需要,是控源截污的重要環節。因此,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從建設生態文明、服務轉型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污泥“減量化、無害化、穩定化和資源化”處置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加強對污泥處理處置工作的領導,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工藝,加大資金投入,完善相關政策,加強工作監管,穩步提高其產業化水平。
2.盡早選定科學的污泥處置方案并加快推進實施。總體來看,宜興市污泥處理處置設施規劃和建設還相對滯后,處理能力嚴重不足,處理方式單一落后。經現場調研,結合宜興市實際,分析比較各方案,我們認為:宜興市污泥處置宜采用水泥窯協同處置為主導,污泥太陽能干化制活性碳為補充,安全填埋為應急備用的總體方案。當前,政府主要宜著手做兩件事:一是可以采取PPP方式,引進污泥脫水相關企業(建議赴寧波市、紹興市柯橋區進一步考察)。在大型污水處理廠(如開發區的建邦污水處理廠)附近建設污泥深度脫水單元工程(綜合考慮單體項目投資和運輸成本,不宜在每個污水廠上相關處理設施),各污水處理廠的污泥由專用車輛運至該場所,進一步降低含水率,實現減量化,滿足水泥企業協同處置要求(污泥含水60%以下)。二是宜盡早選取企業自愿度較高、規劃布局較好、基礎設施較完備的2―3家水泥生產企業作為全市污泥處置定點單位。定點水泥企業自主進行相關改造,政府對相關改造投入積極補助,并全力協助其完成相關立項及審批,建成后合理確定污泥處置的收費標準。確保有關項目盡早建成投產,較好地實現污泥的減量化、無害化、穩定化和資源化的處理處置目標。
3.進一步完善污泥處理處置價格體系。在宜興市目前的自來水價格構成中,根據不同行業和領域,污水處理費為0.8~1.1元/噸,政府要合理確定從污水處理、污泥干化、焚燒或利用各環節的費用,分配好污水處理費這塊蛋糕。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宜興市污泥處置價格體系、污水處理收費政策和污泥處置費的提取和支付機制,落實污泥處置經費和財政補貼;要進一步提高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力度和管理水平,通過污水處理費、財政補貼等途徑落實污泥處理處置費用,確保污泥處理處置設施正常穩定運營;要充分運用現有的排污收費政策,對污泥排放和未達到無害化處置要求的企業加收排污費,提高企業進行無害化處置的自覺性和積極性。
4.加強監管,嚴厲打擊非法傾倒污泥的行為。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一整套從污泥產生、處理到轉移、處置全過程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對污泥處置的監管措施。一是在污泥轉移方面應杜絕污泥轉移過程中發生泄漏、傾倒等污染環境現象。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轉移單位和各污泥接收處置單位必須建立污泥轉移聯單制度,環保部門必須對污泥轉移實行嚴格的監督管理,對污泥轉移單位應建立資質管理制度以實行規范化管理。二是要切實加強工業污水處理廠和工業點源的污泥控制。要強化分類管理要求,施行全過程管理,實施經營許可、轉移聯單等制度,同時須切實加強各項管理能力,提高并確保污泥無害化處置水平。三是健全污泥管理臺賬,定期進行檢查,堅決打擊非法傾倒、違法處置污泥的行為。建議環保部門運用刷卡排污、排氣、排泥“三刷”系統,配合在線監控網和移動執法終端,建成全天候的數字監控平臺,通過科技監管,進一步規范各污泥生產企業污泥處置行為。
四、結語
傳統的城市污泥處理工藝,如焚燒污泥、衛生填埋和土地利用,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將長期存在下去。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的擴容,土地資源和環境保護的壓力日趨嚴峻。不同地區在污水處理和污泥處置過程中,要根據本地實際條件,積極引進新型技術和辦法,努力選擇一條最優路徑,在有效處理污泥的同時,保證人類生存環境不受二次污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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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濟南市 ; 口腔診療機構;醫療廢棄物;衛生監督
隨著口腔診療機構數量的增加,伴隨而來的醫療廢棄物日益增多,如何對疾病診療后的醫療廢棄物進行處置管理已成為監督部門不容忽視的一項工作內容。規范管理是否到位,不僅關系到改善社會環境、醫院環境衛生污染狀況;而且關系到醫院醫務人員、就診病人的身體健康;重要的是關系到有效地減少和預防病原微生物流行傳播疾病。根據《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2006年5月濟南市衛生監督機構對全市260余家口腔診療機構的醫療廢物的產生、分類、收集、轉運的全過程都進行了全面的監督檢查,收到了較好的效果。
1.口腔診療機構醫療廢棄物種類
感染性廢物口腔診療機構診療工作與綜合性醫院門診診療工作不盡相同,其疾病受口腔特殊的組織解剖生理特點的限制,分科細,治療途徑多,產生的醫用廢棄物種類多、數量多,例如:污染的各種敷料,如:棉條、棉球、棉簽、小紗布、小毛巾、牙膠、小紙捻等,數量眾多的敷料均染有血液、唾液,成為醫用廢棄敷料交叉感染的途徑之一。
非感染性醫療廢物診治牙病所使用的各種重金屬類,如汞、砷、鉛等特殊廢棄物;病理科廢棄的各種病理組織切片標本;檢驗科廢棄的各種血液標本、病原體培養基標本、廢血清、廢標本、采血用品等;修復科、正畸科廢棄的技工印模材料、石膏模型、石英砂等;藥劑科廢棄的揮發性、蒸發性化學藥劑廢氣;各科室廢棄的損傷性刀片、縫合針、擴大針、金屬車針、拔髓針等,同樣對醫院醫務人員身體健康及環境帶來不同程度的危害。
一次性醫療用品廢棄物一次性無菌醫療器具的推廣使用,對預防口腔疾病診療起到了預防作用,受到病人、醫護人員的歡迎。但增多的醫用廢棄物如:一次性治療盤、口鏡、鑷子、探針、漱口杯、手套、胸巾、印模、托盤、注射器、針頭等的處置使醫院難以承受。這些廢物可成為最直接的污染源頭,成為血液性疾病傳播的傳染源。這些醫療廢棄物在醫院的產生不僅對醫院內醫務人員有造成感染的危險,也可能污染環境造成社會疾病的流行。
以上這些口腔診療活動產生的醫療廢物由于種類繁多,也給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增加了難度。
2.濟南市口腔診療機構醫療廢棄物管理工作現狀及存在問題
濟南市現有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1家,一級以上(含一級)醫療機構及較大規模口腔診所約100余家均已參加集中處置,由于對這些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較大,基本能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要求執行,但也存在著不少的問題;而其余未參加集中處置的小的牙科診所則違規現象比較嚴重。綜合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2.1 組織管理及制度不健全表現在:小規模的口腔診所無組織及制度,較大規模的口腔診療機構雖然有組織制度、但不健全。未建立主管和監管部門,或兩者未能協調配合。對醫療廢棄物的類別、規范、處置缺乏足夠的重視,使組織管理制度落實和執行流于形式,長期以來未能引起各級部門重視。如:無專職管理部門;醫療部門、護理部門、感染管理部門的協調、檢查、監督職責不到位。
2.2分類環節控制不嚴格 醫院醫療廢棄物的產生、分類、收集、回收、運輸等環節應是一個連續的系統程序,但我們在檢查時發現:診療后廢物混放、混裝;如損傷性廢物與醫用其他廢物混放、混裝;醫用廢物與生活垃圾混放、混送;醫療廢物裝袋過滿、封口不嚴導致的醫療廢物散落等現象依然存在,電梯旁、樓道內、甚至馬路上都可見到醫療廢棄物留下的痕跡。未建立醫療廢物交接記錄,或記錄不完整,這些為傳播疾病埋下了嚴重隱患。
2.3規范操作不嚴格表現在:診療使用后注射器與針頭不卸或不分類;一次性治療配套盤器械用畢不分類混放一起;一次性手套、口杯、紙巾使用后丟棄在生活垃圾箱內等,缺乏嚴格按照規范要求操作的意識,既沒有保護病人,也未到達保護自身健康的目的。
2.4對相關人員缺乏相應的培訓表現在: 醫務人員防護認識不到位 ,防護認識淡化,認為醫療廢物怎么處置是保潔員、院務部門、感染管理部門的事,對醫療廢物的危害性缺乏足夠的思想重視;缺乏對醫療廢物處置工作人員的培訓,缺乏必要的防護用品及安全防護專業技術緊急處理等知識培訓,尤其是醫療廢物收集人員,從事醫療廢物收集工作的一般是保潔員或物業公司,由于這項工作工作環境差,待遇低,人員更換頻繁,導致了培訓及防護工作跟不上,而針對這一人群的職業健康體檢更是無從談起;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工作人員未經過相應的專業知識及防護知識的培訓,素質較差,從而造成了醫療廢棄物不規范收集處理。
2.5集中處置工作不能全面落實:濟南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僅1家,收費較高,贏利的目的性較強,與醫療廢物處置的公益性及社會性不能較好的匹配,造成了參與集中處置的單位經濟負擔太重,影響了對醫療廢物處理的投入,小的診所因為費用太高,不愿加入集中處置;而集中處置單位為降低自身成本,經常不能及時清運醫療廢物,對不好收費的小單位不予接受,這些都對醫療廢物的管理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2.6 醫療廢物包裝物及容器不符合要求:部分小牙科診所盛放醫療廢物不使用黃色塑料袋,而是隨意放在紙箱里或黑色垃圾袋里;部分醫療機構雖使用了黃色垃圾袋,但無警示標識及警示說明;盛放針頭、安瓿等損傷性廢物的銳器盒使用不普遍,部分單位將針頭等損傷性廢物直接混入感染性廢物盛放在垃圾袋中,有些雖然分類放置,但盛放損傷性廢物的容器多為紙箱子或各種小瓶子,都不符合規要求。
3 口腔診療機構醫療廢棄物管理工作中的對策
3.1加強組織管理完善規章制度建立由一個部門牽頭,多部門負責的行政管理組織,責任分清。各科室按照國務院頒布的《醫療廢棄物管理條例》標準執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及管理標準。如醫療廢物安全處置管理制度,工作人員工作中對醫用廢棄物處置的職責和工作制度,醫療廢物交接登記制度,回收人員體檢制度等,將醫療廢棄物的管理納入醫療后勤管理質量范疇,最好建立醫療廢物處理日常檢查獎懲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生活廢棄物的管理,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高市容環境質量,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轄區內生活廢棄物的產生、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全市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市生活廢棄物行業管理部門和區、縣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國土房管、環保、工商、公安、交通、經濟、衛生、質量監督、園林等有關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生活廢棄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單位生活垃圾、道路清掃垃圾、公共場所垃圾、商業攤點垃圾、集貿市場垃圾、餐飲垃圾、建筑垃圾等廢棄物。
第五條本市對生活廢棄物的治理,實行無害化、資源化、減量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逐步實行分類收集,推行生活廢棄物的綜合處置,促進生活廢棄物的循環再利用。
第六條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會同市規劃、建設、環保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編制本市生活廢棄物治理規劃。
第七條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區域生活廢棄物處理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工作,統籌安排生活廢棄物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新建擴建項目和舊區改造項目的開發建設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本市生活廢棄物治理規劃和相關規定,配套建設生活廢棄物收集設施。
第八條本市采取有利于生活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生活廢棄物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生活廢棄物實行充分回收和循環利用。
第九條本市鼓勵國內外單位和個人對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進行投資經營,鼓勵國內外單位和個人采用高科技手段對生活廢棄物進行處置和再利用。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給予資金、技術、稅費、補貼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并逐步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運營主體企業化、經營運作市場化、政府監管法制化。
第十條產生生活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生活廢棄物處理費。生活廢棄物處理費的標準和收費辦法由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會同市物價局、市財政局制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各級教育和宣傳部門應當加強生活廢棄物治理常識的普及宣傳,增強公眾維護市容環境的責任和意識。
第十二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產生生活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生活廢棄物,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和堆放生活廢棄物。
第十四條產生生活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和存放地點等事項。
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對申報的事項進行核準。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危險廢棄物混入生活廢棄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
第十六條收集、運輸生活廢棄物的,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調配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將生活廢棄物收運至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
第十七條運輸生活廢棄物的,應當使用全密閉運輸專用車輛,防止撒漏、滲漏。
廢棄物運輸車輛應做到車容整潔、標志清晰、車體完整,并具備與所運輸廢棄物性質相適應的條件和設施。
第十八條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因故不能接納生活廢棄物,運輸單位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轉移調配要求,將生活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其他轉運站、處理廠(場)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進行轉運或處理生活廢棄物,應當符合環境衛生標準和環境保護要求,并接受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應當安裝除臭、降塵裝置,對生活廢棄物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保持其正常運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撿拾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取得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申請取得生活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市或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第二十二條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從事生活廢棄物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生活廢棄物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二)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并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三)生活廢棄物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收集工具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四)生活廢棄物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車輛應當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五)有與取得生活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企業簽訂的處置協議;
(六)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七)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八)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存放場所。
第二十三條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企業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餐飲廢棄物處置廠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0萬元;
(二)衛生填埋場、堆肥廠、餐飲廢棄物處置廠和焚燒廠應取得環境影響報告書,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術、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四)有至少5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生活廢棄物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五)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生活廢棄物處理設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
(七)具有完善的生活廢棄物滲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生活廢棄物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廢棄物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八)有控制污染和突發事件的應急方案。
第二十四條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6個月向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閑置、拆除或關閉生活廢棄物處置設施、場所。確需閑置、拆除或關閉的,必須經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和市環境保護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申請閑置、拆除或關閉生活廢棄物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權屬關系證明材料;
(三)喪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設施替代的證明;
(四)防止污染環境的方案;
(五)擬閑置、拆除或關閉設施、場所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六)因實施城市規劃需要閑置、拆除或關閉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二十六條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廢棄物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廢棄物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廢棄物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廢棄物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的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由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按照本市市政公用設施特許經營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章建設工程廢棄物管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工程廢棄物是指城鎮范圍內的施工單位在各類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渣土、棄料及其他工程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市和區、縣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用于消納、處置建設工程廢棄物的場所進行統一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條產生建設工程廢棄物的單位,應當申請辦理建設工程廢棄物處置核準手續。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作出決定。對于作出批準決定的,頒發建設工程廢棄物處置核準證明。
第三十一條運輸建設工程廢棄物的,應當隨車攜帶建設工程廢棄物處置核準證明,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設工程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消納場所,不得丟棄、撒漏,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設工程廢棄物。
第三十二條產生建設工程廢棄物的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建設工程廢棄物,在工程竣工驗收前,應將所產生的建設工程廢棄物全部清除,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三條單位或個人修繕、裝修房屋產生的零星建設工程廢棄物,應當實行袋裝密閉收集,及時運送到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或者委托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有償代為運輸。環境衛生服務單位應當自接受委托之日起3日內清運完畢。
第三十四條運輸建設工程廢棄物應當使用密閉車輛;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廢棄物交給未經核準從事運送建設工程廢棄物的單位和個人運輸。
第三十五條運輸建設工程廢棄物的車輛駛出施工場地和消納場地前,應當沖洗車體,確保凈車出場。
第三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設工程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廢棄物中,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設工程廢棄物,不得擅自設置接納建設工程廢棄物的場地。
第四章餐飲廢棄物管理
第三十七條餐飲廢棄物是指食品生產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渣、殘液和廢棄食用油脂等廢棄物。
前款所稱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第三十八條餐飲廢棄物應當實行單獨收集,不得將餐飲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廢棄物。
餐飲廢棄物產生單位應當設置符合規定的容器,用于存放餐飲廢棄物;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第三十九條餐飲廢棄物產生單位自行收運其產生的餐飲廢棄物的,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收運條件,并向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條餐飲廢棄物產生單位自行處置其產生的餐飲廢棄物的,應當具備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處置條件,并應經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同意。
第四十一條餐飲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具備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收運、處置條件的,應當委托取得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餐飲廢棄物專業單位進行收運、處置,并按規定向受委托的專業單位支付收運、處置費用。
市市容環境管理委員會應當通過招投標等方式確定餐飲廢棄物的專業收運、處置單位。
第四十二條餐飲廢棄物專業處置單位應當對餐飲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建立處理臺賬,每月向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上月處置的餐飲廢棄物來源、數量等情況,并接受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在餐飲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從事餐飲廢棄物的收集、運輸、處置;
(二)將餐飲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廢棄物中進行收運;
(三)將餐飲廢棄物作為畜禽飼料;
(四)將餐飲廢棄物交由未取得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收集、運輸、處置;
(五)將廢棄食用油脂加工后作為食用油使用或銷售;
(六)將餐飲廢棄物存放。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投放生活廢棄物,隨意傾倒、拋撒和堆放生活廢棄物的;
(二)生活廢棄物的產生單位未申報或未如實申報其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和存放地點等事項的;
(三)將工業廢棄物、醫療廢棄物、危險廢棄物混入生活廢棄物中或投放到生活廢棄物容器、轉運站、處理廠(場)內的;
(四)在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撿拾廢棄物的;
(五)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未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廢棄物防范應急方案或未將其進行備案的;
(六)將建設工程廢棄物交由未經核準的單位和個人運輸的;
(七)運送建設工程廢棄物的車輛車體不潔,沿途丟棄、撒漏的;
(八)將建設工程廢棄物、餐飲廢棄物混入其他生活廢棄物的;
(九)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的;
(十)餐飲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具備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收運條件擅自自行收運或未定期備案的;
(十一)餐飲廢棄物產生單位不具備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處置條件擅自自行處置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調配要求將生活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轉運站、處理廠(場)的;
(二)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未安裝除臭、降塵裝置或未保證除臭、降塵裝置正常運行的;
(三)生活廢棄物轉運站、處理廠(場)轉運、處置生活廢棄物未達到環境衛生標準的;
(四)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
(五)未按照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時間、路線、數量將建設工程廢棄物運送到指定的處置場所的;
(六)隨意丟棄、撒漏及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設工程廢棄物的;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證和建設工程廢棄物排放處置行政許可文件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生活廢棄物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擅自閑置、拆除或關閉生活廢棄物處置設施、場所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其中,違反第(一)、(三)項的,由其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締。
第四十九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生活廢棄物處理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生活廢棄物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生活廢棄物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拖欠生活廢棄物處理費的,可以按照每日3‰加收滯納金;拒不繳納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十條本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實施。
市容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的監督檢查,對違法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廢棄物的,可以會同環保、工商、公安、交通、衛生、質監等相關管理部門聯合進行查處。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與檢查內容有關的資料,不得弄虛作假或者隱瞞事實,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檢查。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甘肅省城市餐廚廢棄物處理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廢棄物處理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保障食品衛生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甘肅省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意見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規劃,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廢棄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加工廢料、過期、變質食品以及廢棄動植物油脂。
第四條 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省餐廚廢棄物處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廢棄物處理的管理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農業、衛生、環保、公安、商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餐廚廢棄物的處理工作。
第五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必須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工藝選擇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和行業標準。
鼓勵和支持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技術的開發、設施建設、科學研究和工藝改良,促進餐廚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反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依照各自法定職能權限,及時予以核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
第七條 各市、縣(市、區)餐廚廢棄物實施統一收集、運輸、集中處置。
第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統籌安排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區域統籌的模式,規劃建設區域性餐廚廢棄物處理設施。
第九條 餐廚廢棄物處置處理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第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時限組織建設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和收集運輸體系。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餐廚廢棄物處置設施和收集運輸體系的建設和運營。
第十一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環保要求。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嚴格執行垃圾分類,將餐廚廢棄物與其它廢棄物分類貯存。
第十三條 根據餐廚廢棄物產生量,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配備符合標準的相應容積及數量的專用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清潔完好及正常使用,產生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安裝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設施。
第十四條 收集容器應定點存放,不能放置于食品加工和儲存區域,也不得影響到環境衛生。
第十五條 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與收集、運輸單位簽訂餐廚廢棄物回收協議,協議必須明確收集時間、地點與相關要求。
第十六條 餐廚廢棄物運輸單位必須具備從事城市垃圾運輸作業的資質。擁有相當規模的專業運輸車輛,車輛必須符合國家特種車輛標準,具備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漏、自動裝卸等功能。
第十七條 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集運輸、處置聯單制度,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設施運行管理情況進行實時監督和定期考核評價,對違法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等行為會同工商、環保、農業等相關部門聯合查處。
第十八條 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將餐廚廢棄物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或者以其它方式隨意傾倒;
(二)禁止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將餐廚廢棄物交由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行政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收集、運輸、處置。
(三)禁止將餐廚廢棄物直接飼喂畜禽或加工生產作為畜禽飼料;
(四)禁止將廢棄動植物油脂或者利用其加工的產品用于食品生產。
(五)禁止將餐廚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運。
一、深入開展“地溝油”整治
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集中開展“地溝油”專項治理行動。通過開展“地溝油”專項整治,進一步規范食用油生產經營秩序,依法取締和懲處一批涉及“地溝油”違法犯罪的生產經營單位,有效遏制違法生產加工、銷售、使用“地溝油”和違規處理餐廚廢棄物的行為,從整體上提升全市食品安全監管水平。
(一)食品生產加工環節。開展對食用油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管檢查,嚴厲打擊無證生產加工食用油的違法行為。以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食品加工廠為重點,開展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所用食用油質量和進貨渠道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從非法渠道購進食用油或使用“地溝油”加工食品的行為。
(二)食品流通銷售環節。以食用油銷售者及集貿市場、批發市場等經營場所為重點,嚴厲查處和打擊經營假冒偽劣和來源不明食用油的行為。嚴格規范銷售者主體資格,依法監督銷售者把好食用油進貨關、建立和落實進貨查驗制度。
(三)餐飲服務行業。以城市(鎮)、農村、礦區、旅游景區等餐飲業集中地為重點地區,以小餐館、餐飲攤點、火鍋店和學校食堂、企事業單位食堂、工地食堂等集體食堂為主要對象,加強對食用油購貨記錄和票證的檢查。對使用“地溝油”的餐飲單位要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廢棄油脂提煉環節。以城鄉結合部和城市近郊區為重點,仔細排查和清理非法提煉“地溝油”的黑窩點,摸清“地溝油”原料來源和銷售渠道,對發現的問題追究到底,對黑窩點一律取締,嚴厲打擊有關違法行為。
二、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
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制定和完善餐廚廢棄物管理辦法,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強餐廚廢棄物管理,促進餐廚垃圾無害化處理和合理利用,維護城鄉環境衛生。
(一)切實做好餐廚廢棄物處置。要監督餐廚廢棄物產生單位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容器,將餐廚廢棄物分類放置,做到日產日清,不得隨意堆放,不得排入公共排水設施、河道,不得倒入公共廁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禁止將餐廚廢棄物交給未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或個人處理。要以集體食堂和大中型餐飲服務單位為重點,推行安裝油水隔離池、油水分離器等設施。
(二)規范餐廚廢棄物收運管理。要對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對不具備相應收運資格、未經許可或備案的堅決予以取締。對具備資格的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要檢查其是否實行密閉化運輸,運輸設備和容器是否具備有餐廚廢棄物標識并保持整潔完好,運輸中是否泄漏、撒落。
(三)認真搞好餐廚廢棄物后續處理。要在監督餐廚廢棄物處置單位保持處理設施持續穩定運行的同時,要求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維護處置場所周圍的環境衛生。使用微生物菌劑處理餐廚廢棄物的,要使用符合規定的微生物菌劑,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建立餐廚廢棄物管理臺賬制度。要監督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單位建立臺賬,詳細記錄餐廚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去向、用途等情況,定期向監管部門報告。要創造條件建立餐廚廢棄物產生、收運、處置通用的信息平臺,對餐廚廢棄物管理各環節進行有效監控。收運單位收運的餐廚垃圾種類和數量要由食品生產經營者和處置單位予以確認。
(五)嚴查違法違規行為。要加大查處和收繳非法收運餐廚廢棄物運輸工具的力度,嚴厲打擊非法收運餐廚廢棄物的行為。對違法銷售或處置餐廚廢棄物的餐飲服務單位要依法予以處罰。對不按規定處置餐廚廢棄物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學校、醫院等內部集體食堂,除進行處罰外,還要追究食堂(餐廳)所屬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三、明確分工,強化責任
開展“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實行縣(市、區)長負責制。各縣(市、區)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負總責,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本地區的“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監管信息交流和反饋機制、監管執法聯動機制,形成打擊合力。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要做好“地溝油”專項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及時收集和報送有關信息,督促有關職能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商務部門要加強餐飲行業管理,引導餐飲企業誠信經營、建立健全餐廚廢棄物各項管理制度。質監部門要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加大對食用油的監督抽查力度,依法查處以“地溝油”和餐廚廢棄物等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工商部門要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督檢查,嚴厲打擊經營“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行為。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食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管,監督餐飲服務單位建立并執行食品原料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嚴厲打擊購買、使用“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行為;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食用油的風險監測,完善相關監測方法。畜牧部門要加強對牲畜飼養場所的監督檢查,禁止使用餐廚垃圾直接飼養牲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運、處置單位的許可和監督管理,禁止有毒、有害廢氣油脂和餐廚廢棄物進入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系統。環保部門要加強對餐廚廢棄物的產生、處置單位的環評工作,依法監管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及排污,嚴厲查處超標排放油脂廢水等環境違法行為。財政部門要加大對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支持力度。公安部門要依法對構成犯罪的制售“地溝油”案件進行查處,并做好食品安全執法監管配合工作。同時,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群眾投訴舉報,及時核實舉報線索,如發現違法提煉、銷售和使用“地溝油”或采購、使用食用油脂來源不明的,要監督相關單位立即停止銷售、使用并銷毀,依法給予嚴厲查處。
四、加強監督檢查和宣傳教育
(一)加強社會監督,重視輿論報道。各縣(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建立有獎舉報制度,鼓勵群眾積極參與“地溝油”整治和餐廚廢棄物管理工作。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在“地溝油”和餐廚廢棄物管理方面出現問題的企業和單位,并納入企業誠信記錄。要支持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有關工作措施、進展和成效,對違法使用“地溝油”的餐飲企業和非法制售窩點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