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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經濟特別報道(下)
后華盛頓共識——金融危機之后的發展
簡析全球貨幣制度——后布雷頓森林體系2時代
合并及收購(M&A)程序概述
瑞典的并購程序
簡析希臘債務危機——典型歐洲式危機
囚徒困境與自由貿易協定:將博弈理論應用到貿易自由化策略(下)
2007~2009年世界金融危機
2008年金融市場危機的起因
日本對東亞的經濟政策及其服務產業的海外擴展
美國對非洲的農業援助(下)
動搖無形之手
《國際貿易譯叢》稿約
全球化世界中的貿易
現階段的俄中能源合作:條件、問題和發展方向
中國國有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國際最佳實踐與管制的政治經濟分析
東京生產業現狀(上)
《國際貿易譯叢》稿約
加入WTO:程序、要求與代價(下)
玩具召回:是中國的問題嗎?
下一任美國總統和美元
應對急劇增加的國際旅游熱潮
中國將養活誰?
中國東北的振興與日本九州發展的借鑒
熱錢涌入中國
貿易自由化與環境:產業內貿易的情況
國際貿易合作的經濟學和政治經濟學(上)
《國際貿易譯叢》稿約
《國際貿易譯叢》2009年征訂工作開始
世界金融中心專題系列報導
又現危機
中美貿易評述
東亞經濟簡析
2006年世界貿易總結及2007年展望——WTO5月新聞稿(下)
美中貿易全國委員會關于中國入世第六年評估報告
作為國內和國際貿易法功能一致性典范的《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的當前發展(上)
《國際貿易譯叢》稿約
《國際貿易譯叢》2008年征訂工作開始
世界經濟動向與展望
取消電信貿易壁壘的經濟效應(中)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與世界銀行的新使命
石油美元的重新利用
存款保險:慎重對待
全球化如何影響經濟周期同步化
跨國公司及國外子公司
《國際貿易譯叢》2005年總目錄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相對利益,絕對利益適應能力,供求關系
一、什么是國際貿易?
國際貿易通常是指國家之間的商品、勞務和其他生產要素的交換活動,是世界各國在國際分工的基礎上通過國際市場的交易活動,實現商品以及勞動、科技等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達到互通有無,取得絕對和相對利益的行為方式和過程。一方面,國際貿易的規模和結構是由各國經濟發展水平和特點決定的;另一方面,一國對外貿易的狀況又對本國經濟發展速度和供求總量平衡的實現產生重要作用。
二、國際貿易政策
國際貿易政策是一個國家的總政策國際貿易相對利益,特別是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目的在于發揮本國優勢:一方面,優化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提高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并利用國家力量擴大出口;另一方面,利用經濟和其他手段限制進口,保護本國國內市場,達到平衡國際收支,擴大社會需求,刺激經濟增長的要求。具體政策主要有:一、貿易保護政策,二、自由貿易政策論文格式模板。
三、國際貿易的絕對利益和相對利益
在國際貿易中,貿易利益及其如何在貿易參與國之間進行分配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確定應當出口什么,進口什么,它與一個國家參與國際分工的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相關;二是如何確定進出口商品要達到的目標,它是指在國際貿易條件下進行什么樣的商品交換更有利。那些基本上是自給自足的經濟國家國際貿易相對利益,經濟結構以國內分工為基礎,開放程度較低,對外貿易通常以互通有無、調劑余缺、滿足需要為主要目標。而經濟開放型國家則以國際分工為背景組織國內生產,國際交換突破了轉換使用價值的局限,而注重貿易中的比較利益。依據比較利益原則確定其以何種方式參與國際分工,確定進出口商品的結構和流向,通過對外貿易求得利益的增長。
1、國際貿易的絕對利益
從對分工極大地有利于老公生產力率的提高這一規律的認識出發,出現了以絕對優勢為基礎的國際分工和貿易,以致貿易雙方都能從國際貿易中得益。不同國家在具體產品的生產上具有絕對成本的差異。所謂絕對成本差異是指在某種產品的生產上一個國家 所耗費的勞動成本絕對低于其他國家。
2、國際貿易的相對利益
通過對兩個國家生產成本的比較,如果某一個國家并不擁有任何絕對優勢,而是居于絕對劣勢,那么,國際貿易的結果,仍然可以使貿易雙方取得貿易利益。只要各國商品之間的價格比率有所不同國際貿易相對利益,在進行貿易時,每個國家都會有一種比較或相對優勢。也就是說,一個國家生產任何商品的成本均比其他國家都高,然而,這個國家生產的某種商品的成本相對于生產其他商品的成本相對較低,那么,這個國家在生產這種商品上便具有比較優勢,就應該生產并出口它,通過國際貿易來交換本國生產處于相對劣勢的產品,從而取得相對利益論文格式模板。
四、國際貿易的供求關系
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一樣,是在一定的供求關系條件下進行的。國際貿易的供求關系對國際貿易的價格有著重大影響,也決定著一國對外貿易的戰略、策略和進出口格局及結構。
1、影響國際貿易供求關系的因素
經濟發展周期的影響、貿易保護的影響、國際壟斷的影響、國際或地區性經濟事件或政治、軍事局勢的變化的影響。
2、增強對國際貿易供求關系變化的適應能力
國際貿易供求關系的變化,對于一個國家進出口業務、國際收支及國內經濟發展產生的影響越來越大。為了適應這種變化,提高國際競爭能力國際貿易相對利益,通常根據本國國情和國際貿易發展的趨勢,適時調整對外貿易的戰略和策略,調整國內的產業結構,充分發揮本國在生產上占絕對優勢和相對優勢產品的生產,在國際貿易中獲得絕對和相對利益。
五、結束語
發展中國家要從根本上改變在國際貿易中的不利地位,最終途徑還是要加快本國技術進步,提高整體經濟實力,逐步增加高技術產品、高附加值產品的出口比重,才能立于不敗之地。
參考文獻
1、經濟學基礎(第三版)李明泉主編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10、8
2、西方經濟學王瑞芬主編清華大學出版社2009
論文關鍵詞:國際貿易摩擦問題
所謂國際貿易摩擦就是指在國際貿易中,國與國之間在進行貿易往來的過程中,在貿易平衡上所產生的,一般是一國的持續順差,另一國的逆差,或一國的貿易活動觸及或傷害另一國的產業。
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增強,國際環境的變化以及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融人經濟全球化、參與國際分工,國際貿易競爭日漸激烈,當然就會產生摩擦。因此,貿易摩擦數量增多并不奇怪,這是貿易增長的必然反應。但應對貿易摩擦是我們必須認真研究的問題。我們一方面要冷靜對待、看清本質;另一方面要有積極的應對措施。
一、應努力轉變出口增長方式。盡可能提升我國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開辟更廣泛的國際市場
我國幾乎所有的出口產品都遭遇過技術貿易壁壘。“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Ba~ierstoTrade,TBT),是現代國際貿易中商品進口國在實施貿易進口管制時,通過頒布法律、法規,建立技術標準、認證制度、檢驗制度等方式,對外國進口商品制定過分嚴格的技術標準、衛生標準、商品包裝和標簽標準,從而提高產品技術要求,增加進口難度,最終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由于這類壁壘大量地以技術面目出現,因此常常會披上合法外衣,成為當前國際貿易中最為隱蔽、最難對付的非關稅壁壘。如2009年,可以說是玩具壁壘提升最為頻繁的一年。包括歐美在內的主要玩具出口國紛紛修改或推出新的玩具檢測法規指令,使玩具生產企業出口風險不斷加大。加拿大以往是我國第五大玩具出口國,但隨著貿易壁壘的不斷增加,我國對之出口的玩具數量也在急速下滑。自2009年8月起,加拿大已降至我國主要玩具出口國第六位。
技術性貿易壁壘在實質上反映的是國與國之間在技術上的差距,發達國家憑借自身在技術上的絕對優勢,不斷制定和修改各種標準,達到限制進口的目的。如何縮小與發達國家在技術上的差距,是我們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關鍵。
首先,企業應適時地了解各國產品的各種技術標準,從原有的出口增長過多依靠數量擴張和價格競爭的局面,轉變為提升出口產品的技術含量和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主。
其次,企業在開辟更廣泛的國際市場方面,應積極“走出去”,規避和轉移沖突。
從戰后日本產業國際化發展歷程來看,20世紀70年代以來,日本開始大規模對外投資;從80年代中期開始,日本對外投資的重心轉移到了美國。我國面對日益復雜的國際市場也開始加大“走出去”的力度:1999年,海爾決定在美國建廠,為此,海爾成為中國制造業中第一個在美國建廠的企業;浙江萬向集團先后收購美國舍勒公司和UAI公司,利用本土品牌和渠道成功地獲取美國市場;上海廣電集團和日本三井物產株式會社組建合資銷售公司,在全球范圍內推進自己的SVA品牌并取得了良好的成績。這些成功的案例使我們更加堅定了“走出去”的決心。“走出去”可以繞過貿易壁壘,減少貿易摩擦,鞏固和提高我國產品的國際市場占有率。道路雖然崎嶇不平,但前途還是光明的。美國人有句俗語:“推到水里的人,能很快學會游泳。”跨國之旅總是深一腳,淺一腳,最后才能穩住。我們只要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中逐步適應、不斷發展、謀求共贏,相信最后終究能取得可喜的成果。
二、要建立完善政府、企業和行業協會三者分工合作的貿易摩擦應對機制
2007年2月23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就關于無汞堿錳電池專利侵權調查(337電池調查案)作出公告,宣布中方企業不構成侵權,結束了337電池調查案歷時四年的重審。本次337電池調查應訴案在中國電池工業協會統一組織協調下進行,得到了有關部門的支持,得到了全國電池行業的積極配合,保護了中國企業的合法權益,中方企業取得應訴工作的階段性勝利。我們應對貿易摩擦的經驗表明,政府應加大交涉、磋商和法律抗辯力度。通過政府間的雙邊對話機制加強溝通,要求有關國家取消不公平、不合理的保護措施。作為具有協調同行、避免過度競爭以及自主對外溝通功能的行業協會,在獲取信息、提供外貿咨詢和協助政府和企業開拓并調整對外貿易關系,緩解對外貿易摩擦等方面,應充分發揮管理與服務、監督與協調的作用。企業應該積極、主動地與行業協會取得聯系,遇到情況向行業協會反映,行業協會有義務幫助企業適應新的壁壘。
三、進一步完善貿易摩擦和行業預警機制
我國部分企業的自我防范意識差,出口企業欠缺敏銳、通暢的信息捕捉、分析和傳遞系統,不能做到根據國外不同市場的特點采取切實可行的競爭手段及營銷謀略。因此,管理手段先進、信息渠道廣泛、資料傳遞迅速、調查研究充分、立案反應及時的預警機制非常關鍵。它不僅可以把有關工作的重點由事后處理轉向事先預防,亦能把可能出現的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四、從長期來看,要大量培養應對貿易摩擦的專業人才
【關鍵詞】海運;國際貿易;金融危機;貨量;貨值
2009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國際金融危機繼續影響全球實體經濟,其后果也反映在美國與其貿易伙伴間的貿易和海運方面。中美之間貿易關系緊密,港航業直接感受到這種變化。
1美國國際貿易海運貨量和貨值
2009年,美國國際貿易海運貨量達到12.15億t,其中:出口貨量4.52億t,進口貨量7.63億t;國際貿易海運貨值達到億美元,其中:出口貨值億美元,進口貨值億美元。
次貸危機在2006年底初露端倪。2007—2009年各季度美國國際貿易海運貨量見圖1。從圖1可見,從2007年第2季度到2009年第1季度,美國國際貿易海運進口貨量呈現逐步下降趨勢,從2009年初開始保持在較低水平上。從2007年初到2008年初,海運出口呈現穩定增長趨勢;從2008年初到2009年中,呈現逐步下降趨勢;2009年下半年以來又呈現增長趨勢。美國國際貿易海運貨量的變化情況,與金融危機打擊美國消費者的消費信心導致消費需求下降、美元貶值等原因導致美國出口產品成本下降、油價劇烈變化對國際貿易的影響等因素密切相關。2009年下半年以來的情況表明,美國國際貿易及海運需求在恢復之中,但是要恢復到與次貸危機之前相當的水平還有待時日。
2004—2009年美國國際貿易海運貨量和貨值年增長率變化見圖2。從圖2可見,自2004年以來,美國進口海運貨量呈現逐步下降趨勢,而出口海運貨量只從2009年開始下降,這與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的影響在2009年才有充分表現有關。2009年之前,進出口海運貨量和貨值均呈現基本類似的變化趨勢,表明單位海運貨物重量貨值變化并不大。但是2009年情況有所變化,進出口海運貨值的下降率均大于貨量的下降率,表明單位海運貨物重量貨值在降低,這與經濟不景氣導致的貨物價格下跌以及運輸貨物構成變化相關。
2美國國際貿易海運貨量變化的區域差異
金融危機對美國實體經濟影響反映在美國國際貿易結構的變化上,表現為美國國際貿易海運貨量變化的區域差異。
2006年,美國國際貿易海運貨量達到創紀錄的13.82億t,其中:出口海運貨量3.81億t,進口海運貨量10.01億t。與2006年相比,2009年美國與不同區域(美國的海運統計分亞洲、南美、北美、非洲、歐洲、中東、加勒比、前蘇聯、中美洲和澳大拉西亞等10個貿易伙伴區域進行)間海運貨量變化情況見表1。
與次貸危機前的2006年相比,2009年美國除了出口到北美的海運貨量有所減少外,出口到其他各個區域的海運貨量均有所增加,出口到亞洲的海運貨物凈增量最大,占美國出口海運貨凈增量的64.74%;出口到南美的海運貨量增長率最高,達到39.06%;除了自前蘇聯進口的海運貨量增加外,自其他區域進口的海運貨量均有所減少,自亞洲進口的海運貨物凈減量最大,占美國進口海運貨凈減量的22.94%;自亞洲進口的海運貨量減幅最大,達到38.46%;在所有貿易伙伴區域中,除了與前蘇聯和中美洲之間海運貨量有所增加外,其他區域均出現下降,其中:北美下降率最大,亞洲下降率最小。美國國際貿易海運貨量變化的區域差異反映美國在經濟增長速度放緩的情況下,國際貿易結構和國際貿易海運貨物結構的調整情況。由于金融危機下美元貶值、貿易不平衡、勞動力成本提升、石油價格飆升以及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等因素的影響,美國國際貿易海運量出現上述變化。
3中美之間的海運貨量和貨值
2009年,中美之間海運貨量達到萬t,其中:美國出口至我國海運貨量萬t,自我國進口海運貨量萬t。中美之間海運貨值達到億美元,其中:出口至我國海運貨值448.65億美元,自我國進口海運貨值億美元。
在美國的貿易伙伴國家(地區)中,美國出口至我國的海運貨量排第2位,僅次于歐盟,撒哈拉以南非洲排第3位;自我國進口海運貨量排第7位,排在第1至第6位的依次是撒哈拉以南非洲、委內瑞拉、墨西哥、歐盟、加拿大和沙特阿拉伯。中美之間的海運貨值排第2位,僅次于歐盟,撒哈拉以南非洲排第3位。其中:美國出口至我國的海運貨值排第2位,僅次于歐盟,東盟排第3位;自我國進口海運貨值排第1位,歐盟次之,日本排第3位。中美之間的海運貨值排第1位,歐盟次之,日本排第3位。
2004—2009年,中美之間海運貨量變化情況見圖3。2004年以來,美國出口至我國海運貨量呈現較為穩定的逐年增長態勢,但2008年的年增長率有所回落,2009年有大幅增長;2004—2006年自我國進口海運貨量逐年增長,2007年大幅下降,2008—2009降幅逐漸加大;2004—2008年,美國出口至我國海運貨量占美國出口海運總量份額比較穩定,保持在9.60%左右,2009年有較大增長,達到14.52%;2004—2006年,自我國進口海運貨量占美國進口海運總量份額呈現逐年穩定增長態勢,之后逐年小幅下降,2009年為6.11%;2004—2006年中美之間海運貨量逐年增長,達到1.11億t,之后數年穩定在這個量,占美國國際貿易海運貨量的份額呈增長態勢,2009年達到9.27%。
論文摘要:國際賈易慣例的產生和發展歷程決定了國際貿易慣例是任意性規范,它的效力具有既存性和間斷性等特殊性。一旦當事人選擇國際貧易慣例便對其產生拘束力,法院不應具有主動適用國際貧易慣例的權力。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受國內法的強制性規范和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
國際貿易慣例是指在長期的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形成并發展起來的,在世界范圍內廣泛適用的、具有確定內容的貿易規則和行為習慣。由于早期的國際貿易只是貨物買賣,早期的國際貿易慣例也主要是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因此,國際貿易慣例又被稱為國際貨物買賣慣例。現代意義上的國際貿易慣例也主要是貨物買賣慣例。
全球經濟一體化的發展,使任何國家想謀求本國經濟發展,都脫離不了國際市場,都離不開對外貿易。我國加人WTO后,對外貿易交往呈現出更加繁榮的局面。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國際貿易慣例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認真研究國際貿易慣例,尤其是研究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對于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國際貿易慣例的特點
國際慣例可分為國際公法上的慣例和國際經貿慣例。國際公法上的慣例應稱國際習慣,它具有不同于國際經貿慣例的強制拘束力。國際貿易慣例屬于國際經貿慣例的內容’,有別于國際公法上的慣側international custom )。國際貿易慣例為國際貿易交往當事人提供約束手段,可以事前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使他們在確立經濟交往關系時,就可以對各自的行為后果有所預見,在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時有章可循,出現爭端時,國際貿易慣例也可以成為解決爭端的依據。
(一)產生方式的自發性和編幕主體的民間性
長期的貿易實踐是國際貿易慣例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因此,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因為社會現實對某種規范的社會需要才促使特定的機關來創制或認可該規范。它往往以一定事實存在于貿易實踐中,并且有著長期的實用性,這種實用性也有廣泛的普遍性。正是基于這一點,在其自發產生發展的基礎上,它才被一些行業性專業組織或機構整理而成系統的規范群體。這些行業性專業組織或機構多是民間團體,如國際商會。它的決議不具有任何強制執行力,所以從產生方式上看,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通過嚴格意義上的立法程序產生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主要取決于當事人的自愿選擇。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內容具有多樣性和不完全統一性
國際交往中形成的國際貿易慣例,因其產生的歷史背景和當事人利害關系的沖突,其表現并不是惟一的,針對同一行為存在著不同的慣例。如同為國際貿易術語,就有國際商會《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國際法協會的《1932年華沙一牛津規則》和美國《1941年對外貿易定義》,其中對同一種貿易術語(如FOB, CIF等)的解釋并不完全一致。國際上較有影響的組織,如國際商會,雖一直致力于國際貿易慣例的統一工作,但由于它們各自產生的歷史條件的差異,其工作雖有成績,但效果不太顯著。
(三)國際貿易慣例表現形式是成文和不成文并存
國際貿易慣例既有以不成文的形式出現的,也有以成文形式出現的。不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一般散見于國際組織決議、政府聲明和宣言,一些公司擬定的標準合同以及實務中的通常做法;而成文的國際貿易慣例是由國際民間組織專門制定的明確規范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準則。大量的國際貿易慣例是以不成文形式存在的。國際貿易實踐中具有廣泛影響,且被國際貿易當事人經常適用的慣例往往都已成文。目前國際貿易慣例的發展趨勢是成文化。
二、國際貿易慣例效力的特殊性
國際貿易慣例已被普遍認為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之一,在國際經濟貿易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國際貿易慣例畢竟不是法律規范,不是由國家立法機關或立法機關授權的其他機關制定和認可的,因此,它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定的約束力,表現為任意性規范,只有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適用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時,該國際貿易慣例才約束當事人。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體現出以下特殊性:
(一)國際貿易慣例的約束力兼具既存性和間斷性
國際貿易慣例的既存性是指國際貿易慣例一經特定當事人選用,其效力即溯及到慣例規范匯編時,國際貿易慣例就在實踐中約束著普遍性的貿易實踐。只不過針對具體的當事人,其效力處于“休眠”狀態,一旦選擇適用它,其拘束力就被激活。也就是說針對特定當事人時它需要重新選擇才具有拘束力。因此,它并不像普通法系國家法院先例的既存力具有連續性,而是表現為間斷性。
(二)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具有間接的強制性
這是根源于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由權威性或有強制力的機關創制、認可或保證實施的特性,它與國家強制力并不具有天然的聯系,完全依靠當事人自覺地遵守。當事人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時,必須憑借中介—國內法或國際條約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保護—實現其規范內容,即國際貿易慣例的實際需要憑借當事人選擇的中介獲得強制力的保障。
(三)國際貿易慣例效力具有非規范的普遍性
不同于有權機關創制或認可的規范性文件適用于一定范圍的人或事,國際貿易慣例的普遍性拘束力是以當事人普遍的自愿選擇為基礎的,這種普遍性是任意的實然的普遍性,而不是應然的普遍性。
三、國際貿易慣例效力的實現方式
(一)當事人自愿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
國際貿易慣例的價值在于事前公平、合理地對貿易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界定,當事人一旦選擇,便對雙方當事人均有拘束力。正是基于國際貿易慣例效力的特殊性,人們通常認為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的拘束力只能基于當事人的同意。“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已明示排除某慣例的適用,則不論該慣例如何廣為人知,且被普遍尊重,均不可拘束此合同當事人。諸多富有影響的國際貿易匯編,。也有肯定這種觀點的傾向,如《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規定:“希望使用INCOTERMS2000的商人,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該合同受INC07’ERMSZ(l00約束。”《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500)也規定:“國際商會第500號出版物應適用于所有在正文中表明按本慣例辦理的跟單信用證(包括在其適用范圍內的備用信用證),除非在信用證中另有明確規定,本統一慣例的條文對有關各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的選擇是國際貿易慣例對其有拘束力的前提條件。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效力的特殊性,特定當事人是否選擇某一國際慣例,并不損害該國際貿易慣例的存在和其潛在的拘束力,相反正是肯定了其約束力的獨特性,但特定當事人的選擇會影響到該慣例是否約束這特定的當事人。當事人的選擇至關重要,如何選擇呢?·有的認為只能是明示的同意,言外之意是默示和行為均不能視作選擇適用。筆者以為從國際貿易慣例的目的、鼓勵交易的原則出發,明示選擇自然適用,那么如果能從當事人長期的貿易往來、交易習慣中推知雖然當事人沒有明確選擇適用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實際上是按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來確立自己、對方的權利義務,那么該國際慣例當然應對其當事人有拘束力。或者雙方當事人用各自的貿易行為表示同意選擇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那么該國際貿易慣例也應該對當事人有拘束力。這樣理解既與國際貿易實踐相一致,又符合意思表示的法理內涵。明示選擇僅僅是意思表示的一種方式。
當事人選擇適用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后,該國際貿易慣例確定的權利和.義務便直接約束雙方當事人。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是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在適用國際貿易慣例時,當然可以在合同中明確排除某部分的適用或改變其中部分的規定。當事人一旦選擇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該國際貿易慣例全部內容的效力便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當然,當事人選擇的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代表當事人全部的權利和義務,而只是為了簡化合同文本。當事人也可以完全改變國際貿易慣例的內容,但應當指出的是國際貿易慣例一經當事人自行變更,就不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國際貿易慣例了,而是轉化成為當事人之間任意的自行約定。“這種自行約定明顯不同于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的意圖是為了盡最大限度統一國際經濟交往,自行約定只是為了滿足當事人的特殊需要。
當事人選擇適用國際貿易慣例,國際貿易慣例則成為合同的具體條款。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定的約束力一經當事人選擇而被“激活”,就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與法律的強制力直接結合起來。
(二)國際貿易慣例能否自動適用于當事人
在國際貿易實踐中,是否存在不經當事人選擇即具有“強行法”意義的國際貿易慣例?筆者認為雖然國際法中有“強行法”的提法,國內法中也有“強制性規范”,但由于國際貿易慣例本來就沒與權威性的意志連接起來,而且其拘束力也具有間接的普遍性,各國法院和國際商事仲裁機構也未提出國際貿易慣例的特別強制性,因此,不宜提倡在國際貿易慣例中也發展出一種“強制性的規則”。況且,國際商會作為具有“權威性”的國際貿易慣例編纂機構,也曾特別警告說它所制定的這些慣例僅僅是私人機構制定的,只有在當事人直接或間接采用時,才對他們有拘束力,不可輕率地肯定其具有法源地位或法律拘束力。
當事人明示或默示選擇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當然適用該國際貿易慣例;當事人沒有選擇,則表明當事人不愿意受該慣例的拘束,國際貿易慣例不應該具有主動適用于當事人的屬性。至于“我國政府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的觀點是極不恰當的。其一,把適用與否的決定權賦予法院,是對當事人自由意志的剝奪,尤其是在一方或雙方當事人不主張適用的情況下,對個人自由的剝奪更是顯而易見。其二,在經貿迅速發展的今天,當事人在貿易往來中,對自己的權利、義務了解得非常清楚,對于適用或不適用國際貿易慣例,適用哪一個國際貿易慣例,他們比法院更明白,也更關心,不會不做出協商和選擇。其三,在法制建設日益完備的現代社會,一個國家完全可以通過法定程序將某一國際慣例轉化為國內法,從而賦予法定的拘束力。沒有賦予國際貿易慣例法定的拘束力,也就意味著國家將是否適用的選擇權賦予了當事人,又怎能以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予以剝奪呢?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國際貿易慣例對當事人的效力在于當事人的選擇。當事人選擇,是國際貿易慣例對其發生拘束力的惟一方式。當事人沒有選擇,國際貿易慣例的效力處于“休眠”狀態,即使在國內法、國際條約均未有規定的情況下,法院也無權主動適用國際貿易慣例來確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四、國際貿易憤例效力的限制
國際貿易慣例并不是一經當事人選擇適用,就無條件地對其發生拘束力。國際貿易慣例還要受到其他方面限制,主要表現在不能違背國內法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共秩序保留。具體而言:
(一)當事人明示反時
主權國家明確表示反對某一(些)國際貿易慣例或其中的部分條款,則該國際慣例或其中部分條款即使被當事人選擇了,也不能約束當事人。因為一般來說“國際慣例在絕大多數情況下都不能約束反對其適用的國家和當事人”。這也是國際貿易慣例是非強制性規范的體現。
(二)違背國內強制性規范
國際貿易慣例的內容有可能違背國內法的強制性規范。根據國家主權神圣原則,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不能凌駕于國內法律的強制性的規定之一,借口適用國際貿易慣例而排斥國內法律中的強制性規定肯定是錯誤的。國際貿易慣例如果與國內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相矛盾,則國內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排斥國際貿易慣例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