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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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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管理條例范文第1篇

【關鍵詞】 工程監理;安全監督;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建設部頒布的《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的頒布,為安全監理提供了規范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南,明確了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在建設工程中必須承擔安全監理職責和法律責任。作為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有責任和義務,在履行好工程質量監理的同時,掌握安全監理工作現狀,明確安全監理的職責、程序與內容,履行好安全監理的職能。

2003年11月24日國務院令第393號公布,2004年2月1日起實施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適用于新建、擴建、改建和拆建等有關活動,主要明確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一、安全監理工作的現狀

目前建設工程監理在安全監理工作上還存在一定的差距,往往只注重對施工質量、進度和投資的監控,而工程監理人員也習慣于以“三控”為中心開展監理工作。在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的主要內容中,并沒有把安全監理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加以監控,只是把安全監理放在質量控制的12項工作內容中的其中的1小項,而且監理公司也沒有配備安全工程技術人員,只是由質量工程師代管。這種現象在國內監理行業內普遍存在。

近幾年,來建筑物倒塌、大橋垮塌此起彼伏,有的在建設過程中發生,導致工程建設造成事故的傷亡人數已占全國生產事故總傷亡人數的25%以上,有的已經投入生產使用后發生;有施工質量問題,也有的是施工過程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而造成。如2009年6月漢陽德康居小區發生的化糞池基坑坍塌,導致l死2傷的重大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就是具有監督責任的監理方對這些工程建設沒有從安全、環保方面進行有序的監理,未盡到安全監督之責。針對目前安全監理的現狀,作為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首先必須在思想上加強安全監理的責任意識,扭轉重“三控”、輕安全的觀念,明確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在安全監理工作中的職責和法律責任,做到思想上重視,工作上落實。

二、安全監理的職責

監理單位對安全監理要實施從始至終全過程、全方位的動態控制,并實施主動控制,具體來講就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1.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時,重點審查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安全計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后實施。包括:(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2)土方開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裝工程;(5)腳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

2.對于所有進場的施工機械進行認真核驗,對安全性進行全面檢查。

3.審查上崗人員資格。即審查電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機械工、塔吊司機及指揮人員、爆破工等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督促施工企業雇用具備安全生產基礎知識的一線操作人員。

4.對于施工過程中的高危作業等進行巡視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到動態控制。發現嚴重違規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承包單位整改,并檢查整改結果,簽署復查意見;情況嚴重的,由總監下達工程暫停施工令,并報告建設單位;施工承包單位拒不整改的,應及時向安全監督部門報告。

5.在每周的監理例會中,要增加安全內容,對下周施工部位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進一步強調,進行預控制。如發現措施不得力,或人員存在問題,應認真整改,嚴重時要求停工,以實施主動控制。

三、加強監理隊伍自身的建設

在施工安全的監理責任難以明確的情況下,監理工程師能否做好工程項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監理隊伍自身素質的高低。作為工程質量監督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有責任也有義務為防止和減少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貢獻綿薄之力,這是目前建設監理工作的現實需要,也是監理人員職業道德的根本所在。施工安全檢查一項技術很強的工作,監理工程師必須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的專門知識,學習相關法規和技術規范。使自己真正成為一名有“經驗”的專業人才,充分發揮在施工安全方面的預控作用,必須加強監理隊伍自身的建設,塑造一批高素質的監理人員對于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尤為重要。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標準。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工程監理單位或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根據以上規定,這就要求監理人員從工程一開始,就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和專項實施方案進行審查,即從始至終抓好安全工作。要想處理好這些問題,就要求監理人員掌握大量的安全生產法規和各類安全技術措施,各類施工機具安全達標指標和安全操作措施等。作為安全監理人員,工程開工前應盡早督促施工單位進行安全教育,成立施工單位的安全自檢系統,要求施工中的每一道工序必須由施工單位按安全監理規定的程序提供自檢報告和報表。施工單位的自檢人員對保證安全施工起著重要的作用,安全監理人員必須在工程實施過程中隨時對施工單位自檢人員的工作進行抽檢,掌握安全情況,檢查自檢人員的工作質量。

四、結語

隨著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出臺,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中所承擔的安全責任已法制化、規范化。工作內容由原來的“三控制,兩管理,一協調”,增加了安全監理的任務,任務加大,責任增加,這就要求全體從事監理業的人們充分領會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精神實質和內容,加快完善知識,調整心態,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指導,建立組織機構,落實到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全面貫徹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在工程監理工作中,必須把安全監理工作貫穿于施工全過程,嚴格按規范、標準要求實施安全監理工作,不能有絲毫懈怠。

參考文獻

[1]黨智勇.淺談工程建設安全監理.建筑安全.2000(5)

生產安全管理條例范文第2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保證建筑工程質量和建筑安全,維護公眾和從事建筑活動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活動和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實行各負其責、社會監理和政府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察、群眾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和建筑安全生產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確保建筑安全生產。

第六條  依法應當進行招標的建筑工程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實行招標投標。

第二章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

第七條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實行責任制。

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對其實施的建筑行為和提供的建筑成果負責。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應對經手的建筑工程在其合理使用壽命年限內,對其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終身責任。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負管理責任,依法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并簽訂合同,組織工程建設,確保工程質量。應當實行監理的建筑工程,必須依法實施監理。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工程限額,需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程序性審查;經審查不合格的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分級管理規定到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根據施工圖紙、施工驗收規范和工程質量驗評標準,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后,必須進行工程造價審計,并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手續。

第十一條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質量責任制度和勘察、設計檔案,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符合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勘察文件的結論應當評價準確、數據真實可靠,設計文件應當符合規定的設計要求;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和供應商。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設計推行注冊執業資格制度。設計文件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設計人員審核簽字,簽字人應當對簽署的文件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變更設計文件。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加設計圖紙會審,負責設計技術交底;參加建筑工程的基礎、主體結構(含隱蔽工程)和竣工的質量驗收;參加工程質量事故分析,并提出相關技術處理方案。

對采用新技術和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及時解決施工中的技術問題及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依法承包建筑工程,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責任制,建立工程技術檔案,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工程設計圖紙、施工規范和技術標準組織施工,不得降低工程質量標準,不得違反施工程序,不得偷工減料。

建筑施工企業在施工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必須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和負責施工、預算、質量、安全、材料等專業管理人員,須經建筑專業知識、建筑法律法規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取得崗位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其監理的建筑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在監理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施工規范和技術標準的行為,必須制止,并責成有關責任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監理業務不得轉讓。

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監理實行注冊執業資格制度。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的質量驗收資料必須由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的人員簽字認可,簽字人應當對簽署的質量驗收資料負責。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撥付款項,不得進行竣工驗收。

第十九條  實行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關系公眾安全、公共環境的建筑工程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質量以及從事建筑活動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依法實施強制性監督。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必須配備與監督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并經省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方可從事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專業技術人員須持證上崗。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配備與質量檢測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裝備,并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技術監督部門審查合格后,方可從事質量檢測工作。

建筑工程質量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提供的檢測結果負責。建筑工程質量檢測人員不得偽造質量檢測數據和試驗檢測結論。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建筑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建筑工程質量保修和賠償

第二十三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筑施工企業在向建設單位交付建筑工程時,應提供建筑工程使用和維護的說明書,并簽署質量保修書。

建設單位與建筑施工企業確定的保修期限和范圍,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  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內,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等原因出現的質量缺陷,應當實行保修,其保修費用和因質量缺陷造成損失的賠償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保修工作由建設單位組織,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施。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建筑工程質量事故、質量缺陷向建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投訴、控告、檢舉。受理投訴、控告、檢舉的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

對涉及結構安全的工程質量問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成建設單位組織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并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處理。

第四章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安全生產實施行業管理,組織建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推廣建筑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和新設備,并接受安全生產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具體管理工作由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在申領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分級管理規定到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對工程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條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后,方可開工。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必須為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提供必要的資料和作業環境,配合建筑施工企業做好施工現場的安全工作。

涉及公共安全或特殊施工環境的建筑工程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其安全措施費用應當由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施工企業應當將安全措施費用專項用于建筑安全生產,不得挪用。

建設單位不得干預建筑施工企業正常的生產活動,不得強迫建筑施工企業購買或者使用指定廠商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和防護用品等。

第二十九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三十條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保證建筑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業發現設計圖紙不能保障建筑工程安全性能、不利于作業人員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時,應當向原設計單位提出修改設計的建議。

第三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建筑安全生產負責,項目經理對本項目的建筑安全生產負責。

第三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保證體系,設立相應的安全管理機構,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安全技術人員,并建立安全生產資料檔案。

第三十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定期對職工進行勞動技能、安全技術和法律法規培訓考核,并建立培訓檔案。未取得培訓合格證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和涉及重大安全的危險作業,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由專人監督實施。

在施工過程中,工程項目的技術和安全負責人必須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進度對分部、分項工程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三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作業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保護環境等措施,在現場周邊設置圍檔設施,懸掛張貼醒目的安全標志,并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必須符合文明施工的規定,建筑垃圾必須及時清理,生產和生活設施以及安全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標準,不得購置和使用不合格產品。

第三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按標準規范定期對施工現場的施工安全設施、架設機具、機械設備進行檢查、維修和保養,并建立相應的檔案資料,確保施工設備設施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七條  實行從事危險作業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制度。建筑施工企業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實行強制性保險的保險費用應進入工程造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工程項目合同金額5‰以上10‰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建筑工程質量事故,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發包建筑工程的;

(二)要求建筑設計單位或者施工企業違反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沒有設計方案,擅自進行涉及建筑主體或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施工的。

第三十九條  建筑設計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所出具的設計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規或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規范規程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設計合同金額的10%以上50%以下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設計合同金額一倍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工程項目施工合同金額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二)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

(三)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第四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工程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施工合同金額1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建筑施工企業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建筑工程質量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監理合同金額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監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十三條  從事建筑活動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發生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安排未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和負責施工、預算、質量、安全、材料等專業管理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

具有從業資格的項目經理和負責施工、預算、質量、安全、材料等專業管理人員,違反建筑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規程的,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權范圍內可以取消其從業資格。

第四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生產安全管理條例范文第3篇

關鍵詞:安全監理;問題;建議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實施,明確的將建設工程的安全監控納入到監理工作的范圍之中,通過幾年來的實踐,監理企業普遍感覺到,安全事故已經成為監理企業最大的風險,它的風險性已經明顯超過了質量責任的風險。特別是在事故責任的追究過程中,對監理企業問責隨意性很大,處罰依據又各不相同;在監理企業承擔風險、承擔責任義務明顯增大的情況下,權利卻并沒有體現;現行的法律法規不全,或者雖有規定但原則性強可操作性差,導致監理企業安全責任范圍模糊不清、這些情況目前都困惑著監理企業,也阻礙著監理行業的規范和發展。下面就這些情況做以分析和探討。

1. 監理企業在承擔安全責任風險的同時沒有體現其權和利

我們都知道,做任何一種工作,只有責、權、利達到了統一,才能達到一種完美,目前的監理服務收費標準,只在項目的環境、技術復雜程度等方面,有所體現,而在安全方面卻沒有一點體現。經統計我國現有監理企業人均年產值在8萬元左右,人均收入在3-4萬元,甚至無法和施工單位的技術工人相比,當然監理企業無序競爭是一方面原因,政府在監督方面的缺失是另一方面的原因,在這種情況下,想聘用高素質的技術人才只是一種幻想,原有的技術人才不斷流失。工程監理企業的責任增加明顯,而監理的收費卻始終在較低的水平上徘徊,工程監理在承擔責任的時候卻沒有獲得其與之匹配的利益,由于監理企業缺乏高素質人才,制約了服務質量的進一步提高,這對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是是十分不利的,同時也加大了企業自身的風險。

2.安全監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雖然已經把安全納入了監理的范圍,將工程監理單位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活動中所要承擔的安全責任法制化,但是《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只是對監理企業在安全生產中的職責和法律責任作了原則上的規定,在實施過程中,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均感到缺少可操作性,例如,總監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措施)時,按照正常程序進行了簽署,施工過程中出現措施紕漏(非強制性規定)發生安全事故,監理單位是否應承擔責任?案例一,某工程基礎挖土方工程,車輛在運輸土方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在追查責任過程中,認為監理工程師審查的施工方案中,沒有具體的運輸安全措施,應承擔監理責任。還有《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在實踐過程中實施的可能性極小,眾所周知,工地情況復雜,任何時候,都可能存在安全隱患都可能發生安全事故。如果監理按《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要求的那樣,不停的向主管部門報告,不停的發暫停令,業主早讓監理走人了。因此以《條例》為依據盡快出臺可操作性強的安全監理國家標準,是當務之急。只有這樣安全監理的工作內容和范圍才能更加具體化,有關的法律法規才能更有可操作性,安全監理工作的要求才能更明確,安全監理行為才能更加規范有序。

3.施工單位發生安全事故監理企業是否應為其埋單

在施工現場發生人員傷亡的各種事故,傷亡對象主要是承包企業參與施工生產的人員。安全管理,主要也是指如何保護這些人員免受傷害。由此可見,無論從事故可能發生的時間、地點、危害對象,還是從利益悠關主體來看,安全生產管理完全是承包企業的內部管理。目前建筑安全事故之所以多發,根本原因是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薄弱。要做好安全工作,一是承包企業負責人要有很強的安全責任心: 二是企業要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操作技能培訓制度;三是設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四是要有投入完善的安全保護設施;五是施工人員有自我保護意識。這是避免安全事故發生的根本。這就是說施工單位如果沒有健全的機構、沒有安全設施、人員培訓方面的投入,要搞好安全管理那是一種空話。而工程監理人員是無權介入到建筑施工企業內部的管理,特別是目前建筑市場較亂,掛靠、非法轉包、層層分包現象屢禁不止,施工企業原有的自我約束、自我完善內控機制經過變遷已嚴重缺失,施工隊伍在經歷了層層轉包后更是魚目混雜,施工現場各類安全防護設施遠不能滿足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監理企業更是無能為力。因此安全監理只能是一種膚淺的程序性提醒和督促。實踐中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一句“安全監理不到位”,將監理企業的責任無限制擴大,而目前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正當權益維護又沒有暢通的途徑,造成的后果是嚴重挫傷了監理人員的積極性,甚至一些素質高的技術人才離開了監理行業。因此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監理企業呼吁盡快減輕企業背負的“安全監理”的壓力。

4. 對監理企業安全責任追究隨意性太強

目前的法律法規只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針對性涉及到了監理企業安全管理責任,《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均沒有涉及到監理服務企業安全責任,但政府有關部門在處理安全生產事故時,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理解和掌握的尺度不盡相同,一些地方把監理單位和人員的安全責任無限擴大,所有的安全生產事故,主管部門都要處罰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甚至不少政府部門在處理事故過程中使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如某工程基礎施工為人工挖孔樁,施工方案和措施在施工前監理工程師已審查,措施規定混凝土隔孔澆筑,但在施工過程中,澆筑完一孔樁后,監理人員離開現場,施工班長認為在午飯前還有時間,對下午澆筑的孔樁檢查發現幾個孔樁底部都有浮土沒有清理,讓工人下去清理,結果在清理剛澆完孔樁的相鄰孔時,發生底部擴大頭間隔土層被剛澆完混凝土沖破,將一人淹沒溺死。在次事故調查過程中,調查組認為施工單位違反施工方案及操作規程是主要原因,但監理人員沒有在現場進行監督負有失職之責。次事故屬于一般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次事故對施工企業罰款12萬元,對監理單位按下線10萬元罰款。這是明顯一起行政機關肆意亂用法律進行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例,而這種情況在日常事故處理過程中并不鮮見。我們知道《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行政相對主體是生產經營單位、事故發生單位,作為提供服務的監理單位很顯然不是事故發生的主體,因此用《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監理單位的行政處罰顯然有失公允的。本事故監理單位的處罰應該采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因為它明確規定了監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發生安全事故時應如何做出處罰,雖然原則性東西多,細則性內容少,但畢竟是現階段唯一明確有對監理單位安全責任進行處罰的條例。

5、幾點建議

1)國家應在監理服務收費標準中明確安全監理費率固定部分,此部分應固定,不可參與市場報價,必須保證費用到位、專款專用,主要用于人員安全方面培訓、設備監測等方面。

生產安全管理條例范文第4篇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村鎮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努力減少建設工程安全事故發生,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南通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全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意見》(通政發[*]5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街道(鄉)、開發區、區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村鎮建設工程的組織領導。各街道(鄉)、開發區主要領導為轄區內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具體負責人,各街道(鄉)、開發區要明確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專門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并不斷加強學習和專業培訓,提高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行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建設、安監等部門負責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指導,發改委、農經、衛生、教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各專業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二、進一步明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1、村鎮建設工程要按規定要求如實上報,辦理相應審批手續,確保工程的合法性。

2、村鎮建設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各類園區建設工程、農民集中居住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3、村級基礎建設工程、農民自建住宅由所在街道(鄉)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區建設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區安監部門負責綜合監督檢查。

4、由各街道(鄉)、開發區實施的拆除工程項目,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各街道(鄉)、開發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臺帳內容嚴格審查把關,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予以撤銷或停止施工。

三、切實抓好建設施工各環節的管理

1、各街道(鄉)、開發區村鎮建設管理部門必須建立健全村鎮建設工程所有項目臺帳,內容應包括:建設單位名稱、工程規模、開竣工時間、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工程師、設計單位等有關內容。

2、實現建設工程項目承諾制。在項目開工前,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項目所在村的主要負責人進行承諾,主要是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3、建設單位在工程發包時,必須到工程招投標市場進行,合理編制標底,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列,不得壓減克扣。工程發包必須給持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提倡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嚴禁建設單位把工程發包給無資質企業或“包工頭”施工。

4、所有建設工程都必須向市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安全報監、質量報監。工程圖紙都必須由正規設計單位設計,并通過市審圖處的審查。

5、規范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強化二次分包的監管。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在進行專業發(分)包、勞務分包時,必須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發包給有相應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建筑企業,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4號)的規定,到有關部門備案。項目經理必須持有建造師注冊證書和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施工現場專職安全員必須持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嚴禁建筑企業轉讓、出借企業資質或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掛靠承接工程。

四、強化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檢查

各街道(鄉)、開發區要認真學習《安全生產法》、《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相應的法律法規,強化建設工程監督檢查,加大檢查整治力度,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事故隱患要立即督促整改,并及時做好復查,確保及時整改到位,同時要建好檔案,健全制度。區建設、安監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定期對村鎮建設工程安全生產進行多角度、全方位、立體式的督查,及時分析、查找安全生產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制定相應措施,遏制事故的發生。在重大節日、重要會議、特殊季節惡劣天氣到來之前和施工高峰期,要根據建設工程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檢查和部署工作。

生產安全管理條例范文第5篇

關鍵詞: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問題;監督對策

新時期貴州省結合實際情況,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不斷完善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制體制,近年來取得明顯成效。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安全管理水平不斷提高。通過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計劃和加強施工安全監督執法,實體工程質量明顯提升,生產安全事故顯著下降。

1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現況

近年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里不斷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制度,完善市場機制,取得了顯著成效,尤其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出臺后,對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起到了顯著的促進作用。貴州省相繼出臺了《貴州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省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建立了重點工作督導“廳長包片、處室包縣”和“五集中”監督執法檢查等相關制度;完善了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程質量監督程序、民用建筑室內環境檢測、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檢測機構及人員誠信評價等實施細則;開發建設了貴州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將工程質量安全納入信息化監管。

2質量安全監督潛在問題

2.1法規方面

雖然近年來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法律法規不斷完善,但新形勢下,還是有一些不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和實際工作需要的地方:①《建筑法》未對地方人民政府干預工程建設行為作出限制規定,造成工程建設不按基本建設程序的現象較多,甚至一些工程建設參與方五借機脫離或逃避監管,開發區、新區類似問題較多。②《招標投標法》規定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但在實際工作中往往以最低價中標,最低價中標易引發偷工減料行為,為工程質量埋下隱患。③《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程序過于復雜,而工程建設是動態的,造成執法難以實現時效性和震懾性。

2.2體制方面

質量安全是確保廣大群眾利益和權益的一個重要方面,國家不斷改進監督體制,在簡政放權和改進工作作風、機構建設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還一些需要思考或改進的問題:①施工現場工程質量安全執法監督主要依靠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無執法主體資格,容易造成執法缺位。②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主要依靠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但村鎮建設工程點多面廣,缺少管理手段,人員有限力不從心。③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管理的主體是施工企業,未充分發揮質量安全第三方的監督作用,工程質量安全保險機構、工程監理機構、質量安全評估機構在工程質量監督方面的作用有限。

2.3市場方面

生產經營單位經營的根本目的是為了能夠獲得最大的收益利潤.。對經營者來說,利潤是第一位的,質量安全是第二位的,所以只有將質量安全的地位提高,從第二位變為第一位,變為與生產經營單位的根本利益掛鉤,才能提高其主動性和積極性。從目前來講,就是將市場和現場掛鉤。在這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①缺少全國統一的質量誠信信息評價標準,企業的工程質量安全水平市場不了解,未實現“市場”和“現場”聯動。②建設單位違法發包的行為不同程度存在,干擾工程質量的行為較多,對建設單位的管理手段少,約束力弱,處罰難度大。③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違法行為依然突出,造成企業管理與項目部脫節,項目部與班組脫節,責任追究難度大。

3對策建議

(1)法規方面。建議修訂《建筑法》等法律法規,明確地方政府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職責,完善“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體系,建立健全政府工程質量目標任務考核體系。建議出臺相應的部門規章和工程成本價計算規則,引導企業以工程質量安全水平為主要手段參與市場競爭,改變以最低價為主要手段的中標方式。(2)體制方面。建議修訂《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明確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作為主管部門的執法監督機構,從監督實體工程質量轉變為主要監督工程各參建方的履職行為;對一些管不好、管不了的建立相關制度,充分發揮市場優勝劣汰的作用。修訂《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由鄉鎮一級政府監督管理,縣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加強指導。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推進工程質量保險制度。推進工程監理企業向工程總承包、工程咨詢、項目管理等方面轉型。(3)市場方面。建議出臺《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和《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辦法》,進一步加大和細化建設單位的工程質量管理責任,對失信的建設單位在建設用地、規劃、商品房預售等方面予以限制。建立全國統一的工程質量誠信信息評價標準和實施細則,加大對違法發包、肢解發包、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信息的曝光力度。把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列入對省級政府的目標考核,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提高工程質量水平。

4結論

總之,建筑工程必須堅持質量與安全管理為中心,努力減少質量安全事故,從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從機制、體制和市場等角度,不斷完善,不斷改進,不斷提高監管水平,努力實現本質安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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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國臣.淺談工程質量安全監督聯動管理[J].建筑安全,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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