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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紀委:
按照集團公司紀委關于開展紀律處分決定執行情況自查自糾的工作要求,XX公司紀委及時行動,對公司紀委十以來辦結案件紀律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進行了自查自糾,履行了執紀監督問責職能,維護了黨紀黨規的嚴肅性。現將自查情況匯報如下:
一是高度重視,明確工作任務。XX公司黨委主要領導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對開展紀律處分執行情況自查自糾工作提出明確要求,要求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由公司紀委牽頭對公司十以來受到紀律處分人員的決定執行情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公司紀委及時組織紀檢監察部、財務部和人力資源部相關人員再次學習了《關于開展紀律處分決定執行情況專項檢查工作的通知》,認真領會文件精神,要求貫徹落實好文件精神,按時高質量完成工作自查自糾工作。
二是嚴格要求,全面開展自查。經過對公司紀委十以來辦結案件受到紀律處分的人員梳理,共有29人次分別受到黨內警告,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留用察看、解除合同處分,有14人次受到經濟賠償、罰款處理。通過查閱檔案資料、薪資清單、職務任免等資料,整體執行情況良好。所有處分決定均在作出之后向本人及所在單位進行了送達,并通過正式紅頭文件的形式向全公司進行宣布,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同時均進行了歸檔處理。在處分執行中,有1人按決定進行了降職,并調出所在單位降職使用,同時調整了待遇,其他人員不涉及降職問題;受處分人員在處分影響期內沒有晉職、評先評優等情況;有1人為留用察看處分,在處分期內表現良好,公司紀委按期對其進行了處分解除,其余人員到期自行解除;受處分、受處理人員中,經濟賠償10人次共計194877.03元,罰款4人次共計15226元,停發效益工資一個月2人次,所有涉及金額中除2020年同一人2次經濟賠償共計32745.4元還未執行到位外,其余均已經執行完畢,全部上繳到了公司財務部。自查工作中,我們及時按照執行情況填寫了《xx公司所屬各單位黨紀政務處分決定執行情況自查表》。
三是認真對待,整改發現問題。xx公司在自查工作中,雖然處分決定的整體執行良好,但是也存在受處分個人所在單位傳達不及時、對處分決定執行情況跟蹤不及時、2020年當年經濟賠償未及時收繳等問題。自查中,對2020年當年處分的經濟賠償正在收繳,預計在10月內完成,同時對相關人員進行了批評教育,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杜絕避免出現類似問題,確保工作落到實處。
四是對下一步工作的建議。紀律處分決定的執行是提升紀律審查工作質量的重要內容,對此我們有兩項建議:1.加強對相關文件、規章制度的學習,領會文件精神,以便能更好地開展具體工作;2.進一步健全由紀檢部門、人事部門、財務部門、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協作落實的執行機制,將責任落實到人,充分發揮統籌協調作用,加強溝通,聚焦重點環節,形成工作合力,提高紀律處分執行水平。
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05JJD790079)
作者簡介:張世偉(1964-),男,吉林長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微觀計量和模擬方面研究。E-mail:zhangsw@jlu.省略
摘 要:本文依據中國城鎮居民住戶抽樣調查數據,對城鎮居民消費支出方程進行分位數回歸。研究結果表明,家庭收入是決定家庭消費支出的最主要因素,家庭邊際消費傾向隨消費水平的提高呈現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趨勢;家庭資產與家庭消費支出正相關,資產效應隨消費水平的提高逐漸增強;戶主年齡與家庭消費支出負相關,低消費群體的年齡效應比較明顯。因此,政府實施提升低收入群體工資水平的公共政策,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不僅有助于促使我國經濟逐漸由投資拉動型向消費拉動型增長方式轉變,而且有助于城鎮居民社會福利的提升。
關鍵詞:城鎮居民;消費分布;分位數回歸
中圖分類號:F06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11)09-0119-05
一、引 言
1997年,Deaton首先對分位數回歸方法在消費需求分析方面上的潛在應用進行了論述[1]。隨后,Sinha、Hansen、Ronning和Schulze分別應用分位數回歸方法對某些類別商品的消費分布或某種特殊消費分布進行了研究[2-3-4]。
目前,關于中國居民消費支出決定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宏觀經濟層面,探討收入(和收入不均等)對居民消費的影響[5-6]。近年來,隨著我國微觀數據的日益豐富,一些學者開始在微觀經濟層面上對居民消費行為進行研究,但大多數研究集中于度量在不同收入群體內部消費支出影響因素的平均效應[7-8]。盡管陳娟等應用分位數回歸方法探討了消費、生產及政府行為三者之間的關系[9],陳建寶等應用分位數回歸方法對中國城鎮和農村按收入等級劃分的居民消費狀況進行了經驗研究[10],但他們并未詳細度量出在消費分布上我國居民消費的特征及其影響因素對消費支出的貢獻。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擬在充分考慮家庭異質性因素的基礎上,在消費分布不同分位數上分析城鎮居民消費支出的影響因素,以期精細化度量各種影響因素對家庭消費支出產生的效應,進而提出有效刺激城鎮居民消費需求的政策建議。
二、數據統計描述
本文使用的數據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中國城鄉居民收入分配”課題組2002年住戶抽樣調查數據,樣本覆蓋了我國東、中、西三大地區12個省和直轄市的60多個城市的近萬個家庭,調查內容涉及個人(和家庭)基本人口信息、收入信息、財產信息、勞動就業信息和消費支出信息。通過對原始數據進行整理,以家庭為單位,得到每個家庭的總收入、總資產和總消費數據,然后剔除缺失重要數據項和數據項存在異常值的家庭,最終得到5 327個家庭數據作為本文分析的數據基礎。表1給出了按家庭消費十等分后各消費群體的家庭消費支出、收入和資產的均值。從表1中可以發現,家庭收入和家庭資產與家庭消費支出存在明顯的正相關關系。隨著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消費支出水平呈現出明顯的持續上升趨勢,且家庭消費率基本呈現出上升趨勢;隨著家庭資產的增加,家庭消費支出水平呈現出明顯的上升趨勢,但消費與資產的比率一直控制在1/6左右。
表1家庭消費十等分上消費支出、收入和資產單位:元
表2給出了按家庭消費十等分后城鎮居民的人口統計學特征。
表2家庭消費十等分上人口統計學特征
從表2中可以發現在不同的消費分位數上,戶主年齡、戶主婚姻狀況、10歲以下人口數、20歲以上人口數、家庭成員吸煙和家庭成員飲酒均不存在明顯差異。然而,由低消費群體到高消費群體,男性戶主比例基本呈現出下降趨勢,說明女性戶主家庭的消費支出水平較高。家庭規模與家庭消費基本呈正相關關系:一方面家庭規模越大消費支出水平越高,另一方面家庭規模越大則經濟活動人口越多進而導致收入水平越高。20歲以上人口數明顯對家庭消費支出起到拉動作用,主要源于20歲以上人口已經屬于成年人口,消費水平明顯高于青少年,且20歲以上人口越多經濟活動人口越多,工資收入越高。戶主受教育年限明顯與家庭消費支出正相關,主要源于受教育年限是個體(或家庭)人力資本水平的重要體現,人力資本水平越高,工資收入越高,進而導致家庭消費水平越高。隨著戶主就業率的上升,家庭消費水平基本呈現上升趨勢,主要源于就業是絕大多數家庭獲得收入的主要來源,就業率較高導致家庭平均收入水平較高,進而導致家庭消費水平較高。戶主享有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比率與家庭消費水平明顯正相關,主要源于戶主享有各種社會保險增強了家庭抵御未來風險的能力,降低了家庭的預防性儲蓄動機,進而使得家庭消費水平得到提升。與此類似,戶主享有住房公積金也會降低家庭的預防性儲蓄動機,進而促進了家庭消費水平的提升。
三、回歸模型設定
由于不同消費分位數上家庭特征、收入水平和資產水平等存在明顯差異,因此需要應用回歸模型加以控制。本文采用分位數回歸方法分析不同消費群體家庭消費支出的決定因素,假設家庭消費支出方程可以表示為:
logCX′βθ+ξθ(1)
其中,logC表示家庭消費支出對數,X表示影響家庭消費支出的因素,βθ表示第θ個分位的回歸系數,ξθ為隨機擾動項。對于0≤θ≤1,logC在X條件下的條件分位為:
Qθ(logC|X)X′βθ,Qθ(ξθ|X)0(2)
通過求解βθ獲得分位數回歸結果,βθ的一個估計量可以表述為:
β^θargminβθ∈R∑i:logCi≥X′βθθlogCi-X′iβθ+
∑i:logCi
根據生命周期理論,本文進一步將消費支出方程設定為家庭收入和家庭資產的對數線性形式。同時,由于家庭特征會對家庭消費支出產生重要影響,本文將通過消費方程對家庭異質性進行控制。家庭消費支出方程進一步細化為:
logCαθ+λθlogY+γθlogV+D′δθ+ξθ(4)
其中,logY表示家庭收入對數,logV表示家庭資產對數;D表示家庭特征,根據消費者行為理論,不同年齡的個體消費偏好存在差異,家庭規模和家庭人口結構會對家庭消費支出產生影響(如在價格和收入固定情況下,小規模家庭消費支出通常要小于大規模家庭消費支出),家庭成員的特殊嗜好(如吸煙或飲酒等)會增加家庭消費支出,家庭成員享有社會保障和其他社會福利會降低其預防性儲蓄動機,進而會刺激消費,不同地區城鎮居民消費支出模式也可能存在差異。因此,本文將戶主年齡、性別、婚姻狀況、家庭規模和結構、享有社會保障狀況(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家庭成員特殊嗜好(吸煙或飲酒)和家庭所在地區等作為解釋變量引入家庭消費支出方程。
四、回歸結果分析
依據2002年我國城鎮居民住戶抽樣調查數據,本文對我國城鎮居民消費支出方程進行了OLS回歸和分位數回歸。表3給出了消費支出方程的OLS最終回歸結果和在部分分位數上的回歸結果。
表3消費支出方程OLS和在部分分位數上的回歸結果
注:*、**和*** 分別表示在10%、5%和1%水平上顯著;表中未列出未通過統計檢驗的解釋變量的回歸系數;戶主年齡除以10使得回歸系數比較接近。
由表3可以發現隨著家庭規模的增大,家庭消費支出增加;但隨著分位數的增加,家庭規模對消費的影響逐漸降低,95分位點上家庭規模對家庭消費支出沒有顯著影響,說明在消費分布中低消費群體家庭消費支出對家庭規模敏感性較高,而高消費群體家庭由于物質生活較為豐富,生活品質較高,家庭規模變動所引起的消費變動較低。家庭戶主性別對家庭消費支出的影響存在略微差異,女性戶主家庭消費支出要高于男性戶主家庭,最低消費群體和最高消費群體中女性戶主對家庭消費支出的影響明顯高于中等消費群體中女性戶主對家庭消費支出的影響。家庭成員吸煙增加了家庭消費支出,且隨著消費分位數的提高,家庭成員吸煙對家庭消費支出影響越來越大,可能主要源于卷煙價格差距較大,而高消費群體通常消費高價格卷煙。家庭成員飲酒也增加了家庭的消費支出,尤其在最低消費階層中家庭成員飲酒對家庭消費支出影響較大。在戶主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障項目中,只有失業保險對家庭消費支出產生正向影響,特別是對低消費群體比較明顯。說明對低消費群體來說,享有失業保險會對家庭預期收入造成影響,進而降低了家庭預防性儲蓄動機,促進了家庭消費。而對于較高消費群體來說,由于收入較高且社會保險享受比例較高(雖然一些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職工沒有名義上的社會保險,但單位實際承擔了職工的社會保障),因此這些家庭的消費動機均較高。
隨著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消費支出明顯增加,符合經濟理論預期;但隨著家庭消費分布從低分位數向高分位數過渡,收入效應呈現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趨勢(見圖1所示)。
說明低消費家庭和高消費家庭的家庭消費支出對于收入變動的敏感程度低于中等消費家庭,主要源于低消費家庭收入較低,在收入增加時,家庭需要將相當一部分收入作為預防性儲蓄,導致消費比率較低;而高消費家庭收入較高,家庭的基本消費需求已經得到滿足,隨著收入增加,邊際消費傾向遞減,導致消費比率較低。
隨著家庭資產的增加,家庭消費支出明顯增加,符合經濟理論預期;但隨著家庭消費分布從低分位數向高分位數過渡,除了最低消費的20個百分位的資產效應呈現出輕微下降外,其他群體的資產效應一直呈現出遞增趨勢,特別是在高分位點資產效應尤為明顯(見圖2所示),說明中低消費家庭的消費支出對于資產變動的敏感程度要明顯低于高消費家庭,主要源于中低消費家庭收入較低,較低的收入導致其資產較少,尤其是投資性資產較少,因而對其消費拉動不大;而高消費家庭收入較高且資產較多,這些家庭一方面一些固定的消費性資產已經購置,另一方面大量投資性資產會在未來為其帶來收益,因此消費傾向較高。盡管收入和資產對家庭消費均有明顯的正向影響,但收入效應遠大于資產效應,說明即期收入是家庭消費的主要決定因素。
隨著戶主年齡的增加,家庭消費支出明顯減少,符合經濟理論預期;但隨著家庭消費分布由低分位數向中高位數過渡,年齡效應呈現出明顯持續下降趨勢,而中高消費群體的年齡效應變動比較平緩(見圖3所示),說明低消費群體消費支出對年齡變動比較敏感,主要源于低消費群體大多由體力勞動者構成,收入較低,通常沒有被各種社會保障所覆蓋,家庭預防性儲蓄動機較強,故年齡對其影響較大;由于高消費群體通常對應著穩定的較高水平收入,通常享有各種社會保障(或員工福利),家庭預防性儲蓄動機較弱,年齡對其消費影響較小。
五、結 論
依據2002年我國城鎮居民住戶抽樣調查數據,本文應用微觀計量方法分析了家庭消費分布不同分位數上家庭特征對居民家庭消費支出的影響。研究結果表明,家庭規模與家庭消費支出正相關,且低消費群體家庭消費支出對家庭規模敏感性較高,暗示著低消費家庭由于收入較低,故主要進行生活必需品消費,提升低消費群體的收入水平能夠明顯促進其消費水平的提升。低消費群體享受失業保險對家庭消費支出會產生明顯的正向影響,暗示著低消費群體預防性儲蓄動機較高,因此擴大社會保障覆蓋面,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將會有效地促進城鎮居民消費。
家庭收入是家庭消費支出的最主要決定因素,隨著家庭收入的增加,消費支出水平上升,但家庭邊際消費傾向隨家庭消費水平的提高呈現出先上升后下降的倒U型趨勢,說明中等消費群體消費欲望較高,是拉動消費的主要力量。因此,政府實施適當的再分配政策,不僅有助于抑制城鎮居民收入差距的持續擴大,而且有助于擴大國內的消費需求,進而促使我國經濟逐漸由投資拉動型向消費拉動型增長方式轉變。
家庭資產是家庭消費支出的主要決定因素,隨著家庭資產的增加,家庭消費支出明顯增加;但低消費家庭的資產效應較弱,而高消費家庭的資產效應較強,暗示著中低消費家庭的資產較少,且投資性資產更少,消費支出主要由家庭收入而非家庭資產決定。因此,政府通過實施提高工資水平的公共政策能夠有效提升低消費家庭的消費水平。
隨著戶主年齡的增加,家庭消費支出逐漸減少,特別是中低消費群體的年齡效應尤為明顯,暗示著一方面低消費家庭收入較低,另一方面低消費家庭中老齡人口收入可能更低。隨著我國逐漸步入老齡化社會,低收入群體的養老和醫療保健問題尤其要受到社會的關注。因此,政府應該加大對低收入群體的扶植政策,實施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和醫療保險制度,促進低收入群體消費水平的提升,達到提升整個社會福利的政策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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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Hansen,H. New Developments in Fruit and Vegetables Consumption in the Period 1999-2004 in Denmark-A Quantile Regression Approach [W]. European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Economists in Its Series 2008 International Congress, No. 44190, Ghent, Belgium,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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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陳娟, 林龍, 葉阿忠. 基于分位數回歸的中國居民消費研究 [J]. 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 2008, (2): 16-27.
被告:國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
「案情
南京翡翠酒店系中外合作經營企業,1986年11月15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批準,1987年1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營業執照。1988年8月16日,南京某酒店向江蘇省某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申請貸款人民幣。當時投資公司言明沒有人民幣,只有美元,于是南京某酒店與投資公司簽訂了20萬美元的貸款合同,并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投資公司按有關規定代為調劑人民幣。同日投資公司扣除了20萬美元的貸款利息4600美元,以及原先向南京某酒店提供的50.84萬元人民幣貸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將所剩71.285萬元人民幣劃入南京某酒店帳戶。1990年3月29日,國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以下簡稱南京分局)以私自買賣外匯為由,對南京某酒店罰款4.9436萬元。南京某酒店不服處罰,決定向國家某管理局江蘇分局申請復議,經復議維持原處罰決定。南京某酒店向南京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所作的處罰決定。
原告訴稱:1988年8月16日,原告與投資公司簽訂20萬元美元貸款合同后,便委托投資公司代為調劑人民幣。被告在處罰決定中認定“委托無效”,原告認為,這樣認定委托的性質是錯誤的。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以原告委托投資公司代為調劑外匯是合法的,原告并無過錯。委托書中載明“按照有關規定代為調劑”。投資公司系金融機構,理應知道調劑程序,然而卻未按有關規定到外匯調劑中心辦理,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幣私自調劑。由此可見,“私自調劑外匯”是投資公司超越權所為的行為,而非原告之行為,因而不應由原告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辯稱:對原告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請求法院予以維持。其主要理由是:
(1)原告與投資公司簽訂貸款合同后,原告已獲得這筆20萬美元貸款的所有權。原告如需將美元調劑成人民幣,就必須到外匯調劑中心進行調劑。原告沒有到外匯調劑中心調劑外匯,而是委托無權進行外匯調劑業務的投資公司代為調劑,這事實上是變相私自買賣外匯的行為。
(2)有關文件規定,“外匯調劑中心為法定的外匯交易機構”,“除外匯調劑中心外,其他任何單位和金融機構一律不得辦理外匯調劑業務”。由此可見,調劑外匯必須委托外匯調劑中心辦理,除此以外的委托都是違法的。投資公司不能客戶進行外匯調劑業務,因此,委托關系是違法的、無效的。
(3)即使如原告訴狀中所稱,原告是民事關系中的被人,則因為投資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私自客戶進行外匯調劑活動構成違法,被人也應負連帶責任。
「審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外匯調劑中心是辦理外匯調劑業務的法定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金融機構一律不得辦理外匯調劑業務。投資公司既無權直接辦理外匯調劑業務,也無權接受委托代客戶辦理外匯調劑。南京某酒店明知國家調劑外匯的有關規定和程序,也明知投資公司無直接辦理調劑外匯業務的權力,卻將貸款所得美元委托投資公司進行調劑,造成投資公司以自己的人民幣購買南京某酒店美元的事實,實屬私自買賣外匯的違法行為。調劑外匯只能自己親自到外匯調劑中心辦理,不能委托他人,因此,南京某酒店委托投資公司調劑外匯的行為是違法的。被告所作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該院作出判決:維持國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南京某酒店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是:(1)上訴人沒有私自買賣外匯的故意,向投資公司申請貸款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急需支付的工程費用,投資公司言明沒有人民幣,才貸款美元的。上訴人不想貸美元,因此,根本談不上私自買賣外匯的故意。(2)上訴人委托投資公司代為調劑人民幣行為符合《民法通則》關于委托的有關規定,現行法律、法規并無調劑外匯不能的特殊規定,因此,委托關系是合法的。(3)投資公司超越權限私自買賣外匯,其法律后果應由其自己承擔,上訴人不承擔責任。被上訴人南京分局以原答辯理由答辯。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南京某酒店與投資公司簽訂20萬元的貸款合同后,即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投資公司代為調劑人民幣。委托書載明:“按有關規定代為調劑人民幣,其調劑價每美元人民幣6.25元”(未超過外匯調劑中心的比價)。此委托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關于“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雙方形成了委托關系,委托是合法的。被上訴人堅持認為調劑外匯不能,原告委托不合法,但未能提供現行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關于調劑外匯不能的規定。因此,被上訴人關于委托是不合法的觀點站不住腳。投資公司沒有按委托書要求,到調劑中心調劑外匯,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幣買下這20萬美元外匯,這是超越權限的行為,應由自己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處罰投資公司是合法的,處罰狀元樓是錯誤的。該院作出終審判決:一、撤銷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二、撤銷國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評析
一、南京翡翠酒店的外匯可以進入調劑中心進行調劑。國務院1988年2月26日的《關于加快和深化貿易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中規定:“各項留成外匯、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和經國家某管理局批準的其他外匯,均可通過調劑中心進行調劑。”中國人民銀行1987年10月1日公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在外匯管理部門監管下,可以相互調劑外匯余缺。”國家某管理局1988年3月9日的《關于外匯調劑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經國家某管理局或其分局審核,下列外匯可以向調劑中心申請賣出:各項留成外匯;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國家某管理局批準的其他外匯。”根據上述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可以通過調劑中心進行調劑。南京某酒店系中外合作企業,其向投資公司貸的20萬美元,屬于其他外匯,這筆外匯可以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買賣。
被告:國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
「案情
南京某酒店系中外合作經營企業,1986年11月15日經江蘇省人民政府批準,1987年1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給營業執照。1988年8月16日,南京某酒店向江蘇省某信托投資公司(以下簡稱投資公司)申請貸款人民幣。當時投資公司言明沒有人民幣,只有美元,于是南京某酒店與投資公司簽訂了20萬美元的貸款合同,并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投資公司按有關規定代為調劑人民幣。同日投資公司扣除了20萬美元的貸款利息4600美元,以及原先向南京某酒店提供的50.84萬元人民幣貸款本息后,于8月17日將所剩71.285萬元人民幣劃入南京某酒店帳戶。1990年3月29日,國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以下簡稱南京分局)以私自買賣外匯為由,對南京某酒店罰款4.9436萬元。南京某酒店不服處罰,決定向國家某管理局江蘇分局申請復議,經復議維持原處罰決定。南京某酒店向南京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所作的處罰決定。
原告訴稱:1988年8月16日,原告與投資公司簽訂20萬元美元貸款合同后,便委托投資公司代為調劑人民幣。被告在處罰決定中認定“委托無效”,原告認為,這樣認定委托的性質是錯誤的。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以原告委托投資公司代為調劑外匯是合法的,原告并無過錯。委托書中載明“按照有關規定代為調劑”。投資公司系金融機構,理應知道調劑程序,然而卻未按有關規定到外匯調劑中心辦理,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幣私自調劑。由此可見,“私自調劑外匯”是投資公司超越權所為的行為,而非原告之行為,因而不應由原告承擔法律責任。
被告辯稱:對原告作出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正確,請求法院予以維持。其主要理由是:
(1)原告與投資公司簽訂貸款合同后,原告已獲得這筆20萬美元貸款的所有權。原告如需將美元調劑成人民幣,就必須到外匯調劑中心進行調劑。原告沒有到外匯調劑中心調劑外匯,而是委托無權進行外匯調劑業務的投資公司代為調劑,這事實上是變相私自買賣外匯的行為。
(2)有關文件規定,“外匯調劑中心為法定的外匯交易機構”,“除外匯調劑中心外,其他任何單位和金融機構一律不得辦理外匯調劑業務”。由此可見,調劑外匯必須委托外匯調劑中心辦理,除此以外的委托都是違法的。投資公司不能客戶進行外匯調劑業務,因此,委托關系是違法的、無效的。
(3)即使如原告訴狀中所稱,原告是民事關系中的被人,則因為投資公司超越經營范圍,私自客戶進行外匯調劑活動構成違法,被人也應負連帶責任。
「審判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外匯調劑中心是辦理外匯調劑業務的法定機構,其他任何單位和金融機構一律不得辦理外匯調劑業務。投資公司既無權直接辦理外匯調劑業務,也無權接受委托代客戶辦理外匯調劑。南京某酒店明知國家調劑外匯的有關規定和程序,也明知投資公司無直接辦理調劑外匯業務的權力,卻將貸款所得美元委托投資公司進行調劑,造成投資公司以自己的人民幣購買南京某酒店美元的事實,實屬私自買賣外匯的違法行為。調劑外匯只能自己親自到外匯調劑中心辦理,不能委托他人,因此,南京某酒店委托投資公司調劑外匯的行為是違法的。被告所作的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該院作出判決:維持國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南京某酒店不服一審判決,向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是:(1)上訴人沒有私自買賣外匯的故意,向投資公司申請貸款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急需支付的工程費用,投資公司言明沒有人民幣,才貸款美元的。上訴人不想貸美元,因此,根本談不上私自買賣外匯的故意。(2)上訴人委托投資公司代為調劑人民幣行為符合《民法通則》關于委托的有關規定,現行法律、法規并無調劑外匯不能的特殊規定,因此,委托關系是合法的。(3)投資公司超越權限私自買賣外匯,其法律后果應由其自己承擔,上訴人不承擔責任。被上訴人南京分局以原答辯理由答辯。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南京某酒店與投資公司簽訂20萬元的貸款合同后,即出具書面委托書,委托投資公司代為調劑人民幣。委托書載明:“按有關規定代為調劑人民幣,其調劑價每美元人民幣6.25元”(未超過外匯調劑中心的比價)。此委托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三條關于“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雙方形成了委托關系,委托是合法的。被上訴人堅持認為調劑外匯不能,原告委托不合法,但未能提供現行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關于調劑外匯不能的規定。因此,被上訴人關于委托是不合法的觀點站不住腳。投資公司沒有按委托書要求,到調劑中心調劑外匯,而是用自己的人民幣買下這20萬美元外匯,這是超越權限的行為,應由自己承擔法律責任。所以處罰投資公司是合法的,處罰狀元樓是錯誤的。該院作出終審判決:一、撤銷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二、撤銷國家某管理局南京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
「評析
一、南京某酒店的外匯可以進入調劑中心進行調劑。國務院1988年2月26日的《關于加快和深化貿易體制改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中規定:“各項留成外匯、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和經國家某管理局批準的其他外匯,均可通過調劑中心進行調劑。”中國人民銀行1987年10月1日公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之間,在外匯管理部門監管下,可以相互調劑外匯余缺。”國家某管理局1988年3月9日的《關于外匯調劑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經國家某管理局或其分局審核,下列外匯可以向調劑中心申請賣出:各項留成外匯;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國家某管理局批準的其他外匯。”根據上述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可以通過調劑中心進行調劑。南京某酒店系中外合作企業,其向投資公司貸的20萬美元,屬于其他外匯,這筆外匯可以通過外匯調劑中心買賣。
一、存在的問題及其危害
(一)處分決定未按規定的時間和范圍宣布。處分決定一般應在發文之日起1個月內宣布并執行,而有的單位或部門為了縮小影響甚至不宣布,有的處分決定沒有送達給本人。如我縣某鎮衛生院院長黎某某因犯受賄錯誤,被縣紀委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其主管部門沒有將處分決定送達給本人,直到調資時需出具處分決定,本人才到縣紀委提及此事;某單位一受處分人員,來紀委申訴,其申訴的理由之一就是從未收到對其的處分決定。
(二)未按處分決定降低職級待遇。受黨政紀重處分的人員,按規定必須降低其職級待遇,由于直接涉及到被處分者的切身利益,有的單位或部門礙于情面,不能堅持原則及時辦理調整手續。如我縣某鎮社會事務辦原主任鄧某某因犯貪污錯誤,于20*年12月被縣紀委、監察局給予一年、行政撤職處分,該鎮未按規定上報人事部門降低其工資,直到20*年10月在縣紀委的督促下才辦理了降低其工資手續。
(三)在年度考核、黨員評議中未執行處分決定。對受處分人員的年度考核、黨員評議均有相應的具體規定,但有的單位或部門由于把關不嚴,違規確定受處分人員的考核、評議等次。
(四)處分決定歸檔材料不完備。有的單位或部門由于組織關系和行政關系分別隸屬,黨政紀處分決定沒有裝入其本人人事檔案,有時由于傳遞延誤或者承辦人員責任心不強等原因導致處分決定及相關材料未裝入本人人事檔案。
紀律處分執行工作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有很大的危害性。一是不能起到教育本人及其他黨員、干部遵紀守法的效果;二是影響了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特別是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處分決定執行不及時到位,將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三是不能給干部的調職、調級、調資提供準確信息,給組織和人事部門對干部的考察使用帶來負面影響。
上述存在的問題,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有些領導或承辦人員忽視黨政紀條規的學習,忽視黨政紀紀律的嚴肅性,黨性原則不強,憑個人主觀好惡辦事;因關系網,憑人情左右原則,出現人情關系代替組織紀律,個人感情重于政策法規等不正常現象。
二、解決的對策
針對存在問題,在案件執行過程中,拓展思路,積極創新,使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真正落到實處,確保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應從四個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切實解決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完善制度、建立長效機制
1、對存在的問題,縣紀委監察局先后制定下發了《黨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程序的規定》、《黨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責任制的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了各職能部門在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各個環節中的職責和分工,執行工作責任制的各職能部門或單位違反規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通報批評、責令檢查、誡勉、免職等組織處理,或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從制度上保證了處分決定的執行到位。
2、建立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告知制度。在送達處分決定的同時,向受處分者的單位或主管部門送達《紀律處分執行告知書》,一式兩份,一份留單位,一份單位蓋章后帶回存檔。告知書內容包括處分決定宣布送達的期限和方式、歸檔手續以及對職務、工資、年度考核、黨員評議等事項的處理要求和政策依據。明確告知不按《紀律處分決定執行告知書》的要求落實黨紀政紀處分決定的,將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從程序上保證了處分決定的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