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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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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轉讓協議范文第1篇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工作單位:

住址:身份證號: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工作單位:

住址:身份證號:

經自愿協商達成一致,甲方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一套房屋轉讓給乙方,雙方就房屋轉讓相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轉讓房屋的基本情況

轉讓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位于蘭州市區路號單元層室,房屋結構為,建筑面積平方米(包括臥室、客廳、衛生間、廚房、陽臺、及其附屬設施),實際使用面積平方米。

第二條轉讓價格

雙方商定該房屋轉讓價格為(人民幣)元整,大寫(人民幣)。

第三條付款方式

雙方一致同意購房款由乙方分期支付。在甲方向乙方交付房屋全部鑰匙同時,乙方應支付購房款元(大寫);剩余房款元(大寫)在甲方將房屋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后,在交付乙方房產證同時由乙方全部支付。甲方在收款時應向乙方出具收據。

第四條房屋交付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內,將上述房屋的全部鑰匙交付乙方,并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驗收,乙方如無任何異議,視為該房屋情況符合本合同約定,甲方完成房屋交付,上述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歸乙方行使。

第五條房屋過戶

房屋交付乙方后,甲方應當在時間內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將該房屋的產權證辦理到乙方名下,辦理產權證相關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甲方的承諾保證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轉讓該房屋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甲方保證該轉讓房產不涉及第三方的權利,本合同簽訂前該房屋集資、購房款、天然氣管道安裝費、壁掛爐安裝費用、物業管理費及其他應當交納的費用已全部交清,如有尚未交納或拖欠的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七條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交付上述房屋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應按乙方已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承擔違約責任;逾期超過三個月時,乙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 %的違約金。

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未能在約定時間內支付約定的購房款,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應付購房款的萬分之二計算滯納金,逾期超過三個月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應承擔全部購房款20%的違約金。

第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乙方:

簡單轉讓協議范文第2篇

描述技術轉讓協議范本

合同登記編號

項目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讓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讓與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省________市(縣)

簽訂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效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雙方就________(該項目屬計劃)轉讓,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非專利技術的內容、要求和工業化開發程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提交期限、地點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天內,在______(地點),以____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術資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本項目技術秘密、范圍和保密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使用非專利技術的范圍: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驗收標準和方法:

甲方使用該項技術,試生產后,達到了本合同第一條所列技術指標,按______標準,采用______方式驗收,由甲方出具技術項目驗收證明。

六、經費及其支付方式:

(一)成交總額:______元。

其中技術交易額(技術使用費):______元。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_種方式):

①一次總付:______元,時間:______

②分期支付:______元,時間:______

______元,時間:______

③按利潤______%支付,期限:______

④按銷售額______%支付,期限:______

⑤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三百五十二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反本合同第____條約定,____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違反本合同第____條約定,____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技術指導的內容(含地點、方式及費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本合同所稱的后續改進,是指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任何一方或者雙方對合同標的的技術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進。雙方約定,本合同標的的技術成果后續改進由____方完成,后續改進成果于____方。

十、爭議的解決辦法: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________進行調解。

雙方不愿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雙方商定,采用以下第____種方式解決。

(一)因本合同所發生的任何爭議,申請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其他(含中介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財產抵押、擔保等上述條款未盡事宜):

填 寫 說 明

一、“合同登記編號”的填寫方式:

合同登記編號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為公歷年代號,第三、四位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編碼,第五、六位為地、市編碼,第七、八位為合同登記點編號,第九至十四位為合同登記序號,以上編號不足位的補零,各地區編碼按GB2260—84規定填寫。(合同登記序號由各地區自行決定)

二、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的轉讓所訂立的合同。本合同書適用于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采用專利技術合同本文書簽訂。

三、計劃內項目應填寫國務院部委、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地、市(縣)級計劃,不屬于上述計劃的項目此欄劃(/)表示。

四、技術秘密的范圍和保密期限:

是指各方承擔技術保密義務的內容、保密的地域范圍和保密的起止時間、泄漏技術秘密應承擔的責任。

五、使用非專利技術的范圍:

是指使用非專利技術的地域范圍和具體方式。

六、其他:

合同如果是通過中介機構介紹簽訂的,應將中介合同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定金、財產抵押及擔保的,應將給付定金、財產抵押及擔保手續的復印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七、委托人簽訂本合同書時,應出具委托證書。

八、本合同書中,凡是當事人約定無需填寫的條款,在該條款填寫的空白處劃(/)表示。

甲方: 經辦人: 電話:

乙方: 電話:

技術轉讓合同協議書范文

甲方(轉讓方):乙方(受讓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則,對甲方擁有的的生產技術,達成如下轉讓協議:

一、甲方擁有的生產技術是指本合同附件《技術培訓章程》中的玻鎂材料制品生產技術,乙方同意該生產技術作價人民幣2.8萬元(貳萬捌仟元整)。

二、本合同雙方簽章后,乙方應該在三個工作日內交付全部轉讓費。

三、甲方應在乙方交付轉讓費三個工作日內。

1、將技術培訓章程中提到的第一項、第二項生產技術資料,完整準確全面地移交給乙方,若有不理解內容,甲方提供承諾指導,直到指導清楚為止。但乙方只能授權一名人員與甲方指定技術人員代表單線聯系,不能模糊的授權多名人員與甲方技術代表聯系,以免造成不必要重復講解。

2、技術培訓章程中第三項,由甲方指定技術員與乙方指定技術員建立長期通話、互訪機制。第四項,由甲方以電子版形式或快點形式,長期不間斷為乙方傳送資料。

三、本合同生效后,《技術培訓章程》的生產技術和資料歸乙方所有,但乙方不得將該生產技術以任何形式轉讓給第三方或作價入股,建立新的生產線。

四、如因本協議發生糾紛,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人民法院裁決。

五、本合同附件《技術培訓章程》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六、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時間:時間:

有關技術轉讓協議范本

受讓人:(甲方)

讓于人:(乙方)

依據《合同法》規定,合同雙方就___項目的技術轉讓經協商一致,簽訂本技術轉讓合同。

一、技術秘密的內容和要求

二、技術情報和資料及其提交期限、地點和方式

乙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天內,在__(地點),以__方式,向甲方提供下列技術資料:

三、本項目技術秘密的范圍和保密期限

四、技術秘密的使用范圍及權屬

五、驗收標準和方法

六、經費及其支付或結算方式

1、轉讓費用(大寫)___元。

其中技術交易額___元。

2、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___種方式):

①一次總付___元,時間:

②分期支付___元,時間:

③按利潤額的__%提成,期限:

④按銷售額的__%提成,期限:

⑤其它方式:

七、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式

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照《合同法》有關條款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1、違反本合同第___條約定,___方應當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2、違反本合同第___條約定,___方應當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3、其它:

八、技術指導的內容(含地點、方式及費用)

九、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

本合同所稱的后續改進,是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或者雙方對合同標的的技術成果所作的革新和改進。雙方約定,本合同標的的技術成果后續改進由___方完成,后續改進成果屬于___方。

十、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采用以下第___種方式解決。

1、雙方同意由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約定___人民法院管轄。

①被告住所地②合同履行地③合同簽訂地④原告住所地⑤標的物所地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十二、其它

上述條款未盡事宜,如中介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費及其支付方式、定金、財產抵押、擔保等。

甲方:乙方:

簽訂地點:

簡單轉讓協議范文第3篇

張某與王某相識,2008年11月,朱某與王某談及欲購車之事,王某帶朱某觀看了貨車,告訴朱某車為張某所有,張某在場沒有表示反對,同月23日晚,朱某、張某達成車輛轉讓協議,約定:貨車轉讓給朱某,車輛轉讓金額88000元,給付現金70000元,下欠18000元等,朱某、張某分別在轉讓協議上簽字確認,張某未告知車輛所有權為誰所有。后朱某雇傭張某為其駕駛運營,2008年11月末,張某駕駛貨車至外地拉磚時,由于王某在當地有債務糾紛致使車輛被當地人民法院扣押(車輛實際為王某所有)。貨車行駛證登記的所有人是“陜西中圣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朱某與張某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王某下落不明。后朱某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宣告轉讓協議無效,并返還購車款。法院判決認為,張某并非車輛所有人,無相關書證證明其賣車行為是受王某委托的行為,遂張某在轉讓協議上簽字屬于無權處分,轉讓協議應屬無效協議。

筆者認為:第一,委托是指委托人指示受托人按照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從事某種行為或者達成某種意圖。委托行為既可以書面委托又可以口頭委托,除法律規定要求書面委托外,都可以口頭委托。委托買賣車輛為一種簡單的委托行為,并非法律規定要求書面委托的范圍,遂無需相關書證(既委托書)證明委托行為。

第二,在買賣過程中,作為買主朱某,車輛所有人王某及被告人張某同時在場,王某告訴朱某車輛為張某所有,張某未表示反對,王某要求張某在轉讓協議上簽字等一系列行為,都明確表明王某委托張某來辦理買賣車輛事宜,而張某未作表示的態度以及后來在協議上簽字的行為也明確表示接受委托行為,遂王某與張某之間形成委托關系。

第三,隱名間接,是指受托人(即人)以自己名義對外從事合法有效的行為,而第三人在訂約時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存在關系。我國合同法第403條規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王某與張某為委托關系,作為朱某并不知情,因此他們之間符合隱名間接特征,后由于王某在外地債務糾紛導致車輛被當地法院扣押執行,至此張某應向朱某披露委托人王某,朱某可以確定王某或者張某為被告提訟,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綜上所述,王某與張某之間為隱名關系,張某在轉讓協議上簽字并非無權處分,所以本案中轉讓協議亦應屬于有效協議。

簡單轉讓協議范文第4篇

我國《公司法》第143條規定:“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轉讓。 ”目前,上市公司股份轉讓除贈與、繼承等方式的無償性外,其轉讓途徑依價格的形成機制的不同可分為:集中竟價轉讓和協議轉讓。對于投資者,上市公司及管理者而言,股份協議轉讓方式是一個全新的課題。股份協議轉讓的過程涉及對股權價值的評估與判斷、國有股權運作的特殊性與監管、資產質量的評價、二級市場投資價值的判斷與發現、上市公司控制權的鞏固與轉移等諸多方面,因而在具體操作時,一方面由于有關的當事人法制觀念較差,因而產生了許多常識性的錯誤;另一方面,由于協議轉讓方面的規定漏洞較多,執法部門之間也產生了一些不同意見。筆者認為,從近幾年上市公司股份協議轉讓中出現的糾紛看,實踐中存在一些誤區,很有研討并予以澄清之必要,以利于上市公司股權運作規范化。

誤區之一:股份轉讓協議簽訂完畢即為股份所有權的轉移。有的股份協議受讓方認為,只要雙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有效,且其履行了支付股款的義務,就取得了股份的所有權,而不論協議出讓方是否就此標的股份與第三人簽訂轉讓協議并辦理了股份過戶手續。筆者認為,這里有兩個問題須探討:一、這種雙重買賣是否成立?二、股份所有權的轉移是以協議簽訂還是以過戶登記為有效?在傳統的計劃經濟時期,由于市場不發達和物資高度短缺,履行合同(協議)可以保證國家計劃的實現和滿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因而相應地否定雙重買賣。在當今社會主義市場已經形成、市場已由賣方市場發展為買方市場的情況下,國家不應直接干預市場自發地配置社會資源;加之債權無排他性特點的存在,出讓方就某種目的將特定物同時或順次與數個受讓方訂立轉讓協議亦屬正常現象,即雙重買賣關系是可以成立的。對于基于債之關系而生的所有權(物權)變動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于1997年7月4日給中國證監會的答復函中確認了“股份所有權的轉移以辦理過戶手續為有效”的原則。由此可見,我國對于股份所有權的變動,以過戶登記為生效要件,這在立法上采取的是意思主義與交付登記主義相結合的混合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交易的安全。此外,記名股票的轉讓還有一個過戶變更登記手續,即把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公司股東名冊的過程。換言之,記名股票轉讓之后,在未辦理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前,僅僅在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有債法上的法律效力,對公司不發生物權效力,公司仍然與原持有人(出讓人)發生法律關系。這便是“公司只承認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為公司的所有人,拒絕其他一切爭議”的法律意義。

誤區之二:股份轉讓協議須經上市公司(目標公司)董事會同意或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在大宗股權協議轉讓之后,有的上市公司或認為該份轉讓協議未經其董事會同意或認為沒有給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從而認為股權轉讓行為無效。筆者認為,這是混淆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讓與有限責任公司出資轉讓之間的區別。《公司法》第35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由此可見,有限責任公司體現了人合與資合兼有的特點。而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信用的基礎在于公司資本而不在于股東,公司資本股份由誰持有對公司信用并無影響,股份的轉讓也不涉及公司資本的增減,僅僅是股份持有人的變化。股東的股份轉讓權是股東的固有權利,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均不得對此權利之行使加以限制或剝奪。可見,股份轉讓協議無需上市公司董事會同意,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亦無優先購買權。

誤區之三:依等價交換原則,股份轉讓價格均不應低于每股凈資產。在轉讓價格方面,有人認為,每股價格不應低于每股凈資產(每股權益)。實際上,資產評估中確定的每股凈資產往往是其物化了的價值,它與其預期的貨幣價值相差很大。在國外,資產評估價值與市場預期價值是分離的兩個概念,資產實際價值以市場交易價格為依據。在我國企業改制中,當預期的市場價值不能實現時,我們可否把這部分“流失”了的價值看作是改革過程中不可回避、必須支付的成本?這樣認識問題,也許有利于消除思想誤區。筆者認為,轉讓價格的確定應綜合如下因素:(1)每股凈資產及資產的優劣性;(2)股份的流通性;(3 )公司目前的經營狀況及業績增長能力;(4)無形資產;(5)市場因素。可見,把股份轉讓價格僅限于不應低于每股凈資產,是片面理解等價交換原則和缺乏對價值規律的基本認識。在股權協議轉讓活動中,轉讓價格存在三種情況:一、低于目標公司的每股凈資產(如1995年2月, 沈陽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將其原持有的金杯汽車股份公司的國家股以低于每股凈資產1.78元的轉讓價格1.15元轉讓給一汽集團公司);二、等于目標公司的每股凈資產;三、高于目標公司的每股凈資產(如1994年4 月,上海建材集團總公司將其原持有的棱光股份公司的國家股以高于每股凈資產1.74元的轉讓價格4.3元轉讓給珠海恒通股份公司)。 可以說,轉讓價高于或低于每股凈資產的情況是常見的。即使是國有企業持有的國家股或國有法人股(該國有法人單位應為國有獨資企業或國有獨資公司),由于該等股份所表彰的閑置低效資產受供求關系影響自然貶值,也會將轉讓價格確定為低于每股凈資產,這正是價值規律發揮作用所致。可見,轉讓股份的定價無論是市場盈率法還是凈資產法,皆須充分考慮資產的質量及其盈利能力,不能簡單地把經營不善、資產閑置低效的公司的股份轉讓價格低于每股凈資產便是國有資產流失,因為等價交換原則的實施是以市場的認同為基礎的。

誤區之四:目標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認為股份轉讓有爭議或轉讓程序不合法,從而不履行公告義務或對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東關于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置之不理。這其實是目標公司“角色錯位”而導致的違法行為。從近幾年上市公司法人股協議轉讓紛爭看,上市公司董事會似乎忘記了自己是“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善良管理人”角色。在公司股份發生重大變動之時,董事會或宣布股份轉讓協議不合法或宣布股份轉讓程序違規或宣告股份轉讓無效,儼然是一位“執法者”;更有甚者,有的公司董事會還向法院提起轉讓無效之訴或鼓動好事者提起訴訟。這些所作所為,對其冠以“兇惡的管理人”并不為過。眾所周知,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組成的董事會是向股東大會負責的,董事會以執行股東大會的決定或決議從而經營管理好公司為職責。《公司法》或其他規定從未賦予這些“打工仔”審查“老板”之間股份轉讓協議是否有效的權力,那為何在公司股份發生重大變動之時,尤其是異己力量加入公司股東行列之時,如此如臨大敵?在法律上百思不得其解。相反,有的公司在公司股份出現如此重大變動且變動已合法、有效的情況下,仍然不向社會公告。據稱,公司不公告的原因是管理層對該受讓股東不認識、不了解。這種觀點是有違公司法理的。在股份公司里,股東之間互不認識皆可持有公司股份,因為公司資本是股份公司存在的基礎。在公司法理上,股東選舉誰為公司的董事是以股東對董事的信賴為基礎的,因而董事候選人的情況應為股東所知曉。反之,一位投資者可否成為公司的股東不是以董事會是否了解其全面情況為前提

簡單轉讓協議范文第5篇

摘要:城市公園利用BOT方式加快園區內基礎設施與配套服務設施建設是傳統BOT模式的一種變體與創新。本文重點探析了在公園BOT項目運作的全過程中,主要面臨的三大風險:合同簽訂風險、工程管理風險以及項目退出風險,并提出了相應對策與解決方案,以期在公園BOT項目的前期探索階段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識別與分析,從而更有效地規避各類項目運作風險,為城市公園的建設者與管理方提供借鑒。

關鍵詞 :城市公園;BOT;風險管理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 的縮寫,即建造—營運—移轉。因為涉及政府的特許權,故又稱為政府特許權經營,是把需要政府開發、營建的基礎設施公共工程項目以政府特許的方式交給項目公司進行融資、建造,并在一定時期內營運,然后再移轉給政府的一種制度。政府的特許是該制度的核心和基礎,其優點在于,它不僅減少了政府對基礎設施的直接財政投入,避免政府債務風險,將對該項目的財政撥款轉向其他項目的投入,而且能夠提高基礎設施建設的速度與運營效率,在有限的財政收入的情況下,提前滿足社會需要,尤其是對于那些耗用資本巨大、建設周期長、回報率低的政府基礎設施項目來說,具有明顯的優點。

近年來,國家在大力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過程中,十分重視與強調城市公園的基礎設施建設。同時,由于城市公園的公益屬性,僅僅依靠自身實力進行大規模的基礎設施與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尚存在很大困難。因此,如何利用好BOT這種較為成熟的項目融資方式,加快提升城市公園的功能與品質,是值得公園建設者與管理方深入思考與研究的又一新課題。

城市公園在現階段探索與運作中的BOT模式是傳統模式的一種變體與創新,不涉及政府的特許經營權,而僅是商業經營權的轉讓,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因此,公園BOT項目的實施都將遇到或多或少的制度障礙和法律風險,這就需要公園管理者在BOT項目的前期探索階段,對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識別與分析,以更有效地規避各類風險。目前,從公園BOT項目運作的全過程分析,主要面臨如下三大風險:

一、合同簽訂風險

經營權轉讓協議是BOT項目運作的核心文件,亦是項目所有協議的核心和依據。在各項條款中,公園管理方和項目投資者的權利義務條款尤為重要,談判的重點應該放在幾項重要參數的設計上,也就是重點對經營權轉讓底價、經營期限、公園管理方的管理與支持、風險分擔等條款進行談判。除此之外,技術方案的確認、協議的變更、違約金的設置等也需要重點關注。在這個階段,需要重點注意的問題有以下三個方面:

1.合同主體與效力

公園管理方與項目投資者之間既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同時,在經營權轉讓協議中,又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雙方主體的合法性,是否有充分的權利、權限和授權來簽訂協議,是簽訂經營權轉讓協議需要注意的首要問題。尤其應明確項目投資主體,是單一法人還是聯合體,是既有法人還是新設立的項目公司。

協議中還應明確協議生效的前提條件,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些經營權必須通過政府相關部門的批準,同時招商項目在規劃設計前,也應符合投資、規劃、國土、環境、消防等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投資人必須嚴格依據公園管理方所提供的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條件進行項目的設計與建設。

2.雙方權利與義務

在經營權轉讓協議中應該明確界定,公園管理方和項目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內容,公園管理方對項目的監督管理也應該掌握一個合適的度,做到既能對項目行使戰略控制監督權和檢查審計權,又不影響項目投資者的正當合法的經營。

雙方應充分預計與評估在BOT項目實施的過程中可能產生的風險及其可能性,并就風險發生的后果及責任承擔、損失補償等相關內容進行細化約定,重點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當項目經營權被提前贖回、項目工程造價超過預算、投資商無法獲取預期收益或增加成本支出、經營期收益達不到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預期收益等情況發生時的約束性條款。

3.經營權轉讓底價

以何種方式確定經營權轉讓的底價是BOT合同談判階段的核心問題,目前可有以下幾種思路:

一是土地收益法,即測算擬建設項目范圍內的地租收益。此種思路優點在于測算簡單,但根據測算所得的收益較低。二是期房租賃法,即測算擬建房屋的租金收益,優點在于具備測算依據與評估標準,操作上方便直觀,易于雙方接受。不足在于受房屋租金遞增幅度的限制,收益的上升空間有限。

三是經營效益法,即根據擬投資的業態與規模,測算其經營效益,并根據其經營效益確定合同底價。若按此思路操作,可大幅度提高合同底價,但受限于行業信息的不完全與不對稱,加之項目自身經營周期長,容易受到市場風險、政策風險、管理風險以及財務風險等諸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測算成本高、周期長、難度大。

二、工程管理風險

公園BOT項目在正式簽署經營權轉讓協議后,且有關文件經政府相關主管部門批準之后,便進入了工程建設階段。對公園管理方而言,在這一階段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項目不能完工風險、完工延遲風險以及成本超支風險等。因此,如何確保建設工程符合建設計劃的進度、質量與費用要求,是公園運作BOT項目成功與否的又一關鍵問題。這些風險可在以下三個階段內予以控制和解決:

1.協議簽訂階段

公園管理方應在簽訂正式的經營權轉讓協議之前,首先確定好項目預期的建設標準與投資總額,并在經營權轉讓協議中做出明確說明,投資人在進行收益測算時,應按照此標準進行計算。

另外,對于最終項目的地上與地下建筑及室外景觀建設成本超過核定成本的,超出費用由投資人承擔;建設費用低于核定成本的按實際成本核算,結余部分增加到經營權轉讓費用中。

2.工程建設階段

在項目建設期內,可由雙方共同指定工程咨詢單位、監理單位與審計單位等工程服務機構對在建工程進行管理。同時,對以上工程服務機構的選定,應以公園管理方的意見為主導。另外,公園管理方可指派相關技術人員進入本項目建設工地,檢查、監督施工過程,并對用于本項目建設的材料進行抽檢試驗,投資人應積極予以配合與提供方便,以確保項目施工質量達到國家、省、部頒發的施工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施工現場的安全保衛與環境保護均由投資人負責。

在項目建設階段,投資人應在公園管理方指定的銀行開設賬戶,并由公園管理方、投資人、銀行簽訂三位一體的資金監管協議,保證項目建設資金專款專用,同時,建立印鑒監管制度和用資計劃申報審批制度,有效防止非法挪用。

3.竣工驗收階段

在項目竣工驗收階段,項目的工程竣工驗收應依據相關合同所規定的規范、標準、程序及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投資人對本項目的土建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組織竣工驗收,公園管理方將派代表參加。

對最終經規劃審批部門核定的建筑面積與協議中確定的面積存在誤差時,應對協議中的經營權轉讓費進行調整。例如,可規定某一誤差比例,當建筑面積誤差在此范圍內,經營權轉讓費可不做調整,當誤差超過此范圍時,超過部分按其投資競爭報價確定的單價以收益折現法進行核定,并簽訂相關補充合同。

三、項目退出風險

項目的工程建設完畢后,即進入了BOT項目的運營階段。運營階段是項目投資者收回投資成本獲取項目收益的階段,項目的有效運營和維護是這一階段最重要的內容。對公園管理方而言,此階段最大的風險在于投資人一旦出現因經營不善等問題提前退出時的風險規避問題,對于此公園管理方應從以下四方面進行風險控制。

1.調研評估

在項目正式運作之前,公園管理方應對投資人的相關情況進行細致調研與準確評估,重點對項目的盈利預測、融資結構與財務穩定性進行分析評價。包括投資總額、資信情況、項目運營管理的詳細方案、運營周期、對公園管理與服務的特殊要求以及對公園安全、環境管理等方面造成的影響等。

2.設立擔保

項目在建設和運營過程中有不可預料的風險,如果BOT項目在運營過程中無法收回成本或出現資金鏈斷裂情況,擔保就成了解決這些風險的有效措施之一。因此,在項目經營階段,可要求投資人以一定的方式對該項目的經營業績提供擔保,比如,繳納履約保證金、資產抵押、質押等。

3.建立合理規范的退出機制

在項目運作期間,項目經營收益全部歸投資人所有,由投資人自主支配使用。公園管理方應最大限度地保證投資人經營權的充分行使。投資人的經營收益應首先保證支付經營權轉讓費。投資人在協議約定的運行期期限內負責該項目的日常維護和維修(含大修、中修、小修時部分設備和配件的更換)。

同時,在經營權轉讓協議中應明確約定,投資人應管理與維護好該項目建筑和所有設施設備,并就BOT項目設施的運營和維護作出長期承諾,在此過程中,公園管理方應對項目運營情況與固定資產的維護狀況實時跟蹤,并建立管理臺賬與運營情況資料庫。

4.提供長效優質的園區服務

在項目的運營過程中,公園管理方應盡可能地提供長效優質的園區服務。除了做好常規的物業服務外,公園管理方還應在政策咨詢、信息支持、宣傳推廣等方面做好服務,為投資人提供優越的經營環境。

目前,城市公園對于BOT項目的運作還處于探索階段,仍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深化對BOT運作模式的理解與認識,以期將公園BOT項目運作的各類風險降至最低,實現公園的健康與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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