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第1篇

【關鍵詞】土地流轉;糾紛類型;爭議焦點;審判結論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5)07-099-01

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概述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指自然人、集體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依據承包合同而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根據我國物權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方式有家庭承包和公開取得(包括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兩種?!巴恋爻邪洜I權流轉”指在農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與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基礎上,原承包方依法將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從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部分權能的具體民事權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之糾紛類型

(一)以法律視角歸納糾紛類型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和抵押。

(二)從成因視角,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分為以下幾類

1.土地流轉不規范,普遍存在民間化、口頭化、短期化、隨意化問題。2.土地的租金不斷攀升導致的毀約現象。3.流轉合同簽訂不規范。4.流轉程序不規范,不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或內容違法。5.因情勢變更等原因導致糾紛產生。6.因征用土地引發糾紛。

三、糾紛審判結論之分析

(一)流轉協議有效的情形分析

1.實體有效

(1)協議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土地流轉糾紛案件都是以口頭協議或者書面協議的方式約定,因此,受到《合同法》的保護,當今,只要合同雙方是真實的意思表示,法律基本肯定合同的效力,除非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否則不會無效。

(2)戶主代表家庭集體簽訂的合同,但損害家庭成員利益的除外。

戶主是家庭集體的代表人,在實際流轉中,以戶主對外簽訂合同的現象較為常見,但損害家庭成員利益是無效的。

2.程序有效

(1)流轉程序雖不符合法律規定,但雙方已經長時間穩定的維持流轉后的關系。

由于法律意識的欠缺,農村土地流轉很少走完備的流轉程序。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沒有簽訂;采取轉讓方式流轉,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沒有申請;采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應當報發包方備案,沒有備案。這些現象屢見不鮮,但僅因如此就否定協議的效力嗎?答案是否定的。

(2)流轉程序事先不符合法律規定,但事后拖延表態,完善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另外,關于備案制度,僅具有社會公示的效果,其法律效力體現在產生對抗第三人的效果,而非承包經營權變動的生效條件。

(二)流轉協議無效的情形分析

1.實體無效

(1)流轉改變土地農業用途,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改變土地農業用途,導致協議無效是流轉無效中的常見情形。

(2)協議的簽訂有損家庭成員利益。

(3)以出租方式流轉的,租賃的期限超過原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或者租賃合同期限超過20年。

這一現象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無效。另外,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

2.程序無效

(1)未取得原承包方同意,將已流轉的土地再流轉。

農業部關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受讓方將承包方以轉包、出租方式流轉的土地實行再流轉,應當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這一規定是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

(2)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流轉,未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由于該流轉牽涉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穩定,必須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條關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規定進行辦理。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參考文獻:

[1]張紅宇.中國農地調整與使用權流轉:幾點評論[J].管理世界, 2002(5).

[2]孫丹玲.情勢變更原則及其司法實踐研究[J].人民司法,2009(21).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訴訟;問題

【作者簡介】羅楚湘,北京郵電大學人文學院副教授,博士,北京100876

【中圖分類號】D923.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434(2013)07-0103-04

在我國,依法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是一項基本經濟制度。所謂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是權利人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享有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我國特用的用益物權制度。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基層法院對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的認識模糊。用解決債權爭議的方式處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從而導致出現錯誤適用法律等方面的諸多問題。

一、問題的提出

湖北省某縣漁場(以下簡稱漁場)屬于某鎮政府集體所有。2006年lO月。鎮政府與王某簽訂了《漁場承包合同》;2006年12月,王某、張某簽訂《關于共同承包漁場的協議》;2007年1月1日,王某與張某開始共同經營漁場。此后,王某與張某因為經營理念等不同,發生激烈沖突。2012年1月1日,張某訴至法院,提出三項訴訟請求:一是判令被告王某退出合伙;二是依法清算、分割合伙財產;三是判令被告王某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此外,本案一審時,法院就案件的實體處理征詢了漁場的發包人(鎮政府)的意見,而鎮政府提出了以下書面意見:如果法院將經營權判與其中任何一人,鎮政府均無異議。一審法院判決除了滿足了原告的三項訴訟請求外,還將漁場的承包經營權歸原告。一審判決后,王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F本案已經進入再審程序。

本案所折射出的法律問題極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筆者曾作為王某的二審及再審的人參加訴訟,現就本案中的法律問題進行分析解剖,以求教于同仁。

二、本案引發的法律問題

(一)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質問題

《民法通則》第一次在法律上確立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但是,由于《民法通則》并沒有使用物權的概念,因而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為物權有著較大的爭議。在司法實踐中,人們大多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只是一種債權。此后的《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也對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出規定,但是,它們都沒有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物權?!段餀喾ā返谝淮纬姓J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物權。

本案既涉及到物權法又涉及到合同法的適用問題。物權法和合同法在調整社會財產關系方面具有密切的聯系。物權法也規范一些合同關系,如本案涉及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然而,我國立法不承認物權合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包經營權合同、抵押合同和質押合同等涉及物權的合同主要由物權法加以調整。物權法通過物權請求權這一特有方式對物權進行保護:在合同法中則通過違約責任如違約金、損害賠償等方法來保護債權。

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完全用《合同法》的理念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性質進行解釋會遇到一些不可克服的障礙。將其置于一般民事糾紛的處理平臺,用經典合同法理論予以考量至少是不完全準確和適當的?!北景钢?,兩級法院用動態的合同關系否定了靜態的物權關系。殊不知,物權法和合同法相互配合,才能共同對社會經濟發揮著完好的調整作用。

(二)關于土地承包經營證書的權利屬性問題

《物權法》第127條第2款也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等是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憑證,是承包人享有用益物權的權利憑證。在土地承包經營權設立后。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都有義務向土地經營權人頒發土地承包經營證書。本案中,王某早已取得了訴爭漁場的灘涂水域養殖使用證。王某所合法領有的灘涂水域養殖使用證,表明了國家對其水面養殖權利的保護和認可,也是證明其擁有承包經營權的有力證據。但是,法院無視王某依法領有灘涂水域養殖使用證的事實,將漁場的承包經營權強行判給張某,不僅是漠視政府行政決定的行為,而且通過司法判決強行改變政府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嚴重侵犯了行政權的正常行使。

(三)關于承包費及優先承包經營權問題

通過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承包等其他方式的取得承包經營權的,承包費是承包合同的一個關鍵條款。是承包合同的對價。家庭承包時。不一定要支付承包費;而在其他方式承包時,原則上要繳納承包費。本案中,所有的承包費都是由王某一人所交納。張某沒有繳納任何承包費。因此。我們暫且撇開法律適用,而改用簡單的公平合理原則來衡量:法院在王某繳納完畢全部承包費之后。強行將漁場的承包經營權判給張某。于情于理都是說不過去的。簡言之,張某對于《漁場承包合同》沒有支付任何對價,卻獲得了剩余10多年的漁場承包經營權,屬于不當得利。

其次。關于優先承包經營權的規定?!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47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蓖跄呈擎偧w經濟組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王某優先享有漁場的承包經營權。必須指出的是,這個同等條件是鎮政府的發包條件,不是其他人或其他組織臆想出來的其他什么條件。簡而言之,鎮人民政府的關于承包費用100多萬元的條件,就是本案漁場最為重要的發包條件。而這100多萬元承包費用是王某一人繳納的,與張某沒有任何關系。王某是該鎮農業戶口,屬于鎮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承包權。即使漁場的承包經營權在法院的受訴范圍之內。法院也不應該將承包經營權直接判給張某,而應該首先考慮王某的優先承包經營權,否則,侵犯了王某的優先承包權。

(四)關于合伙的認定問題

《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薄叭撕稀笔呛匣镪P系的基礎,主要體現在: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合伙成立和存在的基礎;合伙人共同投資;合伙人共同參加經營決策和日常經營活動;合伙人為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和達到共同經濟目的達成書面合伙協議。對于個人合伙,不僅要有合伙協議、共同投資,而且還必須共同經營。張某參與所謂的“合伙”后,就一直以旁觀者的身份。置身于漁場之外。張某與王某的合伙協議應該是名為合伙。而實為借貸的關系。如果認定上述協議為真正的合伙協議,則對承擔了大量債務及經營風險和責任的王某來說,這是非常有失公允的。

(五)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訴訟中涉及到的程序問題

1.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案由。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訴訟案件的名稱,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性質,是人民法院將訴訟爭議所包括的法律關系進行的概括。本案張某在一審時,是以合伙協議爭議提訟的,并沒有涉及到承包合同及承包經營權的歸屬問題,而兩級法院也是以合伙協議糾紛為案由立案的,但法院實際上卻審理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并對承包經營權作出了判決。法院的這種做法嚴重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規定。兩級法院在案由上的錯誤,又進一步導致其在適用法律上的錯誤,可謂一錯再錯。

2.關于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訴訟的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明確規定:“承包合同糾紛。以發包方和承包方為當事人。前款所稱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村土地的農戶,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币虼耍粚彿ㄔ喝绻J為案件確實涉及到承包經營權的,應該及時通知發包方參與訴訟。本案中的發包方是鎮人民政府。一審法院在涉及承包經營權時沒有依職權追加其為當事人,而是將其以證人身份對待,剝奪了鎮人民政府的訴權,在程序上存在嚴重錯誤。對于該程序錯誤,二審法院應該發回重審而不應該維持原判。

3.關于法官的釋明權問題。法官釋明權,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法官在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陳述的意見或提供的證據不正確、不清楚、不充分、不適當的情形下,依職權對當事人進行詢問、啟示、提醒或要求當事人對其作出解釋、澄清或予以修正、補充的訴訟行為。釋明權之所以重要,在于釋明權與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之間存在著這樣一種關系:釋明權與民事訴訟所實行的“不告不理”、“無請求即無訴訟”等訴訟原則存在著一定的矛盾關系。根據當事人主義和建立在此基礎上的辯論主義原則,法官只能就案件當事人提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主張法院就不能進行審理和裁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中。當事人的法律知識有限,更不能夠區分理解承包經營權是債權還是物權。因此,如果原告的訴訟請求模糊,一審法院的法官應該依職權進行釋明,以便當事人修正其訴訟請求。

4.關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及法院的審理范圍。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原告時,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本案張某在一審時的訴訟請求有3項,且只要求人民法院審理合伙協議糾紛即債權糾紛,并未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提出訴求。但是,一審法院卻對此案做出了4項判決,明顯超出了當事人訴訟請求范圍,擅自替當事人做主張,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嚴重背離審判常識。

三、對于本案的思考

(一)在立法層面,《物權法》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為用益物權的規定,并沒有徹底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權性質的爭論。但是,《物權法》公布后,圍繞土地承包經營權權利性質問題的爭論,集中在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經營權之上,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是認為該權利屬于物權;二是把該權利歸為債權。其根本原因在于,《物權法》在“土地承包經營權一章基本準用了《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內容,對于諸如轉讓條件以及抵押等反映物權性質的關鍵性問題沒有作出更為明確的規定,而且沒有沿襲《農村土地承包法》將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其他土地承包經營權分開立法的做法。造成學界和實踐的不同解釋與做法?!币虼?,籠統地說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經營權屬于物權?;蛘邆鶛?,都是不準確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9條和《物權法》第14條和133條的規定,通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承包經營權,如果經過依法登記,則具有物權性質;反之,則是普通合同債權。上述爭議應在以后的立法解釋中予以明確。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第3篇

關鍵詞:土地流轉;利益保障;城鄉統籌發展

一、引言

加快農村土地流轉、實現適度規模經營,是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和優化土地資源配置的有效方式,也是深化農業綜合配置改革的現實課題和破解“三農”難題的關鍵,更是建設現代農業的客觀要求和推進城鄉統籌發展的突破點。建立高效靈活的土地流轉機制對加快新農村建設、解放農村生產力、增加國民收入意義重大。本文從農民利益保障機制的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主管部門等方面進行分析,以切實保護地農民的利益。

二、土地流轉與農民利益保障機制研究的必要性

(一)研究背景

“十二五”是江蘇省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并向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邁進的關鍵時期,也是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推進城鄉一體化的重要時期。2012年,經國家農業部批準,東??h被確定為國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試點縣,為江蘇省兩個試點縣之一?;诖?,本文擬以東??h農村土地流轉和農民利益保障為研究對象來體現本文的中心思想。

東海縣是聞名中外的中國水晶之都,全縣總面積2037平方公里,耕地181.2萬畝,人口118萬,全縣有17個鄉鎮、2個國營場,是一個典型的農業大縣。201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9726元,農民人均收入9910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化管理和服務既是調整產業結構、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的重要途徑,也是發展生態高效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的有力舉措。東海縣于2007年年初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創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機制,用股份制形式化解土地分散與規?;洜I的矛盾,在一個新的起點和新的階段,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范化管理和服務體系的形成。

東海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起源于90年代初期,歷經農戶自發流轉、政府引導流轉相互交織、政府依法積極推動流轉三個階段的發展。

(二)研究目的和意義

根據2005年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土地流轉是指土地使用權流轉。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戶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

首先,土地流轉能夠釋放大量的農村勞動力。農民將土地通過轉包、轉讓、出租、互換、抵押、入股的方式流轉出去,能夠最大限度地節約時間和勞動成本,增加收益。其次,土地流轉能夠促進農業規?;洜I。在農村,很多農民相互調換田塊,協調耕作和集約化經營,擴大農業生產經營規模。東??h的“鴻禹山莊”農業生產合作社等是土地流轉的成功案例。東??h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積極組織和引導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化為股權,組建土地股份制合作社。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方式,組團發展土地特色經營,抱團參加土地規模流轉。

土地流轉中保障好農民的根本利益是農民生活的保障,不僅要保障好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還要保障好農民的土地所有權。東??h提出的保障機制主要有:加強服務指導,完善信息系統,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庫;完善調處機制,做好土地糾紛的調解工作;加大資金扶持力度,積極組織申報土地規模流轉項目。

研究好土地流轉和農民利益保障機制是完善土地流轉管理的有效方式之一,是進一步規范土地流轉行為的必然要求。

三、土地流轉與農民利益保障機制研究的理論基礎及存在問題

(一)土地流轉機制與農民利益保障機制

2008年年初,東??h在穩定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的基礎上,創新土地流轉機制,用股份制形式化解土地分散與規?;洜I的矛盾。成立了23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村級設信息員或服務站。通過農業項目引領,成立了50家土地股份化合作社,全縣農村土地流轉面積5萬畝。表1為東海縣2008、2009年流轉土地面積與流轉土地耕地的比例。

2009年,東??h委、縣政府出臺了《關于扶持土地流轉的實施辦法》,拿出300萬元用于扶持服務中心和合作社的發展,實施辦法對如何扶持進行了詳細的規定:符合標準的土地流轉服務中心,每個補貼2萬元;符合標準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新流轉土地每畝補貼100元。2010年,全年糧食播種總面積152.94千公頃,同比增長1.7%,糧食總產量104.15萬噸,增長2.5%;油料播種面積9.78千公頃,增長1.0%,油料總產量3.91萬噸,下降3.8%;全年新增高效農業面積7.11千公頃,其中新增設施農業面積4.11千公頃。2011年,全年糧食播種面積155.27千公頃,比上年增長1.5%,糧食總產量109.39萬噸,增長5%;油料播種面積9.74千公頃,下降0.4%,油料總產量4.38萬噸,增長12%。2012年以來,東??h財政局在財政支農資金管理工作中,不斷創新資金管理機制,推進財政支農資金整合,強化資金績效管理,不斷提高財政支農資金精細化管理水平。

從以上東海縣的農業發展和創新中可以看出,土地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核心,解決好土地問題是農業產業化現代化的關鍵。城鄉統籌發展,重點是解決“三農”問題。由于“失地失利、失地事業”困難的存在,土地流轉政策并沒有普及到整個村鎮,也沒有被大多數農民接收。本文從土地所有權歸屬、征地補貼政策、農民就業和失業等方面來分析農民利益保障機制存在缺陷。

(二)農村土地所有權歸屬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和城市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占有、使用和處分土地并從土地上獲得利益。明確土地所有權歸屬問題,是有效實現土地流轉的根本問題?,F實情況中,“農村集體”的概念模糊不清,不少農民用地被征用或在不自愿的情況下被流轉,這樣自然就威脅到了農民的利益。

(三)流轉形式

土地主要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規模經營。政府主要扶持的對象為“種糧大戶或農民興辦家庭農場流轉土地進行規模經營”、“專業合作社規模流轉農民土地”。發展“合作社+農戶”的經營模式,能動員農民將土地流轉給專業合作社發展規模經營。但是,零散的耕地不方便集中流轉,程序麻煩不容易解決,難以進行機械化耕作,費時費力,對水力設施建設和土地規劃建設問題來說也是難題。農民土地流轉的形式和程序受理并沒有得到全方位的重視。

(四)流轉價格和征地補貼

一般的土地流轉計價方式有三種:實物計價、貨幣兌現;現金計價,固定浮率;土地股份計價。土地流轉計價主要由雙方協商確定。對于流出方,依靠這種方式獲得的收益并不足以維持生計;對于流入方,并沒有多余的資金和能力加強基礎設施的建設。

就當下社會情況而言,征地補貼也存在很大問題。地方政府或村委員會村集體與農民互爭利益,農民不能夠從被征地上收獲足夠的收入。這種現象為農村社會穩定埋下了隱患。

(五)失地農民保障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根本,在物價上漲、就業困難的這一時期,沒有一技之長的農民們更是寧愿守著自己的一畝三分地尋求心底的踏實,不愿意進行土地流轉。這一方面體現了社會保障機制的不全面,也體現了農民失地即失業的現象普遍存在。

四、解決土地流轉中農民利益保障機制問題的建議

(一)政府政策的幫助和扶持

1.推動土地規范流轉

東??h按照“確權到戶、兩權分離、價值顯化、市場運作、利益共享、規范管理”的思路,完善縣農村產權交易所、鄉鎮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網點和農村產權交易信息服務點,對轄區農村土地流轉進行規范化管理。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流轉中介組織,促進土地流轉活性化。中介機構要建立一體化服務機制,從法律法規的宣傳、流轉程序和注意事項咨詢,到土地質量的審查、審定,再到流轉手續的辦理,最后到土地流轉合同的依法簽訂,都要切實面向農民全體,為農民服務。

2.政府的角色

加大各項政策扶持力度,減少政府的行政干預。增加財政有效投入,確保農民在土地流轉中得到基本保障。2008年,縣委縣政府出臺了《關于扶持土地流轉的實施辦法》。該辦法規定:符合標準的土地流轉服務中心,經驗收審定后,每個補貼2萬元;符合標準的土地股份合作社,經驗收審定后,新流轉土地每畝補貼100元;對于流轉期限較長的,要求實行流轉收益分年段遞增。

征地補貼保障機制要保障農民的生活水平,補貼農民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在住房、社會保險、再就業等方面妥善安排農民生活。

另外,針對大規模作業、產業化作業的情況,大多種植設施農業投入資金比較多,如果到冰雪大風等自然災害,業主無法承擔所發生的損失,這樣需要政府進行災害補貼??紤]到“谷賤傷農”的狀況,政府仍舊要采取收購農產品等相應措施,積極扶持農產業發展。

3.技術支持

組建專門的農業技術人員,到鄉間基層進行觀察調研,為農業規?;?、機械化、產業化提供專業的評估評測,給合作社、企業進行指導。這樣,不僅是為農民生產提供專業保障還為社會人員流動提供了機會。

(二)法律保護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的完善應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物權法理念。農業是國家不可或缺的產業端,農民是農業生產的主要群體?,F代農業生產離不開農民和市場,所以,法律切實保障農民利益,完善對市場制度的規范和管理是完全必要和具有現實意義的。

(三)縣域特色經濟的發展

土地流轉必然就牽扯到土地的流出和流入,也必然涉及到農民的失地失業問題。所以解決好失地農民再就業、創業是很迫切的問題。

就東海縣而言,東海水晶在全球水晶產業中都是有一定地位的。硅材料產業是東海的支柱產業,也是江蘇省政府和國家重點支持的戰略性產業??h域經濟為農民提供了不少發展空間,是農民再就業的一個好的選擇方向。

農民還可以根據當地特色農作物,進行農業推廣,進行農產品的加工和銷售。

在農民的再就業環節中,當地政府的政策引導和宣傳對這一全體起到了關鍵作用。

五、總結

政策服務人民,法律是人民權利的保障。從全文分析可以看出,當下我國土地流轉中農民利益保障機制存在許多不足之處,如何,堅持科學發展觀,統籌城鄉發展,穩定社會發展,是切實讓農民收獲利益,再就業發展是關系到未來農業前景的問題。土地規范流轉是目前土地流轉問題的核心,堅持以“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物法理念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加油站。

參考資料:

[1]張乾雷.我國農村土地資源配置市場化調查及研究[J].資源產業,2003(04).

[2]靳磊.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研究——以河北省清河縣為例[D].北京交通大學,2010.

[3]蘭世惠.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機制完善和制度創新[J].開發研究,2009(02).

[4]趙駿青,嚴行.當前土地流轉制度與農民權益保護研究[J].安徽農業科學,2011,39(22).

[5]徐元明.土地流轉與農民權益保障機制的創新——江蘇省農村土地流轉的調查[J].現代經濟探討,2008(01).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第4篇

一年來,我村班子始終把學習作為提高素質,增強農村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徑,年初制定嚴格的學習計劃,認真學習了黨的十八屆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系列講話精神及惠農政策,通過切實有效的學習,加強班子自身建設,努力提升服務農村,服務群眾的水平。

(一)切實做好我村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為切實解決雨天村民生產生活不便的問題,村兩委積極與上級部門協調,通過一事一議項目,硬化十六社道路0.8公里;為切實改善我村村委會樓后臟亂差的局面,通過“四議兩公開”工作制度,拆除樓后危舊房300平方米,修建241平方米的互助老人幸福院,1200平方米的文化健身廣場,并配備相應的文體設施,使我村村民有了休閑、娛樂、交流為一體的活動場所。

(三)切實做好三農工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是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我村班子高度重視,通過張貼標語、發放傳單等形式做好宣傳工作,積極調動我村村民的積極性,在督導組的指導下,按照《__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實施方案》成立村級工作小組及各社五人工作小組,恢復各社1998年土地臺賬,積極化解矛盾,確權頒證工作在我村有序展開。我村五個社與制種公司簽訂合同,1000多畝土地種植玉米制種,訂單農業的發展增加了我村村民的經濟收入;今年共流轉土地800多畝,種植洋蔥、娃娃菜等。在整體養殖業下滑的情況下,我村積極宣傳,引導村民發展養殖業,新建高標準暖棚羊舍47座。

(四)認真做好民生工作。以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做好2015年度低保擴面工作,對提交低保申請的12戶家庭逐一入戶調查,經過綜合測評,村級評議,鄉鎮審核等環節,最終確定擴面低保戶10戶,共24人,并將評定結果及時在各社張貼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做好我村五保戶工作,今年將符合條件的章作成納入五保戶,同時做好我村優撫軍人、殘疾人及80歲以上老齡人工作,關心他們的生產生活狀況,及時有效解決困難。

(五)切實做好我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按照鎮道路交通安全文件精神,成立__村交管室,通過張貼標語、發放傳單及召開交通法規宣講會等形式,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充分調動村民的積極性,使每一個村民認識到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通過摸排調查,為我村50輛機動車及63位機動車駕駛人建立臺賬,并與各駕駛員簽訂交通安全文明行車承諾書;摸排調查無證、無牌摩托車127個,并建立臺賬,督促未入戶摩托車做好入戶考證工作。

(六)切實做好社會綜治維穩工作。班子高度重視綜治維穩工作,在全村積極開展普法教育,增強村民法制意識;與鎮司法所、

派出所積極配合,對我村參加等人員進行定期回訪、教育;對矛盾糾紛及時排查、調解,將矛盾化解在最基層,今年共調處矛盾糾紛17起,對待上訪事件,不回避、不搪塞,及時有效予以解決。(七)積極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班子成員積極策劃,成功舉辦我村元宵節曲藝文化活動;積極組織婦女參加鎮舉辦的“三八”婦女節文藝匯演,并表彰我村好婆婆__、好媳婦__;參加慶“五一”迎“五四”系列活動,表彰我村創業致富好青年__,傳播了社會正能量。

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范文第5篇

物權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明確物的歸屬,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系,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合法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三條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第四條 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六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第七條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八條 其他相關法律對物權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物權的變動

第一節 不動產登記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十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第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第十三條 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

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

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第十六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第十八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詢、復制登記資料,登記機構應當提供。

第十九條 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異議登記。登記機構予以異議登記的,申請人在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異議登記失效。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 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

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登記,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登記錯誤,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登記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登記機構賠償后,可以向造成登記錯誤的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節 動產交付

第二十三條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權利人已經依法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 動產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產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第二十七條 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

第二十九條 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條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三十一條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第三章 物權的保護

第三十二條 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三十四條 無權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第三十五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三十六條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七條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章規定的物權保護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根據權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適用。

侵害物權,除承擔民事責任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編所有權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四十一條 法律規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四十三條 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單位、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五章所有權

第四十五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

第五十一條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 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五十六條 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五十七條 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蛘咭云渌绞皆斐蓢胸敭a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第五十九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

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集體出資的企業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條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六十一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六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

第六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六十四條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第六十五條 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六十六條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第六十七條 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

第六十八條 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企業法人以外的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的權利,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

第六十九條 社會團體依法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七十三條 建筑區劃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建筑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業主共有。

第七十五條 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

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籌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八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區劃內的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并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八十三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違反規定飼養動物、違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業費等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害、賠償損失。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相鄰關系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筑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設備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八章共有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五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第一百零五條 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的,參照本章規定。

第九章特別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一百零八條 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后,該動產上的原有權利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一百一十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招領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遺失物自招領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第三編用益物權

第十章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第一百一十八條 國家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以及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單位、個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一十九條 國家實行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條 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法律有關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資源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第一百二十一條 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一百二十二條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一百二十三條 依法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涂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一百二十六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第一百二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第一百二十九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三十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調整承包地。

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適當調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第一百三十一條 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第一百三十三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國家所有的農用地實行承包經營的,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章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一百三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三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采取招標、拍賣、協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四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一百四十一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第一百四十二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四十五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第一百四十六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第一百四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一百四十九條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五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

第一百五十一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十四章地役權

第一百五十六條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為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為需役地。

第一百五十七條 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第一百五十八條 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五十九條 供役地權利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允許地役權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權人行使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 地役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盡量減少對供役地權利人物權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六十二條 土地所有權人享有地役權或者負擔地役權的,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時,該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繼續享有或者負擔已設立的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五條 地役權不得單獨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時,地役權一并轉讓。

第一百六十六條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受讓人同時享有地役權。

第一百六十七條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部分轉讓時,轉讓部分涉及地役權的,地役權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地役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權利人有權解除地役權合同,地役權消滅:

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濫用地役權

有償利用供役地,約定的付款期間屆滿后在合理期限內經兩次催告未支付費用。

第一百六十九條 已經登記的地役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四編擔保物權

第十五章一般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三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主債權消滅

擔保物權實現

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七十八條 擔保法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第十六章抵押權

第一節一般抵押權

第一百七十九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一百八十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建設用地使用權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運輸工具

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一百八十二條 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三條 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權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一百八十五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一百八十八條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八十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第一百九十條 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

第一百九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二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條 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也不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債務。

第一百九十四條 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一百九十六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設定抵押的,抵押財產自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確定:

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實現

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一百九十八條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一百九十九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抵押權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第二百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第二百零一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

第二百零三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第二百零四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的,最高額抵押權不得轉讓,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條 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通過協議變更債權確定的期間、債權范圍以及最高債權額,但變更的內容不得對其他抵押權人產生不利影響。

第二百零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后請求確定債權

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零七條 最高額抵押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一般抵押權的規定。

第十七章質 權

第一節動產質權

第二百零八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二百零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第二百一十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權合同。

質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擔保的范圍

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

第二百一十一條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二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二百一十三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二百一十四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給出質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五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第二百一十六條 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二百一十七條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向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八條 質權人可以放棄質權。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出質,質權人放棄該質權的,其他擔保人在質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二百二十條 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一條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二百二十二條 出質人與質權人可以協議設立最高額質權。

最高額質權除適用本節有關規定外,參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節最高額抵押權的規定。

第二節權利質權

第二百二十三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匯票、支票、本票

債券、存款單

倉單、提單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應收賬款;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二百二十四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第二百二十五條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的兌現日期或者提貨日期先于主債權到期的,質權人可以兌現或者提貨,并與出質人協議將兌現的價款或者提取的貨物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七條 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九條 權利質權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動產質權的規定。

第十八章 留置權

第二百三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一條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條 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第二百三十四條 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三十五條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二百三十六條 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第二百三十七條 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八條 留置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二百三十九條 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第二百四十條 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第五編 占 有

第十九章 占 有

第二百四十一條 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第二百四十二條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百四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百四十四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二百四十五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附 則

主站蜘蛛池模板: 芦山县| 军事| 文登市| 镇巴县| 温泉县| 日土县| 喜德县| 富源县| 安徽省| 明光市| 寿宁县| 荆州市| 玉山县| 忻城县| 辽中县| 永新县| 义马市| 西华县| 九寨沟县| 仁怀市| 镇安县| 阿克| 晋城| 临泉县| 新沂市| 安吉县| 井研县| 沾化县| 观塘区| 商都县| 三都| 顺义区| 运城市| 缙云县| 昌图县| 托克托县| 河曲县| 通辽市| 龙江县| 嘉定区| 武义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