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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實施人才強市戰略,積極營造良好的政策和社會環境,吸引海外留學人員來*創業創新,加快推進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和現代化建設步伐,現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市“十一五”人才發展規劃》、《*市新城城市綜合體規劃》,結合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國家公派或自費出國學習,取得國外學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包括已獲得留學國國籍或居住國永久居留權、留學國再入境資格者);
(二)在國內已取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并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公司工作或學習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和進修人員。
二、留學人員來*創業,遵循市場配置、待遇從優、人盡其才、來去自由的原則,其方式可選擇:
(一)創辦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它各類企業;
(二)以自有的專利、專有技術或其它知識產權、資金等形式在各類企業入股,或進行科技成果轉讓;
(三)來本市開展學術交流、科研技術合作或承擔科研項目以及顧問咨詢等活動;
(四)到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經濟組織任職或兼職,或進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從事研究工作。
三、依托*經濟開發區,加快我市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建設。留學人員創業園以服務為宗旨,建立科技孵化器。科技孵化器以吸引創業初期尚處在起步階段的留學人員企業為主,工業平臺則重點吸引初具規模、具有一定科研與成果轉化能力的留學人員企業。以留學人員創業園為核心,按實體與虛擬相結合的原則,實行開放式管理,留學人員在本市范圍內投資創業,可享受本意見的相關優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創業園組織領導機構。*市人事局和*市人民政府共同成立*市留學人員*創業園管理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創業園的規劃建設、政策制定和重大問題的決策、協調,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提供優惠的政策扶持、良好的創業空間和完善的服務體系。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人事局,是留學人員來*創業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有關指導協調、人才引進、政策咨詢、資格認定、管理服務工作。同時,設立“*市留學人員服務中心”,具體承擔聯系、接待、咨詢等服務工作,建立留學人員信息庫,受委托協助辦理有關事項。市政府其它有關職能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為留學人員來*創業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五、留學人員憑用人單位證明(或所辦實體注冊登記的有效證明)和本人護照、學位證書,以及我駐留學國使領館出具的國外學歷、工作經歷的有效證明,向市人事局申請辦理《*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也可依據規定申領《人才居住證》。對持中國護照的留學人員,愿意在*落戶的,不受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限制,公安機關憑《*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按有關規定辦理落戶手續。配偶及子女可隨調隨遷。對已加入外國國籍的留學人員,按國家規定發給《外國專家證》,憑此可直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本人及其外籍直系親屬的《外國人居留證》。根據需要,市人才交流中心可提供人事檔案管理等各項服務。
六、留學人員來*創辦企業,可憑本人護照(中國或外國的)等有關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注冊資本金可按有關最低標準執行,并可在二年內分步到位;帶高新技術成果創業,貨幣出資不低于1000美元。留學人員在*創辦的獨資、合資企業,也可按有關規定登記注冊為內資企業或外商投資企業,并根據條件享受我市開放型經濟發展的扶持政策。
七、留學人員來*從事高新技術研究或科技成果轉化的,應予優先解決投資立項、融資、用地、孵化用房等實際問題。凡被認定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列入新產品試制計劃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市政府相應扶持政策。對符合我市產業發展導向、投資額度大、科技含量高、回報率高的重點項目,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優先給予安排用地指標。
八、留學人員創辦企業所承擔項目凡屬高新技術領域的,視項目的成熟程度可申請創業資助。對高層次留學人才和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團隊以自有專利、專有技術、科研成果來*進行轉化、創辦企業的,按“一事一策”原則給予重點扶持。具體由市人事局會同市科技局、經貿局、財政局,組織專家對其項目進行評估,重點項目資助額最高可達100萬元,優秀項目資助額最高可達50萬元,啟動項目資助額最高可達20萬元。特別突出的項目資助額上不封頂,報市政府專題研究后給予特別資助。對初創期企業可申請兩年期內100萬元貸款額度以內的貸款貼息補助;對畢業企業(孵化項目經考核評估達到相關條件,已轉化成產品,形成產業化生產,并有一定的市場占有率的企業)或開始產業化、規模化生產的企業,可申請三年期內200萬元貸款額度以內的貸款貼息補助。創辦的企業和項目與商業投資機構簽訂《投資協議》,并符合《*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辦法》支持范圍的,可享受政府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九、留學人員創辦的企業,建立完整財務核算制度,實行獨立核算查帳征稅,在一個納稅年度生產經營中的用于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發生的技術開發費,在按規定實行100%稅前扣除的基礎上,允許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結轉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十、完善創業園孵化器功能,創造良好的孵化環境。在國家政策規定范圍內,孵化企業三年內其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全額給予補助;畢業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營業稅、增值稅地方留成部分按第一年70%,第二年50%,第三年30%給予補助。
十一、留學人員以專利、非專利技術成果入股形式投資的,其技術成果作價可占注冊資本的25%;創辦高新技術企業可以其高新技術成果作價投資,其作價出資額經認定后可高至占注冊資本的70%。合作各方另有約定的,可按約定執行。
十二、留學人員以在*從事研究開發所取得的技術成果申請專利的,授權后根據政府有關規定給予一定數額資助和獎勵。發明專利可視同科技成果,優先推薦參評國家、省、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屬職務發明專利的,專利權持有單位在專利轉讓、許可他人實施后,可在所得凈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獎勵給發明人或設計人。
十三、留學人員進入創業園創辦企業可享受開發區和各類園區的各項有關優惠政策。可以優惠價購買留學人員創業園區內生產、科研用房;租用園區的生產科研用房,建筑面積在100平方米以內的,前三年(以注冊之日起計)全額減免房租。對優秀項目和3人(含)以上留學人員創業團隊可適當增加減免租用科研用房面積。
十四、用人單位應為引進的留學人員配備必要的助手和科研設施,允許他們從國外自帶助手。留學人員因科研工作需要,進口必要的儀器、設備和少量試劑、原料、配件的,經有關部門批準后予以免稅。涉及許可證管理的,應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留學人員可憑《*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按規定申購免稅國產轎車一輛。需更換國內駕駛執照的,按上級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應提供周到服務。
十六、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和人選條件,按管理權限,可聘用或委任留學人員擔任適當職務。受聘到事業單位擔任專業技術職務的留學人員,不受單位崗位結構比例控制。其在國外取得的與國內相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執業資格,可直接到有關職能部門辦理相應的資格證書;在國外未取得與國內相對應的專業技術職務的,職稱管理部門根據其學歷、學術或專業技術水平直接確定相應的任職資格。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受本人任職年限限制。
十七、留學人員的報酬,應與本人能力、貢獻相掛鉤,由聘用單位與本人協商確定。企業單位聘用的,根據情況自定標準;事業單位聘用的,可比照本單位同類人員從高確定。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可再給予本人薪金數倍的特聘崗位津貼。
十八、留學人員回國參加工作以后的工齡,可與本人出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在國外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年限合并計算為連續工齡,留學人員在國外攻讀碩士、博士學位的時間可視作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用人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為其繳納各類社會保險費。
十九、從事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留學人員在*取得的工薪收入視同境外收入,其個人所得稅除減除規定費用外,適用附加減除費用的規定。外籍或取得海外永久居留權的留學人員在*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其個人所得稅獎勵政策按我市相關規定辦理,并可全部購買外匯攜帶或匯出境外。
二十、具有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可按規定申報享受政府特殊津貼;推薦申報其為國家和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符合“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市131人才工程”和“*市135人才工程”對象條件的,可列為人選。作出特別重大貢獻的,由市政府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高層次留學人才可享受《關于加強高層次人才引進工作的若干意見》的有關政策。
二十一、留學人員隨遷配偶的工作采取個人聯系和單位推薦相結合的辦法解決。用人單位應積極為隨同來*工作的留學人員配偶(含外國籍)安排就業。對確有困難,找不到工作單位的,由政府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協助推薦;配偶暫無工作單位的,其人事關系按有關規定免費掛靠市人才交流中心。
二十二、在創業園創業或與園區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工作或服務協議的高層次人才,市財政給予住房補貼,補貼標準為:博士學位(或正高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補貼2000元,碩士學位(或副高職稱)的人員每人每月補貼1000元,補貼期限視工作年限而定,最長為5年。對符合人才公寓申購條件的留學人員,可按有關文件規定優先申請購買人才公寓,并放寬留學人員申購準入條件,對在本市實際居住,*工作落戶或持有《*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或《人才居住證》,與用人單位簽訂五年以上工作合同,并已辦理人事的均可申請。合法取得外國國籍并來*創業或從事科研、教育、管理的高層次留學人員憑《*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和有關規定購買商品房,向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證。
二十三、留學人員隨遷子女入幼兒園、中小學就讀,憑《*市留學回國人員工作證》或《人才居住證》或《外國專家證》,由市教育行政部門為其就近安排在優質公辦學校,轉學手續隨到隨辦,不收取政府規定以外的任何費用。高中招生時,參加統一文化考試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二十四、留學人員攜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戶本市的,憑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和有關規定,到公安部門辦理戶口遷入手續。
二十五、市公安、外事部門應進一步簡化留學回國人員再出國(境)手續,保證其來去自由。
二十六、今后國家、省、*市各級政府出臺新的有關留學人員創業優惠政策,在*創業的留學人員可同時享受。
二十七、本規定適用在港、澳、臺學習的同等條件人員。
二十八、有關經費資助由市人事局會同市科技局、市財政局根據本意見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二十九、本意見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三十、本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