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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國有醫院 醫療糾紛 研究
自2002年9月1日起,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施行以來,由于新的舉證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規定了處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倒置在醫方,使各級醫院醫療糾紛發生呈明顯上升趨勢。
醫療糾紛是各級醫院都必須面對的一個復雜而棘手的問題,隨著社會的進步,患者的法律意識及維權意識的逐步增強,醫療糾紛的發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處理的艱難性及復雜性已日趨凸現。昭通市地處云南東北部,經濟文化相對落后,加之少數民族聚居,受多年來傳統文化思想的影響,法律意識淡漠,加之民眾醫學知識的匱乏,所以,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很難引導患方從程序上尋求解決,使醫療糾紛的處理變得更加復雜。通過本文的探討,望能為我市醫療機構處理醫療糾紛提供裨益。
資料與方法
數據來源:本文所稱醫療糾紛是指:患者與醫院發生醫療爭議,并經程序啟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經昭通市醫學會受理并進行鑒定的病例。本文收集了自2002年9月1日《條例》頒布施行以來,昭通市11個縣區級醫院及市第一人民醫院共12家二級以上國有綜合醫院,發生的醫療糾紛,并按程序啟動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經昭通市醫學會鑒定備案的病例。
資料整理及分析方法:將全市12家二級以上國有綜合醫院,自2002年9月1日開始實施《條例》以來,每年發生的醫療糾紛并進入醫學會鑒定的病例進行綜合分析,從中找出醫療糾紛發生的原因,屬于醫療事故的病例及所占比例進行綜合分析。
情況統計見表1、2。
表1 全市12家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醫療糾紛
發生情況統計[例(%)]
表2 全市12家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醫療糾紛
發生情況統計[例(%)]
醫療糾紛發生的相關因素分析
表1可以看出:全市自2003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7年間全市共發生醫療糾紛113起,其中醫療事故45起,占40%;不屬于醫療事故的68起,占60%。《條例》頒布實施以后,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若干規定》,規定了處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醫方,使醫療糾紛呈一度上升趨勢,但經過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病例反而減少,這充分說明:一方面隨著社會的進步,患者的法律意識及維權意識逐步增強;另一方面《條例》頒布以后,各家醫院都通過學習新的法規,加強管理,努力提高醫療質量,改善服務態度,改進服務流程,使醫療事故的發生呈下降趨勢。從表二可以看出:醫療糾紛的發生總體以開展手術的科室居多,其中以骨科及婦產科居首位,與全國的情況基本相似,這與骨科使用耗材多,住院周期長,術后難以觀察,遠期效果不確定有關。
在發生的113起糾紛中:因服務態度不好,解釋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溝通導致的糾紛有45起,占40%;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違反醫院內部管理規定導致的糾紛36起,占32%;因醫院條件有限,不具備處置該病例的條件,抱有僥幸心理及其他技術因素導致的糾紛有18起,占16%;因患方對醫學知識的不理解,對治療效果期望值過高導致的糾紛有14起,占12%。
醫療糾紛處理現狀
醫療糾紛的處理按《條例》的規定:目前處理醫療糾紛有三條途徑:一是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持調解;二是申請醫學會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從2002年9月1日新的《條例》實施以來,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了處理醫療糾紛的舉證責任倒置在醫方。一度醫療糾紛頻發,申請醫學會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病例迅速增多,但經過鑒定,就昭通市而言有60%的病例不構成醫療事故,這大大地打壓了患方的情緒,鑒定結果與他們的期望相差甚遠,這時就流行一種說法,認為醫學會是衛生局的下屬單位,而醫療機構又是在衛生局的領導下,所以醫學會的這種鑒定是“老子給兒子鑒定”,出現了醫學會鑒定的誠信缺失,患方或律師均不同意走醫學會鑒定的程序而改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司法鑒定,只作過錯鑒定。而目前的司法鑒定,由于存在“先天不足及管理方面的缺陷”,其鑒定結論或多或少都能找到醫療機構的不足,所以很容易被患方推崇,只要找到不足,哪怕是微不足道的,但經過患方或人的放大作用就可大作文章,讓醫療機構承擔不應該的責任[1]。
近年來,隨著醫療糾紛處理的復雜化,許多地方都在探索處理糾紛的第四條途徑,在上海、南京、廣東深圳、浙江寧波、福建福鼎、安徽、重慶江津等地紛紛成立了調解醫療糾紛的專門機構,有法官、律師、醫生和保險機構的人員參加,堅持專業性、中立性、公平性與公正性的原則,一度時間收到較好的社會效果,但對醫方而言,并不能把“戰火”引出醫院,并不能讓醫院真正的出錢就平安,所以也有一定的局限性[2]。
參考文獻
醫療損害是病人罹患疾病求助于醫生這一特殊情況下的一種損害,它不同于一般的人身傷害,因此以人身損害定義醫療侵權是錯誤的。醫療糾紛的案由應為最高院司法解釋定義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或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在醫療糾紛訴訟中患方以人身損害界定本案由是錯誤的,案由的確定應以人民法院認定的為準,而不是以當事人界定的為準。
關于鑒定問題,我們在工作中越來越強烈地感受到,法醫鑒定與臨床工作有較大差距。臨床工作有自身的特點,對這些特點的認識只有臨床專家最清楚,法醫雖有一定的醫學知識,但屬書本上的知識與繽紛復雜的臨床實踐有很大的不同,因此法醫鑒定不是醫療糾紛的最佳鑒定方式。
特別要強調的是:法醫鑒定是在法醫主持下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再由法醫咨詢其他專家或查找資料得出結論,在這一過程中缺少臨床大夫和專家的溝通,這種情形得出的鑒定意見有很大的主觀性,加之被鑒定的臨床醫務人員不知道法醫咨詢的專家是誰,不能要求專家回避,因此我們說法醫鑒定并不十分適合醫療糾紛。
【關鍵詞】護理安全;存在問題;對策和方法
護理安全是指在實施護理的全過程中,患者不發生法律和法定的規章制度允許的范圍以外的心理、機體結構或功能上的損害、障礙、缺陷或死亡。自2002年9月1日《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簡稱《條例》)實施后,隨著患者保護自己就醫權的意識增強,對醫療服務質量、醫療護理安全更加重視。特別是《條例》對發生事故與糾紛時要求醫院方舉證的規定,客觀上要求我們的護理人員必須增強護理安全意識,杜絕糾紛。筆者對《條例》實施以來我縣發生的16例由護理產生的醫療糾紛及醫療事故案件進行分析如下:
1存在的問題
1.1相關法律知識缺乏6例案件系由于護理人員不知相關法律法規而違章操作,造成糾紛。如某個體診所讓未取得護士執業證的人員獨立從事護理工作產生醫療性事故,而他們還以為只要是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就可進行臨床護理工作。
1.2護理記錄不完善4例案件系由于護理人員護理記錄不詳細或記錄不真實,造成糾紛。如某醫院護士執行臨床醫囑后未簽字,產生醫療事故后就其一點而敗訴。
1.3缺乏證據保全意識3例案件由于護理人員證據保存不完整或證據滅失,造成糾紛。如某醫院一份病歷文書被盜,出現醫患糾紛時,直接無法面對。
1.4職責范圍不明確3例由于護理人員職責范圍不明確,造成糾紛。如有一例應當是醫生職責,而要求護士代替去做,造成糾紛。
上述各案件發生原因也有相互交錯與重疊的,為便于分析只選取了每一案件的第一原因。
2對策和方法
2.1增加法律知識的學習每個醫院的護理人員年齡層次均不一致,她們學習的時期也早遲不一。我國早期的護理教育幾乎沒有設置相關的法律課程,近年來有些改善,但課時還是較少,而西方如德國、美國等國家在護理基礎教育中設有相關課程,走在我們前例,因此在醫院要增加法律知識的學習,如學習:《醫療衛生法》、《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獻血法》、《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消毒管理辦法》等,還對典型的醫療糾紛案例進行分析,開展模擬法庭,讓護士在從事的護理工作中減少醫院護理糾紛,維護患者利益的同時也自覺地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2.2提高護理記錄的書寫能力同樣我國的護理教學中有關護理記錄的課時較少,書寫護理記錄的機會少,導致護士護理記錄的基本功不扎實,這些都影響了護士對各項護理記錄單的準確書寫。一旦出現護理糾紛,作為重要物證的護理記錄單就不能完全地反映患者就醫期間的真實情況。因此在醫院結合臨床進行在職繼續醫學教育,讓護士認識到護理記錄作為病案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即可反映患者病情變化和治療情況,又可為日后醫療糾紛提供直接證據。更加要引起重視的是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醫療糾紛不斷增加以及舉證責任倒置,我們還必須注意:有時即使在護理患者中沒有失誤,但由于護理記錄缺陷,一旦發生糾紛我們也將承擔本不該承擔的責任。
2.3增強證據保全意識讓護理人員認識到保管病歷也是護理工作的重要內容。讓護理人員掌握各種文件、實物的保存方法及保存時間。如急救藥品的保存管理方法、醫療廢物的處置方法以及出現輸液反應時,各種實物的封存和保存等等。在護理糾紛中有很多的證據是因為保存不當,而失去了證據能力。這主要是因為護理人員缺乏這方面的知識,忽視了證據保全意識,從而影響了在醫療糾紛及事故處理中證據的獲取。
2.4明確職責護理人員要明確自己的職責,明確哪些工作必須由自己完成,哪些必須有醫囑及在醫生指導下進行。讓護生掌握一個原則:護士只能干護理工作,護理工作必須由護士干。另外,剛畢業還未取得護士執業證的實習生,不能獨立從事護理工作,必須在執業護士的指導下方可從事護理工作,當然每項護理工作完成后自己也不能獨立簽字。
相信醫院通過對護理人員的護理安全意識的培養教育,將很大程度上會提高護理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適應新形勢下的醫療環境,減少或杜絕醫患糾紛,這必定具有很現實的意義。
【參考文獻】
[1]趙陳英,肖春泓.培養護生樹立牢固無菌觀念的方法.醫學高等專科學校學報,1999,7(4):108-119.
——附33例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析
【摘要】20__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實施以來,越來越多的人民法院在處理醫療糾
紛案件采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適用《條例》進行判決。但在審判過程中,存在鑒定“二元化”,適用不同的法律進行醫
療損害賠償判決,賠償標準采用不一,高額賠償依然存在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損害了我國法制的嚴肅性和統
一性、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及患者最終權利的保護。本文通過隨機收集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院判決書,分析研究
我國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面臨的問題及亟待解決的難題,以促進“公正、公平”處理醫療糾紛案件。健全我國醫療損
害賠償制度,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促進醫學科學健康發展。
【關鍵詞】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院判決;醫療損害賠償
【中圖分類號】d919.4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 1007—9297(20__)04—248—d4
一
、資料來源及基本情況
1.研究資料來源于經省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
定案例中隨機反饋的33份法院判決書。
2.基本情況:
(1)33份判決書中,基層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3份,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10份。
(2)醫患雙方勝訴情況:33份判判決決書中,患
方勝訴,法院判賠的26例,占78.8%,患方敗訴的7
例,占21.2%(見表1)。
表1 33仞醫療糾紛案件的裁判情況
注:33份法院判決書中有8例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為“不屬于
醫療事故”的案件,患方仍獲得了賠償。
表2 33仞醫療糾紛鑒定結論采信情況
注:①完全采信:完全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進行判決。②部分
采信:采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部分內容。③不采信:完全不采信醫
療事故技術鑒定。
(3)鑒定結論采信情況見表2。
(4)判決適用法律情況:在33份案件中,其中5
份完全依照《條例》進行判決,l6份不完全依照《條
例》判決,l2份完全不依照《條例》判決見表3。
表3 33仞醫療糾紛法院裁判中法律適用情況
二、分析
1.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大多由法院采信。
33份法院判決書中,其中對鑒定結論完全采信
的26份,不采信率只有12.1%。說明醫學會自20__
年《條例》頒布實施后,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
便民”的原則,規范、認真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
科學、客觀、公正處理醫療糾紛,維護醫患雙方的合
法權益,促進醫學科學健康發展。做出了積極的貢
獻。得到了社會和和有關部門的認可。
2.醫療糾紛案件在司法訴訟中。醫療事故技術
鑒定和司法鑒定并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被采信
的情況依然存在。
33份法院判決書中。有9例既進行了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又進行了司法鑒定,占27.3%:
法院委托不采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情形是多
種的,有患方改變訴由方面的原因。也有非患方因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素。
(1)先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為“不屬于醫
療事故”后,法院啟動司法鑒定。例1:某患兒出生后
3天.患嚴重敗血癥,后又發生腦栓塞,最終造成腦
癱。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為“不屬于醫療事故”,后
委托司法鑒定。結論認為“醫療過錯與患者目前后果
有一定因果關系,承擔次要責任”。法院最終采納了
司法鑒定。
(2)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但患方
提出訴由不是“醫療事故”后,進行司法鑒定。例2:
某患者,異位妊娠,失血性貧血,醫院給于甲氨喋呤
注射化療,患者發生腎功能不全,混合性貧血,經醫
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為四級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
要責任。因患方對鑒定結論的醫方責任程度不服,提
出本案訴由是醫療過錯,而不是醫療事故。因此,法
院委托進行了司法鑒定,司法鑒定認為醫療過錯與
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為主要原因,參與度為
75%,法院采信司法鑒定結論,并進行了判決。
(3)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為不屬于醫療事故后,
法院直接否認了鑒定結論,采信患方提供的證據。例
3:某患者在醫療機構輸血染上丙肝,經省、市兩級醫
療事故技術鑒定均認為,患者輸血時國家未有相關
規定須檢測丙肝內容,醫方在為患者輸血未作相關
檢測不存在過錯,但法院認為鑒定結論有失公正,故
不予采信。
3.同一起醫療糾紛案件。存在法院判決適用法
律不同,對患者的賠償標準就不一樣,不屬于醫療事
故的仍然得到賠償
(1)法院在判決過程中,把醫療糾紛賠償分為
“醫療事故”賠償與“醫療過錯”賠償,患者訴訟的事
由不同,適用法律就不同。如例2患者對醫療事故技
術鑒定結論中醫方所負的責任程度不服。即改變訴
訟事由,提出對醫方的醫療過錯進行賠償,法院予以
采納,按照《職工非因工傷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鑒定
標準(試行)》等進行了判賠。
(2)33份判決書中,法院除適用《條例》有關賠
償內容以外,還適用了《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釋》(以下簡稱《解釋》)、以及其他有關法規等。
(3)醫療糾紛案件在司法判決中,存在鑒定成屬
于醫療事故的,按照《條例》的計算方法,患者獲得的
賠償少,適用《民法通則》和《解釋》的,賠償金額高。
隨機收集的判決書中僅有5例完全按照《條例》
進行判決,占總數的15.1%。有8例經鑒定不屬于醫
· 249 ·
療事故,反而得到了賠償,占總數的24.2%。例2中醫
方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患者仍得到27萬多的賠償。
三、討論
1.近年來,醫患糾紛已成為社會的熱點、難點問
題。如何公正處理醫患糾紛,維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
關系到醫學科學健康發展和社會的穩定、進步。《條
例》作為一部專門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行政法規,在
醫療事故概念界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程序和內容,
醫療事故的行政處理,賠償的標準,患者權利的保
護。促進醫學科學的發展等方面的規定。具有很強的
嚴謹性和公正性,具有明顯的進步意義。因此,20__
年最高人民法院也頒布了《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
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
知》),從而確立了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中,
適用《條例》的司法原則。從隨機收集的33份法院判
決書中看,有26例完全采信了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
術鑒定結論,占總數的78.8%。有21例適用了《條
例》有關條款進行判決,占63.7%。但認真分析有關
內容,我們發現。在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訴訟
中,鑒定的“二元化”,醫療損害賠償標準不一。法律
適用之間沖突和混亂。高額賠償存在仍是不容忽視
的突出問題。
2.理論界對醫患法律關系性質的不同認知,是
造成醫療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不同及賠償標準不一
的理論基礎。
醫患法律關系性質目前我國有諸多學說,有人
認為醫療糾紛處理應當適用行政法律、法規:另外有
人認為,醫療糾紛處理應按民事法律法規來處理;還
有人認為醫患關系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醫療糾
紛處理應當有獨特的處理原則。[11醫患法律關系的
性質不同,適用的法律內容也就不同。法律界大多認
為醫患關系應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
的橫向的民事法律關系或司法關系。嘲患者出現醫
療損害后。應當追究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損
害責任。醫療損害除了直接表現??對患者健康權
及身體權的侵害,還可表現為對患者隱私權、名譽權
的侵害。同時,因患者的傷亡、人格權的侵害,還會給
患者或近親屬帶來財產上和精神上的損害。【3】因此,
面臨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因醫療行為不當而對患者
的侵權行為,無論給患者造成身體上組織器官的損
害還是精神上損害或利益上損失,都應進行醫療損
害責任賠償。雖然《條例》第49條規定不屬于醫療事
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這一規定受到法
律界的質疑。[41例4:某患者,宮內孕36周、雙胎、急
· 250 ·
性脂肪肝入住某醫院,給于常規檢查后在連硬外麻
醉下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術前與患方談話內容不
詳,雙方沒有簽訂正式的“剖宮產”手術同意書,沒有
簽手術同意書,術后患者大出血搶救無效死亡。市省
兩級鑒定均認為“不屬于醫療事故”,法院認為原、被
告之間是一種醫療合同關系,被告在原告支付醫療
費用的情況下,負有提供安全醫療服務的責任和義
務,本案雖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認為不屬于醫療事
故,但由于屬于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不適用《條例》有
關規定,應按照《民法通則》、《解釋》規定,判決被告
承擔40%賠償責任,共賠償36 073.6元。
3.《條例》第49條規定的不屬于醫療事故不予
賠償內容及屬于醫療事故進行賠償的計算方法和內
容,與民法的基本原則和《解釋》相沖突或不一致是
造成鑒定“二元化”和賠償標準不一的法律原因。
在醫療事故鑒定中,我們經常發現,雖經醫療事
故技術鑒定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行為不
屬于醫療事故,但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是顯而易見
的,如患者而嚴重疾病而需要特殊的醫療治療時,醫
方未能履行告知義務或未能全面履行告知義務,違
反了衛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規定的
“醫師應如實向患者或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注意避免
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醫師進行實驗性臨床治療,應
當經醫院批準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屬同意。”上面
例4所舉的醫方行手術搶救治療時。術前與患方談話
內容不詳,雙方沒有簽訂“剖宮產”手術同意書,也沒
有簽手術同意書,術后出現患者因大出血搶救無效死
亡。醫患糾紛因此發生。市省兩級鑒定之所以認為“不
屬于醫療事故”,是因為醫方雖有沒有簽訂“剖宮產”
手術同意書,也沒有簽手術同意書等過失,但這些過
失不會導致患者出現大出血而死亡,按照醫療事故
的定義鑒定結論為不屬于醫療事故,也符合法學的
因果關系論。按照《條例》第49條規定不屬于醫療事
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筆者認為這個規定
的公平性是值得商榷的。醫方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
醫方這種未全面履行告知義務的過失行為是一種剝
奪患者的治療選擇權和心理準備的違法行為,給患
方造成的精神痛楚和物質損失是巨大的,醫方應基
于人道主義的原則給予患方一定經濟賠償。但第49
條否決了患方通過這種渠道獲取救濟途徑,顯然有
失于公平、合理的原則,因此,患方通過其它方式如
司法鑒定改變訴訟事由尋求賠償是必然的了。
此外《條例》關于醫療損害賠償內容如精神損害
撫慰金的計算標準和方法,與民法的標準,具體的說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也就是與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不盡一致,也是造成
醫療糾紛案件賠償標準不一的另一重要原因.有人
以深圳地區醫療機構造成患者死亡為例,分別按《解
釋》和《條例》進行計算賠償金額,前者賠償金為478
117.8元,后者為71 904元,由此可見兩者的賠償標
準相差太遠[51。
4.忽視《條例》醫療事故概念的內涵和醫療事故
技術鑒定的內容,人為劃分所謂“醫療事故鑒定”和
“醫療過錯鑒定”是造成司法訴訟中鑒定“二元化”主
要原因。
《條例》第27條、第31條規定了醫療事故技術
鑒定的內容,即主要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
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醫療過失行為是否屬于醫療事
故進行鑒定。判斷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的標準是醫
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遵守了衛生行
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
常規。調查和實踐中我們認為,雖然醫療事故技術鑒
定結論認為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
但醫方過失行為還是鑒定書得到體現的,如例4就
指出醫方未能履行告知義務,屬于醫療過失。但在司
法訴訟階段,由于一些患者和法官認識的偏頗,不能
正確理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內涵和內容,機械地
認為醫學會組織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作出“屬于
醫療事故”或“不屬于醫療事故”的結論,對醫療機構
和醫務人員的醫療過失,患者人身損害后果,它們之
間的關系未予以理論,鑒定涉及面窄等等。而司法鑒
定對多因一果的死亡成因進行分析,從而確認了較
為科學的因果關系參與度系數等。筆者認為,這種觀
點是不科學,不公正的。又是欠理性的。醫學本身作
為一門涉及到人的自然科學,是有其自身特征和規
律的,非醫學專業技術人員是難以掌握和了解其復
雜性、高風險性的醫療行為,更不用說判斷醫療行為
的正誤了。現代醫學分科越分越細,涉及的專業越來
越多,如搞普通兒科的專家就無法涉及新生兒專業
的案件。同時還存在著疾病的發生、發展、變化,醫務
人員對患者的診療存在著不可預見性,加之患者的
特殊體質等多種因素,缺少多年的臨床經驗和專業
知識,如何能夠正確的判斷復雜的病情變化呢?俗話
說:“隔行如隔山”,遇到醫療糾紛的案件,就需要有
一個專門的機構去認定、判斷,而不是任何一個鑒定
機構和人員都可以判定醫療行為正誤的。因此,《醫
療事故處理條例釋義》指出:“醫療工作一項科學性、
技術性、專業性都很強的工作由此產生的糾紛,不邀
請掌握醫學原理的專業人士,不用科學的方法、專門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的知識做出鑒定結論,就判斷不了是非曲直,就不能
妥善地解決糾紛。”[61
而司法鑒定中法醫學鑒定主要是解決傷殘等
級.致傷致死原因的活動,與臨床醫學是截然不同的
兩門學科。法醫雖然掌握一定的醫學知識。但不具備
臨床醫學相關基礎知識和長期形成的臨床經驗,對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對患者實施治療的醫療行為
是否妥當、是否存在過失難以作出正確評價和判斷,
很顯然法醫是不能勝任這一鑒定內容的。因此,在司
法訴訟過程中。避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選擇司法
法醫學鑒定或以法醫學鑒定否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是不可取的。試想,在對一個高度專業學科進行鑒定
卻排除相關專家參與。其科學性、公正性又何在?不
公正、不科學鑒定結論又如何作為判決的依據,保證
判決的公正、公平呢?目前司法訴訟活動中各種司法
鑒定存在,同一個法庭,同一起案件有不同種鑒定結
論,有時甚至鑒定結論相反,法官不知采信哪一種鑒
定作為判案依據,陷入尷尬的境地,同時這種客觀造
成法官適用法律自由裁量權的加大。加重了賠償標
· 251 ·
準的不一。也加重法官判案的隨意性,更容易滋生司
法腐敗。司法不公。
總之,在司法訴訟活動中要維護我國法制的統
一性和嚴肅性.避免醫療糾紛案件賠償標準不一和
處理不公,統一對醫療事故或醫療損害責任的認識,
正確的對醫療糾紛案件的處理進行法律適用。進一
步明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法律地位,仍是擺在法
律工作者、衛生行政管理者和醫鑒工作者面前亟待
解決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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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馬軍.論醫患糾紛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一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49條的質疑.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11(1):1—5
[5】俞飛.淺析醫療糾紛訴訟中的法律問題.中國科技信息,20__,15:
237
(西安醫學院公共衛生系預防醫學實驗中心,陜西 西安 710021)
【摘要】近些年,隨著醫療糾紛不斷增多,圍繞如何緩解醫患關系,解決醫患矛盾,各界都展開了熱烈的研討。從醫療糾紛中部分客觀原因入手,分析了醫療糾紛中患者處于不利地位的原因。
關鍵詞 醫療糾紛;醫患關系;患者權益
0引言
醫療糾紛一直以來都是我們當今社會中爭議極大的熱點問題之一。醫療糾紛的往往給患者、家庭、社會帶來很大的影響。因此,深入研究探討醫療糾紛中醫患雙方地位失衡原因所在,分析解決患者不利地位的現象和問題,不斷規范和完善法律法規,使醫療糾紛的解決更加公平、公正、合法,最大化地實現受害患者、醫療機構和全體患者利益關系的平衡,都具有積極地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1醫療糾紛中患者處于不利地位的一些客觀原因
醫療糾紛不僅存在諸如醫療行業極強的專業技術性以及醫療機構掌握醫療資訊的壟斷性,從而導致患者處于不利地位的主要原因外,也存在一些法律法規不完善導致的客觀原因。
1.1法律法規不完善,是患者處于不利地位的客觀原因
近年來,無論是行政法規還是法律,都針對醫療糾紛這一問題的處理,進行了不斷的修改和完善[1]。但依然還存在一些不完善、難操作的問題。
1.1.1《國務院關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沒有規定保障患者行使權利的內容
從國務院2002年的《國務院關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來看,醫療糾紛在行政處理上,較之其1987年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更加趨于規范化、合法化、科學化。特別是在保護患者受到醫療事故損害獲得賠償是權利方面,是大有進步的。但是對于如何保證患者行使權利的保障措施,該條例中并未作出具體規定,患者的權利在不能行使時,應該如何處理,這在時間中都沒有辦法予以解決。
1.1.2《侵權責任法》中關于醫療損害舉證責任的規定有損受害患者一方的利益
2010年7月1日出臺的《侵權責任法》雖然全面規定了新的醫療損害責任的救濟規則,建立了一元化的醫療損害救濟制度,對醫療損害責任制度進行了成功的改革,較好地處理了受害患者、醫療機構和全體患者的利益關系平衡。但是,《侵權責任法》中仍然還存在著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特別是在證明過錯歸責原則體系中,將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和過錯四個要件的舉證責任都一股腦地交給了受害患者一方,而僅僅在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三種法定的過錯推定的情形,但其還是需要患者對這三種情形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這在現今受害患者與醫療機構之間對醫療資訊的掌握存在嚴重不對稱的情況下,有損受害患者一方的利益。事實上,受害患者一方也很難承擔起全部的舉證責任。其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患者不具備醫療知識,無法提供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過錯”的證明,訴訟雙方地位明顯不平等。
由于在通常情況下,患者及其家屬都不具備醫療方面的知識,對醫療過程中的診療護理常規不甚了解。因此在發生醫療事故時,讓其提出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過錯以及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的證據,是有很大難度的。特別是面對專業技術性極強的醫療機構一方,患者舉證不能或舉證不利的弱勢地位更顯突出。
2)醫療機構拒絕提供或者提供不利患者一方的病歷資料時,患者無法實現舉證權利。
在醫療侵權糾紛中,對過錯的認定常常是案件爭議的焦點,所以往往需要通過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做出法醫學鑒定來作為判定過錯、劃分責任的依據。而在法醫學鑒定中最重要的依據就是醫療機構出具的病歷。但是,現實中醫療機構在出現醫療侵權糾紛后,為規避責任,往往拒絕或者提供不利于患者一方的病歷資料。對此,患者卻無法約束和控制,使其舉證權利無法得以實現。而由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充分,從而使鑒定機構做出不利于患者的結論,結果導致敗訴,嚴重損害了患者的合法權益。
3)醫療機構篡改、銷毀、隱匿對自身不利的病歷資料時,患者難以承擔舉證責任。
由于病歷資料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重要依據,也是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的重要證明。因此,提供客觀真實、全面詳細的病歷資料,對醫療損害責任的確定具有關鍵作用。可由于患者接受醫療機構診療過程的全部資料一般都在醫療機構手中,因而在醫療糾紛的鑒定和訴訟過程中,醫療機構利用其優勢,只提供對自身有利的病歷資料,不提供或篡改、銷毀、隱匿對自身不利的病歷資料的現象時有發生[2]。而讓患者對病歷的篡改、偽造負有舉證責任,這無疑又給患者的訴訟維權提出了一個難題。除非患者方非常及時地復制病歷,否則醫療方進行了篡改與偽造后,患者方對病歷的篡改、偽造行為的舉證幾乎不可能。
1.2法律法規對醫療鑒定機構規定不統一
重復鑒定、多頭鑒定現象普遍,導致醫療糾紛訴訟往往時間長、難度大、成本高。患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及時得到維護。
參考文獻
[1]楊立新.中國醫療損害責任制度改革[J].法學研究,2009(4).