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出國勞務合同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法定代表人:
被派遣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條款,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乙方接受甲方轉移派遣(以下簡稱派遣),到________崗位工作。
派遣期限為24個月,從**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二條 合同期限及試用期
本合同期限為 二 年,從生效之日起計算。
試用期為 三 個月,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由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工作需要決定。
第四條 勞動報酬
乙方的工資比照學校事業編制內人員的工資標準予以核定。由甲方在收到用工單位當月劃撥的款項后十個工作日內(最遲不得超過當月最后一天)通過郵局以工資卡的方式按月支付給乙方,并代繳個人所得稅。試用期的工資為正常工資的80%.
第五條 社會保險及福利待遇
甲方負責為乙方依法辦理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手續(“四險一金”費用由用工單位支付)
乙方工傷、患職業病等待遇由用工單位支付給甲方,甲方收到款項后及時支付給乙方或家屬。乙方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殘死亡的,用工單位可依據《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在確定工傷殘疾等級之日或死亡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工傷待遇撥付給甲方,甲方收到相關費用后負責及時支付給乙方或家屬。
乙方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意外死亡的,用工單位可依據吉林省吉勞險字(91)6號文件等有關規定,在乙方死亡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待遇撥付給甲方,甲方收到費用后負責及時支付給乙方家屬。
乙方因患職業病或工傷導致無法履行崗位職責、又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所發生的賠償、補償、工資及其它費用均由用工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的時間和數額承擔。
第六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由用工單位依法向乙方提供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用工單位不能依法履行義務時,由甲方向用工單位交涉,維護乙方合法權益。
第七條 勞動紀律
一、 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甲方和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乙方應服從甲方及用工單位的管理和教育。乙方同意用工單位對本合同約定的工作崗位按照工作需要進行適當調整。
第八條 保密和競業限制
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不得使用(或變相使用)或幫助他人使用甲方及用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后,乙方應將甲方和用工單位的技術資料、商業資料返還,不得保留。乙方若違反上述約定,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三萬元,同時賠償給甲方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的經濟損失。
第九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簽
一、當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或相關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時,甲乙雙方同意可以對合同條款進行適當變更。
二、合同的解除
(一)在本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需對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1、乙方經試用期或年度考核不勝任本職工作的;
2、乙方嚴重違反甲方或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
3、乙方無故連續曠工15天或年曠工累計超過30天的;
4、乙方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或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或用工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過甲方或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本合同的;
7、乙方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8、在甲方依《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進行裁員時。
(二)在本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由用工單位支付給乙方一個月工資后,解除本合同,并不需對乙方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本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三)在本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甲方未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4、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5、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勞動權益的;
6、因《勞動合同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7、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由2至7款情形所產生的經濟補償金,由用工單位支付給甲方,甲方收到款項后及時支付給乙方。
三、本合同下列情況自動終止:
1、本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宣布失蹤;
4、甲方被依法宣布破產;
5、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對以上4、5款情形,甲方應依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四、乙方如果欲在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情況下續簽合同,應在本合同期限屆滿之日提前十天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為不同意續簽合同。
第十條 甲乙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甲方:
1、根據國家相關規定負責管理乙方的人事檔案,為乙方建立業績檔案;
2、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為乙方辦理就業手續;
3、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為乙方辦理晉升檔案工資手續;
4、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為乙方(應屆統招畢業生)辦理大中專畢業生轉正定級、定職手續;
5、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為乙方(應屆統招畢業生)辦理集體戶口落戶手續;
6、按照政策規定,為乙方出具與檔案材料相關的證明。
7、合同期限屆滿后,根據社會需求為乙方進行就業推薦,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人事手續。
乙方:
1、認真履行工作職責;
2、有權查詢勞動報酬及社會保險繳納情況;
3、不斷提高政治文化和專業水平,按時完成甲方及用工單位交付的各項工作任務;
4、根據需要接受甲方或用工單位的專項培訓,具體培訓協議另行簽訂。
第十一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基于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任何一方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二條 其他
1、本合同沒有約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
2、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簽字時,甲方對乙方的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事項進行告知,乙方簽字視為確認。
甲方(章)
乙方: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
住址: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傳真:
傳真:
郵箱:
【關鍵詞】 航運;海員;勞務市場;法規;勞務中介;管理體制
隨著經濟全球化格局的逐漸形成,國際海員勞務市場為發展中國家的勞務輸出提供廣闊的空間。菲律賓利用其海員英語水平較高的優勢,輔之以完備的法律制度及健全的管理體制,成為世界上最大的海員輸出國。
1 菲律賓海員勞務外派法規體系簡介
菲律賓海員勞務外派法規可分為兩部分:一是政府管理勞務輸出的法規,對勞務外派的參與者及其活動環節,特別是勞務人員的權利保護等方面作出規范;二是政府管理航海教育和培訓的法規。菲律賓海員勞務外派法規體系的總體特點是:(1)內容完備;(2)最大程度地保護本國的勞務輸出產業以及勞務輸出人員的利益。構成該體系的主要法規如下。
1.1 《菲律賓勞工法》
1974年5月1日,《菲律賓勞工法》頒布。該法明確提出勞務輸出是菲律賓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第13條第7款對海員的概念作出明確的界定:“海員是指任何被雇用于從事海上航行的人。”第8款對海外勞動作出定義:“雇用工人在菲律賓以外工作。”《菲律賓勞工法》明確提出國家對菲律賓海外勞工進行充分保護,為其提供充分及時的社會、經濟和法律服務;通過綜合推介和開發計劃促進菲律賓海外就業;通過政府間安排招募和介紹菲律賓人赴海外就業,要求勞工就業部成立專門的海外就業管理機構和海員管理機構。在此背景下,菲律賓政府在勞工就業部之下成立海外招聘發展委員會和國家海員委員會,分別管理組織招募前往國外的各種勞務人員和在外國船舶上工作的海員的具體事務。
1.2 《菲律賓海外就業署管理規則和條例》
《菲律賓海外就業署(POEA)管理規則和條例》對政府在海外雇傭方面的職能、各種市場開發活動、私營機構的設立和運作、海外工作人員的權利和義務等作出系統的規定,因此地位重要。但海員勞務外派適用的只是其中有關海外工作人員的福利、權利保護等方面的規定。根據POEA的解釋,具體的海員勞務事務由POEA外派海員標準勞務合同等確定。
《POEA管理規則和條例》的制定目的是:(1)與相關的政府機構和私營機構共同促進和開發菲律賓海外勞工就業機會;(2)建立有益于私營機構合法、負責任、專業化運作的環境;(3)提供對菲律賓工人及其家庭的保護,并促進他們的福利;(4)開發和實施對遣返合同工人進行有效監測的項目,促使他們得到再訓練、再雇傭,從而再次融入國家經濟和社會的主流中。
1.3 《關于重組勞工就業部,設立海外就業署的 規定》
該規定的主要內容:(1)勞工就業部的機構組成;(2) POEA的設立和組成。
該規定明確POEA的功能有:(1)建立及維持登記注冊和發證體系來規范私營勞工雇傭及海外工人安置;(2)維持海外工人安置技能的登記注冊;(3)雇傭及安置工人以滿足海外雇傭者對經訓練的、能勝任工作的菲律賓工人的要求;(4)促進海外菲律賓勞工技能的提高,以及謹慎地選取菲律賓海外工人;(5)為安置菲律賓勞工而從事各項市場開發活動;(6)確保菲律賓雇傭合同的最佳條款以及對其的遵守;(7)產生從被雇傭的菲律賓海外工人處匯入的外匯交換;(8)促進以及保護菲律賓海外工人的福利。
1.4 《1995年移民工人和海外菲律賓人法》
該法也是一部規范勞務行業的重點法律,目的是規范海外雇傭政策和建立更高的移民工人的保護和促進標準,適用于所有海外菲律賓人。該法對移民工人的權利保護、從事雇傭業務的實體機構運作等進行規范。該法將菲律賓海員列入移民工人的范圍。
1.5 《1994年技術教育和技能開發委員會法案及實施細則》
該法案針對的是菲律賓國內中等層次人才的教育培訓和開發。所謂技術教育,指的是低于高等教育層次的非學歷訓練,即培養技工或專業人才助手或其他中等層次人才的項目;所謂技能開發,指的是通過學習和培訓,使從業者獲得一定的資格以從事某一特定職業。對航海教育來講,菲律賓高等教育委員會(CHED)管理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航海院校,而技術教育和技能開發委員會管理航海專業的非學歷教育(包括培訓、短訓、進修等各種形式)。
1.6 《菲律賓商船駕駛員、輪機員職業法》
該法對菲律賓商船駕駛員、輪機員的職業考試、發證、執業等作出規定,是菲律賓規范從事商船駕駛和輪機工程專業執業人員的重點法律。
1.7 菲律賓外派海員標準勞務合同制度
外派海員勞務合同是海員與外國雇傭方之間確立勞務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書面合同。海員勞務合同是保障海員權利最重要的文件。菲律賓政府制定外派海員標準合同范本作為外派海員勞務合同的最低標準。合同雙方在不違反法律、公共政策、道德的情形下,可以訂立比標準合同要求更高的合同。
1.8 法律援助制度
為充分保障海員權利,及時、高效地處理勞務糾紛,菲律賓政府確立多種途徑,幫助海員主張其合法權益。POEA制定的海員標準勞務合同規定相關調節機制,以解決相關爭議。如果海員以標準合同的形式訂立合同,任何與雇用相關的糾紛按照標準合同第16條的規定程序予以解決。
1.9 相關國際勞工公約、雙邊和多邊協議以及國內法規
為使其勞務輸出符合國際標準,更好地被國際勞務市場接納和承認,菲律賓政府加入不少國際勞工公約,接受國際上主要勞工組織(如國際海運勞工聯盟組織等)的約束,并積極地與主要勞務接受國就勞工輸出和合作方面達成協議。這些國際公約、協議一方面確定菲律賓與簽署國之間在勞務領域的長期合作關系,另一方面保護其本國勞工的權益。
菲律賓國內法律體系中與海員勞務有關的規則、條例還有很多,如《菲律賓高等教育法》等。
2 菲律賓海員勞務外派法規體系的 效用
2.1 法規完備合理
菲律賓勞務外派相關法規不僅對勞務外派的每個環節,而且對相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作出規定。菲律賓海員勞務以及教育培訓的立法合理性較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POEA管理規則和條例》第2章第2條規定,要求勞務機構提供經聲譽良好的銀行認證的20萬菲律賓比索的協議。該20萬比索的作用類似于履約保證金,而不同于企業注冊登記時的注冊資金。這是因為注冊資金不可挪用,而履約保證金在中介機構未能充分履約時即可動用。在我國的有關法規中未見有類似規定。《POEA管理規則和條例》在第8章第7條中規定設立勞工債券,以確保菲律賓勞工忠實地完成工作合同。但對海員來說,這一債券是可選的。
(2)國外雇主和勞務中介機構對勞務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這在《POEA管理規則和條例》的第2章第2條、第8章第1條、《1995年移民工人和海外菲律賓人法》的第10章作出明確規定。國外雇主和勞務中介機構對海外工人的福利、遣返、人身傷害等方面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規定的益處在于:①有利于糾紛的解決;②使國外雇主和勞務中介機構更負責任地履行合同的義務;③避免合同義務的規避現象,防止國外雇主或勞務中介機構向海員轉嫁不當義務。
(3)《POEA管理規則和條例》的第2章第2條對勞務輸出許可證的使用作出規定。該規定較一般公司管理法規更嚴格。我國相關法律中未作類似規定。這一規定的意義在于要求相關機構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對待海員勞務。
(4)《POEA管理規則和條例》第3章第2條規定黑名單制度,在勞動合同的履行中存在過錯、違反合同、重大過失等情形的雇主和(或)海員將被列入黑名單。我國有將海員列入黑名單的做法,但缺乏對中介機構等的制約。
2.2 充分強調和保護海員權益
海員要求自身權益得到保護,由于國際海運勞工聯盟組織、海員工會和其他相關機構的存在,國外的船舶所有人也要求海員的利益有所保障。菲律賓充分保護海員權益,這使得該國的海員外派業務發展良好。
2.3 保障制度和后勤措施較為完善
(1)相關保障制度和后勤措施主要有:①在各國際機場及離境點建立勞工援助中心,用于接待海外勞工;②建立為海外勞工提供免費法律援助的制度,用于解決各類糾紛;③一站式的文件處理中心,可方便快捷地處理各類申請和認證;④雇傭前指導制度,為海外勞工提供出國前的指導研討會,該制度在海外就業署的規定中作為海外勞工的一項福利得到確立;⑤充分的信息,海外就業署、外交部、司法部等各有關機構各種與海外勞務有關的信息;⑥為使被遣返的菲律賓工人重返工作崗位而設立重新安置和監督中心;⑦設立移民工人和其他海外菲律賓人資源中心,提供包括醫療、抵達他國后的安置、社區網絡服務等援助和服務;⑧設立菲律賓國外服務站。
(2)相關基金主要有:①海員福利基金;②工人遣返和緊急遣返基金;③移民工人貸款保證基金;④法律援助基金;⑤技術教育和技能開發委員會開發基金。
2.4 快速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
首先,糾紛解決方案明確;其次,受理機關明確。涉訴者只需向POEA提出侵權事實和訴求,POEA即可受理,即使按規定這種訴求不應由POEA處理,也可由POEA受理后轉交受理機關;再次,糾紛解決快捷。《1995年移民工人和海外菲律賓人法》第11章規定:對非法雇傭案件的調查應自其立案起30日內結束。在由官進行初始調查以及案件具有初始證據的情況下,調查結果應在調查完成后24小時之內送往法庭;如果初始調查是由法官完成的,并且案件具有初始證據,調查結果應在收到案件記錄后48小時之內送往法庭。
2.5 較強的對外溝通能力
POEA負有開發海外勞工市場的職責。派出勞工營銷使團、代表政府簽訂雙邊或多邊雇傭協議等都是其對外溝通的方式。
菲律賓職業規則委員會在其考試發證業務之外,還從事與海員勞務有關的對外活動。菲律賓海員雇傭協會(FAME)與其他涉及海員勞務的政府或非政府機構均積極開展對外溝通。
2.6 職業宣誓制度
《菲律賓商船駕駛員、輪機員職業法》規定:設定執業宣誓制度,規定或采納職業道德和執業標準。在目前我國海員的責任心、敬業精神、職業道德有所下降的情況下,這些制度對我國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關鍵詞] 對外勞務輸出;合法權益;對外勞務合同
[中圖分類號] F241.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6-5024(2008)08-0150-03
[作者簡介] 郭善玲,江西科技師范學院法律系講師,碩士,研究方向為刑法;(江西 南昌 330013)
鄒 斌,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審判員,研究方向為民商法。(江西 南昌 330006)
近年來,我國經濟發展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績,但隨之而來的勞動力過剩問題也日益突出,剩余勞動力走向何處?這不僅關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計,更影響到社會的和諧穩定。毫無疑問,參與國際經濟合作,向國外輸出勞務是消化國內剩余勞動力的重要途徑。隨著對外開放的縱深推進,越來越多的人走出國門,到國外提供勞務,換取報酬,既緩解了國內就業壓力,又賺取了外匯,增加了個人收入。但是,隨之而來的許多問題也逐漸暴露出來,如:勞務輸出法律制度不完善,勞務輸出機構管理制度混亂,勞務輸出中介機構良莠不齊,外派勞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等等,這使得勞務人員合法權益受侵害現象屢見不鮮,勞務人員、勞務輸出機構之間合同糾紛頻發。因此,盡快完善我國對外勞務輸出制度已迫在眉睫。
一、我國目前對外勞務輸出的現狀
對外勞務輸出,是指勞動者從一國向另一國或境外的某一地區轉移并就業勞動,同時獲得勞動收入。目前,我國對外勞務輸出的主要途徑和方式有4種:(1)通過承包海外工程輸出勞務;(2)通過與雇主(即我國有關的國際勞務公司及其公司)簽約輸出勞務;(3)通過在國外的合資經營企業向海外輸出勞務;(4)勞務人員通過其他方式到國外自謀職業。在外派勞務管理制度上的基本框架為:業務由外經貿部國外經濟合作司負責業務指導和管理,統一由承包商會實行行業歸口協調。勞務項目報批手續由所屬的省、市經貿廳、委(局)負責,有關出國證書則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程序辦理。從我國現行外派勞務政策、管理體制及運作情況來看,基本符合目前我國國情和外派勞務的現狀,但與國際上發達國家先進的勞務管理體制以及市場經濟發展形勢的要求相比,還有一定差距。當前,我國國民經濟的管理體制仍處于調整和轉變之中,體制上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決,現行外派勞務管理體制還不夠完善和成熟,存在著一定的缺陷,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我國對外勞務合作事業的發展。我國是世界勞動力人口大國,按理說,我國的勞務輸出數量應占國際勞務市場份額之首,但實際情況卻是我國豐富的勞動力資源與我國在全球勞務市場中的地位極不相稱。截至2004年底,我國在外務工人員還不到60萬人,僅占全球市場份額的0.7%,對外勞務輸出遠遠落后于菲律賓、印度等國家,且我國勞務輸出人數的3/4集中在東亞和東南亞,對發達國家等主要勞務市場的人員輸出還不到輸出總數的10%。
二、目前對外勞務輸出存在的問題
1.缺乏統一立法,勞務輸出法律制度不完善。目前,關于勞務輸出并無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以規范,相關的部門規章和各地規范性文件中,數量少、位階低、不統一、操作性不強。目前,規范勞務輸出市場及業務的法律,主要是2004年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加強跨省勞務輸出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1992年3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勞務輸出、境外就業勞動管理工作的通知》、1990年3月原外經貿部制定的《關于我國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管理規定》等。另外,還有一些相關行業規章,各個省也都有本省的相關規定,由此帶來的后果是,由于無統一立法,勞務人員和勞務輸出機構之間的權利義務不明確,主管部門管理和調整對外勞務合作關系的法律依據不足,法官審判對外勞務糾紛時無法援引明確的法律依據,只能根據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進行判斷。
2.勞務輸出機構管理體制混亂。部分勞務中介公司為了獲取更多利益,夸大宣傳或者隱瞞一些真實情況,如一味宣傳勞務收入如何豐厚,工作環境如何舒適,勞動強度如何輕松等,致使部分勞務人員在這些信息誤導下出國,結果工作崗位、勞動條件、工資報酬與當初承諾出入較大,還有一些中外中介機構互相勾結、倒賣指標、加收費和保證金,甚至蓄意詐騙,導致大量勞務人員上當受騙或非法滯留。另外,由于我國在勞務輸出的管理機構上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和部門規章來調整,商務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各執一頭,使得管理中缺位和越位現象經常存在,這種多方共同管理的局面造成了管理工作上秩序的混亂。
3.勞務人員自身權益保護的法律意識不強。勞務人員大多是文化水平不高的農民、下崗職工,信息渠道窄,辨別真偽能力差,自我保護意識弱,容易受不良中介蠱惑,對勞務輸出的政策、法律法規不甚了解,對輸入國相關法律制度一無所知。同時,也有外國雇主在合同期限內破產、倒閉或轉產,形成勞務公司的事實違約,從而使勞務人員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糾紛由此引發。加上一些勞務人員不懂得當地語言,權利受侵害后不知道如何向所在國執法部門或使館求助,最終導致實際受損。
4.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的內容不規范。跨越國境的勞務輸出業務涉及到勞務輸出公司、勞務輸出國中介公司、勞務人員、勞務輸入國的雇主、勞務輸入國的中介公司等多方當事人,由于各國對勞務輸出或輸入的管制政策不同,一項國際勞務輸出業務需要簽訂多份國際、國內合同才能順利完成。也就是說,國際勞務輸出合同項下可能包括不同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內容彼此關聯的多個協議,境外雇主輸入我國勞務人員的目的是為了充分利用廉價的勞動力,獲取更大的利潤。我國勞務人員出境求職是為了取得比國內高得多的勞務報酬,兩者利益協調不當,容易引起爭議;另外,勞務合作合同過于原則,特別是涉及勞務人員切身利益的條款比較粗糙,缺乏可操作性,導致實踐中理解不一,致使糾紛產生。
三、完善對外勞務輸出的法律對策
1.理順勞務輸出的管理機構和體系,盡快出臺統一的《對外勞務輸出法》。一個有效的管理體系應該是一個高度集中、層次精簡、上通下達、機制運轉靈活的系統。我國的外派勞務管理體系要進一步完善,更好地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制定出一套符合市場經濟原則的有關對外勞務輸出的相關法律,對個人和企業在外派勞務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同時在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中也應該針對對外輸出勞務制訂出相應的條款。這樣,不僅使我國勞務人員和企業得到法律保護,也有利于鞏固我國在國際勞務市場上的競爭地位和國際信譽,更好地為我國對外勞務合作事業的發展保駕護航。筆者認為,大致可以這樣操作:首先,明確勞動保障部門為勞務輸出的業務主管部門,在勞動保障部下設“對外勞務輸出管理處”,對海外勞務業務進行專業管理;其次,研究制定對外勞務輸出企業、、中介機構的最低資質標準和某地區的最高限額數;在資格審查上提出要求,每年對企業進行年審,通過年審易發現企業在經營中存在的問題,便于及時清理整頓,對那些不符合基本條件又拒不接受整合的機構堅決吊銷營業執照,從而進一步規范市場,維護外派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時,要盡快出臺統一的的《對外勞務輸出法》,讓主管部門和法院在處理問題時有法可依。
2.強化勞務人員的法律意識,更好地保護勞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按照國家的規定,所有的外派經營公司必須對外派人員進行出國前的培訓,培訓的主要內容是:雇主國家的語言、技能、風俗習慣、法律法規、外事紀律以及保護自身權益的辦法等等。經過這樣的培訓之后,勞務人員就可以更快地適應國外的工作、生活環境,而且一旦遇到糾紛和問題,他們也知道通過什么途經來解決問題,來保護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加強政府信息引導,強化勞務人員的法律意識。相關部門應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大眾媒介,加強法制宣傳和對外勞務輸出的信息引導,告知廣大勞動者,國外并非黃金遍地,提醒應聘者在應聘時要把好“三道關”(確認企業資質、考察有無違法牟利行為、確認勞動合同內容),以甄別勞務輸出機構是否合法。只有通過合法途徑從事海外勞務才能受到法律保護,勞務輸出可能存在風險,不能為小利脫離外國雇主“打黑工”。
派出公司應加強跟蹤管理。派出公司有責任和義務對勞務人員的事后管理承擔責任。這是勞務人員必須了解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向一個國家或地區派出勞務人員超過100人的經營公司,應在半年內向當地派出專職管理人員。
非法境外就業中介主要有5種形式:一是無照經營的職介;二是以旅游或商務簽證代替務工簽證的職介,出境就業者由于沒有工作許可證,屬于“打黑工”;三是通過吹噓“國外工作薪水高”等手段誘騙求職者的職介;四是收取高額中介費超過法定限制的職介;五是向求職者介紹非法工作、“企業開什么單子都接”的職介。求職者在應聘境外工作時、應當把好“三道關”以甄別中介合法與否:首先,是確認資質,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應持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境外就業中介經營許可證》,其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等可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及其國際交流服務中心網站上查明。此外,還應出示出境就業國勞工部門批準的招用外籍工人的證書文件。其次,考察有無違法牟利,主要標準是“中介費不高于月工資”。最后,在簽約階段厘清條款,出境就業人員從事勞動合同范圍之外的任何工作都屬違法。因此,應注意確認勞動合同的內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險、食宿條件、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及勞動爭議處理、違約責任等條款。
3.規范勞務輸出合同,加強合同的法律適用。勞務輸出業務作為服務貿易的一種有別于一般的商品貿易,勞務輸出合同的客體是勞動力,而勞動力的存在和支出與勞動者的人身不可分離。勞動者是有思想、有人格的生命體,國際勞務輸出中的勞務人員還具有特定的文化背景和民族性格。涉外勞務合同發生糾紛不僅會損害當事方的經濟利益,還可能傷及人格和情感,不可等閑視之。跨越國境的勞務輸出業務涉及到勞務輸出公司、勞務輸出國中介公司、勞務人員、勞務輸入國的雇主、勞務輸入國的中介公司等多方當事人,由于各國對勞務輸出或輸入的管制政策不同,一項國際勞務輸出業務需要簽訂多份國際、國內合同才能順利完成。所以,通過外派勞務輸出公司向境外輸出勞務的情況較為復雜,至少涉及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實踐中有時可能關系到四方甚至五方當事人。案件涉及的當事人越多,彼此關系越復雜,極易造成職責不明,產生糾紛的隱患非常大。因此,訂立此類國際勞務輸出合同有必不可少的兩個合同,即:勞務輸出公司與外國雇主簽訂的勞務合作合同和勞務輸出公司與外派勞務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務輸出公司與外國雇主之間簽訂勞務合作合同是勞務人員出境從事勞務活動的前提,根據勞務合作合同,勞務輸出公司招募出境勞務人員,并與之簽訂合同。但該合同的類型和性質在實踐中并不統一,有些地方稱之為"勞務中介合同"或"勞務居間合同",有些地方稱之為"勞動合同"。理論界對此也存在不同看法。筆者認為,勞務輸出公司與外派勞務人員訂立的合同應為勞動合同。首先,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權利義務符合勞動合同的要求。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我國《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在勞務輸出公司與勞務人員訂立的合同中,勞務輸出公司承擔培訓勞務人員、提供境外就業崗位、保障勞動報酬和處理勞動爭議的責任。勞務人員有服從勞務輸出公司統一管理,遵守勞動紀律的義務。勞務人員作為勞務公司的派出人員為境外雇主提供約定的勞務,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合作合同,給境外雇主造成的損失的,由勞務輸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其次,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不符合居間合同的特征。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只是作為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介紹人,為委托人提供就業信息和機會,自己不直接參與訂立該合同。而勞務輸出公司不僅是勞務合作合同的當事人,在與勞務人員訂立的合同中也是主體一方,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所以,勞務輸出公司與勞務人員之間訂立的合同不是居間合同,而是勞動合同。而勞務中介機構只是接受境外雇主的委托,在中國境內為其推薦符合要求的勞務人員,經境外雇主審核應聘人資料后,由應聘的勞務人員與境外雇主直接簽訂勞動合同。中介公司不參與國外雇主與勞務人員之間的勞動關系,因而不是國際勞務輸出合同的當事人。勞務中介公司與境外雇主就委托事項所作的約定,屬于居間合同,中介公司又稱為居間人。居間人因為勞務合同的雙方當事人提供了訂約機會和訂約服務,有權取得雙方或一方支付的報酬即傭金。在涉外勞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中介公司只是協助解決,并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而勞務輸出公司從事外派勞務業務時,既是勞務合作合同的當事人又是勞動合同的主體,兩合同在內涵和外延上需要彼此銜接、協調統一。享有境外就業經營許可的中介機構在從事中介業務時,依法應當履行其相應的義務。一旦產生國際勞務糾紛后,各國通常依據國際私法處理涉外勞務爭議,尤其是在勞務輸出合同的法律適用上,在理論和實踐中通常是首先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其次是適用有關國際條約。因此,在訂立合同時謹慎選擇適用的法律尤為重要。
參考文獻:
[1]馬俊駒,余延滿.民法原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王利明,房紹坤,王軼.合同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
[3]王利明.違約責任論(修訂版)[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一、服務外包項目勞務成本核算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勞務企業在會計核算上應設置“勞務成本”科目,核算其對外提供勞務發生的成本,并按勞務項目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期末余額反映尚未完成勞務的成本,或尚未結算的勞務成本,具體核算內容有:
人員費用是指派出勞務人員應付的境內外工資、獎金、加班費以及支付出國人員的培訓費、技術資料費、體檢費、伙食費、服裝費等,按對外合同規定應由我方支付的境內外差旅費、保險費。如果派人單位負責勞務人員的境內工資等費用,一般由勞務企業支付給派人單位一定的包干費。
其他直接費用如派出勞務人員使用的工具、用具的使用費,勞務人員使用的工具、用具費一般采用使用時一次攤銷辦法。
管理費用是指勞務企業為組織和管理對外勞務合同一切業務所發生的國內外管理費用,包括廣告宣傳費、考察聯絡費、業務資料費、交際應酬費、管理人員的工資、獎金、辦公費、管理設施使用費等,期末按勞務合同項目按人員費用的比例分配計入項目勞務成本。
材料費用,對服務外包勞務項目發生的臨時搭建設施費,在用周轉材料費、人員取暖費等,應通過待攤費用科目核算,期末確認分配額計入項目“勞務成本――材料費”科目。
(一)人員費用的核算
人員費用可按用途如境內勞務人員工資、境外勞務人員工資、培訓費、境內差旅費、境外差旅費等明細核算。當支付勞務人員境內或境外工資性支出時,借記“勞務成本――XX項目――人員費用(工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現金”科目;當支付勞務人員境內外差旅費時,借記“勞務成本――XX項目――人員費用(差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當支付派人單位包干費時,借記“勞務成本――XX項目――人員費用(包干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上述發生的人員工資福利費用,在賬務處理上一般應先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發生支付費用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科目,期末轉入項目勞務成本時,借記“勞務成本――XX項目――人員費用(工資)”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科目。
(二)材料費用核算
當發生領用材料時,借記“勞務成本――XX項目――材料費”科目,貸記“原材料或待攤費用”科目。
(三)其他直接費用的核算
當勞務人員發生領用工具、用具時,借記“勞務成本――XX項目――其他直接費用”科目,貸記“低值易耗品――工具用具”科目。
當發生支付派人單位的管理費用時,借記“勞務成本――XX項目――其他直接費用”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管理費用的核算
當勞務企業發生支付勞務項目的管理人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用等時,借記“勞務成本――XX項目――管理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或通過“待攤費用”科目核算本期匯集的管理費用,期末按勞務項目人員工資比例分配到勞務項目的“勞務成本――XX項目――管理費”科目內。
二、服務外包項目收入確認及其核算
(一)服務外包項目收入確認
對服務外包項目實行勞務合同管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在同一會計年度開始并完成的項目勞務,應在完成項目勞務時確認收入。如項目勞務的開始和完成分屬不同的會計年度,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相關的勞務收入。其對勞務的完成程度一般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1.對已完勞務量工作的測量(一般采用完工百分比法);
2.按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
3.按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占估計勞務總成本的比例;
4.對提供勞務總收入應按企業與接受勞務方簽訂的合同規定的金額確定。
在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情況下,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已經發生并預計能夠補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成本;如預計發生的勞務成本不能得到補償,則不應確認收入,應將已經發生的成本確認為當期費用,并借記“管理費用――(服務外包項目成本轉入)”科目,貸記“勞務成本――(服務外包項目轉入當前費用)”科目。
(二)服務外包項目收入的核算
1.當企業按照服務外包項目合同收到境外預付合同款(原幣)時,按上月末匯率折算成人民幣后,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預收賬款”科目。
2.當服務外包項目合同期內發生各項支出費用時,借記“勞務成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有關項目。
3.期末按已經發生的成本占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認服務外包項目勞務收入時,借記“預收賬款――XX單位”科目,借記“應收賬款――XX單位”項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服務外包項目――勞務收入”科目。
4.期末結轉服務外包項目勞務成本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貸記“勞務成本――服務外包項目”科目。
公共產品理論是宏觀經濟學的基本理論,也是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關系、政府職能轉變、構建公共財政和實現公共服務市場化的理論基礎。該理論對重新認識和定位我國對外勞務合作的業務性質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作為一種系統理論,公共產品理論起源于19世紀80年代,是為適應國家干預經濟而確立的。它從理論上闡明了政府行為與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體化。所謂公共產品,是指在消費上不具有國際經濟合作2009年第7期競爭性和排他性的產品和服務。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薩繆爾森對公共產品的經典定義是:每個人對這種產品的消費都不會導致其他人對該產品消費的減少。公共產品具備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
一般來講,公共產品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提供的,政府承擔費用。相對而言,私人產品則是指企業或居民通過市場提供的產品和服務,需要由消費者自己付費。介于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之間的產品和服務,則屬于準公共產品。準公共產品不完全具備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性,或者說具有有限的非競爭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特征。如高等教育雖然在消費上具有非競爭性,但卻可以輕易地做到排他。
在理論上,準公共產品的供給應當采取政府和市場分擔的原則。政府可以通過多種組織形式,利用市場資源配置和企業的經營技術優勢,有效地生產和提供準公共產品,兼顧公平與效率。
基于上述理論,筆者認為,我國的對外勞務合作具備準公共產品的特性。
首先,對外勞務合作是政府特許經營的行業,具有不完全競爭的特點。我國《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對外勞務合作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境內企業法人與國(境)外允許招收或雇傭外籍勞務人員的公司、中介機構或私人雇主簽訂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有組織地招聘、選拔、派遣我國公民到國(境)外為外方雇主提供勞務服務并進行管理的經濟活動。對外勞務合作涉及國家形象和勞務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社會工作,不同于一般的經營活動。從事對外勞務合作的企業必須經過商務部許可,取得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
其次,開展對外勞務合作的社會效益遠遠大于其經濟效益,具有明顯的外部正效應(外部經濟)。我國的對外勞務合作是一項利國利民的事業,經營公司開發國際市場固然需要進行成本補償并取得一定的回報,但不得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為減輕勞務人員負擔,政府往往采取限制收費的辦法以規范公司的經營行為。這種收入補償模式近似于水、電、氣等公共事業的經營模式,其產品服務具有明顯的準公共產品特性。
第三,對外勞務合作具有有限的非競爭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盡管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在不斷擴大外派勞務培訓基地的建設,讓更多符合條件的人有機會參與外派勞務的選拔,以體現公平原則。但是,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出國渠道狹窄,對外勞務合作只能做到有限的非競爭性,同時通過收費適當排他。在兼顧公平的同時,更多地借助市場有效地配置稀缺資源,鼓勵經營公司開拓國際市場,為更多的人提供出國工作機會。
將對外勞務合作視同準公共產品,既可以降低公共財政的支出規模,又能提高公眾的滿意度。
總之,既然政府反對外派勞務演化為私人產品,又擔心公共資源的濫用,那么,將其視作準公共產品,通過多種組織形式保障供給,滿足社會需求,無疑是一種合理的選擇。公共機構介入外派勞務便有了充分的理論依據。
二、公共機構和經營公司業務運作的差異
按照政府規定,運作外派勞務的公共機構必須具備商務部規定的七項條件。由于公共機構是非營利機構,其經費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因此,外派勞務業務運作的各個環節與經營公司明顯不同。這里以韓國雇傭許可制勞務的運作做比較。
(一)合同主體和履約責任
公共機構主要是執行政府之間簽署的勞務合作協定,一般不單獨對外簽約,由政府承擔履約責任。而經營公司作為法人,需要與國外機構簽訂外派勞務合同,獨立承擔履約責任。
(二)人員選拔
公共機構進行勞務人員的選拔,一般采取公平、公開和透明的方式,地方公共機構直接面向所在行政轄區的勞務人員,選拔多采取公開考試的方式。經營公司由于招收規模、范圍和地理位置所限,大部分采取外包的辦法,委托招收,很難做到公開、公正和透明。
(三)教育培訓
為提高勞務人員的外語水平和勞動技能,政府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勞務人員的出國教育和技能培訓,公共機構向勞務人員提供的培訓是免費的。經營公司組織的出國教育和技能培訓只能由勞務人員自己付費。
(四)出國費用
由于公共機構是指財政撥款在50%以上的非營利機構,在當地直接招收勞務人員,沒有中間層次,勞務人員出國基本上是免費的,只需要承擔考試、體檢、辦照、簽證和機票等個人費用。經營公司是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追逐利潤是其主要目的。雖然政府一再要求經營公司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收費,但在出國機會稀缺的情況下,高額收費屢禁不止,加上委托招收、層層加價,勞務人員苦不堪言。
(五)境外管理
境外管理是我國對外勞務合作的重要內容。地方公共機構必須派人對勞務人員進行日常管理,及時處理勞務糾紛和突發事件,管理費用和風險備用金由地方財政承擔。同樣,商務部要求經營公司在境外設立機構,管理所派出的勞務人員,其管理費用和備用金必須由公司承擔。
三、公共機構介入給外派勞務帶來新的突破
我國的對外勞務合作源于計劃經濟年代的工程承包。盡管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但存在于一些體制上和制度上的弊端仍難以克服,尤其在當前世界金融危機的沖擊下,境外勞務糾紛更是層出不窮。因此,我國對外勞務合作事業要想做大做強,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創新,通過制度安排,促進多種對外勞務合作方式的多元化。公共機構的介入必將沖擊原有的勞務運作模式,給整個行業的成長帶來新的生機和活力。
(一)打破傳統格局,拓寬外派渠道
我國對外勞務合作行業的主體是商務部許可的經營公司,截至2008年底,經營公司已達到603家。這些經營主體大部分是原有的國有企業和國有企業改制后的股份制企業,經營機制比較僵化。即使是2005年之后取得經營資格的民營企業,基本上也都是原來為經營公司招收勞務的中介:由于認識上的局限,這些企業基本上是按照私人產品的模式運作外派業務的,與準公共產品的要求相去甚遠。公共機構的介入,打破了經營公司的壟斷格局,拓寬了外派渠道,其非營利性的運作方式將對規范行業的經營行為起到示范效應。
(二)簡化招收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從業務流程來看,經營公司從國外拿到訂單后,需要按照條件到勞務培訓基地招收和培訓勞務人員,其派遣業務和外貿企業類似,實際上具有中介服務性質。由于勞動力商品的特殊性,勞務選拔中間環節較多,責任不清,出現問題相互推諉,影響服務質量和工作效率。而地方公共機構執行的是政府合作項目,自身擁有當地勞務資源,沒有中間環節,直接招收、直接派遣,運營效率大大提高。
(三)地方財政補貼,減輕勞務負擔
降低收費標準,減輕勞務人員負擔一直是我國政府主管部門所致力的目標。作為非營利性機構,公共機構利用公共資源,為勞務人員提供公平的出國機會,符合準公共產品的特性。商務部要求地方公共機構的財政撥款必須在50%以上,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和程序收費,這就使得公共機構介入外派業務后,勞務人員的出國費用大大降低。目前,公共機構運作的韓國雇傭許可制勞務的收費標準只有4980元。過去,雖然政府也要求,經營公司對韓國勞務的收費不得超過2.5萬元,但勞務人員實際繳納的費用都在五六萬元。公共機構介入派遣業務后,外派勞務行業的高額收費問題將會得到有效遏制。
(四)借助政府公信,提高合作信譽
國際勞務合作涉及公民出入境、非法滯留和跨國移民等敏感問題。作為企業,經營公司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經營目的導致其信譽是有限的。而公共機構運作業務的前提是政府以國家的名義對外履約,其國際地位和聲譽是任何經營公司無法比擬的,這就為外派勞務的規模經營創造了有利條件。我國四家公共機構首批組織勞務人員參加韓國外派,就有7232人被錄用,過去幾十家經營公司一年才派出四五千人。
(五)擴大公共服務,增強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